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854X(2000)07—0052—05
自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一些思想家力图拓宽价值论的研究领域,在伦理学之外建立研究一般价值问题的一般价值论。与此同时,他们从经济学中引进“价值(value)”概念作为一般价值论的最基本概念。 尽管自“价值”引入哲学以来思想家们越来越多地使用这个概念,但并非所有的学者都把“价值”(value )这个词及其相应的形容词“有价值的(valuable)”作为价值论或伦理学的基本概念,许多学者更喜欢用传统的价值概念:“好(good)”。不过在一般价值论的影响下,人们在使用“好”时已不限于传统的道德意义,而是扩大到日常的“好”的意义。所以,在当代学术界,“价值”或“有价值的”与“善”或“好”是意义大体一致的概念。对于这个哲学概念,哲学家们的理解很不一致,甚至是完全对立的,这种分歧不只是字面上的、概念上的,而是实质性的、根本性的,关涉对所有价值问题的理解,关涉对整个人生问题的理解。
一、价值的基础和含义
“善”这个词,无论在西方语言中还是在中国语言中,本来是一个形容词,意为“好的”或“善的”。它有时也作名词用,意为“好”或“善”,但通常作形容词用,作为形容词,它用来指“某物是好的”。这里就发生了意义的分歧:它是指“X对于……是好的”呢,还是指“X本身就是好的”呢?在前一种意义上, “好的”是“对于……好”(good for ), 在后一种意义上, “好的”是“自身好”(good initself)。这里很明显,“对于……好”具有相对的、主观的意义,而“自身好”具有绝对的、客观的意义。
这种意义的分歧并不只是理解上的差异,而是涉及到价值论或伦理学观点上的一个重大的、也是根本的分歧。价值存在于哪里?或者说,人们根据什么认为一个事物是有价值的?这个问题就是价值的基础问题,或者说就是价值的存在论或本体论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以下三种基本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是认为价值存在于事物本身,是事物本身的属性。根据这种看法,价值是事物自身具有的,完全不取决于人是否需要、追求、享受和评价它,甚至独立于上帝的意志之外。由于把价值看作是独立自存的客观性质,因而这种观点被认为是客观主义的。这种价值客观主义通常具有价值绝对主义倾向,认为世界上存在着某种终极价值,事物所具有的价值是这种终极价值的体现。
第二种看法是认为价值取决于人,是人的需要或欲望所指向的对象。根据这种看法,事物本身不具有价值,某物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为人们所追求或使人得到满足,因而价值主要取决于人的需求,离开了人,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什么价值,这种观点被认为是主观主义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观点并不认为主观需求就是价值,而是认为主观需求所指向的东西才具有价值,这种价值主观主义通常具有价值相对主义倾向,认为所有的价值都是因人、因时、因地而易的,根本不存在纯粹客观、独立自存、永恒不变的终极价值。
第三种是认为价值存在于人(主体)与客体(事物)的关系之中,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关系。根据这种看法,价值既不取决于主体,也不取决于客体,而是存在于客体的属性或功能等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致性关系之中。在这种“关系说”看来,客体的属性等是客观的,主体的需要(不包括欲望)也是客观的,因而作为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关系的价值也是客观的,是一种客观的价值事实。由此看来,这种观点似乎是一种价值客观主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这种观点实质上是价值主观主义的。因为它同样把人的需要看作是价值的首要条件,同样承认价值必须有载体。区别只在于把需要与想要分开,强调需要的客观性。然而,人的需要与欲望是分不开的。需要已经欲望化、主观化,人为地把需要与欲望分开在理论上会遇到不少困难。
价值客观主义的看法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因为人们所说的价值都是相对而言的,一个孤立的事物只有各种不同的属性和功能,无所谓价值,只有当它与另一个事物发生了关系,它才具有了价值的性质。我们说一个事物有价值,并不是说这个事物本身具有价值,而是说这个事物对于别的什么事物具有价值,价值就存在于这种“对于”之中。价值主观主义看到了价值的这种“对于”性质或相对性,这是合理的。但是,这种观点把价值仅局限于人,无法解释世界中普遍存在的价值现象,而且会得出许多与常识、科学相违背的结论。应该说,价值是普遍存在的,但并不是独立自存的,而是存在于事物之间的相互关联之中,其基础在于事物的相互依赖性,归根到底在于一个事物对于另一个事物的有用性(usefulness)。这就是价值的存在论或本体论基础。
价值是普遍存在的,但在人这里有其特殊性。对于人而言,价值一般地说也是事物对于人的有用性。但由于人能意识到自己需要什么,并能将需要转变为对对象的欲望。因而只有那种能满足欲望的对象才被看作是有价值的。能作为满足欲望对象的事物对于人是具有有用性的,但对于人具有有用性的事物并不都能成为欲望的对象。只有一个事物能成为欲望的对象,并能满足欲望,它才具有价值。因此,对于人来说,价值不仅取决于事物对于人的有用性,还取决于人对事物的欲望,取决于事物与欲望之间的契合性。事物是价值的载体,欲望是价值的根据,事物与欲望之间的契合性是价值的实质。一个事物是否有价值以及它的价值大小就看该事物能否满足欲望以及满足欲望的程度。在这里,价值有三个要件:一是事物的有用性,二是欲望的指向性,三是事物对欲望的满足性。这三个要件就构成了价值的伦理学基础。
从价值的伦理学基础可以看出,事物对于人的有用性与人的欲望的指向性之间的差异必然会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一些客观存在的事物对于人确实有价值,但由于人没有对它产生欲望而并不被人认为有价值;而人的欲望所指向的事物,有些被认为是有价值的,但并不真的对人有价值,有些确实对人有价值,但不是现实存在的。这是一种人所特有的价值误区。这种价值误区是人在存在论意义上的误区,或者说是与人的存在相伴随的误区。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这种误区的范围会缩小,但永远也不可能完全走出这个误区,这种误区是人在价值选择和追求上之所以发生错误的终极根源,但它的存在并不是完全消极的,这种误区的存在为人们的价值观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和转换提供了可能,为开发人的需要和欲望,改变人的需要和欲望结构提供了可能,尤其为创造那些欲望所指向而现实中不存在的事物从而使人生活得更好提供了可能。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种误区的存在是人类之所以有价值创造活动的根据。
与价值的基础相一致,我们可以从存在论和伦理学两个层次上理解价值的一般涵义。
从存在论的意义上看,价值就是一事物对另一事物的有用性。这里所说的“事物”和“有用性”都是存在论意义上的,也可以说是最广义上的。“事物”是指宇宙中相互联系的一切存在,包括实体、属性、功能、过程、关系、活动,等等。“有用性”是指一事物所具有的有助于另一事物生长,存在和发展或能对另一事物产生积极效果的一切性质,包括物质性的、能量性的和信息性的性质。
存在论意义上的价值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意蕴:第一,这一规定是就人类可见的宇宙而言的,就是说,价值是宇宙中任何一个事物对任何一个其他事物的有用性;第二,这一规定不仅是就现实而言的,而且是就可能而言的。就是说,价值是一事物对另一事物现实具有和可能具有的有用性;第三,这一规定是就肯定意义而言的,就是说,有用性是与无用性和有害性相矛盾的概念,价值只涵盖对另一事物的有用事物,不包括对另一事物的无用和有害的事物。换言之,价值概念像自由、真理、正义、爱情等概念一样,对于人类来说,永远只具有肯定意义,不具有否定意义。
从伦理学的意义上看,价值就是人的欲望所指向的、能满足人的欲望的事物的有用性。这里所说的“事物”也是指宇宙中的一切存在;这里所说的“有用性”则是指一事物有助于人生长、生存和发展或能对人产生积极效果的一切性质。这一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规定是与存在论意义的价值规定相一致而又外延较狭窄内涵较丰富的价值规定,可以说,存在论意义上的价值规定是广义的价值规定,而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规定是狭义的价值规定。
伦理学意义的价值规定所包含的特定意蕴在于:第一,价值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事物的有用性,而是人的欲望所指向并能满足欲望的事物的有用性。就是说,单纯的事物有用性,单纯的欲望指向,单纯的能满足欲望性都不能构成价值,只有它们三者共同具备才构成价值;第二,事物对于人的有用性关系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人为构成的,通常是人选择和追求的结果。人是价值的轴心和尺度,在价值关系中处于主体地位。没有人,就没有这种价值关系和价值;第三,事物的有用性是指事物有助于至少无害于人(包括人类整体、人类群体、人类个体)的生存、发展和享受,一切不利于或有害于人的生存、发展和享受的事物都不具有价值,或者这样说,对一个特定的人具有价值的事物,至少不能对所有其他人不利,更不能有害;第四,人的欲望及其满足既包括对能直接满足生存、发展和享受事物的目的性欲望及其满足,也包括对有助于获取能满足生存、发展和享受事物的工具性欲望及其满足,因而以人的欲望为根据的价值可以区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
尽管存在论意义上的价值与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意义不尽相同,但不难发现这两种意义的价值有着共同的结构式,这就是:“X 是有价值的”=“X对于……是有价值的”,这个结构式表明, 价值无论在什么意义上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宇宙中不存在对所有事物都有价值的价值。
二、人的价值与对于人的价值
人类整体是宇宙中的一类事物,人类个体是宇宙中的个体事物,因此可以从存在论意义上和伦理学意义上考察人类整体和人类个体的价值问题。从这两个角度考察所涉及的是人自身的价值问题。另一方面,又可以从伦理学的意义上,即以人的欲望为根据考察宇宙中的事物包括人自己对于人的有用性。从这个角度考察所涉及的是事物对于人的价值问题。这是两个相互关联而又不完全相同的问题。在到目前为止的哲学研究中,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没有作出必要的区分。这是导致价值研究中的诸多混乱和问题的重要根源之一。
人的价值无论是从存在论上看还是从伦理学上看,都是指人的有用性,只是在存在论意义上是指人对宇宙中任何事物(包括人)的有用性,而伦理学意义上是指人对人的有用性。
人对宇宙中任何事物的有用性问题属于存在论的范畴,没有必要在这里进行详细的讨论,不过有两个问题值得提出:一是人类的存在及其活动是否使人类所栖身地球及人类所涉足的宇宙空间更美好的问题。自从人类在地球上出现以来,随着人类文明的进化,人类越来越成为地球的主宰。然而,人类的存在和活动不仅没有使地球和宇宙更美好、更和谐,相反在日益干扰和破坏着地球和宇宙的平衡和和谐,这不仅对地球和宇宙不利,而且日益从根本上威胁着人类的生存。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已经为人类所认识,但远远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把人类看作是地球和宇宙的统治者的价值观念和奴隶般地对待地球和宇宙的生存方式。二是人类是不是宇宙的最后目的的问题。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人类不仅相信人是万物之灵长,而且相信人类是宇宙的最后目的。根据这种观念,宇宙万物乃至宇宙本身的存在完全是为了人,为了人生存得更美好,其价值的大小就取决于它们对于人的有用性的大小,这种观念今天看来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只不过是人类自己的一种偏见。但是,这种偏见仍然影响着人类对待宇宙万物的态度和方式。
人对人的有用性问题,就是伦理学意义上的人的价值问题。长期以来,思想家们都把人的价值看作是一种绝对价值或者目的价值。就是说,人本身就具有价值,这种价值不取决于任何外在的因素。即使一个人对任何其他事物包括人没有任何有用性,他也是有价值的。我们经常把只具有人的形体的白痴或植物人甚至胎儿看作是人,就是因为认为他们具有人的这种绝对价值。世界的万物中为什么只有人才具有这种绝对价值,而其他任何事物都不具有这种价值,这在学理上是无法证明的,过去人们只是相信这一点,似乎并没有考虑到为此提供证明。如果有什么理由的话,也许在于以下两点:一是相信人是宇宙的最后目的。既然人是宇宙的最后目的,宇宙中的其他一切事物最终都不过是人的手段,那当然人就具有了绝对价值。然而,我们没有理由证明人是宇宙的最后目的,尽管我们盲目地相信这一点。二是相信人是上帝的宠儿。既然人是在上帝之下,万物之上,上帝创造宇宙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人的需要,那么人当然具有绝对价值,而宇宙万物只具有相对价值。同样,尽管我们可以把这一点作为宗教信念,但没有科学的根据证明这一点。
如果我们进行哲学的或理智的思考,我们就不能不承认,人并不具有过去人们所相信的那种绝对目的价值。人的价值就在于对于任何事物包括人的同类和自己的有用性,从伦理学意义上看,就在于对于人包括自己的有用性。
人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从外延上看,人至少可以划分为三大类:人类整体,人类群体(包括国家、民族、社区、企业、团体、家庭等),人类个体(个人)。因此,人的价值也可以区分为人类整体的价值、人类群体的价值、人类个体的价值。人类整体的价值在于对于人类群体、人类个体以及人类整体自身的有用性;人类群体的价值在于对人类整体、人类个体、人类其他群体以及该群体自身的有用性;人类个体的价值在于对人类整体、他所参与其中的人类群体、他与之打交道的其他人类个体以及该个体自身的有用性。
在对待人的价值问题上,过去至少存在着以下三方面的片面性:第一,谈人的价值时只谈人类个体的价值而不谈人类整体和人类群体的价值,好像只存在个人的有用性问题,不存在整体的有用性问题;第二,谈人的价值时只谈个人对他人和整体(包括群体)的贡献而不谈整体、群体、他人以及他自己对自己的有用性问题,好像人的价值问题就是个人如何为他人、社会作贡献的问题;第三,谈人的价值时只狭隘地强调贡献而忽视了人的有用性的其他方面,贡献不等于有用性,有用性的含义广泛得多。在许多场合下,即使一个人没有对他人作一点贡献,仅他的存在对他人都具有有用性。
人的价值在于人对于任何事物包括人的有用性,而对于人的价值则在于任何事物包括人对于人的有用性,即对于人生存、发展和享受的有用性,对于人的价值属于以上所谈的伦理学意义的价值,但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而是在部分意义上的。就是说,从欲望可能指向的对象的角度看,对于人的价值属于伦理学意义的价值。
对于人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对于人的价值;二是人对于人的价值,对于人有价值的物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自然事物,也包括人为事物。对于人有价值的人的范围也非常广泛,包括不同的人群,如人类、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个人等,也包括人的活动,如认知活动、生产活动、消费活动,等等。在对于人有价值的物和人这两方面中,人是具有根本意义的。这不仅因为人所面对的事物日益人化,而且因为人的生存、发展和享受越来越离不开他人和社会。
对于人的价值实质上还是一种潜在的价值、自在的价值,只有当人认识到这种价值并纳入到欲望的范围,使之成为欲望的对象,并把它们作为生活的目的或实现生活目的的手段时,它们才成为现实的价值、自为的价值。但是,认识物和人对于人所可能具有的价值,这是人产生对它们的欲望并追求它们的前提,人类的历史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就是不断认识物和人对于人可能具有的价值的历史。
三、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
人的需要或欲望所指向的对象在理性的作用下就会成为人追求的目标或活动的目的。如果以人为中心即以人的需要来思考问题,就不难发现人的需要所指向的目的有两类:一类是旨在直接满足这些欲望的目的,这就是作为目的的目的或基本目的,简称为“目的”;另一类是旨在最终实现这种基本目的的目的,这就是作为手段的目的或派生目的,简称为“手段”。由于人的欲望所指向的无非是目的和手段,同时只有当一个事物作为目的或作为手段时它才能成为满足人的欲望的事物,因而目的和手段对于人都是有价值的,而且对于人而言的所有价值都无非是目的(性)价值和手段(性)价值这两类。这里的目的价值所指是基本目的的价值,即对于人来说是直接的价值,能够直接满足人的生存、发展和享受需要,这里的手段价值是相对于基本目的而言的手段的价值,这种价值对于人来说是间接价值,不能直接满足人的生存、发展和享受需要,而只能满足实现目的(包括基本目的和派生目的)的需要,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构成了两个不同的基本价值领域或价值类型。
明确地从目的和手段的角度把价值划分为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并强调两者不同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其名着《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提出,如果在实践中有某种为其自身而期求的目的,而一切其他事情都要为着它,而且并非全部抉择都是因他物而作出的,那么,这一为自身的目的也就是善自身(或价值自身)。而那些以善自身为目标的他物就是外在的善。他认为,善自身是灵魂的善,因而是主要的、最高的善。其言外之意,外在的善是次要的、派生的善。显然,亚里士多德这里的善自身实际上就是目的善,而外在的善就是手段善,在《大伦理学》中,他更明确提出,有些善是目的,有些善是手段,而且强调目的总比那些手段更好,如健康比为他健康的东西(如医药)更好。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把价值划分为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成为一种主流观念。后来也有一些学者对价值的领域作了其他的划分。例如,美国哲学家培里把价值划分为道德价值、宗教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经济价值、政治价值、法律价值和习惯价值八类;美国哲学家刘易斯在亚里士多德的基础上进一步把价值划为内在价值、固有价值、工具价值和贡献价值;我国比较流行把价值划分为物质价值、精神价值、人的价值等等。但是,到目前为止,亚里士多德的划分仍然为更多的人所接受。其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种划分不仅最简单,便于把握,易于记忆,更重要的是便于判断和权衡价值,十分有助于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选择。
如果我们把价值体系看作一种立体的、向四周扩散的动态结构,那么亚里士多德的划分可以说是把人作为其中的中心,把人的直接需要所指向的各种目的作为其中可以扩展的内圆,把指向各种目的的各种不同层次的手段作为其中可以扩展的外圆。在这种体系中,作为中心的人是根本,一切价值归根到底都取决于人。作为内圆的目的,一方面根源于人的需要和欲望,是完全由人规定的,其价值取决于满足人的欲望的程度,因而所有目的的价值都可以称作为“满足性的价值”。这种价值同时又是相对于人而言的所有价值中的最高层次,是衡量所有手段是否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根据。作为外圆的手段,有着无限多的层次,上一层次的手段又会成为下一层次的目的,它们各自的价值取决于对上一目的实现的贡献,因而所有手段的价值都可以称作“贡献性的价值”。
如果与其他的价值分类进行比较,就可以进一步发现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的分类要比其他的分类更合理。培里曾根据现实生活的不同领域把价值划分为八大类,至少有三个明显的问题:一是普通人很难记全这么多的类型;二是把所有的价值归结为这八大类是不周延的,因为这八个方面不能涵盖人的生活的各方面,而且人的实际生活领域是不断变化的;三是在这八种类型中,人们无从辨识哪些是基本价值,哪些是派生价值,因而容易导致人们在价值判断和选择时发生偏差。这三个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来说是不存在的。
我国流行的把价值划分为物质价值、精神价值、人的价值三大类型,也有两个不足:其一,物质价值、精神价值、人的价值存在着交叉关系,尤其在现代社会,许多东西很难说清楚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如政治、信息的价值)。还有,人的体力是不是物质价值?人的智力是不是精神价值?如果是,它们与人的价值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是这种分类无法说清楚的。这种逻辑上和事实上的混乱在亚里士多德的分类中是不存在的。其二,把价值划分为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人的价值,很容易导致人们认为物质价值的层次最低、人的价值的层次最高,而这种结论可能会导致消极的实践后果。这种问题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分类也是不存在的,因为根据这种分类,对于同一主体来说,目的的价值始终高于手段的价值,而无论其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
说目的对于人有价值,并不是就目的本身而言的,而是就符合目的的事物而言。例如,说快乐是人的目的,并不是说快乐作为目的本身就是有价值的,不是说快乐本身就具有“满足性”,而是说能产生快乐的事物是有价值的。这种能直接产生快乐的事物是目的(性)价值的载体,具有目的价值。因此,目的价值在目的之外,而不在目的本身。在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目的性的价值就是合目的性的事物的价值。在这里,目的只是一种价值尺度,而不是价值载体,它是用以衡量事物是否具有目的性价值及其价值大小的。
与目的是价值尺度而不是价值载体相反,手段是价值载体而不是价值尺度。例如,生产力对于社会发展是一种手段,那么,生产力的手段性价值存在于生产力本身。但是,生产力的价值的衡量尺度却不是生产力本身,而是作为它的目的的社会发展。人们是根据生产力有利于社会发展而说生产力是有(目的性)价值的。也就是说,生产力的价值在于它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性”。因此,一方面,手段价值在手段本身,而不在手段之外;另一方面,手段价值的衡量尺度在手段之外,而不在手段本身。在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手段性的价值就是某种事物合目的性的价值。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的和手段是在“合目的性”的意义上成为对人有价值的,成为“满足性价值”和“贡献性价值”的。因此,合目的性是理解价值的关键,是价值的特质之所在。无论是目的性价值,还是手段性价值,其价值的根据都在于“合目的性”,差别只在于:目的性价值是合目的事物的价值,而手段性价值是事物合目的的价值。
江汉论坛武汉52~56B1哲学原理江畅20002000在价值的基础、内涵和结构等价值论的基本问题上历来存在着众多分歧,本文针对这些分歧阐述了对价值论的这些基本问题的见解。作者认为,价值的存在论基础在于一事物对另一事物的有用性,而价值的伦理学基础则在于事物的有用性、欲望的指向性和事物对欲望的满足性,因而存在论的意义上的价值是一事物对另一事物的有用性,而伦理学的意义上的价值则是人的欲望所指向的、能满足人的欲望的事物的有用性。文章还以人为中心把价值区分为“人的价值”与“对于人的价值”、“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的根据都在于“合目的性”。“合目的性”是理解价值的关键,是价值的特质之所在。价值/人的价值/对于人的价值/目的价值/手段价值江畅,湖北大学哲学研究所教授 武汉 430062 作者:江汉论坛武汉52~56B1哲学原理江畅20002000在价值的基础、内涵和结构等价值论的基本问题上历来存在着众多分歧,本文针对这些分歧阐述了对价值论的这些基本问题的见解。作者认为,价值的存在论基础在于一事物对另一事物的有用性,而价值的伦理学基础则在于事物的有用性、欲望的指向性和事物对欲望的满足性,因而存在论的意义上的价值是一事物对另一事物的有用性,而伦理学的意义上的价值则是人的欲望所指向的、能满足人的欲望的事物的有用性。文章还以人为中心把价值区分为“人的价值”与“对于人的价值”、“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的根据都在于“合目的性”。“合目的性”是理解价值的关键,是价值的特质之所在。价值/人的价值/对于人的价值/目的价值/手段价值
网载 2013-09-10 21: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