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关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方面,突出强调了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这既具有现实意义,又对加强党的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
首先,实行民主集中制是体现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政党是代表某一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并为之而斗争的政治组织。马克思主义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因而它必须集中体现工人阶级的特性,它是始终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唯一宗旨和根本出发点。因此,马克思主义政党在任何时候都要同群众密切联系,不谋求私利和特权。同时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它又必须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和统一的纪律。而实行民主集中制正是保障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保障党的宗旨,保障党的严密组织体系和统一纪律的必然要求。邓小平在新的历史时期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最合理最便利的制度。还指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生活中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我们可以看到,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宗旨与党的严密组织性、先进性的制度保障,也是体现马克思主义政党性质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政党是执政党,因此,坚持共产党在国家和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这是一条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指的是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核心位置,它的社会职能是政治领导,这就包括制定党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领导干部;监督和协调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为保障党的领导地位的确立,发挥党的社会职能,自然也必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确立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因此,民主集中制又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与政权建设的组织原则。
其次,实行民主集中制是保证党作为统一的有机体,具有战斗力的“物质力量”。刘少奇指出:“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数目的总和,而是由全体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的民主集中制。”我们党之所以有力量,能够成为革命和建设的领导核心,除了有正确的指导思想、纲领和路线之外,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把党组织成为行为一致的整体,这是组织上的保证。列宁对此说得十分明确:“无产阶级之所以能够而且必然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就是因为它根据马克思主义原则形成的思想统一是用组织的物质统一来巩固的。”因此,民主集中制是党组织具有战斗力的“物质力量”。
第三,民主集中制完整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要求做到党员和党组织和意愿、主张能够得以充分地表达,积极性能够得以充分的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要求达到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集中制生动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相辅相成、内在统一。没有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集中,就不能形成全党统一的意志,就不能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就不能保障全党行动的一致。民主集中制生动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它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发生失误也能得到有效的纠正。因此,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
第四,民主集中制又是正确处理党内、人民内部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的制度保证。民主集中制正确地反映了党员个人和党的组织的关系、少数和多数的关系、下级和上级的关系、全党和中央的关系。在党内和人民内部,存在并经常发生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整体利益的矛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矛盾,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矛盾等等。要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就必须有一个原则和制度,民主集中制就是正确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人民内部矛盾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制度,是正确处理这些关系与矛盾的组织制度保证。
二、民主集中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既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又为经济基础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但不排斥民主集中制,而且需要进一步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
首先,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是保证党成为领导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核心力量的需要,这一制度,保障党的坚强有力的领导;保障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驾驭;保障民主科学决策,减少或避免党和政府决策的失误。
民主集中制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大多数劳动人民享受的民主。即广大人民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不同形式的所有权、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利。党的领导,就必须保证劳动人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实施民主管理,既保证人民充分运用民主权利,又能集中正确意见,统一意志,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更要求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全党和全体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力,没有广泛的人民民主,就不可能调动起党员和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需要统筹规划,使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协调配套,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认识和运用客观经济规律;还需要以完备的法制来加以规范和保障。这一切都需要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驾驭,也都离不开党和国家按照民主集中制实行正确的领导。同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逐步完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使党的领导机关、政府的领导部门和领导干部发扬民主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才有可能减少或避免党和政府决策的失误。
其次,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但不排斥民主集中制,而且从其内在运行规律上要求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既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所有制结构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劳动人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实施民主管理,又保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与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相结合的。
从市场经济的运行本身固有的内在矛盾来分析,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相伴随的。也就是说经济领域既要有民主,也要有集中,民主与集中的结合与辩证统一,是植根于市场经济自身的以下内在矛盾。
第一,市场经济开放性与有序性的矛盾。任何市场经济都是全方位开放的,不是封闭的、垄断的。只有开放,才能进行竞争,才能引进新的科学技术、资金及管理经验。但这种开放性又同时要求市场必须是有序的。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说的正是这种有序性。诚然,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给经济发展注入持久的活力。但是在竞争的市场上必须有一定的规则,一方面应当有竞争主体的平等原则,使市场经济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另一方面,还要有竞争手段的公平与正当的竞争行为,禁止诸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经济还要求市场体系的高度发育,要求有统一的国内市场,有能够使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的市场,打破任何形式的垄断、封锁和条块分割的地方保护主义,反对那种行政的部门和行业色彩很浓的封闭市场,实行地区间、行业间的相互开放,形成统一的全国性大市场体系。与此同时,又要求市场规则的统一,对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不能强调地方、部门的“特殊性”,而各行其是。市场运行有序性的这些要求,显然不是靠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律”所能完全实现的,因此体现为“集中”的国家宏观调控和干预成为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有序性的必然。
第二,市场的灵敏性与市场调节滞后性的矛盾。市场具有反应灵敏的显着特点和优点,因为市场是经济活动中供求状况的灵敏反应器,是价格变动的灵敏“水银柱”,是资源配置流向的调节器。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经济主体,正是依据这一指示器,作出生产经营的决策,以适应市场的需要。但是这种指示器的灵敏性又是在经济活动中对既成事实结果的反应,它不可能具有超前性。如对某些产品短缺的反应是在这一产品短缺的事实形成之后;产品或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扬或下跌,亦是在其上扬或下跌的事实形成之后等等。所以对整个国民经济宏观平衡的实现而言,自发的市场调节其作用过程又往往是缓慢的,是一种滞后的“马后炮”的调节。这一深刻的内在矛盾,使得政府利用相应的“集中”方式,如必要的计划等宏观调控手段具有内在的必然性依据。
第三,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自身目标的确定性与市场调节结果的不确定性的矛盾。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广阔的市场经济中,企业成为法人代表,进行商品生产,市场销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它不是行政的附属物,而是具有高度自主权的企业,每个自主企业,不仅是一个市场主体,而且也是个利益主体,因而市场主体与利益主体是一致的。市场经济承认和尊重不同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确认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这是市场经济具有内在活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又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运行目标是双重的,既存在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利益目标——通过市场追逐最大限度利润;也存在社会利益目标——通过国家宏观调控达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在实现目标的动力机制上,也具有双重性,既要有适应局部利益需要的利益驱动,也要有维护社会利益需要的精神动力。在市场经济上,市场主体自身目标的确定性是无疑的。然而,市场又只能为企业指明社会需求的方向,而不能为企业指明其本身在社会需求总量中所适宜的生产的份额。因而,微观经济主体局部利益的驱动,就会带来市场调节结果的不确定性。在通常情况下,企业最大限度的市场利益利润目标与社会利益目标是一致的,但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矛盾的状况也是必然存在的。这又决定了不能没有必要的“集中”。
第四,市场调节覆盖面的广泛性与空隙性的矛盾。市场经济要求有完善的市场体系,即不仅有商品市场,还包括资金、劳动力、信息、房地产等要素市场,使各种产品、服务、货币,以及包括资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都能根据价格形成的有利性自由流动。市场经济也要求有健全的市场机制与功能,对市场主体形成经常性的动力和压力,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多种需求。因而市场调节具有覆盖面广泛的特征。然而,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广泛的覆盖面中仍然存在着“空隙”,市场自身有着弱点或局限性,对某些领域市场调节是失灵的。比如,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通盘规划,且投资大、收效迟、盈利小,市场调节难以保障基础设施的建设。公益事业则带有福利的特点,难以有经济效益。在纯粹的市场机制下,企业既无力承担,也缺乏这种积极性,更难以进行全面规划。如此等等。市场调节中的这一空隙性,只能由政府采取“集中”的手段,由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弥补,从而才能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市场调节与竞争带来分配差异的悬殊性与人民共同富裕的矛盾。市场调节与竞争,无法解决分配上差异悬殊的趋向。优胜劣汰,是必然结果。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与竞争普遍导致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两极分化和占有社会财富悬殊的扩大,这在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人民共同富裕。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以符合社会主义本质作为内在要求。在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然要求通过“集中”诸如通过国家税收政策在分配上予以调节,既承认分配上有差别,反对平均主义、大锅饭,又要求先富起来的少数人和部分地区要带动和促进多数人和整个国家的富裕,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
当然,市场经济内在矛盾不仅是上述五个方面。但仅就此,我们也可以得到一个明晰的结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排斥民主集中制,而是要求有更加健全的民主集中制,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康运行。
三、否定或取消民主集中制,党将变质,社会主义将变质;必须始终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
邓小平同志在论及制度建设时尖锐地指出,“如果搞得不好,特别是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是可以变质的”。这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实践证明,制度建设更带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民主集中制贯彻得好不好,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文化大革命”期间,我们有过严重破坏民主集中制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灾难的沉痛教训。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原工人阶级政党放弃了、取消了民主集中制,搞所谓的“多元”,允许党内成立派别组织,进行派别活动,导致党组织瘫痪,毫无战斗力,丧失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断送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前程,这更是所有共产党人都应当吸取的深刻教训。正是因为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此重要,我们不仅要从理论上加深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和理解,更要在工作实践中贯彻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
(本文作者系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福建社会科学院院长)
理论学习月刊福州001-004D2中国共产党陈俊杰19951995 作者:理论学习月刊福州001-004D2中国共产党陈俊杰19951995
网载 2013-09-10 21: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