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我国商业领域的对外开放已经起步,但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滞后,管理上漏洞很多。为此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商业对外开放政策与法规;明确主管部门;开放的重点应主要在零售上;以引进经营及营销方法和管理方法为主,引进资金在其次;在开放方式上应限于中外合资或合作,暂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商业企业;不给予各种优惠。与此同时,要加快我国商业体制改革,大力提高我国商业企业的竞争力。
〔关键词〕 对外开放 商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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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基本情况
我国商业领域的对外开放是从1992年开始的。在1992年7月之前,我国禁止外商在我国开办独资和合资的零售、批发企业,只允许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可以在我国国内销售部分产品。1992年7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允许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6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海南5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二个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从此拉开了我国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序幕。到目前为止,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共15家,其中已建成开业的有北京燕莎、上海东方、上海第一八佰伴、深圳沃尔玛4家零售企业。 但实际上以各种名义开设的中外合资与合作零售企业约达200家。 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统计,到1995 年底, 外商投资的批发与零售商业网点已达1013个,其中批发商业网点达659个,零售商业网点达354个;批发与零售从业人员已达26977人,其中批发业从业人员为9566人, 零售业从业人员为17411人;批发与零售业销售总额为74.9亿元, 其中批发销售额为33.4亿元,零售额为41.5亿元。如果考虑到港澳台投资的情况,则商业领域的对外开放范围更大。据统计,到1995年底,港澳台投资的批发与零售商业网点已达1080个,其中批发商业网点达562个, 零售商业网点达518个;批发与零售业从业人员达36426人,其中批发业从业人员为6029人,零售业从业人员为30397人;批发与零售业销售总额为105.1亿元,其中批发销售额为57.9亿元,零售额为47.2亿元。可见,外资已成为我国商业领域中日渐重要的一股力量。
从目前我国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三个特征:1、正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都很大。据统计,正式批准的15个项目,平均建筑面积高达9.4万平方米,其中最小一个也在2万平方米以上,最大的达到21万平方米,远远大于我国现有的商业设施。2、投资的主体来源日益拓宽。两年前,投资于商业领域的外商基本上都来自于亚洲地区,只有最后批准的深圳项目,有美国公司参与。而近一两年,越来越多的国际大型商业企业看好我国的国内市场,纷纷寻机进入,试图抢占我国市场,如欧洲荷兰的万客隆,法国的拉法耶特、家乐福、春天百货等大型商业企业都已开始涉足我国的商业领域。3、投资的业态开始多样化。最初投资我国商业领域的零售业态只有传统的百货店,而近两年来,外商开始投资经营超级市场、仓储商场和连锁商场等多种零售业态。如仓储商场的鼻祖荷兰的万客隆,世界最大的零售商美国的沃尔玛,已经在我国投资经营仓储商场与超级市场。
二、我国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商业领域引进外资、实行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内外市场对接的一个基本环节。这一举措不仅引进了我国商业领域所需要的资金,而且还带来了国际上先进的营销方法和管理经验,增加了我国的就业机会,提高了我国商业领域的竞争强度。但在这短短的几年中,由于我们缺乏相关的经验和必要的准备,因而在商业领域的对外开放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不详,法制建设滞后。 虽然我国政府在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问题上,制订了相关的政策和几个法规,但都缺乏详细具体的条款而且有的还没有适当地公开。如1992年7 月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的法规,就一直没有公开,结果造成就近的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因与国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捷足先登,其它许多国家不清楚我国商业领域可以对外开放,至今还在进行询问。由于政策不透明,信息不畅,从而使得外商投资主体比较单一。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法规,这两个法规虽然对外公开,但在《指导目录》中,把商业零售、批发和物资供销列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乙)类项目,只允许有限度地吸收外商投资。这样,在严格的政策保护下,又使得先获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先入优势”而获得“垄断利润”,这自然不利于提高我国商业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对于如何有限度地吸收外资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
2、外商通过各种变通的形式进入我国商业领域活动的较多, 从而影响我国商业经营的正常秩序。如前所述,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合资零售企业只有15家,批发企业没有批准1家, 但实际上外商进入我国商业领域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其规模状况如前所述;其变通形式主要有:(1)利用中外合资、合作的生产加工企业可以在国内销售部分产品的政策,开设销售网点;(2)国内一些零售商业企业委托、 聘请或承包给外商进行经营管理;(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先是开发房地产, 然后出租给国内的商业企业,而实际上由外方公司进行管理;(4 )外商租用国内商业企业的部分经营场地,然后进行经营活动,中方收取相应的租金;(5)中外合资成立商业咨询公司, 然后直接管理国内商业企业;(6)借助名牌,通过开设专卖店、专柜、特许经营、 代理等多种形式进入我国商业领域;(7)在我国设立传销公司, 通过网络直销进入我国商业领域。这种局面的出现使我国不很正常的流通秩序更加混乱。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名义上我国商业领域保护过严,正式批准试点的地域和数量有限,于是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政府和商业主管部门自行批准设立一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二是外商在看好我国市场的情况下,利用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急于引进外资的心理,与他们进行不正当的合作进入我国商业领域。这两个方面的原因集中到一点那就是反映出我国对外商进入到我国商业领域的管理存在着严重缺欠。
3、国内商业企业应战准备不足。相对于工业和其他服务业而言,我国的商业领域的对外开放比较滞后,这虽符合各国对外开放的基本惯例,但由于我国的商业企业一直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开展经营活动,因而企业缺乏足够的改革动力和竞争压力以及对外开放的超前意识,从而在外商进军我国商业领域的过程中,国内大多数企业只有一种威胁之感,而缺乏多种应战之策。有的企业甚至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我国商业领域目前还不适宜对外开放,对外开放会影响到我国民族企业的生存。
4、主管部门不明确,从而影响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进程和管理。目前,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地点、数量和项目,虽然最终由国务院审批,但实际上涉及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工作的部门却不少。政出多门,必然容易引起管理上的混乱和管理上的漏洞,从而影响商业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和对外开放的效果。
三、对我国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若干建议
为了使我国的经济全方位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之中,为了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时也为了顺应世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本趋势,开放我国的商业领域是一种必然的选择。针对当前商业领域中对外开放所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提出如下建议。
1、必须明确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主管部门, 以便切实有效地扭转目前政出多门所造成的管理混乱和制止各种不正当的变通形式使外商进入到我国的商业领域。从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来看,内贸部作为国内商品流通的主管部门,有条件承担管理商业领域的对外开放工作,可以指定由其负责。
2、制定明确具体的对外开放政策和相应的法规, 以便使商业领域对外开放走向合理化和法制化。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力量研究如何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出具体的商业对外开放时间表、不同阶段对外开放的规模和重点,使我们和外商对我国商业领域的对外开放都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主管部门要配合法制建设部门加紧制定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明细法规,以便使我国商业领域对外开放早日纳入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上来。
3、从国内商业目前所具备的实力和批发环节的重要性来看, 近期我国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重点应放在零售环节上,而不能放在批发环节上。这是因为:(1)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批发体系没有建立起来,而且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2)批发企业与零售企业相比, 目前处于极不景气的状态;(3)批发是商品市场的枢纽, 是流通过程的关键,失去批发的控制权就容易失去市场的独立自主。因此,在商业领域的对外开放过程中,批发较之零售必须慎之又慎,尤其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商品绝不能对外开放经营权。
4、 从我国商业所急需的内容和世界各国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基本经验来看,我国商业领域对外开放所引进的重点应是经营技术和管理方法,而不应是资金。这是因为:第一,对外开放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发展生产力,而要发展生产力,在商业这个领域,先进的经营技术与管理方法比之资金更为重要。这又是因为,一方面这个领域对资金的需要没有象对经营技术和管理方法的需要那么迫切;另一方面这个领域所需要的资金主要可以依靠本国的市场,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的渠道来解决。第二,从各国对外开放的经验来看,商业领域所引进的外资比之生产领域来说要少得多,即便是开放度大的发达国家也是如此。如美国,外商投资于其批发商业的金额,1985年和1990年,分别只有358.7 亿美元和620.0亿美元,占同期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分别只有19.43%和15.36%。因此,在制定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政策时,必须有所侧重。
5、 从国内商业的竞争力和减少对外开放可能带来的较大的外部冲击来看,近期我国商业领域中的对外开放,在开放形式上,应当坚持中外合资或合作的形式,而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商业企业;在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品范围上,规定年度进口商品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销售总额的30%;在零售业态的开放步骤上,依据国外的一些经验,可按照专业店——百货店——超级市场——连锁店——邮购等非店铺形式的顺序逐步展开,而不宜多种业态同时对外开放。这是因为,许多零售业态在国外已经发展多年,而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如超市与连锁经营就是如此。有的业态,如邮购,还只处于萌芽阶段,根本无力与国外竞争。因此,国内可以发展多种业态来搞活流通,壮大商业,但对外开放不能一哄而上。与这几个方面开放的内容相适应,在对外开放的方式上,近期只能采取准入制,而不应采取限定制。这就意味着,近期我国商业领域的对外开放只能局部推进,而不能全面展开。
6、从吸收我国制造业对外开放的经验教训来看, 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切忌走给外商以各种优惠政策的老路。这是因为,外商来我国投资商业,就是看中了我国市场的巨大需求,以致于在我国商业保护尚比较严格的情况下,不断以各种变通的形式进入我国商业领域,因而没有必要给予外商较国内商业更优惠的待遇,恰恰相反,我们应该用我们巨大的市场引导外商投资到我国商业所急需的领域,以推动我国商业更好地发展。
7、加快商业体制改革,提高我国商业企业竞争力, 以迎接外商的挑战。从现阶段商业运行的基本情况来看,第一,必须采取措施振兴国有批发商业企业,提高它们的竞争力。虽然近期内外商正式获准进入我国批发商业领域的规模和数量会相当有限,但其威胁力却不可低估。这是因为,一方面,从外商各种变通的形式进入到我国批发商业领域来看,他们一旦进入就显示出相当大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我国的批发企业如今处于极不景气的状态,没有多少竞争力可言。因而少量的外商进入到我国的批发商业领域也可构成较大的威胁。为此,必须改变我国批发商业的现状,提高它们的竞争力。这就要求必须转变批发企业的运行机制,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必须改善批发企业运行的外部环境,协作解决历史包袱;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提高营售水平。第二,努力提高零售企业的组织化程度,培育出与外资企业相抗衡的零售主体。如前所述,进入我国零售商业领域的外商大多是国际上着名的零售企业,而且进来的规模都很大,因此,我国商业企业要想在这种竞争环境中立足,就必须改变目前这种组织化程度偏低、规模小的状态,从中培育出一批规模巨大的零售商业企业。依据商业行业规模经营的基本规律和我国零售商业企业的现状,可以在国有大中型零售商业企业之中,通过股份化、集团化、合并或兼并等方式及连锁经营等形式,培育出一群与外商抗衡的主体。这样,不仅能够迎接挑战,而且还可以在对外开放中把我国的零售业推上一个新的台阶。第三,借鉴日本的经验,通过垂直联合法或流通系列法,加强国内工商企业之间或商业企业之间的联合,从而提高国内商业的竞争力,控制商品流通领域中的主导权。
8、 针对外商进入我国零售商业领域建店规模大和国内近两年大型商场盲目建设的情况,为了阻止外商今后进入我国市场可能大规模建店,以及为了减少流通领域中资源的浪费,借鉴日本的经验,建议可以抓紧制定一部《大店法》。
总之,在我国商业整体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搞对外开放必须多加研究,慎重对待。
(作者单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责任编辑 青民) *
经济与管理研究京41-44F51商业经济、物资经济祝合良19971997 作者:经济与管理研究京41-44F51商业经济、物资经济祝合良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1: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