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行以高速度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已有四十多年了。现在,体制改革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机制要由计划机制为主转变为通过经济杠杆的间接调控为主,因而很有必要对原有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行重新审视。
(一)
从世界范围来看,经济发展模式大体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是以速度为发展的主要目标,比例和效益服从速度,整个发展模式以速度为核心形成;另一是以比例(平衡)为发展的主要目标,速度和效益服从平衡,在平衡的前提下追求速度和效益,整个发展模式以平衡为核心形成。我国像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历来采用前一种发展模式。这是发展中国家既要完成工业化又要追赶发达国家的双重任务所决定的。但是,世界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高速度发展的时期是有限度的,即使是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只是它们所支撑的时间长一些而已。
通常,人们对高速度的副作用的注视,多集中在结构失衡上,。其实,最严重的副作用是低效益。因为,结构失衡,可以把速度暂缓下来进行调整,基本理顺后再加速度,从而把失去的时间赶回来。而效益低下的影响却是带有根本的性质。在相同的积累率下,效益下降,速度就会减慢下来;再者,效益影响积累能力,即,长期在低效益下运行,会造成积累能力难以为继的严重局面;更重要的是,高速度影响效益具有累积的性质,长此以往,会引发效益下降与速度下降互为因果的恶性循环。原苏联的发展历史就是这样的。它们由于主、客观条件决定,也是采取以高速度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他们在高速度既影响比例结构又影响效益的问题上,较为注意比例结构,而对效益低下乃至呈下降趋势的严重问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久而久之,最后酿成八十年代末的基本上是停滞(与过去高速度相比)的局面。
我国长期推行以高速度为核心的发展模式,至目前为止,速度方面,除“二五”特别时期外,虽有起伏,但不是下降趋势,并基本上保持了高速度;效益方面,虽有起伏,但从总体分析,已形成下降趋势。先看表1:
表1 中国各五年计划时期的速度和效益[*]
(附图
)
*速度用国民收入不变价计算;效益用国民收入增长额与投资额相比计算。以下各表的速度和效益的计算均同此。
表上所列效益指数,“四五”时期的剧降和“五五”、“六五”时期的大幅回升,是由于“文革”后期生产秩序已全面混乱和“文革”结束恢复正常生产秩序所致,并不是决定效益的本质因素出现严重恶化和大幅度改善的缘故。1991~1992年效益指数的回升,也不能简单地看作是决定效益的本质因素的改善。这从其速度上升幅度与效益上升幅度的巨大差距就可看出。1991~1992年时期与“七五”时期相比,速度提高44.7%,而效益只提高9.7%,两者之比为4.6∶1。两者的巨大差距,是由于效益指数的回升来自投资规模的迅猛扩大,使一部分已经闲置沉淀的重复建设的生产能力又投入运转而获得了额外的国民收入所致,并不是我国多年来决定效益低下的本质因素即外延型粗放经营和大量重复建设等已经得到改善。这一点,看一看其它一些重要的效益指标就更为清楚。1991~1992年时期与“七五”时期相比,国有工业企业的资金利税率下降32%,固定资产(原值)利税率下降30%,可比产品成本上升5.6%,产品销售率下降5.4%,流动资金周转次数下降14.2%。在所有的工业企业效益指标中,只有劳动生产率是改善(上升)的,其余都是恶化的。而劳动生产率恰恰是速度型的效益指标。由上分析说明,1991~1992年时期效益指数的回升,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效益提高,而是靠超常的投资速度(1991年增长23.8%,1992年增长42.6%)带来的一种回升“表象”。之所以说它是“表象”,是因为超常的投资速度决不能维持下去;一旦投资速度回归正常,这种“表象”就会消失。所以,应当说,我国的效益下降趋势并没有出现被扼制的苗头。
如果以5%作为高速度的分界限,以10%作为特高速度的分界限,原苏联在效益呈下降趋势的条件下,特高速度维持了约20年,高速度维持了21年,共为41年,加上第二次大战的8年,共延续了近50年的高增长时期。我国的高速度发展模式,也是在效益呈下降趋势下进行的。截至1993年已走过了41年,减去其中特殊情况的8年(“二五”时期及尔后的3年调整时期),实际高速度时期为33年。问题是,如果现在的发展模式不变而效益仍成下降趋势,高速度发展还能维持多久?会不会出现效益下降与速度下降互为因果的恶性循环?
前面已讲到,效益之所以是影响高速度的本质方面的因素,就在于它是从积累能力方面速度的。在效益下降趋势下维持高速度,需要愈来愈高的积累率,而低效益恰恰限制积累率上升的能力。一旦出现由效益下降而需要的愈来愈高的积累率再不能够做到时,高速度发展模式就会崩溃,继之而来的就是速度的低谷和停滞。原苏联的积累率从“一五”时期的22.9%逐渐上升到“九五”时期的顶峰至28.0%,这个顶峰时期也是高速度发展的最后时期。“十五”以后,速度从4.4%一直下降到苏联解体前的2%左右。
我国的积累率水平,总的趋势是逐渐上升的,但中间的起伏较多,没有原苏联那样明显;再者,我国的积累率还受几次大的比例失衡的影响,所以,下面拟改变按五年计划分组的办法来考察积累率的变动趋势。
自1953年至1992年的40年里,总的来说都是推行的以高速度为核心的发展模式,但细分起来,还是有差别,这主要是指在对待比例结构的态度上。按此差别,这里把其分为第一个五年计划,1958~1978年和1979~1992年三个时期。这三个时期的速度和积累率的情况可见表2:
表2 中国的速度和积累率
时期 年数 国民收入年平均速度(%) 积累率(%)1953~1957年 5 8.9 24.21958~1978年 21 5.3 30.31979~1992年 14 8.8 33.2
表2中,前后两个时期的速度差不多,但积累率却上升了37.2%;而从政府的调控来说,这两个时期都较为重视比例结构,与中间的一个时期有显着的差别。这就是说,在这两个时期里,比例结构对效益的影响较轻,主要是高速度对效益的影响。因此,为获得相同的高速度所需付出的积累率的差别,达到了如此大的程度,应当看作是长期的低效益对经济发展态势的累积影响的反映。还需指出的是,后一个时期的积累率水平,不仅在我国是空前的,就是从世界范围来说也是少有的。在如此长的时期内,持续保持如此高的积累率水平,只有日本的五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初的大约15年内曾达到过。但它与我国相比,其效益呈起伏上升趋势,而我国是起伏下降之势;其速度(年平均10.2%)也高出我国16%。即使如此,它也不能长期支持下去。在其速度剧降到5~6%时,积累率也随之降到30%以下。所以,我国的积累率水平也不能长期维持在如此高的水平上。
把后一个时期再分为前后两个阶段来看,上述态势就更加明显。在前段的7年(1979~1985年),年平均增长速度为9.0%,积累率为31.6%,其中由借入外资而提高的积累率占0.8个百分点;而后段的7年里,年平均增长速度为8.5%,积累率为33.8%,其中由借入外资而提高的积累率占3.6个百分点。
从上述积累率及其与速度的对比关系的变动趋势,可以看出长期处于低效益下运行的以高速度为核心的发展模式似乎已经走到了这样一个阶段:由于高速度对效益的负效应日益增大,使维持高速度所需要的积累率愈来愈高,而自身的积累能力已经无力满足的阶段。很显然,如果还要继续维持这一发展模式不变,出路只有两条:一是尽快扭转效益日益下降趋势为日益上升趋势;二是日益提高借用外资的规模,以弥补自身积累能力日益下降而所需积累率水平日益上升之差距愈来愈大之不足。否则,效益下降与速度下降互为因果的恶性循环就不可避免。
(二)
上述两条出路中,最根本的是第一条;第二条只能是权宜之计。因为,首先,积累率和借用外资都不可能无限上升;其次,借外债实际是提前使用以后年份的国民收入,不能也不应成为发展的主要依靠。那么,在今后的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提高效益的前景如何呢?
我国效益低下的原因,虽与结构经常失衡有关,但最主要的是外延型的粗放经营和大量的重复建设。这可以说是所有采用以高速度为核心的发展模式的国家的通病。本来,在八十年代初已经提出要转变外延型的粗放经营方式,但在长期低效益的高速度发展条件下,是很难做到的。道理很简单:低效益影响积累能力,而有限的积累却要担负较大的发展任务,低技术水平的建设和以简单增加生产能力的投资自然就成为首选的发展方式。所以,提出改变发展方式已过去十多年,乡镇企业和城乡集体个体企业自不必说,就是国有制企业也收效甚微。甚至其“七五”期间的更新改造投资比重还比“六五”时期下降了,这还不说在更新改造的投资中有许多搞的只是简单扩大生产能力,谈不上是内涵型集约发展。后来,人们寄希望于深化体制改革,想在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解决粗放经营和重复建设问题。但现在看来,前景并不乐观。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体模式,现在还不能描述得很清楚。但综观世界发展的历史,任何一个国家的具体的体制,与理论上的纯粹状态的模式,总有一定距离,带有专属于该国国情的特点,我国的具体模式也不会例外。我国与这里讨论的问题有关的特点主要有三:一是由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差距很大带来的强劲的累积效应(马太效应)和反累积效应所形成的地区市场差异。这些差异,虽然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其中包括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而有所弥合,能够消除诸如封锁、强制垄断等现象,但地区运用其财力和其它手段对经济进行调控所形成的差异,则是不能消除的,至少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能消除。[*]二是高度统一的干部制度及其以区域为主的一元化领导体制。这一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巩固高度集中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则是地区政府对本区内经济运行拥有事实上的调控权的重要保证。三是多元化的技术水平并存的局面将会维持一个很长的时期,这是由上两上特点决定的。这三个特点对我们想要解决的效益问题的影响如何呢?
在统一市场下,都存在着市场的地区差异,它是由经济交换活动总是呈团聚型和在团聚基础上的放射型所决定的。这种“自然”属性的地区市场差异,不会构成粗放经营和重复建设的制动因素,这里讨论的差异,是为反累积效应而由地区政府进行经济调控所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却是形成粗放经营和重复建设的制动因素。因为,反累积效应最有力的措施就是加快发展本区域的加工业,尽量减少本区域初级产品特别是矿产品和农业原料品出口区外和国外。为此,各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和落后地区,就会尽力加快加工业的投资速度。在企业财力不足时,本应用于制衡投资的地区财政财力,也会参加到这个加速度的行列中来,从而造成地区的结构性投资膨胀。不仅如此,由于各地区为减少原料品和初级产品外流而竞相自建加工业,从而难以避免大量重复建设和低技术的更新改造。这既造成全国的结构性投资膨胀,又在发展着外延型的粗放经营。
有了竞相加快本地区加工业发展的动力,加上我国特有的干部管理制度,就会形成投资规模绝对膨胀的机制。本来,金融一旦商业化,投资贷款的借贷双方都要承担风险,从而形成投资供需两方面的制约因素。但是,统一组织管理的干部制度却可以大大提高承受风险的能力,或者说,这个制度可以把经济上的风险与“人事上的风险”分开,从而大大减轻乃至清除承担风险的“后顾之忧”。贷款者无“后顾之忧”为高投资提供资金方面的保证;借款者无“后顾之忧”为高投资偿还贷款,而加之规模和速度自然是高速度发展模式下考核干部政绩、决定干部级别及其升迁的决定性条件,就会变成投资(借款)多多益善的强大动力;再加上多元化技术水平并存的格局为这些低技术投资提供市场条件,三者结合,就构造起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特有的投资规模绝对膨胀的机制,并且是有利于发展外延型粗放经营的投资膨胀机制。
从上分析可见,本应可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益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在高速度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和这三个特点的作用下,外延型的粗放经营和重复建设还是雄于克服。
(三)
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运行机制来看,不宜于推行以高速度为核心的发展模式。
在工业化期间,推行高速度发展,资金和物资往往短缺。在短缺的情况下加速,必然导致经济结构愈加失衡、经济效益愈加难以提高乃至难于避免下降。这样,高速度就不能长期持续不断,必须在进行几年后安排一个用来调整的间断时期。高速度进入间断期的低速度和间断期再转入高速度时期,其速度的起落幅度都必须较大,例如一般都应超过3~5个百分点;否则,一是不足以完成调整任务,一是不能弥补调整所损失的时间,使总起来计算的速度仍能超过另一种发展模式,从而体现出高速度为核心的模式在速度上的优点。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对于较大的起伏,国家的制动能力是没有问题的。计划速度订出后,政府可以直接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而筹集起所需要的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安排产业结构使之适应投资规模的需要;人力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解决。当然,计划速度要符合按比例发展规律,不能随心所欲。但是,所谓按比例,并没有一个绝对比例值的标准,或者说,符合按比例要求的比例值的弹性幅度是很大的。速度订得较高,可以安排重工业比重较高的“重型结构”比例来保证其实现;反之,就把与消费相联系的产业的比重安排得高一些,即安排一个“轻型结构”比例来保证其实现,等等。再者,即使进行大的调整出现一些失衡,也可以用直接计划和行政手段来通过固定价格和交换数量的办法,使失衡的结构得以“带病运转”。正因为计划经济体制可以适应以高速度为核心的发展模式的需要,这两者均被看作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优点,也被看作是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最大限度发挥的集中体现。
到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一般来说,国家就不再具有制动如此大的起伏的能力。这是由于:
第一,财政的职能和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的解体,企业财力在位制的确立,使财政投资在数量上降到很次要的地位,因而其对速度的制动能力就会大大下降;在投资领域上,要归宿到企业不愿也不宜涉足的基础设施范围内,是填平补齐的平衡性质的,与投向带动度大的行业对速度的制动作用已是不能同日而语。所以,财政的功能,要从制衡兼制速的双功能退缩到基本上只是制衡的范围内。财政职能和地位的这种变化,是由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首先,是把企业建成独立的市场主体的需要。投资是企业最主要的经营内容,投资不能真正自主,就根本谈不上独立自主经营。改革前,企业的投资资金集中在财政手中,是企业依附政府的重要标志。改革后,企业拥有了一定的投资资金,并且基本上拥有了生产方面的自主权,但投资决策仍基本上由政府来操持,企业只拥有了“半拉子”自主经营权。这是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乃至被扭曲的根本原因。所以,今后不是要把已经放给企业的投资资金再收回去一部分,而是要按照企业应是社会投资的本位主体的要求,继续放足、放完;并且把投资决策权完全放给企业,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其次,是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要求。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领域。财政财力的运用,虽然要考虑市场需求,但其基本依据是政府的计划,加之财政的基本职能中有许多是反市场机制的,因而财政财力基本上不属于市场机制作用的范围。这就要求企业的投资必须成为社会投资的主要部分,起着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决定发展的方向和速度;财政的投资只能是次要的,主要起辅助作用,起填平补齐的制衡作用,以平衡来促进发展。其三,是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完全性的需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完全性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之一。财政财力,由于其社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企业财力是不可能与之平等竞争的。因此,这两种财力投资的领域应当基本分开;否则,要么竞争处在不公平条件下,要么竞争就不具有完全性,这都会大大降低竞争的积极效应。
第二,金融制动速度的能力有限,不符合高速度为核心的发展模式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调节速度的主要动力是中央银行对资金源头的调节。利用基准利率的升降,配之以必要的货币供应量,来达到加速度或是抑制速度的目的。这种调节,对速度的制动作用能够达到多大程度,或者说,速度的利率弹性(指实际利率,即消除物价变动影响后的利率)有多大,在不同的经济态势下,其数值的差别很大。由于这个问题较为复杂,详加讨论非本文篇幅所能允许,这里只提出两点:其一,由于到目前为止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投资约束机制,利率对投资需求基本上不起作用,因而没有参考价值;其二,从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的实践来看,速度的利率弹性值一般在1.0以下。如果以此为依据,中央银行调节速度的弹性幅度,最高应为2~3个百分点,因为实际利率的变动幅度如果超过2~3个百分点,各方面都是承受不了的。上面已论及,对于以高速度为核心的发展模式来说,2~3个百分点的制动能力又是不够的。
正是由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必然伴随着政府制动速度的能力下降,推行高速度发展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已有的种种矛盾,现在更为突出:速度提高与投资膨胀同时发生;速度的大幅度提高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全面下降共存。这正反映了市场经济体制与以高速度为核心的发展模式之间的冲突。
绽上所述,概而言之,为了尽快改变效益不高及其下降趋势,避免重蹈原苏联双下降并酿成速度接近于停滞的复辙,现在应该考虑改变以高速度为核心的发展模式。但这里还要说明的是:第一,选用何种发展模式的区别,主要是指政府对其拥有的调控手段运用方向的差别。选用以平衡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并不意味着不可能获得高速度。在推行这一发展模式的国家中,出现阶段性(不是一年两年,而是五年六年乃至更长时期)高速度并不少见,甚至特高速度也不是绝无仅有。但是比较起来,其高速度发展时期要少一些;速度的绝对水平也要低一些。尽管如此,我国选用这一发展模式,只要正确充分地运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仍能够使发展速度比采用这一发展模式的资本主义国家高一些的。第二,现在提出要改变以高速度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并不意味着今后再不采用这一模式了。等到效益提高了,再在体制上进行一些必要的改造,仍然可以考虑再采用这一发展模式。始终坚持原模式不变,若等到双下降都已形成为趋势,那时再考虑改变就为时已晚了。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
*关于地区市场差异,请参阅拙文《走出物资流通体制改革的困境》,《江汉论坛》,1992年12期。
山东经济 6济南 016-021 F10国民经济管理与计划高成松 19951995 作者:山东经济 6济南 016-021 F10国民经济管理与计划高成松 19951995
网载 2013-09-10 21: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