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与生物技术及生物安全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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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伦理与生物技术及生物安全研讨会”于2001年4月2-4日在中国杭州召开。会议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杭州市政府及华大基因研究中心共同资助。出席会议的代表近170人,其中外国代表约20人,大多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伦理委员会委员。国内代表来自遗传学、伦理、法律、宗教、新闻媒体、国家部委等有关方面。会议围绕以下六个议题展开:保护人类基因组——关于人类基因组与人类权力的全球宣言;人类基因组研究与全球和睦;人类基因与基因专利;人类基因组研究与人类尊严;“基因恐慌症”和“基因祸害”;基因与我们——生命伦理学教育普及。讨论的主要伦理问题有:
  一、国际合作与知情同意
  这是本次会议讨论的热点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研究员、华大基因研究中心负责人杨焕明教授认为,在国际合作方面要基于四个标准:在发达国家不允许做的研究,不应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能力;合理分配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进行科学知识、科学信息的自由交换。
  新华社中国特稿社记者熊蕾女士作了“我们有权知道——来自大别山的个案”报告。她认为,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代表徐希平教授,与哈佛大学合作在中国安徽省做的研究项目,在执行知情同意原则时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徐希平教授的两名代表,安徽医科大学的陈常中和王滨燕在“生物医学试验中的伦理实践”的报告中,谈到了与哈佛大学合作科研项目中执行知情同意的情况。但对此会议代表争议很大。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国际合作中的知情同意非常重要,如果利益不能分享,中国大量的基因血样流到国外,对我国的相关研究会带来严重的影响。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今后如何对基因研究项目进行是否执行了知情同意原则的监督和如何保证国际合作中的利益分享。
  北京海淀区培智中心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兼)韩万川女士作了题为“血样提供者的知情权、受益权和隐私权”的报告。她指出,医生的抽样过程必须让抽样者清楚,为什么要提供血样;血样的用途是什么,不能擅自改作他用;当基因研究取得成就以后,患者应从中分享其应得的利益,血样提供者的隐私权也应该得到必要的保护与尊重。
  在百家论坛中,代表们还探讨了知情同意原则在中国农村执行难的问题。但大家认为,无论怎样困难,都应探讨以何种方法进行为好。操作的时候也决不能存在欺骗的行为。
  英国驻华办事处的D.考维格(David Cowhig)先生指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基因技术研究方面都要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发达国家的合作研究不应在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文化不发达的地区进行。德国汉堡亚洲研究所代表多林(Ole Doering)先生认为,知情同意理解起来容易,应用起来很困难,但应尽量设法达到。如果受试者对知情同意不理解就不要参与试验。G.詹妮(Gwenodolyn Zahner)女士以大量的事实,谈到了美国某些侵犯受试者权利的案例。她认为,在保护受试者权利方面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尊重个人;二是有利的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她指出,外国科学家对他国科研的参与更要执行知情同意原则。试验不能仅由资助单位自己进行,必须有独立的监督机制。
  二、基因研究与专利
  会议代表对基因到底该不该有专利及基因研究与专利应用发表了不同观点。发达国家强调基因资源应在全世界范围内共享,而发展中国家却对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的遗传学材料搞科学研究持有不同观点。由于世界的生物资源多样性,世界上的基因资源分布很不平衡,保护专利有可能使基因资源利用更不平衡,就基因来说,全球仅5个公司就拥有全人类95%的基因专利。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与会的某些代表号召所有国家都重视这一问题,以防止基因资源不平衡及专利所带来的更严重的危害。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张清奎先生指出,“基因争夺战”产生了一些十分棘手的问题。例如,怎样确定给予专利保护的范围;如何定义科学发现和发明;怎样达到与相关技术领域标准的一致性等。目前,一些国家的专利法和实践是非常不同的。
  张清奎先生重点谈了中国专利局对生物技术领域专利申请审查和保护的实际做法。他认为第一次用技术的手段将DNA片段分离出来或者克隆出来,使其显示出特有的应用价值,就不再仅仅是科学发现,而是变成了技术发明。我国多数专家的意见是,只有当所申请的基因具有通过生物学实验证明的确定的功能时,才能认为具备了实用性,可依法授予专利权。对于基因资源的保护问题,他认为,基因资源和基因技术缺一不可,发达国家必须和发展中国家密切合作,同时,发展中国家要加强对基因资源的保护。
  三、生物技术的安全性
  保证基因技术研究的安全和有效是目前基因技术研究面临的另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几名代表就转基因生物学的研究、应用生物多样性公约、细菌研究和应用等方面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的徐海根先生指出,转基因产品本身就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如,环境释放所带来的安全性、伦理道德的问题;对非目标生物的影响,生态多样性可被破坏;基因产品对人体健康所产生的影响及公众对转基因产品没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等。他提出的生物安全对策是:以预防为主,高度重视生物技术产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加强生物安全意识;加强对生物安全的科学研究。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生物技术培训中心的徐怀恕先生,以一项细菌活的非可培养状态实验说明生物实验的安全性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桑国卫先生谈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保证基因技术研究的安全和有效所采取的措施。
  四、克隆人及胚胎干细胞研究
  关于克隆人可否进行,邱仁宗先生认为,我们要思考是否有这个必要。他说目前科学界对人类是否可以复制有所质疑。《纽约时报》2001年3月16日发表文章指出,认为克隆是完全的复制是错误的。因为克隆人的过程中要重编程序,正常有性生殖的重编程序需要几个月,几年,克隆人仅需要几分钟、几小时。这样仓促的重编程序,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我们希望克隆人研究者要负责任地向公众、政府和有关机构提供不会产生不良后果的证据。对此有代表提出,目前的问题正是科学家对克隆人的利弊不好掌握无法提供证据。杨焕明教授认为,尽管科学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伦理学也要对此进行制约。一定要在其它哺乳动物试验成功率达到50%以上以后,至少是成功率在50%以上,再做克隆人。
  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的唐伯平先生认为,技术不成熟不能作为反对克隆人的理由,克隆人在家庭伦理关系上存在着不易定位的问题也能够解决。克隆人数目较少,不会造成性别比例失调和性别价值判断的偏颇。他认为在法律的限制、家庭的自由选择、医务人员严格遵守伦理原则的前提下,克隆人的社会问题可以解决。国家宗教事务办公室宗教研究中心的雷丽华女士谈到了宗教界对克隆人的态度。从道教信仰的角度来说,复制人的技术是绝对违反天道自然的。佛教认为,克隆违反了因果律。基督教认为,鼓励人类借助科学技术进化到上帝境界是对基督教的极大歪曲。天主教会曾经发表声明,克隆人应在伦理上受到广泛的谴责。她希望科学界多听听对克隆人的不同反映。联合国有关组织和各国政府应迅速制定研究对策,坚决禁止克隆人的试验。
  与克隆人的争议不同,与会代表对胚胎干细胞研究表示赞同。
  五、纳粹的优生学与中国的优生实践
  邱仁宗先生的发言引起了关于纳粹的优生学与中国的优生实践的争论。他谈到,随着基因研究的进展,出现了遗传本质主义和基因决定论。事实上,人的发展不单单由基因决定,环境因素也起很大作用,因此要考虑基因研究成果用在何处。基因研究成果应用在治疗而不是用在德国纳粹的优生(Eugenics)。纳粹的优生(Eugenics)的一个危害是政府用法律的办法限制个人婚姻、减少残疾人口。
  有代表提问:中国也有政府用法律的办法限制个人婚姻的实践,如婚前检查,限制近亲结婚。如此看来政府对个人怎样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才符合伦理?某些遗传诊断就是以遗传方式减少残疾人出生,遗传学临床实践应怎么做?甘肃省的“限制残疾人口出生的法律”是中国内部法律,有合理方面,几年来此法的社会实践是好的,您怎样看?邱仁宗先生认为,限制严重的遗传病病人生育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甘肃省好的效果不能为违反知情同意辩护。代表们还对与基因决定论、名人精子库以及环境和行为与遗传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哲学动态》京25~27B8伦理学王延光20012001王延光 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 北京 100732 作者:《哲学动态》京25~27B8伦理学王延光20012001

网载 2013-09-10 21: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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