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先秦矛盾律思想的角度看东西方思维方式的差异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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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0-8862(1999)03-0023-26
  几年前,学术界对东西方思维方式及文化传统的研讨曾热闹非凡,到了今天,这方面的研究似乎沉寂多了。回顾前几年的研究论述,确有不少有见地的思想观点,使人获益匪浅,但也有些论述给人以一种过于宽泛和流于表面的感觉:概括性的结论不少,动不动就是几条结论,每个结论之下随便找几个例子,再说一通,就算了事。但真正深入具体地研究探讨,严密论证却十分不够。为了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本文拟选就一个新视点——从不同民族矛盾律思想之间的共性、特性及成因——来看一看东西方思维方式究竟有哪些差异,以及它对现代社会发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选择这一研究思路的考虑在于:各民族的思维方式作为一种特定的思维定势或模式,它不可避免地会体现在各民族最初的具体思维表现形式上,表现在对具体的思维方法、思维形式和规律的表述和运用上,即表现在各种逻辑思想当中。只有对这些具体的不同类型的逻辑思想、思维活动进行分析和考察,才可能从总体上把握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思维方式的特征。相反,不进行这样一些具体深入的分析研究,则任何关于思维方式的比较分析便由于缺乏证据而变得空泛无物。笔者认为,通过对东西方矛盾律思想的共性、特性及其成因的研究,便能具体历史地了解东西方思维方式的差异及对现代社会发展的影响。
  纵观历史二千多年,世界三大古代逻辑思想经历了不同的历史过程,西方的亚氏逻辑自产生后不断发展,逐渐成为整个西方文明与科学的极其重要的理论基础;东方的逻辑思想一印度因明自产生后几乎没有脱离过宗教的樊篱,至今只在佛教徒的手中代代相袭;中国名辩的命运更糟,春秋战国时繁荣了一阵,到了荀况、韩非等的《非十二子》“矛盾之说”后,便夭折了。应当说,在三大古代逻辑思想中,矛盾律思想算是论述得较为充分一点的。
  笔者在1993年10月《哲学研究》(逻辑学专辑)上曾着文《从工具的使用到工具的锻造》,说明早在公元前几个世纪,古代中国、印度和希腊的先哲们先后不约而同地发现或使用了矛盾律,都有了关于矛盾律的思想,这些不同民族的思想论述表现出明显不同的思维方式特征。它们看上去不大相同,以至于不少研究者甚至怀疑它们三者本质上是否属于同一个东西,但仔细比较研究之后便可以确认,三者表面上各异,实际上确属矛盾律的范畴。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表达了下述的思想:同一事物不能同时具有两种互相否定的属性。这里所说的“事物”泛指客观物体或现象、人的行为、认识、思维活动及形式等。而这里所说的“属性”,可以理解为事物的性质、关系以及认识的真假正误等等。这一切,正是大家所公认的矛盾律的表述。
  上述情况表明了一个十分明显但却又长期以来被忽视的事实,即矛盾律以及其它一切思维规律并不是任何一个民族的专利,而是不同民族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律。三大古代逻辑思想存在着共性或共同的基础。正是由于这样那样的共性,才使得不同语言的民族在思想感情上的沟通理解和共鸣成为可能。否则,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和沟通便丧失了共同的基础,便成为不可能的了。由此而引发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二千多年前,东西方远隔重洋,依当时的交通通讯手段,相互间无法交流,处于隔绝状态,那么他们怎么会在大体相同的时间,获得了矛盾律等思维规律呢?是什么东西使他们做到了这一点?笔者认为,根本的决定因素是人类所面临的同样的生存发展需要以及为满足这一最基本需要所进行的同样的实践活动。正是这种共同的需要和实践,引发了人们的认识和思考,才使人们发现了矛盾律的基本实质,即事物最基本及最明显的特征是,任何事物在确定的时间下,不会具有互相否定的属性。这种确定性对任何一个实践着的人来说都是确定无疑的,久而久之,反映到人的头脑中,便形成了关于事物的矛盾律,进而成为人们行为、认识或思维的矛盾律的共同基础。正由于此,人们关于矛盾律的思想才会有共同的本质,人们才能不约而同地发现矛盾律。正是这种客观事物的确定性,决定了矛盾律思想及所体现的思维方式的人类共同性。
  现在要探讨的另一个问题是,三大逻辑源流关于矛盾律的思想有着显着的不同之处,因而有人甚至籍此断定说,中国古代根本没有逻辑,自然也就没有什么矛盾律了。这种说法缺乏足够证据,过于表面化了,因而失之武断,我们不能接受。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是:既然矛盾律及其所体现的思维方式有着共同的本质和根源,那么为什么在东西方,它竟会显露出如此大的差异性呢?下面我们将结合中国先秦矛盾律思想的特点谈谈对此问题的看法。
  一个总的基本观点是:具有共同本质的矛盾律思想及其所体现的思维方式之所以具有不同的特点,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各自民族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
  与古印度特别是古代西方相比,中国先秦的矛盾律思想有哪些主要特点,与之相应的文化背景有哪些主要内容,它们是怎样发生联系呢?
  1、先秦矛盾律思想的一个显着特点在于, 它和当时中国社会政治伦理问题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且被用作论证和反驳这些问题的手段和工具,甚至被当作立论的前提和依据。
  这一点和古希腊、古印度的情形是完全不同的。亚里士多德逻辑中的矛盾律研究是远离政治和伦理问题的纯理论的研究;古印度因明中的矛盾律思想很少涉及政治却同宗教问题紧密相联,被用作宗教观点的论证和反驳的工具。
  2、先秦矛盾律思想中所用的术语带有明显的政治伦理色彩。 由于先秦矛盾律思想和政治伦理观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因而其中的术语也大多是含义模糊有待界定的政治伦理及日常生活用语,如“舜尧、士、非士、贤势、赏罚”等等;而亚里士多德所使用的大都是较规范并经过界定的抽象化的专门术语,如“事物、命题、属性、真假等”,因明所使用的术语带有浓厚的宗教气味,如“宗、因、同品、异品、法、有法”等等。
  3、先秦矛盾律思想具有强烈的功利主义倾向。就是说, 先秦思想家不象亚里士多德那样力图通过抽象的理论研究,以探求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建立某种理论体系,也不象因明思想家那样致力于宗教教义的平等辩论,致力于寻求发现辩论中出现的违反矛盾律的错误,以规定一套辩论的原则。先秦思想家们的注意力集中于怎样能够论证或反驳一个或一些具体的政治伦理观点,比如“兼爱”,“非攻”,“无厚”,“治乱”等观点,因为这些观点能否确立,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治乱等政治伦理问题。所以,只要用矛盾律或其他手段证明了或驳倒了某种观点就算达到目的了,不再考虑对规律和手段本身进行深入的研究。
  4、先秦矛盾律思想缺乏较高的理论自觉性和抽象思维程度。 亚里士多德关于矛盾律的表述和探讨具有较高的抽象程度和自觉性。他所使用的概念大多是指称一切事物、一切认识或一切具体判断的总概念或范畴。先秦思想家在表述矛盾律的内容时,所使用的概念多是指称某类(个)具体事物的概念,所使用的判断也是具体的判断。尽管韩非曾把矛盾律概括为“矛盾之说”。但他并没有明确地说出它是原则或原理,尽管他也许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先秦矛盾律思想有了一定的抽象程度,但比之亚里士多德矛盾律的论述而言是比较低的。当然比之印度因明的表述仍然有较高的抽象程度。因明思想家基本上没有表述矛盾律的内容和要求,他们只是通过一些具体的例证来说明违反矛盾律的逻辑错误。
  上述不同的抽象高度和自觉化程度的差别,依然是由于各国当时的具体文化背景,尤其是当时的科学发展水平决定的。当时古希腊科学十分发达,已有了数学、天文学、物理学、语法学、修辞学、政治学、历史学、伦理学、生物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等科学门类,加上亚里士多德本人的博学多才,因而他有可能在具体科学材料的基础上抽象概括出层次较高的范畴和思维形式的一般规则。相反,无论中国和印度都不具备这样的社会条件,这就决定两国乃至东方的思想家在各国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只能进行某一特定领域内较低层次的抽象概括,从而表现出较低的抽象程度和自觉性程度。这也正是东西方思维方式有较大差异的社会原因。
  5、就矛盾律内容的深度和广度而言, 先秦矛盾律思想比古希腊不足,而比古因明又有余。
  就广度看,亚里士多德涉及到了矛盾律各个方面的问题:矛盾律的内容、要求、违反要求的错误、矛盾律适用的命题等等。中国先秦思想家对矛盾律有关方面的内容涉及面也比较广,例如涉及到矛盾律的内容、要求、违反矛盾律的逻辑错误,以及所谓准悖论问题等等,但对矛盾律适用的命题的范围,以及适用的限制条件未加注意,而因明思想家似乎只涉及了违反规律的逻辑错误问题。
  就深度而言,亚里士多德涉及到矛盾律深浅不同的几个层面:客观规律、认识规律、思维规律、语义规律、还涉及到矛盾律的地位及证明、以及矛盾律与客观现实运动变化的关系等元逻辑问题。先秦思想家也涉及到了客观规律、行为规律、认识规律和思维规律四个不同层面,但上述元逻辑问题多没有涉及,因明思想家,所涉及的基本上属于认识规律和思维规律方面的问题。
  如前所述,先秦矛盾律思想乃至整个中国古代名辩思想都紧密地和政治伦理观点混合在一起,没有独立出来成为一门科学,它被当作一种“术”,甚至有时仅仅被当作政治观点的思想武器和理论依据。矛盾律在先秦的价值在于指导人们的辩论、证明和反驳等思维活动。中国自秦以后的封建社会,从来不重视也不提倡辩论、证明和反驳,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的自由空气被完全窒息,甚至可以说再也没有那种尹文和齐王、冯谖与孟尝君式的平等的理智的对话了,人们只注重迎合和体会皇帝或上司的情感和意志,这样矛盾律及整个名辩逻辑也就失去了其在政治上存在的价值。在数学和其他科学方面,中国古代从来只有发明而没有系统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不要说逻辑没有从政治伦理观念中完全独立出来,即使独立出来,它也仍然无用武之地,试问,中国名辩逻辑及其矛盾律思想不衰亡又可能有什么其他第二种命运呢?
  下面我们从与西方思维方式的比较中谈谈东方思维方式的弱点。
  东方思维方式通常不注意思维工具或手段的理性研究和系统锻造,而是注重工具的直接使用。西方思维方式则不同,他们固然注意术的研究,注意思维手段及其他手段运用的研究,但同时或更注重“学”的研究,即更注意工具的系统锻造。正是这一特点,使得西方文明自亚里士多德逻辑学之后,产生出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
  东方思维方式在思维活动中往往表现出较强的功利主义,很少进行枯燥的纯理论研究。它们功利主义太强和特定的政治伦理观点结合太紧密,因而随着这些观点的消亡,它们也就一起消亡了。西方思维方式中,由于各种思维工具超脱于功利主义之外,远离具体的政治伦理观点,所以它便不会随着某种政治伦理观点的消亡而消亡。
  东方思维方式中,更多地注意经验的简单总结和事物表面相似点的类比,而忽视了演绎和因果关系的探求。西方思维方式中,既重视经验的总结,更注意理性的演绎和因果关系的探求。二者显示了不同思维水平的深度和高度。
  东方思维方式由于长期受封建专制统治的控制,往往注重于对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的诠释,而缺乏理性的创新精神。西方思维方式表现出较多的冲破框框的创新精神,他们较少有以权威为当然依据的思维定势,而较多有对权威的怀疑和挑战精神。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差别,使得西方的新科学层出不穷,而东方总是跟在西方的后面模仿学习。
哲学动态京23~26B5中国哲学林鸿伟19991999林鸿伟,广东民族学院 广东广州 510633 作者:哲学动态京23~26B5中国哲学林鸿伟19991999

网载 2013-09-10 20: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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