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要对当代哲学的基本性质、根本任务和历史作用作出科学的解答,首先必须对哲学发展过程中本质特征的变化进行历史的考察。
作为智慧之学,哲学从本质上说就是对整个现实世界的根本性问题进行最高层次的反思。哲学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所探究的基本问题只能是整个世界最基本矛盾的反映。我们看到,随着人类在现实世界中面临的主要矛盾的变化,哲学所探究和解答的基本问题经历了不同的转换。人类自从自然界分化出来之后,就通过实践活动与对象化的世界产生了联系。在古代,人类的实践活动能力极其有限,强大的自然力与人类低下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是当时人类面临的主要矛盾。在与自然的联系中,人类首先接触到的是各种各样的自然现象。一方面,人类对宇宙万物感到那样陌生;另一方面,人类对自身特有的精神活动现象感到那样神秘。宇宙究竟是怎样来的?人的精神活动究竟是怎么产生的?是先有精神,还是先有自然界?什么是本原的?这是哲学在她的童年时代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说,古代哲学实质上是本体论哲学。古代哲学着重探究的基本问题是“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对物质与精神关系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哲学史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大阵营。
到了近代,随着人类实践活动能力的不断提高,人们希望更深入地了解外部世界,因此人类对知识的追求显得愈益强烈。此时,人类在与世界的关系中面临的主要矛盾突出地表现为人类探究自然的本质及其规律的愿望与人类自身的认识能力之间的矛盾。欧洲文艺复兴后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标志着人类面临的主要矛盾的这种变换。在人类追求对于外部世界的知识的同时,人们也不得不认真地反问自己:我们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我们的认识能不能正确地反映现实?这个问题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近代许多哲学派别围绕着人的认识问题进行长期、激烈的争论表明,哲学在进入她的青年时代后已经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作为这个时期研究的基本问题。因此可以说,近代哲学基本上是认识论哲学,对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回答,成为划分可知论与不可知论的根据。
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整个世界的面貌发生了极其巨大的变化。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表明,人类通过自己的劳动实践活动不但能够认识世界,而且能够按照自己的目的改造世界。这充分显示了人作为实践主体所具有的本质力量是何等强大。人类创造的辉煌成就使人类自身意识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不应当是自然的奴隶而应当是自然的主人;同时也意识到,人类的命运不是靠冥冥上帝的安排,人用自己的行动创造自己社会的历史。主体意识在人类的精神世界中不断升华,人与世界的关系进入了一个发生巨大变化的崭新时代。
新的时代呼唤新的哲学。这个反映时代要求的新哲学终于在19世纪40年代应运而生了。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这份新哲学的纲领中宣告了新哲学与旧哲学的根本区别:旧的哲学只是在于解释世界,新的哲学则在于改变世界。这个划时代的宣告向人们表明,在人与世界关系发展的新阶段,哲学的使命已经不是论证人类能否认识世界,人类怎样解释世界的问题,而是阐明人类如何发挥自己的本质力量,通过实践改造对象世界,创造对象世界,使对象世界更好地为人类服务的问题。随着时代赋予哲学使命的转变,“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现当代哲学所要探究的基本问题。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命题内涵的价值论意义正日益明显地凸现出来。因此,如果作出这样的判断:当代哲学本质上是价值论哲学,我以为是毫不为过的。
二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与世界矛盾关系的变化,哲学探究的基本问题经历了三次大的转换: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哲学基本问题的三次大转换,导致了哲学自身表现形态(或者借用库恩的概念——“范式”)的三次改变,即从本体论哲学范式到认识论哲学范式再到价值论哲学范式的变革。
哲学表现形态的第三个发展阶段——价值论哲学范式的变革肇始于马克思。我国哲学界普遍认同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1888年单行本序言中对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所作的评价,认为《提纲》是“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95年版,第213页。)。那么这个新世界观究竟“新”在哪里?也就是说马克思的新哲学与旧哲学的本质区别何在?其实,与一切旧哲学相比,马克思的哲学是一种功能全新的哲学。以往哲学的主要功能是“解释世界”,但是马克思创立的新哲学的主要功能却是“改变世界”。“解释世界”与“改变世界”两种不同的功能,反映了新旧哲学不同的性质、不同的历史使命。总的说来,“解释世界”对主体而言只具有认识意义,因此,目的在于解释世界的哲学必然只能归于认识论哲学范式。“改变世界”对主体而言则有着强烈的价值意义,所以,以“改变世界”为旨归的哲学显然属于一种新的哲学范式——价值论哲学范式。当然,马克思只是进行这一哲学范式变革的创始者,他确实没有从学理上论证和规范他的新哲学的理论形态。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作为革命家和理论家的马克思,他一生的革命实践和理论探索所体现的价值追求,已经为他的哲学思想的性质作了最好的注解。
在马克思之后,德国新康德学派首先明确地把价值论作为一个哲学理论提了出来。正是基于这样的学术史背景,再加上教条主义的思想束缚,人们长期以来一直把“价值论”看作是属于资产阶级专有的哲学理论。因此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马克思主义阵营的哲学理论工作者不研究价值问题,价值理论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一块禁区。直至苏共二十大以后,苏联才承认有研究价值问题的必要,只是到了60年代中期以后,苏联哲学界才把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范畴确立下来。在我国进入新时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发展,价值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理论呼应实践的要求,价值研究逐渐成为我国哲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经过十几年的研究、探讨,我国哲学界已经达成这样的共识:价值论与本体论、认识论一样,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从拒斥价值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外,到把价值论纳入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作为它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我国哲学界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很大进步。但是必须指出,这种认识上的进步还是很有限的。因为它存在着两个重要的局限:第一,它只是把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看作是哲学体系的构成部分,没有看到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本身就是哲学的一种表现形态,就是一种哲学范式。第二,它只是以静态的眼光看待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相互关系,把三者看作是并列关系,没有用动态的眼光看出它们之间是一种前后递进的关系,没有认识到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包容前者并高于前者。本体论和认识论作为基础性的因素内含在价值论哲学之中。因此,价值论哲学不是对本体论哲学和认识论哲学的否定,而是对它们的超越。
三
考察马克思的整个哲学运思范围,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明显的特点:在马克思的哲学视野中,本体论问题甚少涉及,认识论问题也不是马克思关注的重点,只有价值论问题才是马克思着力探究的中心问题。这个事实可以佐证本人提出的马克思的哲学是对本体论哲学和认识论哲学超越的观点。当然,这种超越是以本体论和认识论作为基础的超越。
前文已经指出,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三者之间是前后递进的关系,后者是建立在前者基础上的,它包容前者并高于前者。因此,作为最高(就目前为止)发展形态的哲学——价值论哲学必然要把本体论因素和认识论因素作为自己基础性的东西。所以马克思在进行哲学变革时,既要超越本体论哲学范式和认识论哲学范式,又要保留必要的本体论因素和认识论因素,这样才能够为自己的新哲学确立坚实的根基。马克思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这就是在超越本体论哲学和认识论哲学时,作出“本体论承诺”和“认识论承诺”。
马克思的本体论承诺是:对于人类以及人类的实践活动来说,必须承认“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但是这个外部自然界不是“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那个自然界”,而是人类生活于其中、由人类的实践活动改变着的“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第77页。)马克思的这一承诺包含两个重要内涵:第一,马克思承认外部自然界对于人类及其实践活动的先在性,表明马克思的承诺是唯物主义的;第二,马克思强调外部自然界与人类及其实践活动的相关性,表明马克思的承诺与旧唯物主义有着根本的区别。
马克思的认识论承诺是:人的思维“具有客观的真理性”,但是“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第55页。 )马克思的认识论承诺同样具有两个重要内涵:第一,马克思承认人的思维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表明马克思的承诺是可知论的;第二,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第55页。 )表明马克思的承诺特别强调实践对于人们获得真理性认识的重要作用,这是与以往任何认识论都不相同的。
正是在坚持实践的唯物论承诺和实践的可知论承诺前提下,马克思哲学超越了本体论哲学和认识论哲学,达到了价值论哲学的高度。
现在,当我们理解了马克思创立的新哲学是哲学发展的第三阶段的表现形态——价值论哲学范式之后,回头去看十几年来我国哲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性质的某些争论,就显得没有多少实质性意义了。这些争论主要表现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是“物质本体论”还是“实践本体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还是“实践唯物主义”的?其实,“物质本体论”与“实践本体论”之争,只是关于本体论哲学范式的论争。“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实践唯物主义认识论”之争,只是关于认识论哲学范式的论争。它们都未上升到价值论哲学范式的高度,因此都未能抓住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
四
马克思进行的哲学变革一个最根本的特点,是赋予人类社会实践以极重要的价值论意义。在马克思那里实践不仅具有认识论品格,而且更具有价值论品格;实践的意义不仅体现于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方面,更主要地表现在它对价值实现所具有的现实性作用方面。但是,我们长期囿于认识论哲学范式,对这一点并没有足够清醒的认识。所以,我们尽管承认“实践”概念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性,但总是着眼于实践的认识论意义。联系二十年前的真理标准讨论,本人认为,在认识论哲学范式内探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必然会遇到无法逾越的理论“陷阱”。
把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首先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实践活动本身是一个不断延展的过程,它在延展的过程中既呈现为无数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环节),同时又包含着向各个方向发展的可能。在如此不确定的情况下,人们难以把握在哪一个环节上哪一个方向上的实践活动可以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这里我们遇到了第一个理论陷阱。
当然,我们可以进行界定,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际上是指“实践的结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是实践的结果也可能是多种多样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那么哪一种实践的结果才是正确的?才可以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里我们遇到了第二个理论陷阱。
或许,我们还可以作进一步的界定,说只有与人们的愿望相符合的实践结果,即达到人们预期目的的实践结果,也就是说成功的实践才是正确的,才可以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但是不同的人们有不同的愿望、不同的预期目的,在某些人看来是成功的实践,在另一些人看来则是失败的;某些人认为是正确的实践,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是错误的。这样的话,如何确定哪些人的实践结果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呢?这里我们遇到了第三个理论陷阱。
实质上,第一个陷阱提出了实践过程的不确定性问题,第二个陷阱提出了实践结果的多样性问题,第三个陷阱提出了实践目的的多样性问题。这些陷阱所蕴含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问题,使得在认识论哲学范式内“实践”这个唯一标准难以确立。可以说,这三个理论陷阱构成了在实践标准问题上的“认识论困境”,如果老是在认识论哲学范式内兜圈子,是无法摆脱这个困境的。只有实现哲学范式的转换,超越认识论哲学,站在价值论哲学的高度看问题,才能够摆脱这个困境,才能够透彻地认识马克思实践学说的根本性质,才能够真正理解马克思实践学说在实现哲学从近代形态向现当代形态转变过程中所起的伟大的革命性作用。
就在我们在认识论哲学范式内转不出去时,邓小平提出了着名的“三个有利于”标准。这个标准是价值标准,它对价值主体和价值目标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提出,实现了在主客体关系的判断标准问题上由认识论层次向价值论层次的跃迁。这表明,邓小平真正接续并深化了马克思关于哲学从认识论形态向价值论形态转换的思路。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福州22~25B1哲学原理高飞乐19991999作者单位: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作者: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福州22~25B1哲学原理高飞乐19991999
网载 2013-09-10 21:5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