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中美租借关系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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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与美国的租借关系(Lend-Lease),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租赁关系,也不同于自晚清以来中美两国间的历次债务关系。它是中美两国为达成抵御日本军国主义侵略扩张这一共同目标,而建立起来的以军事互助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中美租借往来不仅在战时中美关系演变过程中居重要地位,而且极大地影响了战时国统区的财政经济状况。
    一
  抗日战争时期中美两国间租借援助关系的建立,是中国方面寻求美国军事援助的不懈努力和美国政府调整相关政策的结果。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国民政府除了向苏联及其他欧洲国家寻求军事援助外,还在美国采购军用物资。特别是1938年9月中国政府派遣陈光甫到美国注册成立世界贸易公司(Universal Trading Corporation)后,这类采购活动的规模有较大发展。但由于当时美国《中立法》关于武器禁运等条款的限制,以及美国政府对远东局势所持的消极立场,中方在美国所能大批购买到的主要是些非武器类物资,虽然其中若干部分亦可用于军事目的。根据存于美国财政部档案中的世界贸易公司至1939年底的购货清单,该公司在美国共购得总额为7467.46万美元的物资,包括以下9类:(1)卡车及零配件、维修器械(1674.8万美元),(2)汽油和润滑油(1145.2万美元),(3)黑色及有色金属(2468.33万美元),(4)无线电和电话设备、器材(560万美元),(5)外科器材和其他医疗用品(360万美元),(6)卡其布和毛毯(344万美元),(7)通用机械(215.1万美元),(8)铁路器材(400万美元),(9)锡矿采掘设备(300万美元)[(1)a]。与此同时,中方也在美国购得若干武器并运回国,但无论种类和数量,都远不能满足中方的需求。例如,据缅甸海关统计,从1939年10月28日至12月31日,经由仰光转运中国的武器价值总额为8352756美元,其中购自苏联的为5418665美元(火炮、机关枪、步枪及弹药等),占64.87%;购自比利时、英国、瑞典、捷克、法国五国的共1702923美元(高射机枪、步枪、爆炸器材、炸药、弹药等),占20.39%;购自美国的1231168美元(手枪、雷管、子弹、飞机零件、炸药等),只占14.74%[(2)a]。这一统计,是当时美国军事援助在中国获得的全部外国军援中所处地位的真实体现。
  中国在美国采购武器和其他军用物资,除了要受到《中立法》相关条款的限制之外,采购经费的短缺,是中方的另一大难题。1939年2月和1940年4月,美国政府进出口银行分别向世界贸易公司提供了桐油借款2500万美元和华锡借款2000万美元[(3)a]。这两笔借款对中方在美购料不无裨益,但美方提供的只是购货信贷而非现汇,且规定不得在美国购买军火。另据美方刊布的资料,1939年3月中方还从美方获得1280万美元的商业信贷和1500万美元的飞机信贷[(4)a]。与苏联[(5)a]相比,美国提供的贷款数额要小得多。
  1939年9月欧洲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的军火禁运政策发生了重大转变。按照美国总统罗斯福的说法,美国向英法等民主国家输出军火,不仅有助于美国自身的安全,还可给成千上万的美国人提供就业机会。1939年11月,美国修改《中立法》,规定外国可在美国用现金购买武器,运输自理。1940年4月,日本扶植下的汪精卫傀儡政权在南京建立,加强援助重庆国民政府的主张在美国朝野渐占上风。在这种有利时机下,1940年6月,蒋介石委派宋子文作为私人代表赴美,试图打开寻求美国援助的局面。7月12日,宋子文向美方递交了第一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的军用物资订单[(6)a]。这是自抗战爆发以来中方向美方提出的数额最大、包括轻重武器和作战飞机在内的军事援助要求。此外,宋子文还要求美方提供5000万美元的平准基金借款,以维持法币汇率的稳定。
  美国政府对中方的要求做出了较积极的回应。1940年10月22日,中美达成了2500万美元的钨砂借款合同[(1)b]。同年11月,美方又宣布将向中方提供信用借款(即金属借款)和平准基金借款各5000万美元[(2)b]。应当指出,日本在当年9月下旬进占法属印度支那,又于11月1日正式承认汪伪政权,是促成美方做出上述决定的重要原因,钨砂借款和金属借款总额共7500万美元,略高于宋子文提出的军火采购总价款,这也不是偶然的巧合;虽然这两项借款的合同均载明不得用以在美国购买军火,但由于美方提供的是美元现款,所以对中方在美国购买军用品并未带来很大的困难。
  随着欧洲战局的发展,美国已成为中国能够获得外来军事援助的最重要的国家。可是,美国提供借款的方式,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对美国军事物资日益增加的需要。无论是陈光甫与美方达成的桐油借款、华锡借款,还是宋子文抵美后洽定的钨砂借款、金属借款,都要求中方以相应的物资(桐油、锡、钨、锑等)陆续售与美方。在当时情况下,中国国统区生产这些物资的能力是有限的;要把这些物资辗转运抵美国,更是十分困难。根据宋子文1940年7月致美方的借款函件称,中国在5年内可以交货的钨、锑、锡至少达5000万美元[(3)b]。然而,钨砂借款合同规定中方须在5年内售运3000万美元的钨砂,金属借款合同则要求中方在7年内提供6000万美元的钨矿和锑、锡。显然,中国已经把相应时期内有关矿产品的预期交货量抵押殆尽[(4)b]。自金属借款后,中方未从美方获得新的信用借款,主要原因便是中方缺乏美方需要的矿产品期货。至于5000万美元的平准基金借款,美方严格限定只能用于维持法币汇率,中国方面也急需大量外汇用于这一特殊目的,从而完全不可能直接用来在美国购货。
  此外,由于日本军队占领了中国主要外贸口岸和盐区,国民政府的关税、盐税收入急剧下降,被迫在1939年先后停付以关税、盐税做担保的各项内债、外债到期本息[(5)b],更谈不上调拨巨额外汇现款用于购买外国军事物资。因此,到了1940年末,即美方允诺提供金属借款和平准基金借款后,中美双方实际上都意识到,只有采用新的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为获得美国军事援助所面临的财政困难。以“租借”名义对华提供军事援助,就是这种新的方式。
  1941年3月11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并经罗斯福签署了《租借法案》。该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可在其认为有利于国防的任何时候,在资金许可的范围内,或根据国会批准的合同,可以批准为任何国家的政府生产任何防御物资,只要总统认为这些国家的防御对于美国的防御是必不可少的;也可以向上述任何国家的政府“出售、划拨、交换、租借,或另行处置”任何防御物资[(1)c]。
  应该强调指出,美国提出和实施《租借法案》,主要是为了向以美国为首的欧洲国家提供大批军事援助。1943年3月11日即《租借法案》通过生效的当天,美国正式宣布英国和希腊两国有权获得租借援助[(2)c];3月12日,罗斯福向国会提出的第一笔租借拨款,便达70亿美元,这笔远高于中国当时寻求美援总额的拨款于3月27日获得批准[(3)c]。此外,英国实际获得的租借援助,也始终大于中国。
  但是,美国政府在提出《租借法案》前后,也较早考虑把中国列入受援国之内。1940年12月19日,罗斯福便批准向中国提供军事援助,指示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和财政部协商,拟订相应实施方案[(4)c]。1941年1月30日,即美国国会尚在就《租借法案》进行听证期间,美国副国务卿韦尔斯(Sumner Welles)在一次演讲中谈到:如果美国人民希望中国、希腊等友好国家能够继续成功地抵御那些意欲征服世界的力量,那就必须提供美国所能生产的一切必要的援助[(5)c]。待到《租借法案》通过生效后,罗斯福又于1941年3月15日的演讲中明确表示:“中国通过蒋介石委员长要求我们提供援助;美国已经答应,中国将获得我们的援助……正如我们所曾宣布过的,我们的祖国正在成为民主国家的兵工厂。”[(6)c]1941年5月6日,美国政府正式宣布中国为有资格获得租借援助的国家。而在此之前,中美两国政府的代表已在就美国对华首批租借援助的种类和数额,进行具体交涉了。
  美国决定向中国提供租借援助,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首先,这是美国自身安全的需要,即美国为维护在远东和太平洋地区的利益,需要中国有力量制约日本的扩张。美国国务院政治事务顾问贺百克(Stanley K.Hornbeck)在1941年6月25日的书面备忘录中,主张尽可能地增加对华租借援助,因为“中国继续抵抗(使得日本陷于中国),对于美国(还有英国)是极为有利的”[(7)c]。这一点,与美国向包括英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提供租借援助的基本动因是一致的。《租借法案》的开头语便是:“本法案可被称作‘一项进一步增强美国防御的法案’。”[(1)d]但是,美国当局在对华租借问题上还有更长远的考虑。当时已被罗斯福指定负责对华租借事务的居里(Lauch-lin Currie)便指出过,美国希望战后出现一个“对于美国在权利与情感两方面都有密切关系”的一个“伟大、自由、振兴实业、民主主义的中华民国”,而不是“扩张领土”、“排除西洋权益”的中国;因此,“我们的援华,第一是为了目下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自己的安全。但其用意尚不限于此,我们为欲使两大爱好和平民族,使其悠久的友谊关系,更为密切,更为接近,我们正在创造至少部分地有利于我们战后经济问题的情势。次之,我们的榜样,经我们的援助,给战后世界造成另一个民主主义的巩固园地。”[(2)d]美国军方则在一份内部文件中说得更为简明扼要:在其他国家停止对华军事援助的情况下,“美国政府及陆军根据租借法案正可乘机在此紧急时期及此后数年之中,以实际行动,成为中国之第一好友。”[(3)d]这些基于美国战略利益的考虑并无过多的可指摘之处。但在战时中美租借关系的重大交涉中,在整个40年代中美关系的演变过程中,美国当局往往缺乏长远的战略目光。
    二
  对中国国民政府而言,得到租借援助意味着可以解决获取美国军事物资的资金支付困难,故而十分重视争取租借援助的努力。
  租借法案通过之后,美国政府规定,各国政府不得直接与美国厂商接洽军用品订货,而必须经过美国政府专管租借事务的机构审批,然后由美方代办订购。这一机构最初叫防御援助汇报处(Division of Defense Aid Reports),1941年10月底改设租借物资管理局(Lend-Lease Administration)。
  为了适应这一情况,国民政府委派宋子文为处理租借事务的全权代表,另由宋子文在美国设立中国国防供应公司(China Defense Supplies,Inc.),并从国内专门调派江杓、朱世明等兵工与交通技术专家赴美襄助。原先由行政院军政部和军委会航空委员会等机构派往美国采办军火装备的人员,也一并归属该公司。中方通常由宋子文代表中国政府提出租借物资申请计划;待与美方专门机构商定种类和数量后,由国防供应公司向美国各有关方面具体办理交货及运输事宜。中方在租借法案范围之外购买军需品,也统由国防供应公司办理。原由陈光甫主持的世界贸易公司,则专门经办商业物资的业务。另外,在重庆的蒋介石、孔祥熙也曾向美国大使高斯、美国军事代表团团长马格鲁德、盟军中国战区参旗长史迪威、美国特使居里等人,交涉过租借援助问题。
  1941年3月31日,宋子文向美方提出下列援助要求:(1)1000架飞机和训练与技术方面的帮助,以使中国建成现代化的空军;(2)足以装备30个师的军火物资;(3)交通工具和设备器材多种,主要用于包括滇缅铁路、自印度塞地亚经缅北通往中国的公路的修建和运输[(1)e]。这是《租借法案》实施之后中国方面首次提出的申请要求。
  美方对中方上述各项要求,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
  首先,于4月28日批准提供价值达4510万美元的交通器材、设备和其他资料[(2)e]。这反映了美方对改善中国运输状况、提高运输能力较为重视。在此后的一年内,美国对华租借援助均以交通运输为重点。
  其次,同年5月中旬,批准向中方提供价额达4934.1万美元的军械弹药[(3)e]。这大大低于国民政府军政部转请宋子文向美方提出的12959.18万美元的申请总额[(4)e]。
  至于宋子文提出的1000架作战飞机的申请,遇到的困难更大。宋子文起初要求获得驱逐机700架、轰炸机300架。经与美方初步交涉后,宋意识到不可能全数兑现,旋改为驱逐机350架、轰炸机150架。此后的交涉亦颇多曲折。最后,在居里的坚持下,至7月中旬,美国陆军部与海军部才同意向中方提供飞机435架,其中110架系经英方同意划自英国定额之内[(5)e]。
  在对华租借援助问题上,美国分配给中国的数额往往少于中国的申请额;而实际上向中方交付的物资,又要少于分配定额。经过中方的交涉,1941年7月下旬,美方曾允诺当年交付2.4亿美元的军火,翌年再交付5亿美元[(6}e]。至8月15日,宋子文已与美方拟订了6亿美元的租借援华清单,包括2亿美元的飞机、1.75亿美元的军械、7600万美元的卡车等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物料及运费。但是,根据美国财政部的统计,1941年中国实际获得的租借援助约为2600万美元,仅占当年美国提供给各国租借援助总额的1.7%;以后几年中国实际获得的租借援助数额以及占美国对外租借援助总额中的比例分别为:1942年,1亿美元(1.5%);1943年,4900万美元(0.4%);1944年,5300万美元(0.4%);1945年,11.07亿美元(8.0%)[(7)e]。
  中国实际获得美国租借援助份额如此之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1941年3月11日到1943年3月2日,美国先后共宣布47个国家和地区可获得租借援助。与其他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距离美国最远;且由于沿海口岸全部被日军占领,进口物资必须辗转经由别国领土,才能运抵中国西南后方地区。美国援华租借物资,最初是先海运至缅甸,再经由滇缅公路运入中国。1940年第四季度滇缅路平均每月货运量仅4700余吨,经改善路面状况、增加卡车、加强管理之后,1941年下半年平均每月运货13000吨[(1)f]。1942年4月缅甸被日军占领后,滇缅路完全被切断,援华租借物资只能转道印度,利用自印度阿萨姆到中国昆明之间空中通道,这就是飞越海拔15000英尺的喜马拉雅山“驼峰”的空运。中国航空公司和美国空军先后加入了“驼峰”租借物资运输线。中航最初投入运输机10架,1943年后增至20余架;美方最初仅投入10架运输机,以后陆续增加,至1943年9月为225架[(2)f]。驼峰航线实际空运量,1942年7月中航为150吨,美方仅85吨;1943年上半年,中航平均每月为722吨,美方为2170吨;1944年上半年,中航平均每月1210吨,美方13000吨。也就是说,直到1944年年中,驼峰空运量才达到滇缅路1941年的实际运量。1944年5月密支那机场被收复后,驼峰空运线的航程得以缩短,当年下半年中航平均每月空运2050吨,美方增至26100吨;1945年中航的月空运量没有大的变化,但上半年美方空运量达46226吨,7—9月平均每月则为54711吨[(3)f]。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美国有关当局常常以运输条件困难、援华物资在印度严重积压为由,减少给中国的租借援助份额和起运额。
  另一方面,美国有关当局在考虑租借物资分配问题时,存在着“重欧轻华”的倾向,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和爆发后,对欧洲战场的重视都远甚于中国战场。以罗斯福而言,在《租借法案》通过之前,他便表示要把美国新生产的军需品的半数分配给英国,包括最新式的轰炸机,当时英国希望美方在1941年能向英国交付2.6万架飞机[(4)f]。而1941年5月罗斯福指示居里与军方商议中国提出的军需品申请时,叮嘱居里不要擅自对中方的要求做出承诺,“这些要求只有在研究我们的军事问题以及我们自己和英国的需要之后,才能最后决定”[(5)f]。在审核宋子文提出的第一份申请租借援助 的方案时美国陆军部也表示,对华援助不能对美军和英国的需要造成任何明显的影响,并且指责中方提出的某些要求“含糊不清”、“不现实”[(6)f]。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美国当局的“重欧轻华”倾向并无改变。1942年年中,居里便曾私下告知宋子文:美方决策层“大都注重欧战”,他(居里)无法挽回[(1)g]。事实上,直到1945年5月初欧洲战事结束后,中国才被美方列为租借物资的首要受援国。
  关于抗战时期美国对华租借援助的总额,现在可见到的几种资料和说法有所出入。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财政部的美籍顾问杨格根据美国财政部的资料指出,从1941年到1946年美国对华租借援助总额为15.46亿美元,其中抗战结束前为7.78亿美元[(2)g]。
  美国国务院1947年公布的租借法案第23期报告书,称抗战期间对华租借援助总额为870435000美元[(3)g]。
  1949年8月美国国务院发表了《美国与中国的关系》白皮书,其中根据美国财政部截至1948年6月30日止所收到的各有关机构的报告,把抗战胜利以前的对华租借援助总额确定为845748220.88美元。
  中国方面的统计数字则低于美方所公布的总额。抗日战争结束后,行政院驻华盛顿物资供应委员会(前身即中国国防供应公司)曾对战时运送租借物资船运总帐进行综合计算。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于1945年底编出了从1941年5月至1945年9月30日为止的《中美租借法案物资重量价值综合报告表》,统计出战时美国对华租借援助价值总额为597748901.64美元。
  1947年,驻美中国物资供应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守竞拟具《租借法案结帐事宜备忘录》,称至1945年9月1日止的美国对华租借援助总额为686532083.57美元[(4)g]。由于《备忘录》成文要晚于上述《报告表》,且载明参考了美方起运付款之物资总值通知书,其统计总额相对而言准确性要高一些。
  如果把美国国务院的白皮书与中方的《备忘录》相比较,差额为159216137.31美元。
  中美两国政府的权威性统计数额有如此大的出入,其原因大体上有以下几项。首先,美方若干物资系由其海外驻军直接拨交中方,这些物资未经由中国国防供应公司申请起运,但美方仍将其价额计入对华租借帐上。其次,国防供应公司在美申请物资起运后,美方有改为拨充他项用途者,但未从原申请物资帐内注销。再次,租借援助自一开始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租赁借贷关系,并不计算收取租金和利息。中方主持租借事务的宋子文在1942年7月25日致蒋介石密电中曾谈到:“(租借)物料价款及运输费用,概由美方自理……该项物料之供给,名为租借,实则各国决无归还之日,是以物料开价各国俱不注意。”[(1)h]1947年王守竞在其《备忘录》也指出:“美方办理租借物资之机关极多,帐目尤繁,各机关数字亦不一致……且美方对我租借帐目实际上不过视同虚帐,目的只求在美国本身预算科目内有一着落,并无向我结算清偿之意。”[(2)h]正因为中美双方实际上都视租借援助为赠予关系,各自帐目都难免不全、不确之处。
  还应指出,上述中方两次统计数额均出自驻美物资供应委员会保存的租借物资申请起运帐单,因而不可能包括美国国务院白皮书中开列的“各种服务”项。
    三
  美国向中国提供了价额达数亿美元的租借援助,这无疑是构成抗战时期中美租借关系的重要方面,但还不是这种关系的全部。在客观、全面地评价美国对华租借的时候,还必须研究中美租借关系的另一方面,即中国向美国提供的回惠租借[(3)h]。
  在《租借法案》产生的过程中,美国便已经考虑到租借受援国对美国的“回报”问题。根据1940年9月2日美国和英国达成的协议,美国向英国提供50艘旧军舰,英国则把纽芬兰、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群岛等8处海空军基地借给美国,期限99年[(4)h]。1941年3月11日通过的《租借法案》第三条第二款则规定:接受租借援助的外国政府“给予美国的利益可以用实物或财产支付或偿还,或者给予其他总统认为满意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5)h]。当然,这一条款对于租借受援国尚无直接约束力;加入这一条款,可以使《租借法案》较少受到来自孤立主义的指责,从而较易在国会通过。但该条款毕竟有美国应得到某种补偿的含义。
  1942年1月1日,美、英、苏、中等26国政府的代表在华盛顿签署了《联合国家共同宣言》,内称:“每一政府保证运用其军事与经济之全部资源,以对抗与之处于战争状态之‘三国同盟’成员国及其附从国家”;“每一政府保证与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合作,并不与敌国缔结单独之停战协定或和约”;“凡正在或行将提供物质援助与贡献以参加战胜希特勒主义的斗争之其他国家,均得加入上述宣言。”[(6)h]这一宣言标志着“互助”已成为盟国间的共同原则,美国也是用互助原则来标榜其分别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租借协定(亦称租借主体协定),并进而确立回惠租借援助关系的。
  中美租借协定是在1942年6月2日签订的,其全称为《中美抵抗侵略互助协定》。它晚于美英租借协定(1942年2月23日),略早于美苏租借协定(1942年6月11日)。至迟在该年3月初,美国政府便考虑依据美英租借协定的主要原则,同中国订立租借协定。4月初,美国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拟就中美租借协定草案。草案在序文部分加入了美英租借协定所没有的如下一段话:“美国及中国政府为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宣言之签字者,以是而承受1941年8月14日美国大总统暨英国首相所为之联合宣言,即大西洋宪章所包含之宗旨及原则之共同纲领。”美方一度认为,中国并非大西洋国家,可能会对这段文字持异议。但美方最为担心的是,中美租借协定草案第7条里搬入了美英租借协定中关于战后应“取消国际贸易间一切歧视待遇、减低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等条文,对此中方会加以反对。曾经访问过重庆并即将再度赴华的居里便认为,中国在战后将大力发展工业,届时可能会用进口关税作为保护其民族工业的手段[(1)i]。经反复磋商后,美方打算在中方就减低关税问题提出不同意见时,说服中方在签署租借协定同时,以换文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并且拟就了换文的文字:“本协定各条款同于美国与其他联合国家间订立之协定。本协定第七条提到了减低关税,双方理解到,中国关税总的来说属于偏低,故而并不期待普遍减低中国关税,且某种提高是适宜的。诚如协定第七条所指出的,上述事项有待于进一步磋商和达成协议,通过扩大两国之间以及两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贸易的方法,增进各国国内的生产和就业。”[(2)i]很显然,在美方看来,中美租借协定是要中方做出某些让步和回报的,因而美方必须对中方的不同意见有所准备。
  但是,当时中方急于同美国签订租借协定,因为这不仅将加强中国获得美国租借援助的合法性,而且有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1942年5月27日,美国国务卿赫尔在华盛顿向已担任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的宋子文面交了中美租借协定草案。当日,宋子文便把草案全文电告蒋介石,称“约文除前文内提及之约章外,其余条款均与英、美二月廿三日所订协定相同”,“我方应予同意”。蒋介石收到宋的电报后,即批示“照办”[(3)i]。6月1日,中国驻美大使馆参赞刘锴用电话告诉美国国务院远东司司长汉密尔顿(Max-well M.Hamilton),称蒋介石已授权宋子文以外交部长的身份签署中美租借协定,宋子文建议翌日便举行签字仪式。当时,美方对中方未就租借协定草案提出任何修改意见,颇感意外[(4)i]。
  1942年6月2日,宋子文与赫尔在华盛顿正式签署了中美租借协定。协定第一条规定:“美国政府将继续以美国大总统准予转移或供给之防卫用品、防卫兵力以及防卫情报,供给中国政府。”这就以双边协定的形式,肯定了一年前美国单方面宣布的对华提供租借援助的义务,加强了中国获得租借援助的权利。协定第五条宣称:“此次紧急状态终了时,中国政府当以未曾毁坏、遗失或消耗,及美国大总统决定为对于美国或西半球之防卫,或对美国其他方面为有用之用品,返还美国。”这实际上承认了中国在抗日战争中消耗了的租借物资是不必、也无法归还的。另外,该协定第二条载明:“中国政府将继续协助美国之国防及其加强,并以其所能供给之用品、兵力或情报供给之。”这就正式规定了中国向美国提供回惠租借的义务。与这项义务相关,该协定第六条指出:“在最后决定中华民国政府给与美国之利益之时,对于1941年3月11日后中华民国政府所供给及经大总统代表美国接受之一切财产、兵力、情报便利或其他利益或事项,应加以充分之考虑”;第七条又规定:在关于中国政府为酬报美国租借援助而给与之利益之最后规定中,“应包括载有美国及中华民国同意之行动,并公开使其他具有相同志愿之国家参加,藉国际的及国内的适当办法,以增加为全世界人类自由幸福物质基础之物品之生产、使用、交换与消费,并取消国际贸易间一切歧视待遇、减低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1)j]根据这些规定,中国的回惠不仅包括战时、而且将延续到战后;不仅是军事物资和相关便利,而且在两国贸易关系上接受美方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但是,如同美英租借协定一样,中美租借协定只是提出了回惠租借的原则,而美国的现实需要必须有较具体的保证。1942年9月3日,美国分别同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政府以及法国民族解放委员会的代表,通过换文的方式,达成了各相关国家将向美国提供回惠租借援助的协议,这些援助包括军事装备、军火、美军需要的其他各种供应品和劳务(工资和津贴除外)、在各有关国家和地区内为共同战争努力而实施之军事工程建设所需供应品和劳务等[(2)j]。1943年1月30日和6月14日,美国又分别与比利时和荷 兰政府达成了类似的协议。
  但是,中美之间关于回惠租借援助协议的交涉,却历经波折。
  自1942年下半年起,向在华美军和官方机关提供物资、劳务,修建机场和其他军事基地,已成为中方重大的经济负担。1942年底和1943年初,中美双方曾非正式地就签订回惠租借协议交换看法,以冀解决上述问题。1943年5月15日,美方向中方提交了回惠租借协议换文草案,其中规定,中方应向美方提供四个方面回惠租借援助[(3)j]。5月21日,美方照会中方,把回惠租借援助概括成:(1)向在华美军和美国机关直接提供物资和劳务;(2)提供中国货币,使美国军队和机关可用于在中国国民政府控制的地区获得物资和劳务,并支付其他用途,美国政府将为此而不时地向中国政府支付美元。该照会并提出,中方提供的第一项援助(物资与劳务)将全部记入租借帐内,第二项援助(中国货币)中的一部分,美方将按照中国官方汇率支付美元,另一部分亦将记入租借帐内[(1)k]。
  对于美方提出的方案,国民政府外交部、财政部、行政院乃至蒋介石本人,都认为“尚无不合”、“大致可行”,并为中美回惠租借协议生效后的一系列技术性和财务性要求,做了必要的准备[(2)k]。但是,由于1美元合20元法币的官方汇率已与法币低下的实际汇率相差数倍[(3)k],在是否承认中国官方汇率的问题上,美方内部(主要是陆军部、财政部和国务院)意见也不尽相同,与中方交涉调整汇率也没有进展,因而拖延了中美回惠租借协议的正式达成。到1944年1月,蒋介石把美国对华提供10亿美元的新借款,作为中国提供回惠租借(包括支付修建飞机场等开支、供给美军食物、运输美国军用品等费用)的前提条件;否则在华美军的一切开支应由美方自行负担,而且中方不变更1美元合20元法币的官方汇率[(4)k]。美国政府拒绝了中方的10亿美元借款。这就给中美回惠租借协议的达成蒙上阴影。在此后的谈判交涉中,中方始终不同意调整汇率,只同意每1美元额外补助美方若干元法币,作为对美回惠租借[(5)k]。1945年6月,美国政府决定不再考虑同中方达成回惠租借协议。
  应当指出,尽管中美之间未能正式达成回惠租借协议,中国仍然不断地向在华美军和机关提供物资和劳务,垫款数额甚巨。当然,在清算垫款时,双方不无分歧,有关的交涉旷日持久。中美双方先后于1944年11月、1945年6月、1946年4月商定双方的垫款额及清偿额。自1941年7月至1945年9月,中方对美垫款总额为245940380569.60元,美方实际清偿147970193982.20元,未清偿的97970186587.40元[(6)k],由中方将其列入回惠租借帐内。这个数额如折合成美元,无论按1944年11月中美双方初次清算垫款时的折合率(1∶118),还是按清算1945年9月垫款时的折合率(1∶921),都是一笔为数不小的资金。如果按照1943年5月美方主动提出的官方汇率(1∶20),那么中国向美方提供的回惠租借,更是一种巨大的援助了。
    四
  抗战时期中美之间的租借关系,在整个战时中美关系发展过程中居有重要地位,对中国战时财政经济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相对于美国战时对外租借援助总额502.44亿美元和英国所获得的份额270亿美元而言[(1)l],美国向中国提供的8亿美元左右的租借援助,确实显得少了些,与中国战场在整个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所处的地位不甚相称。对于租借援助中的这种“重欧轻华”倾向,时人与后人(包括美国人士)所作的大量评判,均有其合理的方面。
  但是,如果与其他国家向中国提供的军事援助相比较,美国租借援助的重要性便凸显出来了。苏联是通过三次信用贷款帮助中国获得苏制军事物资的。在2.5亿美元的信贷总额中,实际动用额为1.73176亿美元,除了偿付本金外,中方尚须支付28603897.13美元的利息[(2)l]。美国对华租借援助总额约为苏联信贷实际动用额的5倍,在结算时,除了2000万美元的偿还待另行洽商外,其余一概作为赠予[(3)l]。英国虽然在1944年5月2日与中国订立了租借协定,但实际提供的租借援助数额远低于美国对华租借总额[(4)l]。另外,抗日战争爆发后的最初两年里,德国为履行战前达成的易货协定,曾向中国提供过若干军事装备,随着远东和欧洲局势的演变,到1939年后,中国已无法获得德国军火。因此,美国对华租借援助既是抗战时期中国所获得的数额最大的军事援助,又是抗日战争后半期中国最主要的外来军援。不难设想,如果没有美国的租借援助,中国的抗日战争会经历更多的艰难曲折。也可以想见:在其他国家或中止对华军事援助、或仅能提供少量“象征性”的租借援助的情况下,在中国不得不为以往输入的军事物资支付信贷本息的时候,美国却向中国提供了无须偿付的租借援助,其数额大大超过了苏联、英国等国对华输入军事物资的总和。在抗日战争后半期,对美外交成为国民政府外交政策的重点,中美关系的重要性远超过中国与其他大国的关系,美国对华租借援助是主要原因之一。
  美国向中国提供的租借援助,对战时中国的财政经济,其积极意义也是不容忽视的。如前文所述,在获得租借援助之前,美国先后向中国提供了数次借款,其总额约达19780万美元。这几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成为国民政府不小的财政负担。事实上,中方直到1948年才把这几笔借款基本清偿完毕[(1)m]。显而易见,如果没有约8亿美元的租借援助,中国势必举借更多的外债购买必需的军事物资,相应的还本付息负担将更重;抑或动用更多的外汇购买军火,从而影响到棉麦借款等战前外债的还本付息。而且战时中国主要依靠输出农矿产品抵付外债,外债还本付息负担的加重,势将进一步紧缩相关农矿产品的国内供给,从而给战时国统区社会经济的运行带来严重的负面作用。
  在美国开始对华提供租借援助之后,1942年3月21日,中美之间还达成了5亿美元借款协定[(2)m]。由于这笔借款在期限、利息率、担保、用途等方面均无实质性规定,对中方也是十分有利的。从以后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3)m],5亿美元借款对维持抗战后期的国统区财政金融局面,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是,如果没有租借援助,5亿美元借款中的相当部分将不得不用于购买军事物资,而在维持财政金融方面的直接作用也就大大降低了。因此,从国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全局考察,美国对华租借援助所起的作用便十分清楚了。
  如前文所述,中国在获得美国租借援助的过程中,也向美方提供了数额巨大的回惠租借,包括供给美方物资和劳务以及相应垫款。仅从1942年7月到1944年年底,中方向美方垫款总额已达5008105余万元,并且是延至1944年11月和1945年6月才分两次给予部分清结的[(4)m]。这一垫款额对于同时期的中国财政意味着什么呢?它相当于从1942年度至1944年度国民政府财政实收总额10321402余万元的48.5%[(5)m];约占这三年国库收支逆差总额19992104余万元的25.1%[(6)m];相当于1944年的货币流通总额18946100余万元的26.4%[(7)m]。诚如战后国民政府所指出的,中国是在“抗战极艰苦,财政极困难”的年代里,履行反租借(即回惠租借)义务的,“虽政府之各项开支力求紧缩,而对美方要求垫付之款项无不从速照付,因而增加通货之发行,助成恶性之膨胀,影响国计民生至深且着”[(1)n]。中国对美巨额回惠租借属于非生产性支出,它大大加剧了国统区原已存在的物资匮乏、物价腾涨、收支失衡、通货失控的局面。为了履行回惠租借的义务,中国人民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
  围绕战时租借关系,中美之间始终存在着种种分歧,并且发生过较严重的争执,双方最高领导人、军政要员和新闻媒介,都有过程度不等的介入。有些分歧和争执还涉及中国内部的政治是非、中国在盟国间应有的权利和地位、乃至中国的主权尊严等重大问题。事实上,双方在租借关系上确实有着利益和目标上的差异;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也不无偏颇失当之处。但是,就本质和基本面而言,中美战时租借关系应属于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基础之上的互相援助关系,是以往中美关系中未曾有过的新型关系,也是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各国人民互相支援、共同奋斗历史的组成部分。因此,中美租借关系对于中国抗日战争和远东反法西斯战争最后胜利的历史性作用,应予以公允的评价。
  抗日战争胜利后,美国继续向国民党政权移让了总额达7.81亿美元的租借物资[(2)n]。中方也仍向在华美军垫款,自1945年10月至1946年10月底,共垫款276.4亿元法币、40万台币[(3)n]。不过,战后中美租借关系的性质和作用,都当别论了。
                        (责任编辑:徐思彦)
     〔作者吴景平,1950年生,上海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1)a Morgenthau Diaries (China),pp.49—51,Dacapo Press,New York,1974.
  (2)a Morgenthau Diaries (China),pp.90—91.
  (3)a 这两项借款合同分别见于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1128—1130、1156—1159页。
  (4)a 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III,p.245,Worl-d Pease Foundation,Boston,1941.
  (5)a 根据1938年3月、7月和1939年6月的中苏借款合同(见于前引《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苏联向中方共提供2.5亿美元的信贷。
  (6)a Morgenthau Diaries (China),pp.178-179.
  (1)b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第1164—1166页。
  (2)b 中美金属借款合同签订于1941年2月4日,中美平准基金借款合同签订于1941年4月1日。分别见于《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第1183—1186、1187—1193页。
  (3)b Morgenthau Diaries (China) pp.177.
  (4)b 以金属借款为例,由于中方无法按期运售矿产品,1944年9月26日与美方达成《金属借款修正合同》,免去中方须以运售锡块所得货款来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至1948年2月借款届期,中方只得由中央银行以外汇现款垫付矿产品货款的缺额1369.8万美元。详见《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331、345—346页。
  (5)b 参见拙稿《评南京国民政府的整理外债政策》,《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6期。
  (1)c 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III,pp.712—713.
  (2)c 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VI,p.127,WorldPease Foundation,Boston,1945.
  (3)c 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III,p.723.
  (4)c Charles F.Romanus and Riley Sunderland,Stilwell’s Mission to China,p.11,Office of Military History,Department of the Army,Wa-shington,D.C.,1953.
  (5)c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1,VOL.V,p.652,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Washington,1957.
  (6)c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1,Vol.V,pp.652—653.
  (7)c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1,Vol.V,p.670.
  (1)d 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III,p.712.
  (2)d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三编(一),台北1981年版,第617页。
  (3)d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三编(一),第455页。
  (1)e Stilwell’s Mission to China,p.14.
  (2)e 参见Stilwell’s Mission to China,p.16;《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三编(一),第450—451页。
  (3)e 参见Stilwell’s Mission to China,p.17.
  (4)e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三编(一),第444—445页。
  (5)e Stilwell’s Mission to China,pp.20-21.
  (6)e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三编(一),第459—460页。
  (7)e Arthur N.Young,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1937—1945),p.350,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3.1945年的11.07亿美元中,抗战结束前拨付5.5亿美元。
  (1)f 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p.117.
  (2)f 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p.247,p.252.
  (3)f 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pp.339-340.
  (4)f 〔美〕罗伯特·达莱克:《罗斯福与美国对外政策1932—1945》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64—365页。
  (5)f 《罗斯福与美国对外政策1932—1945》上册,第399页。
  (6)f 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p.143.
  (1)g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三编(三),第148页。
  (2)g 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p.350.pp.440—441.
  (3)g 引自《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425页。
  (4)g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425页。
  (1)h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409-410页。
  (2)h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426页。
  (3)h 回惠租借(Reverse Lend-Lease),亦见有译作反租借、逆租借、反转租借。
  (4)h 颜声毅等:《现代国际关系史》,第361页。
  (5)h 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III,p.713.
  (6)h 《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下卷第2分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67页。
  (1)i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2,China,pp.567—568,Washington,1956.
  (2)i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2,China,p.570.
  (3)i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三编(一),第501页。
  (4)i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2,China,pp.571—572.
  (1)j(2)j 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V,pp.234—239,World Peace Foundation,Boston,1944.
  (3)j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3,China,pp.538—540,Washington,1957.
  (1)k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3,China,pp.542—543.
  (2)k 国民政府财政部编《对美回惠租借案经过概述》(1945年2月24日),《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640页。
  (3)k 根据美国方面掌握的资料,在重庆市面上每1美元实际兑换的法币数额,1942年12月为45元,1943年12月为85元,1944年2月为175元;在成都,同一时期每1美元实际兑换的法币数额分别为48元、95元、300元。见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4,China,p.929,Washington,1967.
  (4)k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三编(一),第361—362页。
  (5)k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4,China,p.868,pp.921—922.
  (6)k 根据国民政府财政部国库署编《美国垫款及反租借节略》所列数额统计,详见《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651—657页。
  (1)l 〔美〕威廉·哈代·麦克尼尔:《美国、英国和俄国 它们的合作和冲突1941—1946年》下册,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年版,第1183页。
  (2)l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31页。
  (3)l 《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1辑,世界知识出版社1957年版,第1069页。
  (4)l 该协定视自1942年4月3日起生效。根据英方公布的资料,至1945年底,英国对华租借援助总额为1100万英镑,合4400万美元。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p.442。
  (1)m 1948年2月,国民政府全部清偿了桐油、钨砂、金属三笔战时美债;至当年11月,华锡借款尚欠本金425万美元。分别见于《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辑,第345、283页。
  (2)m 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第1245—1246页。
  (3)m 其中2亿美元用于偿付美金储蓄券和公债的准备基金,2.2亿美元用于在美国购买黄金运回国内出售以遏止通货膨胀,其余用于购买纺织品、原棉和支付在美印钞的费用。详见国民政府财政部编《1942年中美五亿美元借款用途之说明》(1946年7月1日),《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399、401页。
  (4)m 国民政府财政部国库署编《美军垫款及反租借节略》,《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652—653页。
  (5)m 根据《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辑,第254、260、270页的有关数字统计,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
  (6)m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365页的有关年份数字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7)m 《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364页。
  (1)n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655页。
  (2)n 计至1948年6月30日为止。详见《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1辑,第1074—1075页。
  (3)n 根据国民政府财政部国库署编《美军垫款及反租借节略》和《财政部为1946年4月15日至10月30日垫付美军各垫情形呈》统计,《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辑,第657、662—663页。
  
  
  
历史研究京048-062K4中国现代史吴景平19951995 作者:历史研究京048-062K4中国现代史吴景平19951995

网载 2013-09-10 21: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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