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战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一次滥用  ——对一位美国学者观点之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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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湾战争结束迄今已愈四载,然而对这次战争所涉及的诸多方面,特别是多国部队发动战争的法律依据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却一直未曾间断。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在分析、评价这场战争,普林斯顿大学国际法着名教授理查德·福尔克就是其中一位。最近,他在《第三世界的觉醒》杂志上发表的专论《海湾战争经验的反思:在联合国体系中的武力与战争》,颇为引人注目。尽管文中某些观念还有待商榷,但作者从《联合国宪章》入手,结合联合国的历史,对海湾战争的酝酿、部署、进行和后果的合法性及安理会在其中的作用等问题的剖析,却不无参考价值。在纪念联合国成立50周年的今天,研读此文,对于世人吸取历史教训,正确认识海湾战争,特别是在国际法的轨道上加强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能,将会获得启迪。
      一
  福尔克教授首先从解剖联合国的组织框架入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海湾战争至少暂时扭曲了对于预防战争与联合国存在之间的联系的关注。在海湾危机前的几十年里,一种趋向和平的社会力量的主要希望是加强联合国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在战争威胁情势下安理会的有效反应的能力。通往全球安全的联合国途径,被认为不仅有别于大国(或超级大国)途径,而且比大国(或超级大国)途径更可取。后一途径,是通过冷战及其大家所熟知的两极结构、集团体制而形成的相互威慑的必然结果。
  在国际实践中,几乎每一次卷入两极对峙的重大冲突都使联合国不可能发挥多少作用。如有必要,主要的敌对方会依仗其在安理会的否决权来阻止联合国在大规模使用武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在越南、阿富汗和两伊年复一年的长期战争中,联合国一直没有作出任何重要的反应。对于两个超级大国经常军事干预其它国家的内部事务,联合国也未提出异议。
  联合国在这方面令人失望的表现,可以被看作是冷战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伤亡事故。联合国在和平与安全领域的正常结构反映了这样的信念:安理会的效力主要取决于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对付国际和平的严重威胁方面的合作能力。否决权使它们确信,联合国决不会用来反对它们极其重要的国家利益。联合国效力的概念,是建立在“1945年以后使该反法西斯联盟仍维持下去”这一脆弱基础之上的。 如果说这个联盟在1947年以前曾经存在的话,那么在此之后,这种期望就完全消失了。
  冷战时期联合国实施的强制行动存在问题的迹象,在朝鲜战争期间的1950年已明显地表露出来了。在那种背景下,联合国安理会的一系列决议谴责北朝鲜进攻南朝鲜,鼓励各国援助南朝鲜和禁止帮助北朝鲜,并建立了一支统一由美国指挥的联合国军。对北朝鲜的谴责和联合国作出反应当时之所以可能,恰巧是由于几个月前苏联的一个决定:抵制安理会在一个毫不相关问题上的做法,以抗议联合国迟迟不愿支持北京政府来解决中国代表权问题。苏联代表团已于1950年1月退出了安理会,也就是早在北朝鲜于6月份发动突然进攻以前。1950年8月1日, 苏联又重返安理会,明显地断定其重要的全球利益需要它积极参与安理会的活动,包括恢复相机行使否决权和阻止于己不利的联合国行动。朝鲜战争的先例对海湾战争至少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尽管苏联缺席,安理会表决会却仍然有效,这开始在联合国宪章方面,特别是有关第27(3)条为宪章机会主义铺平了道路。 把苏联缺席当作能使安理会达成是经各常任理事国同意票所支持的决议,这是极端歪曲宪章本意的解释。
  其次,朝鲜战争用假定在联合国授权下甚至在联合国旗帜下采取军事行动,来代替联合国对军事行动的任何影响,这也引人注目。这一军事行动是在华盛顿制订的,且实质上成为一次美国的行动,包括确定部队的规模和战术。
  的确,当时是美国决定利用这次战争的机会,想做出比恢复北部挺进非军事区发动进攻前的那种状态更多的事情,以达到在南朝鲜控制下统一朝鲜的目的。这种动机导致将中国卷入了这场战争,并酿成了一场时间更长、流血更多的战争。这一动机从美国当时私下透露要依靠使用原子弹相威胁之中得到明白的断定。看来,海湾战争的过程似乎十分类似。在后者的情形下,美国也把军事使命扩大到恢复科威特主权之外的范围;以大大增加破坏及痛苦的范围,进而单方面决定战争的范围、规模和战术(包括通过外交渠道传递声名狼籍的核打击的威胁之方式),改变对伊拉克实施强制行动的方向。
  朝鲜战争和海湾战争在背景方面也有重要的差异。在朝鲜战争中,苏联的缺席被明显地解释为避开苏联的否决权。在海湾战争,在五大常任理事国之间和安理会其它非常任理事国之间出现了真正的一致,特别是在安理会就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这一不能接受的事实问题上作出反应的整个前期阶段;甚至中国故意对安理会678号决议投入弃权票, 也是无意阻止实施强制行动,而只是在政治意义上将中国同后来有可能通过反伊拉克联盟来诉诸武力的措施保持距离。
      二
  福尔克紧接着对《联合国宪章》中有关“强制行动”的条款进行剖析,从法理上就海湾战争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伊拉克征服科威特无疑是一种违反宪章第2(4)条的行为。该条款使各国承担义务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从某种意义上说伊拉克征服科威特是两国间争端的结果,也是一种公然违反宪章第33条要求各成员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行为。后来伊拉克吞并了科威特,并试图通过单方面的法令来消灭一个联合国会员国的存在,从而证实了巴格达的侵略意图,尽管自1945年以来曾出现过许多事先并不打算吞并一个联合国会员国而后来却这样做了的侵略行径。
  8月2日,伊拉克发动的侵略是如此快捷以致于科威特根本没有机会援引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权,尽管其政府及时呼吁联合国的帮助。在这场危机的早期,美国和英国似乎抱着这样一种态度:如果它们认为安理会作出的反应为不能接受的反应,他们将可能在联合国组织结构之外的集体自卫方面发挥作用。布赖恩·厄克特(联合国前副秘书长)委婉地道出了这种主张。他断言:人们也许从以前同联合国秘书处进行高级别的外交联系的做法作为背离宪章第7章的一种趋势中得到期望; 而且,有充分理由表明这种期望在这场危机一开始就固有地存在着。正如厄克特所指出的,为保护沙特阿拉伯,已制订出一项在美国领导下与安理会行动并行的部署。
  厄克特指出:这种部署是在危机的最初几个星期依靠制裁手段确保伊拉克撤军的补充,这不失为明智之举。也正如他所承认的,11月8 日之后,当美国故意单方面调动其军队以增强对伊拉克进攻的行动时,这种对联合国意图的解释已失去了合理性。厄克特将这种行动肯定地称为一种“并行部署”,这里他所遮掩的主要疑点是:一旦这种情势被提请到安理会,宪章似乎排除了依第51条的自卫权行动。这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因为美国领导的部署这一事实和行动根本未经安理会的严格审查和批准,所以联合国也无意保留对这种反应进行适当和全面的控制,而这种反应是通过援引联合国权威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合法化的。
      三
  在经过深入分析之后,福尔克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即:海湾战争暴露了联合国存在组织上的缺陷。
  在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的各个阶段,不论是作为一项由华盛顿蓄谋的政策事项,还是作为一次挑衅事件的结果,美国坚持斟酌决定的自由,并掌握了取消制裁或外交和选择战争的方法。既然如此,对在该地区部署军事力量方面,安理会从未提出任何支持监督作用的主张。因此,也就没有很好讨论安理会不适当地放弃其主要职责——通过不诉诸战争的方式而使伊拉克从科威特撤军。这种失控,从多方面看,是组织上的根本缺陷所致。结果,安理会678 号决议的缺陷是这种组织结构上重大缺陷的正式化和进一步的延伸。令人惊奇的是,这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整个安理会的默许。
  遏制伊拉克这一实际问题(防止继续的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本来可以通过依靠美国部队而提出来,但应以明确地从属于安理会及其决心通过制裁和外交来确保伊拉克撤军的方式进行。从而在危急时刻坚持国际法上的基本强制方法。这种从属的方法原本会在依靠制裁和外交期间,对进驻该地的外国军事力量的作用和规模予以严格限制,从而阻止11月8 日后当进攻的抉择权单方面由华盛顿的决议来确立时接着爆发的“神经战”。可争论的是,甚至这种安排并不一定符合宪章第七章字面上的要求,该章似乎要求一种更为直接的安理会作用,就象第46条和第47条中所具体规定的那样。这里应采取的立场是,只要宪章的精神得到维持,即:坚持宪章的宗旨和尊重宪章明确的要求(如投票规则),为了在和平与安全这一关键领域的联合国效力,途径方面的适当的灵活性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说,在维和行动的情况下,如此依靠各成员国独立的军事力量,联合国是能够作出有效反应的,前提是:联合国必须在各方面保证此等军事力量以符合安理会为其强制行动所作之定界的方式来使用。
  安理会用一系列决议对8月2日伊拉克的入侵作出了反应,这些决议赢得了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和全体理事国中压倒多数的同意票。
  在联合国作出反应的第一阶段,宪章的宗旨似乎得到维持,只有一个例外(虽是主要的例外前文已注意到):未能对美国领导部署在该地区的联合部队之特权进行剥夺和赢得权威。把食品囊括在制裁的范围内也成问题。因为,从人道主义的必要性上考虑,要表明这是一个例外,还是一个负担。联合国决不应施加压力,采取胁迫政策,有意拒绝给平民提供生活必需品。
  联合国作出反应的第二阶段始于11月8日(进攻部署之日), 止于1月15日或17 日(伊撤军最后期限的截止日或联合部队开始进攻伊拉克之日),还包括集中于11月29日第678决议之通过的整个阶段。由此,批准了从制裁到战争的转变。一旦完成这一转变,从国际法角度上看,联合国的作用基本上失效了:既没有用宪章第七章指导军事措施的协调和监督,也没有某种临时准备相应的职能性强加的限制,以保障适当的安理会权威。安理会破坏了自己的组织结构,以致到它允许联合部队独立行动的地步。
      四
  福尔克肯定了海湾战争是多国部队超越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范围而发动的。此后,他又着重探讨了联合国制裁的效力。
  虽然在围绕制裁的效力问题上和在解放被肆意占领人口的利益应被延迟到何种程度的问题上存在着某种不确定性和争论,但是无多大疑问:安理会并未有效地认可美、英拒绝本可能导致外交解决的任何合理的谈判余地;安理会678号决议并未有效地授权联合部队在1月15日以后发动无限制的战争。从这方面讲,海湾战争虽经联合国的正式授权而发动,但似乎带有违宪的性质。
  联合国作出反应的第三阶段围绕着这次战争本身。尽管678 号决议中有授权的规定,但安理会仍负有责任,当然是同参加联盟的国家特别是美国一起负有责任,它们支配着战争的进程。其中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超出了确保伊拉克撤军任务的范围;利用空中优势来摧毁伊拉克民用基础设施;对正从科威特撤退不再处于交战状态的伊拉克军队故意连续进行“俯冲扫射”;依靠凝固汽油弹、集束炸弹和近乎核武器的“杀伤”炸弹;在地面战役之前未答应停火,尽管伊拉克实质上接受以苏联和平动议方式的联合国要求,尽管可预见到战争持续下去会产生不利于人类、政治和环境的后果。这些行动虽然都是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但产生了违反战争法的严重问题也表明了根本没有限制联合部队的目标和把对武力的依赖减少到最低限度。
  联合国作出反应的第四阶段涉及这次战争的后果,包括惩罚性停火的强迫接受,以及萨达姆·候赛因对其境内的库尔德人和其它少数民族犯有反人道罪而剥夺其统治权的责任。实质上,这场战争的发动是不适当的,其进行超出了联合国的授权;又由于其如此可疑地延伸,这场战争以极大的破坏性的方式反常地结束,导致了严重而巨大的不必要的痛苦和破坏。
  联合国在海湾战争中的失败是灾难性的,影响是深远的。这次失败的实质是安理会拒绝控制美国和联合部队,从而允许联合国以使伊拉克倒退到工业化前水平的方式(根据联合国的一份报告)与发动无限制的战争正式联系起来,最终造成了“近乎毁灭性”的破灭。*
  
  
  
法学评论武汉23-26D416国际法学泽伟/晓红19961996 作者:法学评论武汉23-26D416国际法学泽伟/晓红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1: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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