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进程中现行宪法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对整个社会生活领域产生 了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每一项成果中包含着宪法所发挥的功能。随 着社会结构的演变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宪法学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社会 转型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持。宪法颁布实施20年是中国宪法学理论从不成熟逐步走向成 熟的20年,经过宪法学者们的共同努力,在宪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积累了具有理论与实 践价值的一系列研究成果。在回顾宪法实施20年历程时,我们需要以理性与客观的态度 分析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总结理论研究中的经验与教训,为今后中国宪政体制的发 展提供合理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主要进展
自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宪法学研究逐渐从深邃的思辩或 纯理论研究变成一种应用性、实证性的成果,成果的社会价值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可 以说,宪法实施20年是宪法学理论大量涌现的高速发展时期,加快了知识的更新速度, 取得了重要进展,对此全面地描述与梳理需要分析大量的资料。本文在分析20年中国宪 法学发展过程时主要依据了如下资料:20年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宪法学学术论文;20 年来出版的宪法学各类教材的统计数字;20年来出版的宪法学专着,包括各类独着和合 着;对各高校法学院硕士生、博士生论文题目的统计;20年来出版的宪法学论文集;为 纪念宪法颁布20周年而进行的《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注:本调查报告由韩大 元、王德志完成,刊登在《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1987年以后在《法学研究》和 《法学家》上发表的有关当年的宪法学研究的综述等。宪法学是一种综合性的知识体系 ,其研究进展表现为不同的领域。根据上述资料所提供的信息,对20年来宪法学研究的 进展做如下概述。
宪法学基本理念更新 20年宪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成果首先表现为更新了传统的宪法 学理念,逐步确立了适应社会变革的合理的宪法学理念,使宪法学的学术性与价值性获 得了社会的广泛承认与认同。近年来,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价值的评价问题引起了 学术界广泛的讨论。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宪法学通常被视为充满“政治性”的知识 体系,只是盲目地为政治现实服务,缺乏作为学科应具有的学术性与学术品位。在反思 中国宪法学发展经验时,学者们普遍感到“政治化”的宪法学与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的 冲突,认为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为了 建立宪法学的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合理关系,部分学者们一直致力于宪法法律性问题 的研究,把法律性作为认识与解释宪法现象的逻辑基础与出发点。学者们普遍认为,宪 法本质上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它虽然反映政治的需求,但一旦形成为宪法规 范后便具有控制和制约政治权力远行的功能,并不受政治需求的制约。由于宪法观念的 变化,以研究宪法现象为对象的宪法学理念也从政治性知识体系变为以研究宪法学学术 性为中心的知识体系,即研究作为法的宪法现象,在探求法的属性的基础上建立宪法学 自身的理论体系。学者们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从价值与事实的角度强调了宪法学应具有 的独立的学术性价值与品位,研究科学意义上的宪法学。当然,迄今为止宪法学的政治 性与学术性关系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也有学者强调宪法是“政治性”,认为宪法 学研究与政治价值是不可分割的,或者认为应研究“政治法”意义上的宪法学等。由于 长期以来宪法学受政治权力的影响,宪法学研究的基础、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方面仍 保留着浓厚的政治色彩,但作为今后的发展趋势,宪法学应追求自身的学术理念与思想 ,体现学术的科学性。
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 在思考宪法学基本理念的同时学者们对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 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提出了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学术观点(注:李龙、周叶中:《宪法 学基本范畴简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宪法学作为一门研究宪法现象的 知识体系,应具有哪些基本的范畴,不同范畴之间的相互联系等是宪法学理论研究中需 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新宪法颁布时有学者曾提出我们过去的基本范畴难以适应法制建 设和宪法学发展的需要。但学术界对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并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在宪 法学教材与着作中对基本范畴缺乏整体性的表述。有的学者提出宪法学基本范畴应包括 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 家权力与国家机构等。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讨论中有学者提出了以法权论作为宪法学研 究的逻辑起点的观点,并以这种逻辑关系提出了完整的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注:童 之伟教授在《宪政与法权》一书中系统地说明了以法权论为基础建立新的宪法学体系的 问题。)另外,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探讨中有学者从现代宪法学应具有的逻辑基础入手 研究了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属性与基本特点。《现代宪法学逻辑基础》是在该研究领域具 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把法社会学、哲学原理引入到宪法学研究,从社会学与哲学的角 度分析宪法学基本范畴也是近年来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特点。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学基 本范畴可分四个范畴,即统摄性范畴(包括社会权利、主权、宪法和宪政)、重合的范畴 (包括基本权利与人权)、对应性的范畴(包括基本义务、社会剩余权利与法律义务)、派 生性范畴(包括国体、政体与国家机构)等。(注:吴家清:《论宪法学基本问题》,载 《法学评论》,2002年第三期。)同时学者们开始探讨宪法哲学的基础、内容与学科体 系的问题,并提出了初步的宪法哲学的框架体系。尽管宪法学界目前对宪法学基本范畴 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但学术界已关注该问题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定的基础,为今后 进一步研究宪法学基本范畴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
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 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更新与理论研究蹬突破首先表现在研究 方法上的创新与发展。合理的研究方法有利于科学地揭示学科体系内部的不同原理与不 同范畴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反映知识体系的价值关系与事实关系。传统中国宪法学的研 究方法呈现出单一的特点,学科内容与具体表述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方法本身的科学 性问题一直困扰着学者们的研究工作。自82年宪法实施以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的 宪法现象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事实与研究方法之间出现的矛盾促使学者们从方法论的 角度重新反思宪法学研究的过程与成果。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过分强调了宪法学研究 中的阶级分析方法,把宪法现象通常解释为阶级现象,强调宪法的意识形态性,忽视了 宪法现象中存在的公共性价值问题。在客观地分析传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利弊得失的基 础上学者们提出了如下有一定代表性的研究方法:社会权利(法权论)的研究方法;(注 :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载《法学》1994年第9期。)规范分析、心理分 析与比较分析方法;宪法学研究要引入经济分析方法,以经济——宪政的全方位思维来 认识宪政的经济性和蕴含的经济逻辑;(注:邹平学:《经济分析方法对宪政研究的导 入刍议》,《法律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宪政的经济分析》。赵世义:《资 料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把社会学 的研究方法引入传统的宪法学理论,推动宪法学理论在研究方法上的创新;采取功能与 综合的方法,力求形成理论工具与实际宪法现象分析的一致性;(注:杨利敏:《冲突 功能主义的宪法学启示》,《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2期。)根据学科综合化的基本趋 势与知识体系的综合化趋势,在多学科的发展中寻求综合化的研究方法等。另外,近年 来宪法学研究中出现的宪法事例和宪法判例研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宪法学研究方法 的多元化。从现实的案例中分析宪法原理,并从中提炼相关的宪法原理已成为宪法学教 学与研究中的基本方式。从单一的阶级分析方法向多元化研究方法的转变,反映了中国 宪法学在寻求自身价值体系方面所取得的重要进展。
宪法规范价值的研究 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近年来学者们对宪法规范价值问题给予了 必要的关注,揭示了宪法规范构成、内容、性质与效力等涉及到宪法规范本体价值的问 题。在宪法规范构成问题上,学者们对传统的宪法规范理论提出了质疑,提出宪法规范 的构成与一般法律规范的构成有所不同,应研究宪法规范本身的构成要素。在宪法规范 性质的理解上有的学者提出了揭示规范性质的新的方法。在宪法规范具体特点的表述上 学者之间的分歧比较大,不同特点的表述实际上反映了对宪法规范性质与功能的不同的 认识。在宪法规范价值的认识问题上,有关“良性违宪”的争论集中反映了对宪法规范 与社会现实关系的不同的认识方法。有学者认为,违宪有良性与恶性之分,良性违宪指 国家机关的一些行为虽然违背了当时宪法条文,但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检验良恶性的 标准有两个:一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标准;二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标准。 对此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良性建宪”不宜肯定,它同“恶性违宪”没 有实质区别,甚至比恶性违宪更可怕。(注:主要论文有:郝铁川《论良性违宪》,载 《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童之伟:《良性违宪不宜肯定》,载《法学研究》,199 6年第6期。韩大元:《社会变革与宪法的适应性——评郝、童俩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 论》,载《法学》1997年第5期。)在讨论中学者们首先肯定了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 存在的冲突与矛盾,认为宪法学应对冲突问题给予关注,但在如何认识冲突的性质,如 何解决冲突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在讨论问题中多数学者并不同意以“良性违宪 ”的方法解决社会与宪法的冲突,认为社会变革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可以通过宪法解释、 宪法修改等宪法程序解决,不能通过宪法外的途径解决冲突问题,应充分应用宪法自身 的机制。中国宪法发展过程中值得吸取的教训之一是轻视规范意识,片面强调社会政治 的需求,造成了宪法规范“政治性”的后果。对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价值的综合分 析表明了中国宪法学在理论构成与理论体系中开始寻求经验与规范的和谐,体现了学术 研究的成熟程度。
比较宪法学与外国宪法研究 20年的中国宪法学研究是在中国社会走向开放社会的背 景下进行的,社会结构从封闭到开放的进程实际上要求宪法学理论开放性。可以说,20 年的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中比较宪法学与外国宪法学的研究成果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比较宪法学通常是一个国家的宪政理念与宪法学研究成果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开始形 成并发挥功能的。中国比较宪法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移植西方宪政理论与理念过 程中我们开始了比较宪法学的研究。从20世纪初到中叶,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学 者们写下了约50多部有关比较宪法学方面的专着,其中王世杰、钱端升合着的《比较宪 法》反映了这一时期比较宪法学研究的重要成果。尽管以现在的眼光看,有的着作并不 是严格意义上的比较宪法学着作,但它毕竟记录了学者们在中西宪法学文化的冲突中的 迷茫与理论思考。从1949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比较宪法学研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 展,比较宪法学的价值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特别是以82宪 法的修改与实施为契机,宪法学界更多地把学术目光转向国外,注意以比较的方法研究 各种宪法现象,并自觉地把中国宪法体制置于世界宏观的宪法体系之中,寻求宪政的共 性与个性。比较宪法学方面的主要学术着作有:龚祥瑞教授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张光博教授的《比较宪法纲要》、何华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赵树民教授的《比较 宪法学新论》、李步云教授主编的《宪法比较研究》、王光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 宋玉波教授着的《民主政制比较研究》、沈宗灵教授的《比较宪法》等。另外,在各类 报刊杂志上发表了约50多篇涉及到比较宪法学的论文。在外国宪法的研究领域,经过学 者们的努力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为改革开放中的中国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学术影 响。20年来出版的外国宪法的着作和教材约40多部,并有相当多的研究外国宪法的论文 问世。外国宪法学方面的着作主要有:罗豪才、吴拮英教授着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与政治制度》、李昌道教授编着的《美国宪法史稿》、陈宝音教授的《国外社会主义宪 法论》、张千帆教授着的《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下册)、刘向文教授等着的《俄罗斯 联邦宪政制度》、赵宝云教授着的《西方五国宪法通论》、郑全咸教授着的《资本主义 国家宪法论》、陈新民教授的《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下册)、甘超英编着的《德 国国会》、韩大元编着的《韩国国会》、王瑞贺编着的《新加坡国会》等。有关外国宪 法学方面的教材有:许崇德教授主编的《外国宪法学》、韩大元教授主编的《外国宪法 》等。
在比较宪法学与外国宪法学研究中取得的成果中还包括有关外国宪法、比较宪法方面 的大量译着。根据中国宪政实践的发展与世界宪政理论发展的新趋势,学者们注意选择 具有代表性的着作译成中文出版。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通过丛书的形式出版,如《 宪政译丛》、《公法丛书》等;二是作为单行本出版的着作,如陈云生译的《成文宪法 的比较研究》、吴新平等译的《美国宪法释义》、刘瑞祥等译的《美国宪法概论》、王 文利等译的《宪法学教程》、黎建飞译的《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等。这些译着不仅给 国外学术界带来了外国宪法发展的新的动态与研究信息,而且对于中国学者从世界的眼 光观察宪法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研究方法。外国宪法的理论研究和译着的出版是在宪法学 者和其他学科的学者共同参与下进行的,表明了不同学科的学者们在宪政问题所给予的 关注。
宪法诉讼理论研究 在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中学者们一直关注宪法的实际功能的实现 问题,特别是宪法保障体制、宪法与司法、宪法的司法适用等问题是学术界研究比较深 入的问题。实际上从1982年宪法颁布后学者们对与宪法诉讼有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 了研究,出版了相当多的着作和学术论文。在20年来中国学者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中有 关宪法诉讼、宪法监督方面的内容是最多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宪法诉讼、宪法监督基 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如陈云生着的《民主宪政新潮: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张征着 的《宪法保障与违宪问题》、杨泉明着的《宪法保障论》、刘嗣元着的《宪政秩序的维 护——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等。二是研究了宪法诉讼的基本理论,对宪法诉讼的概 念、性质、功能与不同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多数学者强调了建立宪法诉 讼制度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能否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进行 了较深入的探讨。学者们达成的基本共识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可以建立宪法诉讼 制度,人大的民主正当性与宪法诉讼价值并不矛盾,两者价值是可以并存的。建立宪法 诉讼制度只能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有利于及时地解决各种宪法 争议。三是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的研究。近年来,学者们围绕宪法能否在审判实践中直 接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宪法既然是法律应具有法律效力,宪法本身应具有可诉性 。特别是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齐玉苓一案作出司法解释后在学术界引起了很 大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属于宪法解释,是一种越权行为,可以 根据《教育法》进行判决,不必适用宪法。但也有学者认为,这个批复是有积极意义的 ,提出了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重要课题,有利于宪法的实施。目前,两种观点的争论还在 进行,讨论中实际上涉及宪法学理论中的基本问题。四是对基本权利性质与效力问题的 研究。宪法的司法适用首先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否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在宪法的司法适用中基本权利并不具有直接的效力,它通常通过具体化 的法律发挥效力。但也有学者认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本身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 一定通过普通法律体现其价值。具体化的法律只是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并不 是唯一的形式。强化基本权利效力的直接效能有利于发挥宪法的调整功能,有利于推动 宪法规范生活化的进程。五是宪法保障机构建立问题的研究。20年来,宪法学者们重点 探讨了如何建立中国宪法监督机构的问题,取得了积极的研究成果。对于中国宪法保障 机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方案,主要有单一宪法监督制与复合宪法监督制两种 思路。单一宪法监督模式的基本内容是:把现行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 委员会,增加宪法监督的职能;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如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 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等。也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宪法体制,设立独立的宪法 法院。(注:这些观点主要参照了以下论文:苗连营:《关于宪法监督专责机构的设想 》,《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费善诚:《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王克稳等:《我国宪法实施保障的思考》,《法学天地》198 9年第4期等。)复合宪法监督体制的设想主要有三种方案:一是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 员会,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违宪审查庭,分别行使非诉讼的事先审查和违宪侵权诉讼附 带性审查;二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与普通法院宪法庭共同行使宪法监督权等。 也有学者提出三阶段的设想:第一阶段,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第二阶段由立法机关与 相对独立的宪法法院构成,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专门委员会继续存在;第三阶段,宪法 监督发展为有效的全职式的新型监督模式。(注:李忠:《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 献出版社,1999年6月版。)最近提出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化的设想是:第一步,设立宪 政委员会,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以及全国政协相并列的宪 政委员会;第二步在具备条件和重新立宪的基础上,可以考虑设立宪法法院。(注:季 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经过长时间 的理论研究与准备,目前对宪法诉讼与宪法监督问题的研究已进入具体操作阶段,各种 方案的提出均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今后的主要任务是在理论与体制、规范与现 实的价值平衡中寻求既适合中国实际,又能反映世界宪政基本发展潮流的宪法保障体制 。
宪法学研究的专题化 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学都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中产生和发展的 ,是为了解决本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宪法问题而存在的。对现实中存在的宪法问题首先 需要确立问题意识,善于从宪法角度进行分析和解决。从80年代初开始宪法学研究中普 遍存在“教材意识”,通过大量教材的编写普及宪法知识,满足宪法学教学的需要。但 从宪法学发展的总体要求看,以教材编写为主的宏观的研究思路需要向以微观问题研究 为主的专题化的方向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专题化的研究是衡量学科发展水平的重要 标志,反映理论研究积累的具体成果。在20年宪法学研究中这种专题化的趋势主要表现 为学术论文、学术着作和博士论文中。首先,以专题化为特点的研究成果大量出现,对 宪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胡锦光教授的《中国宪法问题研究》、莫 纪宏教授的《宪政新论》、王人博教授的《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甑树青教授的《论 表达自由》、朱福惠教授的《宪法之上法治之本》、苗连营教授的《立法程序论》、林 来梵教授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童之伟教授的《法权与宪政》、范毅教授的《 当代中国农村“乡村村治”研究》、肖北庚着的《宪政法律秩序论》、戚渊着的《论立 法权》、傅思明着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等。其次,宪法学的博士论文对推动宪法学 专题化研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对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 学法学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位博士毕业生论文的统计,有关地方自治问题 的专题研究的论文12篇,有关特别行政区理论问题的专题研究论文16篇,有关基本权利 方面的专题研究论文6篇,有关宪法基本理论方面的专题研究论文14篇,有关外国宪法 制度的专题研究论文7篇,有关宪法监督方面的专题研究论文10篇,有关人大制度与代 仪制方面的专题研究论文11篇等。在评价一个国家宪法学发展水平时宪法学博士论文是 十分重要的指标体系,论文选题与论文水平反映出学术研究进展与学术发展的基本趋势 。(注:这里统计的博士论文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0—2002年、北京大学法学院1 994—2000年、武汉大学法学院1994—200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87—1999 年毕业的宪法学博士生论文。)
非西方宪政理论研究 长期以来,在宪法学研究中学术界对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学理论 与制度的研究缺乏必要的关注,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主要投入到西方国家宪政理论与制度 ,没有从学术的理念与品质出发挖掘本土资源中存在的宪法学传统。进入90年代后这种 状况开始有了一定的变化,一些学者们开始把目光转向非西方国家的宪政的研究,提倡 宪法文化的多样性与文化相对主义,力求从更广阔的视野观察与分析我们面临的各种宪 法问题。在外国宪法学教学中我们开始注意介绍亚洲和非洲国家的宪政制度与理论,使 学生树立合理的宪政理论,能够在文化多样性中感受宪法的价值。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 开始出现了以西方与非西方国家宪政的理论和解释宪法现象的新的动态和研究方法。这 方面的代表性着作有: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的《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缆 》(美洲分册和非洲分册)、韩大元着的《亚洲立宪主义研究》、韩大元着的《东亚法治 的理念与历史》、洪永红、夏新华等着的《非洲法导论》(第8章宪政法律制度)、陈宝 音教授《非洲23国宪法及其国家形式比较》(论文)等。尽管对非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研 究还没有形成为系统的理论体系,研究非西方宪政的意义还没有被学术界完全接受,但 已积累的成果将对今后的非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研究起到积极的作用,当未来中国宪法学 发展需要更多的非西方宪政经验时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可能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以上概括的宪法学研究进展只是整个宪法学理论发展中的一部分(有关20年宪法制度发 展的进展另文有阐述),除此之外宪法学理论研究成果还表面在其他领域,如人权研究 领域、地方制度理论研究领域、宪法史研究领域(注:宪法史研究方面已出版的着作有 :韩大元主编:《新中国宪法发展史》、殷啸虎着:《新中国宪政之路》、王永祥着: 《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徐祥明主编:《中国宪政史》等。即将出版的宪法史方面的 着作有:许崇德着《中国宪法史》、韩大元着:《新中国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研究》等 。)特别行政区基本理论研究、基层政权组织研究与人大制度理论研究等。
二、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反思
如果我们以理性的、客观的、发展的眼光评价中国宪法学20年来的发展可以得出一个 结论,即在短短的20年期间中国宪法学确实取得了重要进展。实际上,20年中国社会发 展所取得的每一项成果中就蕴涵着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贡献。正是因为在社会急剧变革中 宪法学以其独立的品格影响了社会生活和各个领域,宪法的价值渗透到人们的生活领域 ,20年的社会转型才有基本的价值目标与基础。对20年宪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需要采 取客观与宽容的评价方法,不能以宪法学研究中存在某些问题而简单地否定宪法学研究 取得的成果。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来说,反思是学科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与内在动力,只有 在反思中我们才能更冷静地发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已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发展宪法 学理论,为未来社会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对宪法学20年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些学者们已进入了较深入的研究,如有的学者在讨 论当前宪法学研究特点时指出了宪法学研究的缺失,认为:1.宪法学研究的面广而欠深 入、分散而不集中。研究问题分散,理论的系统化难以形成,往往导致一偏概全;2.初 步超出了传统的注释范畴,但研究方法仍然局限于运用已有理论说明新的宪法现象的合 理性,其思维方式似乎是说服他人“这是合理的”,“那是符合国情的”;3.研究内容 与宪法实践距离较大,虽然人们在理论上对有的问题争论不休,但实践中却没有对应性 行为;4.理论宪法学与讲坛宪法学相分离。5.通过实践推动学科发展的现象,既为宪法 学带来新的机遇,但同时滋生一种习惯,既导致宪法学变成主要是为实践鼓与呼的学理 工具,这种与政治结合的习惯使宪法学的独立学术地位很难确立起来,而且人为地造成 许多禁区,并且使整个研究视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从而严重地桎枯了宪法学的发 展。(注:周叶中、胡弘弘:《中国宪法学世纪回顾》,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 期。)这一评价总体上对中国宪法学发展中存在的宪法思维、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等问 题进行了较客观的分析,但这一评价的时间跨度是整个20世纪宪法学发展,有的评价并 不一定反映20年宪法学发展的实际情况。
作者认为,在20年的中国宪法学发展中我们值得思考和反思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 面:
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薄弱 在过去20年宪法学发展中我们首先看到的问题是支撑宪法 制度与实践的基础理论研究仍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与宪政实践发展的要求。有时面对社会 转型中出现的大量的宪法问题,我们现有的宪法理论所能提供的理论知识的支持是比较 有限的。从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到基本范畴,从理论研究的原则到具体的学科体系,目前 还没有形成有机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知识体系。在现代宪法学体系中的基本范畴,如宪 法正当性基础、宪政与民主价值、宪政与法治的关系、宪法学的学科共同体特点、宪法 与民族主义、宪法与对外政策等基本问题目前还缺乏充分的理论研究。
“西方中心主义”宪法学思考方式 近年来学者们尽管努力探讨反映中国社会现实的 、具体解释中国宪法现象的理论体系问题,但具体理论的解释和运用方面我们似乎更多 地关注来自于西方社会宪政的经验,对与我们具有相似文化背景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非西 方国家宪政经验的关注不够,有时在有意识或无意识中简单地以西方宪政的概念与理念 来分析中国社会面临的宪法问题。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西方与非西方社会宪政理论研究 的比例严重失调,宪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社会的实际,造成宪法学理论与 实践的矛盾。这种现象不仅表现在有关非西方宪政理论研究的成果的数量上,同时表现 在宪法学理论的具体运用过程中。20年来,我们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翻译出版了大 量的西方国家的宪政方面的着作,已发表的各类着作和论文中西方学者观点的引文比例 是最高的,但相对来讲,对本国宪法理论的“原创性”的研究成果却寥寥无几。毫无疑 问,现代宪法学的许多理论源于西方宪政的经验,它给人类宪政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 论成果。但我们同时也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宪政不仅是一种人类追求的理念,更主要的 是一种人类生存的生活方式,宪政理论本身反映出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与价值体系。 从20年来发表的论文统计看,宪法学研究比较侧重于以外国的理论或事件来辅助论证, 这种论文所占比重超过50%以上。当我们借鉴西方国家宪政制度与理论时也需要确立文 化多元主义思维,以平等的文化视野评价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的宪政理论,不宜只关 注特定文化或制度。
宪法学研究成果的社会化、市场化程度低 在现代宪法学研究中加强应用性、定量化 是重要的发展趋势,学科的研究方法与具体的研究成果向现实生活的转化是宪法学发挥 其实践功能的重要体现。但20年研究中宪法学研究成果的社会化程度比较低,没有产生 应有的实践价值。具体表现在:一是宪法学研究成果向实践活动的转化形式与内容受到 一定限制。由于宪法学理论与实践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机制,现实生活中的决策 与实践中还没有充分体现宪法学的价值;二是宪法学家参与国家决策的能力比较低,在 国家重大的决策与重大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宪法学家还没有发挥整体的功能,造成有些决 策缺乏合宪性基础的问题;三是从学者的研究倾向看,宪法学研究论文有将近70%左右 表现为学术性倾向,偏重社会现实问题的所谓“应用性”研究论文不到30%,表明学者 们在宪法学研究中侧重于学术性的研究。这种研究倾向说明,过去20年的宪法学研究中 学者们主要以描述与解释为主,以解决实际问题为辅,理论的现实适应性程度低一些。 四是20年国家和省部级课题来源的统计数字看,宪法学研究的课题不仅数量少,而且与 实际生活密切联系的应用性课题数量并不多。有些部委的课题虽然属于应用性课题,但 部门色彩浓厚,不是按照学者个人的研究兴趣与专长进行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 宪法学成果社会化的程度。对宪法学研究成果的市场化问题有些学者抱有怀疑的态度, 担心这种市场化是否会带来宪法学独立性的损害或者是否会造成宪法学“政治化”的结 果。从中国宪政的经验与教训看,这种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但问题在于成熟的宪法 学理论必须通过市场化的途径发挥其学术影响力,在社会生活所有的领域实现宪法的社 会化价值。实际上,宪法学体系中并不存在纯粹的学术领域,每一个理论命题都与具体 的实践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研究课题的主体、研究内容与研究成果都会面临如何社会 化的任务。
宪法解释理论的贫乏 过去我们在反思中国宪法学理论发展时习惯于把宪法学发展落 后的原因归结到“传统注释学”上,认为我们在宪法学研究中只注重注释,没有建立必 要的理论体系。其实,这种评价是不准确的,我们所反对的是单纯注释式的宪法学研究 ,因为它没有看到宪法典之外的宪法现实。但宪法学研究本身又不能脱离作为宪法价值 载体的宪法典的研究,即宪法文本的研究是研究宪法学的出发点。而建立研究宪法典的 理论规则与程序,需要严格的宪法解释学理论。宪法解释学显然不同于“注释宪法学” ,它体现的是宪法学的价值体系与规范的逻辑,体现解释宪法问题的理念、技术与具体 规则。20年宪法实施过程中宪法解释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学术界在构建宪法 解释理论与规则方面并没有表现出必要的兴趣。由于宪法解释学理论研究的相对贫乏, 当实践中出现需要解释宪法问题时学术界并没有作出敏锐的反应,也没有产生启动宪法 解释功能的内在动力。这种现象实际上造成了宪法实践中的“重现实需求,轻规范价值 ”的结果,不利于维护宪法规范的权威。20年宪法实施过程中宪法解释机关实际上没有 行使宪法解释权与宪法解释理论的相对落后有着一定的联系。
宪法学研究内容的不平衡性 宪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在推动社会实践的发展过 程中庆保持其内部知识体系的平衡与协调。从20年来出版和发表的着作和论文统计看, 我们可以发现宪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研究内容不平衡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宪法 学整体功能的发挥。如在宪法学的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中,宪法学无论其整体还是具体 分支学科来讲,宏观研究处于主流地位,大概占80%以上,从博士论文的统计看,尽管 在专题化方面虽有一定的进展,但研究内容方面则表现出明显的不平衡。在上述统计的 80多篇博士论文中,有关特别行政区方面的论文将近20篇,占28%左右,地方制度方面 的论文16篇,占22%左右,宪法监督方面的论文6篇,占9%左右,外国宪法方面的论文4 篇,占5%左右,宪法史(学说史)方面的论文1篇,占1.4%,基本权利方面的论文6篇,占 9%左右等。可见,从博士论文选题看,宪法学研究内容表现出一定的不平衡性。当然, 从事学术研究是学者的权利,具体研究题目与研究内容的选择方面学者有自己的选择权 。但从一个国家的宪法学整体发展的要求看,研究内容的适当平衡与分工是必要的,有 利于产生学科的整体效应。特别是博士论文的撰写上应避免同一题目的简单重复,应侧 重于开辟新的研究领域,进行原创性的理论研究。
宪法学国际交流的单向性 宪法学是一门开放性的知识结构,国际化是宪法学发展的 必然的趋势。为了适应21世纪宪法学的发展,中国宪法学必须参与宪法学的国际竞争, 关注人类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共同的宪法问题,使中国宪法学体现对人类的关怀,为国际 社会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产生实际的学术影响力。尽管近年来中国宪法学同国际宪法学 的交流有所扩大,积累一些经验,但总体上还处于单向交流阶段,还不是对等和主动性 的交流,还没有产生国际宪法学界普遍公认并对国际宪法学发展产生影响的中国宪法学 理论,在许多研究领域我们还步人后尘,没有形成实际上的平等对话局面。在宪法学研 究中言必称“西方”的思考方式实际上影响了中国宪法学研究走向多元化。
三、中国宪法学发展展望
对中国宪法学未来发展趋势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主张,尽管学者们的表述有 所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宪法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 作用,将为中国社会进入“宪法时代”提供丰富的理论基础。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各种问 题将通过宪法途径得到解决,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又转化为宪法问题。 因此,宪法学理论的发展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影响宪法秩序的建立与法学理 论体系的完善。未来中国宪法学研究将在良好的国际环境与国内环境中进行,经济的全 球化与文化的多元化给宪法学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国际环境与空间,使新的宪政主义潮流 得到发展和扩大。在国内,20年积累的宪法学理论与宪法实践的成果有助于人们在新的 起点上思考宪法发展的途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人权公约、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与西部开发等新的环境将推动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可以说,未来的中国宪法学发展将面 临历史上最好地机遇,在机遇与挑战面前中国宪法学需要重塑学科形象,以丰富的研究 成果为基础,为社会发展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持。在思考中国宪法学发展趋势时我们 同时需要充分关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宪法学发展的总体趋势,把中国宪法学的发展纳入 到世界宪法学体系中加以观察,进一步扩大宪法学的国际交流。在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 合中世界宪法学也在不断的变革之中,宪法学在价值与事实、原则与现实的协调中得到 发展。和平主义、国际主义与人权主义将是世界宪法学的基本理念与特征,也是国际社 会追求的基本目标。
宪法学中国化 在展望中国宪法学发展时我们首先需要进一步推动宪法学中国化的进 程,以中国的经验与国际宪政的普遍性原理为基础建立“中国宪法学”。从各国宪法学 发展的历史看,各国宪法学的发展都经历了不同形式的本土化过程,并通过本土化过程 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学中国化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是指国际宪政 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确立宪法学研究的主体性,使宪法学成为能够合 理地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学术体系与学术取向。在未来的宪法学发展中推动“宪法学中 国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首先,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其基 本功能是为本国宪法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由于各国发展处于不同的阶段,具有不 同的历史、文化与传统,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很难用一种理论体系解决 各国的宪法问题。当我们运用外国宪法理论解决本国宪法问题时,需要考虑特定理论产 生与存在的社会脉络,客观地分析移植的理论或方法的文化承受能力,避免简单的模仿 。其次,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宪法现象的特殊性也要求宪法学的中国化。当代中国正处于 社会转型时期,改革实践不断向宪法学提出新的课题,并推动宪法学研究的不断创新。 第三,宪法学中国化有助于为当代中国社会的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为正在发生的宪 法范式的转型提供认识论的基础。实际上,宪法范式的转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特定国家 的宪法实践,需要从社会实践中不断提炼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确立社会共同遵循的 规则。第四,宪法学固有的“批判意识”是宪法学中国化的认识与逻辑基础。宪法学中 国化作为今后中国宪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不会带来宪法学研究中的排外主义,也不会 造成文化相对主义概念的滥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学中国化标志着宪法学的成熟与 完善。
宪法学综合化 在未来中国宪法学发展中综合化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发展趋势。人 类社会发展的统一性实际上决定了宪法学理论的整体性与综合性,要求在各学科的共同 体中发展宪法学。法学的各学科特定的研究领域本身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对特定法 律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的目的是揭示各种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法学体系的发展达 到一定阶段后就面临学科高度分化基础上如何综合的问题。在未来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 的宪法现象时,我们需要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对话,建立解决宪法问题的知识与 理论的共同体,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之间的理论和知识的借用,共同解决社会问题。这种 共同体既包括不同学科之间基本理论与方法的交叉与融合,同时包括部分研究领域的交 叉和重合。如宪法学与经济学、宪法学与政治学、宪法学与社会学等知识之间的知识共 同体是宪法学发展的基本要求。在法学体系内部,宪法学与民法学、宪法学与刑法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等学科之间的密切的学术交流与对话有助于建立解决宪法问题的知识 共同体,推动法治发展的进程。在发展宪法学知识共同体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发展宪 法哲学、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与宪法解释学等分支学科,进一步丰富宪法学理论体 系。由于过去学术界对宪法学知识共同体问题没有引起必要的关注,在解决改革过程中 的宪法问题时遇到了理论上的难题,甚至阻碍了改革的进程。如司法改革实际上是宪法 问题,如不从宪法体制与宪法理念角度思考很难深入地推动司法改革的发展。应从政治 学、宪法学与诉讼学等综合学科的角度研究司法改革涉及的各种问题。又如死刑制度并 不仅仅是刑法学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宪法学的基本理念问题,即需要研究死刑制度的宪 政基础,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死刑制度存在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问题。目前,我国发生的 一些“宪法官司”与法理学、民法学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如宪法与契约自由之间的关系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效力能否约束私人之间的关系等。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 行政程序法》等基本法律中存在哪些宪法问题,如何从宪法角度提出依据等也是实践中 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们批准和加入人权公约时,需要从宪法和国际法角度研究法 与条约的关系问题,提出合理的理论解释。有如科学家有没有权利研究克隆人,科学研 究自由在宪法上的界限是什么等问题也需要通过多学科的知识体系来加以解决。宪法学 综合化一方面要求宪法学研究者不断地更新知识结构,掌握丰富的知识,确立全球化的 研究视野,另一方面也要求其他学科的的学者掌握必要的宪法学知识,以科学的态度对 待宪法学和宪法问题。宪法学知识共同体的建立并不影响宪法学学科自我意识的价值, 只能有利于扩大宪法学的价值。因为宪法学学科得到尊重并得到发展的坚实的基础在于 以独特的视角分析与研究宪法现象,揭示宪法关系不同于其他关系的特点,在全社会树 立宪法的价值体系。在全球化的时代,任何一个宪法问题同时也是每一个学科共同面临 的法律问题,法学者都有义务树立宪法思维,学会分析和解决宪法问题的方法。而要达 到这一目的,不同学科之间的学者要互相尊重不同的知识体系,以科学、理性的态度对 待宪法学体系与成果,共同推进学科共同体的发展。
宪法学规范化 宪法学规范化主要指思考宪法问题的思维范式与研究方法,科学而合 理的学术规范有利于宪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在今后的宪法学发展中我们需要在反思的基 础上提高宪法学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宪法学的学术规范体系。如宪法思维方式的规范化 、宪法学研究方法的规范化、宪法学知识结构的规范化、宪法学研究成果转化形式的规 范化、宪法学范畴的规范化等。宪法学发展史表明,成熟的宪法学必须以学术的规范化 为必要的条件,确立理论研究过程中效果的规范化。通过学术的规范化,可以寻求学科 体系中存在的不同层次的规范,并针对不同规范提出相应的理论体系与方法。宪法学的 规范化程度与宪法学知识的专业化密切相关,没有知识体系的规范化则不可能形成专业 化的知识体系。为了合理地研究宪法学面临的问题,需要在宪法学界确立能够反映宪法 特定现象的本专业特有的语言,使之成为体现本专业特色的基本元素。学科的独立性与 专业性源于基本范畴的合理性,它要求学者们对传统宪法学中的概念与用语进行系统的 整理,确立评价各种用语的标准,强化其规范性。通过宪法学的规范化,我们需要建立 以知识的专业化为主,以知识的大众化为辅的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
宪法学科学化 宪法学科学化是宪法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追求宪法学的科学化意味 着人类要正确地认识并反映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使宪法学成为体现理性与科学的知识 体系。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现象是极其复杂的,如何在复杂、多变的宪法现象中 寻求符合正义的理论规则,如何协调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关系是宪法学研究中经常遇到的 问题。为了确立科学的宪法学理论,除了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外,在研究思路与方法上 尽快从定性分析转化为定量分析,尽可能以“数据说话”,提高理论的说服力,强化实 践的功能。21世纪社会的宪法体系是多变量、多层次的动态的体系,传统的定性分析方 法已不能适应宪政实践发展的要求,所得出的研究成果缺乏理论的实证性与精确性,使 很多理论命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定量与实证方法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研 究方法上的缺陷,提高宪法经验的精确性,为宪法学研究了得的成果获得社会检验提供 合理的依据。宪法学研究中涉及的很多命题不仅需要推理与描述,同时也需要以定量的 方法论证其合理性。宪法学科学化既包括研究内容的科学化,同时还包括研究方法的科 学化,要求采用科学的方法解释各种宪法现象。定量分析方法给我们提供了推动宪法学 科学化的重要方法与思路。
宪法学国际化 宪法学国际化作为中国宪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已开始影响社会发展的 进程。宪法学国际化在中国宪法学研究上的意义主要在于:一是中国宪法学是世界宪法 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应从世界的眼光观察和分析中国宪法学,提高宪法学知识的国际性 ;二是宪法学的命题既有地方性,又有国际性,需要从地方性与国际性之间的平衡中寻 求合理的价值;三是中国宪法学者在研究中应关注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宪法问题,为解 决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价值的理论依据;四是以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参 与宪法学国际化的发展进程,尽可能采用国际宪法学界公认的概念、理论逻辑与研究方 法,向国际社会提供高水平的、具有特色的中国宪法学研究成果。在未来的国际宪法学 的竞争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本土化宪法学理论之间的竞争,没有本国特色的宪法 学理论难以参与国地学术竞争。在条件成熟时,我们也要推出国际宪法学界公认的“中 国宪法学学派”,扩大宪法学的学术影响力。实际上,宪法学的中国化与国际化是具有 同等价值的学术发展倾向,两者可以在互动中实际宪法学的价值。
法学家L京9~18D411宪法学、行政法学韩大元2003200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作者:法学家L京9~18D411宪法学、行政法学韩大元20032003
网载 2013-09-10 21:3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