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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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87(2002)06-0026-03
  张华夏教授发表在《河北师范大学学报》上的《论本体论的研究何以可能》[1]一文,我拜读了。就论文的标题和摘要看,论文所讨论的内容,与我给《学术界》的短信无关。因为我一贯主张,哲学不可能回避本体论问题,否定本体论一定会在理论上陷入困境。而且,去年我在给张华夏教授的一部新着所写的评论意见中,已坦率地谈了自己对本体论的一些粗浅的看法。所以关于本体论问题的意见,这里不再赘述。不过,我仍然从张华夏教授的论文中,得到了不少启发。所以要谢谢《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和张华夏教授。
  在我的短信中,只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如何来理解辩证法。辩证法是不是就如自然科学所了解的客观规律,各门具体科学所了解的只不过是该领域中的特殊规律,哲学所研究的是自然、社会和思维领域中的普遍规律。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一书中是如此看的,前苏联的哲学教科书是如此看的,我国的哲学教科书也是如此看的。这就是我所说的“传统立场”。
  国外对辩证法的研究,有些什么积极的成果,我缺乏深入的了解。但是,我国近半个世纪的社会生活实践却证明了上述了解是大为可疑的。辩证法的本质是革命的批判的,是与教条主义不相容的。可事实上,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它却成了论证教条主义的工具。领导上曾反复号召大家要学习辩证法,可实践上,形而上学却越来越猖獗。这一切都是为什么呢?面对这种现实,我们应不应对自己的理论做一点认真的反思呢?
  如果认真地反思一下,那么不难发现:所谓横跨三大领域的普遍规律,实际上即是至大无外的普遍规律。因为在这三大领域以外,难道还有第四大领域或第五大领域吗?按照传统的看法,把握了客观规律即把握了真理了,那么,把握了至大无外的普遍规律,不就是把握了绝对真理了吗?教条主义者的一个致命错误,不正在于把一种理论看成了超越一切时间、地点和条件的绝对真理吗?
  只要一种理论的拥护者,认为自己的理论是惟一正确的,他就决不会允许别的理论的拥护者与自己平等争鸣,所谓允许有争鸣,只不过是把别的理论当作可以教育人民的反面教员、可以作为肥田的毒草而已。
  只要一种理论的拥护者认为真理只此一家,别无分店时,他就一定会偏离科学的大道,走上宗教徒似的迷信的邪道。政治领域尚且如此,学术领域怎么可能真理只此一家呢?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告诉我们,绝对真理体现在无穷发展的相对真理的长河中。但又说辩证法即绝对真理,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有人说不矛盾。正如我们平时说,一切都是有死的,只有“有死”是不死的。这是用狭义的科学观点来观察哲学问题的糊涂观念,即把科学问题和哲学问题等量齐观了。黑格尔说过:在科学中,“可以假定在认识的开端和进程里有一种现成的认识方法”,但在哲学中不行。因为哲学的方法,不能外在于哲学的内容,只能是此内容的展开。所以,我们才常说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一致。更不用说,上面这种经验归纳法是完全不适用于哲学论证的。
  所以,我以为,理论界的主要任务不是要去补充普遍说,而是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来反思一下,到底何谓辩证法?所谓实际,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历史告诉了我们什么,即有什么经验教训;二是现实生活和实践中,思维到底是如何活动的,即如何把握客观世界的?这些问题,在别处已不止一次讨论过了,非常抱歉的是,这里又不得不重复一些。
  要说历史的经验教训,简便的办法是分析分析黑格尔的观点。因为黑格尔是历史上第一个系统地提出了辩证法理论的人。所以探索一下黑格尔为什么能提出系统辩证法来,那么,历史的经验教训何在,大体上就明白了。
  黑格尔《小逻辑》中曾明确提出了认识真理有不同的形式,有经验的、反思的和哲学的,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同的思维方式。他所说的哲学的认识形式,即辩证的思维方式。为了说明这些不同的认识形式,他曾分析了基督教中关于人的堕落的摩西神话。在谈到这一神话中的天谴观时,他说:“天谴观念所着重之点,即在于指出天谴主要的关涉到人与自然的对立,男子应该汗流满面的去劳动,女子应该忍受痛苦去生育。此种劳动,细究起来,一方面固然是与自然分裂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对这种分裂的征服。禽兽对于足以满足其需要之物,俯拾即是,不费气力。反之,人对于足以满足其需要的手段,必须由他自己去制造培植。所以,即就他对外界事物的关系来说,人总是通过外物而和他自身相联系。”[2]在黑格尔的这段话中,明确地肯定了人与自然动物在存在方式上是不同的。自然动物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是直接的依赖关系,有这些条件,它就能生存与发展;没有这些条件,它便不能生存和发展。也就是说,在自然动物和外部世界之间存在的是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的关系。但在人与外部世界之间存在的却不是简单的直接关系,而是以生产劳动为中介的直接与间接矛盾统一的关系。即在劳动的基础上,通过对外部世界的改造而依赖外部世界的。要改造外部世界,当然就得尊重外部世界。肯定外部世界,即不能从幻想出发,但是,尊重和肯定的目的是为了超越它、否定它,以便通过这种超越和否定,达到新的肯定。所以,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是辩证的,人正是通过这条辩证的道路通达外部世界的。
  由上述似乎应该能够看出,所谓辩证法,不是什么自在的普遍规律,而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客体之间的特殊关系中的客观规律,外部世界是有它自在的规律性的,但这种规律性并没有能像限制自然动物似的,把人限制住;相反,人却能将自在的外在要求变成内在的。所以我们常说,辩证法是革命的能动的方法。
  由外在的要求转变为内在的目的,当然要经过思维的中介。在实践中,人发展出了一种远远超出自然动物的能力,即思维的能力。所谓思维的能力,即自我意识的能力。虽然在很多自然动物那里,我们也能发现有类似意识的活动,但是没有一种自然动物能像人一样,说出“我”来。即人能以自己作为对象。在感性直观中,对象必然是外在的,例如,声音是在听觉以外,颜色是在视觉以外。而思维之所以叫思维,它的第一个对象却是在它自身中,即是它自身。不过,这种以自身为对象并不是无条件的,无论就其逻辑的可能性还是现实的真实性讲,都是以“我”以外的你、他、它等诸般万物的存在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这种以自身为对象的自我意识,恰恰是反映和肯定了自身以外的对象的存在。只不过,这里的对象与在感性直观中不同,不是消极地强加于主体的,而是主体主动设定的。所以,思维活动的本质是辩证的,它把存在于主客体之间的客观辩证关系,抽象成了思维活动的内在逻辑。
  据说有人问,还有没有自然辩证法呢?其实这是个虚假的问题。因为,提出这样的问题的朋友,头脑中有一个隐前提,即认为作为自在的普遍规律的辩证法是存在的。但是,这个隐前提包含了双重的错误:一是先验主义。这种至大无外的普遍的自在规律,在人们科学的认识活动中是把握不到的。因为现实的认识活动,都是通过相对来把握绝对的,即相对中有绝对,绝对隐含在相对中。最终的赤裸裸的绝对性与普遍性,只是人们先验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产物。二是直观主义。即把人降到了自然动物的水平,似乎只有把人在实践中的能动作用当作零,人才能由主观通向客观。如果排除了人对外部世界的改造活动,那他不是只要像自然动物似的适应外部世界就行,还有可能发展出现在人类所具有的高度抽象的认识能力和如此复杂的认识活动吗?!人们所以不敢面对这个事实,大约以为在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便完全是合目的性的主观意识的产物。其实不然,自为的合目的性活动,所以能转化为现实,就是因为这种活动还有其自在的合规律性的一面。辩证法恰恰就是这种自为与自在、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矛盾统一的理论表现。故而它被称为能动的方法。
  这种方法与科学中的认知方法还有一个重大差别,即它不仅仅是认知的法则,同时也是实践的法则。认知活动追求的是真,实践活动追求的是真善美的统一(或者叫真和善的统一),只不过这种统一的标准是历史性的。所以,哲学所追求的真理与科学中所追求的真理是不同的。科学中所说的真理实际上即真假的真,而哲学中所说的真理却不局限在真假的真,同时必须符合该求知时代的价值标准。两者在初民时代,基本上是一致的,似乎没有什么矛盾。但是,随着实践手段的日益强大和对外部世界改造的日益深入与扩大,真与善(价值)之间的辩证矛盾的本性便逐渐明显地表现了出来。今天这种辩证矛盾表现得特别明显。例如,在以往的多个世纪中,人们把从自然界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当作社会进步发展的主要标准。但是,现在人们的观念变了,认为最主要的标准应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所以,保护自然、保护环境成了当今最时髦最响亮的口号。虽然这些口号要能转化为现实,必须有认知的积极成果为根据,但这些口号本身主要是个价值判断:即使有损于人类目前的暂时利益,科学家和政治家们仍然认为必须如此做。
  正是由于辩证法是自在与自为统一关系中的客观法则,所以,它不是狭义的思维方法,而是一种思维方式。即它不仅是关于认识的理论,同时也是一种本体论或存在论,以往由于不认识人的能动性和自主性,便以为人要追求的完满的存在或根本的存在是一种给定的状态,其实这种给定的状态根本就不存在。但是,人的确在追求理想中的存在。不过它不是给定的状态,它是相对现实而言的。理想之所以叫理想,当然要高于现实,超越于现实,但理想不同于空想,经过人们的奋斗,它是能转化为现实的,一旦当它转化为现实,它当然也就不再是理想,而是新的理想想要超越的新的现实了。所以,人所要追求的完满的存在,不是最终给定了的状态,而是一个无止境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完满的存在天天在实现,天天又没有能完全实现,这就是现实与理想相互转化的辩证法。理想之所以叫理想,就在于它还不是现实;现实之所以叫现实,则在于它永远是不理想的。但两者又不是绝对对立的,理想不能转化为现实,便不是理想,而是空想;现实不能再向理想转化,便是“世界末日”了。而且,这种存在,不能只从外在的意义上去理解,人们对外部世界的改造同时亦是对自身的改造。人是在改造外部世界的过程中才使自己改造成为人的。所以,也可以说,人对理想中的存在的追求,正是对自身存在状态的追求,希望在这种存在状态中人与外部世界得到和谐协调的发展。
  因为我在这里所说的,与张华夏教授所说的没有多少直接联系,难免有点自说自话之嫌,因此不宜过长,只宜于把问题提明确为限,以利求教于同行与专家。
  收稿日期:2002-06-06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石家庄26~28B1哲学原理朱德生20032003辩证法不是什么自在的普遍规律,而是自在与自为统一关系中的客观法则,它不仅是关于认识的理论,同时也是一种本体论或存在论。哲学不可能回避本体论问题,否定本体论就会在理论上陷入困境。辩证法/思维方式/本体论/dialectics/mode of thinking/noumenonHow to understand dialectics  ZHU De-sheng  Departmen of Philosophy,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ChinaDialectics is not a universal law of thing-in-itself,but an objective law of unity of thing-in-it-self and doing-in-itself.It is not only a theory of knowledge but also an ontology or theory of being.Philosophy can by no means avoid ontology.The negation of ontology will lead to the predicament of theory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  朱德生(1931-),男,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作者: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石家庄26~28B1哲学原理朱德生20032003辩证法不是什么自在的普遍规律,而是自在与自为统一关系中的客观法则,它不仅是关于认识的理论,同时也是一种本体论或存在论。哲学不可能回避本体论问题,否定本体论就会在理论上陷入困境。辩证法/思维方式/本体论/dialectics/mode of thinking/noumenon

网载 2013-09-10 2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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