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发展与不发展的制度条件:历史的透视和现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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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当一地域(国家和地区)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市场实现时,我们就可以将其称之为市场经济。
  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不发展,我们过去从生产力的发展程度,社会分工水平,技术进步条件,以及文化传统影响的视角关注较多。本文所作的讨论,则拟从制度条件的角度展开。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二两个部分,通过透视历史,探讨了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市场经济不发展的制度条件。第三部分则是笔者对选择市场经济之路的中国,如何营造市场经济成长的制度环境的思考。笔者所作的讨论是初步的,然而于理论和实践是有意义的。
  1 制度是人为的,所以,制度条件是一定的社会条件。制度的内涵十分丰富,总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即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主要有规则,包括法律、契约、各种其它条文规定和书面约定等。非正式制度则有风俗、习惯、口头约定等。本文所涉及的,是笔者认为某些对市场经济发展能产生巨大影响的制度,特别是基本的正式制度。
  市场制度是与交换一起产生的,而交换首先发生在不同的共同体之间。“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1〕不过,不同共同体之间的交换, 并不必然与社会分工直接联系,相反,它们更多地表现为自然分工,即所谓的互通有无(这一判断表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并不总是依存于社会分工和私有制)。随着不同共同体之间交换的发生,制度条件也随之产生。笔者认为,最初的制度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产品让渡的双方都拥有对自己产品支配的意志,并且承认对方的意志。例如,主要从事采集的共同体与主要从事狩猎的共同体,都拥有自己的产品并且愿意用以交换对方的产品。这种拥有自己产品的意志并承认对方的意志,恰恰孕育着后来法所规定的权利关系,它们构成市场经济制度条件的基本要素。另一方面是,产品让渡的双方都接受相交换产品的量的比例, 如x量的食品交换y量的皮毛。这种交换的量的比例虽然带有偶然性, 但它也包含着后来产生的货币的萌芽。也正是货币等交易手段的出现,大大刺激和加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发达的交易及其相关的制度可以从最原始最简单的交换中找到影子。当然,简单的偶然的交换,虽然包含着未来,但是,它毕竟还不是未来。首先,简单偶然交换的多次反复,才形成某种惯例,而正式制度的出现,则要经历相当长的惯例持续作用的过程。其次,同样是经历过简单交换的民族,在后来的市场经济中,制度条件的构架完全不同,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和水平也因之完全不同。
  市场经济是一种西方文明,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古希腊包括希腊半岛和附近的一些岛屿,海岸线曲折多弯,岛屿星罗棋布。希腊地理的另一个特点是,近海而又多山,群山将各地分割成小块,内陆交通阻塞,耕地有限。这种独特的地理条件加之其它历史条件的影响,希腊境内形成林立的小城邦国家。不过,希腊的城邦国家,其经济状况有较大差异,有的以农业、畜牧业为主,有的则为较发达的工商城邦。工商业在一些城邦中的发展,一方面是由于小城邦之间的某些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或者是海上文明的产物,如海外贸易的繁荣。另一方面,则是希腊各地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在公元前8—7世纪之间,希腊的铁矿开采和铁器的使用日益普遍,铁铧代替了耕地的木犁,工业中的矿冶、制陶、造船等行业,也相当发达〔2〕。 若从制度条件的角度看,希腊文明中的城邦自治,主权在民,公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予,“轮番为治”(公民轮流地统治或被统治),以及一定意义上的闭关主义,如外邦人没有公民权,也不能入籍为公民,限制外邦人购买地产等等,希腊城邦的这种体制,决定了公民的相互关系(包括经济关系)主要依靠惯例和契约(法、规则)来维系。例如,城邦要有关于公民资格,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要有行政机构,议事机构和法庭的选任、组织、权限、责任的法律,还要有关于财产、继承、转让的法律,以及把血亲复仇的古代惯例,转化为国家惩处犯罪行为的法律等。不仅如此,频繁的国际交往又发展到两邦之间订立等权协定,即许给一国公民在别国享有该国公民所享有的国家法和私法上的某些权利;规定不同城邦公民间有关商业、信贷业务、各种买卖契约的种种诉讼程序上的法规条约;以及国际仲裁的惯例等〔3〕。 促进希腊工商业城邦繁荣的制度条件,还包括货币的进化、交易、借贷、兑换、储运等要素。在公元前7世纪,希腊开始使用铸币,即使用由城邦政府铸造的硬币〔4〕。 由于各邦国货币不统一,于是从事兑换业者(现代汇兑的雏形)应运而生。此外,由交易而产生的债的业务(现代借货、银行业萌芽);由大规模的贸易而需要仓储、运输、港口以及相关的经营管理制度也随之产生。所有以上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既是希腊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希腊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
  公元前2世纪中叶,希腊被罗马征服,希腊文明不仅没有被消灭,相反,“一股向希腊人学习的‘文化热’开始在罗马盛行”〔5〕。 不过,从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最有影响的制度条件看,罗马的贡献至少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罗马的法律制度。其中着名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法律制度集大成者,该法典不仅确定了统一的无限私有制概念,划分了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有关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私法中关于人、物、物权、人权(即债、契约等)以及民事诉讼的规定,界定了人们在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权利关系。恩格斯称罗马法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6〕, 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罗马法律是希腊法律的继承和发展,法律既是经济关系的体现,它无疑也从一方面表明了罗马社会与希腊社会的关系。罗马在制度方面的另一个贡献是,随着帝国形成,其疆域内税制、交通、货币条件得到了改善或发展。此外,“在古代罗马,从共和国末期开始,虽然手工制造业还远远低于古代的平均发展水平,但商人资本、货币经营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却已经——在古代形式范围内——发展到了最高点。”〔7〕
  希腊、罗马文明发展过程中,尽管提供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包括萌芽、雏型),也促进了当时的工商业的发展。但是,它们却未能成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直接入口。应该说,其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希腊境内小城邦长期的相互征战,以及外族的频频入侵,罗马境内的战争和统治者的权力争夺以及蛮族的侵犯等等,都未能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统一的规则。频繁的战争,入侵与反侵略消耗了资源,而且造成财产分配的格局不稳,大大遏制了经济主体积累财富,发展经济的动机。此外,它还会加大交易费用,从而形成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不过,从根本上看,社会生产力的不发展仍是希腊、罗马文明不能成为资本主义文明直接入口的关键。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没有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
  市场经济作为占统治地位的西方文明,与文艺复兴、地理大发现、宗教改革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说地理大发现,为贸易的繁荣开辟了新航路。那么,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的意义,则是为市场经济在欧洲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条件。宗教改革的政治意义在于使民族国家摆脱梵蒂冈的控制,建立符合工商业者和市民利益的国家中央政权和廉俭教会,为工商业的发展扫除障碍。不仅如此,新教所倡导和尊崇的理性、发财致富精神,成为推进科学进步和现代化的动力。文艺复兴则是从中世纪向现代社会过渡这一历史变革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突出人的价值、恢复人的尊严、强调人的独立、倡导人的自由、平等、博爱等“人文主义”精神构成文艺复兴的实质。体现世俗权利的罗马法(公法或私法),理所当然地得以传播和发展。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发展起来时,详细拟定的罗马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因为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的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
  西欧市场经济发展为占统治地位的形态,除得益于精神上、法律上对希腊文明、罗马文明相关制度的扬弃外,我认为,以下制度条件也是极其重要的因素。概而言之,主要包括:(1 )统一的代表新兴阶级利益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唯有代表新兴阶级(或等级)利益的政权的建立,才会保护和促进其经济的繁荣。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时间、过程与其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惊人的相关性,已证明国家政权性质的重要意义。同理,唯有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才能打破封建割据,为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刺激经济增长政策的实施,减少交易成本创造条件。(2)现代会计制度的形成和应用。商人最初计帐,仅仅是为了办事的条理性和作为备忘录。后发展为按时间顺序分录业务的往来帐本。15世纪,复式计帐法得以创造。复式计帐使得供方和贷方之间随时取得完全平衡。它的功能在于,为经济核算和企业管理从而为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手段,同时也为商业交往提供了条件。一位经济学家在评价复式计帐时指出:“没有复式簿记,人们简直不能想象会有资本主义;二者的关系就像形式和内容一样”〔8〕。在复式簿记的基础上, 现代财务会计制度更加细化和完善,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3 )现代公司制度及其相关系统。现代公司制度萌芽于罗马时期的海上贸易(为着克服个人资金的不足和风险过大),前驱是16—17世纪的特许公司,大发展则是19世纪以后。现代公司制度的功能在于,以资本的社会化、风险的社会化、管理的社会化适应了生产的社会化、经营的社会化。现代公司对国内乃至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4)现代银行及其汇兑制度。现代银行是市场经济中简单借贷关系发展的结果,它的出现和成长,不仅仅是起到媒介借贷双方的作用,而且在结算、监控、启动经济等多方面发挥着自身的功能。现代银行制度降低了交易成本,扩张了个体的经济实力,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日益起着支配作用。(5)集市、交易会、交易所、超级市场、 连锁经营等直接作用于交易的制度,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不同的贡献。值得加以说明的是,其一,对于市场经济有影响的制度还有一些,在此,我们不可能一一罗列。其二,市场经济与其制度条件有一个互动过程,即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制度创新,制度创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总结一下前面的讨论,我以为市场经济制度条件的基本内容可作如下三个方面的归纳。(1)法治条件。市场经济要求相应的法治体系。这种体系不仅指用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制度,更重要的是指规范市场主体关系的制度。如市场主体人格的独立性,利益的独立性,行为的独立性,市场主体的平等性,权利主体关系的规范性,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明确性等。(2)国家支持条件。即国家的功能是服务于市场经济,它不仅要扫除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还要培育市场经济的成长。国家不是靠掠夺民间财富加强自己,而是在市场经济中通过扶持民间经济来巩固自己的地位。(3)工具条件。如货币制度、银行制度、汇兑制度、会计制度、市场制度等等。这些条件大大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此外,非正式制度,如意识形态,对市场经济的形成和进步也不无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不发展,在制度上无不与以上条件的具备和整合程度相关。
  2 尽管自古以来,中国就与外国进行过贸易(丝绸之路),国内贸易也有一定规模,但总的说来,市场经济从未在全中国范围内居统治地位,中国市场经济是不发展的。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曾经处在世界的领先地位。中国不乏商品经济存在的一般条件,从私有制上看,小农和其他小生产者,普遍存在于中国的城市和乡村,如秦国时,就确定了土地个人私有制。从社会分工来看,早在东周时期,铁就作为农业工具,战国时期,除农业手工业工具用铁以外,没有锋刃的战争用具也开始用铁,如铁甲、铁杖、铁殳等,某些地区还发明了炼钢术。冶铁成为民间工业中最重要的部门〔9〕。 自古就存在于中国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在其后的漫长历史中,并未汇合成中国市场经济的大潮。一直到近代,自然经济依然是中国经济形态的主体。
  中国既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社会条件,中国市场经济实际上又长期未得到充分发展。这一现象表明,还有别的更多的因素作用于中国经济,其中市场经济制度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善肯定是非常重要的条件。
  (一)中国传统社会是皇权本位,法只不过是服务于皇权并且从属于皇权,法权体系未能提供商业成长的制度环境。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但其基本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君主的意志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也是指挥国家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钦定”都是皇权与法的关系的反映。(2)法律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深刻影响。 法以礼为指导原则,礼以法为推行工具,凡属礼之所许必定为法所不禁,而法之所以禁,又必定为礼所不容。历代法典都贯穿着礼(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精神,都以严刑峻法维护忠君、孝亲、严上下之别,明尊卑之义的纲常名教。(3)家庭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传统社会,中国家庭既是基本的经济单位,又是国家赋税、徭役和兵役的基本单位,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单位。中国法律不仅明确规定凡是触犯家长的权威,或违反家长意志的行为,构成“不孝罪”,与“谋反”一样属于“十恶”大罪之列。而且赋予家长一系列权力。例如,卑幼未经家长允许,擅自动用家财,处笞、杖刑;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按不孝治罪。(4)刑法典为主的诸法合体制度。中国传统社会颁行的法典,基本上都是刑法典,其中包含着民法、诉讼法等其它内容。不仅法典如此,其它如汉朝的编令、宋朝的编敕、明朝的编例,也都不以它所调整的内容和性质来区分门类,而只是依照时间顺序加以编辑。在中华法系中,由于皇权为本,其它权利主体几乎没有地位。甚至宰相等大臣也没有自由和独立,跪拜与自称奴才即是生动说明。因此,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称东方体制为普遍的奴隶制。很难想象“普遍奴隶制”下能成长出与皇权相异的民权,而民权确立恰恰是市场经济生长的必要条件。在中华法系中,由于儒教原则的渗透和家庭法作为基本单位,它所维护的是君臣、孝亲、上下、尊卑秩序,调整的是统治与服从的纵向关系。工商活动中须臾不能离开的自由平等及其横向关系,为法所不容或者是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界定。在中华法系中,由于民刑不分,刑法为重,诸法合体,故不存在调整民间经济关系的商法。诚然,法权体系只不过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中华法系的特征反映了中华经济传统的基本关系,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状况。但是,法律关系对经济关系不是简单的复写,通过调整法权体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经济关系进行调节。中华法系特征表明,在传统社会中,缺乏市场经济成长所需的制度条件,相反,它加强了而不是削弱了中国自然经济所赖以存在的基础。
  值得强调说明的是,在中华法系中,皇帝的诏令可以左右法律,也可以创制和取消法律,因此,它实际上在封建的法系中,也未能提供稳定的法制环境。例如,皇帝可以通过诏令任意改变财产的归属,财富的分配,特别是改朝换代时。这类制度环境不仅抑制了工商业所需的民间资本积累增大,而且窒息了民间资本的活力。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经济主体不可能注重经济长期的投资。
  (二)中国的工商业制度,是一种以官营为主辅之民营的制度。这套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官僚与商人勾结, 或者是官僚本身就是商人。历代大商贾,从秦朝时的吕不韦到近代的胡雪岩,无不与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人借助行政权力甚至暴力而经商赚钱,又通过金钱去购买,交换行政权力,权力支配市场,金钱支配权力。中国传统社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陈陈相因着这种既腐败社会又抑制独立商品经济发展的制度。即使是到了近代,为图强而推行的洋务运动,也多形成对官僚的某种依附,如所谓的官办,官督民办等。(2)专卖制度。自汉以来, 中国就开始推行盐铁专卖制度,即盐铁国营,并委任盐铁商人以官职使其负责。其后在历朝中,虽然时有放松,但依然是官僚控制。民间商人要经营盐业,或与官僚勾结,或从官僚手中购买“特许权”。非但盐铁如此,茶叶的专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也得以流行。在中国传统社会,男耕女织普遍流行,幅员辽阔的农村主要购买的商品是盐和铁。因此,盐铁专卖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中国市场的控制。盐铁专卖制度的长期化,不仅使得大笔的专卖收入流进政府手中,用作维持统治阶级奢侈的消费或者政权的巩固,从而减少社会资源的生产性积累,而且使得商人官僚化。唐代分销官茶的商人,州县皆无权管辖。宋代的引茶商人,甚至可以凭黄旗、公据享受航运优先权。由于是专卖和官营,就自然而然形成垄断,因而,凡是专卖盛行的领域,真正的市场经济就难以生长。中国传统社会的专卖制度,还反映在对外贸易上,官府屡次发布海禁令,严禁私人出海贸易。着名的郑和下西洋,只是官府的使者,而并非民间商人往来。这与西方新航道开辟带来民间商业繁荣,形成鲜明对比。(3)在非专营工商业中, 官营和民营并存,官营发展为独立的系统。中国自古以来,就设有官府特殊需要的并由官员经营的工商业。如在明代前期,官营手工业发展成为一个手工业体系,分别隶属工部、户部、内务部、都司卫所和地方官府管理,进行七个部门的手工业生产。分散的小型的民营工商业则仅经营民生日用品。此外,在官营工商业需要临时扩张时,往往强行征募民营业中的工匠和商人。由官员经营工商业,其目的往往不一定是盈利,而是用于满足官府的行政、军事上和豪奢生活的需要,官营工商业所需要的原料,由政府通过“土贡”和课税等方式得来。因此,官营工商业在运作上并不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上下功夫,他们也不具有通过制度创新而提高其生产率的动力。同专卖制度一样,官营工商业的繁荣常常不是带动民间工商业的发展,而是抑制民营工商业或者是以牺牲民营工商业为代价。
  (三)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推行的市场和工商业管理制度,其侧重点不在于培育工商业和市场因素,而是基于政治上的需要和伦理准则。主要有:(1)政府对市场和工商业的管理严格而精细, 并形成某种分割。工商业的自由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政府管理制度较少提供市场主体横向联系所遵循的规则。例如据《周礼·地官·司市》载:当时市场有专门的规划,市中有若干肆、基,派有不同官吏负责管理。其中,“质人”掌管各种货物的供求;“贾师”主管物价的平议(定价);“司hǔ@①”负责市场的治安;“胥师”掌管货物的检查;“稽查”负责市场的巡视;“司市”则是市场的最高官员,负责整个市场的行政与治安。此外,还有肆长、胥等一类的下层小吏等市场管理人员。不仅如此,官府还利用市场管理之便, 对工商业者进行压榨, 史书对此有诸多记载〔10〕。(2)实施或紧或稍为放松的“重农抑商”政策。自秦以来, 重农抑商就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政策,如汉武帝时采取的盐铁国营,颁布“算缗”令,采取平准、均输等措施。以后的各朝各代,或者是以重税来抑商,或者是以各种名目没收商人的财产。如康熙九年(1651年),李人龙奏称关税害商,有“单书之弊”(收税填给税单的勒索),盘货之弊(验货的勒索),包揽之弊(税棍包揽商船纳税的勒索)、关牙之弊(牙商包税向货商勒索)、量船之弊(胥役丈量船只时的勒索)等五弊〔11〕。重农抑商政策的长期后果,只能是市场凋敝。
  (四)中国工商业发展中,工具性的制度条件准备不充分或根本不具备,阻碍市场经济的深化。例如,中国传统社会,借贷关系出现很早,但更多的是因生活应急之需而产生。乃至明清时期,农村虽然有过生产性的借贷,也仅仅是季节性的资金之需。资本市场未有大的发展。此外,现代会计制度,现代公司制度,现代银行制度在中国或未成熟、或未萌发。着名近代民族资本家张謇在面对筹办大生纱厂的重重困难时感慨道:“二十年来,所见诸企业之失败,盖不可以卒数,推原其故,则由创立之始,以至于业务进行,在在皆伏有败之畔,则无法律之导之故也。……无公司法,则无以集厚资,而钜业为之不举;无破产法,则无以为信用,而私权于以重丧”〔12〕。张謇的感慨表露出无奈和某种渴望。这表明,中国市场经济正饱受着制度条件不具备的痛苦;制度创新对于缝隙中生长的市场经济,有着难以估量的意义。
  3 迄今为止,市场经济制度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是一种启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的制度,甚至于它本身也是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经历历史的震荡后,各国都先后选择了市场经济制度。但是,市场经济毕竟是一种根植于西方土壤之上的经济形态,因而,对于非西方来说,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有着深厚文化沉积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来说,要促进本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彻底改造传统体制,建设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当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差异,中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重走西方兴起之路,也没有必要照搬西方既存的制度。唯一正确的选择就是将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制度条件一般与中国国情的特殊结合起来,探索中国自己的繁荣市场经济之路。
  历史经验表明,中国在创造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条件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重新审视和加强。
  (一)将法治建设摆到制度建设中的突出位置,特别是其中的产权制度建设。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点,社会似乎已形成共识。但是,人们理解的法治经济,更多地侧重于维持市场秩序,例如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反暴利等。其实,从更深的层次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指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依赖于特定的法权结构,这个法权结构首先是确立市场主体利益独立性的地位,提供市场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制度条件,然后是保障市场主体利益不受侵犯,创造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可以寓于市场基本规则中。因此,在中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仅仅要求制定和实施维持市场秩序的法律和规章,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民法和商法、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上有所创新。由于产权关系是民法、商法、经济法调整的基本关系,顺理成章的是产权的法治建设应放到更为突出的位置。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产权问题曾多次被强调,但是,更多的人是将产权与国有企业改革联系在一起,也有人将产权与私有化联系在一起。其实,产权法治建设的底蕴或许并不在于以上两个方面,我曾在总结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过关于产权的定义:“产权是由社会认同的(通过法律和其它规则)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13〕从这个定义出发,我认为,产权法治建设所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其中个人经济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产权法治建设的基础。
  (2)发挥国家的作用,特别是国家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 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表明,一个统一的庞大的稳定的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但是,仅此不够,一个国家要走向市场经济,政府必须扮演服务市场经济的角色。在一些原发性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家的角色是在自然历史的演进过程中逐渐确定的。对于一些后发性的国家来说,特别是对于象中国这样的传统经济大国来说,政府角色则需要历经痛苦的转换。在制度创新中,政府不仅是改革的对象,更是领导创新(改革)的主体。一个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同的社会力量,制度的变迁过程实际上是各种力量的集聚过程,各种变迁总和的过程。但是,政府作为变革主体是至关重要的。其原因在于,(1 )当政府作为改革的对象时,只有两种途径可以实现转换,一是非政府力量推翻既定政权,以新的政府推行新的制度来代替旧的政府和旧的制度。另一条途径是,依靠政府自身的调整,逐渐改造自己,用新制度去代替旧制度。“解铃还须系铃人”,其它的社会力量只能推动而不能替代政府选择后一途径。中国目前所走的正是后一条路。(2) 其它社会力量的制度创新,只有通过政府的认可、支持,才能快速地扩散到社会,从而加速社会变迁。如中国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从安徽凤阳的农村开始,由于有了政府的推广,才成为全国农村普遍的经济制度。(3 )政府的权威地位,巨大的财产资源,是其它社会力量所不具备和无法比拟的。因其权威性,政府所作的创新就具有重大影响。有时政府采取的强制措施,既可以避免非权威主体之间在制度创新中漫长的讨价还价的过程,节约制度创新的费用,又可以避免新制度的流产。因其有财力,才能够保证避免创新过程所伴随的社会震荡,使旧制度向新制度顺利转换。在近代历史上,中日两国在面对西方文明的冲击中,由于国家的选择不同(不考虑其它因素),结局也不同。日本通过明治维新走上了市场经济之路,而中国从“戊戌变法”失败及至后来的“洋务运动”,除了在旧制度的大幕上涂抹了几笔外,对于变革当时的社会影响甚微。从这个意义上看,谁说国家在制度创新中不是至关重要的呢?
  (三)着力营造平等竞争的制度环境,或者说建立公平竞争的制度条件。在中国漫长的社会历史上,传统是官商和民商并存,而官商的发展享有比民商更优越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国有经济获得了优先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所要求的。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非国有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更优越的发展条件,国有经济成长的制度环境则相对恶化,导致其发展受到了抑制。中国要繁荣市场经济,未来的选择则不应摇摆于营造特别的制度环境而扬一方抑一方之间。应在一些竞争型的行业中,提供自由、平等的竞争条件,使不同的经济成分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壮大自己。
  (四)借鉴国外市场经济中那些作为工具性的制度条件,用以加快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创造了相当多的节约交易费用,降低经济成本的工具,如前文所提到的现代会计制度,银行制度,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本身像自然科学技术一样,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可供市场经济发展所利用的工具,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所必备的条件。因此,有步骤地引进那些工具性的制度条件,不仅关系本国能否融合到世界经济的潮流中,在惯例上与国际接轨,而且关系到本国的市场经济深化。
  * 收稿日期:1995—11—14
  〔1〕《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6页。
  〔2〕〔4〕北大历史系:《简明世界史》(古代部分),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3页。
  〔3〕《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9页。
  〔5〕杨光乐:《罗马史纲要》,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290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143页。
  〔7〕《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71页。
  〔8〕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顾良译,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636页。
  〔9〕范文澜:《中国通史》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 第201页。
  〔10〕〔11〕彭雨新:《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660—661页。
  〔12〕魏永胜:《中国近代经济史纲》,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19—420页。
  〔13〕南岭:《现代公司成长,权利结构与制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责任编辑 邓宏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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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原字武右加虎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武汉1-7,13F11理论经济学南岭19961996 作者: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武汉1-7,13F11理论经济学南岭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1: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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