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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关于宗教裁判所
我的《集中营、疯人院或宗教裁判所——电影〈戈雅之灵〉》一文,在网上受到许多人的强烈质疑和反对。我以与天路客谈信仰的形式,继续这个话题。
Pilgrims,我这篇文章提到宗教裁判所,要澄清的是针对它的一个妖魔化形象,而不是为中世纪教会以强制力对付思想异端这一错误进行辩护。如果连你这样的知识分子都说,有些情形是第一次听说,感到很震惊。那么我们的确太需要去恰当地评价中世纪了。思想和宗教的宽容,只是人类最近这几百年形成的观念和文明。我当然同意,以强制力对付信仰和思想的异端,哪怕只有一个受害者,也是残暴的和不可原谅的。但不要忘了,在2006年的中国,这种残暴依然充满在我们的政权和社会中。我要澄清的意思是,宗教裁判所的罪恶程度,并不是遥远的和难以想象的,而可能是与我们当前这个社会旗鼓相当的。如果你承认这一点,才可以不带历史偏见地去批评中世纪和宗教裁判所的错误。
而妖魔化是什么意思呢,对历史的妖魔化,就是对今天的美化。使我们所承受的砸烂一切的革命显得理直气壮一些,也使今天的罪恶与"国情",看上去更加容易令人接受。“消灭宗教裁判所,解放西班牙人民”,这正是拿破仑当初推销大革命的口号。然而革命法庭在西班牙犯下的罪行,却远远超过了西班牙的宗教法庭。就像毛泽东时代的法庭——如果还有法庭的话,超过了中国史上任何一个法庭的野蛮程度。Pilgrims,我希望你对历史和现实的态度,能够保持逻辑和情感上的一致性。如果你对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在一百年内判决8个人为异端,然后与政府同流合污,把他们送上火刑柱,感到怒不可遏,是可忍孰不可忍;甚至在这样的事实上,可以虚构出一个人类历史上最黑暗的时代。那么请问,对中国最近的这一百年,你又当如何评价呢,如果你知道当今的中国,每年都仍然有远超过8个以上的基督徒、法轮功学员或异议人士被关押,甚至连接受一场“宗教审判”的机会都没有。你要如何自圆其说地活在自己的幸福生活中呢?这个世界将要如何在你面前断裂,好让你安全地去批判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
在西方学术界,对宗教裁判所已有很多研究,都逐渐澄清了启蒙运动以来,及新教改革以来“宗教法庭”被过分妖魔化和漫画化的历史。顺便说,参与妖魔化宗教法庭的,也包括一些受过其迫害的新教徒们。因为改教之后,天主教的宗教法庭的迫害重点就是新教徒。但作为一个新教徒,我仍然愿意给予宗教裁判所的罪恶一个恰如其分的评判,而不是与反基督教的人士一样,对其进行无限的妖魔化。你当然可以对西班牙裁判所在一百年内将8个人移送当局处死的事实,有不同的诠释。但这就是一个事实,而且是一个与大部分人的印象相差甚远的事实。你也可以对宗教裁判所和教会法的实践,与罗马法的复兴一道,奠定了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基础这一事实,有不同的理解。但这也是一个事实。顺便说,异端分子可以被处死,这一立法出现在早于宗教裁判所几百年的罗马法中。在《查士丁尼法学大全》中已有记载。但今天却没有人会将罗马法视为黑暗中世纪的象征。阿拉贡国王立法烧死异端分子,也在罗马教廷成立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
为什么呢,因为将信仰和思想上的异端,看作对政权的一种威胁和颠覆力量,这是古今中外几乎一切统治者的共同思维,包括今天的共产党。这就是欧洲的宗教法庭所身处的那个世界。宗教裁判所的作为充满了错误和邪恶,但并不是全世界都很文明,唯独这个东西黑暗得一塌糊涂,把全世界的文明指数都拉低了。如果你印象中是类似的看法,那么这一看法的确是一个不折不扣被误导的历史神话。我甚至持这样的看法,罗马教会接近一千年的宗教裁判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世俗政权中这种相似罪恶的蔓延。
举一个例子,孔飞力先生的汉学名着《叫魂》,描述了清代的一场巫术大恐慌。这个故事离我们的世界更近。当时官府镇压了很多被认定行巫术的人,和中国的历代官府一样,也和江泽民和胡锦涛时代一样。可为什么我们从来没有形成过一个关于中国的“黑暗的宗教裁判”的印象呢。不是因为中国更文明,只是因为中国更黑暗。因为所有的迫害都发生在一个政教合一的世俗法庭之上,甚至杀人的时候,连一个法庭都没有。
Pilgrims,如果你接受这一看法,就能平静地看到宗教法庭兴起的原因之一。为什么教会要把关乎信仰思想的裁判权从君王的手中抢过来,说君王没有权力去判断一个人是否异端,灵魂的事情在君王的权势之外,换句话说这是一个“专业性”的问题,必须由教会来作“专家证人”。于是教会与政府的二元对立,形成了这样一种机制,即先由宗教法庭作出事实裁判,在当事人被判定为异端并不愿悔改的情形下,再将他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着世俗法律(而不是教会法律)的规定和权柄进行宣判。但在这个环节上,罗马教会显出了它的虚伪性。因为它面临的是一个几乎所有人都是基督徒的社会,它对政府的一切违背圣经原则的法律,有责任、也有足够的影响力去反对。但罗马教会不但没有反对,而且它纵容、鼓励甚至主张君王可以立法将异端分子处死。老实说,“宗教裁判”这几个字本身并没有罪;通过政教的合作,对思想的异端施加身体性的强制,这才是宗教裁判的罪。
如果以共产党的“双规”为例,会看得更清楚。今天的纪委其实就是共产党的“宗教裁判所”。如果共产党只是一个多党体制下的政党,它是有权进行内部裁判的,依据他自己的信仰标准,将那些不遵从共产主义信条的党员,依据党章给予非身体性的处罚、直至开除,这都是正当的。其实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社团都拥有这个内部裁判权。如果面对一个信仰团体,你大可以它的裁判机制称之为“宗教裁判”或教会法庭(holy office)。法律对宗教、政治或其他社团的内部裁判权,只应该有两个干预的标准,一是看它们的惩戒决定是否侵犯了成员的宪法权利,二是看他们的惩戒过程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换言之就是要有“专业性”。如在美国上个世纪20年代,自由派神学兴起的时候,几乎各大教会都处理过异端案件。如一家神学院原本持守加尔文主义,它的校规要求每个受聘的教员必须签署一份信仰告白。后来教员们受自由派神学的影响,开始反对这份信仰准则。学校解雇了其中一位。这是当时一个着名的宪法案件,后来州的最高法院宣布学校的解雇是违宪的。到了50年代福音派信仰兴起,开始反对自由派神学的时候,也有过一次着名的教会裁判。就是着名的福音派神学家、普林斯顿神学院的梅钦,因为反对神学院的自由派倾向,他带着一批福音派教授离开普林斯顿,创办了福音派运动中最着名的威斯敏斯特神学院。梅钦被带到他所在的长老教会的教会法庭接受裁判,结果他的教会的审议会作出裁决,将他逐出教会。随后这些保守的福音派离开了自由化的长老教会,成立了保守派的长老会。这与1517年罗马教宗“绝罚”马丁·路德的宗教裁判是非常类似的。同时只要不涉及对身体的强制,也是合法的和正当的。
但是,因为共产党是一个政教合一的专制者,它对自己成员的内部裁判,知道今天仍然带有身体的强制性,如剥夺人身自由的“双规”,这和罗马教会在中世纪所犯的罪孽是一样的,而且显得更加野蛮。因为教会至少与政府是二元对立的,甚至彼此之间也有尖锐的冲突。而你一旦在中国被共产党开除,任何人都知道,这绝不会只是一个“内部裁判”而已。你可能失去工作,被限制自由,甚至可能坐牢乃至丧命。
换句话说,罗马教会在宗教裁判所的问题上,曾经一度堕落到了与今天的中国政府一样邪恶的地位上。对教会来说,这当然是极大的罪恶和羞耻。我想这就是一个恰如其分的评价。但另一方面,如果你同意在最近这几百年的自由宪政体制之前,全世界的公共权力都普遍地陷在类似的罪恶当中。那么由一个政教合一的政府来决定什么思想是应该被镇压的,或是由一个政府之外的权威来作出这一判断;尽管都是罪恶,但从社会架构和制度演进上说,哪一种更接近于今天的文明呢?
我想这取决于你的历史观。对我来说,历史是这样甚至在罪恶和堕落中挣扎着进步的。而中国从来没有过这样一种分离,因而也就到今天为止,白白受苦,却仍然没有向前进步。在某种意义上,我甚至希望在唐朝时,儒家就建立了这样一个裁判所,主张如果皇帝要对持任何一种思想的人进行镇压,必须先由他们来裁判。那么我相信,中国历史上也会有一个裁判权被滥用的灾难时期,但到了一千年后,从毛泽东到胡锦涛,也许就没有任何机会住进中南海了。这只是对历史的一种假想,但荒谬的的是,今天的确还有某些鼓吹建立儒教、甚至国教的人,无视人类这一千年来的进步和苦难,竟然刻舟求剑地主张,要把中世纪的故事在中国重来一遍。
如果希望更多的对历史心平气和的了解,推荐四本书,一是爱德华·彼得斯的《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1988),亨利·凯门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The Spanish Inquisition,1997)。另外一本国内有中译本的,爱德华·伯曼的《宗教裁判所——异端之捶》。另外推荐国内学者在我看来迄今最优秀的一本书,彭小瑜的《教会法研究》,大概是北大出版社两年前的。
爱德华·伯曼是一位很中立的学者,他不是基督徒,对宗教裁判也没有一丝一毫所谓“同情之理解”。但他这本书中,仍然讲述了很多与一般公众的印象差别很大的事实。我文中提到西班牙在法国大革命之前一百年内的8例死刑,就出自这本书。伯曼引用的是另一位学者威廉蒙特对西班牙文献的最新研究,他个人很谨慎地认为这是一个“可靠的估测”。在宗教裁判所初期,有过一个极其泛滥和残酷的时代。当时对基督教几个异端的征服,甚至是一种军事镇压。托尔克维马达,就是那个时期最臭名昭着的一个“宗教大法官”。但就西班牙的裁判所而言,据另一位学者亨利·凯曼指出,起初残酷年代中较多的火刑在启蒙运动与大革命爆发之前的一百年间,已基本上消失。如查尔斯三世和四世当政的29年内,只有过4例。1570之后近半个世纪内,只有15例。接下来的近一个世纪则只有8例。这个数据的确应该令你惊讶,因为两百多年的宗教裁判加起来,不如20世纪中国的半场反右运动。
所以爱德华·伯曼也得出他的结论,“应该记住,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和当时其他国家的任何法庭相比——甚至包括英格兰,顶多只是一样的糟糕”。伯曼在书中还列出了17、18世纪的一大批对宗教裁判所进行“明显片面记载”的书籍,正是这些书籍影响了启蒙运动以后的作家们,在历史上虚构出了一个比真实情形恐怖得多的,关于宗教裁判所的神话。而我们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些启蒙作家或哲学家的描述,而形成了对宗教裁判所的妖魔化印象。
伯曼指出这一切,也不意味着要对真实的宗教裁判所的错误辩护。反而,我们才能更准确的去了解这种错误。这也是我的目的。尽管对来自共产党国家的导演米洛斯·福尔曼来说,宗教裁判所是一个现成的集罪恶之大成的象征。但这部电影也没有对其完全的妖魔化,而是把宗教裁判所的罪恶,与法国大革命的罪恶并列在一起来描述的。就像戈雅又画了宗教审判的场景,又画了大革命之后的侵略与屠杀一样。这也是我喜欢这部电影的地方之一。Pilgrims,如果你曾认为前者是人类最邪恶的象征,后者是现代人类文明的旗帜,那么我的文章希望为你提供一个视野,去反思这两者的差距和相似性。
2007-5-24
王怡 2013-08-23 16: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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