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评价的科学性或合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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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B0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0633(2007)05—012—06
  价值评价的目的是对客体的价值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以指导实践,使人类社会更美好。要获得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必须是科学的、合理的。评价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很难保证其客观公正性。用这样的评价指导实践必然产生失误。所以评价的科学性或合理性问题是评价理论的重要问题。评价本质上是对价值的反映。反映就有一个正确与否的问题,即科学性问题。影响评价科学性或合理性的因素很多,要实现评价的科学性或合理性,必须坚持标准的科学性、评价信息的真实性,评价判断的严谨性,评价检验的可靠性。
  一、评价标准的科学性
  评价活动是评价主体以一定评价标准去衡量客体价值的过程,评价标准是影响评价科学性的核心或关键的因素。如果评价标准缺乏科学性,评价必然失去科学性。
  价值标准决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价值标准的反映和运用。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问题决定于价值标准的科学性问题。所以研究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问题,首先必须研究价值标准的科学性问题。
  1. 国内外学者关于价值标准的基本观点
  西方不同学派的学者对价值标准的看法不同直觉主义者认为,基本的价值标准是善、正当、义务。自然主义者认为,基本的价值标准是兴趣、欲望、需要、喜欢等。功利主义者认为,基本的价值标准是快乐或幸福。情感主义者认为价值是情感的表达,也就无评价可言了;如果要评价,其基本的价值标准是主体的情感、态度、欲望、意愿等。国外关于价值标准的看法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我国学者关于价值标准的看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见解,也是多数人的见解,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价值标准是主体需要,评价标准是对价值标准的反映。
  第二种见解,认为价值认识尺度或价值认识标准有主体需要、兴趣、偏爱。主体需要是首要的、最根本的价值认识尺度,其他尺度都与它有关,或由它派生出来。因为所谓价值,归根到底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
  第三种见解,认为价值标准是一个多层次、多指标的复杂系统,包括客体尺度(物种尺度)、主体尺度(人的尺度)、实践尺度三大层次的标准。每个大层次的标准又都包含着更小层次的标准和尺度,每项标准又有多项指标。客体尺度即物种尺度,物种无限多,客体尺度也无限多。创造价值首先必须遵循客体尺度,评价也必须运用物种自身尺度。不同物种有不同尺度。评价文艺作品要用艺术标准,评价新闻要用新闻标准。每种标准又都有多项指标。客体尺度不能错用,否则就会导致评价失误。主体尺度或人的尺度,主要指主体需要、利益及其理想、愿望、兴趣、爱好等。主体尺度有个体尺度、群体尺度、人类尺度(社会历史尺度)三个层次,个体尺度、群体尺度应服从社会历史尺度。实践尺度就是以实践结果、效果、效益作为标准进行价值评价。实践尺度就是实践标准,实践标准是标准的标准,是价值标准的最终裁决者。
  这三种见解相同之处是都以主体需要作价值标准或最根本的价值标准,这是我国评价理论中主导的观点。
  2. 主体需要是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
  应当承认主体需要的确是一种重要的主体尺度,或重要的价值标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自发地首先以自身的需要作价值标准去进行评价。自发地认为:凡是符合自己需要的,就是有价值的;凡是不符合自己需要的,就是无价值的;凡是阻碍满足自己需要的,就是有负价值的。主体需要是一种自发的主体尺度或自发的价值标准,这是客观事实,不能否认。人们自发的价值标准还有兴趣、爱好、情感、愿望、欲望、理想、信念、信仰等。
  主体需要作为价值标准,是不是一种科学的合理的价值标准呢?
  以主体需要作为一种基本的普遍的价值标准,其前提是:主体需要必须都是合理的。只有主体需要都是合理的,才能作出“凡能满足主体需要就有价值”的结论。
  怎样判断主体需要是否合理?主要看主体需要是否有利于主体发展,特别是要看是否有利于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发展完善,是否有利于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对此,许多学者已提出过自己的看法。
  例如,张岱年认为,“需要也有高下之分”。“人们都承认,有些需要是比较高级的,有些需要是比较低级的”。在民族危急时期救国的需要,在有人陷入危难之时加以拯救的需要,是高级需要;追求声色货利、贪财好色的需要,则是低级趣味,低级的需要。[1]
  李连科认为,“个体有着复杂的、各式各样的需要。”“按社会价值划分,有合理的、有益的、健康的需要和不合理的、有害的、病态的(如吸毒、卖淫、同性恋等)需要”[2]。
  袁贵仁认为,“人的需要并非都是天然合理的,都是必须满足的。有些属于正当需要,也就是有利于人和人类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能够满足主体的正当需要的客体对主体是有价值的”。“人还有不正当的需要,这类需要一旦得到满足,客观上就有害于人和人类生存、享受和发展”。所以,“满足不正当需要的是没有价值的;相反,不满足这种需要或限制这种需要得到满足的则是有价值的。”[3]
  由此可见,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这是客观事实,也是许多学者的共识。既然如此,满足主体需要并非都有价值。所以,主体需要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不能把它作为一种基本的、普遍的价值标准。
  有的学者说,以主体需要作价值标准,是以社会主体的需要,以人类整体的需要,以广大人民的基本需要作为价值标准。满足不正当、不合理的需要,的确无价值或有负价值,但用社会主体的需要作价值标准来衡量,满足不正当不合需要是负价值。所以用主体需要作价值标准并没有错。这种看法用社会主体需要、人类整体需要、广大人民的基本需要作价值标准,的确没有错,但社会主体需要、人类整体需要、广大人民的基本需要,只是整个主体需要的一部分。实际上是用有利于社会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的需要作价值标准,亦即用正当的、合理的需要作价值标准。把主体需要混同于社会主体需要、人类整体需要、广大人民的基本需要,无视主体需要并非都是合理的,这在逻辑上是以偏概全,是片面的。
  以主体需要作基本的普遍的价值标准,不仅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上也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因为如果把这种观点贯彻到底,就必须承认满足吸毒贩毒、嫖娼卖淫等需要也是“有价值的”荒谬的结论,甚至会作出满足贪污盗窃、制黄贩黄、搞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谋财害命等需要都是“有价值的”结论。社会生活中的这些罪恶活动都是从主体需要,甚至是从主体的强烈需要出发的,任何主体都不会去干他所不需要的事情。如果持这种观点,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如何维护?社会还有和谐可言吗?人们还能健康发展吗?所以,主体需要不是一种科学的价值标准。
  3. 价值标准的科学性的条件
  怎样的价值标准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呢?科学的价值标准至少需要以下条件:
  第一,客观性。科学的价值标准必须是客观的价值标准,主体情感、兴趣、爱好、欲望、愿望、理想、信念、信仰等主观的东西,具有由已性,都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主体需要既是经济、社会、历史范畴,又是心理学范畴,既有大量的客观需要,也有由兴趣、爱好、嗜好、情感等心理因素决定的主观需要;而且主体需要往往以欲望愿望等主观形式表现出来,以主体需要作价值标准同样难以保证评价的客观性。所以主体需要也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
  第二,普适性或普遍性,即不矛盾性或逻辑一贯性。爱因斯坦说:“一个希望受到应有的信任的理论,必须建立在有普遍意义的事实之上”[4]。“理论不应当同经验事实相矛盾”[5]。科学的价值标准必须具有普遍性,即符合这种标准的都是有价值的,而不会出现符合这种标准的部分有价值、部分无价值或有负价值的情况,不会违背逻辑一贯性。以主体需要作价值标准,就不具有普适性,因为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满足合理的需要是有价值的,满足不合理的需要则无价值或有负价值,因而就违背了逻辑一贯性。
  第三,准确性。这一标准必须真实可靠,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符合上述第一、二两个条件的价值标准是主体利益标准、主体发展标准,特别是人民根本利益标准、社会发展进步标准,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是实效标准,主体发展的实效标准,特别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实效标准。
  为什么说主体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进步的实效标准是科学的价值标准呢?因为客体的价值是相对于一定的主体而言的。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价值不同。要评价事物的价值,首先要确定价值主体,运用主体尺度。主体需要是一种自发的主体尺度,如前所述,由于需要并非天然合理,所以主体需要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毛泽东说:“任何一种东西,必须能使人民群众得到真实的利益,才是好的东西”[6]。他把人民利益作为价值标准,特别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作最高标准。[7] 人民利益是特殊利益,特殊中包含一般,一般地说,能作主体尺度的价值标准是主体利益。利益是社会关系范畴,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人们所享有的权益。作为主体的人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主体利益也是客观存在的。符合主体利益的客体就有价值,反之则无价值。以主体利益作价值标准能保证逻辑一贯性。
  有人说,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8] 把利益与需要等同起来。这种看法只看到二者的联系,未看到二者的区别,是欠全面的。利益是对主体有利、有益。从主体自身主观上说,符合自己需要就是符合自己的利益;从客观上说,真正对主体有利、有益的是正当的、合理的需要,不合理不正当的需要表面上对主体有利,实际上对主体有害,因而是违背主体利益的。所以主体利益是一般的普遍的价值标准,而需要却不能作为一般的普遍的价值标准。
  如何衡量是否符合主体利益?最根本的是要看是否有利于主体发展,特别是要看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体发展,是否有利于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主体发展是主体利益的核心所在。所以主体发展是最根本的主体尺度。
  主体有个体主体、群体主体、社会主体。不同的个体主体、群体主体的利益不同,同一客体对不同个体主体、群体主体价值不同,存在着价值多元化现象。当我们谈到客体对某一个体主体或群体主体的价值时,运用主体利益、主体发展作价值标准就行了;当我们遇到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个体主体或群体主体价值不同,难以确定到底客体的价值如何时,就必须以社会主体发展为价值标准。社会主体发展或社会发展进步是最根本的价值标准。这种标准不偏向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群体,具有公正性。以社会发展进步作价值标准,能确保评价的公正性。
  主体发展特别是社会发展进步标准是客观的标准,并且有普遍性,运用这一标准进行评价,能保持逻辑一贯性。但这一标准毕竟是抽象的价值标准。在实际运用中到底如何判断客体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进步,人们往往感到缺乏具体依据,难以把握,因而对同一客体的价值的评价往往不尽相同;而且作出的价值判断说服力不强,容易产生争议。所以,仅仅用一般的社会发展进步标准作评价标准,还不能确保评价的科学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借助于实践,把价值标准建立在实践结果的客观事实之上。这种客观事实,就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的效应,这种效应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直接的感性的相互作用的结果或产物,即实践结果或实效标准。实效标准是实践标准在评价理论上的应用。实践具有普遍性和直接现实性,实效或效应也具有普遍性和直接现实性,因而实效标准或效应标准既有普遍性又有客观性。它不仅普遍适用于各种价值评价,而且可产生直接现实的感性的客观效果的事实。事实是不因人而异的客观存在,事实胜于雄辩,以实效或效应作为价值标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有利于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可靠性。所以,实效标准或效应标准是科学的价值标准。
  以实效或效应作价值标准也有一个对什么主体的实效或效应的问题。所以实效标准或效应标准必须与主体尺度相结合。根本的主体尺度是主体发展标准,最根本的是社会发展进步标准。实效标准与主体尺度相统一,就是主体发展特别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实效标准,简称社会发展进步的实效标准。社会发展进步标准与实效标准是不可分割的。社会发展进步标准是最根本的价值标准,而实效标准则是解决到底如何确定是否真正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问题。前者保证了评价的正确的价值导向,后者保证了评价的客观性、准确性、可靠性。把实践或实效引入价值标准,是保证价值标准科学性的关键所在。
  价值标准决定评价标准,有了科学的价值标准,就为科学的评价标准奠定了基础。
  评价尺度,除了主体尺度之外,还有客体尺度。对不同客体的评价要用不同的客体尺度,客体尺度也有一个科学性问题。客体尺度的科学性问题也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另做专门研究,在此从略。
  二、评价信息的真实性
  评价是对客体价值的评估。对客体价值的评价依据的是评价客体的信息。要作出正确的评价,评价主体所掌握的评价信息必须是真实的。评价主体所依据的评价信息失真,作出的评价必然是错误的。所以评价信息的真实性是评价科学性的一个重要前提。评价信息是关于评价客体,即主客体价值关系及其结果的信息,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价值客体的属性、功能、结构、层次等信息;二是价值主体利益、需要、兴趣、爱好、情感、意志、价值观念、主体能力、生存发展状况及特点等信息;三是价值中介、价值环境方面的信息;四是主客体相互作用及其产物,即客体对主体的效应的信息,如客体对主体的哪些方面产生影响,产生了多大的作用和影响等。
  所谓评价信息的真实性,就是信息的客观性、准确性、全面性。客观性就是要如实反映客观实际;准确性就是不夸大、不缩小、准确可靠;全面性就是全面地反映评价对象各个方面的情况,既包括正面信息,又包括负面信息;既包括主导方面的信息,也包括次要方面的信息;既包括眼前的影响,也包括长远的影响,还要了解付出的代价等。客体信息有隐有显,不仅要善于把握明显的信息,还要善于捕捉隐形的信息,要见微知着,防微杜渐,才能增强评价的预见性,充分发挥评价的警示功能。
  客体信息的搜集应全程式搜集,不能只搜集某一阶段的信息。信息有时效性,搜集信息要把握适当时机,以便获取最有用的信息。为了确保评价信息的真实性,必须对评价信息进行核实、鉴定和筛选,消除假象,淘汰失真的或用处不大的信息,保留真实可靠的重要信息。这是保证评价科学性的重要条件。
  要根据评价信息对客体价值作出正确评价,还有一个对评价信息的解读、理解的问题。对评价信息的解读决定于评价主体的认识图式、知识结构、逻辑结构,需要有相关的广博知识;否则就不可能真正理解评价信息,就不可能作出正确的评价。
  三、评价判断的严谨性
  要保证评价的科学性,评价过程和评价判断必须具有逻辑的严谨性。
  评价过程是评价主体运用一定的评价标准去分析衡量评价信息作出评价即价值判断的过程。从运用一定评价标准去分析评估评价信息,到作出评价即作出价值判断,这个过程是一个逻辑分析过程。即使评价标准是科学的,评价信息是真实而全面的,如果逻辑分析上出现问题,逻辑分析不严密,或缺乏逻辑一贯性,仍然无法保证评价的科学性,评价结论即价值判断就可能是靠不住的、不准确的。所以,评价过程和评价判断必须坚持逻辑严谨性。
  评价过程的逻辑严谨性与评价判断的逻辑严谨性是密切联系的。评价过程的逻辑严谨性,是评价判断的逻辑严谨性的前提;评价判断的逻辑严谨性,是评价过程的逻辑严谨性的结果。评价过程的逻辑严谨性,是为评价判断的逻辑严谨性服务的,归根到底是为了保证评价判断的逻辑严谨性。
  评价判断必须坚持逻辑严谨性,是价值判断的性质决定的。在价值哲学历史上,对价值判断的性质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杜威的观点。他认为伦理判断(即价值判断)与物理判断都是科学判断。他说:“一切科学的判断,无论是物理的还是伦理的,最后都是要用客观的(即一般的)名辞来陈述经验以指导进一步的经验的。”[9] 既然无论是物理判断还是伦理判断或价值判断都是科学判断,评价当然就应坚持逻辑严谨性。艾耶尔则认为,价值判断或价值陈述“不是科学的陈述”,“而只是既不真又不假的情感的表达”[10]。既然如此,那就谈不到遵守逻辑规律,坚持逻辑严谨性的问题。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从广义的事实来说,价值也是一种事实,即价值事实,而评价即价值判断是对价值事实的反映。既然如此,价值判断就应当和狭义的事实判断一样,必须遵守逻辑规律,必须坚持逻辑严谨性。一般地说,任何学术理论都必须坚持逻辑严谨性;失去学术严谨性,就失去学术理论的科学性,也失去评价的科学性。
  要坚持评价判断的逻辑严谨性,首先必须要有科学的评价标准。如前所述,评价标准是价值标准的反映,所以要保证评价判断的逻辑严谨性,首先必须保证价值标准的科学性。例如,以“主体需要”作价值标准,就无法保证逻辑一贯性。因为以“主体需要”作价值标准,作出的价值判断是:“凡是能满足主体需要的都有价值。”这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满足主体的任何需要都是有价值的。”但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这是不容否定的客观事实。满足主体合理的需要是有价值的,而满足主体不合理的需要则是无价值的或有负价值的。所以,以主体需要作价值标准,正确的结论是:“满足合理的需要是有价值的”,这是一个特称判断。把这种特称判断换成一个全称判断,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满足一切需要包括满足不健康不合理的需要都是有价值的”这样的判断,这显然是荒谬的。这种把特称判断变成全称判断,以偏概全的现象,是一种逻辑上的混乱。而以主体利益、主体发展特别是以人民根本利益、社会发展进步为价值标准,则能保证逻辑严谨性。因为符合主体利益,有利于主体发展,特别是符合人民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都是有价值的;反之则是无价值的。所以,价值标准的科学性是坚持评价判断的逻辑严谨性的一个重要前提。价值标准失去科学性,就不可能坚持评价判断的逻辑严谨性。
  要坚持评价判断的逻辑严谨性,必须坚持以实事求是的思想为指导,尊重客观事实。我国价值哲学中的一些分歧,就是由于一些学者不承认客观事实造成的。例如,一些学者坚持以主体需要作价值标准,就是因为不承认“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反映的是客观事实。诚然,“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这是一个价值判断。但这个价值判断反映的是这样一种客观事实,即有些需要是合理的、正当的;有的需要是不合理的不正当的,如吸毒贩毒、嫖娼卖淫,搞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需要,就是既不利于主体个人的全面发展,更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不正当的需要。这是一种客观事实,不以评价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谁也无法否认。但是有的学者却无视这一客观事实,坚持以主体需要作基本的普遍的价值标准。如果坚持以实事求是思想为指导,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就应该如实地承认: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反映的是客观事实。从这一事实出发,我们就可作出“主体需要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的结论,从而就为采用科学的价值标准,为保证价值评价的科学性创造了条件。
  四、评价检验的可靠性
  认识过程是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循环往复螺旋发展的过程。评价是价值认识的一种形式,评价过程也是从实践到评价,再从评价到实践,循环往复螺旋发展的过程。评价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客体价值的正确的价值判断,以指导实践。在实践基础上搜集到各种评价信息,运用评价标准进行价值评估,作出客体价值的评价,即作出价值判断,这个过程就是从实践到评价的过程。这是评价过程的第一阶段。但评价过程并未结束。因为作出的评价即价值判断虽然经过逻辑检验证明正确,但到底是否正确,在第一阶段还没有解决,必须将作出的评价运用于实践中,让评价接受实践的检验。这是评价过程的第二个阶段,即从评价到实践的阶段。评价过程的第二阶段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评价结果运用于实践,指导实践;二是在实践中检验评价。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的,评价运用于实践中用以指导实践,同时也接受实践检验。评价的科学性不仅要求评价标准的科学性、评价信息的真实性、评价判断的严谨性,还要求评价检验的可靠性。一种产品没有经过严格检验,无法证明是合格产品;一种评价没有经过严格检验,也无法保证其正确性。所以,评价检验的可靠性是评价科学性的重要保证。
  评价的检验包括逻辑检验和实践检验。
  评价检验第一步是逻辑检验。逻辑检验的内容包括对评价标准是否科学,评价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可靠,评价判断推理是否符合逻辑,是否全面准确,如评价是否既考虑到客体是否符合主体利益、主体发展,又考虑到主体有无必要的条件和能力;是否既考虑到眼前价值,又考虑到长远价值;既考虑到局部利益,又考虑到全局利益;以及评价判断是否准确,严谨,等等。逻辑检验的形式,一是评价主体自我审查检验;二是群众评议,广泛征求意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正反两方面的意见,特别要听取弱势群体的意见。发动群众共同审议,这样使检验更为全面和公正。三是专家评审,充分听取同行专家的意见。评价的逻辑检验应在评价的第一阶段结束后立即进行,是评价过程第一阶段的最后一步工作。只有经过逻辑检验证明正确的评价,才能将它运用于实践,使之接受实践的检验。
  评价的实践检验有两种形式:一是试点;二是推广,广泛付诸实践。试点即在小范围内进行实践,看实践结果是否与评价相符合。如果不符合,就要进行分析,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实践条件或操作方面的问题,还是评价本身的问题。如果是评价本身的问题,就要对评价作出修正,将修正后的评价再进行试点,在实践中再检验。如果是实践过程中条件不具备或操作有问题,就应改进实践条件与操作,再作试验。如在试点中失败,证明评价错误,就不能推广,不能扩大实践。如在试点的实践中证明评价正确,就可以逐步推广扩大实践,使之在更大范围内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推广是对试点的检验的再一次检验。只有在大范围内广泛推广的实践中取得成功,才能证明评价是正确的。社会实践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则有不同利益和不同情况。社会实践中某些个人和群体对某一事物的评价往往是多元的、不一致的。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价值标准去衡量实践结果是否成功。如果实践结果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评价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实践是一个过程。对一种事物的评价往往要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才能确定其是否正确。实践检验是最权威的检验。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评价正确,就有力地证明了评价的客观公正性,从而保证了评价的科学性。但实践是发展的,评价也是发展的,经过一个阶段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评价,还要在新的实践中接受新的检验。所以实践对评价的检验是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
  评价过程既要有严谨的逻辑检验,又要有反复的实践检验,二者之中最重要的是实践检验。因为实践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直接现实性,实践结果以直接的感性的现实的客观事实展现在人们面前,最客观而有力地证明了价值的有无与大小。所以实践检验是对评价的最重要的检验。但逻辑检验也很重要,逻辑的格是实践的客观规律的积淀,逻辑严谨性有助于保证评价的客观公正性。所以,坚持严肃的逻辑检验与严格的实践检验,是评价科学性的最可靠的保证。
天府新论成都12~17C1社会科学总论王玉梁20072007
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评价标准/评价信息/评价判断/评价检验
价值评价的目的是对客体价值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以指导实践。为此,评价必须是科学的合理的,要实现评价科学性或合理性,必须坚持评价标准的科学性,评价信息的真实性,评价判断的严谨性,评价检验的可靠性。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问题决定于价值标准的科学性问题。以主体需要作基本的普遍的价值标准,不仅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上也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科学的价值标准至少需要几个条件:一是客观性;二是普适性或普遍性,即不矛盾性或逻辑一贯性;三是准确性。评价信息的真实性,就是信息的客观性、准确性、全面性。要保证评价的科学性,评价过程和评价判断必须具有逻辑的严谨性。评价的检验包括逻辑检验和实践检验,最重要的是实践检验。坚持严肃的逻辑检验与严格的实践检验,是评价科学性的最可靠的保证。
作者:天府新论成都12~17C1社会科学总论王玉梁20072007
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评价标准/评价信息/评价判断/评价检验

网载 2013-09-10 2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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