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皇帝们是如何反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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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历代王朝兴亡更替的原因各不相同,但贪污腐败如蚁啮柱,久而久之,柱朽如渣,华屋遂轰然倒塌。在君主专制时代,反贪斗争犹如“割韭菜”,割了一茬又长出一茬:开国之初狠抓反贪,中后期“寻租”之风愈演愈烈,到了执政末年则是民不聊生,始终无法走出轮回怪圈的尴尬。




贪污横行与汉武帝加强反贪力度


武帝时期官场的腐败表现在许多方面,贪官们把其触角伸向任何能够伸去的地方。首先是侵吞土地。因为土地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财富的象征。以武帝为首的封建国家将土地视为私产,随意征用。为扩修上林苑,他不惜挖掘百姓的坟墓,拆毁人家的房舍。大小贵族官吏,利用手中的特权,以强取、贱买等手段,千方百计侵吞百姓的土地,强占国家的土地,也抢夺失势贵族官僚的土地。如丞相田蚡就有大量来历不明的肥沃土地。


其次,官场行贿受贿之风愈演愈烈。如太尉田蚡一时权倾朝野,贿赂络绎而至,他照收不误。韩安国因对匈奴战争的失误而免官后,以五百金贿赂田蚡,结果被重新起用,先任北地都尉,后任大司农,成为中二千石的高官。大行王恢因与匈奴对战马邑失利,汉武帝准备严惩。他于是以千金向田蚡行贿,希冀通过他向武帝说情,以免死罪。因为田蚡对音乐、狗马、田宅特别钟爱,行贿者于是投其所好,一时间献到他府上的“金玉狗马玩好不可胜数”。


再次,司法腐败越来越严重。汉武帝任用张汤、赵禹修改增删过的法律繁密苛酷,“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于是执法者可以随意引用解释法律条文,根据关系与行贿多少量刑判案,“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如此一来,必然是“罪同而论异”,罪重得释与罪轻冤死者不在少数。一批人数众多的酷吏走上执法岗位,他们“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视法律为儿戏,随心所欲地行事。如此执法办案,贪赃之事必然司空见惯,一些执法之吏也就迅速暴富。


又其次,是军官的侵吞战争物资,克扣军饷,刻剥士卒。由于武帝连年对外用兵,军需物资数额庞大,战争造成了军官势力的膨胀,也为他们的贪污创造了条件。卫青、霍去病、李广利等人就是通过克扣军饷,侵吞军用物资和虚报军功请赏而富极人臣。最后,由于汉武帝垄断货币铸造,实行盐铁官营、算缗告缗、均输平准等工商政策,给主管官员创造了侵吞国家财产,内外勾结,贪污牟利的机会。如张汤就与长安商人田信等勾结,偷漏国家经济情报,使之牟取暴利等等。


由于无孔不入的贪污腐败严重腐蚀了官僚队伍,动摇汉皇朝的统治基础,迫使汉武帝不得不采取断然措施,加大反贪力度。为了改变官吏中武力功臣及其后裔较多的问题,武帝下令推行察举选官制度,令郡国守相、二千石以通晓儒家经典为标准,每年举孝、廉各一人于朝廷,经考试后任官。与此同时,汉武帝设十三部刺史,加大监察力度,鼓励吏民越级上书,诣阙言事,从制度上保证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时刻处于监督之下,使腐败能够被较早发现和惩治。为了反贪,武帝不惜任用一批酷吏,以法外的酷烈手段对付贪残之吏,使之付出血的代价。在加大反贪力度的同时,武帝还有意识地表彰廉吏,公孙弘、赵禹、尹齐等一批公正执法,廉洁自律的官员得到好评,被树为百官的表率。




唐代后期的反贪实践


安史之乱的爆发,使唐王朝受到沉重打击。肃宗卖官鬻爵,出售僧尼道士的度牒,乱征商税,甚至没收富商豪族的财产。为了配合增加收入这项重要工作,作为主要反贪机构的御史台,也在反贪的名义下,敛聚财物。监察御史毛若虚,向肃宗献策,要求将所有犯人的家财,全部没收充公。在得到肃宗认可后,他就滥用职权,按照犯人的家财来确定赃款数额,任意征剥财货,以至每天都有进奉,由此受到肃宗的赏识,提升为御史中丞。监察御史敬羽,捕逐钱货,不亚于毛若虚,而其滥用酷刑,又在毛若虚之上。胡人康谦,资产亿万计,肃宗任命他为试鸿胪卿,负责管理山南东路的驿站。因其富有,被人诬告暗通安史叛军,敬羽遂严刑逼供,二日之间,康谦鬓发皆秃,膝盖被打碎,人也完全变形,看见他的人都以为是鬼物而非人类,最后还是被敬羽所杀,资财也被全部没收。代宗即位后,捕杀敬羽,而敬羽在临刑的时候,从衣袖中拿出几张状纸说,有人检举州县官吏犯贪污罪,恨不得审理其事,希望主持州政的人,不要将此事不了了之。大概他始终认为,惩治贪官污吏,将其财产全部充公,并无过错。反对贪污受贿,不是整饬吏治,而是以敛聚财货为目的,这是肃宗时期反贪工作的突出特点。


德宗讨伐叛乱诸镇的战争失败后,政治态度发生根本转变,不仅对藩镇采取姑息态度,以求得暂时的安宁,而且疑忌大臣,宠信宦官,迷恋和追求个人财产,从而使贪污腐化再度猖獗起来。他的这些做法,引起许多官员的不满,以王叔文和王伾为首的一小批不满现状的官员,聚集在皇太子身边,针砭时政,讨论改革措施。他们的这种做法,得到皇太子的支持。因此,当顺宗即位后,便支持以王叔文、王伾为首的小集团进行改革。二王首先将残暴掊敛的京兆尹李实贬为通州长史,消息传出,市井欢呼,皆袖藏瓦砾,遮首等候,欲痛击之,李实绕道而行,才得以逃脱百姓的惩罚。接着,顺宗在即位赦诏中宣布,除两税正税外,不得擅自另行征税;除正常的土贡之外,不得另进钱物,包括盐铁使月贡钱在内的各种进奉,全部取消;因欺诈勒索而引起公愤的宫市、五坊小儿也全部罢去。由此人心大悦。然而二王的改革,触动了许多既得利益者,因此遭到宦官、大臣和部分节度使的强烈反对,很快就以失败告终,顺宗也被迫传位于太子李纯,即唐宪宗。


唐宪宗即位后,在惩治贪官污吏方面,也有所作为。元和四年,御史中丞李夷简弹劾京兆尹杨凭,在其担任江西观察使期间,贪污僭侈,由此贬杨凭为临贺县尉。同年,监察御使元稹弹劾已故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等人违制擅赋,中饱私囊,宪宗下诏迫缴严砺生前贪污的赃款赃物,涉及此案的七个州刺史也都受到责罚。元和五年,右金吾大将军伊慎贿赂宦官第五从直,求为河中节度使,第五从直担心事情会泄露,遂向宪宗告发。贬伊慎为右卫将军,与此事有牵连的三人被处死。元和六年,前任行营粮料使于皋谟、董溪,贪污数千缗,被人告发,赐死。元和八年,宰相杜黄裳生前受贿卖官的事情,被御史台揭发,涉及此案的人员,大多受到惩处。元和十二年,京兆尹窦易直,贪赃枉法,贬为金州刺史。但是对于宦官的贪赃枉法,宪宗却没有予以严厉的惩治。


唐宪宗以后,官僚集团内部形成以牛僧孺、李德裕为首的两大对立政治派别,在其将近四十年的相互倾轧中,不乏假借贪污受贿以打击对手的事例。其结果,使得正常的反贪斗争,举步维艰。唐宣宗时,牛、李党争结束,但是以宰相令狐为代表的高级官员却肆意贪污,货贿盈门,法纪荡然无存,宣宗虽屡颁反贪诏令,仍于事无补。僖宗以后,在王仙芝、黄巢大军的打击下,唐王朝实际上已经四分五裂,为生存而苦苦挣扎的皇帝和朝臣,再也没有可能开展反对贪污腐化的斗争。




两宋民谣中的颂廉反贪


两宋时期的民间谣谚中,有大量的倡导廉洁、颂扬廉政的内容。宋人认为:往官之要,曰廉曰勤。岳飞更是直率地指出: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死,天下太平矣。至于名相范仲淹,则其境界更高。他提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清心做官,莫营私利。这些至理名言,后多成为人们的口头禅,转化为歌谣民谚。


另外,当时还有劝廉、守廉的民谣。例如:世常羞贫贱,贫贱非我羞;人人为官莫敛财;住世一日,则做一日好人;居官一日,则做一日好事。否则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这些或诗或歌的民谣,代表了广大民众希望官场廉洁、官员廉正、不奢华、莫敛财的良好愿望。


据传,当时民歌谣谚中还广为流传着宋真宗写的《劝学诗》:“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房不用架高梁,书中自有黄金屋。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出门莫恨无随人,书中车马多如簇。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诗歌中既有劝人勤学苦读的用意,也将读书、做官、发财之间的关系写得清楚明白。但不论怎么说,学而优则仕,总比不学无术、只顾投机钻营和贪赃枉法要好。因此,时人又唱道:谁不爱,黄金屋;谁不羡,千钟粟;但他们也深知儿孙自有儿孙福,何必为官去贪污;且富贵有余乐,贫贱不堪忧。


两宋时期,大量的民谣谚语表达了人们对贪官污吏的愤恨,尤其是对北宋末年童贯、蔡京、朱勔等人的切齿之恨。如贪官朱勔受宠,仅家奴即有百余人封官赐爵。其中受金带者至有数十人。当时民谣说:金腰带,银腰带,赵家世界,朱家坏!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以贪污勒索的钱财而换取的腰带到手后,又被高价转卖,从而大获其利。因此,人们对贪赃枉法之徒愤慨至极,认为“打破筒(指童贯),泼了菜(指蔡京),便是人间好世界”。


有些诗歌民谚还揭露了贪官的罪恶与崇拜金钱的无耻嘴脸。南宋初,因大将张俊所领士兵自臀而下,文刺至足,故有“花腿军”之名。然而,这些花腿军成了他的私仆。他役使这些花腿搬运花石,在杭州为他修盖太平楼。当时民谣道:“张家寨里没由来,使他花腿抬石头,二圣犹自救不得,行在盖起太平楼。”不仅如此,他还派人到海外贸易,获利几十倍。于是,张俊成了当时的一大富翁,仅“岁收租米六十万缗”,而且“家多银,每以千两铸一球,目为‘没奈何’”。但人皆怨之,把他叫做“钱眼内坐”,给他取了个“铁脸”的绰号。“铁脸”者,“无廉耻,不畏人”之谓也。




洪武时期的反贪风暴


朱元璋认为官吏廉洁与否关系到民心向背和国之存亡,元朝就是亡于贪官污吏,为此他立下了“杀尽贪官”的誓言,并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


第一,朱元璋颁布了许多劝勉官吏的文书和诰谕,如《祖训录》、《臣戒录》、《醒贪简要录》、《彰善瘅恶录》等。他还亲自组织编写了《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以下多总称《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大诰》三编选录了当时全国刑事案件中的官民事例,连同《大诰武臣》共236个条目,其中150个条目是属于惩治贪官污吏的。


第二,重典惩贪。朱元璋认为,治乱世必须用重典,对贪官污吏尤其应当严惩。前面所说的《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就是重典惩贪思想的反映。《大诰》三编中的许多酷刑如族诛、凌迟、极刑、枭令、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等30余种都为《大明律》所未设。同一犯罪,尤其是贪污罪,《大诰》三编的处罚要比《大明律》大大加重了。朱元璋还创立了“剥皮实草”之刑,规定贪污60两银子以上者,砍头示众,并剥皮实草,将之挂于公座之旁,使官吏一见便触目惊心。


第三,对于贪官污吏,即便是功臣宗亲,朱元璋也一律严惩不贷。永嘉侯朱亮祖出镇广东时,收受贿赂、贪赃枉法,强迫番禺知县道同释放犯法的土豪和亲戚,并诬告道同致死。朱元璋得知此事后,将朱亮祖及其侄子朱暹依法处死。


第四,查办大案要案。最为有名的两桩大案是“空印案”和“郭桓案”。


第五,在反贪运动中,朱元璋还规定百姓可以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即使没有文引(明代过关卡需要的凭证),关津也要放行,不得阻挡,有敢阻挡者,一律处死,而且株连九族。又鼓励人民加强对官吏的监督,规定如果地方官巧立名目、害民取财,允许百姓联名赴京告发。




“廉俸”与官吏侵贪


清朝的俸禄制度大体上沿袭明朝,明朝的官俸定额是比较低的。但根据明清两代官俸比较研究表明,明初各级官俸的数额都要高于清朝各级官俸的数额,明正一品官的俸额为清正一品官的三点八七倍,明最低的正九品官的俸额也为清正九品官的一点三倍。如此微薄的岁俸,难以赡养家口。就清代总督为例,其家中人口少则十几人,多则四五十人,“大多人口甚众,日常生活开支已极浩繁,而且还要负担幕僚们的费用及衙门的一切陈设消耗等费。实际上地方各级官员的俸薪所得与家庭的实际支出距离很大,中央各级官吏相差之数亦不亚于地方官,这种低俸制对清朝的吏治起破坏作用。


其次,清代地方各级政府没有经费预算,尽管地丁合一的田赋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并由州县征收,逐级解送,地方各级不得随意动用。如有重大公务军需,应逐级察报,督抚具题,户部核实,经皇帝批准方可支领。否则挪移、冒支、截留等均要定罪。而地方的工程项目,日常公务开支就无经济来源,地方官往往倡以“公捐”的办法来解决,这往往成为地方官勒派下属,下属剥削百姓的借口。


养廉银制度的实施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将原来全部被地方官吏贪污的耗羡银两确定比例提解归公、上交藩库。在此基础上,把各省归公之后的耗羡银两的大部分拨给各级官员养赡家口之用,其余部分用来弥补地方钱粮的亏空和解决行政经费的困难。“养廉者,君恩豢养以呵保其廉隅也。”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清代的俸禄制度及养廉银制度并没有扼制住官吏的侵贪势头,更没能使吏治澄清。


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养廉银制度也存在许多弱点。养廉银作为政府给予各级官员的生活补贴,并没有从国家的正项收入中支出,而是用非法征收的耗羡银两来支付,实际上是对“私征加派”的承认,是政府对官吏贪污行为的妥协。这种妥协的结果导致“耗羡归公必成正项,势将耗羡之外又增耗”成了现实,成了养廉银制度最后失败的祸根。其养廉银制度内容的不完善表现在府县官员的养廉银额数太低,尤其是不入品级的吏胥差役未定给养廉银,于是,他们照旧横行乡里,鱼肉百姓。另外和俸禄一样,养廉银定制以后,永无变化,并没有随经济的发展、物价的提高而增加,给官吏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和其他制度一样,养廉银制度的推行也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随着最高统治者的更迭,往往使其流于形式。


雍正帝去世后,乾隆虽然表面上继续遵循这一制度,但实际上并不像其父那样勤于政事,严于吏治,对官员侵贪的防范有所放松,虽然严办了不少贪官,但还是没能扼制住侵贪愈众的势头,最终出现了如同和坤那样的大贪污犯。


文章摘自王春瑜《简明中国反贪史》,有删节。


凤凰读书 王春瑜 2015-08-23 08: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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