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乡里制与村民的生活世界  ——以石刻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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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民户,征赋差役,是中国历朝历代统治者关心的重要问题,为此,他们多采用编制“乡里”的办法。北朝时期(386—581年)似乎是个例外,这一时期城镇中设立乡里,而居住在城外那些名为“某某村”的聚落中①的百姓,自北魏太和十年(486年)至隋开皇九年(589年),则受到邻、里、党三长②的管辖,不存在乡里编制。这基本上已成为中外学者的共识。其实不然。在实行三长制的同时,北朝乡村依然存在广泛的乡里编制,这一点,仅个别学者曾经涉及,迄今未见专门论述③。本文试图围绕乡里制的具体情况出现的背景及其与村民生活的关系做一初步探讨。由于传世文献论述不多,墓志与造像记等出土石刻是讨论的主要依据。
  限于资料,过去的制度史研究往往难以顾及制度实施的情况,本文希望对此做一尝试性的考察,权当补苴。
      一 乡里制考实
  北朝县以下的行政设置,明确见于记载的只有三长制。“乡里”编制,文献中仅详略不等地提到平城、洛阳、邺城等都城的情况;农村中的情形只是史乘在记述其它问题,如旌异、表彰孝义的字里行间稍有触及,但详情难稽。但各地出土的墓志中相关内容不少,有助于认识这一制度。
  北朝墓志中出现的具体乡里编制,大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用以表示墓主的籍贯,如北魏司马金龙墓铭云“代故河内郡温县肥乡孝敬里……司马金龙之铭”;北魏刘颜墓志云“君讳颜字思颜,中山蒲阴永安乡光贤里人也”;北齐房周@①墓志云“处士房周@①字仁师,齐郡益都县都乡营丘里人”;北周李义雄墓志云“君讳雄,赵国柏仁县阴灌里人”。类似墓志尚多。二是以乡里的形式记载了墓主的卒地。北魏张玄墓志云“太和十七年(493年)薨于蒲阪城建中乡孝义里”;寇猛墓志云“在正始三年(506年)……薨于洛阳承华里”;北齐司马子如墓志则称“以齐天保三年(552年)十二月廿五日薨于邺都中坛里第”;薛广墓志称“(广)以大齐河清二年(563年)薨于成安县修仁里舍”等。能出钱刻墓志的多属达官贵人,他们大都生活在作为不同级别的统治中心地城镇中,因而这种语境中出现的乡里大部分位于城镇中,尤以洛阳、邺城居多。三是用乡里标记墓主的葬地。北魏李庆容墓志云“迁葬并州太原郡都乡唐阪里之北山”;王普贤墓志称窆于“洛阳西乡里”;邵真墓志云“窆于明堂北乡永贵里”;东魏崔令姿墓志记葬于“历城县荣山乡石沟里”;西魏柳敬怜墓志云“合葬杜陵旧兆洪固乡畴贵里”;北周□通墓志云“窆于束城县东五十里崇德乡平原”①,等等。
  三种语境中出现的“乡里”是否均为当时实际存在的编制,尚有争议。对于后二种学者基本无异词②,第一种情况,不无疑问,或认为是汉晋遗制③,需做些讨论。
  综观若干墓志对墓主籍贯与卒地、葬地的记载,有些是一致的。北魏李榘兰墓志称墓主为“勃海郡条县广乐乡新安里人”,后“薨于新安里第”;东魏封延之墓志谓延之死后“归窆于广乐乡新安里”,封柔墓志称柔卒于“广乐乡新安里”④,无疑,北魏及东魏时“广乐乡新安里”的确存在。北魏李璧墓志记壁为“勃海条县广乐乡吉迁里人”,“吉迁里”亦应存在。西魏柳敬怜墓志云“合葬杜陵旧兆洪固乡畴贵里”,据此,其夫韦K22M205.JPG墓志称其籍贯为“山北县洪固乡畴贵里”,亦应是时制,而非前朝旧制。北齐房周@①墓志称墓主为“齐郡益都县都乡营丘里人”,齐河清三年(564年)九月十三日“卒于营丘里”,该里显为实有。这几例证明一些“籍贯”中出现的“乡里”确是当朝行用的制度,非前代孑遗。
  另外,据《魏书·地形志》也可肯定一些墓主籍贯中出现的州、郡、县名或相互统属关系确是北朝制度,而非汉晋旧制。北魏张整墓志记整为“并州上党郡刈陵县东路乡吉迁里人”,按《地形志上》,刈陵县“二汉、晋曰潞,属上党,真君十一年(450年)改”,该县改叫“刈陵”是北魏太平真君十一年以后的事①,张整墓志云“刈陵”而不称“潞”,明示为墓主当时的籍贯所在,而非袭用前代制度。卒于北魏正光五年(524年)的檀宾的墓志称宾的籍贯为“兖州高平平阳县都乡箱陵里”,依地志,平阳在二汉、晋名南平阳;晋时尚是侯国②,改名“平阳”并复为县应均是北魏时的事。卒于北齐时的常文贵的墓志称墓主为“沧州浮阳郡高城县崇仁乡修义里人也”,沧州乃北魏熙平二年(517年)分瀛、冀二州所置;浮阳郡为太和十一年(487年)分勃海、章武二郡置,后一度并入章武,熙平二年复置;高城县二汉、晋均属勃海③。显然常氏籍贯中州、郡、县均为北魏设置。这些墓志提到的墓主的籍贯中州、郡、县名或三者隶属关系均循北朝时制,县下的乡里亦应是当朝制度,而非前代遗迹。
  不过,墓志所述墓主籍贯中确有记魏晋旧贯的现象。典型的例子莫如陇西李氏墓志,李氏后人的墓铭若记籍贯,则为“陇西郡狄道县都乡和风里(或华风里)”,有些前面还缀上“秦州”,如卒于北魏正始二年(505年)的李蕤的墓志、卒于永平三年(510年)的李庆容的墓志、卒于正光五年(524年)的李超的墓志。据《晋书·地理志上》“秦州”条,西晋初年“狄道县”确属秦州陇西郡,晋惠帝时则分立狄道郡,前凉时改属凉州,又以狄道县立武始郡。北魏时该县隶属于fú@②罕镇,该镇后改为河州④。这三方李氏墓志所记籍贯中的州、郡、县名及隶属关系依据的乃是西晋初年的制度。类似的现象还见于勃海刁氏、琅琊王氏、弘农杨氏、河东裴氏等的墓志中。这些墓主都是当时的高门子弟或假托为高门之后⑤,用来标明其身份地位的郡望多产生于魏晋时代,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州、郡、县名称与隶属关系也不断变化,到北朝时他们居地的名称难免与旧有的郡望不合,这些名门后代为“高自标置”仍然抱着旧贯不放。此风不仅流行于安顿死者的墓铭中,世间也是一样,国史正传亦深受影响。《魏书·裴延@③传》称延@③为“河东闻喜人”,而不是“正平闻喜人”;同书《刁雍传》云雍为“勃海饶安人”,而非“浮阳饶安人”;均是其例⑥。尽管如此,望族名门所钟情的仅是门阀形成时期的州,尤其是郡名,县以下的设置用的仍是时制,华阴杨氏墓志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
  由于州、郡的分合省并,北魏时杨氏所居的华阴已不属司州弘农郡,而属华州华山郡⑦,杨氏族人为标明自己的门第,墓志中仍记为“(司州)弘(或“恒”)农华阴”,县下作“潼乡习仙里”,比照墓志对葬地的记述,“潼乡习仙里”确是当时的设置。杨颖墓志云“粤以[永平四年(511年)]十一月癸巳朔十七日己酉窆于潼乡”,杨阿难墓志亦云“粤以永平四年(511年)岁次辛卯十一月癸巳朔十七日己酉返厝于华阴潼乡”,杨范墓志则云“永平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窆于里焉”,均是明证。
  综合上述几种情况,尽管部分墓主的籍贯包括一些魏晋旧制的成分,总体上看,县以下的乡里编制仍属于正在行用的制度。
  因此,前文列举的三种情况都可视为北朝城镇、乡村设立乡里的证据。城镇中的乡里前人论述已多,无需详论。反映乡村中乡里情况的墓志的时间,自北魏后期起一直延续到北朝末,表明在北朝的大部分时间里农村存在着乡里制。由墓主的籍贯、葬地的具体位置看,北朝境内多数地区的乡村设立了“乡里”。仅北齐一朝邺城周围即京畿地区似乎无此类编制①。
  宫川尚志曾推断村是人口新聚居地的称呼,安定的地区只有里,两者之间是村、里并名②,实难成立。北魏永熙二年(533年)安葬的张宁的墓志称“窆于孝明皇帝陵西南二里,马村西北亦三里”③,据郭玉堂《洛阳出土石刻时地记》64页记载,该志出土于洛阳太仓村西北,西山岭头南。从现在地图上看,该墓东南1公里左右正有一村名“马村”,应是墓志中出现的“马村”。该村东距北魏首都洛阳外郭城西墙二三公里,并非属于人口新聚地,且也编入乡里中,不存在宫川所说的区别。村、里应当是并存的,只是两者产生的背景、使用的场合有别。
  北朝乡里制创设的具体时间,尚无确切的答案。城镇中设里坊,北魏迁都平城后不久就已开始,《魏书·太祖纪》记天赐三年(406年)“规立外城,……分置市里”,或为其滥觞。至晚到世祖时平城的里已置里宰,维持治安④。据敦煌文书P4506B金光明经题记,北魏献文帝皇兴五年(471年),定州卢奴县县城内也已存在“里”,称为“西坊里”。其它城镇当亦有类似设置。
  乡村中的情况则更难稽考。上引敦煌文书中还记载了写经者张@④主故乡的乡里“凉州武威郡租厉县梁泽北乡武训里,方亭南,苇亭北”,似乎可以证明北魏太和以前农村中存在乡里制度。但此处记载的似非北魏之制。据地志,祖厉县,东汉称“租厉”,西汉隶安定郡,东汉改属武威⑤,在今甘肃靖远东南,西晋时废,前凉张轨时收其县人于故武威县附近别置祖厉县⑥;前秦、北凉武威郡下均有此县⑦;北魏时亦有祖厉县,但属泾州陇东郡⑧,在今六盘山以东,距武威尚远。文书中出现的行政编制可能是亡于北魏的北凉的制度。北凉亡后,北魏曾移凉州民三万余户于平城,太平真君中朝廷又曾徙民实河北⑨,文书中云“又感乡援(远?),靡托恩恋”⑩,流露出张氏对故乡的眷恋。张家北迁定州,非出于自愿,或与这一背景有关。北魏灭北凉在太延五年(439年)九月,移民开始于当年十月,间隔甚短,不可能另立新制。据吐鲁番文书,北凉时有乡里编制①,张氏所记应是它的遗制。
  另外,延兴四年(474年)及太和八年(484年)安葬的司马金龙之妻与金龙本人的墓志中都记述了金龙的籍贯,但二者不尽相同,前者云“汉内温县倍乡孝敬里人”,后者云“河内郡温县肥乡孝敬里”,而金龙之子司马悦墓志却称其为“司州河内温县都乡孝敬里人也”②。三种说法有的或许是笔误,同时似乎也表明乡里制处于调整、定型的过程中。最后司马氏的籍贯落在都乡,应在城内,前二条早出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乡村中设置了乡里。卒于太和八年(484年)的杨阿难的墓志称阿难为“弘农华阴潼乡习仙里人”,但因阿难原殡平城,永平四年(511年)返葬华阴,墓志书于永平四年,籍贯中的乡里也不能肯定为太和八年之制。
  目前所知北魏太和十七年(493年)乡村中开始出现乡里编制。前引张玄墓志称“(玄)太和十七年薨于蒲阪城建中乡孝义里”,按惯例,城镇所在的乡称为“都乡”③,“建中乡”既然有专名,应为城外之乡,则张玄死于乡村中的里舍。这是最早关于村落中存在乡里的记载④。
      二 乡里制的特点
  秦汉以来的乡里,特别是“里”主要为户口编制⑤,北朝乡里的具体情况如何,是本节讨论的重点。上文指出不少墓志用乡里表示葬地方位,这提供了揭示当时乡里制度特点的钥匙。
  要了解这一制度,必须结合古人的丧葬习俗。新石器时代中期偏后阶段起,中国境内的居民普遍地把墓地与居址分区安排⑥,早期分区安排但仍可位于同一城内。至少从汉代以链,汉人都是将死者葬于生者当时聚居的邑落、城池之外的特定区域⑦,这种习俗无论从墓志、文献的记述,还是考古发掘,都能得到证明。
  北朝墓志中用不同的方法记述墓葬的方位,其中一种是以距离某个聚落远近、方向的形式来表示。司马绍墓志云,永平四年(511年)十月十一日迁葬“在温城西北廿里”;李璧墓志说,“正光元年(520年)冬十二月廿一日迁葬冀州勃海郡条县南古城之东冈”;司马兴龙墓志称以兴和三年(541年)十一月十七日“葬于邺城西北十五里,釜阳城西南五里平冈土山之阳”;元子邃墓志云,天保六年(555年)十一月七日“与夫人李氏移窆于邺城之西南,去城廿里”⑧;等等。还有个别墓志用村落加以标识。北魏永熙二年(533年)八月廿八日安葬的张宁墓志云“窆于孝明皇帝陵西南二里,马村西北亦三里”;北齐□昌墓志则记葬地为“岩梁村东北三里,故扶风王寺之阴”;耿韶墓志称“以武平六年(575年)……窆于凉上村南旧陵”①。根据这些墓志的记载,无论大到都城,小至村落,坟墓均在它们之外的某个地方,而不是在聚落中。
  一些文献中也有这方面的记载。《白虎通·崩薨》“葬北首”说“葬于城郭外何?死生别处,始终异居”,表明这一做法为汉代经学家所接受,并予以解释。《周书·孝义·荆可传》曰荆家旧墓“茔域极大,榛芜至深,去家十余里,而可独宿其中”,显然其家旧墓远离人们居住的邑里。
  最近数十年的考古工作中发掘了数以万计的汉以降的墓葬,也发现了众多的城址,墓葬均位于同时代的城址之外②。
  不同性质的材料证明汉人恪守生死分界的习俗,虽然死者通常要葬于故乡。因此,墓志中用乡里记葬地的做法并不意味着葬地位于生者生活的聚落中,相反,揭示出乡里乃是以聚落为核心,包括周围一定范围的地域的行政区划,简言之,北朝的乡里具有实际的地域。
  《水经注》提到不少水流经具体的乡里,卷9“淇水”有“又北径白祠山东,历广阳里”,卷21“汝水”有“又东南径下桑里”,卷26“淄水”云“淄水又东北径荡阴里西”,卷22“渠水”则有“沙水又东南径牛首乡东南”。郦道元在提及以上乡里时未云“城”,当不是城邑,为乡里之地域。这些亦是乡里有实域的旁证。
  当时乡里的面积,根据一些葬地可考的墓志可做些复原与推测。
  首先,北魏华山郡华阴县潼乡的范围由弘农杨氏墓志的出土地可约略推知。据考古工作者介绍,北魏杨阿难、杨颖墓志均出土于今华阴县西五方村;杨泰妻元氏墓志出于该县东南孟原迪家;杨季女墓志则发现于潼关县管南。这些墓志均将葬地记为“华阴潼乡”或“潼乡”③,说明诸墓均位于当时的华阴县潼乡境内。根据现势地图,可以确定诸墓的方位,从而了解潼乡的大致范围。
  附图K22M206.JPG
     本图据《陕西省地图册》华阴县、潼关县图,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绘制。
  诸墓出土地基本位于一条直线上,难以确定该乡的南北范围,五方至管南约22公里,是该乡东西的最小距离。
  其次,北魏洛阳西乡里的规模也大略可知。王普贤、王绍、王翊三方墓志均出土于北魏洛阳城外,且均注明葬地为“洛阳西乡里”,具体出土地点郭玉堂《洛阳出土石刻时地记》均有记载,详见下表:
━━━┯━━━━━━━━━━━━┯━━━━━┯━━━━━━━┯━━━━━━━ 墓 主│    下葬时间    │ 葬 地  │  今 址  │  出 处───┼────────────┼─────┼───────┼───────王普贤│延昌二年(513)六月二日  │洛阳西乡里│南石山村西南,│墓汇70页,时   │            │     │郑家村北一里 │ 地记27页───┼────────────┼─────┼───────┼───────王 绍│延昌四年(515)闰十月二日 │洛阳西乡里│南陈庄南   │墓汇83页,时   │            │     │       │地记29页───┼────────────┼─────┼───────┼───────王 翊│永安二年(529)二月廿日  │洛阳西乡里│洛阳东北马沟村│墓汇254页,时   │            │     │       │地记57页━━━┷━━━━━━━━━━━━┷━━━━━┷━━━━━━━┷━━━━━━━具体方位见下图:
  附图K22M207.JPG
  该图参考了宿白《北魏洛阳城和北邙陵墓》,《文物》1978年7期,46页所一:北魏长陵及其附近墓葬分布示意图。
  王绍墓距王翊墓直线距离近4公里,距王普贤墓1公里,王普贤墓距王翊墓约3公里。三墓间的区域面积不到4平方公里。这是洛阳西乡里的最小面积。
  复次,北魏、东魏时勃海郡修县崇仁乡孝义里的范围也可推知。山东德州胡官营北出土的北魏高道悦墓志详细记载了安葬高道悦的周折反复。道悦太和二十年(496年)八月被害于洛阳,九月:“迁葬冀州勃海郡条县①之西南,以为定窀。但旧葬下湿,无可重厝,因此凶际,迁葬于王莽河东岸之平冈。神龟二年……春二月……廿日……穸于崇仁乡孝义里。”②墓志出土地应是最后的定窀,即崇仁乡孝义里,该里归条(即“修”)县所辖无疑。山西大同出土的延昌三年(514年)高琨墓志记琨的乡里为“冀州勃海郡条县崇仁乡孝义里”③,是明证。至于这是否是墓志中说到的“旧葬”、“太和之世圹”,按赵超的断句应是;但从方位上看,今墓位于北魏修县正南偏东,而非西南,姑存疑。后迁葬至王莽河东岸,即所谓“大河故渎”①以东,在今墓东,具体位置不详。
  发现于河北景县野林庄的东魏高雅墓的墓志称雅“勃海条人”,“以熙平四年(?519年)构疾卒于孝义里……以天平四年(537年)……即安于孝义里。”②据此,高雅墓所在地当时属孝义里。该里与高道悦墓志提到的“崇仁乡孝义里”是否同属一里?答案是肯定的。虽然北朝乡里名称中“孝义里”最多见,但一般一县之内只有一个,不应重复。高雅墓志中二次说到“孝义里”而未及乡名,该里在当地显然只有一处,否则作者不会不加区别。此说若能成立,则二墓应均在“孝义里”范围内。
  据现势地图,二墓直线距离约12公里。另外,出土于景县封氏墓群的封延之墓志称“(延之)以兴和三年(541年)十月廿三日归窆于广乐乡新安里”③,该墓位于今景县安陵区前村乡,距上述二高氏墓约18公里。孝义里的北界不会到封氏墓群,但二里间是否还有其他乡里,已不可知。孝义里以二墓为直径,南北计1公里,视为其面积,不应算无据,则该里至少方圆12平方公里。详参下图:
  附图K22M208.JPG
  本图参考了《河北省地图册》“景县”,河北省测绘局,1981年。
  这三个乡、里的规模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北朝的情况,需做进一步考察。关于“乡”的资料不多,只好阙而不论。洛阳西乡里位于都城辇毂之外,有其特殊性。修县孝义里面积达12平方公里,目前二墓连线间分布20余个村庄,似又过大,有必要结合当时的人口状况加以分析。
  《魏书·地形志》记载了部分州郡的户口数。据该志序,这些数据依据的是东魏武定年间(543—550年)的统计,该志涉及的州郡废置变化下及武定末年④,户口数也应是武定末年的数据。武定二年(544年)冬十月,东魏朝廷曾遣孙腾、高隆之为括户大使,在青州、河北等地搜括无籍之户,获逃户六十余万①。河北乃清理的重点地区,志中所录户口应包括这次括户的收获。因此,《地形志上》载修县所在的勃海郡领户“三万七千九百七十二,口一十四万四百八十二”,应为东魏时的峰值,用它来讨论当时的人口状况有足够的代表性。当时勃海郡领县四,若以该郡县平均户口数作为修县的户口数,则武定中该县有9493户,35120.5人。
  目前河北景县面积为1183平方公里,东魏时的辖区已不可考,但其东境已在今山东德州境内(高道悦墓志),据北魏太和二十一年(497年)的历史地图,比较修县与周围的诸县距离和今景县与周围诸县距离,知当时修县西边、西南略窄于今,北边、东北与今接近,东南较今大。当时修县境与今景县境相当或略大。太和末正值北魏全盛,人口众多,郡县增置亦多,县境应较小。以此时面积与东魏时处于峰值的户口相除,得8户/1k@⑤,30人/1k@⑤,这乃是高值。尽管如此,东魏时的人口密度也很低,1981年景县的人口密度是353人/1k@⑤,是东魏的近12倍。以一里12平方公里计,不过96户,360口人。据东魏时元孝友上奏,当时族正所掌为百家②,修县孝义里的户口数与之基本吻合。1981年景县有901个自然村,村均464人,112户③。东魏时一里的户口仅接近于目前一村的规模。从这个角度看,“里”的面积并不算大。
  若较之其它地区,修县孝义里的面积应当说是较小的。根据梁方仲先生的计算,东魏诸郡所领县的平均户数中,勃海郡居首④,换言之,该郡的人口密度最大,它的“里”的面积相对要小,其它州郡的“里”因人口密度小,要大一些。
  考诸前史,秦汉各代无不建立乡里制度,但就“里”而言似乎未有确定的疆界,主要是编制户口的一种办法,多见于户籍等官方文书中,而方位则用“亭”、“亭部”及“阡陌”表示⑤。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的驻军图上“里”的注记与户数联在一起,《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云“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班固指出汉承秦制,县、乡、亭之面积大小与民之多寡成反比,三者既有一定的人口标准,也有一定的地域范围。他惟独没提到“里”,可知“里”的设置尚未与地域挂钩,只是与户数有关⑥。标准大概是一里百户。东汉时规定“里魁掌一里百家”⑦,这应是西汉的制度。近年出土的西汉末年东海郡集簿所记该郡“里二千五百卅四”,“户廿六万六千二百九十”⑧,平均一里105户,接近定制。
  北朝自太和中叶以后,立三长掌户口,传统里吏掌握的户口、交纳赋役等工作转由三长负责,乡里,特别是“里”被划定了具体的地域范围,而无职司,成为当时的一个特点。
  北朝的“里”不但具有确定的地域范围,另一方面,当时“里”的名称亦显示出明确的教化色彩,朝廷常常通过更改“里名”来表彰孝义忠节。
  汉代“里名”多取嘉字,如万岁、万年、长乐、千秋、安汉、富贵等①,这与汉人的追求一致,而罕用带儒家色彩的字词,如东郡白马县下“仁德里”,魏郡武安县下“兹仁里”之类的“里”名不多②。新出长沙三国吴简中出现的近五十个里名,与汉代情况相近,未见强调孝道仁义的名称③。
  北朝乡村中的不少乡里名称则是依据儒家思想确定的。常见的有“孝义里”、“修义里”、“崇仁里”、“光贤里”、“仁信里”、“孝敬里”、“崇德乡”、“崇仁乡”等,与二汉的情形差异较大。不仅是农村,北魏洛阳城的里坊命名便是选取反映儒家所倡导的道德准则的字词或含有褒义的字词,这是孝文帝汉化改革的产物,也是北魏朝廷以儒家思想治国的一个具体表现④。乡村中乡里的命名当是这一背景与做法的延伸。
  现实生活中北朝统治者不仅为乡里取蕴含儒家思想的嘉名,他们还经常用为乡里改名的办法来弘扬儒家观点,推行教化,所谓“宜赐美名,以显风操”。《北史·李灵传附李谧传》载:北魏延昌四年(515年)谧卒,朝廷“表其门闾,以旌高节”于是“表其门曰文德,里曰孝义”。《魏书·列女传》载,神龟元年(518年)李宗卒,朝廷下诏追号为“贞孝女宗”,“易其里为孝德里”。正光中还曾表河东女子姚女胜门闾,“比之曹娥,改其里曰上虞里”。类似的事例史书中记载不多,但实际生活中应不少。统治者以此来移风易俗。三长中有“里长”,更改“里名”似乎不一定是乡里的“里”。实际上三长中受重视的是作为三长的个人,所以时人称“斛斯己奴党”、“党司徒始隆”、“族正皇大朗”⑤等,相应的里长应称为“里某某(人名)”,并无确定的名称。更改“里”名针对的是乡里之“里”,应无疑义。
  这种做法并非北魏首创,南朝刘宋时就已开始采用,萧齐亦行之⑥。北魏当是仿自南土。
  因此,“乡里”在北朝政治生活中所包含的意义不单是拥有一片地域,乡里的名号对统治者来说也有特殊的用途成为推广教化的一种工具。
      三 乡里制出现背景的推测
  北朝乡里制的一个特点是乡,特别是“里”有实际的地域⑦,这一特点出现的背景,值得探讨。但是史书并未正面记载北朝存在乡里制,自然也不会对此有所解释。这里只能根据后代的情况做一些臆测。
  北朝乡里有实土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就是北魏太和九年(485年)以来实施的均田制。两者间的关系,北朝史料中无明确的记载,倒是唐代的材料提供了一些线索。
  唐中叶以前一直实行均田制,唐初颁布的《唐律》不少内容涉及该制,其中规定,里正要负责部内土地的开垦、登记等,该律卷13《户婚》“部内田畴荒芜”条云“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疏议曰“‘部内’谓州县及里正所管田”。据此,里正所辖应有确定的地域,换言之,当时的“里”也有实土。《唐律》同卷还有“给授田课农桑违法”条,规定:“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要受处罚,疏议则进一步规定“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籍。”①根据《唐律》规定,各里所管的田地必有明确的划分,并直接落实到地域上,否则,难以掌握里内土地状况,也难行收授。从实施均田制的角度看,“里”应有确定的地域。另外,唐代均田令规定每户授田“诸给口分田,务从便近,不得隔越”②,且有具体的授田标准,从理论上讲,相邻聚落居民的田地应有所划分,以保证每户都能在居址附近分得一定数额的地。确定里界适应了这种要求。
  唐代的法律与均田规定在很多方面都继承了北朝制度。北朝时乡村立三长(北周似为“二长”)而无“里正”,隋唐“里正”的职责全由三长承担,包括土地的收授。《通典·食货·田制下》引《关东风俗传》云,北齐时有懒人,“虽有田地,不肯肆力,在外浮游,三正卖其口田,以供租课”,正是明证。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颁布的均田令中已有“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③的规定,在具体的操作中通过注明每户每块田的大小、四至来体现。敦煌文书S0613提供了这方面的例证。结合唐代的情况看,这些都要求“里”有实土。
  北朝以前的乡里,特别是“里”无实土,可能与当时的赋税制度有关。汉代田租名为“十五税一”、“三十税一”,实际是计亩按定额征收,官府只需掌握每户拥有的耕地数额及其品质,无须知其方位,且官府对百姓的耕地数量亦无限制,敦煌悬泉汉简《田簿》可证,长沙三国吴简与北凉赀簿的情形亦相近④,因此,官府不必划定“里”的具体地域范围。只是随着带有均分田地理想的均田制的出现,才开始划分“里”部,关心百姓田产的方位,记录地块的四至。这也意味着官方土地登记、管理的细密化。
      四 乡里与村民生活
  “乡里”作为官方划定的区域,与均田制的实行有密切关系,同时,“乡里”固定化为一种所指,频频出现于官方场合,表示与官场相对的原居地。这些具体的乡里划分在普通人生活中起何种作用,他们是否接受、运用官方的地域概念,并利用它们去组织日常活动,既涉及官方制度在乡村的具体运作,也包含民众对官方设计的态度,从中可以透视朝廷、官府与村民的关系。下面就此做些讨论。
  一千多年前的普通村民如何看待朝廷的乡里设置,缺乏现成的、直接的资料,不过,现存当时佛徒们出资修造佛像后刻下的铭文,即习称的造像记,不经意间透露出一些信息,通过比较可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线索。
  笔者收集的1800余种北朝时期的造像记中,有一些造像者注明了他们的“空间位置”,通常使用的是县或村落的名称。北魏正始元年(504年)三月九日高洛周等70人造像称:“涿县当陌村维那高洛周七十人等为皇帝陛下造释迦石像一区。”永安三年(530年)八月九日比丘惠辅一百五十人造像称:“青州齐郡临淄县高柳村比丘惠辅、比丘僧□……法义兄弟姊妹一百五十人等敬造弥勒尊像二躯。”又如发现于山西阳曲的北齐天保元年(550年)六月十五日僧通等造像云:“洛音村清信诸邑义长幼僧通等八十人,……造四面石像一区。”不仅村民以邑义形式组织造像常书“村名”,一些个人造像也以“某某村人”相标示。韩愿造像云:“正始元年(504年)十一月三十日高平村韩愿为亡女敬□造观世音像一区。”河北灵寿县出土的一尊铜造像上的记文云:“永熙三年(534年)四月八日东比村张僧珍为姊夫韩郎造像一区。”①类似的造像记还有几十例②。
  与这两种情况相对,在造像题记上标注乡里的情况却极少见。目前所知仅三例,一是北魏武泰元年(528年)四月八日陈天宝造像,文云:“有扬州丹阳郡溧阳县右乡西里佛弟子陈天宝因茅齐都,输官魏阙,……乃于中练里私宅造塔三级,并建石像一区。”③陈氏本为南人,北入在魏为官,书故土乡里以示自己的出自,这例较特殊。二是永安三年(530年)三月七日李黑城等十人造像。该碑出于陕西省洛川县,记文云:“大魏永安三年……北华州敷城郡敷县土西□□乡北原里十人造像□”云云,下面详列造像者的官职④。此外,东魏兴和二年(540年)敬史君碑的题名中敬鸿显不仅详列本人官职,还刻上了籍贯“晋州平阳郡晋秋乡吉迁里人”⑤。在1800余种造像记中这些是仅见的例子。后二例都有官吏背景。
  北朝村落很早就进入了朝廷的视野,《魏书·释老志》载,北魏延兴二年(472年)颁发的一道关于约束僧尼游化的诏书中说“比丘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猾,经历年岁”,就已明确指出村落为比丘游化的主要对象,村落便已受到朝廷的关注。《周书·明帝纪》载,北周明帝即位初,示民以仁政,在一道诏书中要求“魏政诸有轻犯未至重罪、及诸村民一家有犯乃及数家而被远配者,并宜放还”,使用了“村民”一词。不仅如此,地方官为政也开始利用村落。《魏书·李崇传》载,北魏孝文帝时李崇任兖州刺史,为消除当地劫盗,下令“村置一楼,楼悬一鼓,盗发之处,双槌乱击。四面诸村始闻者,挝鼓一通,……诸村闻鼓,皆守要路,”收到盗发顷间,声布百里,盗犯旋即落网的效果。这套办法的基础便是“村”。
  尽管如此,“村”在官方制度中尚无正式的位置,属于“俗称”。官方县以下的行政建制一是“三长”,一是“乡里”。户籍文书中用“三长”⑥,表示籍贯用“乡里”。如上所述,至晚从北魏太和年间开始,各地乡村普遍设立乡里,百姓聚居的村落均被划入具体的乡里中,村民个人也都从属于特定的乡里。“乡里”史书中也偶见,《北齐书·文苑·刘逖传》记逖“彭城丛亭里人也”即是。这种编制与“三长”一样体现了朝廷与官府对村民的统治与管理,故时人有“普天之下,谁不编户”⑦的说法,从制度上讲不存在“化外之民”。官方正式确认“村”的地位则要到唐初。《旧唐书·食货志》云“武德七年(624年)始定律令,……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并开始设立“村正”①。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村民造像书写题记表示自身的所属时当然可以有不同的表达方式:或通过“三长”,或采用“乡里”,但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却用“村”来界定造像活动的参与者,陈述自身的空间方位。他们在造像题记中用何种方式书写自己的居址,并非小事一桩,这上面的取舍既记录了他们的生活实际,也反映了他们的态度与好恶。从中不但可以看出民间活动的组织形式、空间范围以及朝廷、官府统治在民间影响的大小,也可以了解百姓对以乡里为载体的官府基层统治的态度。
  表达方式的取舍体现了人们的认同与归属对象,被取用的必符合当事人的心愿,被舍弃的则反之。村民利用“村”而非“三长”或“乡里”在活动中标识自己或构建组织,并记述到记文中,说明在非官方的场合,百姓并不理会作为地域概念的“乡里”与作为户口组织概念的“三长”,更谈不上用它们来界定组织与人群。他们对世代生活其中的实际聚落“村”普遍显示出强烈的认同,相形之下,对带有官方色彩的“三长”、“乡里”却是漠然乃至漠视。
  “村”不止是一种标识,也是百姓组织活动的依托。他们基于共同的信仰,建立起“邑义”之类的组织。“邑义”或以村落为单位,或由村内部分民众组成,或由若干邻村民众共同组建,其活动不限于造像,还包括举办斋会、法会,写经,造桥凿井,建设寺院,施舍救济等②。换言之,在官方统治系统之外,还存在围绕“村落”展开的民间组织与活动,这类“邑义”并非借助官方基层组织来构建,而是另起炉灶,看来当时民间活动仍有广泛空间,朝廷对基层的控制也有限。
  自另一角度观察,朝廷与官府通过立三长、设乡里将境内所有百姓置于统治网络之中,制度上看似十分严密有力,但在基层实际的统治往往是软弱无力的。不但“国之命脉”的户口管理时常受到侵蚀,就是那些赖以为治的制度也难以得到百姓的认可,朝廷处心积虑地希望通过改“里名”来弘扬主导思想,在百姓的漠视面前难以发挥作用,三长的命运也大体相近③。
  在造像活动中北朝村民对自身居住的村落的认同与归属远大于对朝廷乡里制的认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当时存在自治性的“村落共同体”。村民们尽管对官方的基层制度不屑一顾,却对皇帝与朝臣作出热切的祝愿。这类造像颇多,即便是那些不理会乡里、三长的百姓也是如此。前引当陌村的造像便云“上为皇帝陛下造释迦石像一区”,河北曲阳出土的东魏天平四年(537年)三月廿八日朝阳村邑仪男子母子卅人等造像亦提到“上为皇家祚隆无穷”,东魏武定五年(547年)七月十八日并州乐平郡石艾县安鹿交村邑仪王法规合廿四人造石窟题记云“上为佛法兴隆,皇帝陛下,勃海大王,又为群龙(僚)百官,守宰令长,国土安宁,兵驾不起,五谷熟成,人民安乐”④,等等。这种现象说明村民并非置身于世外桃源中,视之为自治性的“村落共同性”并不合适。这些记文亦体现了村民对朝廷、官府认识上的矛盾性:越真实、切近的,越忽视;越遥远、虚幻的,越认同。这种矛盾心理曲折地表达了他们对生活其间的基层政权的不满与对美好生活的期冀。
  放眼前瞻,汉晋时代同样存在各种民间组织与活动,如汉代的各种“里社”、“@⑥”,东汉洛阳附近“侍廷里”民所立的“父老@⑥”,西晋洛阳当利里居民建立的“里社”等①,这些往往依托于当时的行政编制“里”,显示了朝廷行政制度在形塑民众组织、活动上发挥的重要作用,亦体现了民间对朝廷“里”制的认同。北朝时缺乏这种认同或许与十六国时期的长期动乱有关,这里不能详论。
  隋唐以后历代朝廷在基层都设立乡里一类的组织,但“里”最终还是渐被人们所淘汰,“乡村”成为日常用语。这一变化过程的细节还需研究,而变化的起点,即“村”认同的萌生,或许就在北朝。
      五 结语
  通观全文,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北朝约自太和年间开始在城镇外的村落编制乡里,一直到北朝末,除北齐时畿内不设外,均如是。不同于前代,北朝的乡里具有划定的地域,这可能与实行均田制有关。朝廷亦利用乡里名号来彰表孝义,施行教化。当时乡里的方域不小,华阴潼乡东西至少22公里,洛阳西乡里不小于4平方公里,修县孝义里则在12平方公里以上,一般的“里”的面积应大于此,这与当时人口稀少有关。
  乡里编制虽然普遍存在,但在生活中似乎未受到村民的积极认同,相反,他们对世代生活其中的村落表现出更强的归属感,并依托“村”组织活动,官方设置在村落受到架空。同时,他们又对皇帝做出热切的祝愿,在对待朝廷与官府上表现出矛盾性。
  一些日本学者重视研究六朝时代的村落,将它的出现与整个社会的变迁联系起来,并强调村落“自治性”的一面。实际上情况是复杂的,新发现的长沙三国吴简证明在东汉末年乡里制未崩坏时就已广泛存在“丘”一类自然聚落,而北朝的情况也表明“村落”与“乡里”并行于世。“村”的出现是否意味着社会的变革,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①具体的情况参见宫川尚志《六朝时代的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着选译》4卷,中华书局,1992年;拙文《北朝村落考》,《何兹全教授九十华诞祝寿论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②各朝三长名称有所变化,北周似乎只设二长,参见福岛繁次郎《北周の村落制》,收入《中国南北朝史研究》增订版,名着出版,1979年。
  ③参见宫川尚志前引文,97—98页;越智重明《汉魏晋南朝の乡·亭·里》,《东洋学报》53卷1号,1970年;福岛繁次郎《北齐の村落制》,《中国南北朝史研究》,416—417页;张金龙《北魏洛阳里坊制度探微》,《历史研究》1999年6期。关于北魏洛阳里坊制讨论颇多,较早的有杨之庐《后魏里名考》,《中国学报》2卷1期,1944年;最近有刘淑芬《中古都城坊制试探》,《史语所集刊》61本2分,张剑《关于北魏洛阳城里坊的几个问题》,载叶万松主编《洛阳考古四十年》,科学出版社,1996年,及张金龙上引文等。
  ①分见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以下简称《墓汇》,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35—36、88、430、493、280、49、391、426页,《考古学集刊》1集,《墓汇》70、115、326页,《文博》2000年2期,《墓汇》482页。
  ②见前引张金龙文、张剑文。
  ③见前引张金龙文、张剑文。
  ④分见《墓汇》103、345、370页。
  ①按《魏书·地形志上》,北魏末立襄垣郡,此县改属之。
  ②见《魏书·地形志中》;《晋书·地理志上》。
  ③见《魏书·地形志上》。
  ④见《魏书·地形志下》;《元和郡县图志》卷39《陇右道上》“河州”,中华书局点校本,1983年,989页。
  ⑤据唐长孺先生考证,杨播一家虽住在华阴,但未必为弘农杨氏的后人,可能是假托高门,见所着《〈魏书·杨播传〉“自云弘农华阴人”辨》,《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5辑,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1983年,14—15页。这种情况无碍于文中的讨论。
  ⑥刘知几在《史通·内篇·邑里》中抨击了史书中存在的这种风气,并认为其成因在于典午南迁,侨置州郡以及世重高门。不过他没有注意到北方这种风气也很盛行。王仲荦先生在《北周地理志·序言》亦指出了这一点,中华书局,1980年,5—6页。
  ⑦据《魏书·地形志下》,太和十一年(487年)以前属泰州,同年分立华山郡,隶华州,见该志及校勘记36、40。
  ①参见马忠理《磁县北朝墓群——东魏北齐陵墓兆域考》,《文物》1994年11期;张子英《磁县出土北朝墓志简述》,《北朝研究》1996年3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赵永洪先生在与笔者的交谈中也指出过这一点。
  ②宫川尚志前引文,98页。
  ③《墓汇》306页。
  ④《魏书·甄琛传》,琛追述所云。
  ⑤据《三国志·张绣传》,张绣便为“武威祖厉人”。
  ⑥《汉书·地理志下》,《续汉书·郡国志五》;《水经注》卷2《河水》,杨守敬等注疏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185—186页;《元和郡县图志》卷4《关内道四》“会州乌兰县”,98页。“武威县”汉武帝时置,在休屠泽南,姑臧(今武威)东北,东汉沿设,西晋废,因此称“故”。参《水经注》卷40《禹贡山水泽地所在》,3356页。张轨这次移民是《晋书·地理志上》所记他徙秦雍流人于姑臧附近的一部分,只是漏载设该县事。
  ⑦见洪亮吉《十六国疆域志》卷4,4145页;卷9,4178页,《二十五史补编》3册,中华书局,1955年。
  ⑧《魏书·地形志下》及校勘记19。
  ⑨见《魏书·世祖纪上》;同书《世祖纪下》。
  ⑩录文据池田温《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东洋文化研究所丛刊11辑,1990年,91页。
  ①见《吐鲁番出土文书》1册,59页,“北凉真兴七年(425)宋泮妻隗仪容随葬衣物疏”;176—177页,“北凉缘禾六年翟万随葬衣物疏”,文物出版社,1981年。
  ②分见《墓汇》35—36、57页。
  ③参见俞伟超《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文物出版社,1988年,133—134页。
  ④张金龙前引文提到这一点。《洛阳出土历代墓志辑绳》8页“晋故以左丞相都督诸军事南阳王妃墓志铭并序”[建兴三年(315年)3月9日]云“窆葬于洛阳郡仁义里之原壤也”,但此志为伪刻,其纪时干支、地名、官职、史事均有漏洞,不可信据。同书页14“北魏靳英墓志”[始光二年(425年)8月22日]云“葬于北邙永平里”,此志亦为伪刻,赵超《墓汇》列入“伪志目录”。
  ⑤参见王毓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历史研究》1954年2期,后收入《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23页;日比野丈夫《乡亭里についこの研究》,《东洋史研究》14—1、2,1955年,后收入《中国历史地理研究》,同朋舍,1977年,150—151页;张春树《汉代边地上乡和里的结构——居延汉简集论之二》,《大陆杂志》32卷3期,1966年,1—5页。晋代情况未见研究,参见《晋书·职官志》。
  ⑥任式楠:《我国新石器时代聚落的形成与发展》,《考古》2000年7期。
  ⑦辽宁辽阳三道壕西汉村落遗址便如此。该聚落所发现的居住址与儿童瓮棺墓区就是分开的。东北博物馆:《辽阳三道壕西汉村落遗址》,《考古学报》1957年1期。
  ⑧分见《墓汇》59、119、349、402页。
  ①分见《墓汇》306、467、470页。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李裕群先生、赵永洪先生向笔者指出这一点。
  ③参见杜葆仁等《华阴潼关出土的北魏杨氏墓志考证》,《考古与文物》1984年6期。
  ①史书中记该县或做“tiáo@⑦”县,或做“xiǖ@⑧”县、“tiáo@⑨”县,古“tiáo@⑦”、“xiū@⑧”音同可混用。具体考证见陆耀yù@⑩《金石续编》卷1“高贞碑跋”。
  ②标点据秦公《释北魏高道悦墓志》,《文物》1979年7期。《墓汇》105页亦有释文,断句不尽相同。
  ③见王银田《元淑墓志考释——附北魏高琨墓志小考》,《文物》1989年8期。
  ①见《水经注》卷5《河水》,421页以下,并参谭其骧《西汉以前的黄河下游河道》,《长水集》(下),人民出版社,1987年,66—86页。
  ②《墓汇》322—323页。
  ③《墓汇》345页。
  ④参《魏书·地形志中》“南青州义塘郡”条等。
  ①《魏书·孝静帝纪》;《北齐书·孙腾传·高隆之传》;《隋书·食货志》。
  ②《北史·元孝友传》。
  ③有关景县的统计数字据《河北省地图册》,河北省测绘局,1981年,77页。
  ④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59—68页。
  ⑤如《汉书·外戚传》记孝武陈皇后死后“葬霸陵郎官亭东”;帝陵位置则多用“亭部”,《汉书·成帝纪》建始二年“以渭城延陵亭部为初陵”,同书《哀帝纪》建平二年“以渭城西北原上永陵亭部为初陵”;民间买卖土地表示方位则用“亭”及“阡陌”,见东汉的买地券,兹不详引。
  ⑥关于这一问题,重近启树《秦汉の乡里制をめぐる诸问题》(《历史评论》403,1983年11月)有所讨论,周振鹤《从汉代“部”的概念释县乡亭里制度》(《历史研究》1995年5期)也涉及这一点,可参看。王毓铨以为“里”有区域,但未提供证据,见氏文《汉代的“亭”的性质和它在封建统治上的意义》,《莱芜集》,30页。
  ⑦《续汉书·百官志五》。
  ⑧《尹湾汉墓简牍释文选》,《文物》1996年8期。
  ①见周振鹤《新旧汉简所见县名和里名》,《历史地理》1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165页。
  ②见《居延新简》EPT58.1,EPT51.441,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③见王素等《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5期。
  ④张金龙前引文。
  ⑤分见敦煌文书S0613,唐耕耦等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1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117页;《敬史君碑》,王昶《金石萃编》(以下简称《萃》)卷30,中国书店,1985年;《巨始光造像》,鲁迅《鲁迅辑校石刻手稿》(以下简称《鲁》)二函三册,上海书画出版社,1987年,536页。
  ⑥见《宋书·孝义传》、《南齐书·孝义传》。这种做法东汉时已露端倪,见《后汉书·荀淑传》及《郑玄传》,但此时尚无一定之规,也无须经过朝廷。这两条资料承胡宝国先生示知。
  ⑦南朝乡里似乎也有类似的情况,但其原因已不可考。
  ①《唐律疏议·户婚》,刘俊文笺解本,中华书局,1996年,990、993页。
  ②见《通典·食货·田制下》,中华书局点校本,1988年,32页。
  ③《魏书·食货志》。
  ④分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汉简内容概述》、《敦煌悬泉汉简释文选》,《文物》2000年5期;前引王素等文及朱雷《吐鲁番出土北凉赀簿考释》所附赀簿,《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17—24页。
  ①诸记分见《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以下简称《拓》)3册,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76页;《鲁》二函一册,175页;《拓》7册,3页;金申《中国历代纪年佛像图典》,文物出版社,1994年,460页;《文物》1993年12期,36页。
  ②参见拙文《北朝村落考》。
  ③《拓》5册,81页。
  ④《考古与文物》1984年5期,32页。
  ⑤《萃》卷30。
  ⑥《魏书·卢同传》;敦煌文书S0613号。
  ⑦《北史·元志传》。
  ①《荔非明达等四面造像题名》有“典坐村正荔非仲祥”,该造像无纪年,马长寿考为北周时,实难成定案,见《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中华书局,1985年,74—75页。
  ②详参郝春文《东晋南北朝时期的佛教结社》,《历史研究》1992年1期。
  ③至于墓志中为何频频使用“乡里”,全面分析需另文专论。简言之,要综合考虑死者住地与卒地的位置,城镇内只有乡里无村落,墓主的身份及他与其家庭对朝廷的态度,墓志的行文格式,人们对死后世界的想象与墓志的作用等因素。
  ④分见杨伯达《埋もれた中国石佛の研究》,东京美术出版社,1985年,166—167页;《鲁》二函二册,411页。
  ①详情分见俞伟超前引书,俞氏将“单”视为“农村公社”的残余,不妥,说参杜正胜《汉“单”结社说》,《古代社会与国家》,允晨文化出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954—970页,特别是960页以下;宁可关于“社”的研究,收入《宁可史学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历史研究京16~29K22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侯旭东20022002学界一般认为:北朝时期,乡村因实行三长制而不存在乡里编制。其实在实行三长制的同时,北朝乡村依然存在广泛的乡里编制。约自北魏太和年间开始直到北朝末,除北齐时京畿地区不设乡里之外,均设有乡里编制。不同于前代的是,北朝的乡里具有划定的地域,这可能与实行均田制有关。乡里编制虽然普遍存在,但在实际生活中似乎未受到村民的积极认同;相反,他们对世代生活其中的村落表现出更强的归属感,并依托“村”组织活动,官方的乡里设置在村落受到架空。北朝/乡里制/三长制/村民生活/石刻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朝乡村社会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论文初稿完成后曾在本所学术沙龙讨论过,得到诸多同仁的指正,谨此致谢。侯旭东,1968年生,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100732 作者:历史研究京16~29K22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侯旭东20022002学界一般认为:北朝时期,乡村因实行三长制而不存在乡里编制。其实在实行三长制的同时,北朝乡村依然存在广泛的乡里编制。约自北魏太和年间开始直到北朝末,除北齐时京畿地区不设乡里之外,均设有乡里编制。不同于前代的是,北朝的乡里具有划定的地域,这可能与实行均田制有关。乡里编制虽然普遍存在,但在实际生活中似乎未受到村民的积极认同;相反,他们对世代生活其中的村落表现出更强的归属感,并依托“村”组织活动,官方的乡里设置在村落受到架空。北朝/乡里制/三长制/村民生活/石刻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朝乡村社会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论文初稿完成后曾在本所学术沙龙讨论过,得到诸多同仁的指正,谨此致谢。

网载 2013-09-10 20: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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