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规范”的几个原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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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师范大学 王开扬)
  某刊物在1993年第1期的编辑部文章中说:“那种认为繁体字都是不规范字的观点也是错误的。……不能因为汉字应用的规范的变化,我们就将汉字的过去一概宣布为‘不规范’,……如果今天有谁宣称甲骨文是不规范字,我们一定会笑这个人对汉字科学的极端无知。”对此,有必要谈谈“规范”的几个原则问题,以消除一些认识上的混乱。
  第一个问题,汉字的“规范”应该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我的看法是,应该是一元的,规范化就意味着一元化。有人批评某先生提出的“把繁体字和大陆实行的简化字都同样看作现阶段的汉字正体”的主张是使自己陷入另一种困境:“既曰‘正字’,自然只有一种,其余应为‘副字’,……标准只能有一个,两个以上都是标准便没有标准可言。”(《语文建设》1993年第1期)为什么这样呢?汉字记录汉语,从语音上跟音节这个单位相对应,从语义上是跟词(单音词)或语素相对应,那么一个“音节—词(语素)”只要有一个字形就够了,如果有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字形,那就是一组异体字。众所周知,异体字是赘疣,徒然增加人们在学习和技术处理上的麻烦。
  第二个问题,汉字的“规范”应该是断代的还是通代的?我的回答是:应该是断代的,因为一元的就必然是断代的。汉字的“规范”是随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着的;但在某个历史时期的横断面上,汉字的“规范”又是一个“定格”,而不是“叠印”。一直为后世称颂的秦代“书同文”就采取了“罢其不与秦文合者”的文字政策,不仅“罢”掉了六国文字,也“罢”掉了秦自己历史上使用的宗周大篆。甲骨文若未失传或当时已经被发现,恐怕也在“罢”掉之列。到了汉代,隶书上升为规范字体,篆文受到何等的冷遇,从《说文叙》所述“俗儒鄙夫”之“蔽所希闻”可见一斑:“诸生竞说字解经谊,称秦之隶书为仓颉时书,……乃猥曰:马头人为长,人持十为斗,虫者屈中也……”,而且“若此者甚众”。事实上,先秦的古籍都是在汉代经过“隶定”而流传下来的。汉末以降,隶书又退居艺术用字、历史用字的领域,更为便捷的楷书、行书便成为社会用字的正宗。当然,由于认识水平和科技水平的限制,中国古代的文字规范基本局限在笔势的范围内,对字形结构的规范成就则小得多。今天,信息社会已经对文字规范化的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代化的印刷、交通、通讯又从物质上为实现这种要求提供了可能,我们为什么不把文字规范化提到应有高度而偏要做“半截子革命派”呢?按照上引文章的说法,繁体字是规范字,甲骨文也是规范字,那么金文、篆文、六国古文算不算是规范字呢?从甲骨文时代以后的大量异体字算不算规范字?“规范”的标准若如此之低,“规范”的内容若如此之杂,还谈何“规范”!
  第三个问题,汉字的“规范”应从大多数人出发还是从少数人出发?我的观点是:应从大多数人出发,大多数人、大多数场合如何使用汉字,是汉字规范化用意之所在。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分析问题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当然不能忽略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但也不能用次要矛盾掩盖主要矛盾,用次要矛盾方面代替主要矛盾方面。国家的现行文字政策正确地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这一科学思想:一方面,它规定面向公众的社会用字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另一方面,某些领域主要是历史文化方面的用字可以不受全社会统一规范的束缚,即允许使用繁体字。一部分从事历史文化工作的专业人员,不仅识繁,而且能写繁;不仅掌握繁体字,还要学习、研究古文字。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必要把少数专业人员的需要扩展成为全社会的“规范”,因而干扰全社会的规范。繁体字是会随着中华民族的绵延而永远存在的,但是只能限于国家规定的范围,不能滥用。什么是“滥”用?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就是“滥用”。“滥用”则不能视为“规范”。*
  
  
  
中国教育报1京⑶H1语言文字学王开扬19971997 作者:中国教育报1京⑶H1语言文字学王开扬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0: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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