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德力并重的传统与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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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认识的偏误
  中国是礼义之邦,中华民族是崇尚道德的民族,这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文化积淀所表现出来的民族传统和特色,中华民族“重德”说的正确性是毫无疑义的。然而,在如何理解、评价以及承续这一民族传统和特色的问题上,却存在着许多似是而非的认识偏误。主要有三:
  一是在肯定中华民族重德的一面时,忽略了重“力”的一面。这是理解上的偏误。所谓“重德”、“重力”,指的是道德与法律、道德与经济、道德与能力等孰为重点的问题。中华民族具有重德的传统的观点是正确的,同时又是不全面的。中华民族具有德力并重的传统。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说中华民族具有重德的传统和特色;但重德与重力是相比较而言的,在涉及德力关系问题时,不能只提重德而忽视重力。“重德”是某些学派或某些思想家所强调的,而且他们在某时某地强调重德,在某时某地又提倡德力并重。综观中华民族的观念文化、制度文化和实际生活,德力并重是文化的主流。
  二是从认定中华民族具有重德的传统,反思中华民族在近代以后落伍而倍受欺凌的原因,将落后归罪于重德。这是评价上的偏误。实际上,中国近代落后与挨打决不是中华民族重德所致,而主要地应归罪于落后、腐朽的经济政治及其制度。如果把中国的落后归罪于重德,那完全是庸医把错了脉,而忽略了致病的真正病因。
  三是按上述中国落后罪在重德的逻辑,推理出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关系的结论,认为中国要现代化,就不能重德。这是承续上的偏误。所谓重德,内在地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封建统治阶级所提倡的封建道德意识形态,它为维护封建专制起到由思想观念到风俗习惯的“稳定剂”的作用,是所谓中国封建社会“超稳定结构”在文化特征上的一个内容。重德的另一方面,是重视社会的一般道德,反映了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永恒价值,我们称之为“传统美德”,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无论是近代化,还是现代化,甚至于所谓“后工业化”,这种作为体现人和社会本性完善的“传统美德”就不会过时,而且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留下的宝贵财富,应予继承和发扬。
  中华民族具有德力并重的传统。德力并重,是指中华民族在处理道德与经济、道德与法律、道德与能力的关系问题上是二者并重互补而不偏废的。从某一学派(如儒家)、某一人物(如孟子)以及某一人物的某些言论来看,似乎的确有“重德”的倾向,但纵观整个中华民族数千年文明史,综合各学派、人物的德力观,并将观念文化与制度文化、道德生活与经济生活等联系起来看问题,就可以看出,重德与重力是互为表里、互为条件、同重并举的。中华民族德力并重的传统对维护中华民族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重德不重力,稳定有余而发展不足,并最终危及稳定;重力不重德,发展有余而稳定不足,并最终限制发展。只有德力并重,实行“文武之道”、“刚柔并举”,社会才能稳步发展。固然,德力并重的传统在有利于中华民族稳步发展的同时,在封建社会形态中,对维护封建统治和自然经济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反思中国封建社会为什么那么长,近代化历程为什么那么步履艰辛,的确有必要对之进行清理。但究其主要原因,在于统治的主体即封建统治阶级的腐朽落后,在于统治手段的内容即何谓德、何谓力中的封建阶级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而德、力内容中的强化国家管理、维护民族统一、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成份以及德力并重的统治方法,是可以经过扬弃,从而在建设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今天“古为今用”的。
      二 “德力并重”的内容
        1、义利统一
  道德与经济的关系是德力关系的核心问题。在中国古代,这一关系以“义利之辩”的形式反映出来。义利之辩从春秋战国时代就已经开始了。百家争鸣中儒家在致持重义轻利观;墨家主张“交相利”〔1〕;法家则以利为法治之本,认为“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富贵者,人臣之大利也”〔2〕,“治民”目的是“利民”〔3〕;杨朱学派则走上崇利的极端,宣扬“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4〕。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的重义轻利说为主干,这是确信无疑的。然而,把儒家看成是绝对地排斥利,从而认定中国传统文化是只讲道德不讲经济、只讲道义不讲功利,那就不对了。我认为,儒家进而影响到整个中国传统文化所表现出来的重义轻利观,主要是从“公”、“私”关系来讲重与轻的,主张重公利,轻私利。宋明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也主要是就公私关系而言的,如朱熹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5〕在公私问题上, 其他主要学派与儒家重义轻利的观点是相同的,如法家认为“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6〕,“凡立公,所以弃私也”〔7〕,“私行立而公利灭矣”〔8〕,认为法治的功效就是制止私欲,“法之功莫大, 使私不行”〔9〕。墨子反对“自利”〔10〕,主张“举公义”〔11〕。另外, 在对待民族大义和个人利益问题上,也是以民族大义为重,以重义轻利为爱国主义价值观基础。只有从公与私、民族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角度讲义利,“重义轻利”才会成为各学派的共识进而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这种重义轻利观在今天仍然是有可取之处的。然而,过去人们在认定义利之辩的内涵时,公与私之辩的意义不明晰,对民族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突显不够,常解释为道德与经济、道义与功利的关系,这是有偏颇的。在道德与经济、道义与功利关系问题上,儒家虽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2〕,“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13〕之说,但儒家只是强调利要服从义,并不是不讲经济,不讲功利。例如,孔子只是“罕言利”〔14〕,并说:“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15〕反对人们“见利忘义”,要求“见利思义”〔16〕,“义然后取”〔17〕。就算是宋明理学的极端的“存天理、灭人欲”的禁欲主义之说,也遭到许多理学内部和外部哲学家的反对,提出了“理在欲中”、“养欲”、“寡欲”却不能“无欲”的观点。另外,儒家文化还十分重视功利问题,讲求利用厚生,提倡博施于民而能济众,既讲内圣,又讲外王,既有修养德性的心性之学,又有经世致用的实学传统。墨、法则强调功利,重视经济,提倡实用,为世所公认;农家为实用之学;道家的“自然无为”,其目的也在于“无为而无不为”,落脚于它的“无不为”的功效上;另外,中国古代易学文化讲“元、亨、利、贞”,“利”在其中。如此等等,综而观之,应该说,中国传统文化在处理道德与经济、道义与功利时,是主义利统一说的。正如荀子所言:“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18〕,墨子所言:“义可以利人”〔19〕,“国家之富,人民之众,刑政之治”是“天下之大利”〔20〕、“国家百姓之利”〔21〕,后期墨家更明确地说:“义,利也”〔22〕;北宋程颐说:“圣人以义为利,义安处便为利”〔23〕;南宋陈亮说义寓于利,不计利即无仁义,“义利双行”〔24〕;叶适说:“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25〕;清颜元说:“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26〕。张岱年先生在《论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27〕一文中,提出“崇德利用”是中国文化基本精神的重要方面。崇德和利用,就是义利统一、义利并重。可见,在处理道德与经济、道义与功利问题上,无论是偏于哪一边,都是违背中国文化传统的基本精神的。
    2、德法互补
  德治还是法治,是德力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过去,人们常以儒家为主德治者,法家为主法治者,此言甚是。然而,有些观点则从儒家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出发,得出中国政治是以儒家德治观为核心的德治主义,则是有偏颇的。其理由有三:一是儒家既主德治,亦重视法治。儒家除孟子比较明显地持王霸对立的观点而崇德排法外,历代儒家大都主张崇尚道德教化,同时不排斥刑法。儒家提倡“宽猛相济”的治政原则,“宽以济猛,猛以济宽”〔28〕。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9〕,既重德,又不否定刑法,并明确强调“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30〕。荀子主张在尊德、隆礼的基础上重法,促成礼与法、刑与德的协调,指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31〕。汉代儒家提出“阳为德,阴为刑”的德主刑辅思想,认为“仁义恩厚,此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此人主之斤斧也”〔32〕。宋明理学代表人物朱熹亦提出“刑者,辅德之法”〔33〕。这些都说明儒家在重德的同时不废法且重视法。二是法家既主法治,亦重视德治。被称为法家思想之源的春秋时人管仲,就强调道德的作用,认为:“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34〕,这“四维”就是礼、义、廉、耻。吴起的“南门立表”,就是以“信”的道德为刑法的基础,使“民信吴起之赏罚”〔35〕。商鞅亦如法炮制,在变法令下之前于南门立木,以明不欺。他认为“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36〕,把信德作为刑法之辅佐。太子犯法,商鞅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37〕,遂动之以刑,使民信服,其法如雷厉风行。慎到认为德法关系是“明君动事分功必由慧,定赏分则必由法,行德治中必由礼”〔38〕,慧、法、礼各有所用,相辅相成。韩非认为“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39〕、以刑、德为治道的两手。总之,法家认为道德不足以治世,“德厚之不足以止乱”〔40〕,治世主要依靠严刑峻法,这是法家政治学的特点。但法家并不认为德治一无是处,德治与法制,都有其各自独特的作用。三是中国古代政治并非以儒家独尊,春秋战国直至秦汉,统治者的统治术是法家和黄老道家之学。汉代统治者总结秦亡教训,由董仲舒开始提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真正对儒之尊,主要体现在教人断文学字、科举应试以及日常伦理等方面,而统治术则是儒法道并用。刘泽华先生指出:“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定于正统地位,其实,法家的法治与无为政治思想并没有被赶出历史舞台,多半被包容在儒家之中,继续发挥作用”〔41〕。有些学者评论汉以后的中国统治术是阳儒阴法,重德治是舆论教化的表象,重法治是内在本质,实际上也就是德法并用、德法并重。
    3、贤能兼备
  道德与才能的关系也是德力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总体上看,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是德才并重,要求人才的素质是贤能兼备。儒家重德是人所共知的,同时儒家也十分重视知识才能,孔子《论语》中关于教育和学习的主题是十分鲜明的,其中“学而时习之”、“学而不厌”、“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不耻下问”、“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庶、富、教”、“有教无类”等名句,至今仍为人们所肯定。儒家把德与智、贤与能是相互联系来看待的,“智”就是明辨“是非之心”,“知”有良知、德性之知,考察和任用人才是“举贤才”〔42〕、“任贤使能”〔43〕,贤与才、仁与能并举。孔子还说:“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44〕,以仁、智、勇为“三德”。朱熹也说:“才者,德之用也”〔45〕。刘宝楠《论语正义》说:“古之所谓才,皆人有德能治事者也”。不独儒家如此,其他学派也是一样,如墨家尚贤贵义,认为“万事莫贵于义”〔46〕,同时又重视利天下之能,“志以天下为务,而能能利之”,这就是“义”〔47〕,并以“必计国家百姓所以治者而为之”为“知”〔48〕。墨家学派,主要由一些掌握实用技能的木工、陶工、冶工、漆工、皮革工、车工等手工业劳动群众所组成,因而他们对“知”、“智”、“才”、“能”是十分重视的,说:“知,材也”〔49〕,重视“亲知”,后期墨家还建立了具有独特体系的逻辑。再如,法家的“法、术、势”之说,也是以道德和知识、才能为基础的。佛教追求的是人生大智慧,乃是德与智的统一。道家道教似乎主张“绝圣弃智”,但是,从实际内容看,道家道教并不反对道德和知识才能,相反,如在道教的宗教信仰论和功夫论中,道德与知识才能溶为一体,得道者是至善真人,而道术中(最典型的是外丹和内丹术)却发源出中国的医学、药学、化学、矿物学、人体生命科学等,李约瑟等评论道教是唯一不与科学技术相矛盾的宗教。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德才并举、贤能兼备来看待道德与才能的关系,认为二者相互促进、相互依赖、同等重要。正因为如此,中国才会不仅具有“礼仪之邦”的民族形象,而且有享誉世界的“四大发明”,科技水平在明代以前一直在世界领先,这正是中华儿女具有仁爱诚实、聪明能干的素质的文化根源。
      三 德力并重与市场经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必须弘扬中华民族德力并重的优良传统。市场经济既是人类文明所创造和选择的现代先进的经济体制和模式,同时又是充满内在矛盾和冲突的社会现实,它使道德与经济、道德与法律、道德与才能的矛盾更为突显,无论偏袒哪一方,都会造成对市场经济以及整个社会的不良影响。而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也恰恰正是在二者矛盾运动、对立统一的过程中发展和前进的。只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德力并重,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性地发展。具体来说:
  首先,市场经济建构过程中出现的道德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需要弘扬中华民族义利统一的传统加以解决。义利关系仍然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义利矛盾仍然是市场经济的突出矛盾。市场经济的基本动力,就是以利益调节为杠杆,通过市场为利益的时空载体和实现中介,促成各种不同的利益因素优化组合,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利益成为明确的目标,成为人们追逐的对象,这就很容易造成见利忘义的社会弊端。改革开放十多年来,经济发展了,但道德却出现了明显的不平衡发展的状况,有些在社会主义中国消失了几十年的东西如黄、赌、毒沉渣泛起,经济欺诈、贪污腐败、为富不仁、治安恶劣的丑恶现象愈演愈烈。这种道德与经济不平衡发展的状况,是由于近些年来经济与道德建设“一手硬、一手软”造成的,背离了中华民族义利并重、义利统一的传统。实际上,市场经济应强调且必须实现义利统一。经济发展了,这是道德提高的现实的物质基础,我们不能偏于道德主义而忽略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利益实现了,这是道德进步的目标之一,我们不能对利益不屑一顾,视利益为洪水猛兽。忽略利益必将导致经济的停滞衰退,这是矛盾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我们又要花大力气重视道德建设,不能搞纯经济主义。因为道德建设规定着经济发展的目标,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道德的提高可以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而且道德的规范性也保证了利益的合理化,使利益得到根本的满足和实现。总之,经济如发动机,道德如方向盘,经济与道德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能够达到辩证的有机统一。
  其次,市场经济建构过程中出现的道德与法制建设的不同步,需要弘扬中华民族德法互补的传统加以协调。法律和道德都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但是,由于人们对千百年以来形成的以权代法的弊端有较深刻的认识,加强法制建设早已成为全民共识。近十几年来,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初步改变了过去法制建设落后的状况。然而,相比之下,道德建设却没有与法制建设同步发展,一些同志存在着糊涂认识,以为市场经济只需法律规范就行了,道德的非强制性规范起不了什么作用,因而可有可无。这种观点没有看到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道德经济,法制和道德水平的提高是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道德是法律的内在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外在强化;法律像网中之结,而道德则是结网之绳,只有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才能起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效果。例如,市场经济要求诚信的道德,但仅提倡诚信是不够的,还需法律作保障,要使诚信落实为“契约”,诚信是对契约内容的诚信,诚信道德要与契约的法律形式结合起来。反过来说,仅仅用法律约束、制裁经济领域的各种不法行为,而不采取提高经济行为主体的道德素质和水平的手段,不运用道德舆论的威力,那么,就会出现一味地钻法律空子而防不胜防的情况,在法律难以插足的领域规范失效;即便是法律应起作用的领域,也会因道德的败坏而使法律变成一纸空文,产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走样的不良后果,甚至借法律以行私。尽管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相比较,社会上存在重法轻德的片面性,但总体上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仍有待加强,调整二者发展的不平衡,是采取强化道德建设同时不削弱法制建设的办法,使二者都得到重视和发展,也就是说,我们在实践中应弘扬中华民族德法互补的传统,使法制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共同作用,将市场经济纳入规范经济的轨道。
  再次,市场经济建构过程中出现的道德与才能的不相即,需要弘扬中华民族贤能兼备的传统加以纠正。市场经济为各种人才、能人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同时也使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发了财,这就容易使人误以为“wèn@①钱”靠本事,而道德实在是无能为力,以至视道德为赚钱的障碍。当知识、才干脱离与道德的统一体而成为绝对力量后,其本身也就被歪曲地理解了,如许多人只管以发财为目的,不管手段是否合理合法,把敢于“闯红灯”当作改革精神,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作灵丹妙药,把对道德、秩序的破坏当作本事、才干,把怎样让别人从口袋里自动交出钱视作是真本事,而不管其手段是提供服务还是欺蒙拐骗。这些不是知识、不是才干的东西,被当作“才能”而受到重视和推崇。其实,市场经济和现代化所需要的知识、才能,是科学知识、正当的才能,知识和才能本身就包含着对道德的肯定。任何以损害他人、社会利益为前提的方法和手段,都不能称为真正的知识和才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德才相即,贤能兼备。
  在“德”与“力”的现实矛盾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对“德”重视得不够,因此,我们有必要强化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解决新时期道德建设中存在的新问题,花大力气重德。同时,我们还应认识到,“德”与“力”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在强化“重德”的一手时,也不能放松“重力的一手,必须道德与经济、道德与法制、道德与才能“两手抓”,实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基本方针不动摇,这是中华民族德力并重的传统留给我们的宝贵经验和财富。
                 (责任编辑:章克团)
  注:
  〔1〕〔10〕〔11〕〔19〕〔20〕〔21〕〔22〕〔46〕〔47〕〔48〕〔49〕《墨子》:《兼爱中》、《兼爱上》、《尚贤》、《耕注》、《尚贤》、《天志下》、《经上》、《贵义》、《经说上》、《尚同下》、《经上》。
  〔2〕〔3〕〔8〕〔39〕〔40〕《韩非子》:《六反》、 《心度》、《五蠹》、《二柄》、《显学》。
  〔4〕《孟子·腾文公下》。
  〔5〕〔33〕〔45〕《四书集注》。
  〔6〕〔36〕《商君书》:《修权》。
  〔7〕〔9〕〔38〕《慎子》:《威德》、《佚文》、《威德》。
  〔12〕〔14〕〔15〕〔16〕〔17〕〔29〕〔30〕〔42〕〔44〕《论语》:《里仁》、《子罕》、《尧曰》、《宪问》、《宪问》、《为政》、《子路》、《子路》、《子罕》。
  〔13〕《汉书·董仲舒传》。
  〔18〕〔31〕〔43〕《荀子》:《大略》、《成相》、《王制》。
  〔23〕《二程遗书》卷十六。
  〔24〕《宋元学案·龙川学案》。
  〔25〕《习学记言》卷二十三。
  〔26〕《四书正误》。
  〔27〕《玄儒评林》,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8月版。
  〔28〕《左传·昭公二十年》。
  〔32〕贾谊:《新书·制不定》。
  〔34〕《管子》:《牧民》。
  〔35〕《吕氏春秋·慎小》。
  〔37〕《史记·商君列传》。
  〔41〕《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反思》,三联书店1987年10 月版, 第153页。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扌加温右*
  
  
  
求索长沙65-69B8伦理学戢斗勇19961996 作者:求索长沙65-69B8伦理学戢斗勇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1: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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