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 崔新建)
在人的价值诸形态中,人的生命价值是其最基本的形态。没有人的生命,就不会有人的其他价值的创造、实现和评价,谈论人的价值也就失去了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讨论人的价值,就不能抛开人的生命价值。
一、人的生命何以有价值
人的生命为什么会有价值?要弄清这一问题,必须从人的生命的特点说起。
人是有生命的存在物。人的生命区别于一般生命(如动物生命)的根本之处在于:一般生命只具有生理学的内涵;人的生命不仅具有生理学的内涵,而且还具有社会的和精神的内涵。我国古代史学家、文学家司马迁说过:“凡人所生者神也,所托者形也。神大用则竭,形大劳则蔽,形神离则死。死者不可复生,离者不可复返,故圣人重之,由是观之,神者生之本也,形者生之具也。”这也是在强调人的生命不单指肉体的存活,更重要的是具有精神内容。因此,仅仅把人的生命视为一种纯粹的生理现象,既无法把握人的生命本质,也无法将人的生命与一般生命区别开来。
正是人的生命的这种特质,才使人的生命价值有了赖以存在和具有意义的前提和基础。因为一般生命如动物的生命,对于人来说可能是有意义的和有用的,但这种有用性即价值同一般物所具有的价值没有本质的区别,或者说没有超出作为“物”的价值的范畴。对于人来说,一般生命仍然是满足人的需要的“物”,不能称为生命价值;至于说动植物的生命对于动植物自身的意义则不属于“价值”范畴,因为价值总是相对于人而言的,价值关系的主体永远是人。只有人的生命对于人的意义,才既属于价值范畴,又不同于一般物的价值,因而被称为一种特殊的价值——生命价值。换句话说,生命价值只能是指人的生命价值。可见,人的生命不仅是有价值的,而且这种价值是一种特殊的价值。
人的生命价值的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它不同于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的价值,也表现在它不同于人的劳动价值、能力价值等。人的生命的价值就在于生命的存在和延续本身。这是因为:
第一,人的生命相对于一切物或动物的生命而言,具有无比的优越性,是第一位的、不可替代的。在世间一切事物中,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的,也可说是最有价值的。日本人池田大作就提出:“生命是尊严的。就是说,它没有任何等价物,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它”。“生命的尊严正是超越等价物的一切事物的基点”。这就是说,对于人来说,一切无生命的物质或动物的生命的价值都是有限的、可以替代的,只有人的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任何东西替代的。
第二,人的生命相对于死亡而言,更为难得和珍贵。生命与死亡是一对矛盾,死亡是对生命的否定。人总是要死的,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正如恩格斯所说:“生命总是和它的必然结果,即始终作为种子存在于生命中的死亡联系起来考虑的”。与死亡的不可避免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人的生命对每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不可失而复得;生命的期限又十分短暂,流失了的生命也一去不复返,人的生命的维持与延续十分艰难,在生命的旅途中处处有障碍和困难,生命的丧失却十分容易。生命与死亡的强烈对比,凸现了人的生命的价值。
第三,人的生命相对于人们的创造和发展而言,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生命对于人来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第一个前提。没有了生命,人就不再成为人,人们的任何创造和发展都无从谈起。从社会的角度看,“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马克思语),没有有生命的个人,社会的存在、发展及所有的历史活动就没有了主体和发动者;从个人的角度看,任何人的存在总是和其生命直接同一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价值中,最首要最一般的价值是生命本身,因为失去生命就不能利用其余的一切价值”。人的生命价值就在于它是人们创造和实现一切价值的前提和先决条件。
人的生命价值的独特性,体现了人的生命价值的绝对性。即人的生命价值要优于或高于非生命的价值;每个人的生命存在的价值也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人的生命的独特性,又决定了人的生命价值具有相对性的一面。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人的生命价值不能脱离人的其他价值形态孤立地存在。一个人如果既无劳动价值又无能力价值,他的生命价值实际上就等于无。人的生命价值总要通过人的其他价值来体现。虽然从个人生命潜在的价值看,每个人的生命是等值的,但是,个人生命所具有的实际价值又总是同个人的其他价值形态相关联着,并呈现出差异性和不等值性。
人的生命价值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人类的生命价值或大多数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个人的生命价值。换句话说,个人的生命价值不是至高无上的。“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裴多菲的诗句也说明个人生命价值的相对性,即个人的生命价值既不是唯一的价值、也不是最高的价值。
二、人的生命价值之表现
一般地说,人的生命价值具体表现为生命存在的价值、生命延续的价值和超越生命的价值三种基本形式。
所谓生命存在的价值,是说人的生命作为一种特殊的存在,这种存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价值。这是人的生命所特有的属性。对于一般的对象来说,其存在与否同其是否有价值是两回事。客观存在着的东西,对人来说未必都是有价值的。但就人而言,他的生命存在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因为所有的价值关系都是以人的生命存在为前提建立起来的,人的生命存在是一切价值关系存在的基础和依托。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生命存在的价值是不证自明的。人的生命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它是一切价值存在的先决条件。
由于人的生命存在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因而维持人的生命存在是每个人最自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理应最先受到社会及他人的承认、尊重和维护。对他人的尊重和对他人价值的承认,首先是对他人生命存在及其价值的尊重和承认。
生命存在的价值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所有人的生命存在都是等价的,没有任何差别。不能因为性别、种族、年龄、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或社会贡献的大小等差异,把人的生命存在的价值分为三流九等。除了被执行的死刑犯之外,所有人的生命存在的价值都应受到同样的尊重。任何企图对人的生命存在价值区分大小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生命存在的价值,既是人的生命价值的一种形式,又是人的最基本价值。否定了人的生命存在的价值,这个人就失去了任何价值。不承认和尊重他人生命存在的价值,就不可能承认和尊重他人的其他价值,就是不尊重他人的基本人格和尊严。换句话说,就是不再把他当作人看待。从这个意义上讲,肯定人的生命存在价值,就是肯定人的基本人格价值。人格首先是指个人完整的生命存在以及这种生命存在应该具有的尊严。承认个人生命存在的价值,是对他人人格和尊严最起码的尊重和维护。
所谓生命的延续,是指人的生命的自然连续存在,具体说来,就是人的生命的维持、延伸和繁衍。从社会的角度看,人类生命的延续就是人自身生命的生产和再生产,即种的繁衍和维持。人类生命延续的价值就集中体现在人类自身的生产对于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大意义上。把人的生产同物质资料生产一样看作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充分肯定人的生产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观点。没有人类生命的延续,任何社会历史活动都不可能存在,更不可能有社会历史的延续和发展。就此而言,生命延续的价值,对于人类来说是为其进行各种创造活动及自身完善提供了可能。
就个人而言,生命延续的价值又不同于生命存在的价值。生命存在的价值是平等的,而且只与生命存在有关;生命延续的价值则是有差别的,且不仅与个人的寿命长短有关,还与生命延续过程中每个人所创造和实现的价值大小有关。看不到个人生命延续价值的差别,或者把生命延续的价值归结为个人寿命的长短,都是对生命延续价值的误解。
如果说生命存在的价值是人格价值的体现,那么生命延续的价值则是人的劳动价值或创造价值的体现。个人在有限的生命延续过程中创造或实现的价值越多,其生命延续的价值就越大;反之,个人创造或实现的价值越少,或者根本不创造或实现任何价值,其生命延续的价值就越小。脱离个人所创造或实现的价值,是无法真正了解其生命延续价值的。
死亡是生命的反面,又是每个人生命发展的最后归宿。一般说来,人的死亡有三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或因病死亡等;一种是意外(强制性)死亡,如因某种意外事故或灾害造成的突然死亡,以及被判处死刑或被他人谋杀死亡等;还有一种是主动选择死亡如自杀等。这些死亡都是对生命的否定,死亡本身并没有任何价值,“死会终止对一切价值的利用,所以它不可能是价值”,只是对生命及其价值的破坏。
只有一种死亡即牺牲,虽然从生理上来说与其他死亡方式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却具有特殊的社会内容和深刻的精神意义。从社会和精神的方面来说,牺牲不仅不是对生命的否定,而是对生命本身的进一步肯定和超越,因为这种死亡更突现了生命的真谛与价值。牺牲不是对生命价值的破坏,而是对生命价值的提炼、升华、增值和确证,因而牺牲也是有价值的。牺牲的价值正是人的生命价值的一种特殊表现,是人的生命价值的自然延伸和组成部分。
牺牲之所以是有价值的,是因为牺牲者通过献出自己的生命来换取他人或更多人的生命的延续或社会整体的根本利益,用自己的生命来满足他人或社会的需要,创造了不可替代的价值。单就牺牲本身而言,它为社会贡献的物质的和有形的价值可能是有限的和暂时的,但它向社会所提供的精神财富却是无价的、永恒的,是个人生命价值的最高表现。李大钊说过,人生的目的在发展自己的生命,可是也有为发展生命必须牺牲生命的时候。
牺牲即超越生命的价值,即是人的生命价值的最高表现,也是人的价值的最集中体现。从一定意义上说,牺牲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一方面,牺牲追求和创造的是高于个人生命价值的价值,是以牺牲生命为代价实现的价值,无疑是最珍贵的价值;另一方面,牺牲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牺牲行为本身的社会意义和精神意义上,这种行为由于只有少数仁人志士才能做到而显得弥足珍贵,其真正的社会价值既是一切具体价值无法比拟的,也是无法用有限的数量衡量的。因此牺牲即超越生命的价值,同生命存在的价值一样是无差别的。只要是为他人或大多数人的生命及利益而牺牲,不管这个牺牲者是谁,都具有同等的价值。
生命存在的价值、生命延续的价值和超越生命(即牺牲)的价值构成人的生命价值的完整形态。其中生命存在的价值和生命延续的价值是最基本的形式,超越生命的价值事实上是前二者的特殊表现或形态,因为牺牲者的生命虽然在生理上终结了,但在社会和精神方面获得了永恒的存在和延续。
三、人的生命价值之实现
人的生命价值的特殊性,决定了人的生命价值的实现既是个人生命存在和延续的过程,又是个人创造和实现其他价值形态的过程。
从人的生命价值就在于生命的存在和延续本身而言,人的生命价值实现的过程,也就是人的生命的存在与延续过程。只要人的生命延续着,就是在实现着生命的价值。脱离开生命存在和延续的过程来实现人的生命价值,无疑是荒谬的。个人的生命延续越长,自然所实现的生命价值就越大,这正是人们常常把生命价值的大小同个人寿命的长短相联系(甚至相等同)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人的生命之所以会有价值,就在于它为人们创造和实现其他各种价值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就此而言,人的生命价值的大小,又取决于人们在生命延续过程中所创造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大小。而人的生命价值的实现,实际上也就是其他价值的创造和实现过程。撇开其他价值的创造和实现,人的生命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价值;没有其他价值的创造和实现,人的生命价值就不能真正表现出来。换句话说,如果个人不能在生命的存在和延续过程中创造或实现其他各种价值,那么其生命是否有价值就会成为疑问。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生命价值的实现,虽然离不开生命的存在和延续本身,但是更主要的是人们要创造和实现其他各种价值。个人创造或实现的劳动价值、能力价值等越多,其生命价值就越大,其生命价值的实现就越充分;反之亦然。个人生命价值的差异,归根到底是每个人所创造和实现的其他价值不同所致。
可见,人的生命价值的实现,既不是单纯的生命存在与延续过程,也不是单纯的其他价值创造与实现的过程,而是这两个过程的有机结合。事实上,人的生命的存在与延续同其他价值的创造和实现是密不可分的。人们要创造或实现各种价值,必须以自己生命的存在和延续为前提;生命的存在与延续的目的,不在于这个过程本身,而在于能创造和实现各种价值。这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人的生命的实现过程,从形式上看是生命存在和延续的过程,从内容上看却是个人创造和实现各种价值的过程。如果说,个人生命的存在与延续只是抽象地实现着人的生命价值,那么创造和实现其他各种价值则是具体地实现着人的生命价值。前一个过程体现着人的生命价值实现过程中质的方面,因为不与生命的存在与延续相联系,所创造和实现的价值就不能成为人的生命价值;后一个过程体现着人的生命实现过程中量的方面,撇开其他价值的创造与实现,人的生命价值的实现就会失去本来的意义,也无法理解个人生命价值之间的量的差别。
总之,人的生命价值的实现过程,既具有人的价值实现的一般特征,又具有生命价值实现的个别特征。作为人的价值的一种形态,同人的其他价值如劳动价值、能力价值形态一样,生命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具体的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创造来完成,这是人的价值实现与物的价值实现的不同之处;作为人的价值的一种特殊形态,人的生命价值不仅要通过生命的存在与延续来实现,而且还要通过人的其他价值的实现来实现,这又是实现人的生命价值与实现人的其他价值的区别所在。
四、人的生命价值之评估
人的生命是有价值的,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又不一样。这就涉及到人的生命价值的评估问题。
要评估人的生命价值,必须首先承认不同个人的生命价值是有差异的。前面已经指出,就生命存在的价值而言,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和无差别的;而牺牲(不包括无谓的牺牲)即超越生命的价值,对于所有的牺牲者而言都是无限的和永恒的,这两种表现形式都无法也不必进行评估,否则会导致更多的混乱。由于不同个人生命价值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生命延续的价值上,所以事实上对人的生命价值的评估主要是对人的生命延续价值的评估。
如何衡量和评估人的生命延续价值的大小呢?最常见的是用个人寿命的长短来衡量。在他们看来,个人的寿命越长,或者个人的生命得到更多的繁衍和及时接续,个人的生命延续就越有价值;反之,则越没价值。这实际上是把人的生命等同于动物的生命,取消了人的生命价值的本来含义。
也有人以个人一生享受的多少、好坏来衡量自己的生命延续是否“值得”。在他们看来,个人一生中所得到的享受越多越高级,个人生命延续的价值就越大;反之,他的生命延续就没价值。这同样是背离人的生命延续价值的本义。
还有的人把权力、地位及知识水平等作为衡量和评估标准。在他们看来,人的生命的贵贱,是同个人所拥有的权力、社会地位及知识水平等相联系的。换句话说,与普通人相比,有权力、社会地位高或有知识的人,他们的生命延续是更有价值的。显而易见,这种评估人的生命延续价值的尺度是不公平的。按照这种观点,人们在遇到他人生命危险求救时,要首先衡量一下自己的生命延续是否比这人的生命延续更有价值,果如此,还会有不惜冒着生命危险舍已救人的英雄行为吗?
既然人的生命延续的价值就在于能使人创造更多的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既然形成个人生命延续的价值差异的原因是个人在一生中所创造的各种价值(即对社会的贡献)的多少,那么就应该以个人在一生中所创造的具体价值的多少来评估个人生命延续的价值。
当然,要全面评估个人一生中所创造的具体价值的多少,也是复杂的和艰难的。一方面要坚持物质—精神的综合尺度,兼顾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强调精神价值高于物质价值,思想、道德价值又高于一般精神价值;另一方面,要坚持贡献—享受的比较尺度,既要看到个人创造价值的绝对值的大小,又要看其相对价值,即除去个人享受的价值之外的净创造价值的大小;此外,还应坚持动机—效果相关尺度,即除了对所创造的实际价值进行直接比较外,还应考虑到个人创造这些价值的动机因素。只有将以上三个尺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对人的生命价值做出有效、全面的评估。
五、树立正确的生命价值观
提出人的生命价值,研讨人的生命价值,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树立正确的生命价值观。换言之,就是既不应忽视和否定人的生命价值,又不应夸大人的生命价值。这就要求把人的生命价值放在人的价值的整体中来认识和把握,在生命价值与人的其他价值的相互关联中来界定人的生命价值的地位,而不是孤立地就生命价值本身来谈生命价值。因此,树立正确生命价值观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好人的生命价值与人的其他价值形态的关系,处理好人类的生命价值与个人生命价值的关系。
人的生命价值作为人的价值的一种特殊形态,同其他的价值形态一样是不可替代的。人的生命价值的不可替代性意味着,应当承认、充分肯定并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珍惜、爱护自己的生命及他人的生命。任何利用抬高人的其他价值形态来否定、贬低人的生命价值,浪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命的贬低、否定和践踏;那些残害他人生命、不爱惜自己生命的人,是对生命的亵渎,也是最没有价值的人。
另一方面,人的生命价值同其他价值形态的相互依赖,表明人的价值并不能归结为人的生命价值。在充分肯定和重视人的生命价值的同时,应避免将人的生命价值绝对化,即把人的生命价值看作是人的唯一的或最高价值;在倡导要珍惜和爱护自己生命的同时,又不能奉行生命至上主义和活命哲学,更不能为了自己的生命而不顾他人的生命,甚至危害他人或大多数人的生命。那些为活着而活着的人,当他不具有其他价值形态时,其生命的价值实际上也不复存在,已丧失了一个真正的人的资格。为了自己的生命不惜损害他人或大多数人生命的人,并不是对人的生命价值的真正尊重和追求,而是对人的生命价值的破坏。可见,脱离开人的价值的有机整体,是不可能树立正确的生命价值观的。
树立正确的生命价值观,还意味着要处理好人类的生命价值或大多数人的生命价值同个人的生命价值之间的关系,摆正个人生命价值的位置。肯定人的生命价值,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肯定个人的生命价值。没有对个人生命价值的尊重,就不会有对人类生命价值的真正尊重。拿他人的生命当儿戏,无疑是最大的犯罪。
但个人的生命价值又不是至高无上的。当人类的生命或大多数人的生命同个人的生命不能兼顾时,当他人的生命与自己的生命相冲突时,应有不怕牺牲的精神,敢于为了他人或大多数人的生命不惜献出自己的生命,把生的希望留给他人,通过对自己生命的超越来实现自己生命的最崇高价值,而不是做贪生怕死的懦夫。这不仅没有降低个人生命的价值,相反是人的生命价值的确证和增值。因此,肯定和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同肯定牺牲的价值,倡导珍惜生命同提倡不怕牺牲的精神不是矛盾的,而是内在一致的。*
人文杂志西安6-11B8伦理学崔新建19961996 作者:人文杂志西安6-11B8伦理学崔新建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1: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