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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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精神”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
  伦理道德为什么需要精神?为什么是一种精神?根本原因在于:“精神”是它们的概念真理。精神具有四个基本规定。
  第一,精神的对立物是“自然”,虽然它从自然中产生并以自然为前提,但精神的本质却与“自然”相对立,既与客观自然即人的生物本性相对立,又与主观自然即人的个体本性相对立。
  第二,精神既不是一般的观念,也不是一般的理性,而是理性和“它的世界”的统一,是“坚定的正当的自身同一性”,客观化自身,即使观念、理性获得自我实现的能力,是精神的特殊本质。
  第三,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用西方学者的诠释表述,精神是包含了理智、意志、道德乃至人的全部灵魂的东西。
  第四,正因如此,精神不是静态的存在,而是自我运动、自我发展、自我复归的辩证过程。
  可以集中体现精神所内在的以上四个本质规定的概念就是:自由。精神的这种哲学本性,正是伦理道德所具有的那种“我能放弃一切东西,从一切东西中抽象出来”的自在自为的自由。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它要求人从自然质朴性和主观任性中解放出来,从而获得主观自由;伦理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它要求人从个体的有限性中解放出来,在回归普遍本质即实体中获得现实自由,或客观自由。无论主观自由还是客观自由,都是内在于精神中的概念本性,并且在精神中获得同一性,因为,“德”作为“伦理上的造诣”,也是在“单一物与普遍物”即个体与实体的统一中获得的那种自在自为的自由。
  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基础为什么必须是“哲学”的?其根据就存在于伦理道德与精神的关系、以及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与精神哲学的关系之中。就伦理道德与精神的关系而言,精神的定在形式与精神本质的内在性之间存在矛盾,这个矛盾只有在哲学思维中才能扬弃。因此,虽然伦理道德具有也必须体现精神的本性,但这个精神本性本质上是“哲学”的。因为,“关于精神本性的论述,只有通过哲学才能证明和已被证明,而不需要通过我们普通的意识来证实”。就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与精神哲学的关系而言,由于精神的本质是自我运动、自我发展,因而只有在自身发展的辩证过程中才能确证和实现,这一任务只有通过哲学才能完成。
  二、道德形而上学精神哲学基础的逻辑形态
  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到底是什么?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包括三个方面:逻辑基础、历史基础、逻辑与历史统一的基础。与之相对应,分别有三种形态:逻辑形态或概念形态;历史形态或民族形态;体系形态或哲学形态。
  根据“道德形而上学”的定位,“精神哲学基础”的逻辑根据和逻辑体系,内在于“精神”的形而上学概念本性中。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的概念体系,就是意识—意志,或者说是“自由的意识”—“自由的意志”的体系。
  由自由意识与自由意志构成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的概念基础的真义就是:第一,使意识和意志,或者说,使精神从自然的直接性中解放出来,从而获得现实的自由。精神的对立物是自然,只有扬弃自然,精神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无论在精神哲学还是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上,自由的基本意义或基本条件,就是从自然的直接性中的解放。精神从自然中产生,因而精神哲学必有其人类学的基础,但精神的真正生成必须是对自然的否定和扬弃。“精神从自然中产生不能了解为,好像自然是绝对直接的东西,第一性的东西,本源的设定者,而精神则相反地似乎只是一个为自然所设定的东西;其实自然是被精神所设定的,而精神则是绝对第一性的东西”。精神不仅扬弃自然的质朴性,而且扬弃抽象的个别性,达到实体和本质,由此,伦理的“普遍物”与作为这种“普遍物”内化的道德上的“伦理上的造诣”才成为可能。第二,伦理道德在自身运动中实现自身,“作为实体,精神是坚定的正当的自身同一性。精神的自我同一性的本质在于,它不仅意识自身,而且实现自身。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意识与意志,或现象学与法哲学相统一的精神哲学的概念基础,使伦理道德超越理性而达到现实,乃至在相当意义上它不只是理性与实践的一般结合而形成的所谓“实践理性”,而是一个整体性的、不可分离的现实“精神”。由于自由意识与自由意志在辩证运动中的具体性与历史性,伦理道德所内在的那种实现或客观化自身的本性也必定是现实的。
  三、道德形而上学精神哲学基础的历史形态
  自由意识—自由意志的精神哲学本性,只是在概念的意义上为道德形而上学体系提供基础,无论自由意识还是自由意志,都是精神在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概念展开。概念的现实性在于它与自己的特定存在的统一,从而形成特定民族的伦理精神与道德生活。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的概念形态与特定民族的结合,就形成它的历史形态。精神的本性是辩证运动,哲学的本性是辩证运动的体系。对中华民族及其道德形而上学体系来说,这个历史形态就是“伦—理—道—德—得”的概念运动所形成的历史体系。这个历史体系即是中国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的民族形态。
  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的历史形态或民族形态,一般有三个特点:(1)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的逻辑形态所规定的基本结构; (2)逻辑形态在特定民族的伦理精神现实发展中的历史展开及其辩证过程;(3)民族伦理精神及其体系发展的概念系统。“伦—理—道—德—得”,就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的概念形态,在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的伦理精神历史发展中的辩证展开及其概念体系。
  四、道德形而上学精神哲学基础的哲学形态
  体系形态或哲学形态在道德形而上学精神哲学基础的建构过程中,处于辩证综合的地位。
  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历史哲学的体系结构,与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的逻辑形态和历史形态保持了逻辑与历史方面的一致性。诚然,正如贺麟先生所指出的,在黑格尔体系中,精神现象学具有三方面的意义和地位:作为整个体系的导言;作为体系的全部;作为体系的一个方面。但是,撇开黑格尔宏大理论体系的特殊性,在一般的意义上,精神现象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人的意识或狭义的精神发现,准确地说,应当是人的自由意识,或人的意识如何获得具体现实的自由。精神现象学的学术本务,应当是关于精神及其历史发展的现象学复原。严格意义和一般意义上的精神现象学应当以“自由的意识”为对象,但是,这里的意识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处于精神同一体中、与意志不可分离,并成为精神的一体两面的那种意识,或者说,是作为思维形态或意识形态的那种精神。同样,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意识和思维的另一种形态,即作为冲动形态的意识或冲动形态的思维,准确地说,是“自由的意志”。但是,意识和意志既然是精神的两种不同表现形态,或者说,是精神对于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态度,就不仅具有殊异的属性,而且具有不同的精神哲学规律,或者说,具有不同的“自由的精神历程”。不过,无论它们如何相互殊异,它们的同一体都是精神。它们的现实统一与现实形态,是民族精神和民族伦理精神的历史发展,体现它们的辩证综合和现实发展的理论形态,便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历史哲学结构。
  与历史形态的关系同样如此。仔细考察,我们发现,“伦—理—道—德—得”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的历史形态或民族形态,在民族伦理精神体系的发展中,更具有黑格尔体系中“作为体系的全部”的那种学术意义,但其内部所包含现象学、法哲学,乃至历史哲学的结构,又将三者合为一体。它从“伦”的本然的伦理世界出发达到“理”,可以视为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狭义的现象学结构,或者说,“伦—理”结构,是道德形而上学的现象学结构;由“理”向“道”的转化,便是由现象学结构向法哲学结构的转化,“道—德”结构,在某种意义上更像法哲学结构;同理,“德—得”结构,可以视为狭义的历史哲学结构。“伦—理—道—德—得”是一个融现象学—法哲学—历史哲学于一体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
  总之,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在精神哲学基础方面所达到的这种综合和复归,是“哲学的”,或者说,是透过哲学完成并表现为哲学形态的。如前所述,“精神哲学”的本质,既不是关于精神的抽象本质的思辨,也不是对精神的现象性描述,甚至不是精神的概念体系,而是关于精神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的辩证本性的揭示和把握。精神的自我运动和辩证发展是“精神哲学”的本质。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历史哲学,就是从不同角度揭示和把握精神的辩证运动。在黑格尔体系中,现象学意义上精神运动的辩证体系是:“伦理——教化——道德”,其中,伦理是“真实的精神”或处于自在即本然状态中的精神;教化是“自身异化了的精神”,是精神的自为状态;道德是“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是精神的自在自为状态。在这里,“精神”是一个可以与“意识”相置换的概念,这是说意识发展到伦理,便达到“理性与它的世界的同一”,即由精神或意识的主观阶段进入客观阶段,形成所谓客观精神或客观意识,按照贺麟先生的解释,黑格尔的所谓客观精神,就是指社会意识或社会精神。正因为对精神发展的这一辩证过程的揭示和把握,所谓精神现象学的结构才是“哲学的”。
  法哲学的结构同样如此。在黑格尔体系中,以意志及其自由为对象的法哲学体系是:“抽象法——道德——伦理”。在抽象法中,精神有抽象的意志自由;在道德中,精神有主观的意志自由;在伦理中,精神获得现实的意志自由。不是抽象法,也不是伦理或道德,而是三者的统一及其辩证运动,构成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法哲学结构。在此基础上,作为现象学与法哲学辩证复归的历史哲学,本质上就是精神的“哲学的历史”,即伦理精神如何在民族发展的世界历史中得到具体现实的建构和实现的历史。在这个历史进程中,伦理精神的发展既遵循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的一般规律,也体现民族发展的特殊境遇和它的特殊个性,现象学与法哲学的一般规律与民族性的统一,在中国伦理精神发展中的历史体现,就是“伦—理—道—德—得”的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体系。也正因为如此,关于民族伦理精神发展的理论,才达到逻辑和历史的统一,也才是“哲学的”。因此,关于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及其精神哲学基础的把握和呈现,无论以意识、意志为对象,还是以作为二者现实统一的历史为对象,都必须是“哲学的”。毋须赘言,作为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整个精神哲学基础的,是“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历史哲学”的统一体,无论三者之间的统一,还是这个统一体本身,都必须也只能“哲学地”达到。
  由此,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体系,便表现为“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历史哲学”三位一体的辩证体系。与之相对应,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体系也表现为三种理论形态。精神现象学结构,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意识或自由意识的哲学形态;法哲学结构,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意志或自由意志的哲学形态;自由的意识与自由的意志统一,现象学与法哲学统一,“伦—理—道—德—得”在民族精神发展中的现实运动及其历史统一,则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历史哲学形态。“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历史哲学”,既是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体系,也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形态。
天津社会科学45~52C8新思路樊浩20072007
樊浩,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作者:天津社会科学45~52C8新思路樊浩20072007

网载 2013-09-10 21: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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