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 第 二十一 篇(麦迪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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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独立日报》撰写
  第二十一篇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在最近三篇论文中已经概括地回顾了描述其他邦联政府的特征和命运的主要情况和事实,现在我要继续论述我们的现有制度已经使我们失望的那些最重要的缺点。为了给适当的改正作出一种可靠而令人满意的判断,我们绝对需要熟悉这种弊病的程度和恶劣性质。
  目前邦联政府第二个最明显的缺点,就是它的法律完全缺乏支持。现在组成的合众国没有权力通过罚金、停止或剥夺权利或以任何其他合法方式来强制人民服从决议或惩罚违犯决议的人。没有明确授与他们对不尽职责的成员使用武力;如果说基于各州间的社会公约的性质,这种权利应当划归联邦首脑,那也一定是不顾邦联条款第二条的有关部分进行推论和解释。这一条说:“各州得保留国会未曾明确授合众国的各项权力、权限和权利。”毫无疑问,假定这种权利不存在是极其荒谬的,但是我们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要末接受那个看来荒谬的假定,要末把这个条款推翻或者搪塞过去。这个条款是新宪法的反对者近来一再颂扬的题目,新宪法正因为没有这种条款,曾经受到许多貌似有理的责备和严厉的批评。如果我们不愿削减这条被称赞的条款的力量,我们就不得不得出结论说,合众国提供了一个特殊的政府标本,这个政府连执行法律的宪法权力的影子都没有。从已经援引的例子中可以看出,美国邦联在这方面不同于任何类似的其他制度,并且在政治界展示出一种前所未有的新现象。
  各州政府缺乏相互保证,是联邦计划中另一个重大缺点,在组成联邦的条款中,并未申明这类保证。假如从效用考虑,暗示应有一种不言而喻的保证,要比从同样的考虑暗示应有一种不言而喻的强制权力会更加昭着地背离上述的条款。缺乏保证,后果虽然可能使联邦遭到危险,但是并不象联邦的法律缺乏宪法支持那样会直接侵犯联邦的存在。
  如果没有保证,来自联邦的、能抵制那些有时威胁州宪法存在的内部危险的帮助,也一定不存在了。篡夺权力的情形会在每个州里抬头,摧残人民的自由,而全国政府除了悔恨交集地眼看其侵害以外,在法律上什么事也不能做。成功的派别能在秩序和法律的废墟上建立苛政,而联邦在宪法上却不能为政府的同情者和支持者提供任何帮助。马萨诸塞州勉强摆脱的动乱局势,证明这类危险并非推论出来的。假如政治煽动者有一个凯撒或克伦威尔来领导,那么,谁能决定最近动乱的结局呢?谁能预测,在马萨诸塞州建立起来的暴政,对新罕布什尔、罗得岛、康涅狄格或纽约等州的自由会产生什么影响呢?对州的重要性的过于自豪,启发某些人反对联邦政府中的保证原则,认为它含有一种对其成员的内部事务的多余干涉。这类顾忌会使我们失去可望从联合中得到的一种主要益处,它只能来自对条款本身性质的误解。它并不能阻碍大多数人民用合法而和平的方式来改革各州宪法。这项权利是始终不会消失的。保证只能对暴力造成的变化起作用。对于预防这类灾祸,不能规定过多的限制。社会的平安和政府的稳定,完全决定于对这个问题所采取的预防办法的效力。在政府的全部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地方,一个州发生局部或偶然骚动时,采用暴力纠正法的口实也就少了。在民主政体或代议政体中,对于管理不善的自然纠正办法就是变动人事。国家当局的保证,不但能对付社会上党争和民变的动乱和暴行,同样也能对付统治者的篡权行为。
  用定额规定各州向国库捐献的数量的原则,是邦联政府另一个主要错误。前面已经指出,各州厌恶为应付国家急需而作出足够的贡献,而且在为此所作的试验中,已充分表现了出来。 现在我完全是用各州平等的看法来谈这个问题的。凡是习惯于设想产生和构成国家财富的情况的人,必然感到满意的是,没有可以确定其等级的共同准则或标准。无论土地的价值或人数(这些已先后被提出作为各州贡献的准则),都不能认为是适当的标本。如果我们把尼德兰联邦的财富和俄国或日耳曼,甚至法兰西的财富进行比较,如果我们同时把尼德兰的狭小地区的土地总值和总人口同上述三个国家中任何一国的广大地区的土地价值和总人口比较一下,我们立刻就会发现,这两个对象的大小与那些国家的相对财富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如果把美国某些州作同样的比较,就会得出同样的结果。让我们把弗吉尼亚与北卡罗来纳、宾夕法尼亚与康涅狄格、马里兰与新泽西进行比较,就可以确信,这些州各自的纳税能力,同它们的土地面积的比例或其人口总数的比例没有类似之处。用这个方法对同一州内各县进行比较,也同样可以说明这种情况。如果我们用土地总值或总人口作为标准,那么凡是熟悉纽约州的人,没有人怀疑:金县的流动财富比蒙哥马利县的流动财富看来要大得多。
  各国的财富决定于各式各样的原因。位置、土壤、气候、物产性质、政府性质、公民的天资、他们掌握知识的程度、商业、技术和工业等方面的状况——这些情况以及其他许多过于复杂、微小或过于偶然、以致无法逐一详述的情况,在各国相对富饶方面造成难以想象的差别。结果很明显,不可能有衡量国家财富的共同标准,当然也就没有决定各州纳税能力的一般的或固定的准则了。因此,用诸如此类的准则来规定邦联成员纳税额的企图,必然会造成明显的不平等和极大的压抑。
  如果能够想出任何方法来强迫各州依从联邦的要求,那么,在美国,这种不平等本身就足以造成联邦的最后的灭亡。受难各州,不会长期同意在这样的原则上保持联合:它把公共负担用非常不公的办法进行分配,并且打算使某些州的公民变得贫穷,受到压迫,而其他各州公民则几乎感觉不到他们需要承担的一小部分负担。但这是与定额和征收原则分不开的一种弊病。
  除非授权全国政府用自己的方法筹措收入,没有任何方法可以避开这个麻烦。进口税、国产税,总之一切消费品的关税,好比一种液体,到时候总会与付税的财力相平衡的。每个公民的纳税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便,而且可视其资力加以规定。富人可以浪费,穷人能够节约;只要适当选择适于征税的商品,就经常可以避免个人受到压迫。如果在某些州里发生对某些商品征税不公平的现象,这些现象多半会被其他州里对其他商品征税的同样不公平现象所抵消。在时间和事物的进程中,平衡,就它能在如此复杂的问题上的实现情况而论,将会在各地建立起来。或者说,如果不公平现象仍旧存在,那么这些现象在程度上既不会如此严重,在作用上如此一致,也不会在外观上如此可厌,就象在任何可以以想象的范围内由于指标而必然产生的那种可厌的外观一样。
  消费品税的明显优点,在于本身具有防止过度的性质。它们规定自己的限度;不破坏扩大税收的目的,就不能超越这个限度。当这种限度应用于这个目的时,下面这句话是既恰当又俏皮:“在政治算术中,二加二并不经常等于四。”如果关税太高,它们就会使消费减少,征不到税,于是纳入国库的成果还不如把税收限于适当范围内的时候多。这样就能完全防止用这种税收对公民进行任何具体的压迫,这本身也是对征税权力的一种自然限制。
  征收这种税通常是用间接税的名义,在长时期内必然会成为本国筹措收入的主要部分。那种直接税,主要是房地产税,可以采用分摊的规则。无论是土地的价值或人数都可以作为标准。一个国家的农业情况和人口的密度,彼此是互相关连的。通常为达到既定目的,人数由于简单而准确,往往被优先采用。在每个国家,估计地价是一项非常困难的任务。在一个尚未完全安定、正在不断改进的国家里,这种困难几乎会增加到无法进行的程度。正确估价的费用,在一切情况下是一个不可轻视的障碍。在事情的本质方面可以发现,在对政府的任意决定权没有限制的税收部门里,建立一种同这一目的并不矛盾的固定税则,所带来的麻烦要比全部保留这种权力少得多。
  普布利乌斯
  
  原载1787年12月14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 2013-08-23 08: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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