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的自负》补论A “自然的”和“人为的”

>>>  讀書—連接古今充實信仰  >>> 簡體     傳統

补论

--------------------------------------------------------------------------------

补论A


  “自然的”和“人为的”

  现行的科学和哲学用语受亚里士多德传统影响甚深,因此,现有的二分法和比对词,通常不但不能正确表达为第一章讨论的问题提供了基础的那些过程,实际上它们还妨碍了对这些问题和难点本身的理解。在这一部分,我将对这种划分上的一些困难加以评论,希望多少熟悉了这些理解的障碍之后,会在事实上促进理解。
  我们可以从“natural”(自然的)一词入手,它是许多争论和许多误解的起源。“natural”这个词的拉丁语词根和它在希腊语中的同义词“physical”的词根,其原义都是来自描述各种成长现象的动词(分别是nascor和physo;见科菲尔德,1981:111-150),因此,可以合理地把任何自发成长的、不是由某个头脑特意设计的东西一概称为“自然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传统的、自发演化而来的道德规范,完全是自然的而非人为的,因此把这些传统规则称为“自然法则”(natural law)也许没有什么不妥。
  但是,惯用法并非随时都会有助于对我刚才提到自然法则的理解。相反,它倾向于把“自然的”一词的所指局限于(如我们在第一章中所见)内在的习性或本能,它们与演化而来的行为规则相冲突。如果只把这些内在反应称为“自然的”,如果——更糟糕的是——只有那些维持现状所必需的东西,尤其是那些小群体或相互有直接接触的共同体的秩序,才被说成是“好的”,那么对于在服从规则以适应环境变化上迈出的第一步,即走向文明的第一步,我们便只能称之为“非自然的”,甚至是“坏的”。
  假如“自然的”只能被用来指内在的或本能的,而“人为的”只能用来指设计的产物,那么文化进化的结果(如传统规则)显然既不是前者也不是后者——因此它不但是“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而且还处在“自然的”(即“本能的”)和“人为的”(即理性设计的产物)之间。对“自然的”和“人为的”这种非此即彼的两分法,以及与此相关的对“感情”和“理性”的类似划分,使人大大忽略和误解了文化进化中关键性的外展过程(exosomatic process),正是这个过程产生了决定着文明成长的传统。这些二分法实际上是把这个领域以及这些过程打入了乌有之乡。
  但是,如果我们超越这些二分法,我们就会看到,真正和感情相对的不是理性,而是传统的道德规范。行为规则传统的进化——它处在本能的进化过程和理性的进化过程之间——是一种独特的过程,把它视为理性的产物是十分错误的。这些传统规则显然是在进化过程中自然地生长起来的。
  生长并不是生物有机体独有的属性。从人尽皆知的滚雪球到风暴的蓄积或晶体的形成——或流沙、或山脉的隆起和复杂分子的形成——自然界充满了尺寸或结构增长的事例。只要想一下有机体之间相互关系结构的出现,我们即可发现,用“生长”一词来形容它们,不管从词源学还是从逻辑的角度说,都是完全正确的;这也就是我给予这个词的含义,即它指出现在一个自我维持的结构中的过程。
  由此可见,继续把文化进化和自然进化相对立,会陷入前面提到的陷阱——对自觉设计下的“人为”发展和以表现着不变的本能特点为由而被认为是“自然”的现象之间做出的非此即彼的二分法。这种对“自然现象”的解释,易于使人走上建构论理性主义的方向。虽然建构论的解释毫无疑问优于有机论的解释(如今已被作为空无一物的废话而普遍遭到拒绝),因为它仅仅是用一个未得到解释的过程来取代另一个这样的过程。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进化过程——它们都是完全自然的过程。文化进化虽然是一种独特的过程,但是它在许多重要方面仍然更像是遗传和生物进化,而不像受理性或对决定的后果之预先可知性支配的发展。
  人类交往秩序和生物有机体秩序之间的相似性,当然是一种常被注意到的现象。不过,只要我们无法解释自然的有序结构是如何形成的,只要我们仍缺少对进化选择的说明,我们有所意识的相似性就不会对我们有多大帮助。由于有了进化选择的认识,我们现在便掌握了普遍理解在生命、智力和人类交往关系中秩序形成的关键。
  其中有些秩序,就像智力中的秩序一样,有时也能够形成一些低水平的秩序,但是它们本身却不是更高层次上的秩序的产物。这促使我们认识到,在解释或说明在秩序等级中处在较低水平的秩序时,我们的能力是有限的,正像我们没有能力解释或设计更高层次的秩序一样。
  在对涉及这些传统术语的明确用法的一般性问题做了阐述之后,我们可以拿大卫·休谟为例简单地指出,甚至我们的传统中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也一直被这些错误的二分法所造成的误解所迷惑。休谟是个特别好的例子,因为他不幸为我更愿意称为“自然现象”的道德传统选择了“人为的”这个术语[大概是从习惯法作者的“人为原因”(artificial reason)这种说法中借来的]。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居然使他被当成了功利主义的奠基人,尽管他曾强调“虽然公正原则是人为的,它们却不是任意的”,因而“把它们叫做自然法则也没有什么不妥”(1739/1886:Ⅱ,258)。他竭力维护自己避免受到建构主义的误解,解释说,他“只是假定那些想法是一下子形成的,而事实上它们是在不知不觉中逐渐产生的”(1739/1886:Ⅱ,274)。(休谟在这里利用了苏格兰道德哲学家称为“推测的历史”这一构想,见斯图尔特,1829:Ⅶ,90;梅迪克,1973:134-176。这种构想后来常常被称为“合理的重构”——所采取的方式有可能造成误导,但是比它年轻的同代人亚当·弗格森却学会了系统地加以避免。)如这些语句所示,休谟已很接进于进化论的解释,他甚至意识到了“任何形态,除非它具备必要的生存能力和器官,它是不可能持久存在的:必须不间断地尝试一些新的秩序和经营;直到最终某种能够支持和维护它自身的秩序诞生”;人也不能“自以为是一切动物中的例外,(因为)在所有生物间不息的战争”肯定会继续下去(1779/1886:Ⅱ,429,436)。有个人说得好,他实际上认识到了“在自然和人为之间还有第三种范畴,它兼有两者的某些特征”(哈康森,1981:24)。
  试图揭示这种自组织结构是如何由一个创造性的头脑形成的,以此来解释它的功能,这种诱惑是极大的;因此可以理解的是,休谟的一些追随者也以这种方式解释他的“人为的”一词,在它上面建立了一种功利主义的伦理学,按照这种学说,人是在自觉地根据道德规范的功用来选择它们。对于一个强调“道德原则并不是理性的结果”(1739/188:Ⅱ,235)的人来说,把这种观点归到他的名下,看上去未免有些荒唐,但这样的误解发生在爱尔维修这类笛卡尔式的理性主义者身上是很自然的,边沁正是从他那儿明确地演绎出了自己的构想(见埃弗雷特,1931:110)。
  虽然我们在休谟以及曼德维尔的着作里,可以看到自发秩序的形成和选择进化这一对概念的逐渐浮现(见哈耶克,1967/1978:250,1963/1967:106-112,1967/1978a:249-266),不过是亚当·斯密和亚当·弗格森首先对这种观点做了系统的运用。斯密的工作标志着一种进化观的突破,它逐渐取代了静态的亚里士多德观点。19世纪一位宣称《国富论》的重要性仅次于《圣经》的热情分子常常受到讥笑,但是他的夸张或许并不是过甚其辞。甚至亚里士多德的门徒托马斯·阿奎那,也情不自禁地说,multae utilitates impedirentur si omnia peccata districte prohiberen-tur——禁绝一切罪恶,诸多益事亦将受阻(《神学大全》,Ⅱ,n,q.78i)。
  有些作者已经承认斯密是控制论的创立者,而最近对查尔斯·达尔文笔记的研究则显示出,达尔文在关键的1838年读了亚当·斯密,使他做出了决定性的突破(沃齐默尔,1977;格鲁伯,1974)。
  可见,建立一种进化理论的主要动力,是来自18世纪苏格兰的道德哲学家,这一理论不同的学科变种,即人们现在知道的控制论、一般系统论、协同论、自动生成论,等等,此外还有对市场系统优越的自我生成秩序的过程以及语言、道德规范和法律进化过程的理解(乌尔曼-马伽利特,1978;凯勒,1982)。
  然而,甚至在一些经济学家中间,亚当·斯密仍然是个供人逗乐的笑柄,他们至今没有发现,必须把分析自我生成秩序的过程。作为任何研究市场秩序的科学的主要任务。另一位伟大的经济学家,较亚当·斯密晚一百多年的卡尔·门格尔,清楚地认识到了“这种生成因素(genetic element)和理论知识的认识是不可分的”(门格尔,1883/1933:Ⅱ,183及以下各页;他对“生成”一词的早期用法,见门格尔,1871/1934:Ⅰ,250)。主要是由于在理解通过进化和秩序的自发形成而产生的人类交往方面作出的这些努力,使这些观点变成了研究复杂现象的主要工具,因为有关单一因果关系的“机械规律”,已不再适合用来解释这种现象了(参见补论B)。
  近年来,这种进化论观点的传播,对研究的发展发生极大的影响,以至1980年的德国自然科学家与医务工作者协会大会的一份报告也会说,“对于现代科学而言,事物和现象的世界已经变成了结构和秩序的世界”。
  最近这些自然科学中的进展,说明了美国学者西蒙·帕顿是多么正确。他在将近90年以前就曾写道:“就像亚当·斯密是最后一个道德学家和第一位经济学家一样,达尔文是最后一个经济学家和第一位生物学家。”(1899,XXIII)其实亚当·斯密的地位远不限于此:他所提供的范式后来变成了许多科学工作分支的一件威力强大的工具。
  进化观有其人文学科的来源,最好的事例莫过于生物学从人文学科中借用词汇的情况。“genetic”(遗传的;生成的)这个词,如今大概已经成为生物进化理论中一个基本专业术语,在托马斯·卡莱尔把它引入英语之前,最初显然是以德语形式(genetisch)(舒尔茨,1913:I,242)在赫尔德(1767)、弗里德里希·舍勒(1793)和维兰德(1800)的作品中被使用的。在威廉·琼斯于1787年发现了印欧语言的共同祖先以后,它尤其在语言学中得到了采用。到了1816年弗兰兹·鲍普对它做出深入的阐述时,文化进化的观念已经变成了常识。我们发现在1836年洪堡再次使用这个词(1977:Ⅲ,389,418),他在同一本着作中还认为,“如果人们把语言形态理解为最自然的、连续性的现象,那么他必然会像对待自然界的一切起源一样,把它归因于一个进化系统”(我得感谢杜塞尔多夫的凯勒教授提供了这句话)。洪堡也是一位个人自由的伟大支持者,这是出于偶然吗?在查尔斯·达尔文的着作发表后,我们发现许多法学家和语言学家(他们知道在古罗马就有他们的血亲;见斯泰因,1966:第三章)抗议说,他们是“达尔文之前的达尔文主义者”(哈耶克,1973:153)。直到威廉·贝特森的《遗传学问题》(1913)发表之后,“遗传学”才迅速成为生物进化论的特殊名称。这里我们会服从贝特森为它确定的现代用法,即经由“基因”(genes)的生物遗传,以此把它和经由学习的文化遗传区别开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区别总是可以得到明确的贯彻。这两种遗传形式经常是相互作用的,尤其是通过决定着什么可以、什么不可以由学习(即通过文化)传递而得到遗传(genetic inheritance)。


哈耶克 2013-08-23 09:01:00

[新一篇] 《致命的自負》第九章 宗教與傳統的守護者

[舊一篇] 《致命的自負》補論B 人類交往問題的復雜性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