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维权观:内在结构及其辩证关系研究

>>>  史地研究雜志方面文獻收集  >>> 簡體     傳統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75(2008)01-0014-10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同志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工会面临的新形势,在2006年12月召开的全总十四届十一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首次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以下简称维权观)的基本内容,明确提出工会要“以职工为本,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工会维权观的提出,适应了新形势下我国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与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集中体现了党对工会维权工作的总体要求,具体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工会工作的内在要求,是从宏观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实践的高度概括与总结,它全面系统地回答了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各级工会组织为什么维权和怎样维权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深入推进工会维权机制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中国工会在维权方略、维权机制、维权方式上的重大飞跃,是对马克思主义工会理论的丰富与发展,对于工会进一步做好新形势新阶段的维权工作、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重大的实践意义。
  维权观的理论表述言简意赅,内涵丰富,明确提出了“以职工为本”这一核心与三种维权方式,即主动维权、依法维权和科学维权,构成了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以职工为本”与主动维权、依法维权和科学维权方式是对各级工会在具体的维权工作中逐步积累的维权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同时也是工会开展维权工作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从理论上明确工会维权观的本质规定,厘清主动维权、依法维权和科学维权之间的辩证关系,有助于更加全面深入地认识和理解维权观,更好地指导工会维权工作实践。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的本质规定及其方法论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作为中国工会维权的根本宗旨和最高价值理念,可以做如下理解和评价:维权观是关于中国工会维权实践及其规律的高度概括、全面总结和系统化表述,它以高度凝练的语言和严谨的逻辑性生动地表达了工会工作的本质内容,规定了工会维权的基本方向以及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次以理论的形态明确地回答了工会维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工会维权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内容等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维权观的提出,表明中国工会对于自身本质的认识达到了理论的自觉和前所未有的高度,是对工会自身所肩负历史使命、现实要求、未来发展的深刻理论反思,是对中国工会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维权工作实践的规律性表达,这是中国各级工会组织不断探索维权路径的过程中所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是经过工会维权实践反复检验的真理性认识,也是我国工会组织在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过程中的实践的必然、理论的必然!它为中国工会今后的维权实践指明了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在充分体现工会维权的普遍性特征的基础上,又充分体现了中国工会维权的特殊性。既反映了工会的一般维权规律,又深刻揭示了中国工会特殊的维权规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系统,其中“以职工为本”是维权观的核心理念,是工会全部工作(包括维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它具体体现了工会“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即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以及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维权宗旨,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维权方法,以及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维权格局等内容,这些原则和内容都是工会维权实践中带有根本性、决定性和基础性意义的问题。上述理念、原则都是从“以职工为本”这一最高理念中派生出来的,是为“以职工为本”这个理念服务的。但是,从工会维权的角度看,要坚持“以职工为本”,实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还必须依赖于有效的维权手段和方式,即主动维权、依法维权和科学维权。
  1.“以职工为本”作为维权观的核心内容,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在工会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首次提出“以人为本”的概念,这种提法不是对西方人本主义(humanism)思想和中国传统民本主义思想的简单复制,而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基础上的辩证否定,从人的全面发展的视角充分肯定了人的价值以及人的权利及其实现的重要意义,“以人为本”这个命题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对“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作了深刻的揭示,他明确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进一步明确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则将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具体化为“以职工为本”,鲜明地体现出工会的最高理念就是以实现职工群众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以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为基本价值取向,通过主动维权、依法维权和科学维权,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将科学发展观与工会维权观视作蕴含关系的话,那么保障和实现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不仅是维权观的基本要求,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2.“以职工为本”深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政精神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建设法制社会的过程中,更加关注人权,注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宪法的第33条第3款确定下来。这是新中国自从制定宪法以来,第一次明确地将“人权”写进宪法,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人权的重视。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表明我们党对人权保障的重视。
  “人权入宪”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和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体现出党中央倡导的“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工会维权观中的核心内容是“以职工为本”,这种提法不仅是对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展开,而且也顺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发展方向。
  “以职工为本”如果从工会维权的视角出发,可以将其理解为“以维护职工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为本”,由此而引发出以下规定:职工作为权利主体,需要得到权利的实现和保障。而职工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权范畴,不仅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而且从根本上受国家宪法的保护。因此,对于工会维权观的理解,必须将其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背景之下。《工会法》第4条明确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第5条还规定:“工会组织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利。”这表明:工会的一切工作,包括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都是按照宪法的要求进行的。
  3.“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科学表述明确了工会维权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
  从工会的角度看,工会工作包含方方面面的内容,各种工作都具有不同的目的,可以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工作目标,但是这些具体目的必须服从服务于一个终极目的,这就是“以职工为本”。工会坚守“以职工为本”是由工会自身性质决定的,因为“以职工为本”对于工会而言,它是工会安身立命之本,如果离开职工这个根本,工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工会强调“以职工为本”,最重要的是在开展各种活动过程中,始终不忘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实现和保障这一终极目的,始终围绕这一终极目的进行工作,这就要求工会组织的一切工作必须围绕职工这个根本而展开。
  工会实现“以职工为本”这一根本目的,必须有必要的手段进行保障。如果将“以职工为本”作为目的范畴,那么维权观中的主动维权、依法维权和科学维权便依次构成实现“以职工为本”目的的基本手段或方式,由此构成了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辩证联系。从理论上看,目的决定手段,手段服务于目的,并根据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工会维权观强调“以职工为本”,提出以“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作保证,实质上从维权观的理论高度将中国工会维权的主要手段或基本方式确定下来,这是对中国历史和现实,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工会维权具体方式方法的高度概括和系统总结,是经历过无数次维权实践检验过的基本维权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提出,是中国工会发展历史上第一次以理论的形态对工会全部维权工作做出了科学的概括和规律性表达,完全彻底地摆脱了“就工会维权论工会维权”的传统的经验论窠臼,将工会具体的维权工作提升为科学理论,反过来指导工会具体的维权实践;工会维权观的提出,进一步开阔了工会工作的视域,明晰了工会维权的总体思路,明确了“为什么维权”与“怎样维权”的内在联系,为工会维权工作指明方向;工会维权观的提出,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原则。事实证明,中国工会实践的发展不仅需要工会现实政策的及时指导,更需要工会基础理论的强力支撑,工会维权观的提出,开启了工会理论系统化的构建工作。
  二、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本质规定
  全面、准确地认识工会维权观,还必须正确理解工会的基本维权方式,即主动维权、依法维权和科学维权各自的本质规定及其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1.主动维权及其本质规定
  在工会系统曾经流行过一种提法:工会的地位取决于工会的作为。作为工会的一个重要命题,它深刻揭示了工会组织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与工会地位之间的辩证联系,无数工会工作实践证明了这个命题的合理性。工会维权观则将这个命题更进一步的明确化和具体化,提出“主动维权”这个命题,强调工会维权重在主动,强调工会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对于维权的意义,并将其作为工会维权的主要方式确定下来,使其更加具有针对性。
  关于工会主动维权,按照笔者的理解,是指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过程中,坚持“以职工为本”为最高理念,在维权行动中积极主动作为,最大限度地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责,并且在维权过程中表现出应有的进取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职业道德感。
  主动维权就其本质意义而言,就是工会维权的主动性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工会维权行动的主动性,它属于工会实践层面;二是工会在维权行动中所表现出的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责任意识,属于工会组织意识层面。笔者认为,这两者并不是相互分割、互不联系的不同过程,而是在维权实践中达到高度的统一,是工会主动维权的不同侧面的反映,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缺一不可。工会主动维权要求工会工作者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感和为职工群众负责的精神,只有在这种精神的支配下,工会工作者才能够勇于面对维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才能够有效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积极主动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在工会维权实践中,仅仅具备责任意识还只是工会实现主动维权的思想基础,是一个必要条件,要实现主动维权还要求工会工作者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能力,敢于负责任的维权勇气,能够处理解决各种复杂问题的维权能力以及高超的维权工作艺术。
  在现实中,工会维权是否主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工会在维权工作中,眼界宽阔,能够从劳动关系矛盾的日常表现中发现问题的焦点,并进行及时的协调和处理,做到未雨绸缪,使矛盾得到缓解或解决。二是职工群众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工会主动进行维护。笔者认为,就劳动关系矛盾作为过程而言,工会对其解决有一个介入先后的问题。事先预防和事后解决不仅反映出工会工作的不同理念,也深刻反映出工会的不同维权方式:是主动维权,还是被动维权。一般而言,工会的维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事后维权,这样就增加了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这种情况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当代劳动关系矛盾具有突发性特点,是不可预测的。然而,即使在事后维权中,也并不完全意味着工会是完全被动的,也能够表现出维权的主动性。在这种情况下,判断主动维权的重要标准在于:工会干部是否敢于主动承担维权责任,化被动为主动;是否全面履行维权职责,始终不渝地积极维护职工权益;是否善于利用各种条件,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及时有效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及合法权益。据此,笔者认为:正确判断主动维权还是被动维权,既需要看工会维权的精神状态,还需要看维权的最终效果,仅有维权的积极性和热情,达不到维权的实际效果,职工群众不满意,不能算作主动维权,这里,维权动机和维权效果是高度统一的。
  由此可见,工会实现主动维权,对工会干部提出更高的要求,除了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维权素质以外,客观上要求工会干部应走职业化道路,这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工会干部的职业化,要求凡是从事工会专职工作的人,首当其冲就是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为职工群众服务的职业道德意识,这是做好工会工作的道德基础,也是实现主动维权的思想基础。
  2.依法维权及其本质规定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工会一直秉承“依法维权”的理念,并将其作为工会维权的基本方式和有效手段,付诸于维权工作实践。事实证明,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法律是工会维权的最有力武器,依法维权是工会充分履行维护职能的最有效手段。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工会、青联、妇联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指出:工青妇组织“要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诉求,积极开展维护群众权益工作,毫不妥协地同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同时要坚持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使维护群众权益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工会依法维权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工会维权法制化。
  “人权入宪”以及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为工会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和根据。所谓宪政,毛泽东同志曾经将其界定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90页)这一界定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有关宪政的定义很多,笔者综合了诸多相关定义,认为:所谓宪政,就是以宪法为最高根据,运用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治理国家,以保障人权为目的而形成的政治制度。
  宪法首先是公民权利的宪法,这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所在。但是,尽管宪法赋予了基本人权以最高的法律意义,尽管宪法对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这还只是一种应然,如果在法律实践上没有得到实现,仅仅具有伦理的意义,没有实际的意义。因此,要切实实现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离不开宪政。宪政是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是宪政实践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宪政的根本要求之一。职工权利蕴含于公民权利之中,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的决定与影响。工会作为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依法履行维护职责、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实践活动中,同样受到宪政体制的现实决定和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全面准确深入地理解工会的依法维权,必须从宪政体制这一宏观角度切入,因为工会维权观的基本精神与宪政精神是高度统一的。正如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任务。工青妇在这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
  如上所述,工会依法维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的内在要求,正是在这一制度的背景之下,工会依据国家颁布的关系到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工会依法维权的基本价值目标在于,工会秉承“以职工为本”为最高维权理念,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高扬依法维权的旗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作为,在参与国家相关立法活动的基础上,致力于构建依法维权、增强维权实效性的实现机制;致力于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致力于营造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及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呼唤社会正义的回归,将维护职工权益纳入法制轨道,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这就是对目前工会依法维权的本质规定。
  在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阶段,伴随劳动关系的深刻变革,职工各项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其权益的过程中,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职工群众的权利。但是,在一些企业,工会维权的效果不能使职工满意,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本身存在各种缺陷,有待于不断完善;二是工会自身存在问题。前者需要通过工会的积极有效的参与,推动政府立法,或者对原有法律已经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条款进行修订,不断完善法律条文,使现有相关法律能够最大限度地覆盖职工权益保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使法律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如《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的修改与完善,尤其是新近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构建和谐企业及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就这个意义而言,工会组织主动参与立法过程,功不可没。同时也要求工会自身必须提高如何依据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权益,这就从根本上要求工会组织不仅做到依法维权,而且要善于依法维权。
  3.科学维权及其本质规定
  在主动维权、依法维权和科学维权的三种维权形式中,科学维权所涵盖的内容更加丰富、更加深刻,是工会维权要达到的重要目标之一。
  工会科学维权,按其所固有的本质内容,可以作如下释义:所谓工会的科学维权,主要是指工会在维权过程中,在一定的科学理论指导下,自觉地探索、认识维权规律,并按照维权工作规律进行维权,从中体现出尊重维权客观实际的精神,尊重维权规律的精神;所谓科学维权,就是摈弃经验维权的传统工作套路,通过对维权必然性的积极认识,达到维权的自由境界;所谓科学维权,就是通过对具体维权经验的概括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度的理论反思,形成具有科学精神的维权方式和理性原则。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科学维权的外延应当包括三个具体层面:
  其一,坚持用科学理论指导具体维权工作实践。这一层面的基本要求是,工会维权必须要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进行,这里涉及工会理论与工会维权实践的基本关系。列宁曾经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便没有革命的运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向来重视革命理论对革命实践的重大指导意义。实践证明:工会工作,尤其是维权工作,必须在科学理论指导下才能顺利进行。凡是维权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工会,一般都非常重视工会理论建设,重视学习科学理论,并以此指导自己的维权工作。但是,也要看到,在许多工会组织中,有一种不重视理论建设的不良倾向,一些同志甚至认为理论对工会实践没有太大的意义和作用,两者之间的差距太大。这就说明他们对理论重要意义的认识十分模糊。笔者认为,要正确摆正科学理论与工会实践的关系,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重要关系:第一,科学理论与工会工作实践之间的关系;第二,科学理论与工会政策之间的关系;第三,工会政策与工会实践的关系。在这三重关系中,科学理论居于指导地位,是灵魂,它统摄全局;工会实践是全部工会工作的基础,是理论的来源,又是检验理论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同时又是理论的目的;工会政策居于科学理论与工会实践之间,作为中间环节,它同理论或工会实践直接发生作用,即工会政策的制定首先是根据工会实践的内在要求,来源于工会工作实践,而工会政策的制定必须在科学理论指导下才能完成,科学理论正是通过工会政策制定这个中间环节,同工会工作实践发生关系的,这种关系就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由此可见,理论指导是实现工会科学维权的基本保证。在现实中,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应当将工会理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总之,实现工会维权的科学化,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是不行的;不重视理论建设,不善于运用理论指导工会维权工作实践,必然是不自觉的、盲目的。
  当前,用科学理论指导维权,主要应当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尤其是邓小平的工运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维权,这是工会科学维权须臾不可背离的基本准则。
  其二,形成维权的科学机制,积极探索维权规律。在工会维权的实践过程中,工会由于自身性质的规定——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因此它不具备行政单位那样的权力,又由于劳动关系复杂化等特点的影响,工会实质上处于弱势维权的境地。维权效果不理想,不仅工会自己不满意,也使得职工心里产生不信任感。工会要想作好维权工作,就必须破解维权难题,努力寻求新的、有效的维权路径,就必须根据工会自身的性质,并以此为出发点来形成维权的对策与主张。近些年来,一些工会组织如浙江省义乌市总工会(包括大连开发区工会的“八联手维权机制)实行社会化维权并探寻工会维权机制的大胆实践,实质上是促使工会走向科学维权的伟大推动者,他们对维权机制的不懈探索,就是对工会科学维权规律的探索,因而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工会要实现科学维权,认识并按照科学维权的规律办事是第一要务。笔者认为,对工会维权工作的透彻认识和本质上的把握,必须认识蕴涵于其间的客观规律性。尊重规律,按照规律办事,就是尊重客观事物,按照客观事物本来面目及其发展去认识和处理事物,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这就是一种科学的态度。因此,探讨工会维权机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探讨工会维权客观规律的过程。
  形成对工会维权规律的认识,表明工会工作者在维权工作上实现了一次巨大的、质的飞跃,这种飞跃不仅仅表现为观念上,而且表现在鲜活的维权实践中。但是,在认识和把握维权科学规律的同时,还需要处理一个重要关系,即维权规律的把握与工会工作者维权中主体能动性的发挥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也体现出一种科学的精神。
  其三,摈弃经验维权的老套路,改变工会工作传统的思维定式,实现科学维权。依靠经验维权,在工会的圈子里自我循环,始终跳不出去,其结果是:狭小的活动空间必然使工会的眼界受到限制,使得维权思路也受到局限。这就是工会传统的思维方式,它的弊端就是自我束缚。因此,工会亟待打破经验维权的传统桎梏,首先要在思维方式上进行必要的变革,使之从自我封闭走向开放,做到“身在工会干工会,跳出工会看工会”,不断开阔自己的眼界,不断拓宽自己的思路,这是实现科学维权的必要条件。实践证明,凡是维权工作富有成效的工会,它的思维方式都是开放式的。比如,在对工会社会化维权机制的探索中,如果只是把思路置于本地区、本企业的狭小天地里,就不能以开阔的视野去观察与工会维权相联系的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那么,发现并形成工会维权机制无异于天方夜谈。这就证明了,彻底改变工会传统的认识方法和思维方式,使之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会维权形势,是何等重要。总之,工会必须打破自我封闭的狭小空间,必须面向整个社会,在诸多社会关系与社会资源上寻找工会可以充分利用的资源,为实现科学维权的目标服务。
  其四,工会要不断探讨科学维权的方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掌握科学的维权方法,在维权工作中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工会要积极、主动地探索科学维权的方法,不断提高工会维权的有效性。工会科学维权常常体现在维权方法的科学性上,就这一点上,笔者认为,工会科学维权方法首先是一种高明的维权艺术,它要求工会工作者达到对复杂劳动关系矛盾的透彻洞悉,并根据矛盾的特点,双方利益博弈的态势,确定自己所应当采取的维权方法。也就是说,工会工作者要善于正确判别维权形势,以决定采用科学的维权手段。何为科学的维权方法,笔者认为,只要与劳动关系矛盾的解决相符合,就是科学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切合实际,而不是主观与客观相悖离。
  在实行科学维权过程中,工会必须要坚持以下原则。
  首先,要坚持以职工为本的原则。“以职工为本”是工会维权观的出发点,也是工会维权观的落脚点,工会的一切工作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它要求工会在现有的条件下,必须始终围绕职工权益维护这个核心来开展工作。因此,实现科学维权是“以职工为本”的内在要求,这是工会必须时刻坚持的重要原则。笔者认为,坚持这个理念,是实现工会科学维权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
  其次,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实现科学维权,就必须认识维权的客观规律,这是一个必要条件;而认识维权客观规律的首要条件就是从客观实际出发,做到实事求是,按照维权工作的本来面目去认识与其相关的一切关系。这里主要包括对维权环境的认识,对维权所面临的主客观条件的认识,对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以及双方矛盾发展态势的认识,对维护对象——职工群众现实状况与自身利益诉求的认识,对工会与党政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的认识,对相关社会资源分布与配置状况的认识,最后是工会对自身维权能力、维权策略的客观认识与评价。如果没有对工会周围这些关系的认识与把握,就不可能做到认识内容上的客观性,也就无法据此作出正确的判断,进而积极建构科学维权的格局。
  最后,坚持不断创新与发展的原则。由于劳动关系具有复杂性特征,形成了劳资双方矛盾变动不居的态势。此外,工会维护的对象——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其中包括合理的利益诉求与不合理的利益诉求。因此,企望以一种不变的维权模式去应对瞬息万变的劳资矛盾,只能是一种不切合实际的空想。如果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完整的科学维权机制,面对不断变化的形势,以及劳资矛盾所带有的突发性与不可测知性等特点,工会还必须灵活地运用科学维权机制进行维权。这里必须提及的是,切忌不要将维权机制绝对化、固定化,更不要将其模式化,一旦这样做了,科学维权就失去它的客观性,从而也就失去它的科学性了,因此这种倾向是值得注意的。在科学维权这个根本问题上,工会所应采取的策略就是坚持科学维权的原则,按照维权机制合规律性地进行维权,同时在维权实践中,要不断地发现新矛盾和新问题,不断地对科学维权机制进行调整,正确处理好科学维权的坚持与发展创新的辩证关系,避免在维权工作中出现机械、僵化地理解和运行维权机制的错误。
  三、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辩证关系
  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任何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看待这三种维权方式都是错误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厘清主动维权、依法维权与科学维权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第一,正确认识主动维权与依法维权的辩证关系
  主动维权与依法维权是一种辩证关系,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首先,主动维权离不开依法维权作为保证。工会进行主动维权,仅靠积极性和维权热情是不够的,需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维权的有效手段才能实现。在工会维权实践中,主动维权是需要依法维权提供保证的,离开依法维权,所谓主动维权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因为检验主动维权的标准,既有维权主动性的因素,也有维权实际效果的因素,仅具备前者,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主动维权。因此,依法维权对于主动维权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其次,依法维权也离不开主动维权,这里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在工会的日常维权实践中,要做到依法维权,工会就必须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并以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维权工作之中,努力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如果在维权中,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被动地对待所面临的复杂局面,就不可能充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笔者认为,依法维权不仅仅只局限于工会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日常具体的维权活动,它还应当包括工会组织对于国家有关立法、修改法律的积极主动参与,这种参与最能够体现出工会的主动维权精神。
  第二,正确认识科学维权与主动维权的辩证关系
  主动维权对于工会而言,首先表现为一种积极的进取精神,是工会的社会责任感的具体体现。当工会面临职工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是消极的、无所作为的态度,或者百般推诿、千方百计地逃避工会所负有的维权职责,或者在面对维权的复杂局面时,表现出无可奈何、无计可施、萎靡不振的精神状态。不论是哪一种,都是工会责任的缺失。或者工会不作为,出现这种情况将会在广大职工群众中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另一种就是工会以一种极端负责任的精神,竭尽全力去为职工利益而奔走呼号,这是工会主动性的一种具体表现。工会的主动维权与科学维权是一种相互联系的辩证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是工会工作者在维权中尊重客观规律和自身主体能动性发挥之间的关系问题。常常看到这样一种现象,一些工会组织到外地学习维权机制和成功的做法,回到本地区、本部门之后,就将其束之高阁,其维权工作没有任何进展,这表明,主体能动性的发挥与更好地按照科学维权的规律办事是高度一致的,两者缺一不可。
  以上说明,尊重并按照维权规律进行维权是一种严肃的科学态度,也是科学维权的内在要求。认识和按照客观规律维权,就必须充分发挥工会的主体能动性,这是工会主动维权的内在需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会的主动维权与科学维权是密切联系的,只尊重维权规律,而不发挥维权的主体能动性,那么科学维权也将成为一句空话。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此外,还要注意一点的是,在按照维权规律进行科学维权的过程中,还要发挥主体的创造性,就是要为遵循维权规律创造条件,进而实现科学维权。
  第三,正确认识科学维权与依法维权的辩证关系
  当前,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矛盾的实践中,所采取的主要方式就是依法维权。工会实行依法维权,所依据的是《劳动法》、《工会法》和刚刚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等若干部法律法规及各种劳动标准。依法维权本身就含有科学维权的成分和因素,或者说工会依法维权就是科学维权的题中之意。因为依法维权不仅是工会维权的必然选择,而且作为一种基本的维权方式,依法维权符合工会维权的客观规律,工会能不能实行科学维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依法维权,毕竟依据法律进行维权是我国工会当前所能够采取的最主要、最有效的维权手段,其他维权方式不过是依法维权的必要补充。但是,在依法维权实践中,能不能真正依据法律,达到切实维权的目的,这也是检验工会维权是否具有科学性的重要途径和尺度。因此,从宏观的意义上讲,科学维权的实现要依靠法律的手段,而依法维权所能够体现的科学性也就内在地包含于科学维权之中了。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理念的提出,要求工会在积极参与相关立法过程中,一定要最大限度地表达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和意愿,为工会做好依法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综上所述,在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相互关系中,它们的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其一,三种维权方式都可以归结为三种维权意识,是维权实践活动在维权者意识层面的反映,一旦形成维权意识,反过来又会对工会的具体维权行动产生重要影响,甚至起支配作用。其二,三种维权方式因其切合工会维权实际,因而又是工会在具体维权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其三,三种维权方式又可以成为具体的维权方法,直接运用于维权实践之中。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动维权体现的是工会维权的能动性和主动进取精神,是决定维权实效性的前提条件和思想基础;依法维权强调维权的法制化,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在工会维权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科学维权则强调维权的规律性,要求工会在维权中尊重事实,尊重规律,并按照客观规律进行维权,真正使工会维权工作实现机制化。三者之间的区别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不具有绝对的意义。实际上,在一些成功的维权案例中,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常常是交融在一起的,共同对维权结果发生作用和影响。
  第四,正确处理工会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与工会自身建设的关系
  工会能否实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向作为维权主体的工会工作者自身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在实现工会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方面,其必要的主体条件之一,就是全面要求工会干部队伍素质有一个整体的提高和质的飞跃。这些素质主要包括不断增强维权责任感,提高维权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熟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掌握维权工作艺术,等等。在具体目标的提高上,应当朝着王兆国同志提出的工会干部要成为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协调劳动关系专家方向努力。笔者认为,对于基层工会干部而言,首先要有政治意识,要在头脑中树立大局意识、大维护意识和“以职工为本”的责任意识,形成全心全意维护职工维护权益的强烈责任感。其次,工会干部要不断提高社会活动能力和沟通交往能力,善于争取和利用社会资源为工会的维权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与合法权益。最后,工会干部要想实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还必须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和维权的实际能力,主要应当包括:代表职工群众与资方沟通和谈判能力;果断处理劳资矛盾中的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构建和谐企业与和谐劳资关系的工作能力;源头参与和源头维护能力等等。工会在加强自身建设的过程中,还要加强理论建设,工会要拥有自己的理论家,这样就能够对所取得的具体维权经验进行及时的总结与提高,并以科学的理论及其成果对维权实践进行正确指导,彻底摆脱经验维权的窠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宏观上体现的是一种精神和理念,在维权实践中又体现为一种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在维权工作实践中,还体现为具体的维权方式。因此,对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理解上,不能将其固定化和绝对化,而应当从三者之间的关系网络当中去理解,去实践,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科学态度问题。
  [收稿日期]2007-11-22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京14~23D422工会工作赵健杰20082008
工会/维权观/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辩证关系
The Concept of Protecting Workers' Right: Inherent Structure and Dialectical Relations  ZHAO Jian-jie维权观是关于中国工会维权实践及其规律的高度概括、全面总结和系统化表述。维权观的提出,表明中国工会对于自身本质的认识达到了理论的自觉和前所未有的高度。“以职工为本”作为维权观的核心内容,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在工会工作领域的具体展开,深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政精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科学表述明确了工会维权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作为维权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在宏观上体现为一种精神和理念,在维权实践中又体现为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维权工作中,还体现为维权方法。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京14~23D422工会工作赵健杰20082008
工会/维权观/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辩证关系

网载 2013-09-10 21:57:11

[新一篇] 工會社會工作:理念與方法

[舊一篇] 巴黎公社的啟示  ——紀念巴黎公社一百三十周年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