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化的主体,应该是总人口63%的广大农民,而“农民工”则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农民工”来自农村,走向城市,却又不被城市所融人。“农民工”现象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滞后,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城市化滞后。“农民工”不仅为中国城市发展增强了活力,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给城市发展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农民工”问题是城市与乡村的聚集焦点。中国社会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有一个社会产业结构和城乡结构转换过程,即经历由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农民向工人转化的过程。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的这个社会结构变迁是同社会流动和社会分化密切相联系的。可以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社会分化就是农民的分化,而农民最明显的分化就是分化出一个独特的且人数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阶层。应当这样看,即“农民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中国向现代化转变的过渡性特色。他们的存在和发展,他们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未来。这就很有必要对“农民工”形成的历史渊源及变化趋势作深入的剖析。
一、中国“农民工”形成的历史渊源
农民从本源意义上是一个职业概念,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和取得土地经营收入的那部分劳动者。然而,在中国的特定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下,农民还代表了一种身份。在当前,这是一个人数最多的群体,并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相联系的户口管理制度,是指除了拥有非农业户口之外的所有人。农业户口是指落户在农村社区、与农业生产相联系的人口,而城镇则是由从事工商业等非农业人口构成的社区。“农民工”是从农民中分化出来的那部分人。农民作为一种特殊身份,是与户籍管理和统购统销这两项制度联系在一起,在城乡之间筑起一道无形的“柏林墙”。在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下,农民被剥夺了向城市自由流动的权利,被严格限制在农村社区内。而在农村,又是实行“以粮为纲”,农民只能从事农业,主要是粮食种植业。城乡户籍制度把农村人和城市人严格划分开来,人民公社制度则对农民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这两种制度的结合,把农民严格限制在农村社区范围内。
“农民工”的出现并不是近几年的事情,也不能说是改革开放之后才有的,其前身作为“盲流”的认定,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就已经出现了。最初出现的“盲流”是起因于粮食问题。因实施优先发展工业的发展战略,使得落后的农业生产力同迅速发展的工业化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再加上急躁冒进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群众积极性,造成粮食生产与供给的紧张,而国家的统购统销政策,又引发从农民手中强制收购过头粮,迫使大批农民外出寻找就业机会和生活出路。中央为此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
始于1978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把农民从“共同贫困”的凝固状态中解放出来。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带来农业劳动生产力的大解放。农业劳动生产率的迅猛提高,在创造出远远多于改革之前的大量农产品的同时,也创造出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使得以往潜化在极其有限的农业资源里的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显现化。开始了农民从农业向非农业、从农村向城市转移的新时代。1984年中国农业大丰收,第一次出现卖粮难,它意味着农业生产容纳不了如此众多的剩余劳动力,进城又被严格限制着,就在农村社区范围内自发向二三产业转移,就地办起乡镇企业。于是,就有了“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农民工”。“农民工”,一方面是农业户口,户籍身份是农民,在家承包集体耕地,但他们又在乡镇企业上班,从事二、三产业劳动,拿乡镇企业工资,就职业而言,他们已经是工人。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由农村扩展到城市,城市二、三产业获得迅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再加上粮食、副食品的购销逐渐放开,于是,“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的“农民工”大量出现了。1995年进城的“农民工”超过5000万人,2002年达到9400多万人。这个数字已经超过城市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农民工”已经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主力军。
“农民工”现象的出现,本来只能说是应急性的权宜之计,但却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从改革发展的全局来看,这种流动既解决了某些先进发达地区的劳动力不足,也缓解了不发达地区劳动力大量剩余的就业压力;同时,这种流动也有力地冲击了城乡分割、区域封闭的旧体制,构造了用市场机制在区域间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新体制。但是,“农民工”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却是和城市化的本质要求相脱节的。许多“农民工”虽然在城市打工好多年,但却始终是城市的边缘群体。他们和城市职工相比,付出同等的劳动得不到同等的经济待遇,甚至付出加倍的劳动,也得不到同等的经济待遇,更谈不上能够享受城市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这部分“农民工”同有城市户籍的职工相比,其消费水平相差五到六倍。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民工”的收入低,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还要瞻养农村的家属。要从制度上解决“农民工”问题,不仅要改革户籍制度、人事制度、用工制度,还要改革社会保障福利制度。由于“农民工”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逐渐形成的,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这不仅涉及到上亿“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用工单位、用工城市有关部门和城市居民的利益,改革的难度是相当大的。
二、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农民工”
从世界各国城市发展的历史经验看,城市人口的增长主要依靠农民的分化,也就是大量农民流向城市。因为如果仅仅依靠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农村人口按照同样方式和速度再生,而没有向城市转化,那么,社会中城乡结构也就会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不会有实质性的变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是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实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这种赶超型的经济发展战略,对农业所提出的要求,是在使用价值形态上为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国家工业化提供所必需的农产品数量,在价值形态上为资本密集型的产业(重工业)提供最低限度的启动资金。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就是强制压低农产品价格,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和限制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城市转化。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保证国家获得一定数量的、廉价的商品粮供应城市居民,以维护城市职工的低工资制度。而其实质,是将农业部门的利润乃至农民的一部分必要劳动报酬,转移到国家控制的工业部门尤其是重工业部门,支撑国家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这种强制性的资本原始积累,是以大量农村劳动力被束缚在效率极低的农业部门为条件的。受日趋下降的人均土地面积的制约,农业劳动的边际收益近乎等于零。由于以往长期形成和实施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城市偏好的超前工业化发展战略,即优先发展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只完成产业结构的转变,却没有完成就业结构和生存方式的转变。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1949年至1978年的30年间,中国城市化率仅提高8.3个百分点,年平均增长0.28个百分点,比世界同类发展水平的国家低20个百分点。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9.4%,80%以上农村居民被排斥在现代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之外。以城市为基地的国家工业化并没有完成改造中国社会的历史使命,而是将这个艰巨的历史任务留给了为城市工业做出巨大贡献的数亿农民。
以市场取向为特征的制度变革所导致的农村工业化进程,已经持续20多年,并有力地推动着中国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就总体而言,虽然阻碍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农村各部门之间流动的制度和政策限制已经被基本消除,但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生产要素(尤其是劳动力要素)尚未得到合理配置。问题的症结在于,中国农村工业化是在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下进行的,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采取“离土不离乡”的就地转移模式。随着时间的转移,农村内部制度变革对农村工业化的推动力,正在逐渐地减弱。况且,中国国民经济经过20多年高速增长的量变积累,已经呈现质的变化,即绝大部分商品的供给已经超过市场需求,由卖方市场变成买方市场,大多数乡镇企业在市场导向下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对饱和,不再有超前发展的空间。而高技术含量的生产领域虽然市场广阔,但必须进行重大的结构性调整,不可能再以低技术和粗放型经营的方式,跨过产业结构升级这道门坎。80%以上分布在村落的乡镇企业,由于缺乏所必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化服务,缺乏素质较高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使之难以再继续走“离土不离乡”的道路。与此相联系,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能力呈明显下降趋势。即从“七五”期间的年均925万人,降到“八五”期间的年均719万人,再降到“九五”期间的年均320万人和2001年的101万人。目前,在农村从事纯农业的劳动力不仅没有比1978年减少,还净增8000万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上亿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乡镇企业(也可称为农村社区的“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城镇化的发展,但这种替代终究是有限度的。农村人口城镇化规律是不能违背的,限制城镇化是积累矛盾,加剧矛盾,而不是解决矛盾。这就要求我们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加快城镇化进程有机地结合起来。
中国的城市化所表现出来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它是和历史上留下来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联系在一起。中国城乡户籍制度是用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作为分界线。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及其转换限制,是中国特色户籍制度的核心内容。这一制度安排不仅在空间地域上,而且在社会认同上,都构成一道明显的边界。既然农业户口是指落户在农村社区与农业生产相联系的人口,而城镇是由从事二、三产业等非农业人口构成的社区,那么,城镇怎么会出现农业户口的阶层呢?这一悖论之所以成为现实,是与中国社会转型期相联系。即在这个转型期,那些来自农村地区且“农民”身份还没有得以转换的人,却已经在城镇社区从事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生活、居住。城镇社区中的农业户口阶层与其他阶层相区别,是由户籍身份所决定的。户口身份决定了他们与一般市民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社会认同方面,表现为“农民”与“市民”的差别;第二,在地缘方面,表现为“外地人”与“本地人”的差别;第三,在制度方面,表现为“体制外”与“体制内”的差别。
受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形成农民进城方式以及劳动力转移方式的特殊性。即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在相当程度上表现为不完全转移。之所以采取不完全转移,又是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滞后相联系。对于中国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同时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是很强的。农民进城就业的不稳定性与风险性,使得绝大多数进城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往往是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外面有就业机会就在外面就业,外面找不到就业岗位就回乡务农。因为家乡还有块承包地,回乡后不致于没有饭吃。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很多农民已经离乡进城务工经商,却仍然不愿意放弃承包田。因为外面世界充满了风险,一旦城里呆不下去,他们的最后退路仍然是那么几亩地。
中国农民进城的方式,之所以采取不完全转移方式,也和城市事实上存在着二元市场相联系。即事实上存在着进城农民的就业市场与城市居民的就业市场。从相对意义上说,这两类市场是相互分割、相互独立的。由于城乡居民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养老制度等方面的差别,转移到城市的“农民工”,是不可能享有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条件。在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上,进城“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城市居民不去竞争的岗位,劳动条件差,劳动报酬较低,几乎没有多少社会福利。这种对进入城市的“农民工”的就业限制和就业歧视,目前起着缓解进城“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就业冲击力。与此相联系,进城“农民工”的就业性质,一般是属于非正规就业。所谓非正规就业,就是没有取得正式的就业身份、地位不很稳定的就业。传统观念上称为“临时工”。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非正规就业,主要指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不能进入到城市的正式就业体系中来。它和正规就业处于两种完全不同的就业体制和工资体系。非正规就业,与正规就业相比,除了就业条件、工资待遇的明显差别,还表现在就业的不稳定性。“农民工”是城市里更换工作最为频繁的群体。
“农民工”实际上是属于城市边缘群体。从行政管理上讲,他们是没有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从政治地位上讲,他们不被承认为产业工人;从经济待遇上讲。他们没有市民所拥有的起码的劳动福利保障。尽管“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性待遇,但则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其实际失业率远远低于城市实际失业率。为城市的发展作出重大的贡献,可称得上低成本、高效率。完全可以预料,如果没有“农民工”进城,我国的城市化就不可能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规模。哪里的“农民工”聚集数量最多、规模最大,哪里的城市化程度最高,经济社会文化最为发达。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的发展现实,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如果严格禁止“农民工”向城市流动,由于没有低工资的劳动力抑制城市工资水平的过快增长,城市化的成本必然越来越昂贵,城市化的速度必然大大地延缓。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工”是中国城市化的生力军,先锋队。从“农民工”进城至少说明以下几个基本事实:(1)相对于农村社会,城市社会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极大地吸引着农村居民向城市转移;(2)在中国社会分层体制中,城市社会的空间地位,普遍高于农村社会,城市是文化和文明发展或进步的象征;(3)城市就业的结构性失衡,某些就业岗位供不应求,某些就业供大于求。由于存在着就业岗位的空缺位置,才给农村居民提供了某些进城的机会;(4)“农民工”就业的岗位成本,明显低于城市居民就业岗位成本;(5)城乡封闭的分割体制逐渐向开放型转变。上述五方面的事实,可以推导出如下的认识,正因为城乡社会空间的明显分割,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着比较利益的差别,城市社会在诸多方面都优越于农村社会,从而驱使着农村居民向城市的转移。农村居民进入城市的最直接动因,就是城乡之间存在着结构性的差别;农村居民进入城市的机会,就在于城市存在着较低层次的就业岗位空缺,或一般城市居民不愿意进入的就业领域。
三、城市化的本质与中国“农民工”的终结
城市化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是人类社会以人自身为主体进行的、由社会生产力变革所引起的自然历史过程。人是城市化的主体,也是城市化的目的。城市的出现是源于人的需要。城市自从它产生的那一天开始,就与人的需要密切相关,它为满足人的各种需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和发展的平台。人们在满足其基本生存需求之后,便有了由低层次需求向高层次需求演变的欲望,并开始有自我实现与自我全面发展的需求。城市化的过程,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过程,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过程。城市化只有体现“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理念,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才具有可持续性。
既然城市化的本质应体现“以人为本”,既然城市化的过程是一个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过程,这就决定了在城市化过程中,必须把解决“三农”问题,尤其是其中的农民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在城市化过程中如何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规模有了很大的扩张,同时也为农民进城流动就业创造很好的条件(目前全国已有上亿“农民工”进城流动就业)。但是,如果只有农民的流动就业,而没有农民举家进入城市安居乐业,显然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目前,在深圳市的600多万人口中,外来“农民工”就有500多万人;在厦门的210万人口中,外来“农民工”就有74万人。这些“农民工”基本上处于流动状态,真正有条件在城市安家落户,乃是微乎甚微。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只能称为“农民工”,还称不上市民。在中国的城市化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如何把“农民工”转变为市民的问题。
在当代中国特定的社会经济形态转型与城市社会结构和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中,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主要体现在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只有使亿万“乡村人”转化为“城市人”,才能使中国在完全意义上实现现代化。因为所有的现代化都取决于人的现代化。而“乡村人”转化为“城市人”,是塑造社会整体意义上的现代人群体的前提。在中国城乡社会结构变迁中,占全国总人口63%的农业人口,既有居住区位的转移性变迁,也有文化教育水平的提升;既有生产力发展带来的生活方式与生产方式的变迁,同时还有“乡村人”向“城市人”转化的文化心理结构的变迁。这就必须首先改革乡村人的生存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并缩小与城市的差别,而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亿万“乡村人”向“城市人”的转化。
要使进城的“农民工”逐步转化为市民,首先,就必须改革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变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为统一的居民身份证一元户籍制度。即逐步建立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户籍制度,如实地反映公民的职业和身份状况的本来面貌,实现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由于实现“农民工”向市民的转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要实现这个转变,就必须增强“农民工”的就业技能,以及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相对于城市居民,就整体而言,“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较低,这部分人口转入城市,只能在低层次的产业中形成过度性竞争。随着城市经济水平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低素质的劳动力转移领域越来越窄,这将会给“农民工”向市民转变蒙上一层阴影。当前中国“农民工”向市民转变,不仅要受一系列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同时还要受其他非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即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制约。世界上那些已经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换,基本上都是发生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变之前。也就是说,在粗放型经济增长阶段,工业规模急剧扩大,需要劳动力大量增加,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提供良好机遇。当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之前,社会上大部分农村人口已经转入城市。但是,与世界上那些已经实现工业化的国家不同,中国实行的是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不是发挥劳动力资源充裕的优势,反而选择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作为发展重点,使得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工业的转移,与工业中资本对劳动力的排挤同时发生。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伴随着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粗放型经济增长向集约型经济增长转变,以往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以低效率为代价的大量隐蔽性失业,转化为公开性失业,就业矛盾日趋尖锐化。如果这部分进城的“农民工”没有获得相应的就业岗位,就会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即使从表面上看来,这部分人已经进入城市了,已经人口城市化了,但实际上,从享受城市文明,从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及各种不同层次需求的角度看,这种表面现象的人口城市化,并不是真正的城市化。因为城市化的本质是为了满足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让人民享受现代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是当前中国城市化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
其次,必须增强“农民工”的货币原始积累能力,以及进城安家落户的经济实力。要使进城的“农民工”转化为市民,享受一般市民同等生活质量,还必须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和就业服务体系的严重滞后,已经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劳动力市场功能的发挥,以及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绝大部分农民尚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进城的“农民工”享受不到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在住房、医疗、教育、劳动就业、养老等方面,身份没有变化的“农民工”,只能自己承担高额费用。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建设是由政府负担的,城市居民的高福利、高保障是由政府负担的。受政府财政资金的限制,政府很难把对城镇居民的义务,扩大到进城的“农民工”身上。因为“农民工”大规模进城(其数量已超过城市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总和),意味着政府财政支出的迅猛扩大。为了缓解这个矛盾,政府所采取的对策,不外有两个:一个是限制农民进城,延缓农村人口城镇化进程。这种对策显然是行不通的;另一个是变政府主导型的城市化为市场诱导型的城市化,即不依赖于国家投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诱导先富起来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依靠农民自身力量多渠道筹措城镇建设资金,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人口聚集、经济发展和建设资金三大问题,使城镇化步入快车道。这就涉及到一个尚未被人们所重视的问题,即农业人口非农业化、农村人口城镇化,是一个伴随着资本原始积累的经济学过程。城市二、三产业部门通过资本原始积累,增强吸纳农村人口的能力,与此相联系,农民也应通过自身的资本积累,增强进入城市二、三产业部门的能力。如果农民自身的资本积累严重滞后,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就只能是形式上的转移,而不可能是实质上的转移,即农民虽然进入城市,却享受不到现代城市的文明。这就要求这部分人口在提高人力资本素质的同时,千方百计增加货币收入。为此,既要引导农民努力提高土地收益,因势利导地种植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还要发展畜牧业、养殖业,以及鼓励农民兼业经营,并应动员农民走出农门,发展劳务经济,增加工资性收入,进而增强其进入城市的心理欲望和经济实力,以便为真正实现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创造必不可少的条件。
再次,必须全面繁荣农村经济,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从理论上说,要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强农民收入。而如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有个突破性的提法,这就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这是很有针对性的。长时期以来,党和政府一直是重视解决“三农”问题的。但为什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过去对“三农”问题的认识,以及寻找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仅仅把眼光局限在“三农”本身,即就“三农”论“三农”。但是,最近又出现一种倾向,即有些人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简单地理解为跳出“三农”抓“三农”。这种观点有对的一面,但不全面。正确的提法应当是:跳出“三农”抓“三农”与立足“三农”抓“三农”相结合。也就是说,跳出“三农”不能以损害农民利益、牺牲农业发展、导致农村萧条为代价。否则,即使暂时跳出去,又得再倒流回来。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论及“三农”问题的解决途径时,是用两句来概括:即“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和加快城镇化进程,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如果农村经济繁荣不起来,城镇化进程是不能可加快的;如果忽视了农业和农村自身的现代化,忽视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三农”问题终究不可能得到解决,更谈不上把“农民工”转化为市民。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过程,包含着农村人口自身的生活消费方式、闲暇生活方式、社会交往方式、工作方式、思维方式、价值标准及接受现代化传播和教育的程度等各种因素在内的变化,其实质就是农村地区生产力结构、生产经营方式和农业人口的收入水平及收入结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人口素质等方面与城市文明逐渐接近。趋向同一的自然历史过程,是城乡差别逐步缩小、融合,并最终走向城乡一体化的自然历史过程。在城乡差别还相当悬殊的情况下,要加快城市化进程是相当难的,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准则的城市化,乃面临严峻的挑战。
本文所论及的“农民工”的终结,说明了这样一个规律,即城市化不仅仅表现为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而且表现为城市与乡村差别的缩小,即城乡的生存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逐渐向城市接近,当这个过程演化到一定程度,社会转形意义上的“农民工”必将成为过去。只有当亿万“农民工”真正成为城市人的时代,才是中国真正走在世经济与管理论丛武汉1~7MF1体制改革许经20042004“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范畴。“农民工”说白了,就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即其“农民”身份没有或未能得以转换又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乃至居住、生活。之所以形成这一悖论,是渊源于中国传统的城乡分割制度。本文把重点放在分析中国“农民工”的形成原因、历史作用及其演变趋势。中国/转型时期/“农民工”本文是作者1993年硕士论文的一部分。2001年-2002年度,本人因获得美国富布莱特项目资助,得以以高级访研究学者的身份赴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对美产品责任法再一次进行研究,于2001年12月在《法商研究》将该文发表。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在2002年第3期将本文全文转载。季杰徐俊Thinking About the Conflict of th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Chine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E QiupingGeneral reform and systemic innovation are two factors of advanced productivity.Chine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formed new systemic frame and mechanism through reform, while there has not formed competitive system. The mechanism of facing.economy should be formed. In order to bring into play effect of S&T, plenty of existent assets should be recombined through limited increment. It is necessary that knowing all kinds of influenc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S&T.许经勇,厦门大学经济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作者:经济与管理论丛武汉1~7MF1体制改革许经20042004“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范畴。“农民工”说白了,就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即其“农民”身份没有或未能得以转换又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乃至居住、生活。之所以形成这一悖论,是渊源于中国传统的城乡分割制度。本文把重点放在分析中国“农民工”的形成原因、历史作用及其演变趋势。中国/转型时期/“农民工”本文是作者1993年硕士论文的一部分。2001年-2002年度,本人因获得美国富布莱特项目资助,得以以高级访研究学者的身份赴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对美产品责任法再一次进行研究,于2001年12月在《法商研究》将该文发表。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在2002年第3期将本文全文转载。季杰
网载 2013-09-10 21: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