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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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主义启动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要有一定数量的社会资金与财富,而后者不可能一蹴而就,总是需要相当一段时期的有效积累以及有助于积累的生产环境和社会环境。历史表明,西欧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出现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经济增长,与法律及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本文仅从有助于经济增长的外部环境的角度探讨西欧的法律传统,即将其当做生产过程中的或间接或直接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探讨。顺便说明一下,这里所说的法律,不仅仅作为一个约束人行为的规则体,而且包括法律活动和使法律得以运行的制度、程序、规范以及思想价值观念。
      一
  我们首先看一看资本主义兴起以前西欧是否经历了社会财富的普遍积累。
  资本主义一词(capitalism)的词根是资本(capital)。 虽然人们早已认识到资本不是单纯的货币,货币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才能转化为资本主义意义上的资本,但资金的积累与集中毕竟是资本形成也是资本主义生产启动的前提之一。
  西欧资本主义兴起时,资金从何而来?曾经颇为流行的一种说法是,对外来自海外殖民与掠夺,对内来自对小生产者尤其对农民的剥夺。此说不无理由,但不是充足的理由。将有限理由认定为充足理由,势必造成历史知识乃至历史观的误区。关于海外殖民与掠夺问题可以西方为例。上古的希腊城邦、罗马帝国,中古早期的北欧海盗维金人,都有过着名的海外掠夺与殖民的历史,但所获财富似与资本主义无缘。近代以来,英国最先兴起资本主义,但进行海外殖民与掠夺的带头羊不是英国,而是葡萄牙和西班牙。后者并未因成功的、大规模的海外掠夺而产生资本主义,仍然步履蹒跚,久久地滞留于农业社会。英国的海外殖民与掠夺促进了国内的资本主义,首先是因为国内已具备了资本主义生长与生成的机制与环境。这些例证从正反两方面说明,海外掠夺仅是西欧资本主义发生的外部条件之一,根本依据则在于本国的内部环境。倘若不是把资本主义肤浅、简单地仅理解为一笔财富而是视做一个有系统的社会机制的话,那么我们说,逐渐形成的社会机制不可能在一个早晨靠暴力掠夺而出现。
  对农民的剥夺也是如此。自有阶级社会以来,就有对臣民、对生产者的暴力剥夺。这种剥夺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世界各地区都有发生,但剥夺本身并不产生资本主义。用巧取豪夺的手段剥夺农民并将土地大规模地集中起来,曾在中国封建时代的历史上多次出现,但它从不产生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英国的圈地运动尤其是后期,不时伴有对农民的暴力驱逐,从而加快地产集中,应当承认,对资本主义农场的形成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不过,不应夸大其作用。农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是英国农村上百年乃至几个世纪发展的结果,在圈地运动前业已基本形成,圈地运动中的暴力不过是促进剂;而且,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圈地运动中的暴力规模远不像人们以往渲染的那样大。圈地运动是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主要是靠经济的、市场的手段完成的。此外,如果说圈地运动使一部分农民与土地相分离并成为雇工的话,那么首先应当说明农民此前已经历了较为普遍与充分的发展,其中一部分人积累起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并成为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雇工经营的农业经营者。
  原始积累是指资本主义正式确立前一种带有某些强制色彩的资金聚敛活动,西欧的海外殖民和圈地运动,即属此类。西欧的原始积累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在所谓原始积累之前,西欧已经经历了长期的普遍积累,笔者认为可称之为“前原始积累之积累”。下面,我们将用包括一系列数据在内的史实表明,说到底,发展资本主义的资金,主要不是来自海外掠夺,也不是圈地运动中对农民的掠夺,而是取决于国内整个农业生产力水平,取决于基本生产者个体的生产、消费、剩余与积累的状况,以及与之相应的生产、流通机制和相应的法律契约关系。
  以英亩、公顷等为单位,将同等面积的产量进行不同年代的比较,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方法。可是这种方法一走出英国就很难行得通,原因是缺乏系统的资料,也很难准确地把握当时西欧各地所使用的度量衡。所以,西方通常确定土地产出率差别的方法即将播种量与收获量进行比较,以估计单位面积产量的变化。
  在12世纪中期以前,西欧根本没有任何资料可用,13世纪以后除个别地区(如英格兰)外也没有连续一贯的资料。区域的差别,再加土壤质量和气候条件的不同,收成数量的变动非常大。例如,在克吕尼阿两个非常接近的庄园,从12世纪中期的财产登录上判断,小麦收获量与种子量的比例各为6:1和2:1。勃艮第的同一村庄1380年的收获与种子比例为10:1,1381年则为3:3。在意大利佛罗伦萨的一块小地产上, 收成比例从每年的平均4:1或5:1到1348年跌至1.6:1。 考虑到所有这些数字,卡洛·奇波拉尝试做出一个公平的估计:在13—14世纪前后,大部分欧洲农民的粮食收成可以达到所播种子的3倍与4倍;而在9 世纪时平均收成很少能超过种子的2倍。也就是说, 中世纪中期的粮食单位产量比中世纪早期增加100%以上(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一卷, 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53-154页。)。 关于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情况,斯利歇尔·巴特作了大量的研究并绘制了数十页的统计表,显示了欧洲各国各种农作物的播种与收获之比。该统计表明,土地产出率的增长是显而易见的,仅以16世纪荷兰与比利时的小麦收获率为例,产量已比中世纪中期翻一番有余(注:转引自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二卷,第529页附录表3。)。可惜,巴特的统计表过于冗长和零碎,而奇波拉引证时也未作出概括性的估计。幸好另一位经济史家克里德特也提供了这一时期西欧各地区主要农作物的种子产出率,并颇为简要,可使我们获得这一时期土地产出率增长的基本概念。克氏与巴特的研究结果十分接近:16世纪西欧农作物产出率比中世纪中期(13-14世纪)增加1倍以上,而比早期(9世纪)则增加2-3倍以上;最先兴起资本主义的英格兰和尼德兰在农作物增产方面明显地走在了前头。请看下表:
  1050—1800年欧洲各地区小麦、黑麦、大麦每粒种子的平均产出率     英格兰/ 法国/西班牙/  德国/瑞士/   俄国/波兰/     尼德兰   意大利   斯堪的那维亚  捷克/匈牙利1500—1549 7.4     6.7     4.0       3.91550—1599 7.3     —      4.4       4.31600—1649 6.7     —      4.5       4.01650—1699 9.3     6.2     4.1       3.81700—1749  —     6.3     4.1       3.51750—1800 10.1    7.0     5.1       4.7
  中世纪的西欧农民不仅逐渐提高了单位产量,还不断开拓垦殖面积。到11世纪末,西欧已经积蓄了足够的经济实力发动对中东的军事殖民,这就是1095-1099年第一次十字军东征。繁荣发展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大规模的开垦荒地和移民运动。在11世纪和12世纪,欧洲人清除荒废的城堡,排干积水的沼泽,走向荒芜已久的田野、人迹罕至的森林和山地,进行了一场史无前例的拓荒与移民,不仅原有的村落、耕地、牧场的边界不断延伸,而且新垦区亦一片一片地涌现,因而被称为“拓边运动”或“边疆运动”。当时西欧大部分土地都是原始状态的森林、荒地和沼泽。在意大利和西班牙,只有很小一部分土地有人耕种。法兰西土地的一半以上,低地国家和德意志土地的2/3,英格兰土地的4/5,都没有开垦。据说,11世纪的传道士独自骑行时,常常在5 天之内看不到一点人烟。西欧伟大的垦殖运动持续了三个半世纪,诚如法国史学家布瓦松纳指出,历史上没有一个时期的垦荒曾经以这样的规模和热忱进行过,“这是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之一,虽然历史学家们对它通常都不注意”(注: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22页。)。在此期间,大量的森林、山地和沼泽被开辟为耕地和牧场,西欧大地古老的风貌,由于拓荒者的工作而改变了模样,大体确定了今后500年的耕地面积。
  尽管土地单位产出率明显增长和垦殖面积大规模扩张,有人可能认为人口的增长会削弱甚至会完全抵消这些经济成果。从11世纪中期到14世纪初期这段时间,法国的人口从大约700万骤增至2000万; 在同期,英格兰的人口从大约200万增至约350万。从宏观上看,西欧中世纪人口一直在缓慢发展。虽然14世纪的黑死病使前一时期过快膨胀的人口锐减,但人口不断增长的大趋势没有改变,到15世纪末叶西欧人口已超过黑死病前的水平。值得注意的是,人口在发展,但有助于生产增加的因素也在发展。后者不仅包括土地的开垦和有效使用,还包括社会分工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如新兴城镇的出现和乡村市场的发展,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迁徙,货币地租和商品经济的流行等。更为重要的是,到16世纪末叶,荷兰和英国第一次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增长。这是人均产量的增长,诺斯等称之为“真正的增长”。英、荷虽然人口持续增长,实际生活水平仍分别提高了35%和50%(注:道格拉斯·诺斯等《西方世界的兴起》,学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162页。)。这是史无前例的。无论在欧洲历史还是在人类历史上,两个国家第一次能够持续向不断增长的人口提供不断攀升的生活水准。
  其实,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增长,即人均产量的增长,就是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笔者曾对英国中世纪中期和晚期两个阶段的农业劳动生产率进行考察与比较,以观其动态变化。这里所说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仅限于农耕范围,即指一个中等典型农户在一年内生产出多少农产品。根据推算,英国13—14世纪农户的劳动生产率为103蒲式耳即2369公斤;15 -16世纪的劳动生产率为240蒲式耳即5520公斤,提高130%。又据推算,15—16世纪,一般英国农户产品的商品率达到80%,也就是说,大部分产品进入流通市场(注:参见拙着《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个人力量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第二章,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我们推算的数据或许有误差,但不会与实际相差太远。这一时期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向得到公认,俄国着名中世纪史专家科斯敏斯基十分肯定地指出:“有很多依据可以推论,当时农业劳动生产率有了提高,而耕地的产量也比以前多”(注:科斯敏斯基:《11—15世纪英国封建地租形态演变》,载《史学译丛》1956年第1期,第87页。)。 意大利史学家奇波拉对16世纪前后土地资产负债表的研究,也表明了这一时期西欧较高的生产效率及财产的有效积累。若将年收入定为100, 则位于布楚姆(低地国家)的赫梅于1569—1573年间,地产年均支出为72.4,盈余为27.6。位于哈韦尔(英格兰)的洛德于1612—1620年间,地产年均支出36.6,盈余为63.4。位于意大利伦巴底平原上罗焦·达达的地产资料最为充分,1600—1647年间平均盈利为29.5。显然,上述地产的储蓄率是相当可观的,平均可达到1/3至1/2(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二卷,第302—303页。)。
  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势必推动商品率和储蓄率的增长。实际上到中世纪晚期,不论在英伦三岛,还是在西欧大陆,不论在普通个体农民的份地上,还是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地产上,农业劳动生产率、商品率和储蓄率都有了实质性增长。 如《泰晤士世界历史地图集》的编者在概述1500年以后一个时期西欧农民的一般情况时提到:“绝大多数农民每年除养活自己一家、家畜和留作来年种子之外,大约还能多出20%的产品”(注:《泰晤士世界历史地图集》(中文版),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78页。)。毋庸置疑, 当时绝大多数农民都能拿出相当比例的剩余产品来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并投入到再生产中去,农民个体财产普遍呈现出稳定、持续的正向积累,从而使农业成为资本主义生长的温床。这是考察西欧资本主义产生时绝对不能忽视的一个基本事实。
  农民中间的一部分人成为英国约曼那样的富裕农民,因而这一时期西欧小所有者的人数不断增加,其中的佼佼者大量租进、购进土地,不断扩大地产和经营规模,最后和一些商人、企业主一起汇入到资本家的行列。可是农民中间的大部分人后来则逐渐被资本主义所吞噬,沦为无产者。生产者个人财产和财富的有效积累和独立发展,本是埋葬封建社会的决定性力量,可是当资本主义的新纪元果真降临后,他们中的大多数却一下子从“黄金时代”坠落到“黑铁时代”,只有少数上层幸运者汇入到城乡资产阶级之中,逐渐成了新的统治阶级成员。不过,社会总体上还是向前发展了。当人们完全自发地从事历史创造活动的时候,这样的历史悲剧是不足为奇的,然而,完整的历史过程不容割裂。
  英国、荷兰等西欧国家的历史证明,资本主义的原始资本首先来自国内生产的需求,而资本本身也主要来源于国内,海外殖民与掠夺只是外因条件。实际上,正因为国内有了最初的机制与需求,才有了近代意义上的海外殖民和海外贸易,以及后者对国内资本主义机制的进一步刺激和支援。由于当时西欧都是农业国家,国内资金无疑基本来自农业、农村和农民。痛苦、暴力与某种程度的无序确是西欧剧烈转变时期的社会表象之一,这是新生儿诞生前的阵痛与不安。但它们并不是原始积累的本质,因为人类社会曾经历过无数次的痛苦、暴力与无序,并没有因此而产生资本主义。什么是原始积累?原始积累不排除暴力积累,但主要还是市场积累,更重要的是它开辟并导向市场积累,还有,也是笔者特别指出的,即所谓的“前原始积累之积累”。当然,不仅是物质的积累,同时也是精神的积累。显然,这一积累是与整个西欧社会母体发育密切相联的,其中,尤其不能无视基本社会成员农民个体的普遍发展——包括生产者个人财富的积累和个人权利的发展,以及与这种积累和发展密切相联系的社会法律体系。
      二
  生产者个人财产和财富的有效积累,不仅源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还因其劳动成果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从而减少或避免了来自封建主和封建政府的任意侵夺。西欧历史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在整个中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这种对任意侵夺的抵制基本是成功的。这集中表现在农民赋役量的限定上:假定每周为领主服役两天,一旦规定下来,就成为惯例,记录在案,几乎很难改变,往往固定为一个“不变量”。但是生产者自己支配的每周其余几天的生产效率,却是一个“可变量”:随着生产者劳动经验的增多,产品市场的扩大,以及对这一部分劳动力的支配越来越有保证,都会不断激励他的劳动效率。因此,马克思指出,即使在劳役地租的条件下,西欧农奴也有财产和财富的独立发展(注:“不变量”、“可变量”概念是马克思提出来的,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4页。)。
  为什么西欧生产者能够相对有力地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从而使个人和社会长期、稳定和有效地积累起财产和财富?为什么惯例一类的习惯法在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占有这样重要的地位?这里将不得不涉及西欧的法律传统。
  西欧中世纪法律政治体系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存与相互制衡。多元的法律体系,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反映了多元的社会力量:教会与王权相对,王权与城市相对,城市与领主相对,领主与商人相对,等等。正是这种社会力量的多元性从而法律体系及司法管辖权的多元性,使法律的最高权威性成为必要和变得可能。恩格斯对西欧法律传统曾明确地概述为“个人自由、地方自治以及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独立性即古代日耳曼自由中的精华部分”(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395页。)。多元的法律体系包括教会法、封建法、商法、 城市法、普通法和庄园法等,这些法律体系各有其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管辖范围,不过在法制的基本原则如法律关系的互惠性以及包括“参与裁判制”在内的审判程序等方面,也有相同、相似或相互交叉的一面。诸种法律体系中,显然庄园法与农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最为密切。
  庄园法与西欧的其他法律在这一点上大多相似:它们基本上都是一部习惯法。在中世纪西欧人的观念里,并不以统治者的意志或他们颁布的什么规定为当然合法,而是将过去存在了相当时期的事情和做法推认为合理、合法。最初时的统治者似乎也不完全反对这样的观念,他们在法律方面的工作,主要是搜集、整理在社会与民众中业已实行的习惯做法,经修饰后置于某种“法令”或“条例”里,以期人人皆知,人人皆行。12世纪由私人编辑的忏悔者爱德华法律,记载着征服者威廉寻找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事迹,说他在征服后的第4年, 召集地方通晓法律的贵族,了解他们已在实行的惯例和习惯;同时,由各郡遴选出12人,用宣誓的方式忠实地说出他们实行的法律及习惯。英国王室颁布的普通法大约自13世纪开始通行,但普通法也是建立在村庄或庄园的习惯法基础上的。1263年路易斯战争爆发,以开明贵族西门·德·孟福尔为首的大宪章派获胜,直接导致第一次国会的召开。此时适值普通法形成时期,孟福尔的一名信徒写了一首诗庆祝胜利,其中表明了对法律的看法,也表露了普通法的来源:“让王国的各个社区提供惯例,并探询一般人的意见,因为他们最明白自己的法律。他们对于世代相传的习惯作法,不会糊涂到比外人更不清楚”(注:赛班:《西方政治思想史》,台北幼狮出版社1978年版,第232页。)。 布洛克指出:“习惯法已经成为唯一有生命力的法律渊源,君主们甚至在他们的立法中也不过要求对习惯法作出解释而已”(注:M.Bloch,Feudal Society,London 1978年版,第110-111页。)。所以,西方思想史专家赛班称中世纪日耳曼人的法律是“发现”(Discover)的而不是“制定”(Make)的,似颇有缘由。
  庄园法是公众认同的、很久以来通行的规则和习惯做法。它们世代沿袭甚至被赋予某种神秘色彩。这些不成文的惯例,最初存在于人们的“集体记忆”中,也存在于相传下来的口诀乃至歌谣里。在一些地区,当发生疑惑或争议时,往往请教村里公认的“智者”或“长者”,由他们澄清惯例的细节,做出解释。他们关于惯例的解释会对裁决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又被称为“贤人法庭”。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要求习惯法以更明确的形式表现出来,然而,成文法在西欧各个国家和地区似乎都姗姗来迟,在庄园档案资料最为齐备的英格兰,人们发现最早的庄园成文法出现于13世纪下半叶;而且成文法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专门成册,而是散见在庄园的有关文献中。这些成文惯例(written customals),主要见于记载判例的庄园案卷(court rolls), 其次还有记载每个佃户劳役量或货币租税量的庄头账簿(reeve account)、 劳役惯例簿(custumal)和货币租税清册(rental)等处。这些文献是法庭审理和判决的基本依据。
  在11世纪以前的数个世纪中,农奴和其他佃户的劳役及其他义务是比较繁重的,虽然有对此给予限制的习惯法,但总的看数量不多,一些限制的规定也不甚明确。到11世纪和12世纪,各种类型的劳役和义务开始规定得更加具体。而且,人们还开始赋予这种限定一种普遍性,即不仅适用于个别庄园或个别地方,也适用于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内的全部庄园,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于西欧整个基督教世界内的所有庄园。
  除对每周劳役天数或折算后的货币租数量作出限定外,还对以往未做出限定的其他义务做出规定:例如,帮工(收割季节首先帮助领主收庄稼的义务)、搬运(为领主运送农产品或其他生活用品)、伐木、修路等。又例如,所谓人头税(capitagium,法语为chevage)、遗产税,以及偶然征收的塔利税(tallage,法语为taille)等。 如果是挖沟,则规定一日应挖多长、多深、多宽;如果是打谷,则规定一日应打完多少捆庄稼。例如,打谷一日的任务量为2蒲式耳小麦或1夸脱燕麦,割草一日为6英亩,割谷则为半英亩等等,都已成为难以更改的惯例。
  即使对可能偶然出现的情况,也做出相应的规定,以排除不确定性。比如,劳役日恰好中途遇雨,工作量如何计算?围绕这个小问题,我们在庄园《惯例簿》中可发现许多具体规定:“如中途遇雨,须在本周内另安排活计,如已耕完了二、三佛浪就不能他日再安排活计(表示在特殊情况下已完成工作量),除非当天天气放晴能重新耕犁”。在另一个庄园《惯例簿》里,我们发现了类似的规定:“关于秋季运谷问题协商后规定如次:假如下雨前已经运送了三担,那么他们就可以结束这一天的工作,假如运送还不足三担,那么他们必须还要去(屋内)脱粒或干其他活计”(注:H.Bennett,H.Bennett 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Cambridge 1938年版,第107、114页注4。)。 对这些细枝末节都做出如此严密的规定,可见在劳役量上委实务求“固定”和“不变”;另外,还可以看出,在分配问题上,事无大小,佃户与领主似乎都要经过一番激烈的讨价还价!
  收获季节的帮工中,对佃户、领主双方的义务都做出严格的规定,也反映了这种情况。收获期间,一般每户派一名劳力,但如果去了两人,干到中午就可收工。帮工后,领主常常提供较为丰盛的膳食,以后遂成惯例,而且对每顿饭的品种、数量和质量也做出规定,包括黑面包还是白面包,有无鱼肉,有啤酒(称为“湿餐”)还是无啤酒(称为“干餐”)等等。如不兑现,佃户有权拒绝帮工。奇切斯特主教的庄园《租税清册》中就有这样的记载:“佃农自带犁具履行两天帮工,这两天中,一天吃肉,另一天吃鱼,还有足够的啤酒。犁队中凡使用自己耕牛的人,可在领主家中用餐。所有承担割麦的人其午餐有汤、小麦面包、牛肉和奶酪;晚餐包括面包、奶酪和啤酒。次日他们将有汤、小麦面包、鱼、奶酪和啤酒。午餐时,面包不限量;早、晚餐面包每人限用一条。”(注:G.C.Hohmans,English Villagers of 13[th] Centery, Harvard 1942年版,第261页。)记录在案的这张食谱清单,对领主所提供的饮食规定之具体和详细,实在令人瞠目。以上诸事实表明,领主和佃户双方都尽量不给对方的任意性留下余地,这对农奴的怠工是一种监督,但对领主的随意克扣与盘剥无疑也是有法律意义的限制。
  中世纪的西欧人认为,这些由习惯限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农奴占有土地的权利,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争议,即使领主与佃户发生争议,也应依据法律在法庭范围内解决,如同领主制裁一个农奴也要在法庭范围内解决一样。而在法庭上,领主仅仅是主持人,法官则是全体出席人,被称作“诉讼参加人”(suitors)。 一种流行的观念认为,任何过失都是对共同体的冒犯,因此共同体的成员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官,享有出席法庭并依法裁决的权力。司法是领主的特权,他收取败诉人的罚款,他及庄官可以对侵犯领主特权的庄民进行指控,也可以对判决施加影响,但他却不能代替法庭做出判决。法学家梅特兰说:“在理论上,被告不是接受领主,而是接受法庭出席人全体的审判”( 注:F.Pollock & F.W.Maistland,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Edeward,London 1921年版,第593页。)。 这就是西方法律体系中着名的“参与裁判制”。13世纪以后,有些地区的庄园法庭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进行裁决,结果也是以法庭即整个共同体的名义做出的。在某案件中,庄园主试图收回一个农奴的某块地产,故在法庭上起诉该农奴持有的土地超过了他有权持有的数量。但该农奴争辩说,他与其他情况类似的佃户“此前一直根据情况持有几块地产,而无需特许状,也未受罚和受指控”,他“准备通过佃户(即庄园的全体佃户)和其他必要的合法方法证明这一点”。这个案件记录的结果是:“将这个问题搁置起来,直到达成更充分的协商……”(注:转引自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8-399页。)。最后的结果不得而知,但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两点信息:一是如发生争议,领主不能直接处置农奴的土地,必须经过法庭;二是庄园法庭在这里起码暂时抵制了领主的企图而支持了佃户。另一事例也说明了同样的问题:某庄头指控一个农奴装病不服劳役,在家干私活,而该农奴据理否认。法庭调查表明,庄头的告发与事实相左,这样做完全出于宿怨,结果庄官因诬告而被处以罚款(注:Bennett: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第174页。)。此案表明, 即使领主及其代理人对庄园的日常管理及对佃户的处罚,也要经过法庭。这并不是说,农奴不受压迫和不贫困,而仅仅是说,他已根据法律取得了权利,他有条件坚持某些个人权利,从而获得某种程度的保护。显然,西欧中世纪庄园法庭实际上具有两重性:既有保证封建主实行超经济强制的一面,也有对封建主政治和经济特权进行限制的一面。在庄园管理中表现出的除法庭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独立性传统,使西欧农民即使在农奴制最严酷的时期也能够或多或少地保持一些个人权利,这或许是农奴竟有财产财富独立发展的最隐蔽的秘密之一。而包括农奴在内的农民个人财产的普遍、有效的积累,虽然是通过静悄悄的劳动和有序的法律交涉,却逐渐从根本上削弱着封建制度的统治基础。如同伯尔曼教授指出的那样:“在所谓封建制度下的法律,不仅维护当时通行的领主与农民的权力结构,而且还对这种结构进行挑战;法律不仅是加强而且也是限制封建领主权力的一种工具”(注:转引自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7页。)。
  当佃户的权利受到领主侵犯而又不能得到法庭保护时,自由身份的佃户可以越过庄园法庭向领主的上司或王室法庭申诉冤情。在英格兰的斯塔福德郡,有3个佃农与其领主进行了长达35年(1272—1307 年)之久的争讼。由于佃户耕种的土地曾经属于王室,佃户根据一个世纪前亨利二世的惯例上诉到王室法庭。佃户宣称,按惯例他们每年应支付地租5先令, 可领主要求的租金和劳役量大大超过了这个标准(注:转引自哈德罗·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394页。)。如果佃户的身份是农奴,他们无权上诉,但他们可以集体对领主提出要求,有时还以集体拒服劳役的方式施加压力。作为最后一种手段,他们可以逃离到城市、新垦区和另一个庄园。这种集体施加压力的一个成功事例,是12世纪意大利某地农民的成功起义。起义后,意大利城市公社授予起义农奴权利特许状,该特许状保障农奴的赋役固定,而且确保未经法律程序不得监禁农奴。总之,习惯法、参与裁判制以及法庭内外的斗争,保证了小农生产的连续性与正向积累,给农民带来了缓慢的、但却是巨大的经济利益。
  封建主并非不打算极力扩大地租额部分,然而,如上面我们所看到的,这种试图打破习惯法的努力十分艰难并且很少成功。即使地租等封建赋役有所浮动,也是有限度的,而且地租的浮动赶不上农民收益的增长。经济史学家陶内估计,“农民每交给领主1个便士, 就往自己口袋放进6个便士。”显然,地租的增长远远不能吞掉农民增产的全部。 何况,许多庄园的地租长期稳定。陶内研究了英格兰若干郡的27个庄园的档案资料,统计了自13世纪末实行货币地租以来至16、17世纪之间的租金变化,其结果表明,在这300多年间,租金基本是稳定的, “一个佃户的地租往往长达200年或250年保持不变,并非罕见”。这样,随着土地产出率的增长,地租在土地产值中所占的比例,由劳役地租时的1/3,缩减到1/5、1/6,甚至1/18, 而留在农民手里不断增多的产品大部分送到了市场,其中一部分成为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成为中世纪晚期西欧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广泛基础(注:参见R. Torny, The  Agrarian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London 1912年版,第120页。)。我们看到,西欧法律传统为生产性经济活动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机制,不论社会财富的积累,还是生产和市场的扩大,都与之密切相关。法律是观念,是意识形态,同时它也是生产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不可或缺的环节。同样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条件,倘若没有它的调节与规范,可能就会产生出完全不同的经济效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罗德·J ·伯尔曼将法律与资本等同,他说:“这样的法律调整本身就是资本的一种形式”(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664页。)。
      三
  马克思有一个着名的观点:消费也是生产。其意是指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人们的日常消费对生产有重大意义和影响。西欧的法律与法律体系,一方面限定地租与劳役量,避免封建主的过分和任意侵夺,以保证小农经济连续、稳定的有效积累;另一方面,限制全国性的赋税,以抑制王权与封建政府的非生产性消费,从而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生产性积累与开发。
  “国王靠自己收入生活”,是西欧封建时代的一个基本原则。按照这样的原则,像其他封建领主一样,国王及王室的一切花费均出自他个人的封建领地,即自己直接管辖和经营的王室领地。对于王室领地之外的土地和农民,国王无权谋取收益。这里没有全国性的封建地租,更没有常备的赋役制度。实际上,像其他封建主一样,在中世纪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西欧的国王和皇帝没有固定的住所。他终年在其所管辖的领地之间巡行,不仅为监督地产管理,也是为了维持自身和家庭的供给,因此被称为“就食巡行”。食物不得不在当地消费,因为把食物运到某个集中地的费用过于昂贵,由此可见王室的一般消费水平。法兰克国王、盎格鲁—撒克逊国王、诺曼诸王、金雀花诸王无不如此。旅行是困难的,如果一个国王或贵族携侍从巡视其封臣的地产,据说每天行20到25英里就是不慢的速度了。这说明了国王和封建主的许多庄园里都有一个临时住处,即使某个庄园让渡出去, 仍保留一个落脚地。 德皇康拉德二世1033年的行程是:从勃艮第旅行到波兰边境,然后返回,穿过欧洲到香槟,最后回到他的本土萨克森。 直线距离竟达1500 英里左右(注:M. Bloch,Feudal Society,London 1962年版,第62—63页。)!国王或皇帝巡行时,一般说整个宫廷也随之移动,而西欧国家的所谓宫廷在13世纪以前不过是国王家属及一行侍从而已。
  一经定都,国王一般不再外出巡行,而由各地将应纳物品送至王宫。例如1252年英国10个郡的郡守受命将应纳物品送至国王驻地,这些物品是76头公猪、60只天鹅、72只孔雀、1700只鹧鸪、500只野兔、700只兔子、4200只家禽、200只野鸡、1600只云雀、60只苍鹭、16000个鸡蛋等(注:B.莱恩:《中世纪英格兰宪政与法制史》,纽约1980 年版, 第394-395页。转引自马克@①《中西封建社会比较》,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393页。)。无论巡行消费,还是地方朝贡, 消费物品一般都来自国王个人领地。领地之外,国王不享有这种权力,臣民也无这种义务。
  西欧的王权机构比较简单,在中世纪相当一段时期内,实际上没有中央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中央支配的财政系统,没有中央司法机构,也没有任何派驻地方的机构。政府官员就是几名大臣和侍从。在地方,英国有郡守,法国有法官,他们负责征税,主持地方法庭,维护社会治安等。国王向他们除发放津贴、薪俸之外,还有少量实物补贴,如面包、饲料、蜡烛等。一直到伊丽莎白一世时期,英国政府官员的薪俸都出自王室领地的收入。捐助教会,偶尔为之,且数额不大,所出皆为个人收入。建造、修建宫室一般也支自国王个人收入。这些都与“国王靠自己收入生活”的原则相符合:“收入”指国王领地的收入,“生活”的范围应与“私人政府”的概念联系起来考虑,指除战争以外的一切生活事务。而战争一般涉及全国和国内多数人的利益,所以不属于国王私事,其花费也就必须从国王个人收入以外的国税税款中支付(注:参见马克@①《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第404—405页。)。
  按照西欧法律制度,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爆发战争而国王收入又远不足用时, 才设法从一般的国民那里得到补贴, 所以称作补助金(subsidy)。为了达到这一目的, 国王和他的代理人必须向征税对象说明理由,在取得对方理解的基础上,进而商议征收数量、方式等事宜,这就是西方征税协商制的由来。最初的协商对象是贵族会议等,议会成立后,批准权转到议会手里。关于征税协商制,几乎没有什么常规,一次一协商,再征再协商。即国王在王室领地之外拿走每一个铜板,都要经过批准,而在王室领地内又受习惯法制约。总的看来,西欧各国王权征税,主要是与本国的议会打交道。议会实际上是一种更高形式的征税协商组织,在这种制度下,以第三等级为主体的纳税人通过更规范的法律手续审查、批准和监督国王的税收,史称“议会授予制”。
  关于征税项目,在法国主要是商税、户税和盐税;在英国,13世纪开始征收动产税,到14世纪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增加,王室愈来愈依靠关税和贸易税了。征收后,每次对税款的用途都做出严格的规定,如1348年英国下院批准国王收1/15动产税, 指定其“只能用于苏格兰战争”,即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尤其不能用于王室的私人消费。每次议会都指定专门的工作班子,监督税款的支出,其主要目的正是在于限制将国税移用于王室成员及政府官员的生活消费。即使用于战争的征税,议会也可以拒批,事实上英、法诸国都有过议会拒批国王请求的历史。如1512年和1523年,亨利八世以对法国进行战争为由要求征税,下院认为此战不明智,于是拒绝批准。
  有时议会也讨论和批准王室要求的某些特殊款项,但是讨论过程中总是锱铢必较,国王难以如意。在1504年议会上,亨利七世要求补偿因王子受封骑士及长女出嫁所用至少9万英镑(实际用去不到12500镑)。议会大哗。着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当时26岁的托马斯·莫尔曾慷慨陈辞以反对此举。最终亨利只获3万英镑。 议会总是尽可能限制征税次数,压缩征课数额。即使在专制王权的都铎时代,王朝财政一直处于拮据状态。难怪传说亨利八世一天在伦敦街头遇到商人杰克的运呢车队时,曾满怀妒意地说,“这个纽伯雷的杰克,简直比我还富有!”(注:P.芒图:《十八世纪的工业革命》,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4页。)伊丽莎白时期,货币贬值,但征税数额仍大幅度下降,女王的多次抗争均以失败告终。女王深知,对于下院议员来说,要他们的命比打开他们的钱袋更容易些,所以她不得不时刻注视着政府的各项开支,并一再勒紧自己的钱袋,以至周围大臣不断抱怨、嘲笑她的吝啬。女王迫于国库空虚,以至大臣们经常不能按期如数领取薪俸,便赐给他们各种专卖权,让他们凭此与国民争利,转嫁财政危机。专卖范围从糖、盐等日用品直至经营对外贸易,严重干扰、侵犯了国民正常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因此,自16世纪70年代起,下院即开始批评一些专卖人的非法勒索,到80年代,攻击的矛头则直指女王本人,斗争非常激烈,议员们在议会指出专卖权“将全体人民的利益送给私人,最后将是人民沦为乞丐”。他们还指责专卖公司是“国家的吸血鬼”,认为“如果我们让这些吸血鬼逍遥法外,……我们辛勤劳动所得的一切,都会因为最高权力签发的一张特许状而被剥夺殆尽”(注:转引自赵文洪《中世纪英国议会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起源》,《世界历史》1998年第1期。)。
  对王室特权的有力限制,经济方面乡绅受益最大,因为他们同一部分富裕农民与市民既是主要的生产经营者,也是最重要的纳税人。当然,作为生产者,他们也是限制领主特权的最大受益人。乡绅的兴起伴随雇工阶级的出现,并与贵族衰落形成鲜明对照。据斯通统计, 1561 年至1640年,英格兰7个郡的乡绅拥有的庄园数量增加了17.8%, 而乡绅的人数则增加2倍;与此同时,他们的收入几乎增长4倍( 注:L.Stone,The Causes of English Revolution,London 1979年版,第72页。)。出身于自由平民的乡绅,被称为农村的“脊梁”。克里德特指出,“乡绅显然兴旺起来, 他们和约曼一起成为现代农业的发起人”( 注:P.Kriedte, Peasants, Landlords  and  Marchant Capitalists,Cambridge 1983 年版, 第 56 页。 )。 在荷兰也是如此,乡绅农场主(gentlemen farmers)通过经营农牧业发迹, 而“荷兰资本主义是从土地中成长起来的”(注: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90页。)。在政治领域, 乡绅也成长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尼尔称这个阶层为“中间等级”,并说“从这个阶级中都铎诸王选拔出他们最好的官吏”(注:J.E. Eeale,Queen Elizabeth,London 1934年版,第62页。)。在财政部、枢密院等政府机构中,乡绅正在分享贵族的权力。在议会中也是如此,16世纪议会已是具有权威的立法机构,在日益强劲的下院400多个席位中, 乡绅占据绝对多数,造成乡绅“侵占”议会的局面(注:S. T. Bindoft,The House of Commons 1509—1588,London 1982年版,第140页。)。至于地方上的行政管理,几乎完全被乡绅把持。
  约曼一类的富裕农民,是仅次于乡绅的一个迅速壮大的阶层。约曼最初指具有自由身份并有资格履行荣誉服役的年轻人。但后来约曼一词变成了一个经济概念,用以指任何殷实富裕的农民。在许多情况下,约曼和乡绅是不大区分的,16世纪的牧师兼历史学家富勒在一首诗中说得好:“一个杰出的约曼,就是一位款步而至的乡绅”。一名法国见证人把英国农场主描写为“享有人生一切舒适”,是“地道的体面人”。“虽然亲手扶犁,但他们的农庄与住宅不比城市的资产者逊色”;他的帮工“动身去犁地前先要喝茶”。又说“这个乡下人冬天穿礼服,他的妻女穿戴俏丽,简直可被当作我们传奇故事中的牧羊女”。在荷兰,称上层农民为“富翁”。他们对农作物尤其对蔬菜已实行农场式的精耕细作,收获后在阿姆斯特丹等城市出售。布罗代尔描述道,“乡村富翁在各地均可遇见,他们一身穿黑,不加大衣,但他们的妻子则佩带银首饰和金戒指”(注: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190、651—652页。)。
  乡绅一农场主阶级很快就与本来就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城市市民的上层结为一体,事实上融为一个阶级即资产阶级的前身。这样,最先在英国和荷兰,继而在西欧大部分地区,传统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往,人们进入社会上层,依凭的是政治身份与特权,而且必须从事政治和军事活动,但到16世纪前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尽管传统的封建等级以及沿着等级擢升的方式依然存在,但包括贵族制度在内的身份等级制度已不那么显赫,另一方面,出现了非特权身份的普通人以实业求发展的道路。无论从事农业还是手工业的商品生产与交换,也就是无论务农、从工还是经商,同样使人发达与荣耀,可以和贵族一样体面,一些人甚至比贵族还富有,他们同样可以送子弟进牛津、剑桥读书,从中同样可以产生像培根那样的着名国务活动家。
  如果说,在主要以权力支配一切的传统社会中,社会分流只凭身份和政治这样的惟一途径,因而可称为“单轨社会”的话(注:关于“单轨社会”概念的提出及其有关论述,见拙着《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个人力量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第377—384页。),那么,这一时期至少出现了身份与实业、政治与经济这样双轨并存而且后者越来越强劲的趋向。这样,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西欧不仅改变了传统的两极社会结构,出现了使整个社会重心下移的中产阶级;而且在政治与社会关系中也打破了主要依靠身份与特权进行统治的单一局面。西欧中世纪虽然有过王权、教权、诸候权,以及村社共同体等多种社会力量共存,并有一定程度的相互制约,然而诸种权力在一点上是相同的,即无一不是以身份特权为特征;但这一时期在西欧,也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以契约关系为依托、以新的生产方式为基础而争得政治发言权的社会集团。西欧的法律传统在漫长的中世纪无疑推动了这样的转变,而新兴社会集团的形成与壮大又反过来进一步发展了西欧的法治与法制,并成为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基础。历史正在掀开新的一页。经济支配力不断削弱和不断替代政治支配力,最终,契约关系、金钱货币关系完全替代了身份政治关系。不过,这已不是过渡时期的社会特征,而是资本主义正式确立后的事情了。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土字下加两土
历史研究京117~130K5世界史侯建新19991999本文从有助于经济增长的外部环境的角度,探讨了西欧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作者认为不能无视基本社会成员农民个体的普遍发展——包括生产者个人财产财富的积累和个人权利的发展,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法律体系。西欧传统的法律及其体系,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生产者个人财产财富的有效积累,减少和避免了封建主和政府对其权利和劳动成果的任意侵夺;另一方面限制了全国性的赋税,以抑制王权与政府的非生产性消费,从而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生产性积累与开发。作者侯建新,1951年生,教授。天津师范大学历史系 300071 作者:历史研究京117~130K5世界史侯建新19991999本文从有助于经济增长的外部环境的角度,探讨了西欧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作者认为不能无视基本社会成员农民个体的普遍发展——包括生产者个人财产财富的积累和个人权利的发展,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法律体系。西欧传统的法律及其体系,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生产者个人财产财富的有效积累,减少和避免了封建主和政府对其权利和劳动成果的任意侵夺;另一方面限制了全国性的赋税,以抑制王权与政府的非生产性消费,从而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生产性积累与开发。

网载 2013-09-10 21: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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