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194(2004)03-0254-03
研究人的价值,首先需要确立对“价值”范畴理解的角度。我国价值哲学在界定价值 范畴这一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很大分歧,界说颇多,单就其研究的方法论就不下十余种。 谁也说服不了谁,而大家似乎都有纰漏与不足,有片面性,都很容易被攻破。这的确存 在一个视角问题。研究价值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使社会与自然协调发展。本文以此出发 ,认同“价值存在于关系中”的说法。问题在于这种“关系”是处于变化之中的,可以 说它由“属性”变成了“效应”。当它是“属性”时,无外乎“客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 主体需要的某种属性”,这时,客体会因不同的主体或因同一主体的不同需要显示其不 同的属性。任何客体都会有许多方面的属性,但当某一属性还没有被主体认识并为己所 用时,还不能确认这方面为价值,它只是属性;只有那些被认为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 性,才能被认可为价值。显然,作为价值的属性本身就体现或隐含着一种关系,这种关 系表征的是主体对客体满足自身需要的评价,反映的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主体将意 义赋予客体的关系。价值并非客体本身单独固有,而是在与主体的需求关系中表现出来 的东西,是以主体的内在尺度为特征的主客体关系。同样,实现为“效应”时的价值也 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而且是一种更加明显的主客体关系;它是通过主体的实践实 现的,是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结果,是主体能量与客体属性的有机结合。由此可见, 作为“属性”时的价值只是存在于观念的重构里,即渗透在主客体的认识关系之中;而 作为“效应”时的价值则存在于现实对象里,即渗透在主客体的实践关系的结果里,这 是密切相连的两个阶段:价值的可能性即潜在价值和价值的实现即现实价值。
一、人的潜在价值
人的潜在价值是指作为价值客体的人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需要的属 性、有用性。潜在价值是客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是价值的潜在状态。 这种“属性”实质上也就是对主体的有用性、功能性。人作为一种客观实在,自然可以 被看作价值客体存在,事实上,人是对人类自身具有最大的有用性的存在的,所谓“人 的价值是最高的价值”。“人的价值”可以是人类整体的价值、社会群体的价值、个人 的价值。本文只探讨个人的价值,因为群体的价值或整个人类的价值不外乎个体价值的 有机整合。
“价值”应包括物的价值与人的价值。事实上,广义的物的价值本身应包括人的价值 ,因为人应属于广义的作为客观实在的物的一个物种,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然而,人 们提及物时,往往只是指人以外的其他自然物。所以,本文也就将价值区分为物的价值 和人的价值,在二者的比较中揭示出人的潜在价值与价值实现的独特性。人的潜在价值 与物的潜在价值都具有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这点是共同的,但二者又有着重大的 不同之处。
首先,主体取向不同。物作为价值客体的时候仅仅是客体。在人与物的关系中,人是 主体,是评价者,是目的;物是客体,是被评价的对象,是手段。物是为人服务的,它 的价值潜在于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某方面的属性。而当人在作为价值客体被评价时 ,它不仅被社会和他人评价,还可以由自身作自我评价;人不仅可能对社会和他人有用 ,来满足社会和他人的需要,而且对其自身有用,用自己的智慧和劳动来满足自我生存 、发展、完善等诸多需要。所以人的价值主体不象物的主体那样单一,而是一个复杂的 组合体。人在作为价值客体时,其价值关系的取向又返回其自身,使自身成为其价值关 系中价值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讲,就同一个人而言,他是价值主体和价值 客体的统一:一方面,他作为价值客体具有能够满足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需要的属性; 另一方面,他又作价值主体,具有生存、发展、完善自身的需要。
其次,确定程度不同。物的价值是既定的、有限的。我们说同一物对不同的人或同一 人的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等有不同的用途,会发挥不同的作用,但物自身的状态是比较 稳定的、既成的,从客观上讲它的价值是相对确定的,它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创造出另 外的新的价值。而人则不同,他的价值是不确定的。人具有创造性,且创造的程度是不 确定的。在自主性得以实现、积极性被调动的情况下,人的创造性是丰富的;反之,则 是匮乏的。不同程度的创造性带来大小不同的价值。可以说,人的价值是一种能创造价 值的价值。这种价值随着创造性程度的不同具有极大的伸缩性、不确定性。
再次,潜在的深度不同。物的潜在价值是确定的,其层面也是单一的。从横向加以分 析,物的价值无外乎两类:一类是营养性价值,即满足主体生存所必须的营养——马克 思的“吃”的需要;另一类是工具性价值,即满足主体生存与发展中所必须的劳动资料 ——马克思的“穿、住、行”的需要。物的这两类价值的纵向层面都是单一的,不能深 入、不能发展。若对人的价值加以纵向分析,可以发现人的潜在价值是有层次的,至少 可以将其区分为两个层面——人的基本价值和非基本价值即工具性价值。
人的基本价值是人之为人的价值。凡人,一个正常的人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如一个新 生婴儿的价值是人的基本价值,基于这一基本价值,可以发展为人的相对无限的价值。 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可能进步很大,得到全方面发展,成为社会发展事业某方面的专家 或社会发展的杰出开拓者,给未来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可无所进步,成 为一个永远依靠他人喂养的人;还可能在智力、才能等方面有极大的发展,但在思想观 念方面逆历史潮流,违发展规律,成为社会发展的反动者,给未来社会的发展带来极大 的阻碍作用。所以,青少年是“八九点钟的太阳”,充满了希望。社会上一直倡导“一 切为了孩子”以及“教育是重大生产力”、“教育治国”等等,其实质则是对人的更高 层次价值的积极追求,是对人的基本价值的尊重与珍视。人的基本价值的潜在程度是至 深的,它的实现首先需要转化为人的工具性价值。
人的工具性价值是指作为价值客体的人已经具有的、能够创造价值以满足价值主体需 要的能力(或属性),也就是作为价值客体的人掌握了客观必然性并在实践中遵循和运用 这一必然性创造价值以满足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物质和精神需要的能力。人的工具性价 值是由人的基本价值转化来的,他可以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化为现实价值。应当 承认,人的基本价值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基因方面个体上的差异,但这种差异相对于工具 性价值里的差异而言,是微不足道的。在人的基本价值向工具性价值转化的过程中,即 在人的成长过程中,人的价值在量上差距越来越大。这正是马克思的“人的本质,…… 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P60)这一着名论断的具体体现。
二、人的价值实现的特征
潜在价值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它还只是价值的可能性,若将其变为现实,尚 需要实践的作用,需要主体的行为活动。在主体的行为活动中,潜在价值变为现实价值 ,即价值由客体的“属性”变成了主体的“效应”,对主体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有益的 、正面的作用和影响。物的价值实现需要主体的实践活动,人的价值实现同样取决于主 体,但问题在于人的价值主体是组合体,而且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恰恰又与这一价值客 体合为一体,所以,人的价值的实现比物的价值的实现复杂得多。
物的价值的实现是被动的,又是单纯的。某物虽然具有某些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 属性,但它本身并不能主动地满足人的需要、实现自身的价值。它的价值的实现要依赖 于外在于它的作为主体的人的利用。如一个新蒸熟的馒头,作为食物能够满足主体营养 需要,具有潜在价值,但如果永远没有人吃它,它的这种潜在价值就永远不能变成现实 。相反,如果有人吃了它,那么它的潜在价值就很简单地变为现实价值了。再如,一块 木头,若主体想用它做船,它便变成了船;若想用它做床,它便变成了床。物的价值的 实现是符合于外在于它的主体的目的的,是被动的。而且物的价值已经由潜在状态变为 现实,它的使命便已完成,具有单纯性。与物不同,人的价值的实现具有主动性、复杂 性的特点。
首先,人的价值主体是由他人、社会和自身构成的组合体,作为客体的人同时又是其 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客体的统一体,这统一体的目的才是人的价值实现的最直接 的目的。只有与这种目的相符合,主体自我才会积极主动地使用客体自我。对此,恩格 斯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 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2 ](P118-119)作为价值主体的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从事创造性的实践活动,挖掘 作为价值客体的自身的潜在价值。人在实现自己的潜在价值中,创造了物质财富、精神 财富,满足了他人、社会的需要,也就是创造了社会价值。由此,我们说,人既是目的 ,又是手段(或工具),只有实现了其目的性,才能达到手段的利用。正如马克思所说: “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 相利用。”“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 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3](P196)可见,在人们的实践过程中,每个 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又以自身为手段;同时,人与人之间又互为目的,也互为手段,以 此使人的潜在价值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事实上,每个人的潜在价值实现的过程,也就 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过程。正如恩格斯的着名论断:“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 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 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 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整体的、 不自觉的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 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选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 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的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4](P697) 所以,社会历史的发展需要每个人挖掘自己的潜能,实现自身的价值,而人的价值实现 与否直接取决于其自身的意愿,取决于其主动性的实现。
其次,人的价值实现具有复杂性。人是生活在社会现实中的人,人的行为活动必然受 到社会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同时,作为客体的他人和社会又构成了人的价值关系 中主体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主体便以满足自身需要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在自觉 不自觉中逐渐创造一种合理的制度、宽松的环境,使人在一种自由自觉的状态中实现其 主动性。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自由绝不是行为主体为所欲为,而是一种遵守法律法规 的状态,这涉及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自由与平等密切相关。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必须在一种平等、公平的环境里,唯 有在公平的环境里,人与人同等地遵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自由才有现实意义,才有所 保障。相反,如果不是在公平的环境里,人们不是同等地遵守法律法规,那么人与人的 自由程度则不会相同,这种状况发展到极点,必然出现有的人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 有的人被他人行为所妨碍,毫无自由可言。
第二,自由即对规律的利用。人们所遵守的法律法规若是符合(或较符合)客观规律的 ,人们的行为也就符合(或较符合)了客观规律,尊重并利用了客观规律,这恰恰是如前 所述的自由状态。正如恩格斯所说:“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 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5](P455)由此实 现主动性、自主性。
第三,自由是实事求是的结果。事实上,法律法规每接近客观规律一步,就为社会开 拓一份公平。因为与客观规律符合程度更高的法律法规必然会更加符合客观事实,这也 就是实事求是的体现。客观世界本是完整的、严密的、协调发展的有机整体,以实事求 是的态度制定的与这一客观世界相符合的制度必然也是较严密的、和谐的。
严密的、和谐的法律法规必然体现着公正与平等。这种体现着公正与平等的严密、和 谐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正是作为价值客体的人以外的主体——他人与社会——共同努力的 结果。这就形成了人的价值主体的整个组合体的实践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形成了人的 价值客体的效用性与人的价值主体的需要得以满足的统一。
人在一种公平的环境里,实现了其自由自主性,其创造价值的价值也就顺应实现了。 因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每个人乃至整个人类是追求美好、追求幸福的。在追求 幸福的过程中,一定的需要满足了,新的需要接着出现,而且需要的层次不断提高。当 代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 要、被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人正是在追求对不断发展的需要的满足中,创造 价值、实现自己的潜能——人的潜在价值的。
人在实现自己的价值过程中,也使相应的物的价值得以实现,即人的价值的实现与物 的价值的实现在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中达到统一,物的价值的实现体现了客体对主体的功 能、作用、效用,实现了客体主体化;人的价值的实现体现了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实现了主体客体化。这二者的统一则是实践功能的对象化。其结果则是按照人的目的改 造了世界,发展了生产力,协调了整个社会。
收稿日期:200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京254~256,268B1哲学原理张宝英20042004人的价值在未实现之前,是一种潜在价值。若要使潜在价值变为现实价值,整个社会 必须依靠法律法规的作用,创造公正、平等的宽松环境,使主客体统一的人在自由自觉 中实现其自主性,在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中实现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价值/潜在价值/人的价值/主体取向/实现/value/potential value/human value/orientation of subject/realization/autonomy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在当代的发展》(02BZX01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文华,男,1940年生,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译审,1007On Human Potential Value and Characteristic of Its Realization
ZHANG Bao-ying
School of Hunanities,Yantai University,Yantai 264005,ChinaHuman value,before its realization,is a potential.For the purpose to realize the potential value,the whole society must,relying on appropriate laws and rules,construct a fair and equal environment,in which a person in unification of subject and object can consciously and liberally realize his or her autonomy,and achieve unification of goal and means in creative practice.烟台大学 人文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张宝英(1967-),女,山东诸城人,烟台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作者: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京254~256,268B1哲学原理张宝英20042004人的价值在未实现之前,是一种潜在价值。若要使潜在价值变为现实价值,整个社会 必须依靠法律法规的作用,创造公正、平等的宽松环境,使主客体统一的人在自由自觉 中实现其自主性,在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中实现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价值/潜在价值/人的价值/主体取向/实现/value/potential value/human value/orientation of subject/realization/autonomy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在当代的发展》(02BZX01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网载 2013-09-10 21: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