“给予”动词是现代汉语中较有特点的一类动词,以往研究多集中在句法形式方面。本文尝试从语义和语用变化两方面研究“给予”动词。
1 给予义和给予动词
1.1 给予义和三个强制性语义成分
给予动词反映了人类动作行为中的交予行为。朱德熙(1979)做过这样描述:
(1)存在着“与者”(A)和“受者”(B)双方;
(2)存在着与者所与亦即受所受的事物(C);
(3)A主动地使C由A转移至B。(注:朱德熙:《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53页。)描述反映了构成一个完整“给予”事件所需的三方参与者。与原型事件相对应,给予动词语义结构(动核结构)也要求出现三个强制性语义成分,通常把这三个强制性语义成分称为主体(主事)、与体(与事)和客体(客事),由动词及指称这三者的强制性语义成分构成典型述谓结构:
给予(给予者,接受者,给予物)其逻辑语义表达式可形式化为:P(X,Y,Z)或写成(X)P(Y)(Z)
现代汉语中表示此种关系意义的动词很多,如“交纳”是“向政府或公共团体交付规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转让”是“把自己的东西或应享的权利交给别人”。这些动词各有特点,使用上并不完全相同,有些动词有专门的使用语域(register),与之共现的成分受到的约束相对较严格。但它们都有一个表示“给予”意义的共同义素。正是这一语法关系义素使这些动词得以聚合成类,在语义结束、基本句型及句式构成等方面表现出相当的一致性。
1.2 给予动词
从配价语法角度讲,给予动词是典型的三价动词,和其他三价动词有共同点,即:都联系着三个强制性语义成分;另一方面,也有重要差别:和置放动词相比,其与体成分不是“处所”;和言谈动词相比,其客体成分绝大部分表示具体事物,不表示言谈信息等抽象语义成分,无法在动词后加上“说”,表明客体成分是“言谈”的内容。上述差异显然和有相同关系的不同领域外部事件类型有关,也即动词所反映的使用领域有所不同。根据给予动词和其他三价动词的差别,可以用形式化语法框架将其离析出来。
S1:NP1+V+NP2+NP3 S2:NP1+PNP2+V+NP3
S3:NP1+V+Loc+NP3 S4:NP1+PLoc+V+NP3
S5:NP1+V+(说)+NP2+S’/VP S6:NP1+PNP2+V+(说)+S’/VPS1和S2是三价动词的共有框架,S3和S4用来区分给予动词和置放动词,S5和S6用来区分给予动词和言谈动词。这样,根据语义和句法形式上的差别,得到一个“给予”动词词表,共计154个。(见附表)
附图
2 给予动词的语义选择
2.1 强制性语义成分的指称形式
给予动词的三个语义成分都可以用“VP的”构成转指形式,把动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名词语义成分和整个动作过程联系起来。例如:
(1)张老师给小王一本书。→ a给小王一本书的(那个张老师)
→ b张老师给他一本书的(那个小王)
→ c张老师给小王的(那本书)从句法空位的提取情况来看,主体成分和客体成分提取自由,不受限制,而与体成分提取要受限制,须在原先的“VP”中留下一个指代词作为副本(copy)占据原先的句法位置,且这个指代词的所指和整个“K +VP”的所指一致。这也恰恰说明这个成分(空位)确实存在,不可缺少。
当动作与体成分句法上由非指人名词充当时,原来的单数名词,倾向于在“VP的”中使用复数指代副本,用单称代词“它”指代反倒不太自然。这说明,这类成分凸显的仍是“人”这一因素,可以赋予[+人事]语义特征。例如:
(2)a黄河药厂卖给这家医院一种治疗白血病的新药。
b?黄河药厂卖给它一种治疗白血病的新药的那家医院。
c黄河药厂卖给他们一种治疗白血病的新药的那家医院。
2.2 成分的语义选择
2.2.1 两项特征:生命度和空间度
认知一个具体动作过程,需要分化出运动参与者以及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方式。动词所携带的强制性名词成分从语义角度看主要有两方面在语言认知和理解中起关键作用,一是名词所指事物的生命度;二是名词性成分所指事物的空间性。生命度和空间性是名词成分所表现出来的对语法结构有制约作用的最为主要的两种不同语义特征。
2.2.2 生命度
生命度(animacy)是从生物学角度对名词性成分进行的分类, 有生和无生是自然界的基本分类,Comrie(1981)给出的生命度基本等级序列是:人类>动物>无生命物。语言学中与之相对应的是:指人名词>其他有生名词>无生名词。(注:伯纳德·科姆里着(1981),沈家煊译:《语言共性和语言类型》,华夏出版社,1989年。)人们越来越注意到生命度对语言生成和理解的影响,许多语言现象的背后都可以看到生命度的作用,可以用[±有生]语义特征表示。
2.2.3 空间度
名词性成分所指称的对象虽有各种不同表现形式,但最容易观察到的应该是事物的实体属性。Taylor(1989)把名词的典型特征依次归纳为:离散的、有形的,占有三维空间的>非空间领域的实体>集体实体>抽象实体。(注:John·Taylor (1989): Linguistic Categorization Prototypes in linguistic Theory, Clarendon Press, Oxford.)可以用[±具体]语义特征表示。
2.2.4 成分间关系模式
现代汉语中有些动词具有[+定向]的语义特征,所谓“定向”是指动词语义成分之间有不同的控制关系。如“领导、指导、管理”等,要求受事的权力要低于施事,在SVO中控制度呈递降趋势;“陪同、 请教、聘请、选举”要求受事的权力要高于施事,在SVO 中控制度呈递升趋势。言语中如果把角色倒转,则构成语义不合格句(或有特殊的语用意义)。例如:厂长领导工人/*工人领导厂长。(注:参见张国宪《“V[,双]+N[,双]”短语的理解因素》,《中国语文》1997年3期。 )这种动词强制性语义成分之间的模式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动词和名词性成分之间的共现约束。
一个事件过程中的参与者,只有作为动作的发出者,主动性、意志性等特征才能体现出来,才能被人的认知过程反映,对于动作的承受一方来说,人们则不会去注重主动性、意志性等语义特征,而侧重观察它的空间度特征。对于处在主体和客体这两个极点中间的与体成分,某些事件过程中既有动作发出者的特征,又有动作承受者的一面。但是抽象成分不能充当邻体成分,这实际上取消了与体成分上[+具体]和[-具体]这一对特征的对立,因此对与体成分的观察也主要从生命度特征出发。
2.3 给予动词强制语义成分的语义选择
2.3.1 主体成分的语义选择
“给予义”表示运作发出者A主动地使物体C由A处转移至B处,因而这一动作必须具有可控性。给予动词要求主体语义成分具有[+有意识]、[+可控]、[+自主]的特征,可以归结为[+人事]的语义特征。不具这一语义特征的主体成分不能进入给予动词的语法框架。例如:
(3)a这些该死的小贩经常向附近的居民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b当部队首长知道他们很喜欢短枪时,常常奖励他们一些最好的短枪。
典型的“给予”义表示的是一种领属关系的转移,即主体成分A 和客体成分C之间有领属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A将C转移至B处,也就是把这种“领”的支配关系交给了B。在人的认识中能够拥有客体事物,支配客体事物的也只有人。例如:
(4)a小王有一张桌子。
b?那只猴子有一张桌子。例中的句子尽管很简单,但就理解的自然度而言,主体成分指人的句子很正常,而指低生命度的主体成分(相对)的句子,意思表达上有些不自然。同时主体成分必须能够对客体成分具有支配权,如果在认知中两者之间没有这种关系,语句就会显得异常。除非在具体的语境中预先作交代,改变预设。例如:
(5)a母亲只好把妹妹给了人。——?哥哥只好把妹妹给了人。
b四月,父亲病故;不久母亲改嫁。家庭的重担落在了张胜利的肩上,……没有办法,
只好把二弟送给了外乡人,把三弟和小妹寄养在哑巴六叔家。(《新华文摘》1993/6:90)
有时句子的动作主体是一些表示国家、机关、机构、团体的名词,但可以看作具有[+人事]的语义特征。当这些成分中表现为地区或区域时,它们是无生的,没有施动力。如:
(6)上海市政府授予复旦大学文明单位称号。
?上海地区 授予复旦大学文明单位称号。
一般来说主体成分必须是[+有生][+自主]语义特征的语义成分,[-有生][-自主]的语义成分不能充当主体成分。但语言实例中也不难发现有很多由非有生名词充当主体成分的例证,例如:
(7)a“天仙丸”救了我,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b二十一世纪赋予我们新的历史使命。
c过左或过右,均将给予全国人民以极坏的影响。此时的语句借用认知功能主义语法中隐喻(metaphor)的说法,可理解成语用变化,通过动词将有生的语义特征赋予句首的无生名词,使其拟人化。因为“给”将某事物由某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引申开来,就是使“B占有C”。再加以引申,又可以有“使B产生C”的意义。例如:这个城市(它)给了我很多快乐。“快乐”是“我”产生的,为我所有,“快乐”和“城市(它)”之间并没有领属关系。此种情形之下,语境一般都比较特殊,其共现成分受到限制,客体成分也必须是抽象成分,如不说“*这个城市给了他很多金钱”,而要说成“这个城市给他带来了很多金钱。”同时,这样的语句一般在转换上都有严格限制,无法转换成相应的“把”字句或“被”字句。例如:
(8)a这座城市给了我一些快乐。b?这座城市把一些快乐给了我。
c?那些快乐被这座城市给了我。 d?这座城市给了一些快乐给我。
(9)a他的这番话给我很大安慰。b?他的这番话把很大安慰给了我。
c?很大安慰被他的这番话给我。 d?他的这番话给了很大安慰给我。例(8)“我”和“快乐”之间有施动关系,而例(9)“我”和“安慰”之间有受动关系。
隐喻使人类语言表达活动的范围得以极大拓展,但对各个动词来说,语法隐喻运用的机会并不相等。能转域使用的动词大都是用以概括语法关系,意义比较单纯的动词。这些动词往往可以替代其他给予动词,反之则不行。如:“给”在很多情况下可以替代“捐献、赠送、捐助”等动词。
2.3.2 与体成分的语义选择
给予义要求与体成分也必须是一个能够充当领有者角色的成分。所以,主事[+述人]、与事[+述人]、客事[+述物],是给予义动词最为典型的语法框架。有些动词的与体成分只能是指人名词性成分,而另外一些给予动作行为的与体成分不仅可以是指人的名词性成分而且可以是表示组织、机关、团体的语义成分,据此可以把给予动词分为两类,记作VB1和VB2。
VB1要求与体成分只能是指人的语义成分的动词,主要有:过继、嫁、递、招待等。如:
(10)a老张把小儿子过继给自己的堂弟。
b李万福把女儿嫁给了本地的一个财主。
c每次到这里,他都要招待我们一顿丰富的饭菜。
VB2的与体成分既可以是指人的语义成分的动词也可以是指组织、团体、机关的动词,有的动词的这类动词占给予动词的绝大部分。例如:
(11)a我向你推荐一个从事过多年推销工作的业务员。
b学校每年向这家用人单位推荐大批高素质毕业生。
2.3.3 客体成分的语义选择。
动作的客体成分既可以是具有[+具体]语义特征的名词性成分,也可以是具有[+抽象]语义特征的名词性成分。典型的客体成分应是占据一定空间位置的有形实体,抽象语义成分虽然可以充当客体成分,但句式变换会受到限制。和动作发出者有领属关系的语义成分一般可以用“把”字句,而那些看来是由隐喻而带来的抽象成分则不能这样转换。如:
(12)a他给别人一种文绉绉的印象。 a’他给别人一些钱。
b*他把一种文绉绉的印象给了别人。 b’他把一些钱给了别人。
根据动词可带客体成分的语义性质可以将给予动词分为[+具体]、[+抽象]、[+具体][+抽象]三类,分别记作VC1、VC2、VC3。
VC1要求客体成分必须具有[+具体]语义特征,主要有:接济、资助、倒贴、递交、调拨、捐助……。这类动词在给予动词中具有典型性,数量最多。例如:
(13)a兄弟姐妹每个月都要接济他几百块钱。
b父母不仅得不到他的资助,反倒要倒贴他不少东西。
c这封信你要当面递交(给)指导员,千万别让人发现。
d她整天呆在家里胡思乱想,……时而梦想有人捐助她一笔钱。
VC2要求客体成分必须具有[+抽象]语义特征,主要有:传[,(2)]、传染、放[,(1)]、放[,(2)]、寄予[,(1)]等,数量很少。例如:
(14)a梨园的师傅从不把自己的绝活轻易传给弟子。
b为了庆祝胜利,上级放我们三天假。
c你离开这里吧,这种病别传染给你(传染给你这种病)
VC3 要求客体成分既可以具有[+具体]语义特征也可以具有[+抽象]语义特征,主要有:帮、传递、奉献、给、给予、介绍、贡献、让[,(1)]、授予、献[,(1)]等,数量很少。例如:
(15)a港澳同胞向内地灾区民众奉献一片真情厚意。
b猎户把最好的猎物奉献给亲人解放军。
2.3.4 主体成分与体成分之间关系
“给予”事件中,动作的发出者和动作的接受者之间有时存在非对等关系。这类语义关系对语义成分的制约,以往认为是词汇上的问题,与语法无涉。可从语义平面看,人们一般都会自觉避免使用这类句子,而这显然与动词的次范畴相关。按照前述动词定向的说明,可以将给予动词分为VAB1、VAB2、VAB3三类。
VAB1动作的主体语义成分相对与体成分地位要高,两者之间存在“高——低”支配模式。主要有:颁发、赐、赏赐、发放、赐予、授予、赏等。例如:
(16)a上级授予三营攻城英雄营的光荣称号。
b?三营党委授予上级部门先进单位的称号。
VAB2动作的与体语义成分相对主体成分地位要高,两者之间存在“低——高”支配模式。主要有:呈递、奉献、敬献、献、进贡、呈献等。例如:
(17)a岭南的老百姓每年都要向朝廷进贡大量的上等荔枝。
b?朝廷每年都要向岭南的老百姓进贡大量的上等荔枝。
VAB3是指主体成分和与体成分之间没有明显的关系上的不平等支配关系的动词。这类动词在给予动词中占压倒性多数。例如:
(18)a老程递给祥子一支烟。
b祥子递给老程一支烟。
3 给予动词对句法格式的选择
3.1完全映现和非完全映现
语义成分和句法平面的句法成分没有一一对应关系,强制性语义成分不一定就是强制性的句法成分。当动词强制性语义成分全部映现为句法成分时,可称之为完全映现,反映了认知结构中的完好图式(well-formed schema),从语义结构构形上看是完整的。而当动词强制性语义成分只有部分映现为句法成分时,称之为不完全映现,反映的是非完好图式(ill-formed schema),从语义构形上看不完整。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完全和不完全映现与特定语境下“省略”不是一回事。
强制性语义成分映现为表层句法形式时不一定采用完整式,S1:NP1+V+NP2+NP3或S2:NP1+PNP2+V+NP3, 也可以采用缩减结构形式,S3:NP1+V+NP2或S4:NP1+V+NP3。如“我卖他一本书”,这句话三个语义成分都映现为句法成分,而“我卖(了)一本书”中只有主体成分“卖者”和客体成分“卖者所卖之物”得到了映现。这种情况下,很难说动词与体成分“买者”是映现为句法成分之后被省略了,否则容易使句法平面和语义平面简地对应起来。
格式塔心理学(Gestalt Psychology)认为“完形趋向律”(即只要主要条件允许,心理的组织作用总是力趋于完善)是一条总的原则。“当头脑在判断含义时,它的活动遵循着一个基本原理。心理学和感觉领域的理论认为,头脑会得出一个简单的可能含义与事物配合。这个原理被称作‘简单法(law of simplicity)”(注:[美]卡洛琳·M·布鲁墨:《视觉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9页。 )比如我们会把一个完成了一大半的圆称做圆,尽管它并没有完成,而且有些不规则。理解和表达采用这个策略,本质上由语言表达经济性原则决定。不同动词要求三个语义成分映现数量不同,显然与人的认知方式有关,对于那些非常熟悉的事物领域,词语之间语义联系的关节点容易激活,由两个成分之间的关系可以推导出另外一个强制性语义成分的性质。而对于比较专业化领域内的动词,词语之间的联系不容易推断,这类动词的三个语义成分都要出现。单纯表示类意义的动词由于联系的三个成分的性质不容易确定,所以一般也必须出现。如“给”,“我给他一本书。”“*我给他”“*我给一本书”。
3.2 句式与句法成分的功能解释
同一动词携带不同性质名词性成分,转换有时会受到限制。例如:
(19)a外宾向人民英雄纪念碑敬献了花圈——*外宾敬献给人民英雄纪念碑一个花圈。
*外宾敬献了一个花圈给人民英雄纪念碑。
b少年儿童向老作家敬献了一个大花篮。 ——少年儿童敬献给老作家一个大花篮。
少年儿童敬献了一个大花篮给老作家。
认知功能主义认为:人们是通过一定形式框架来认识语法关系的,语法表达式是对现实的象征和摹拟。给予动词有两个典型句式,虽然同一动词选择两个句式在表达命题内容上并无二致,但就两个句式的功能来说确实存在着一些差异。先看下面的例子:
(20)a.Bill sent a walrus to Joyce.(比尔送一只海象给乔伊斯。)
b.Bill sent Joyce a walrus(比尔送给乔伊斯一只海象。)
(21)a.He donated a painting to the museum.(他把一幅画赠给博物馆。)
b.* He donated the museum a painting. (他赠给博物馆一幅画。)认知语法认为两个句子表示的情景内容是一样的,但代表对同一事件的不同看法,其语义对立在于对情景不同方面加以凸显(salience)。a.句用来象征海象的转移途径,b句用来象征海象转移的结果,因此要求b中的与体成分有生命。所以?I sent Antarctic a walrus.(我送南极洲一只海象)是个有疑问的句子。(注:沈家煊:《R·W ·Langacker的“认知语法”》,《国外语言学》1994年1期。)(21)b在英语中也不能成立。汉语例证成立,但汉语中这类机构和组织人们赋予它们[+人事]的语义特征。(20)中人民英雄纪念碑是无生物,没有[+人事]的语义特征,不能扮演领有者的角色,无法在自己和花圈之间建立领属关系,因而后一种句式不能成立。“老作家”具有[+人类]的语义特征,可以在自己和花篮之间建立领属关系,充当领有者的角色,所以这样两个句式都是成立的。这表明汉语同英语一样,句式的变换也要受到语义成分“生命度”高低的影响。
给予动词三个语义成分映现为句法成分,可以是名词或名词短语,但指称要求表现不一样:与事成分以人称代词为多,而客体成分以数量结构最为普遍并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朱德熙(1979)指出“由单独的名词充任直接宾语的句子并不是不能说,但往往是粘附的(boundform),即只能在更大的句法环境里出现,本身不大能独立成句”。(注:朱德熙:《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方言》1979年2 期。)陆俭明(1988)作了进一步说明,“如果间接宾语为人称代词,直接宾语带不带数量词,所形成的双宾结构都是自由的,如“给我(一杯)酒。”“送他(一块)衣料”;当间接宾语为名词,带数量结构的双宾结构是自由的,如“送学校一幅油画”,不带数量词的话则是粘着的,“送学校油画”“给隔壁奶奶带鱼”都不能单独成句。(注:陆俭明:《现代汉语中数量词的作用》,《语法研究与探索》(四)语文出版社,1988。)大河内康宪(1988)对这种量词的“个体化功能”作过很好的说明,“量词表示后面名词的意义范畴,体现着人们对名词所指事物的认知方式,不伴有冠词的光杆名词只表示极为抽象的意义,表示一种抽象的意义。而受冠词修饰就表示具体意义。”(注:大河内康宪:《量词的个体化功能》,《汉语学习》1988年6期。)
4 给予动词强制性语义成分的语用变化
实际语言运用中,由于语用表达功能的需要,动词及其所携带的强制性语义成分(动元)在句法层面往往会发生一系列的复杂变化。变化的类型主要分两种,一是映现成分数量上的变化;二是成分排列序列上的变化。数量上的变化主要指的是省略和隐含,序列上的变化指不同成分的移位。
4.1 语义成分的省略和隐含
给予动词的施事、与事和客事在一定语境下都可以以语用省略。按照省略成分数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位省略、二位省略和三位省略三种类型。分别举例说明如下:
1.一位省略,指三个成分中有一个没有出现,句法结构中只出现了两个。
(22)a如果你们不嫌这个托儿所差, 这个名额[]可以让给你们。(施事省)
b她去周扬家,临走时周扬回赠[]一本他的旧作。(与事省)
c政府要奖励那些对国家科学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客事省)
2.二位省略,指三个成分中有两个没有出现,句法结构中只出现了一个。
(23)a他这么大本事,[]敢随便[]出租土地?(施事、 与事省)
b(觉远)说着掏出七卷经书,[][]交给身边少年。(施事、客事省)
c只要是你开口向我要钱,我立马就给[][]。(与事、 客事省)
3.三位省略,指在语境条件下三个成分均没有出现,由单位的动核构成动词句。
(24)a我又知道这书摊上的书只出租,[]不[]出卖[]。(施事、与事、客事省)
b书记让我把钥匙交给他,我敢不听?[]只好[]给[]呗。
“从缺的支配成分以充当句中主语的占绝大多数,充当直接宾语的次之,充当间接宾语、介词宾语和兼语的相当少……。这种数量上的悬殊主要是由于句子新旧信息分布造成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篇章中句子的主语表达旧信息,而谓语则表达新信息。旧信息一旦明确地‘找回’就有从缺的可能,而新信息就谈不上从缺了。直接宾语省略的次数多于其他几类宾语,这可能跟它们出现的频率大于其他几类宾语有关。”(注:廖秋忠:《现代汉语中动词支配成分的省略》,《中国语文》1984年4期。)
和中性语境下的隐含式不同,这里的隐含主要是由句法结构的复合挤压造成的。中性语境中的隐含,给予动词的动核也就是简单句的动核,处在述谓的位置上,例如:“上级奖励他一套房子。”可以不凭借具体语境而将与事成分隐含,说成“上级奖励了他。”而语用隐含是由于给予动词的动核作了另一个动核的从属述谓结构,在句法表现形式方面即是由给予动词组成的动词短语处于主动核结构的主语或宾语位置上。这样,由于指称上的要求(泛指和同指),使得给予动词强制性语义成分不能完全映现出来。这样的隐含在主语位置上时一般以主事隐含或是多个成分隐含常见,而在连动或是“兼语”结构中位于第一个动词短语之后时就只是主事隐含。例如:
(25)a[]向社会奉献爱心是每一个年轻人应有的高尚品德。 (主事,泛指隐含)
b[]奖励优秀员工[]能够促使其一般他员工不断进步。
(26)a张师傅大清早就上街[]卖菜去了。(连动式)
b我们会请他[]来这儿谈一谈的。(兼语式)
4.2 成分的语用移位
在中性语境下,强制性语义成分映现为句法成分时一般句型或句式正常序列是:主事+与事+客事。但具体语境下,正常的语序会发生一系列变化。
1.受事移位
受事移位有两种情况,一是受事由句尾前移至句首充当句子的话题成分;二是受事用“把”字损前至动词和施事主语之间,组成特殊的“把”字句。
受事话题化采取三种方式:A.受事直接移到句首,句子不发生其他变化;B.受事移到句首,句子的主事前加上介词“被”作为标记,构成汉语中的“被”字句。第一种方式有主事不出现的变体形式。C.受事前移到句首,动词与其他词语组成动补结构,或是用“连”字将受事前移至句首,构成“连……都(也)”的句法结构。例如:
(27)a那本书我给小王了。——b那本书给小王了。
(28)a那本书被(叫)我送给别人了。——b?一本书被我送人了。
(29)a那些粮食(叫/被我们)卖光了。——b连八岁的妹妹都(也)被卖给了人家。
语序上移位的变化主要是改变信息的传递方式,在中性语境下给予动词的受事一般是句子的信息焦点(新信息),经过移位后变成了话题(旧信息),成为被叙述的对象。在指称形式上亦由不定指转向定指。非被字句和被字句尽管都是受事前移,但两者着重点不同:非被字句则着重由某种动作造成的状态,而被字句跟主动句一样,着重叙述一个由某种动作构成的事件。因此从语句的功能上看,非被字句属于说明句(描写句),被字句则属于叙述句。
给予动词由于只表示客体之间的转移关系,无法对客体产生强烈影响,因此由给予动词构成的“VR”后的“R ”不能是表示这些客体成分性质上发生变化的形容词,大多是“完、光、没”之类的词语。“* 东西送(给)断(坏)了”这样的句子不合法,当然,表示整个行为状况的例外,如,托人办事给人送东西,结果恰恰相反,这个“东西送坏了”和所讲的受事移位不是一回事。因此(29)a 这种移位变体形式是受到比较严格限制的。(29)b用固定格式表示强调对象, 这时的受事从信息上讲仍是句中的焦点,是话题,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受事移位。
受事用“把”字提前至动词和施事主语之间,组成特殊的“把”字句,如:
(30)a燕生把话筒给我,“李白玲找你”。
b老人二话没说,痛快地把几例药方交给了他。
c我把这部《孙犁文集》赠送给你。“把”字句表示的是对某物有所处置的情形,在给予动词表示的动作过程中,给予物体受动作发出者的影响,是受影响者,所以可以在“把”字句中用“把”提前。而与事成分不发生变化,因此没有“把”字句形式。
2.与事移位
可以分为与事前移至句首和与事后移到句末两种情况。例如:
(31)a小王 我已给了一本书了(,再不给了)。
b小王 我已给他一本书了(,再不给了)。
(32)a校长送了一本书给我。
b买这房子我贴了四十万现款给他。
与事前移到句首话题化,需要经过句法移位操作,跨越主语移至句法外层结构。可以有两种移位方式:一是直接移出充当话题,例(31)a;二是间接移出,例(31)b。与事移到句末使自己成为句子的信息焦点,如例(32),给予动词绝大多数都具有这种形式,但是一些带有古汉语遗留痕迹的动词如“给以”“给予”等例外。
同样,理论上说,由于“被”字句表示某个事物受到某种被动影响的意思,而给予动作过程中与事成分一般来说谈不上受到什么影响,没有移到句首采用“被”字句的形式。不过,很多语法学者注意到少数给予动词的与事映现为句法成分后却可以采取被动句形式。如:
(33)a小王被工厂授予模范工作者的光荣称号。
b这位年轻人被世界抗癌组织,授予一枚“军官勋章”、 一枚“骑士勋章”。
c那些没有生命的东西,在童话中被赋予了生命。
d新时代的年轻人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
动词的与事之所以能够采用这类变换,显然是因为动作的主体成分同样能够对与体成分施加某种影响,如(33)a、b含有受褒之义,(33)c含有变体之义。如果主体成分和与体成分之间有定向的高到低关系,主体成分可以通过向与体成分给予事物而使与体成分受到影响,那么与事成分就可以移到句首变换为“被”动句,如(33)d, 即它们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被动“影响”。这表明句式的变化要受到语义平面的制约。这与动词的语义模式关系分类紧密相联,而这反过来也恰恰说明把动词的语义成分模式关系纳入动词语义下位分类中是合理和必须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沪78~87H1语言文字学徐峰20022002给予动词语义上要求携带三个强制性语义成分,不同语域的动词对强制性语义成分在生命度、空间度、动词主体成分与与体成分之间的定向控制关系上有不同要求。不同动词的强制性语义成分映现为句法成分时有完全映现和不完全映现两种映现方式,句式的不同实际上反映了不同的功能要求。不同给予动词的强制性语义成分在省略、移位、变换等语用变化上也有不同特点。强制性语义成分/生命度、空间度/映现徐峰,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上海 200062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沪78~87H1语言文字学徐峰20022002给予动词语义上要求携带三个强制性语义成分,不同语域的动词对强制性语义成分在生命度、空间度、动词主体成分与与体成分之间的定向控制关系上有不同要求。不同动词的强制性语义成分映现为句法成分时有完全映现和不完全映现两种映现方式,句式的不同实际上反映了不同的功能要求。不同给予动词的强制性语义成分在省略、移位、变换等语用变化上也有不同特点。强制性语义成分/生命度、空间度/映现
网载 2013-09-10 21:4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