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宪政挫败与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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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世界各地时兴反启蒙。当前中国的国学热,其中最极端的主张,底色也是否定启蒙运动以来的现代文明。从根底上看,这不是理论论争,而是史实的考查问题;摘引某些学者的推断不足于澄清真相,问题的答案只能在史料中寻找。

 辛亥革命,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成立,终结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固有体制;五族共和,民主,宪政,法治,成了文武百官、朝野上下的口头禅。可是,好景不长,只有四年光景,民国招牌被中华帝国洪宪元年所取代。从思想渊源来说,这是鸦片战争以降特别是甲午战争失败后启蒙运动成败的记录;是研究启蒙和宪政历史命运的很有价值的个案。
                    
 民初宪政的成就和缺陷
 
 辛亥革命第一枪在武昌打响,辛亥革命后第一个宪法文件也在这里制定。1911年10月10日起义,11日由起义领导人和谘议局推举黎元洪为都督;17日制定了《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组织了适应战争环境的中华民国军政府; 25日修订了这个条例,颁布实行《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实行“公推都督一人,执行军政一切事宜”的制度,但规定“除关于战事外,所有发布命令关系人民权利自由者,须由都督召集军事参议会议议决施行。”同时设立稽查员,“由起义人公推,请都督任用”,检查各军队和各部、各机关。[ 《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北京版605~608页。]从而显示了民主革命的一些特点。而在10月28~11月13日期间制定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是辛亥革命后第一个宪法文本,也是当时同类文件的范本。

 这个约法指导思想非常明确,一要三权分立;二要保护公民的自由。草案第二条规定:“鄂州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之”。在规定“人民一律平等”的同时,规定“人民自由言论着作刊行并集会结社”;“人民自由保有财产”;“人民自由营业”等八项自由。在随后支持共和而宣布“独立”的各省中,大都追随《鄂州约法》,坚持三权分立和保障公民自由等原则。例如, 1911年12月29日通过的《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军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各部政务员,与议会法院三部构成之。”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七册第143~147页。]

 这些宪法文本的集大成者,是民国元年(1912)3月11日公布实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个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同《鄂州临时约法草案》一样,是同盟会的重要领袖宋教仁。它的基本精神与文字,同《鄂州临时约法草案》也是一脉相承的。它规定人民享有囊括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七项自由权;建立三权分立体制:“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则“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并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官独立审判”,并相应建立法官不得免职、转职、减俸等制度,为司法独立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这些文本大体与现代各国的宪法相同,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而且在《临时约法》制定以前,坚持三权分立原则已经成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现象。例如,1912年1月31日临时参议院列入“政府交议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案”,当天上午“讨究结果:公议由秘书长起草,咨复政府,并将原案退回。”第二天发出的咨文写道:“宪法发案权应归国会独有。而国会未召集以前,本院为惟一立法机关。故临时组织法应由本院编定。今遽由法制局纂拟,未免逾越权限。”[ 《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影印版,议事录第10页、议决案汇编第2页。]坚决将这个越权的法案退回去了。但是,当时和后来的学者指出《临时约法》也有一些根本性的缺陷,给后来的政治生活留下祸根。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它没有为公民的自由权利建构切实的保障。

 这些文件列举了公民应该享有的自由权利,包括“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有言论、着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居住迁徙之自由”、“书信秘密”、“信教之自由”等等。这些规定表明民主革命的先驱们力图带领中国攀上人类文明已有的高度。但是,它也留下了一些大漏洞:
 1912年3月11日临时参议院通过并公布了《临时约法》,第二天,从英国学习法律归来的章士钊立即撰文揭露它没有解决公民自由的保障问题。“《约法》曰:‘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则如之何?以此质之《约法》,《约法》不能答也。”他指出,这是许多成文宪法的共同缺陷,应该吸取英美法系的优长予于补救:“然人欲滥用其权,中外一致。于是英人之保障自由,厥有一法。其法维何?则无论何时,有违法侵害人身之事件发生,无论何人(或本人或其友)皆得向相当之法廷呈请出廷状(Writ of Habeas Corpus,现译人身保护令)。法廷不得不诺,不诺,则与以相当之罚是也。出廷状者乃法廷所发之命令状,命令侵害者于一定期限内,率被害者出廷,陈述理由,并受审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个人自由全受其庇荫……兹制者,诚宪法之科律也,吾当亟采之。”[ 章士钊:<临时约法与人民自由权>,《章士钊全集》第2卷第85、86页,文汇出版社2000年上海。]尽管1949年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草案和宪法都接纳了这个批评意见,规定要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但都没有付诸实施。

[ 1913年10月拟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天坛宪草》)第五条规定:“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1923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一字未改,保留了这个条文。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八条则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延迟。”(《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552、1105页。)]

    与此同时,章士钊还指出,《临时约法》的有些规定为行政侵犯司法独立留下了隐患。《临时约法》第10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章士钊揭露,所谓平政院属于行政裁判系统。“平政院者,即行政裁判所之别词也。凡有平政院之国,出廷状之效力必不大,何也?人民与行政官有交涉者,乃不能托庇于普通法廷也……使行政权侵入司法权,则约法所予吾人之自由者,殆所谓猫口之鼠之自由矣。”[ 章士钊:<临时约法与人民自由权>,《章士钊全集》第2卷第86~87页。]因此,他坚决主张删除这一条。

 此外,这些文件无一例外都附上一条尾巴:“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156~157页。]历史已经证明,它为专制统治者制定恶法肆意“依法”剥夺公民的自由大开方便之门。20世纪中国社会精英的认识远远没有达到18世纪美国建国领袖们的思想高度。在1791年12月15日批准生效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世界人权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成都版第285页。]正是依仗努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制度平台,美国不断揭露和克服自身的弱点,演变成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

 (二)它没有建立彻底的三权分立和互相制约的制度。

 失去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和专横。《临时约法》设计的三权分立制度的严重缺陷是参议院(国会)的权力没有受到必要的制约。

 它规定:“参议院对于国务员(总理和各部总长),认为违法或失职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但是,如果行政系统严重不满立法系统的作为,却没有救济的手段。与多数现代国家的宪法不同,总统没有解散国会的权力,没有办法把矛盾诉诸国民作最后的裁决。

 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以袁世凯为代表的行政权非常强大,而国民党控制的国会则处心积虑冀图推行内阁制,把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两强相遇,如何良性互动?如果制度设计合理,有可能压制双方过大的欲望,在冲撞中谋求妥协;即使妥协无望,也可以在既定的轨道中重组内阁或解散国会,保持政府正常运作。可是,《临时约法》设计的制度漏洞导致双方都走向极端:袁世凯干脆摧毁国会,成立御用的参政院,复辟帝制;国民党控制下的那些国会议员除少数洁身自爱者外,则纷纷利用自己的身份在政坛中翻云覆雨,公开或暗中谋取私利,最后以5000大洋一票的价格出卖灵魂,贿选曹锟为大总统!两败俱伤,双方都留下千古骂名。

 “初生之物,其形必丑。”任何国家的民主宪政都不可能一开始就十全十美;不断补漏、增强才会走上康庄大道。应该肯定,民初民主宪政有过良好的征兆,必然失败论流于表面,没有深刻揭示内在的复杂关系。

 辛亥革命后成立的临时参议会就有不俗的表现。除了上面谈及的以外,还有几个事例:

1. 实事求是,承认现实,平稳过渡。

 与许多国家的民主革命不同,辛亥革命不但没有出现骇人听闻的对王公贵族和其他特权阶层的屠杀,反而承认现实,继续保持原有待遇。1912年2月6日参议院通过决议,规定“清帝逊位后其岁用四百万元由中华民国给付”,“其原有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其宗朝(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同时规定满蒙回藏各旗“王公世爵概仍其旧”,“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民国得设法代筹生计”,“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取”。[ 《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庶政案第2、1页。]

 对清代法律则采取稍加修改,全盘继承的方针。根据孙文解除临时大总统职务前的提议,参议院通过决议:“所有前清时规定之《法院编制法》、《商律》、《违警律》及宣统三年颁布之《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并先后颁布之《禁烟条例》、《国籍条例》等,除与民主国体抵触之处应行废止外,其余均准暂时适用。惟《民律》草案前清并未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民事案件,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 《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议决案汇编》法制案第119页。]

 总览当时情况,在革命外衣下,改良的气味十分明显。

2.否决行政系统的违法建议。

 孙文号称创国元勋,后来更被国民党尊为“国父”,但在民国元年(1912)担任临时大总统期间在参议院碰了两次钉子。

 除了上面已经谈及的孙大总统将法制局所拟的《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案》咨送参议院,被参议院退回外;另一次是急于找钱的临时政府为取得贷款,满足日本人觊觎已久的图谋,强迫逃亡到日本的盛宣怀将汉冶萍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日本人。当孙文将这笔贷款案咨请参议院批准时,它通过决议:“佥以汉冶萍煤铁公司与日人合办,丧权违法。前由本院两次质问,政府派员答复,毫无理由之可言。此事既未交本院议决,无论股东会能否通过,本院决不承认。”[ 《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否决案第4页。]孙文的算盘落空了。

 尽管开局良好,民国宪政进程还是中断了!个中原因安在?

 有好些学者认为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低下、仍然是农业经济时代是中国民主宪政失败的主要原因。不过,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确立了宪政制度,那时离产业革命肇始之日还有50年以上;通常认为产业革命完成于19世纪三四十年代,更是150年以后的事了。美国宪法颁布于1787年,当时也是一个农业国家,两百多年来其宪政却一直运行无碍,日趋完善。中国就生产力水平来说,与近代早期的英美差别不是太大;而经过鸦片战争以来60年创巨痛深的折腾,从1901年开始,朝野上下对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认识已经基本一致;作为有悠久商业传统的国家,经济领域也不乏契约精神。毋庸讳言,一个尚未现代化的幅员辽阔的大国,地区差别是十分悬殊的,但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带和长江两岸恰好又是新型民间社会组织(最有代表性的是各种商会)的发源地和政治家的摇篮。
 当时的迫切任务是为人的解放和经济发展寻求政治保障,经济发展的障碍不在经济本身;民主宪政受挫的答案必须在经济领域以外去寻求。
 
 国家主义、民族主义情绪压倒了公民权利诉求
 

 近代世界任何一次大革命或重大政治事件都会留下一些震古铄今的文件。从1215年英格兰的《大宪章》到《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人权法案》到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都标志着文明的进展。

 辛亥革命是中国历史的转折点,它留下的文字不可谓不多,但作为历史文件去审读,传递给后人的是什么信息呢?

 武昌起义后的第三天,以都督黎元洪的名义,向海内外发布了《布告全国电》等十个电文。其中包含“永久建立共和政体”、实行“国民主义”,“查旧日满清流毒之由,在于政体专制太甚,民气不扬,以致利无由兴,弊无自除。亟应将全鄂地方改为共和政体” 等字句;但这些字眼寥寥可数,一闪而过,不是文告的主体。连篇累牍的是光复汉族江山的呼喊:

 “今日是我汉人脱离地狱更生之秋,满奴恶孽贯盈之日矣。”

 “愿我族协力同心,复黄帝衣冠之旧,执戈起义,启中华礼教之源。”

 “拯同胞于水火,复大汉之山河。”

 “中国亡于满洲已二百六十余年,我国民而有爱国心者,必当扑灭满清,以恢复祖国。”

 “深恨胡虏,非我族类”。

 “……殄灭满族,以雪乃祖乃宗之耻辱,诛戮汉奸,以登亿万生灵于衽席。”[ 曹亚伯:<武昌起义>,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五册第136~153页。]
 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一时一地的现象。

 起义各省的文告,内容惊人的一致,基调都是民族主义,而且贯穿其中的是为汉族报仇雪耻的满汉对立或者华夷有别的观念。请以思想观念最为开放的江苏(包括它管辖下的上海)为例:

 上海《军政府布告》:“满政府者,乃马贼之遗孽,凡我汉族同胞必当仇视者也,……共讨满贼,报我汉族之仇,共建共和民国”。

 江苏都督府的大旗上写的是“中华民国军政府江苏都督府兴汉安民”。[ 郭孝成:<江苏光复纪事>,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七册第3、6页。]
 而在全国性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有关文告上,打下的也是狭隘民族主义烙印。孙文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发表的文告中,“满人窃位”、“逆胡猾夏,盗据神州”、“异族专制”、不要“为异族效命”、“重睹汉仪”等字句比比皆是[ 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八册第16~20页。]。

 一个有趣的插曲是1912年2月15日(腊月28),南京临时政府诸公得悉清帝颁布《退位诏》的第三天,在军务、外交、财政等难题堆积如山的状况下,居然不惜辛劳,爬上紫金山去祭奠朱元璋,大拍其马屁:“盖中夏见制于边境小夷者数矣,其驱除光复之勋,未有能及太祖之伟邵【硕】者也。”并且不伦不类地把辛亥革命与朱皇帝捆绑起来:清帝“于本月十二日宣告退位……实维我高皇帝光复大义,有以牖启后人,成兹鸿业。”“非我太祖在天之灵,何以及此。”[ 《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北京版第95~96页。]把接续汉族统治的传统视为一件大事,根本没有想到朱元璋残忍的专制统治与民主革命是格格不入的!

 这不是偶然的失误,不少学者已经一再指出:清末那些以推翻大清帝国为职志的革命派,指导思想颇为庞杂,最为统一和突出的则是推翻异族统治,重建汉族政权。同盟会把“驱除鞑虏”作为纲领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这个意思。

 应该肯定,辛亥革命过程中,对民族关系的处理是比较稳妥的,除了个别省份(如浙江)有些小冲突外,满、汉及其他民族和平合作,实现了政权交替。就以浙江来说,双方在两个条件下停止了冲突:一是旗兵缴出枪械、弹药。二是“旗兵向以兵饷为生,现已改编民籍,一是断不能使之失所,暂仍照旧发给饷项”,可谓合情合理。[ 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七册第135~136页。]广东省更是在各族、各界和各团体代表参加的会议上,由汉满两族代表共同主持会议,选出新政府负责官员和决定当前的重大措施,实现了政权和平转移。在全国范围内,“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的口号也传遍四方。

 行动与语言呈现巨大反差。这既体现了各地绅商的稳健,也反映了汉族华夷之辨的观念根深蒂固,那些革命者的视域太窄,没有把推进民主宪政作为行动的主要推动力。

 以孙文来说,辛亥革命前夕仍大呼“满汉之不容”,康梁是“汉奸”;曾国藩、左宗棠等人“不明春秋大义”;把华夷之辨作为“大倡革命”的重要思想基础![ 《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北京版第60、70页。]《民报》的基调和同梁启超的《新民从报》的基本分歧之一是把满族人视为外国人。用朱执信的话来说是:“夫满洲人之非我国人也,吾辈已熟论之。”[ 悬解(朱执信):<心理的国家主义>,《民报》第二十一号第2页,中华书局2006年北京影印版。]而这一论点的始作俑者是孙文。早在1897年他就公开声明:“帝位和清朝的一切高级文武职位,都是外国人占据着的。”[ 《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88页,中华书局1981年北京版。]

 民族主义情绪弥漫的直接后果是这次革命没有把公民自由权利摆到应有的位置;而启蒙运动的根本诉求恰恰是人的觉醒和公民权利保障。在各国民主革命的文献中这是非常罕见的现象。

 1912年1月1日,孙文宣誓就职,当天发表了两个宣言:《临时大总统宣言书》和《通告海陆军将士文》;这是当时最重要的文告。前者在“尽扫专制之遗毒,确定共和”的名义下,宣布“民族之统一”、“领土之统一”、“军政之统一”、“内治之统一”和“财政之统一”等五个统一“为政务之方针”,却只字不谈公民的自由权利!后者则絮叨:“吾海陆军将士皆深明乎民族、民种之大义”,“而吾皇汉民族之精神,且发扬流衍于无极”!直到1月5日发表的《对外宣言书》,才想到用对现代文明普世价值的认同去解释这次革命的合法性:“天赋自由,萦想已夙”;“吾人鉴于天赋人权之万难放弃,神圣义务之不容不尽,是用诉之武力,冀脱吾人及世世子孙于万重羁轭。”[ 《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8页。]

 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压倒了民主、自由的诉求。民族主义是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阶梯。但是,中国是多民族国家;辛亥革命后,社会精英审时度势,把汉族的民族主义诉求迅速转化为“五族共和”的国家主义。对一个被侵略的衰弱国家说来,这是受到广泛欢迎的转变。可是,这个转变带来新的隐忧:它是自由、民主、法治的宪政国家,还是在共和外衣掩盖下的专制国家?有没有杰出的政治家有足够的智慧集结力量,在实践中纠正文本的缺陷,引领中国走出困境,实现自由宪政?  


袁伟时 2010-07-20 06: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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