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道德的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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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无论从与角色承担的关系,还是从其内容和历史阶段的差异性等方面看,道德的层次性特征都是客观存在的。层次性是道德生活复杂性的一个重要侧面,它要求特定社会的道德发展、道德研究和道德教育应该区分不同层次的道德,展示清晰的道德思想和道德规则的体系,这对于转型时期的社会来说更有现实的意义。道德的层次性要求在注重实践一般性道德规范的同时,提倡追求更高层次的引导型道德准则,以高层次激励低层次,最终促成全社会道德的逐步升格。
  关键词 道德 层次性
  作者蒋儒标,男,1966年生,温州市委党校讲师;(温州325000)汪肖良,男,1965年生,浙江省委党校副教授。(杭州310012)
  * * *
   一
  层次性是道德生活的内在属性,伴随着道德实践的时时处处和方方面面。择其要者,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这种层次性的丰富内涵:
   1.道德的层次性首先表现在,道德与角色相联系,道德要求与角色的责、权、利的规定相对应
  伦理学的主要使命在于如何为特定社会角色的责、权、利三者的关系合理地定位,并以约定俗成的规则形式解释这些关系。在西方,尤其是近代以来,以契约论为理论基础的种种伦理学说,就是旨在阐述受社会契约约束的社会成员之间权力与义务的特定关系和特定要求。换言之,不同的角色享有不同的权、利,同时也就相应地要承担不同的责任义务和道德规约。
  中国传统文化历来注重将道德要求与角色承担联系起来,注重角色的差异与道德的层次性。君臣、父子、夫妇、长幼、亲疏之间,都有一整套区别对待的道德规范。子思说,“天下之达道五,所以行之者三。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1 〕各色人等具有不同的伦理标准,如“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2〕。 孟子要求“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3〕, 他理想中的有差别有层次的角色伦理思想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4〕等等。此外,列朝的官箴,分曹列职,各举其要,对不同等级的官吏规定了不同的行为规范,形成了操作性较强的角色伦理规范体系。剔除这些伦理中等级性和命定论的封建性糟粕,可以发现其中蕴含的角色伦理和道德层次性的合理思想。
   2.从内容上分析,道德存在着严密的层次性特征
  (1)道德规范的规格不同。即是说, 伦理道德规则存在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级差序列,这是由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内容的高低优劣所决定的,比如,人类既有高雅的理想追求,又有世俗的饮食男女活动;既有创造发展,又有消闲审美。这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注定道德生活存在着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的二重特征。道德生活要求的规格差异性,要求道德实践主体必须正确处理先进性与广泛性的关系。过去一段时期里,我们一味重视提升道德的高层次规格,而忽视一般性规格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实际上,先进性要求来源于一般性规格,而且须以后者作为强大的依托,道德进步即在于合理地引导广大的一般性追求,使之一个阶段高于一个阶段地向更高规格发展。
  (2)对象和领域的不同。从这一角度,道德可以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等等。这些道德既是基础性道德,又是主体性道德。从家庭——职业——社会,道德活动和道德展示如涟漪式推广,一波推一波,可以使全社会荡漾着道德审美愉悦的光泽。
  (3)从道德发生学看, 人们的道德成长大致要经历非理性——他律——自律式过程,从而呈现阶段性和阶段差异性特征。个体认知心理学和个体道德发生论也提示了道德成熟是一个过程。皮亚杰将个体道德水平的发展过程划分为前道德阶段、他律阶段和自律阶段〔5〕。 R ·Peters吸收了弗洛伊德、皮亚杰和科尔伯格等人的观点,将人的道德发展划分为非理性、自我中心、因袭性和理性化四个阶段〔6〕。 他们认为,在道德发展的不同阶段,道德认知、道德实践以及道德发展机制等许多方面都是各不相同的,客观地形成相应的不同发展水平,呈现出从低级到高级、从非理性到理性的发展层次。现代西方这些道德发生学的基本原理,有助于我们从个体道德发展规律进而了解人类道德整体演化的具体情况和一般原则,尤其是从动态角度把握当前我国社会道德发展的多层次性现状。
   3.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发展阶段,必须有层次不一的道德要求与之相适应
  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其性质和发展方向由社会存在决定,它一般应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落后于经济基础,道德就会变成腐朽消极的清规戒律,相反,道德规范脱离现实经济活动,超前引入社会生活,也会造成伦理范导过高过早的弊端。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前期阶段,经济主体、利益主体等方面的多元化实际情况,客观上决定了现阶段社会道德的层次差异。这一差异性集中表现在,既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道德,又存在着一般层次的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以及社会公德等。我们应该大力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因为缺乏最高层次道德的引导和示范,社会整体道德就会失去发展方向和精神源泉;但还必须注重现实生产力状况和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准,重视覆盖面广、承载主体众的一般层次的社会道德的进步,以免造成全社会道德出现因违背内在规律从而导致阶段脱节或层次败退的现象。
   二
  道德的层次性原则与道德生活的其他方面也有紧密的关联。深入一步探讨这些关联,对于理解与道德生活相关的规律性现象,是大有禅益的。
  首先,从道德活动的静态或横截面看,社会道德生活常常呈现一种恒态和稳态,这种稳态往往是整体社会道德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出发点。而构造特定历史时期社会道德生活的稳态的一个重要因素,即为角色伦理或曰道德的角色规定得到了较稳定有序的实践,通俗地说,是因为人人各尽其职、各尽其道、各尽其德能,才能达到全方位展示与各类社会角色相联系的各种各样的道德行为与道德境界。这里所说的各尽其道,看似一种常见不鲜的要求,其实,由角色规定的角色道德从低级到高级、从一般性到先进性,无论处于何种层次的道德,在实践中都会遭遇现实的道德困境或实践阻力,各尽其道就是要克服这些困难或阻力,这对具有参差不齐的道德认知、道德审美和道德实践的水平和能力的主体来说,无一不是需要道德勇气和道德毅力的事情。各尽其道,就是道德实践主体角色到位、行为到位,因此成为社会道德生活整体良性运作的一个基本要求。否则,连角色道德都无法实践,怎能要求全社会整齐划一地追求最高层次的道德、达到社会整体道德的普遍发展呢?
  其次,从道德活动的动态来看,道德实践既能向前发展,又可能形成回流或败退状况。这是道德的层次性原则展示的又一道德生活侧面。一方面,尽管道德自古以来的发展历史早已表明,道德具有超越属性和超越功能,即它能超越时空变迁和文化界域,表现出一种独立不倚、价值追求不容更改的特性;但是,不变的是终极价值的取向和性质。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至善的内涵与形式不断得到充实创新,从动态上看,人类道德呈发展和进步趋势,人们对道德生活的追求也是一个只有起点而没有终点的开放过程。再者,个体道德实践活动也无法游离于人类和社会整体道德生活的这种发展大趋势。这就是说,道德的层次性和角色规定并不阻止更不禁止低层次道德角色在实现本位角色到位之后,在道德实践尚有余力的情形下,去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弗洛伊德在讨论个体心理发生过程时曾指出,有些个体常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固着”即停滞不前成熟不起来的情形,心理固着的原因在于发展机制出现问题,如过分满足或精神焦虑、恐惧感等。其实,在道德发展和道德实践中也存在类似的固着现象,或称道德固着。道德固着的原因至少有四:道德认知总处于低层次,即认知固着;道德实践固着,即总处理不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道德本位主义,只求完成本位角色道德,不求提升道德追求,可称之为理想固着;道德懒惰。道德实践是无止境的,这种只有终极追求而不存在终极满足的特征,鼓励道德实践主体在本位角色到位的前提下超角色定位地无穷追求,从而促进社会道德实践的层次性、多样化和丰富性。
  另一方面,道德的角色要求具有不可回溯性。具体而言,即角色层次之间尤其是高层次与低层次道德角色之间只能发展、不可回溯,不能出现承担高层次道德义务的实践主体角色没有到位时,而去践履低层次的道德要求,否则,极易引起角色错位和道德混乱。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情形无疑成为道德失序的一大原因。比如,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理应遵循特殊的要求更高的从政道德规范,在处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关系,在面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选择时,以共产主义的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先国家集体利益,后个人利益。但有些领导干部在关键时刻,并没有作出符合角色要求的道德标准的选择,有的将自己混同于一般老百姓,“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更有甚者,则千方百计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其道德水准不如普通群众。应该说,一个承担与其重要角色相对应的高层次道德要求的主体,一旦只实践比本位角色道德要求层次低的道德行为时,即使其行为不失为一种道德行为,但由于其角色降格和道德层次降格,终究是一种道德实践中的道德退步或道德堕落,只不过与反道德行为等这些彰着明了的道德堕落相比,显得不那么引人注意,不那么容易招徕谴责。事实上,这种隐型的道德无序,对社会整体道德生活和道德发展更易产生不良影响。
  再次,道德的层次性要求既要注意角色行为的传递效应,又要重视其引导功能。行为的传递规律主要指群体中部分个体的行为对其他个体产生暗示,引起模仿等行为传递现象。用辩证法的观点说,就是不同角色及其行为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相互影响的,在道德生活中,虽然一般情况是各司其职、各从其道,但主体道德标准的具体实践情形往往会不同程度地引起道德提升或道德退落。其中,代表道德最高层次的社会主体的角色道德的到位与否,在所有层次的角色道德活动中,常常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具体地说,当最高层次道德的角色主体身体力行,积极到位时,必然产生良好的道德审美效果,对其他较低层次的道德角色会产生积极的正面引导影响,引起广泛的行为模仿和道德竞争。反之,最高层次的道德角色没有践履角色道德,则不仅起不到引导作用,而且会导致“上梁不正下梁歪”的多米诺式道德腐败。孔子所谓“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不敢不用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7〕,说明了高层次道德实践的好坏对全社会道德活动的全面影响。在传递效应和引导作用二者中,高层次道德行为的示范在社会整体道德实践中更为重要,往往成为社会道德生活的焦点和难点所在,这一问题解决了,会成为全社会道德发展的推动力,否则,可能形成其他层次角色道德滞后败退的实践理由。
  复次,道德的层次性要求道德建设的层次性和过程性。既然道德的不同层次需要不同的物质条件和文化素质与之相适应,道德实践就需要不同的社会阶段或不同的手段、形式、方法与之相适应。道德思想体系如道德理论、道德规范或准则的发展和完善呈现阶段性和层次性的特征,同时道德的实践无论是社会范导抑或制约机制的健全,也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粗糙到精细的渐进过程。无论从社会角色、从不同的历史时期,还是从道德规范体系等多维视野看,道德建设的层次性和过程性都是显而易见的。
   三
  建立与完善适应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认识和实践道德的层次性原则是其中的一部分工作。在这方面,我们至少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对道德规范分层廓理。伦理道德体系是由道德规范、准则等许多因子组合而成的有机系统,按照系统论原则,不仅各要素之间在结构、位置、序列等方面必须层次分明,“各司其职”,而且各组成要素本身也是一个由子要素构成的子系统,其中的各个要素也须结构、层次等分明有序,否则便会影响系统的整体功能的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首先需要廓清各种道德的层次性,尤其是从内容上对各种道德规范进行分层。根据前文所述,这一廓理工作即主要地按照角色的差异性,基本划分角色道德的高级或低级的固有道德要求,还角色道德应有的差序性特征。只有完成了道德概念的层次分理,理顺了各种道德要求的对象,才能够进一步展开道德建设的更深层工作。
  划分领域的差异性。在社会中,不同领域及其行为具有重大的差异,这种差别主要指有的领域更侧重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如经济领域,必须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有的领域必须更注重社会效益,承载更高更多的道义要求,如党政部门、医疗单位等。这种领域的差异性决定了道德原则和道德要求的不可替代性和不可互换性。换句话说,领域的不同决定了道德层次的差别,比如党政部门的从政道德要求比菜场摊贩的商业道德要求更高,不能仅仅以童叟无欺的营业准则要求一个县委书记;同样,也不能要求小摊小贩公而忘私按进价出售自己的商品。强行将高层次道德标准引入与低层次道德相对应的一般性领域,既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道德错误。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绝对不允许将低层次道德规范搬入与高层次道德相对应的特殊领域如党政、医疗、军队、学校等,那样的话,只能引致道德堕落。
  区分道德的历史阶段性差异。在现存道德规范体系中,有些规范早在千百年前就提出来了,基本上适合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情况,现时已不断显露出不适应和滞后的倾向;有些规范则是作为引导型的,更适合于某些未来历史发展阶段的主客观条件。当前的伦理道德建设必须基本界定道德要求生存的历史空间,扬弃滞后的道德,将理想的引导型道德准确定位,使之既发挥示范和激励的作用,又不在全社会广泛地超前引入。这是一种从当前道德实践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道德态度。
  先进性与一般性,引导性与主体性相结合。在我国这个拥有5000多万共产党员和数以百万计党员干部的特定社会里,突出最高层次的道德追求不仅具有巨大的道德示范作用力,也是社会整体道德生活从现有层次向更高层次渐进发展的重中之重。邓小平同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理论与实践中,特别强调党的领导干部的道德要求应该高于一般群众,特别重视领导干部在党风、社会风气建设中的引导、示范和表率的作用。他认为,做思想政治工作也好,思想道德建设也好,党员干部都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凡是需要动员群众做的,每个党员,特别是担负领导职务的党员,必须首先从自己做起。”〔8 〕邓小平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示范作用的重要性的强调,符合道德层次性原理的思想,可以说是抓住了要害。
  注释:
  〔1〕《中庸》,第二十章。
  〔2〕《中庸》,第三章。
  〔3〕《孟子·离娄章句上》。
  〔4〕《孟子·滕文公上》。
  〔5〕皮亚杰着、傅统先等译:《儿童的道德判断》, 山东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21—83页。
  〔6〕B.M.Tobin,Richard. Peters's Theory of Moral Development,Journal of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Vol.23,No.1.1989,P.23.
  〔7〕《论语·子路》。
  〔8〕《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2卷。
   责任编辑 俞伯灵*
  
  
  
浙江社会科学杭州78-81B8伦理学蒋儒标/汪肖良19971997 作者:浙江社会科学杭州78-81B8伦理学蒋儒标/汪肖良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1: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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