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两面:伦理学典范之作 一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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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两面(修订版)

作者: 慈继伟

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丛书: 三联·哈佛燕京学术丛书


《正义的两面(修订版)》作者积其深厚的海外博学资源与其独到的本土道德现实体察于是书,力超康德至罗尔斯一系的西方正义伦理之规范性研究范式,自辟正义之解释性研究理路,提出并系统阐发了——正义的两面性,即:个人自愿遵守正义原则之动机的有条件性与社会正必要求对个人的无条件性。
该书力图超越从康德到罗尔斯一系的西方正义伦理之规范性研究范式,自辟正义的解释性研究理路,提出并系统阐发了正义的两面性,即:个人自愿遵守正义原则之动机的有条件性与社会正义要求对个人的无条件性。


正义之道:规范与动机之间

万俊仁


“我们不难观察到如下现象: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效仿这种行为,乃至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我们不妨称之为‘非正义局面的易循环性’,或‘正义局面的脆弱性’。”


这段话是慈继伟博士新着《正义的两面》一书“引言”的开篇话。它揭示了一个正义课题的研究者们至今仍感头痛的理论问题:任何例外于社会正义秩序、制度、规范的非正义行为,都会导致普遍化的社会非正义后果。这意味着作为社会(政治或法律、道德或伦理的)普遍原则或规范的正义之道义论要求具有“绝对命令”(康德)的性质,它不允许任何特殊和例外。然而另一方面,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非社会的纯粹个体不存在正义问题)来说,承诺并践行正义原则,或遵守正义的伦理规范,却并不是绝对无条件的。相反,它具有康德“假言命令”的性质,即:只有当(假如)所有其他人也同样承诺并践行正义原则、遵守正义的伦理规范时,我才会自愿地承诺、践行、遵守之。这就是说,所有他人同样如此这般行为是我愿意并如此这般行为的前提条件。慈继伟将前一方面概括为社会正义规范(要求)的无条件性,将后一方面概述为个人正义行为意愿和动机的有条件性,并以正义问题所内含的这种两面性作为其着的“中心立论”。循此,慈君便笔行正义大道,使出浑身解数,披荆斩棘,爬萝剔扶,辩道析理,庶几近步西天。


古今中外,正义之道实乃“非常之道”,总在“可道”(“可说”)与“不可道”(“不可说”)之间颠簸翻转。其所以“非常”,是因为正义之道关乎人类社会的根本和基础,缺乏正义基础和正义秩序的社会不可想像。不正义行为在正义社会里的长期存在更不可理解。正因为这样,九一一恐怖事件才会发生(我相信,慈着中所讲的“正义的愤恨”至少是导致九一一恐怖事件的原因之一),而且,在九一一恐怖事件发生之后,美国人民以及一切热爱正义和和平的人们才会爆发如此强烈的“正义的愤恨”和“正义的反应”(我同样相信,无论以何种名义,何种理由,恐怖行为都是对人类正义的恶毒挑战,是对人类社会秩序的一种极其严重的危胁)。正义之道之所以“可道”,不单是因为人们始终确信“人间自有公道在”(公理和公义永恒),而且更重要的是因为人们始终抱有正义的期待,而这种对正义的信念和理想使得正义成为了“主题化”的社会话题,成为人们想说、要说、非说不可的主题。古往今来,正义的话语何曾停止?然而,“可道”的并不一定总能“道”清楚,说明白。犹太民族的先知们在《圣经•旧约》中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为正义。现任以色列总理沙龙深信此说,而前任以色列总理拉宾则未以为然。而在《圣经•新约》中,这一训诫却变换成了“打你的左脸,把你的右脸也伸过去”。究竟何为正义?是拉宾还是沙龙更能代表基督教伦理的正义精神?


当正义理论大师约翰•罗尔斯把正义称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并竭心尽力地论证社会基本结构(制度与秩序)的正义原则的优先地位时,另一位伦理学大师麦金太尔却以近乎嘲讽的口吻说,对于一个缺少正义品德的人来说,正义法则的规范作用等于零。他还提醒人们注意一个十分关键的正义问题:在没有弄清楚社会(制度)正义的普遍规范要求与个体正义品行的特殊实践语境之间的复杂关系之前,我们必须明白,真实的问题不只是“何为正义”?而且更重要的还有“谁之正义”?用慈着的术语说,就是不单要说明和论证正义的“客观条件”,还要解释正义的主体“动机”(“正义的意愿”)或“主观条件”。健全合理的正义制度和规范当然是起码的、基础性的,但如果没有充足的个体行为动机的资源供应和意愿支持,姑且不谈健全合理的正义制度或正义规范是否可能——按照通行的社会契约论解释,任何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和规则的形成,都必须至少是建立在绝大多数社会公民自由参与和民主协商的公意契约之基础上的,否则,既不可能,也无约束效力——的前提问题,即便可能,也不会普遍地行之有效。易而言之,社会的正义制度和正义规范不仅有一个创制与证成的正当合法性问题,而且还有一个实践和运用的合理有效性问题。对于罗尔斯这样的正义规范主义者和诸如哈贝马斯这样的正义程序主义者来说,前一个问题具有头等的重要性;而对于慈继伟这样的正义解释论者来说,后一个问题似乎更为关键,也更为复杂。因为它涉及到正义实践的社会客观条件(环境)和正义行为的个体主观动机(意愿)。与正义原则的契约条件和程度相比,正义实践的社会客观条件、包括政治法律和历史文化等诸多条件,显然要复杂得多,更不用说个体正义行为的主观意愿和动机这些“看不见的”、充满心理情绪波动和偶然随意的主观?件了。不难理解,在?一既定的社会里,比如说,在一个较为开明的民主社会里,要保证每一个人在所有情形下无一例外的行正义之举,做正义之事或正直之人,肯定比创制社会的正义原则和规范要难得多,当今中国社会里普遍存在的执法难于立法,守法难于说法的现象可为显证。


也许是考虑到正义问题的这类主观因素的无形和复杂很难诉诸如逻辑的推演和论证,慈继伟采取了一种有别于罗尔斯、哈贝马斯等西方主流作家们惯用的“规范性研究”方法,他谦逊地称之为正义的“解释性研究”,尽管在我看来,此君的思想和言路既有堪与英美一流分析哲学家的“道德推理”试比高低的析理技术,也显示了足以与欧洲大陆思辩哲学之论道风范相媲美的学术气象。顺便申言一句,出于对慈君学理言论艺术的特别欣赏,或者,还由于我对内地伦理学界知识状况与学术话语习惯的某种忧虑、乃至失望(自然也包括我本人在内),我在为慈君是书所写的学术荐语中,刻意突出了其论其言的高妙技术。


慈君对正义的“解释性研究”究竟想解释什么?细读之后,我朦胧觉识到,其释意仿如欧阳修公之游心,不在山,不在水,而在山水之间。他一面探究正义制度和规范的普通要求是如何获得绝对命令的社会道义力量的,一面通过透析“正义的相互性”结构、“正义的愤恨”情态、“正义原初动机”的“遗忘”表象、以及诸如友谊、良心、正义的自我意识和宽恕等德行或观念与人们正义行为的复杂勾连,揭示个体正义行为的意愿形成和动机资源的内奥所在。然而,所有这些对正义之“两面性”的探究解析,都是为了达成作者最终的正义解释目的:正义的规范与正义的动机之间,更确切些说,正义制度和规范的社会道义资源供应与正义行为者个体的正义德行和正义动机资源积累之间,究竟是如何关联和互动的?不用说,我们的慈继伟先生有意识地站在了罗尔斯(或许还有哈贝马斯)与麦金太尔(或许还应包括桑德尔)之间。这无疑是一种思想沟通和理论突破的姿态!


《读书》2002年第5期



凤凰读书 2015-08-23 08: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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