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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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1368-1398),对佛教实行既整顿限制、又保护提倡的政策,对明代社会以及佛教产生了很大影响。全面而深入地考察明太祖的佛教政策①,对深化明代社会、佛教乃至明太祖个人的研究均有重要意义。
  一
  明太祖的佛教政策,大体以洪武十四年(1381)六月礼部提出设置僧司衙门方案为界,可以明显地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期,太祖对佛教多保护和提倡。其表现有:
  第一,设善世院,高其品秩。洪武元年正月,太祖设善世院,“秩视从二品”,授僧觉原慧昙为演梵善世利国崇教大禅师,住持天界寺,“统诸山释教事”②。善世院有统领、副统领、赞教、纪化等属官,职责是甄选名刹住持,“其非才而冒充者斥之”③。七年十一月,太祖授来朝的印度僧人板的达撒哈咱失里为善世禅师,和林国师朵儿只怯烈失思巴藏卜为都纲、副禅师,令“统制天下诸山,绳顽御恶”④。从史料来看,善世院缺乏健全配套的职官体制,其官员在史籍中也很少记载,无太多的管理职权,时重要佛教事务皆由中书省及礼部负责办理。设立善世院,高其品秩,更多地体现了太祖对佛教的尊奉和个别僧人的荣宠。
  第二,大量征召名僧到南京,咨问佛法。洪武前期,或以征召“高行”、“有道”名义,或以举办佛教法会名义,不断征召各地名僧来南京住坐。当时,汉传佛教各宗派的名僧几乎齐集南京⑤。对于到京名僧,太祖优礼有加。如,东溟慧日“朱颜白眉”,召见,“但以白眉呼之而不名”;季潭宗泐,“时见临幸,日有赐膳,尝和其诗,称为泐翁”⑥。太祖还屡次召名僧入禁中,讨问佛法。如,日章祖偁,“上数召入禁中,问佛法大意”,甚至“敕止宿翰林院,以备顾问”⑦。
  第三,派遣僧人出使,任用僧人为官。为了与一些信佛国家建立友好关系,洪武三年六月,太祖遣僧慧昙出使西域,最终到达省合剌国(今斯里兰卡)。十一年十二月,命僧宗泐使西域,“竟达天竺(今印度)”⑧。对日本,洪武四年十月,遣僧祖阐、克勤往使。
  明太祖把“民业”分为士、农、工、商、僧、道六种,认为只要有才能,就应该任用。他专门撰《拔儒僧入仕论》、《宦释论》、《拔儒僧文》等,不厌其烦地阐述任用“儒僧”主张。时僧人被用为高官者如,愿证(李大猷)除应奉翰林文字,正传(郭传)历翰林应奉、兵部主事、考功监丞、监令、湖广布政司参政,克勤(华克勤)先后任考功监丞、山西布政使,吴印官山东布政使、云南左布政使。太祖还对他们“时时寄以耳目”,“由是其徒横甚,谗毁大臣,举朝莫敢言”⑨。
  第四,频繁举办佛教法会,编集、刊刻大藏经。洪武元年至五年,太祖几乎每年都在南京举办佛教法会,“为死者超升,生者解冤”⑩,为国祈福。其中,洪武五年正月广荐法会,太祖“服皮弁,搢玉圭,上殿面大雄氏,行拜献礼者三”(11),亲自向佛祖行三跪拜礼。
  洪武五年,太祖命僧“点校藏经”(12)。该藏至建文三年(1401)冬基本完成,计五百九十一函。建文帝义追雕续藏八十七函,合计六百七十八函。此即《初刻南藏》(13)。
  第五,普给度牒,许令僧人自由传教。洪武五年十二月,太祖下令统计现有僧、道,给发明朝度牒,罢“免丁钱”,“着为令”。时有僧、道共五万七千二百余人,“皆给度牒”(14)。为了弘扬佛教,太祖下令,允许僧人“赍持戒牒,随身执照”,到各地“日则讲经说教,化度一方,夜则取静修心”(15)。
  第六,招谕、封授西藏等地藏传佛教上层僧人。西藏等地盛行藏传佛教,藏僧上层掌握行政权力,太祖“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导为善,乃遣使广行招谕”。洪武六年二月,西藏摄帝师喃加巴藏卜来京,“上所举故宫六十人”。太祖“悉授以职”,并改摄帝师为“炽盛佛宝国师”(16)。七年秋,元帝师八思巴后人公哥监藏巴藏卜遣使来朝。太祖封为“圆智妙觉弘教大国师”,令“统治僧民”,“永为教中之称首”(17)。这无疑在藏区保护和提倡了藏传佛教。
  洪武前期,太祖对佛教也有一些整顿和限制措施,主要包括:第一,限制出家。鉴于佛教“近代以来,崇尚太过,徒众日盛”,洪武六年十二月,太祖下令,以后行童“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妇女“年四十以上者听,未及者不许,着为令”(18)。第二,登记、核对僧籍。洪武五年,太祖命“造《周知册》”,登记僧、道籍贯、告度月日等,颁行全国。各寺、观凡遇来投僧、道,即以《周知册》核对,“如册不同,即为伪僧、(道)”(19)。第三,命僧宗泐等注释《心经》、《金刚经》、《楞伽经》,洪武十年颁行全国,令僧讲习,藉以统一思想(20)。第四,归并僧寺。洪武五年七月,太祖令南京天禧寺、能仁寺“常住田土”、“寺家物件”、僧人并入蒋山寺(21)。六年十二月,归并行动推及全国,“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并其徒而处之”(22)。
  总的来说,洪武前期对佛教主要是保护和提倡,整顿和限制则显不足。
  二
  洪武十四年(1381)六月以后,明太祖对佛教偏重于整顿和限制。其措施主要有:
  第一,设僧录司等各级僧司衙门,严格住持考选。洪武十四年六月,礼部提出了设僧录司等各级僧司衙门方案:(1)在京设僧录司,“掌天下僧教事”,各府、州、县分别设僧纲、僧正、僧会等司,分掌其事;(2)僧录司设善世(正六品)等官,僧纲司设都纲(从九品)等官,僧正司设僧正,僧会司设僧会。僧录司官员由礼部任命,不支俸,官、吏、皂隶等皆由僧人及佃仆充任;(3)各级僧司衙门的职责包括:登记、报告各地寺、僧;地方僧司举保、僧录司考试寺院住持,具申礼部奏闻;地方僧司申解、僧录司考试行童,具申礼部,类奏出给度牒;管束僧人恪守戒律,阐扬教法,如有违犯戒律及自相争讼者,“听从究治”,“若犯奸盗非为,但与军民相涉”,则“听有司断理”(23)。这标志着太祖对整顿和限制佛教有了明确的规划。十二月,明太祖革废善世院(24)。次年四月,任命各僧官,公布职掌,僧录司等各级僧司衙门成立。
  明太祖重视各寺住持的考选。洪武元年设立善世院,即肩负选任住持工作,所谓“海内诸名山悉隶之,抡选有禅行、陟资级者,俾为之主”(25)。十五年四月,在设置僧司衙门诏令中,太祖又规定:“凡各处寺、观住持有缺,从僧、道官举有戒行、通经典者,送僧录、道录司考中,具申礼部,奏闻方许”(26),强调住持必须有戒行、通经典、经过考试。
  第二,分僧人为禅、讲、教三类,要求各务本业,严禁僧俗混淆。针对明初佛教现状和民间显密法事盛行现实,洪武十五年五月,明太祖下令分寺院为禅、讲、教三类,禅即禅宗,讲即宣讲佛教经典的僧人,指禅宗以外各宗派,教则包括从事祈福弥灾、追荐亡灵等法事的僧人(名瑜伽僧或赴应僧),要求僧众分别专业修习(27)。十二月,太祖又为禅、讲、教僧规定了不同的服色(28),以便分别和管理。
  为保证僧众专心修习,洪武十九年,太祖“敕天下寺院有田粮者设砧基道人”(29),负责寺院差税事宜和联系僧俗,杜绝僧俗混淆。但是,僧众仍“多与俗混淆,尤不如俗者甚多”。二十四年七月,太祖颁布《申明佛教榜册》,强令僧众“各承宗派,集众为寺”,并专门针对教僧及瑜伽法事作出限定,禁止俗人仿僧行瑜伽法事(30)。二十七年正月,太祖又定僧人《避趋条例》,禁止僧人“以化缘为由”奔走市村,以及“交结官府、悦俗为朋”(31)。
  第三,完善度牒制度,禁止私自披度,专门登记僧籍。洪武后期,太祖对出家作出更多限制,着力完善度牒制度:首先是确立四年一次给牒制度。其次是对各类僧人分别考试,禅者问以禅理,讲者问以诸经要义,瑜伽者试以瑜伽法事。再次是限制出家年龄和出家者身份(32)。同时,太祖禁止私自披度。洪武二十年禁二十岁以上出家为僧后,私自簪剃、申领度牒者仍大有人在。次年三月,他下令,“但有讨度牒的僧,二十已上的发去乌蛮、曲靖等处,每三十里造一座庵,自耕自食,就化他一境的人”(33)。洪武二十五年闰十二月,因京师百福寺“隐囚徒逋卒,往往易名姓为僧”,太祖特命造僧人《周知册》,“颁示天下僧寺”(34)。
  第四,归并寺院,控制寺院数量。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太祖重申,“凡各府、州、县寺、观虽多,但存其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而居之”(35)。由于此令严苛而难以执行。因此,七月,太祖改令,僧人“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听令归并成寺”(36)。
  第五,抑制寺院经济。明初,太祖承认了元末农民战争后寺院大土地所有制崩溃的现实,没有下令各地寺院恢复对散失土地的所有权。对于寺院,太祖仅对极个别的赏赐过土地(主要集中于南京),断绝了它们发展成为大土地所有者的主要途径。对于寺院土地,太祖规定,“钦赐田地”的“税粮全免”,“常住田地”虽免杂派差役,仍有“税粮”。这样,就限制了寺院的农业经济。太祖反对向寺院大量施舍,认为寺僧“集之无穷”,“则祸增而福减”(37)。因此,他绝不施舍大量钱钞给僧寺,供其经营高利贷,使寺院金融业也得到抑制。
  在严厉整顿和限制佛教的同时,太祖对佛教仍保护和提倡。其表现有:
  第一,修建寺院,尤其是修建南京五大寺并赐诸大寺大片良田并免其徭役。洪武后期明太祖在南京陆续建立起以灵谷寺、天界寺、天禧寺、能仁寺、鸡鸣寺为代表的国家五大寺。对五大寺以及名刹栖霞寺,“共赐有赡僧田近五百顷,芦洲亦几其半”(38)。这些“钦赐”田地,按照太祖规定,税、役全免。此外,太祖在南京还修建了百福寺、江东门积善庵,徙建了梵惠寺、接待寺等(39)。在凤阳,太祖徙建皇觉寺,改名大龙兴寺。在庐山,太祖敕建天池寺。
  第二,保护寺脘产业及焚修环境。虽然洪武二十四年两次下令归并寺院,但次年五月,太祖却又禁止“将寺宇完全有僧去处拆毁”(40)。《避趋条例》规定,归并寺院“听僧拆改,并入大寺”,“如所在官司有将寺没官及改充别用者,即以赃论”。寺院土地,不许俗人购买,禁止僧人出卖,“如有似此之人,籍没家产”(41)。武进县怀德乡粮长陆衡违犯禁令,被“连家小发去边卫充军”(42)。太祖保护寺院的焚修环境,令礼部“出榜与寺家张挂,禁治诸色人等,毋得轻慢佛教,骂詈僧人,非礼搅扰”(43)。
  第三,征召名僧,选高僧侍诸王,鼓励僧人游方问道。洪武后期,太祖仍然不断征召名僧来南京寺院住坐。洪武十五年八月马皇后去世后,太祖“选高僧侍诸王”,“为诵经荐福”(44),并使他们“辅诸王”(45),表现了对僧人的信用。明太祖鼓励游方问道。在《避趋条例》中,太祖严令禅、讲二宗“止守常住”,但游方问道除外。为了给游方僧人提供方便,洪武三十年,太祖下令,“凡有寺院处所,俱建禅堂,安禅集众”(46)。
  第四,封授青海藏僧。安多藏传佛教噶举派名僧三剌,曾助明军平定青海。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太祖立西宁僧纲司,以其为都纲,又立河州卫藏、汉僧纲司,“并以番僧为之”(47)。三剌为自创寺院请额,太祖赐名“瞿昙寺”(48)。二十七年正月,西宁卫镇抚李喃哥等“建佛刹于其地”,太祖赐名“宁番寺”(49)。此后,青海等地藏僧“争建寺”,太祖“辄锡以嘉名,且赐敕护持”(50)。
  综上所述,洪武年间对佛教实行既整顿限制、又保护提倡的政策。但是,洪武前期侧重于保护和提倡,后期则着力整顿和限制,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
  三
  明太祖为什么对佛教采取既整顿和限制、又保护和提倡的政策?对此,台湾学者论述较多。如,朱鸿先生认为:一是藉佛教笼络与缁流过从甚密且多信佛的江浙文士,二是欲由清理佛、道教以禁绝白莲教,三是藉僧之力使藩属归附,四是欲以神道设教来巩固统治(51)。释见晔则提出三人原因:一是传统政权大于教权之影响,二是元代宗教问题之影响,三是太祖思想及对佛教认知之影响(52)。他们的分析,均言之有理,但稍显疏阔。我们认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不仅有复杂和深刻的社会原因,也与他独特的个人经历、喜好有密切关系。
  首先,佛教具有“阴翊王度”作用是明太祖保护和提倡佛教的根本原因。佛教的创教学说主要包括四圣谛说、十二因缘说、业力说、无常说与无我说等,中国佛教还极力宣扬因果报应、轮回等观念。显然,佛教的说教掩盖了阶级剥削和压迫实质,以消极厌世思想引导人们逃避现实,要求民众安于被剥削被奴役地位,具有“阴翊王度”即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对此,明太祖指出,佛教使“愚民未知国法,先知虑生死之罪,以至于善者多而恶者少,暗理王纲,于国有补无亏”(53),“阴翊王度”(54)。他甚至说,佛教阐述的就是“三纲五常之性理”(55),与儒学、道教“所济给之理一”,“于斯世之愚人,于斯三教有不可缺者”(56)。
  其次,对佛教的特殊感情是明太祖保护和提倡佛教的重要原因。太祖元末曾出家,“空门礼佛,出入僧房”(57)。后因形势所逼,加入农民起义军。建国以后,他对佛教仍有割不断的情愫。一方面,他对佛寺十分眷念和向往,吟出“雨落黄梅麦已秋,日思精舍梦还游”的诗句(58)。另一方面,他对佛教、僧人有一种亲切感,因此保护和提倡佛教,信用僧人。再一方面,尽管他曾出家多年,但颠沛流离,对佛学的了解和掌握肤浅而贫乏。因此,他对名僧大德极为尊敬,即位后不断征召,质疑问惑。正如吴晗指出,明太祖“是和尚出身的,做皇帝以后,自然要崇敬佛教”(59)。
  第三,历代佛教政策实施的经验教训是明太祖制定佛教政策的重要借鉴。明太祖“对许多史籍都曾涉猎”(60),注意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他指出,梁武帝、陈武帝昧于天堂、地狱之说,崇佛至极,“社稷移而君亡”。而魏太武帝、周武帝、唐武宗“罔知佛、老之机,辄毁效者”,实行灭佛,“非独当时为人唾骂,虽万古亦污”(61)。他认为,对佛教既不能崇奉至极,又不能毁灭殆尽,才能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
  元代佛教政策的得失则为明太祖提供了一本活教材。元朝统治者过度崇奉藏传佛教,宠信帝师及藏僧,迷恋“秘密法”,使政治日趋黑暗腐朽;频繁举行各种佛事,不断修建寺院,并大量赏赐土地、钱钞等,耗费了巨额钱财,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元朝过早衰亡。明太祖对元朝佛教政策得失有着切身体会。他下令纂修的《元史》,对元朝过度崇奉藏传佛教的弊政有全面和深刻的揭示。其保护和提倡汉传佛教,加强对佛教和僧人的管理,无不看出是对元朝政策的借鉴。而其封授藏僧、令其“化导”藏区,则是对元朝政策中积极方面的继承。
  第四,明初佛教存在诸多问题是明太祖整顿限制佛教的直接动因。这些问题主要有:(1)佛教势力发展过快,尤其是僧人数量增长迅速。洪武五年十二月,明王朝对现有僧、道给发度牒,当时计五万七千二百余人。至六年八月,共给牒九万六千三百二十八人(62)。而自设立僧、道二司,至洪武十七年闰十月,又给度牒二万九百五十四名(63)。洪武二十五年度僧,时沙弥三千余人“多有不能记经欲冒请者”,因僧永隆“焚身以求免”,最终全部“给牒为僧”(64)。仅据上述记载,根据唐、宋以来“十僧一道”的一般规律,洪武年间已经度僧十万人以上。(2)不少僧人逾戒越律,“不务佛之本行,污世俗,居市廛”(65),“欢妻抚子,暗地思欲”(66),“皈其教而败其行”(67)。(3)有些寺院甚至“多隐逃军、逃囚”(68),成为作奸犯科者藏身匿影之所。所有这些,不仅对封建统治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也不利于佛教的流传。因此,明初佛教也需要加以整顿和限制。
  第五,对佛教的整顿和限制也是取缔和平息白莲教等民间宗教组织和发动的反抗斗争的需要。明初,阶级矛盾并没有完全缓和,在陕西、湖广、四川、福建、江西等地,白莲教等民间宗教首领继续组织和发动反抗明王朝统治的斗争。这些组织者“多是半僧半俗人”,“假佛教名义模行佛事”(69)。显然,要取缔和平息他们的反抗斗争,除了下诏禁止、派兵镇压以外,还必须切断僧俗的组织联系、规范民间的聚众做佛事,因为他们的活动方式很难截然分清。所以,圣严法师指出,明太祖“原则上他是护持三宝的,但由于他也防止宗教被野心家所用而闹出教乱,故采用抑制政策”(70)。
  那么,为何明太祖的佛教政策呈现出明显阶段性?除前述诸多原因,具体原因还有:
  其一,它是洪武年间君主集权制度发展的产物。明初,采用元制,在中央设立中书省,由左右丞相总理六部事务。对于佛教,则设立善世院,高其品秩,管理宽松。随着洪武十三年罢中书省、丞相不设,以六部分理天下庶务,明太祖开始加强君主集权。洪武十五年四月,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僧司衙门,对佛教、僧人的统制与管理随之制度化和强化。其后,明太祖“藉僧官体系的卓越效率,推动全国性的清教措施”(71)。
  其二,它与明初佛教恢复利发展进程有密切的关系。元末农民战争使佛教受到重创,僧人或逃或亡,寺院残破废坏,“多化为煨烬之区,而狐兔之迹交道”(72)。因此,明初对佛教侧重保护和提倡,使其在较短时间内恢复元气,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是形势的需要。洪武后期,佛教迅速恢复、发展,对其着力整顿和限制,以便更好地维护明王朝的统治,也在所必然。同时,洪武前期管束宽松,“诸僧所为多不法”,后期遂“有诏清理释、道二教”(73)。
  其三,它与太祖受到一些大臣、僧人影响有关。学士宋濂为“开国文臣之首”,是明初最得信任的大臣之一。宋濂自称无相居士,“尝三阅大藏,暇则习禅观”,以佞佛闻名。太祖称佛教“幽赞王纲”,惟宋濂“能深契上旨,每召对,辄与究论佛经奥义”。宋濂重视《楞伽经》,称为达摩“印心之经”。太祖“读而善之”,“乃诏天下僧并读《楞伽经》”(74)。僧人中,慧昙是元末最早欢迎和归顺朱元璋政权的南京名僧,深得信任。建国后,授善世院首僧。时大臣“以释为世蠹,请灭除之,疏再上”。慧昙辩称:“孔子以佛为西方圣人,以此知真儒必不非释,非释必非真儒”。太祖“亦以佛教阴翊王度,又善(慧)昙言,毁释之议遂寝”(75)。僧宗泐等“数至禁中”,讲论佛法。太祖“为所惑”,“深溺其教”(76)。
  随着明朝确立程朱理学的官方哲学地位,洪武后期,朝中反对崇佛信僧之声日益高涨。李仕鲁以精于理学被荐,历官至大理寺卿。他对太祖“颇好释氏教”尤为不满,谏章“数十上”,太祖“亦不听”。洪武十五年四月,仕鲁遂于太祖前“置笏于地”,愤请辞职。礼科给事中陈汶辉也“相继争之”。李、陈终因言辞切直激烈,一被杖死,一“惧罪”自杀(77)。但是,他们开群臣谏诤之先。其后,有中书庶吉士解缙上疏,其中提到“僧道之壮者宜黜之,使复人伦。经咒之妄者悉火之,以杜诳惑,断瑜珈之教,禁符式之科”。太祖“嘉其识正”(78)。与此同时,那些能够影响太祖的“扩法”大臣、名僧等或已去世,或失信用。如,宋濂于洪武十年致仕,十四年去世。僧慧昙,洪武二年“得喑疾”,“罢(善世)院事”。次年病好,“奉使西域”(79),终逝于外国。僧宗泐,洪武十五年为右善世,但不久因牵连胡惟庸案,“着做散僧,执役建寺”(80),失去信用。这也使明太祖对佛教、僧人的感情大不如前,保护和提倡有所收敛。
  四
  对于明太祖佛教政策的影响,释见晔的论文认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以隔离政策为核心与特色,其实施的结果,就是隔离僧俗,使僧人走向山林,以及建立教僧队伍,从而导致“山林佛教”、“死人佛教”,促进了佛教的衰微(81)。我们认为,这只是影响的一个方面。所谓明太祖佛教政策以隔离政策为核心,也值得商榷。因为,尽管明太祖主张禅、讲二类僧人要各务本业,禁止僧俗混淆,但也鼓励禅僧游方,并有系列举措。而且,由于太祖的提倡和经济利益的驱使,教僧队伍迅速扩大,占到僧团的近半数,他们恰恰与百姓联系特别密切。所以,明太祖佛教政策的核心不是隔离政策,而是既整顿和限制、又保护和提倡的政策。它的实施,对明代社会、佛教均产生了很大影响。
  对明代社会来说,第一,它使明王朝基本有效地管理和利用了佛教,维护和巩固了明王朝的统治。明初,太祖确立的明王朝统治思想是儒学,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儒学的改造流派——程朱理学,令“学者非五经孔孟之书不读,非濂洛关闽之学不讲”(82)。但是,他又认识到,治理国家仅靠儒学是不够的,还需要佛教来“阴翊王度”。明太祖佛教政策的宗旨始终是使佛教能够“阴翊王度”,所谓“天下山林缁流,务以化恶为善也,与我国家效力”(83)。明太祖对佛教采取的各项措施,表明封建国家完全掌控和管理着佛教,皇权统制着教权。在明太祖佛教政策施行下的佛教,则通过歌颂皇权和明王朝的统治,弘化和劝导众生“去恶为善”等,发挥“阴翊王度”的功效。如,明初“第一宗师”梵琦于蒋山法会上升座说法,不仅歌颂明太祖“英武仁圣,削平海内,子育兆民”,而且将《楞严经》“将此深心奉尘刹,是则名为报佛恩”中的“报佛恩”改为“报国恩”(84),视“国”重于“佛”,皇帝在佛祖之上。前述僧永隆“焚身”前,仍书偈“永祝皇图亿万春”,又取香书“风调雨顺”四字,请奏上,声称“遇旱,以此香祈雨,必验”(85)。这些僧人,生时歌颂皇权、服务于明王朝,即使死也不忘为维护和巩固明王朝统治作贡献。
  不仅如此,明太祖还任命僧人为官,选高僧侍诸王,招谕、封授藏传佛教高僧等,使一些僧人“居官食禄,辅君泽民”(86),作入世之事,直接为封建政权服务。另外,通过下诏严禁、用兵镇压,以及整顿和限制佛教、隔离僧俗、规范民间瑜伽法事等手段,明太祖也较为有效地取缔和镇压了白莲教等民间宗教组织和发动的反抗斗争,维护了明王朝的统治。
  第二,它使佛教势力得到抑制,有利于经济的恢复利发展以及百姓生活的改善。佛教的流传和弘化,有助于维护和巩固明王朝的统治。但是,佛教势力的发展和膨胀,又必然会与封建国家展开人员、经济等的争夺,与明王朝的利益产生矛盾,阻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明太祖不断限制出家,几次诏令归并寺院,抑制寺院经济,使明初佛教势力在恢复、发展的同时,也得到了有效抑制。以僧人言,元初的至元年间有僧尼二十一万三千余人,洪武年间则大大少于这一数字。以寺院言,至元年间有四万二千余所,而洪武年间则对寺院大加归并。洪武后期,仅湖州府归并寺院即达三百五十二所,苏州府归并更达五百五十八所(87)。经过太祖归并,“而释、老二氏之宫获存者,视前代不啻十之一、二”(88)。
  明太祖限制出家,使大量人口留在编户齐民行列,保证了明初生产所需的充足劳动力以及国家的赋役征发,客观上减轻了广大百姓的赋役负担。归并寺院,抑制寺院经济,避免了大量土地、钱钞等的浪费,使明初有限的资源能够尽可能多地用于发展生产。对此,明人说:明朝以前,建寺太多;明朝“裁抑之,百余年来,颓垣坏础间,垄亩秩秩,使人得耕种以为食者,皆昔所谓兰若也”(89)。而寺院经济衰微,也有利于生产发展、百姓生活改善和社会进步。明初社会逐步安定,经济逐渐恢复并发展,不能不说与明太祖的佛教政策的实施有一定关系。
  第三,以僧为使,增进了中国和使僧所到达国家与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了中外文化交流。如,僧慧昙出使至省合刺国(今斯里兰卡),介绍中国情况,其国王“喜甚,馆于佛山寺,待以师礼”(90)。僧智光于洪武后期出使到达尼巴辣(今尼泊尔),“宣传圣化,众皆感慕”,后该国“相随入贡”(91),与明朝建立友好关系。
  第四,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也为后朝所继承利发扬。太祖以后,各朝皇帝虽多不同程度地保护和提倡佛教,但又始终保持着对佛教的整顿和限制。以后者而言,如各朝仍以僧录司等各级僧司衙门管理佛教内部事务。再如“分寺清宗”,严禁僧俗混淆。永乐十年(1412)五月,鉴于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以及“俗人行瑜伽法”,成祖重申洪武年间禁例,“违者杀不赦”(92)。宣德七年(1432)三月,“申明洪武中禁令”,不准僧人化缘,“违者必罪之”(93)。正统六年(1441)四月,因僧、道“多有坏乱心术、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伤败风化”,都察院“遵洪武旧例,再出榜各处禁约”(94)。再如度僧,各朝也重申洪武年间一些规定,如考试通经、限制身份、限制年龄、定期考试、度牒免费发放等,限制出家。至于控制寺院数量、抑制寺院经济等各项措施,也为后朝所继承发扬。可以说,明太祖的佛教政策奠定了有明一代佛教政策的基础,影响深远(95)。
  第五,明太祖大力保护和提倡佛教,也造成了佛教势力的迅速发展和一定程度的膨胀,对明初生产发展、百姓生活改善和社会进步都不可避免地起阻碍作用,最终加强了封建专制统治,给广大百姓套上更加沉重的封建枷锁,加重了他们的痛苦。
  对佛教来说,第一,它使明初佛教迅速恢复和发展。元朝统治者过度崇奉藏传佛教,又以藏传佛教压制汉传佛教,“汉民族的佛教文化,一度衰微至于谷底”。至明朝,太祖转而支持汉传佛教,“对佛教文化的推展,则为一个再生的阶段”(96),禅、净、律、天台、贤首等各宗逐渐恢复发展。
  第二,它促进了佛教诸宗的融通,促成了赴应僧的专业化及其队伍的壮大,奠定了后日僧寺分立制度。中国佛教至唐代发展到顶峰,其后加上唐武宗灭佛及元代提倡藏传佛教的打击,除禅宗以外,其它各宗多气息奄奄,一蹶不振。明太祖分僧人为禅、讲、教,诏令僧众讲习《心经》等三经,“使讲僧振兴唐代旧宗派的意识淡薄了”,“专弘某一派或某一经的人极少”(97)。禅僧也多兼习讲门,“攀附”义学。诸宗融通,成为明代佛学的一个鲜明特色。
  明太祖首次把从事世俗法事的“教”僧即赴应僧专业化,使其独立成类。随着法事专业化和商品化,佛教内部也出现了向有可靠收入的赴应僧的倾斜,其队伍不断壮大,教寺数目日益增加。日本学者龙池清指出,明代“教寺在寺院总数中所占比率达到四成乃至六成,由此推定,教僧占到整个僧侣总数的将近半数”(98)。明代佛教已经日益世俗化,与百姓生活紧密联系。明太祖“分寺院为禅、讲、教三类”,“现行僧寺制度略立于此”(99)。
  第三,它加剧了佛学的衰微。虽然明太祖大力保护和提倡佛教,使僧、寺数量大增,寺院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不过是维持了佛教表面的繁盛。而对唐末以来佛学的衰微,他不仅无力扭转,其佛教政策反而加剧了这一趋势。他分僧人为禅、讲、教三类,诏令讲习《心经》等三经,导致专弘复兴各宗者乏人。他严禁僧人杂处民间、与俗混淆,提倡深入崇山,刀耕火种,又使一些僧人被迫走向山林僻处,避世修行。他专门划分出教僧,作为瑜伽法事仪式的执行者。教僧在教理上不作深究,也不以明心见性为本宗,只以超荐亡魂为务。而正是他们,占到僧团的半壁江山。于是,“呈现当时佛教趋向‘山林佛教’、‘死人佛教’、‘经忏佛教’之特质”(100),“佛化事业随之消沉不彰”(101)。
  注释:
  ①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明太祖佛教政策的研究着力颇多。专门的论文有日本龙池清:《明の太祖の仏教政策》(载日本《仏教思想讲座》1939年第8辑),郭朋:《明太祖与佛教》(载《世界宗教研究》1982年第1期)、陈高华:《朱元璋的佛教政策》(载《明史研究》第1辑,黄山书社,1991年)、周齐:《试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载《世界宗教研究》1998年第3期),台湾朱鸿:《明太祖与僧道——兼论太祖的宗教政策》(载台湾《师大历史学报》1990年6月第18期)、释见晔:《明太祖的佛教政策及其因由之探讨》(载台湾《东方宗教研究》1994年10月新4期),等。这些论文,多论述明太祖对佛教整顿和限制,而于其保护和提倡佛教重视不够;明太祖佛教政策的产生,不仅有复杂的社会原因,还有独特的个人原因,惜缺少精到剖析;明太祖佛教政策的实施,对明代社会及中国佛教发展均产生很大影响,然学者们对此着墨颇少。
  ②(明)释明河:《补续高僧传》卷14《觉原昙禅师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下引《新续高僧传四集》、《大明高僧传》问此版本。
  ③(明)宋濂:《护法录》卷8《送觉初禅师还江心序》,明天启刻本。
  ④《明太祖实录》卷94,洪武七年十一月甲子,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校印本。下引《明实录》同此版本。
  ⑤参阅拙着:《明代南京寺院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90-223页。
  ⑥(明)释如惺:《大明高僧传》卷3《杭州上天竺寺沙门释慧日传》,(民国)喻谦:《新续高僧传四集》卷2《明临安净慈寺沙门释宗泐传》。
  ⑦(明)释妙声:《东皋录》卷下《故慧辩普闻法师塔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⑧《明太祖实录》卷121,洪武十一年十二月;《新续高僧传四集》卷2《明临安净慈寺沙门释宗泐传》。
  ⑨(清)张廷玉:《明史》卷139《李仕鲁传》,中华书局,1974年。
  ⑩(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3明太祖《御制蒋山寺广荐佛会文》,台湾明文书局,1980年。
  (11)《补续高僧传》卷14《泐季潭传》。
  (12)《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五年壬子。
  (13)参阅[日本]野沢佳美:《明代大藏经史の研究》,日本汲古书院,1998年,第141-148页。另,有学者称《初刻南藏》为建文帝敕命雕造,见李富华、何梅:《汉文佛教大藏经研究》,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第382-385页。
  (14)《明太祖实录》卷77,洪武五年十二月己亥。
  (15)(明)释幻轮:《释鉴稽古略续集》卷2,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2年。
  (16)《明史》卷331《西域传》三。
  (17)《明太祖御制文集补·赐西番国师诏》,黄山书社,1995年。
  (18)《明太祖实录》卷86,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
  (19)《释鉴稽古略续集》卷2。
  (20)《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十年丁巳。
  (21)《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五年壬子。
  (22)《明太祖实录》卷86,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
  (23)《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十四年辛酉。
  (24)《明太祖实录》卷140、卷188,洪武十四年十二月甲戌、二十一年二月甲戌。
  (25)《护法录》卷8《送觉初禅师还江心序》。
  (26)《明太祖实录》卷144,洪武十五年四月辛巳。
  (27)《释鉴稽古略续集》卷2。
  (28)《明太祖实录》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二月乙酉。
  (29)《释鉴稽古略续集》卷2;《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十九年丙寅。
  (30)《释鉴稽古略续集》卷2。
  (31)《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二十七年甲戌。
  (32)参阅拙文:《论明代的度僧》,载《世界宗教研究》2004年第1期。
  (33)《释鉴稽古略续集》卷2。
  (34)《明太祖实录》卷223,洪武二十五年闰十二月甲午。
  (35)《明太祖实录》卷209,洪武二十四年六月丁巳。
  (36)《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二十四年。
  (37)《明太祖御制文集》卷11《明施论》,黄山书社,1995年。
  (38)《金陵梵刹志》卷16葛寅亮《八大寺定租碑记》。
  (39)参阅拙文:《明代南京佛寺修建考》,载《南开学报》2002年第5期。
  (40)《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二十五年壬申。
  (41)《释鉴稽古略续集》卷2。
  (42)《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十五年。
  (43)《释鉴稽古略续集》卷2。
  (44)《明史》卷145《姚广孝传》。
  (45)《释鉴稽古略续集》卷2。
  (46)《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三十年丙午。
  (47)《明史》卷330《西番诸卫》。
  (48)《明太祖实录》卷225,洪武二十六年二月壬寅。
  (49)《明太祖实录》卷231,洪武二十七年正月丙午。
  (50)《明史》卷330《西番诸卫》。
  (51)朱鸿:《明太祖与僧道——兼论太祖的宗教政策》,载台湾《师大历史学报》1990年6月第1期。
  (52)释见晔:《明太祖的佛教政策及其因由之探讨》,载台湾《东方宗教研究》1994年10月新4期。
  (53)《明太祖御制文集补·释道论》。
  (54)《明太祖御制文集》卷8《谕僧纯一》。
  (55)《明太祖御制文集补·心经序》。
  (56)《明太祖御制文集》卷11《三教论》。
  (57)《明太祖御制文集》卷16《皇陵碑》。
  (58)《明太祖御制文集补·思游寺》。
  (59)吴晗:《朱元璋传》,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第312页。
  (60)《洪武全书》张德信序,黄山书社,1995年。
  (61)《明太祖御制文集》卷16《游新庵记》。
  (62)《明太祖实录》卷84,洪武六年八月戊子。
  (63)《明太祖实录》卷167,洪武十七年闰十月癸亥。
  (64)《补续高僧传》卷20《明落魄僧》。
  (65)《明太祖御制文集》卷11《宦释论》。
  (66)《明太祖御制文集补·释道论》。
  (67)《释鉴稽古略续集》卷2。
  (68)《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二十五年壬申。
  (69)[日本]龙池清:《明の太祖の仏教政策》,载日本《仏教思想讲座》1939年第8辑。
  (70)笔者曾就明代佛教史诸问题,求教于对明代佛教史有精深研究的台湾法鼓山圣严法师。上引圣严法师对明太祖佛教政策的评论,即引自其委托弟子果禅法师的回信。
  (71)释明复:《中国僧官制度研究》,台湾明文书局,1981年,第88页。
  (72)《护法录》卷4《句容奉圣禅寺兴造碑铭》。
  (73)《明史》卷139《李仕鲁传》。
  (74)(清)彭绍升:《居士传》卷37《宋景濂传》,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
  (75)《新续高僧传四集》卷34《明金陵大天界寺沙门释慧昙传》。
  (76)(清)夏燮:《明通鉴》卷7,洪武十五年四月,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
  (77)《明史》卷139《李仕鲁传》。
  (78)(明)杨士奇:《东里文集》卷17《前朝列大夫交址布政司右参议解公墓碣铭》,中华书局,1998年。
  (79)《新续高僧传四集》卷34《明金陵大天界寺沙门释慧昙传》。
  (80)《补续高僧传》卷14《泐季潭传》。
  (81)释见晔:《明太祖的佛教政策及其因由之探讨》,载台湾《东方宗教研究》1994年10月新4期。
  (82)(清)陈鼎:《东林列传》卷2《高攀龙传》,中国书店,1991年。
  (83)(明)释净定:《共成胜缘碑记》,见《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五十二册,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153页。
  (84)(明)释梵琦:《楚石梵琦禅师语录》卷20《水陆升座》,载《卍续藏经》第七十一卷,台湾白马经舍印经会,第658页。
  (85)《补续高僧传》卷20《明落魄僧》。
  (86)《护法录》卷1《李大猷传》。
  (87)参阅[日本]龙池清:《明初の寺院》,载日本《支那佛教史学》1938年第2卷第4号。
  (88)(明)程敏政:《篁墩文集》卷18《重修仁王院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9)(明)吴宽:《家藏集》卷33《慧林房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0)《补续高僧传》卷14《觉原昙禅师传》。
  (91)《新续高僧传四集》卷2《明金陵钟山西天寺沙门释智光传》。
  (92)《明太宗实录》卷128,永乐十年五月丙戌。
  (93)《明宣宗实录》卷88,宣德七年三月壬戌。
  (94)《明英宗实录》卷78,正统六年四月己巳。
  (95)参阅拙文:《明代佛教政策述论》,载《文史》2004年第3期。
  (96)释圣严:《明末佛教研究》,台湾法鼓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11页。
  (97)魏道儒:《中国华严宗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77页。
  (98)[日本]龙池清:《明代の瑜伽教僧》,载日本《东方学报》(东京)1940年第11册第1期。
  (99)释印顺:《佛教史地考论》,台湾正闻出版社,2000年,第87页。
  (100)释见晔:《明太祖的佛教政策及其因由之探讨》,载台湾《东方宗教研究》1994年10月新4期。
  (101)释星云:《山林寺院和都市寺院》,载台湾《普门学报》2003年7月第16期。
世界宗教研究京19~30B9宗教何孝荣20082008
明太祖/佛教政策/整顿/限制/保护/提倡
明太祖对佛教实行既整顿和限制、又保护和提倡的政策。其中,洪武前期侧重于保护和提倡,后期则着力整顿和限制。明太祖佛教政策的产生,不仅有复杂和深刻的社会原因,也与他独特的个人经历、喜好有密切关系。明太祖佛教政策的实施,维护和巩固了明王朝的统治,促进了明初经济恢复和发展以及百姓生活的改善,但也给广大百姓套上更加沉重的封建枷锁;使明初佛教迅速恢复和发展,促进了佛教诸宗的融通,奠定了后日僧寺分立制度,加剧了佛学的衰微。
作者:世界宗教研究京19~30B9宗教何孝荣20082008
明太祖/佛教政策/整顿/限制/保护/提倡

网载 2013-09-10 20: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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