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应有的疏忽”
1893年,恩格斯在给梅林的一封信中提出,他和马克思过份强调了社会意识在内容上来源于社会存在,但却忽略了社会意识形式在社会意识中的应有地位,特别是忽略了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即我们常说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差别,即作为科学认识方式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差别。
恩格斯已经在“事后才清楚地看到”这一“不应有的疏忽”,并告诫后人“今后注意这一点”。
然而,百年以后,我们不仅没有“注意这一点”,而且继续重复这一“不应有的疏忽”。这种“疏忽”被写进了我们最权威的着作和各种标准版教科书。
“社会意识是指社会的精神生产过程,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包括人们的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科学和哲学等意识形态及感情、风俗习惯等社会心理。” 〔1〕这个定义里根本就没有提到社会意识形式。在这本最权威的着述的另一处又写道:社会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存在即社会物质生活及其过程的反映,包括各种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心理。……从对社会存在反映的不同层次可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社会心理是直接与日常社会生活相联系的一种自发的、不定型的意识。社会意识形式是反映社会存在的比较自觉的、定型化的意识……从对经济基础的不同关系可分为:社会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态是对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自觉反映,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和社会科学等。社会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社会意识的其他形式如自然科学、语言学、逻辑学等,是社会意识形式中的非意识形态部分,不属于上层建筑。”〔2〕
在上述这些论述中,我们至少可以提出这样一些问题:
1.如果说社会意识就是指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那么是否可以说,除了社会感情和风俗习惯等社会心理因素之外,其余的社会意识都属于意识形态,都是上层建筑,都是特定阶级利益的反映?
2.如果说社会意识还可以划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那么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是什么关系?二者是等同的还是不等同的?如果二者不等同,那么二者的差距何在?
3.如果说社会意识形式是反映社会存在的比较自觉的、定型化的意识,而且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科学和哲学等,如果说社会意识形态是对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自觉的、定型化的反映,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和社会科学等,那么,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意识形式还有什么区别,特别是本质的区别?
4.如果说社会意识形式可以划分为社会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其他社会意识形式,而非意识形态的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就是指自然科学、语言学和逻辑学等“中性的科学意识”,那么是否可以说,除了自然科学、语言学和逻辑学等“中性的科学意识”之外,社会意识形式也就是社会意识形态,都属于上层建筑,因而都具有阶级性?
据《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的理解,社会意识可以划分为社会心理和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式又可划分为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其他社会意识形式。让我们仔细比较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三个概念的内涵及外延:
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包括人们的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科学和哲学等意识形式和风俗习惯等社会心理。
社会意识形式是对社会存在的自觉的、定型化的反映,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科学和哲学等。
社会意识形态是指对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自觉反映,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社会科学和哲学等等。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
1.如果不计社会情感和风俗习惯等社会心理因素,社会意识与社会意识形式并无本质区别。
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社会心理
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
2.如果不计自然科学、语言学和逻辑学等“中性的科学意识”,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并无本质区别。
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意识形式—自然科学等非意识形态的其他社会意识形式
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意识形式
3.如果在社会意识中不计习俗等社会心理因素,再不计自然科学等非意识形态的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之间并不存在本质区别。
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态
这就是说,社会意识近乎于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式又近乎于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意识形态又是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反映,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和哲学等,即社会意识形态近乎于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又是特定阶级利益的思想反映,是有阶级性的。
恩格斯“为了内容而忽略形式”的“过错”在百年后又得以重演,而且重演得淋漓尽致:除了自然科学、语言学和逻辑学等“中性的科学意识”之外,社会意识形态几乎占据了社会意识形式的一切领地,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几乎成了同义语,以至于社会意识直接被分成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心理两部分,社会意识形式名存实亡了。
社会意识形式被意识形态化了。
社会科学亦被意识形态化了。
“当时是应该这样做的”
为了探索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态与社会存在的关系及其“不应有的疏忽”与“应该这样做”之间的关系,让我们重温马克思主义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1.马克思主义在创立过程中对意识形态问题特别关注
在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等早期着作中,他力图建筑一种属于自己的意识形态。
在这一时期,马克思的主要哲学任务就是对意识形态进行解释、批判和重建。
2.马克思主义在形成时期对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区别
随着对意识形态问题的关注及其深入,马克思开始发现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这就使得马克思从意识形态的阶级根源深入到一般的社会意识形式及其与社会存在的客观关系。
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不再从直接的阶级意识及其意识形态出发,而是从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出发去解读阶级意识及其意识形态。“在本着作中谈到的国民经济学同国家、法、道德、市民生活等等的关系,只限于国民经济学本身所专门涉及的范围。……我的结论是通过完成经验的以对国民经济学进行认真的批判研究为基础的分析得出的。”〔3〕 “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4〕而 “我的普遍意识不过是以现实共同体、社会存在物为生动形式的那个东西的理论形式,而在今天,普遍意识是现实生活的抽象,并且作为这样的抽象是与现实生活相敌对的。因此,我的普遍意识的活动本身也是我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理论存在”〔5〕。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把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区别开来,“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我们还可以揭示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回声的发展。……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失去独立性的外观”〔6〕。因此, “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7〕。
在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看到了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同一性,即二者都是现实物质生活的“反射和回声”,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察觉到了二者的差异,前者是社会存在的“直接产物”,而后者则是统治阶级的思想,是特定阶级利益的反映。
3.马克思主义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之间辩证关系的理解
A.前提与结论的关系
既然社会意识形式是对现实物质生活的直接反映,那么,作为特定阶级利益的反映的社会意识形态就不能作为前提,而只能作为从社会基本矛盾中推演出来的具体结论,正如社会基本矛盾中阶级矛盾的前提一样,反映社会基本矛盾的社会意识形式必然是反映社会阶级矛盾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理论前提,而不是相反。
B.抽象和具体的关系
正如社会基本矛盾与阶级矛盾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一样,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也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这个界定是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方法论之一。
C.客观性与阶级性的关系
《资本论》无疑是马克思主义最为经典的着述之一,被称为“工人阶级的《圣经》”,在这部经典着作中,马克思为工人阶级辩护是众所周知的。然而,《资本论》首先是一部科学着作,是一种客观的学术研究。“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8〕这就是说, 马克思主义本身是一种客观性的科学理论,在思想范围上应该属于一般的社会意识形式,至于马克思学说的阶级性或革命性,则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中引申出来的,只是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学术观点或科学理论对于现实社会的一种功能。上述仅仅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之间关系问题上的一些基本思路和基本观点,但在某个时期、某种背景等特殊条件下,马克思和恩格斯确有“不应有的疏忽”,“为了内容而忽略了形式方面”,混淆了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等相关范畴的理论界限。
从定义上,对于社会意识特别是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这几个相关的重要范畴,马克思和恩格斯几乎都未加以严格的或逻辑学上的定义。即使有些定义,也难以把这三个概念区别开来。这就使人们不能从定义上把握这三个相关范畴。
从名称上看,对社会意识特别是对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马克思和恩格斯常常加以混用。有时用“社会意识”、“历史意识”、“人们的意识”、“思想”等泛指这三个概念,有时该用社会意识形式的地方却用了社会意识形态,有时又用“意识形态”统称社会意识和社会意识形式,有时甚至使用“意识形态的形式”等模棱两可的术语。
从对象上看,马克思和恩格斯有时认为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都以社会存在即人们的“物质生产的条件”为对象,有时又把社会意识形态的对象局限在“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范畴内,有时又认为社会意识形态界定为对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的反映。这就使人们难以在对象上区别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这三个相关范畴。
从内容上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常常用“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文学艺术、科学和哲学”来规范社会意识的内容,但也更经常地用这些内容来规范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这就给人们造成错觉,误以为这三个范畴拥有同样的内容。
从性质上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常用阶级性来描述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这三个相关范畴的基本特征。这就造成了至少两个方面的误解,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阶级性这个用语未加严格界定,有时用阶级性指称为某阶级辩护,有时用阶级性指称反映阶级利益,有时用阶级性指称证明某阶级利益符合客观规律等等,这些用法虽然在词句上相近,但其意义的差别甚远,而且同一种用法也有不同内涵。例如,为某阶级辩护就可能包含两种相反的涵义,一是指站在该阶级的立场上为该阶级争取物质利益,一是指站在人类历史客观规律的立场上预见到某阶级利益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社会意识的阶级性比较复杂,社会意识有不同的反映方式,并非所有的反映方式都有阶级性,严格说来,在社会意识中,只有意识形态部分才有阶级性,至于社会意识中非意识形态的其他意识形式是否有阶级性,要看如何界定阶级性这一用语。
从作用上看,对于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有泛化的倾向。本来,社会意识形式是对社会存在的定型化的或科学的反映,它着眼于容观规律的揭示而不专注于对某阶级利益的辩护,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常常把社会意识形式局限在特定阶级的立场上。社会意识形态是对特定阶级利益的反映,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往往用意识形态去染指一切社会存在。
“错误总是在事后才清楚地看到”
纵观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发展过程,我们不难看到在经典意义上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理论关系。
对象异同。社会意识形式是对社会存在的自觉的、定型化的反映,因此,社会意识形式以社会存在为对象,社会存在指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即不依人们的社会意识为转移的社会物质生活活动过程,主要是指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而社会意识形态的对象则是统治阶级的物质关系,即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利益。
虽然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在研究对象上存在一定界限,但是二者的研究对象并非泾渭分明,广义的社会存在即包括统治阶级的物质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社会存在的客观性包容着它的阶级性,并作为它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一个发展阶段。这就是说,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在研究对象上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本质上是辩证的。
方法异同。社会意识形式是对社会存在的自觉的、定型化的反映,这就是说,社会意识形式是以科学的方法(社会科学的方法或“历史科学”的方法)为基础。除了遵循历史与逻辑、从抽象到具体,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论原则而外,对于社会意识形式,“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导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9〕。 “感性必须是一切科学的基础,科学只有从感性意识和感性需要这两种形式的感性出发,因而,只有从自然界出发,才是现实的科学。”……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10〕。而社会意识形态的方法则是阶级分析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阶级分析的方法又可分为划分阶级的方法和阶级利益的方法。应该说,科学的方法可以包含阶级的方法,但科学方法是否包含阶级利益的方法,情况比较复杂。如果这个阶级利益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这种阶级利益的方法就是科学的,如果这种阶级的利益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这种阶级利益的方法就未必是科学的。
因此,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在方法上的关系比较复杂,应视条件而定。
思想主体的异同。社会意识形式的创造者是科学家和学者,特别是那些“不畏劳苦沿着陡峭的山路攀登的人”,那些不在乎“统治阶级的自私的偏见”的人,那些“科学上诚实的人”,那些“为了作品的生存而牺牲自己的人”,那些“大公无私”、“毫不顾忌”的人。马克思曾多次高度赞扬过的达尔文、李嘉图、卢梭、欧文等就是这样的人。与此不同,社会意识形态的创造者则属于“上层阶级”或“意识形态阶级”或“意识形态阶层”,他们或者是统治阶级的“政治代表和着作方面的代表人物”,或者是“对这个社会的上层阶级阿谀奉承的人”,或者是统治阶级“豢养的文丐”或“出钱招雇的”“医生、律师、教士诗人和学者”。
当然,社会意识形式的创造者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创造者可能重合(在特定条件下)。某些人既是社会意识形式的创造者也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创造者,如洛克、孟德斯鸠、马克思、李嘉图、凯恩斯等,他们的作品既是社会意识形式又是社会意识形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根据他们作品的科学精神或阶级偏见来判断他们的身份。
内容异同。社会意识形式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而社会存在就是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这就是说,社会意识形式的内容就是社会存在,就是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不过是以思想或观念的形式表现在社会意识之中而已。而社会意识形态则是统治阶级的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
当然,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在内容上可能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这就要看该社会意识形态所反映的阶级关系是客观的还是偏见的,看其是否表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进步趋势。
特点异同。社会意识形式是对社会存在的自觉的、定型化的反映,而且,社会意识形式的认识方式是科学的,因而社会意识形式具有科学性或学术性特点。根据这样一个基本特点,社会意识形式还具有多样性、自由性、教化性等一般特点,而社会意识形态则具有阶级性或政治性特点。根据这样一个基本特点,社会意识形态还具有一元性、制度性、强制性等一般特点。
社会意识形式具有科学性或学术性特点,如果说社会意识形式亦具有阶级性,那必须给予严格的界定,这种阶级性是指,客观地反映了这个阶级的物质关系,而且这个阶级的物质关系表示了人类进步的发展方向。至于社会意识形态是否具有科学性,那要看这个社会意识形态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客观,这个社会意识形态所代表的那个阶级是不是进步的阶级。
功能异同。作为社会存在的自觉的、定型化的反映,社会意识形式的主要功能是解释性的和教化性的,起认识工具和文化积累的双重作用。而社会意识形态则具有辩护性。“以观念形式表现在法律、道德等等中的统治阶级的存在条件(受以前的生产发展所限制的条件),统治阶级的思想家或多或少有意识地从理论上把它们变成某种独立自在的东西,在统治阶级的个人的意识中把它们设想为使命等等;统治阶级为了反对被压迫阶级的个人,把它们想出来作为生活准则,一则是作为对自己统治的粉饰或意识,一则是作为这种统治的道德手段。”〔11〕
也许在某种情况下社会意识形式也可能为某个阶级辩护,但这种辩护“只不过是揭示自己本身存在的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辩护还不如说是科学的发现而已。当然,在某种情况下社会意识形态也可能具有解释功能或教化功能,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即看其是否客观地反映了该阶级的利益,该阶级的利益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
存在方式异同。社会意识形式是对社会存在的自觉的、定型化的反映,尽管社会意识形式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但是,只要有人类存在,就有社会意识的存在,也就有社会意识形式的存在,社会意识形式的存在受阶级现象存在的影响,但并不受阶级消亡的影响,即使阶级消灭了,社会意识形式却仍然存在,因为它与人类的存在及其意识的存在共存亡。但是,社会意识形态则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它将随着阶级社会的消亡而消亡。
显而易见,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在存在方式上各不相同,但二者在存在方式上也有同一性,即二者都是一个发展过程,所不同的是,社会意识形式随社会存在的发展而发展,社会意识形态随阶级存在的发展而发展,社会意识形式与人类的社会存在共存亡,社会意识形态与人类的阶级存在共存亡。
发展动力异同。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都是一个发展过程,但二者发展动力不同。社会意识形式的发展动力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体与社会客体之间的矛盾,但从本质上看,社会意识形式的发展动力是物质生产发展的推动。“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立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12〕
当然,就更远的或间接的动因而论,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也导源于“物质生产的发展”,但就现实的、直接的动力而言,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动力则是阶级斗争。统治阶级的思想是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的表现。
评价标准异同。由于社会意识形式是对社会存在的自觉的、定型化的反映,因此,社会意识形式的评价标准就是社会存在本身,对社会意识形态的评价就是看它是否客观地反映了社会存在,是否在内容上与社会存在相一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13〕与此不同,社会意识形态的评价标准则是阶级利益,对社会意识形态的评价就是看其是否代表或表现了它所反映的那个阶级的物质利益。
当然,社会意识形态的评价标准和社会意识形式的评价标准可能重合,这要看该意识形态所反映的那个阶级的利益是否符合全人类的利益,这种反映是否客观。一般而论,进步的或上升期的阶级的社会意识形态在评价标准上与社会意识形式是一致的,反之,则情况比较复杂。
适用范围异同。社会意识形式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就是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特别是人们的物质生产条件。这些条件是与人类社会甚至与人类的生存共存亡的。因此,社会意识形式具有相当的普适性。例如,马克思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原理,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劳动价值论”,马尔萨斯人口论中的基本理论,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理论,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等等,这些学术思想虽不能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真理,但的确适合于某一些历史发展阶段的“物质生产条件”,不论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同时)拥有这些“物质生产条件”,上述学术思想都是适用的。
但是,由于社会意识形态只是阶级利益的反映,因此,在原则上,社会意识形态只适用于它所代表的那个阶级。某个阶级的意识形态是否也适于其他阶级,这要看这个阶级的本性如何,看这个阶级是只代表本阶级的狭隘利益还是代表全人类的或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
“今后注意这一点”
在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上,恩格斯“在事后才清楚地看到”他和马克思“都有同样的过错”,“都有不应有的疏忽”,即“为了内容而忽略了形式方面”。他提醒马克思主义的继承者和发展者们“今后注意这一点”。
然而,“这一点”并没有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现实的理论研究和理论教学中,仍然存在着二者相混淆的现象。
混淆了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差别,就有可能导致社会意识形态的扩大化,不利于社会意识形式特别是社会科学的健康发展。
恩格斯让我们记住:社会意识形式是对人们物质生产条件的反映,社会意识形态是对特定阶级利益的反映,二者有同亦有别。
我的理解是,社会科学属于社会意识形式而不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意识形式或社会科学与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判据,就是看其是人类社会一般物质条件的反映,还是对特定阶级利益的反映,至于某种社会科学或社会意识形式可能上升为社会意识形态,而某种社会意识形态也可能是社会科学,这要看这个阶级的物质利益是否符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更要看对这个阶级的物质利益的反映是否客观。
社会科学具有客观性,意识形态具有阶级性,二者有同亦有异。
注释:
〔1〕〔2〕《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753页,第769页。
〔3〕〔4〕〔5〕〔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第45页,第121页,第122页,第128页。
〔6〕〔7〕〔11〕〔13〕同上书,第3卷,第30页,第29页,第492页,第29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I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2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1页。
〔12〕同上书,第4卷第114页。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长春37~42A1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研究安维复/杨素群19981998恩格斯在给梅林的一封信中察觉到, 他和马克思过份强调了社会意识在内容上来源于社会存在,忽略了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的差别,并告诫后人“今后注意这一点”。然而,这一“过错”,在百年后又得以重演,社会意识形式被意识形态化了;社会科学亦被意识形态化了。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为社会意识形式是对人的物质生产条件的反映,社会意识形态是对特定阶级利益的反映。混淆了二者之间的差别,不利于社会意识形式特别是社会科学的健康发展。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态安维复,1960年生,现为济南大学马列部教授、 山东大学国政学院博士生;扬素群,女,1966年生,现为山东师范大学马列部讲师、法学博士生。 作者: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长春37~42A1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研究安维复/杨素群19981998恩格斯在给梅林的一封信中察觉到, 他和马克思过份强调了社会意识在内容上来源于社会存在,忽略了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的差别,并告诫后人“今后注意这一点”。然而,这一“过错”,在百年后又得以重演,社会意识形式被意识形态化了;社会科学亦被意识形态化了。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为社会意识形式是对人的物质生产条件的反映,社会意识形态是对特定阶级利益的反映。混淆了二者之间的差别,不利于社会意识形式特别是社会科学的健康发展。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态
网载 2013-09-10 21:3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