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生有涯愿无尽 第三辑 我的自传 第49节 抗战以来自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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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辑 我的主要经历
  第49节 抗战以来自述(20)
  十、统一建国同志会
  华北华东之行,如前所叙于九一八前一天返抵洛阳,即可算结束。在洛阳晤卫司令长官(立煌)谈两度之后,即到西安。在西安晤蒋主席(鼎文)谈话,并托八路军办事处发电其前方将领,致谢沿途照料。10月3日由西安飞成都。
  我到成都这一天,赶巧是蒋公以自兼四川主席,飞成都准备就职的一天。我因亦留成都,就便晋谒。双十节后的一天,承约便饭,就将战地经历大致报告。又特将山东敌情,省政府情形,八路军情形分别报告。蒋公于如何处置山东事,颇有指示。此时谈话已甚长,党派问题尚未及提出,请示时日再度奉谒。蒋公约于回渝再谈。
  我回四川的意思,原以党派问题尖锐严重,推想大后方必然迫切要求解决,是我努力贡献意见的机会。所以准备分向三方面洽谈:一是国民党方面,二是共产党方面,三是第三者方面。所谓第三者方面,意指两大党以外的各党各派以至无党无派的人物。我自己亦属于第三者,平素所往还最熟的亦在此,因而最先洽谈者亦在此。此时在成都的有黄炎培、晏阳初、李璜诸先生,于是连续聚会有所谈商。
  我大致报告我所见党派问题尖锐严重情形(其中包括山东问题及河北问题,未经叙出于本文者),认为近则妨碍抗战,远则重演内战,非想解决办法不可。第三者于此,无所逃责。而零零散散,谁亦尽不上力量,故第三者联合起来,共同努力,为当前第一事。黄、晏、李诸先生都十分赞成,相约到重庆再多觅朋友商量进行。
  10月23日我飞返重庆。此时蒋公恰赴桂林,又转湖南前方,不获见面。而中共方面的参政员如陈绍禹、秦邦宪、林祖涵、吴玉章、董必武等各位先生,正于参政会开罢,尚未离渝。26日晚间访晤于曾家岩五十号,上述诸位全在座同谈。
  我谈话,先从战地见闻谈起。所有八路军如何行动不对,以及我的学生如何被他们杀害,皆爽直说出。秦(邦宪)先生一面听我谈,一面笔之于纸,但他们诸位对于这些事不甚表示意见。其意似谓你既历历有见有闻,而我们见闻不及,又无其他报告,无从判断其是非,既不能否认,亦不便遽皆承认。我接着就指出问题的严重性,进而提出我所主张的解决办法(大要见前第八节:解决党派问题的我见),特别置重于军队必须脱离党派,统一于国家。所有这许多话,秦先生亦全记下来。然后由陈、秦二位先开口作答,以次及于林、吴、董诸老。他们答复我的话,大致是说:你的理论和我们的理论是有出入的,但你的结论都和我们的结论颇相合。至于军队统一国家,在道理上自是如此,周恩来同志在廿五年“双十二”时节,且曾对外说出过这个话。不过事实上,必要国民党同样办理,我们方可照办。——这一方面的表示,就是如此。
  在重庆的朋友,那时正忙于宪政运动。因9月间刚将宪政案通过于参政会,政府原答应于双十节作一宣布,而届时未实行,谓将候11月初间的国民党中央全会之决议,所以在野党派为促成宪政,无任其久延,吃紧努力。
  我于那次参政会是没有出席的。那时我方在豫北太行山麓朱怀冰军长的军部中,略听到消息而已。好在会罢不久,我即到渝,于当时提案讨论通过各情形尚能闻知大概。据我所知,当时各方提案最初动机,,而争求各党派合法地位,俾有公开活动的自由。乃从这一问题,转到早施宪政。恰好此时,汪精卫组织伪政府,以施行宪政为号召,遂以间接促动此提案之通过。论时机实不成熟。
  照我个人所见,应以团结统一为急。即如各党派(我亦在其中),我认为亦宜从团结统一中得其解除,而且只有从团结统一中得其解除,不能从宪政得之(料定宪政不会实现)。在大家亦并未忘了统一,大家意思求宪政即是求统一,未尝有二;我则认为要从统一到宪政,而不能从宪政到统一,所以我对于宪政运动不如对于统一运动之热心。统一运动入手处,在先谋第三者之联合,我专志于此,宪政运动便没有参加。
  好在大家朋友并不怪我的偏执。而且对于第三者之联合,早有此意,不待我发动,已在洽商中。经彼此聚议好多次之后,一面确定这一组织的名称为“统一建国同志会”,一面通过本会信约十二条文。原文照录于次:
  统一建国同志会信约:
  一、吾人以诚意接受三民主义为抗战建国最高原则,以全力赞助其彻底实行,并强调“国家至上,民族至上”。
  二、吾人以最纯洁的心情,拥护蒋先生为中华民国领袖,并力促其领袖地位之法律化。
  三、吾人认定:中国今后惟需以建设完成革命,从进步达到平等,一切国内之暴力斗争及破坏行动,无复必要,在所反对。
  四、吾人相信:中国今后需为有方针有计划之建设。此建设包括新政治,新经济乃至整个新社会文化建设而言,且彼此间须为有机的配合。
  五、吾人承认今日较之以前已进于统一;但为对外抗战,对内建设,吾人要求为更进一步之统一。今日之统一,非出于武力,而为国人抗日要求之一致所形成。今后仍应本此方向以求之;务于国人之意志集中,意志统一上,求得国家之统一。
  六、吾人主张宪法颁布后,立即实施宪政,成立宪政政府。凡一切抵触宪法之设施,应即中止,一切抵触宪法之法令,应即宣告无效。
  七、凡遵守宪法之各党派,一律以平等地位公开存在;但各单位间应有一联系之组织,以共同努力为国是国策之决定与推行。
  八、一切军队属于国家;统一指挥,统一编制,并主张切实整军,以充实国防实力。
  九、吾人不赞成以政权或武力推行党务,并严格反对一切内战。
  十、吾人要求吏治之清明,而以铲除贪污节约浪费为其最低条件。
  十一、吾人主张现役军人宜专心国防,一般事务官吏宜尽瘁职务,在学青年宜笃志学业,均不宜令其参与政党活动。
  十二、吾人主张尊重思想学术之自由。
  (此十二条宜与后来民主政团同盟纲领十条对勘,而参求其异同所在)
  此十二条文,最初起草的有章乃器、左舜生诸先生。左先生并负汇集各方意见之责。我于其中,亦参加一些意见,并于末后与沈钧儒先生、左先生等共负审查之责。经大家通过后,即作定。


梁漱溟 2014-07-03 14: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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