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道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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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道德价值,首先需对哲学意义上的一般的价值概念及其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价值与价值判断
  从哲学角度讲,“价值”表达的是客体中所具有的价值对象性与主体需要的一种属人的关 系,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和一致 。客体的价值对象性及其功能满足了主体的需要,对主体的生存、发展具有肯定的意义,就 表现为正价值,反之就表现为负价值。价值关系是一种属人的关系,即现实世界对当作目的 本身的人的发展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人作为实践主体的特有的存在方式。可以说,价值既 表达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同时更表达主体在对象化实践中,对自己本质的一种实现和占 有 。不注意强调这一点,就容易把价值简单地理解为客体仅仅对粗陋的直接需要和狭隘片面的 拥有感、占有欲的满足,从而削弱甚至抹杀了人的元本的价值地位。
  在西方哲学史上,苏格拉底以前的早期希腊哲学家以宇宙自然为讨论的中心,他们对人的 品行、人与人的相互关系、生活意义等人生价值问题的看法,是包含在他们对宇宙自然的统 一理解中的。也就是说,他们大多都认为善统一于真,认为应“按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 ,认为人世间的善恶、美丑都是世界本身的内在秩序所规定了的,是宇宙规律在人世间的 投射。
  苏格拉底的特殊贡献就在于把伦理价值引入了哲学,从而使哲学从研究自然转向研究人生 价 值和人的“应当”。他所谓的“认识你自己”、“回到人自身”的思想,指的就是在人自 身的理性中寻求“应当”的根据和标准。可以看出,在苏格拉底那里,真是统一于善的。
  亚里士多德已经比较明确地看到了人的理性的不同方面的性质区别和功能区别。这从他关 于知识的分类观点中就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知识分为了三类,第一类是知识性科学,是 关 于数学、物理学、形而上学的知识;第二类是实践的科学,包括伦理学、政治学;第三类是 创见性科学,包括诗学、修辞学等。可以说,这种看法已大体上把知识分作真、善、美三大 类。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近现代人们讨论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别问题”,在亚里士 多德思想中就已初步展开了。
  但是,把价值“应当”的特殊性问题明确提出来,在西方哲学史上休谟则是第一次。是他 明确地论述了从“是”与“不是”中不能推论出“应该”和“不应该”的观点。
  20世纪初以来,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关系问题始终是西方哲学探讨的重要而又颇有争议 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主要在于,价值判断的性质是什么?价值判断的正确性、普遍有效 性的根据和标准是什么?围绕上述问题,当代西方学术界众说纷坛,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 情感主义和自然主义两派。
  情感主义者认为价值判断不具有真理性意义。其主要根据在于,认为真正的命题、概念, 必须是一种客观陈述,一种普遍事实的表达,而善、美等价值概念不是表达客观普遍陈述的 概念,它们不过是人们主观情感和欲望、需要的符号和标志,因而不可能有正确与错误、真 与假的区别。也就是说,情感主义者把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割裂开来,认为“应当”和“是 ”表达的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判断,从“是”的事实判断中是引不出“应当”的价值判断 来的。
  自然主义既包括自然主义传统学派,也包括伦理直觉主义思潮。穆尔是直觉主义的一个重 要代表,他认为价值判断具有普遍性。在穆尔看来,有三类不同的事物:具有内在价值的事 物、本质上是恶的事物、无足轻重的事物。不论人怎样给事物以意义,如果这个事物本身没 有价值,那它就不可能成为真正有价值的事物。由此可见,在穆尔那里,事实和价值不是截 然分开的。
  自然主义者过分强调了对事物客观性质的依赖,同时,对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也未做应有 的 区分,这自然是有局限性的。但价值情感主义和主观主义者却又把“价值”和“事实”简 单地分为两个彼此独立的领域,这就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并使价值理论的研究走入了另一 个死胡同。
  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才真正解决了价值和事实、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关系问题。
  按照马克思关于人类实践的两个“尺度”的思想,人——主体同自然界——客体发生对象 化关系时,会有两种性质的尺度发生作用,一种是真理的尺度,另一种是价值的尺度。这一 点,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比较集中地论述过,他指出,人的劳动与动物的 活 动不同,“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 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世界的。[1]概言之,即人们 能够按“真理的尺度”和“价值的尺度”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真理的尺度”即由“对象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主体在认识实践中必须事实地反映它 ,符合它,以不断向客体接近,走向同客体本性和规律的一致。真理范畴能够比较恰当地反 映 出该尺度的内容。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真理都是“客观真理”,是对客体对象的真实 反映。真理研究解决的中心是世界“是什么”的问题,而世界到底“是什么”,这是由客体 世界所决定的。
  真理尺度要求主体的认识和实践都要高度符合客体对象自身的本性和规律,即按照客体对 象本身和尺度来规定主体的活动。真理尺度规定了主客体关系中客体一方的绝对地位,即在 真理、事实关系中客体是第一性的,而主体是第二性的,客体规律是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 ,因此,主体必须使自己的认识、实践服从客体的规律。在真理(事实的)范畴中,主体的自 由及对客体自然的支配,只能从自觉地认识服从客观规律来界定。这是真理尺度下事实范畴 中主客体关系的一个特征,也是哲学意义的主体自由的特性,它以客体的尺度为尺度。
  马克思所说的另一个尺度,是由人的需要和“本质力量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即“人的 内在尺度”。人不同于动物的地方就在于人不仅能按照客体的尺度认识世界,而且能按主体 的尺度来建造理想世界。主体按自己的本质规定,按自己的需要和目的同客体世界发生关系 ,所构成的就是不同于上述事实真理关系的“价值关系”。
  价值关系,一般是指以主体的内在尺度为特征的主客体关系。作为同真理尺度相联系又相 区别的价值尺度,其基本内容就是改造世界使之适合于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或按照人的尺 度和要求认识世界并改造世界(包括人和社会本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使自 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估价这些关系,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根 据自己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2]“应当”反映着主体对客体世界的看法、评价和需要 、 理想,因为这个世界有“人”,才有了价值,世界的价值就是人所赋予的。客体事实在人的 实践活动中被“赋予”价值这一现象,我们可理解为客体世界的价值化。客体一旦在主体的 对象化活动中被价值化,主体需要与客体功能之间就构成一种价值关系,价值也就产生了。
  总之,客体的尺度与主体的尺度,主客体事实的关系与价值的关系,构成了人类认识世界 、改造世界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无条件地全面地遵循客观规律,与有目的有选择地使其服 从主体的需要,是这两个方面的不同原则要求。从客体出发的主体自由只是以客体规定为限 度,而从主体出发的主体自由,则相当程度不受或少受客体的限制。价值关系中,主体的自 由程度是大于事实关系中的主体自由程度的。也就是说,在价值的主客体关系中,价值主体 是能动的主导的方面。
      二、道德价值定位
  理解了什么是价值,价值的本质特性何在,我们就可能进一步研究和把握道德价值的本质 和特性。显而易见,道德价值是上述价值一般在道德关系中的反映,它内含有一般价值的基 本属性。当然,作为这种具体领域中的一种价值关系,道德价值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和更多 的规定性,并且有一定的一般价值领域所不具有的独特性质。
  道德价值是道德关系的表现和确证,它通过对特定道德关系和道德现象的肯定和否定,通 过对善与至善的规定,来体现人类价值追求的“应当”以及主体性要求。当我们说“X具 有道德价值”,就是说那是善的,而这实际上也就是说,X是符合人类主体的需要和追求的 。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价值表现着自己的相对性,因为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阶级那里,人 类主体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比如,在原始社会中,杀死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以便使有限的食 物更多地用于青年和儿童,这样做是道德的,但今天我们的伦理信条却完全不是这样。
  可见,主体需要性是道德价值系统中的一种规定。当然,作为道德需要的满足,道德价值 必须包括客体对象的性质、内容及功能,没有客体的存在和它的客观作用,道德价值的实现 也就谈不上。因此,在道德价值中包含有客观的因素。但是,在道德价值实践范围内,仍是 道德主体的性质规定着价值客体的性质,没有道德主体的性质和活动,道德客体仍然不能实 现价值并成为价值实体。比如,善待动物、保护生态,这当然是人类的伦理要求,但是杀灭 苍蝇、蚊子之类“害虫”却不受人类伦理规范的保护。由此可见,道德客体的性能一旦被纳 入道德价值活动的范围,就成了道德主体实践意向的投射对象,就必须符合道德主体的需要 和要求。
  总之,道德价值“应当”不是一种全然由客体规定的实存,但也不单纯是属于主体需要目 的的意愿理想,其实质是一种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价值“应当”的存在,既不是独立自存的 实体,也不是纯粹心灵的创造,而是按照人的目的、理想要求所应有的存在。客体的某种对 人有用的属性是价值存在的客观前提,但这个前提只构成道德价值的可能性,其特性本身并 不就是道德价值客体属性的价值。
  在这上述意义上,道德价值意味着道德客体对道德主体具有意义,意味着道德主体赋予 客体以意义。因此,道德价值尺度所规定的主客体关系不同于事实尺度所规定的主客体关系 ,它不是以主体对客体规律的服从为特征,而是以客体对主体的需要满足为特征。在道德价 值范畴的客体关系中,主体是规定一方,而客体是被规定一方。客体意义要以其是否能满足 主 体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为转移。因此,道德价值是对主客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 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与程度。
  道德价值作为价值系统的一个层次,带有价值的一般特性,但同时又具有一些独特的价值 性质。
  首先,道德价值是以人类相互利益关系为基础的、以善恶评价为形式的社会价值形态。道 德价值所涉及的主客体关系,一般而言主要还不是人与物的关系,更多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 。它包括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协调关系。在种种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的地位不是 一成不变的。在一定道德关系中是价值的客体,而在另一道德关系中有可能成为价值的主体 。作为道德行为的主体,在道德价值关系中的地位是可以互换的,有时是价值的客体,有时 又是价值的主体。这同审美艺术等价值关系中的情形完全不同,在艺术审美关系中,欣赏主 体和被欣赏的艺术品客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确定的主客体关系。
  其次,道德价值属于实践领域的价值形态。如果作广义的理解,实践是一切人类活动的基 本形式,人类掌握世界所用的每一种方法所具有的特殊性、独立性,都在实践活动中不可分 割地联系在一起。科学认识、审美意识、伦理道德,等等,所有这些方法以及它们相互补充 的多种形式都在人类社会实践中为解决一个使他们结合起来的任务——人类解放、社会进步 而发挥功能。
  但是,实践本身使人们掌握世界所用的方法的不同,使他们在实践中的“实践性”不尽相 同。相对来说,道德价值有别于事实领域主体求“真”的认知本质。善不是一种对客体本质 的 认识,不是一种停留在主观中的东西,就其本质而言,“善”是人具有的一种精神意志, 而意志的力量就在于行动,意志就存在于行动之中。因此真正的善(非抽象的),是一种意志 支配下的行动。正是在此意义上,康德把伦理道德视作“实践理性”,而马克思则称其为“ 实践—精神”。它不像纯理性那样站在自然之外冷静地本质性地认识客体,更多的是在理性 指导下将善的意志付诸实践。
  再其次,道德价值以向人们传达“应当”和命令来实现自身。道德价值表达的是它同人的 利益、意图、理想化之间发生关系的意义。这里起作用的是一整套实践—精神指引实践的准 则。它使人能够在生活实践中,在人类文化的特殊世界中,在社会价值中有效地识别方向。 道德价值表达对一定的行为准则的取向,并命令人们的行为活动与之相适应。它通过一系列 的方针、准则、戒律、评价、理想来规范调节人们行为,它引起思维对行动价值、准则意义 的紧张探索,并通过人的主体道德选择而实现价值。道德价值帮助人们确定人的价值、人在 世界上的地位、他的生命活动意义,但这一切并不是作为理论认识的问题来提出,而是通过 价值命令的形式,作为人所“应当”的问题提出来。
  总之,道德价值是对主客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与 程度。在道德价值范畴中,道德主体能够相对于客体的必然限制,具有更多的自由,它主要 规 定客体意义而主要不是由客体规定它。道德主体在道德价值关系中是第一性的,客体是第二 性的,其自由必然关系的性质和体现,与在主客体事实关系中的性质和体现是完全不同的。 就主体给客体规定意义而言,道德主体是按自己的尺度行动的,在本质上它是相对自由的。 当然,这里的自由指的是道德价值意义上的自由。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京73~76B8伦理学葛晨虹20022002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与程度。在 道德价值关系中,道德主体是第一性的,客体是第二性的。道德价值关系中的主体要比事实 关系中的主体拥有更多的自由。道德价值/主客体关系/事实判断/价值判断价值与道德价值葛晨虹(1958—),女,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伦理学教研室主任,教授,哲学博士。  葛晨虹,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2 作者:北京行政学院学报京73~76B8伦理学葛晨虹20022002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与程度。在 道德价值关系中,道德主体是第一性的,客体是第二性的。道德价值关系中的主体要比事实 关系中的主体拥有更多的自由。道德价值/主客体关系/事实判断/价值判断价值与道德价值

网载 2013-09-10 21: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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