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民主·宪政》摘要 2、 毋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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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长期占上风的忘“我”伦理学一直不厌其烦地奉劝人们忘掉”我”,因为”我”是最卑贱、最要不得的,是自私与偏见的代名词,甚至是罪与恶的化身。最“高尚“的人是忘“我”的人,最卑鄙的人是唯“我”的人。
  按照忘“我”论的信条,人们没有权利只为自己而活着。为他人服务是其存在的唯一正当性,自我牺牲是其最高的道德义务。美德开始于自卑:要勇于承认自己的无能、渺小和思维的局限。根据这一信条,一个人必须为他人牺牲自己,必须把他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必须为他人而活着。忘“我”论“把人看成是献祭的动物,认为人没有为自己的理由而生存,为他人奉献是存在的唯一正当性,自我牺牲是最高的道德义务、德性和价值”。利他主义的政治表现是集体主义和国家主义,即认为人的生命和工作都属于国家、社会、民族、种族、群体、政党、帮派等。国家为其所谓的“公益”可以任意处置个人。
  忘“我”的后果是个人在社会整体中无足轻重,属于个人的空间被剥夺殆尽,甚至连个人的人生自由、前途、尊严、婚姻和生命都必须服从“整体“的需要,因而对个人的积极性造成了极大的压制。
  忘“我”是一切乌托邦的道德律令。如果所有的人都能忘“我”,作为争夺权力的政治、调节利益冲突的法律、创造财富的经济活动便都是多余的。既然不可能所有的人都忘“我”,那无权无势者却被迫忘了”我”,另一部分人便可以利用他人忘“我”之际,自己却去贵”我”、唯”我”,去争权、去夺利,其结果注定是部分人的无辜牺牲和全面的道德沦丧。
  忘“我”论的虚伪与荒谬之处在于,它假装“对自己所珍视的价值没有兴趣。”若是人人都视利益如草芥,被转让好处的不就成为多余的吗?每个人把自己不要的东西送给别人,是善行吗?若要使这种(转)让利(益)的行为变成有价值的善行,就必须承认人人都需要利益,就要承认“我”的存在。
  忘“我”是对自己生命价值的作贱,是对他人的嘲弄与对其私生活的无端介入,最终使自己成为权力机器上的螺丝钉,使众人成为权力机器的“加工对象“。无”我”的人是不思考、不感觉、不判断、只待命的人。忘“我”论的背后是要人放弃生命权、把他人当做工具的政治哲学。
  人之所以要拥有作为人的权利,其正当性正是来自“我”的正当性。“权利”是一种道德原则,用来确定和准许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自由。在这个世界上,有一种权利是人类最根本的权利:人类对自己生命的权利。生命的进程是自我生存和自我创造的行动;生命的权利意味着有权作出自我生存和自我创造的行为--它表示:可以自由地做由理性存在所要求的所有行为,以支持、促进、实现和享受他自己的生命。


刘军宁 2013-08-19 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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