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的政治思想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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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家政治思想的特点

    何谓"法家"?中国古代社会"法"与"刑"不分,孔子"德主刑辅",荀子的"治之经,礼与刑",以及当时社会的"刑不上大夫"等等,都是"法"与"刑"不分,而在"法家"理论中,"法"的真正含意是"刑",因此,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家"与其叫"法家",不如叫"刑家"。特别中国古代社会的所谓的"以法治国"的思想,并不是现代意义上"法制"理论,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家"与其说是"以法治国",不如说是"以刑治国",这种"以刑治国"的理论,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和独裁理论。他是为封建专制帝王服务的,但是对于中国广大民众来说是则是一种残暴的统治理论。

    法家的派别,其形成不同于儒、墨,有些近似于道家。它不是由一个宗师培养出来的统一学派,然后又分化成若干分支流派。而法家的师承关系并不那么直接、明显,如韩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但不是受业于法家,而是荀子的弟子。虽然如此,法家,还是战国时期、最有影响、成就最大的一个学派。从时间上看,它贯通整个战国年代,从空间上看,它活跃在七雄并立的各国舞台上。

    战国时期的法家,依其生活的年代,可以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以李惺、商鞅、慎到、申不害为代表,后期法家以韩非为代表。据载,李俚在魏国变法,着有《法经》,后商鞅携此书去秦国,作为改革的重要依据。此书已佚,在前期法家中,商鞅重于刑治,申不害重于术治,慎到重于势治。这也是法家中影响重大的几派学说。韩非是法家中的集大成者,在继承前期法家思想阶前提下,创立了刑术势兼用的政治理论。

    法家学说的一般特点主要有以下四点:

    1、强调以刑治国是法家学说的核心,严刑重罚,使人们不敢犯法,令行禁止,信赏必罚,达到"严而少恩"的地步。法家强调"刑治"与儒家强调"仁政"是不同的,儒家的"仁政"是用来对统治者进行约束的,而法家所谓"法治"则是为统治者服务的,两者的目的不同的。

    2、绝对尊君,强化独裁。先秦备学派对君主的态度,儒、墨、法有共同点,都强调尊君,都维护专制制度。但又有不同,儒家的尊君是有条件的,即"从道不从君",君与道比较,道高于君,也就是政治理想和原则比君更重要,行道是尊君的前提。因而,孔子主张:"道不同,不相为谋","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出仕当官是为了行道,而不只是为了荣华富贵。"邦无道,富且贵,耻也。"墨子主张"尚同",天下臣民一同于君主,是君之所是,非君之所非,君主的好恶就是是非的 己标准。但他在"天志"中,还主张天子与各级官吏应是民选的,会参考"民意";又提出"君臣上下惠忠,父子兄弟孝慈,"强调的是君民上下的各自人格和相互关系。道家不否定君主,但不主张专制,特别是庄子倡绝对自由,敌视君主与专制。先秦诸子,影响重大的学派,唯有法家把君主说成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而臣民都应当是君主进行统治的工具或材料。国君说一不二,他的谱就是法。"一断于法",唯君例外。他们还主张采取一切办法加强国君的权力,大权完全集中于一人之手,保证君主绝对地成为国家之"主",有效地进行专制和独裁。

    3、人性好利与以刑治民。法家把性恶论推向极端,荀子认为人性恶,需要教化,可以转变。法家则认为人人是唯利是图,本性不可改,包括父母子女,只能晓以利害,为我所用。慎到就说,木匠打棺材,愿意人死。"利之所在,忘其丑也"。商鞅说:"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从生到死都是围绕名利转动。韩非的类似说话更多。这是法家的共识,因而,他们的共同主张是,对民众的行动只能用严刑峻法,进行镇压,使之不敢妄动:用高奖重赏,以利诱导,为我役使。在精神上,只要进行"以吏为师"、"以刑为教"的教育即可,其它一切文化、道德都可以不要。在法家的心目中,君主对民的要求,只是平时用其力,战时用其死,如此而已。对臣下,君臣间是"一日而百战",是不得已不用的劲敌,要警惕百倍,随时有可能篡权,随时有可能杀头。人际间唯有利害,相互间有如豺狼。因而,他们认为仁义慈惠是亡国之途,唯有靠峻法威胁才能富国强兵。

    二、前期法家的政治思想

    (一)慎到的势治理论

    慎到,赵国人,生卒年代已不可详考。据《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载,慎到曾游于稷下学官。他是当时很有影响一名学者。慎到曾经有过系统的着述,不过已大部分失传,现仅存《慎子》七篇,从《慎子》和有关援引他的着作看,慎到的政治思想属于法家,而其哲学思想近于道家,是以道家的哲学理论为其法家学说作理论论证的。后来韩非也继承了这个传统。

    1、关于"势"的决定作用

    慎到的政治思想有两个特点:一是他较全面地看到了刑、术、势在治国中的作用,因而他的论述中全面涉及到法家学说的这三个基本范畴,不过在这三者之中,他更为突出了"势",更强调势的作用。二是为了得到"势",他在倡尊君的同时,看到了法的制约作用和民的作用,这是后期法家所无的。

    慎到认为,在刑、术、势诸因素中,势至为重要。所谓"势",就是地位、权势,因而有了势,就能指挥一切,失去势,则只能听命于人。对此,他说:"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譬如,当尧是老百姓的时候,对其左邻右舍也难于调动,而称帝以后,就能在全国今行禁止。"由此现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慎子·威德》下引只注篇名)有了权势,缺德少才的人就能支配贤德智能之士,可见权势决定一切。因此,他认为君主所以成为君主,主要是因为他掌握了权势,而不是由于他道德才能多么超众。正为此,"势"对国君是至为重要的。

    基于对于权势重要性的认识,慎到创造出独特的权力制衡理论。即在一元统治下的权力制衡。慎到认为,君主为保持其政治地位,必须实行独裁统治,国家不能存在二元或多元的统治中心,"两则争,杂则相伤。"(《德立》)关于这一点,慎到说,国家可以多贤,但不可以多君,国家可以无贤,但不可以无君,也就是说,君主的一元化独裁统治是绝对必要的。因此,慎到的制衡,不是指君臣之间的关系,而是指在君主握有绝对权力条件下,重臣之间的分工与制约。他说:"臣有两位者国必乱,臣两位而国不乱者,君在也。"(《德立》)就是说有两个重臣同时握有权力,出现并行权力,必然要相互争夺,比高下,形成动乱,要避免这种情况就必须在国君的牢固控制下重臣之间各有所能,又能权力制衡。

    2、关于势治的要领

    君主如何控制手中的政治权力,以实现其独裁统治,慎到提出了以下几点要领:

    第一,君主以得民要挟臣下。君主要能有效地进行独裁统治,巩固权势,就需要有力量制服群臣,如何制服,慎到提出,最重要的是设法使自己在民众中树立成信,通过得民,来挟制臣下。

    第二,不尊贤。春秋战国时期,尚贤是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问题,其中,儒墨两家持之犹力。慎到则一反儒墨的观点,认为实现君主的绝对统治,必须以否定尊贤为原则。他说:"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佚文》)

    第三,"君无事,臣有事"的统治术。慎到认为,君主治理国家,应该尽量地发挥臣下的作用,让臣下尽职尽责,把事情作好,君主坐收其利,做到"君逸乐而臣任劳"。

    (二)申不害的术治理论

    申不害,京(今河南蒙阳县东南)人,生卒年已不可详考。曾为郑国大臣,后来郑被韩国所灭,申不害归于韩,韩昭侯时任他为相。申不害是战国法家的一个重要流派,在政治上,申不害侧重于术,同时也较为重视刑和势的作用。关于申不害的着作,《汉书艺文志》裁有《申子》六篇,今仅存一篇,保存在《群书治要》中,名为《大体》。

    1、关于术

    关于术,顾名思义,即指权术。术与刑不同,用法的对象是民众,所以法要公之于众,使人人皆知,而用术的对象是群臣,只能由君主藏于胸中,一人操纵。

    为什么君主要用术来驾驭臣下?申不害完全是为君主的利益考虑的,他认为,对君主的致命威胁主要是来自群臣。他说,国君所以要修筑牢固而高大的城墙和严实的门闾,就是为了防止盗贱敌寇的强盗入侵,然而,"今夫弑君而取国政,非必愈城郭之险而犯门间之闭也。"(《大体》)即那些杀掉国君、夺取政权的,不一定是那些越城人户的贼寇。往往是君主左右的近臣。因此,君主首先应该防犯的是大臣,这些人最有篡国弑君的可能。所以,申不害提醒君主们,对于臣下要有清醒的认识,任何大臣都是靠不住的,君主为了维持自己的地位,必须使臣下慑服,其关键在于运用术来驾驭臣下。

    2、用术的要领

    申不害有关实行术治的论述较多,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明君使臣并进辐凑"。(《大体》)即在君臣关系上,有如车轮,国君比作车毅,臣下好象辐条,君臣之间洽如辐条集中于轮毅,臣下每人都直接向君主负责,集大权于国君一人。这样,就可以防止重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大体》)从而,做到"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主处其大,臣处其细。"(《大体》)以达到集国家最高权力子国君一人之手。这就是申不害主张君主用术的目的。

    第二,"正名责实"。即根据每个臣下担任的职位,首先要正名,然后要根据臣的名分去督察他的职守,责令他们完成本职工作,要求每个官吏做到名实相符,忠于君主,检其得失,论其赏罚。这也叫"为人君者操契以责其名"(《大体》)。  正名责实的目的是控制臣下的行为,使臣下严格洛守自己盼职分,即"治不逾官",而群臣的职分又都是君主规定的,治不逾宫就是要求臣下不得违背君主的旨意,逾职行事或擅自妄为。

    第三,"示天下以无为"。无为,本来是道家政治思想的基本范畴,但在申不害的思想体系中,无为与道家的含义己有重大差别。申不害所说的无为,其主要点就是君主把自己的想法或意见隐藏起来,"去听","去视","去智"。喜怒不形于色,使臣下感到君主神秘莫测,既无法去迎会君主所好以成己之私,又不敢违背君主的意志而擅自妄为。这即为"上明见,人备之,其不明见,人惑之。 " 就是君主不暴露自己,臣下则迷惑不测,忐忑不安;反之,君主乐于显示自己,共结果则是不论说的、做的对与不对,都给臣下提供可乘之机,有空子可钻。所以,慎到认为聪明的君主,应该是不露声色,统观全局,洞悉一切。简言之,这叫"藏于无事"。

    三、商鞅的政治理想

    商鞅,原是卫国的公子,公孙氏,名秧,故称公孙鞅,又称卫秧。因在秦变法有功,受封于商,后称商鞅。大约生于公元前三九0年,卒于前三三八年。商鞅曾在魏国国相公孙在手下充当掌管公族事务的小官吏(中庶子)。商鞅"少好刑名之学",公孙痤病危时向魏惠王推荐他作为自己的替代人,惠王未采纳。公孙痤死后、商轶无法施展自己的理想和抱负,洽值秦孝公发布《召贤令》,广征天下之贤才。于是,由魏至秦。

    公元前三五九年,商鞅入秦,求见秦孝公。商鞅本着"良乌择木而栖"的原则,向秦孝公进行试探。前三次会见,首次商鞅谈以"帝道",秦孝公直打磕睡,"弗听"。第二次语及"王道"孝公比前次更不爱听。第三次说之以"霸道","孝公善之"。到第四次会见,商鞅阐述了他的政治主张,"以强国之术说君",孝公非常高兴,与商鞅"语数日不厌",深得孝公赏识。于是任以左庶长(秦国官爵分为二十级,左庶长为第十级),主持变法。从公元前三五九年始到前三五0年的十年间,在商鞅主持下,两次进行变法,被晋升为大良造(官爵第十六级),后又封于商(今陕西商县),称为商君。

    商鞅变法的基本内容也正为当时统治者服务。关于商鞅政治思想的着作,《汉书·艺文志》着录《商君书》二十九篇,今存《商君书》二十四篇,为商鞅及其后学所着,其成书年代不出战国。在战国法家的诸流派中,商鞅以重视刑的作用而独成一家。与慎到、申不害比较起来,商鞅虽然也谈到"术"与"势"但其刑治理论更为细密。

    商鞅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定分》)就是说,法令是人民的生命,治国的根本,防止人民作恶的工具。因而,他认为,治国而抛弃法令,好比希望不挨饿,而抛弃粮食;希望不受冻,而不要衣服;希望向东而两走,愈走愈远。就是说,治国不可一日无法令,法令是国家治乱兴衰的前提和根本。商鞅的"法令"也就是统治民众的"刑法"。

    "刑法"对治国如此重要,主要是由于法有以下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刑法"能够"定分"。"分"指的是人们之间的财产分界或所有权。商鞅说,一个兔子在野地跑,会有一百个人追逐,并非由于兔子可以分为一百份,乃是由于兔子归属的名分未定;在市场上出卖的兔子到处可见,而盗贼不敢夺取,这是由于兔子的归属名分已定。以小喻大,一兔如此,就国事看,名分未定,则会"令好恶大起,人主夺(失去)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其结论是"故大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定分》)这就是说,确定名分,明确财产所有权,是势所必治的办法,不确定名分是势所必乱的办法,甚事会招至失权亡国丢掉社稷的后果。因而,要防止社会动乱,达到君安国治的根本办法是确定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分界,即定分。然而,定分又必须通过法令来实现,法令不明,名分则不定。因此,商鞅主张"立法明分",象古代帝王制造了秤和尺一样,计量明确,大家公认,共同遵守,他说:"故法者,国之权衡也。"因此,要"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努诛之"(《修权》),就是合于法定\\\'程序的给予赏赐,损害公益秩序的者予以惩罚,而前提是有法,有"国之权衡"。

    二是"法令"能够"胜民"。商做说的"胜民"就是要制服民众。他很明确地指出,法律的对象就是人民,法律如果就能起到约束人民行为的作用,国家则必然强盛。他说:"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说民》)要使法能够胜民,其前提是把国家所有的臣民都视为好民,而且要依靠好民。他说:"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好民治,必治至强。(《说民》)就是说,国家要得到治理和强大,要依靠的是奸民,而非"良民",这是由于在商鞅看来,所谓"良民"是讲道义的,顾及个人情义,不肯揭发他人罪恶以自利,个人讲良心但对国家不利。"奸民"则与此相反,为私利不顾一切,以告好、陷害他人个人获利为荣,个人无良心可言但对国家有利,这样,全国人民就会相互监视,彼此告发。法就可以胜民。很明显,在商鞅认为,法律的对象的人民,最主要的功能,是由统治者用来作工具,制服民众,镇压人民。真正做到了这一步,就会国富兵强,所向无故。

    基于上述认识,商鞅对于实行"法令"提出了如下一些原则:

    第一,全国上下都要依法行事,作到令行禁止。对于君主他说:"明君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君臣》)即明君严格遵守法度,不合法度的言、行、事,就不听从,不推崇,不去办。其次是臣属,臣下则"不可须臾忘于法","使吏非法无以守"。(《慎法》)即各级官吏等执法人员,时刻不能忘记法,除了法度以外,没有任何可遵循的东西。至于被法所治的民,更是要遵法畏刑,唯法是依,因而,商鞅说:"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说民》)即有法度的国家,政事不听从国君,人反不服从官吏,一切依法行事。当然,这种法度也是法制化了的统治者的意志,然而条今化了法律,终究要比随心所欲,信门开河的指示规范化、制度化,较大程度地限制了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第二,要刑无等级。商鞅认为,"法令"的基本精神是"公",不以私害法是国家得治的根本保证。这里所谓的"公",实际上指的是国家的根本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相对说"私"也就是一己一家一族的局部的、暂时的要求或利益。所以,历来的统治者思想家也讲"公"与"私",提倡以公去私或不以私害公。商鞅认为,由于"公"的利益和法律"公"的性质,决定了所有臣民必须共同遵守。所以他主张圣人治国,要"一赏"、"一刑"、"一教",即统一的赏赐、刑罚和教育。

    关于"刑",他的解释:"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玉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赏刑》)所谓"刑无等级",就是不以人的社会地位、政治等级为转移,一切依法定刑,爵禄不能抵罪,功不得抵过,善不可顶恶,"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赏刑》)不仅如此,人的道德品质的高下以及血缘关系的远近,都不能作为减免刑罚的依据,"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按罪轻重,当罚则罚,该杀则杀。至于国家执法官吏如有违法行为,则要严加处罚,"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第三,要明法以利民。明法,即要公布"法令",使"天下吏民无不知法者",让人人知晓,以培养吏民的法制观念,做到"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官也。"(《定分》)从而,使境内臣民都成为知法守法者。

    欲使臣民都能够知法守法,必备的条件有二:一是"法令"条文本身明确易知,"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定分》)即法律条文必定是明白易知,确定名分,愚人或智者都能懂得。二是培养一批熟知"法令"的官吏宣传法律。"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定分》)官吏的首要条件是熟悉法律条文,能够作民众学习法律的老师。同时,向民众宣传法"律又是官吏的义务,做不到这一点便是失职,有的还要问罪。

为什么要明法?商鞅认为,"法令"不同于势,势应为国君所独具,而法则应为君臣所共操,公布法律,主要是为了便利民众,使民众能够"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天下万民既然知道了法律的基本内容,也就自然懂得了如何不犯法,免于刑戮,这样民众便在知法守法之中获得了利益。关于这一点,商殃说,历史上那些圣王治理天下,民没有受刑的人,并不是他们不使用刑罚,而是在于"法令"明白易知,人民自然得福。

    第四,要轻罪重罚。商轶认为,为了实现刑治,就必须使民众对于"法令"有所畏惧,其办法就是轻罪重罚,严刑苛法,商鞅说这样做的目的是"藉刑以去刑。"(《开塞》)他说:"禁好止过,莫若重刑。"(《赏刑》)为了说明这一点,他举了历史上一个故事。春秋时五霸之一晋文公想要修明刑罚,使百姓不犯法,以体现对百姓的爱护,于是召集诸侯大大众\\\'自员于宫内,他的一位宠臣叫颠颔的迟到了,众目膀膀,司法的官吏问晋文公应怎样治颠领的罪?文公坚定他说,杀掉他!行刑的人员按指示,腰斩了颠颌,并以之示众。于是,晋国的人都心惊胆战,大家议论,象颠颔那样得宠,还被腰斩示众,轻罪重罚,何况我们!这以后不久,晋文公先后发兵攻打了曹、郑、卫、楚等国,连战皆胜。他的命令,号令三军停止前进,则"止之如斩足",号令前进,则"行之如流水"。"三军之士无敢犯禁者"(《赏刑》)就此他得出结论说,古代圣王设的刑法,无论是杀头,斩足,还是黥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好止过也,故禁好止过",莫若重刑。"(《赏刑》)相反地,他认为,重罪轻刑,人们不畏刑,则是鼓励犯罪。所以,国家有了"法令"但犯罪的人屡见不鲜,这是由于刑罚太轻的缘故,轻刑等于无刑。

    根据,"以刑去刑"的逻辑,商鞅主张,"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画策》)显然商鞅也认为战争、杀人、刑戮都不是什么好事,怄只要能用战争去消灭战争,用杀人的办法止住杀人,用重刑得以免刑,战、杀、重刑,都是可用的。这种主张,从逻辑上看似乎有道理,有点辩证法的意味,但是,在那种封建的专制主义制度下,这种逻辑一旦化为现实,被运用于社会政治实践,必然要出现酷刑虐杀、残害无辜和民无宁日的悲惨局面。事实上,历史上的任何时代,人的违法犯罪,其原因都是多方面的,特别是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战国时代,刑轻绝不是人民犯法的主要原因,同样,重刑也制止不了人们犯法。

    在主张轻罪重罚的同时,商鞅还主张"刑于将过"。即在人们出现犯罪苗头时就要用刑罚去制止它。他认为,刑罚加在民众已经犯罪之后,好邪就不会断绝,只有。: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开塞》)如果说,能防患于未然,在犯罪初露苗头就能制止,从施法上看当然是好事,然而,"将过"毕竟不是事实,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这里大有文章,处理不当,必然形成刑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使更多的无辜受害。

    商鞅的刑治理论,在先秦法家中很具是典型的专制思想,虽然他主张刑无等级、一断于法,但他的刑治思想并不是认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臣民在法律面前才是平等的。在理论上,在专制体制下"法令"是专制君主的统治工具,他体现专制君主的意志,专制君主绝对不受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因而,在商鞅的刑无等级的背后,又掩盖着极大的不平等。实行商鞅刑治的结果,只能是君主专制制度的空前残暴;其次,在以刑治国上,商鞅片面强调的是法胜民则国治的这种反人民的一面,在这样的理论体系中,"法令"只能用于约束人民的行为,人民对法只有服从、守法的义务,但"法令"却不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和个人尊严。商鞅刑治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法令"使除君主外的任何人都变成没有独立人格的奴仆。再次。商鞅的刑治理论,虽然主张法令公开,执法要公正,但他同时主张刑于将过,法于未然,而"将过"却不可能有任何明确的规定性。以有规定性的法律付之于没有规定性的"将过",其结果只能是使法令变成随意迫害的工具。由执法者随心所欲地去判定被害人的莫须有的罪名。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和沿续至今的法律一直只是一种统治和镇压民众的工具,却未曾出现法制保证民权的制度,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传统法治理论的这些特征所决定的。

    与商鞅的刑治思想相联系,商鞅主张耕战思想,商鞅认为,国家只有两件事最为重要,一是耕,二是战。国家的强盛与否,主要决定于国家的政治、经济或军事实力,而耕和战则是政治、经济实力的象征,只要把这两件事抓好,国家就可以富强。他说:"国侍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农战》)"兵农怠而国弱"。《弱民》)因此,他提醒君主,要千方百计把民众引导到耕战的轨道上来,做到"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算地》)耕与战在表面上虽然是互不相千的两件事,但是,在商鞅的政治思想中,耕战则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密不可分的两项事业。
 


张永东 2013-07-23 10: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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