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凤歧教授纵谈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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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凤歧教授*本刊记者)
  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内涵广泛。在中国如何规范和发展股票市场、健全和完善国债市场、推进产权交易、培育机构投资者以及制订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证券法》等等,都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亟待解决和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对此有深入系统研究的着名经济学家曹凤歧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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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步骤
  曹教授,您自1981年起即对股份制进行研究,并为在中国推行股份制而与厉以宁教授奔走呼吁。伴随着股份制在中国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也从无到有,逐渐发展起来。记得您曾在1990年谈到过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步骤问题,概括地就说是循着国债、企业债券、股票这样一个大致的顺序。事隔五年,不知您现在对这个问题持何看法。
  对这个问题,我的基本看法没有变。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它包括广泛的内涵。其中包括国债市场、企业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投资基金市场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市场。不能片面强调发展股票市场,而应全面考虑各专门市场发展顺序和证券市场的整体结构问题。
  由于国债市场起步较早,国债发行量和社会存量与其他证券相比占绝对优势,应大力发展国债发行与交易市场,使其发行和交易真正市场化,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促进其他证券市场的发展。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机重新开放国债期货交易市场,以此进行发展其他金融期货的实验。
  企业债券市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这几年企业债券市场不太景气,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国家对企业债券发行限制过死;二是投资者对企业资信状况不甚了解,不敢轻易购买;三是早期发行债券的企业由于效益不高,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甚至还要政府或银行偿还,导致信任危机。其实,企业债券市场大有作为。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能够减少必须转制才能发行股票的麻烦,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增加企业融资渠道,减轻银行贷款压力,把企业推到市场上筹资,在市场上求生存求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内部经营机制的转变。应首先在大型、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在国家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中发行债券,广泛筹资资金。当然,对发债企业必须进行资信评估,信用评级,按规定化要求公布筹债说明书,明确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
  应遵循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方针,不断扩大股市规模,使其进一步成熟。
  应逐步发展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对稳定和发展证券市场有很重要的积极作用。发展投资基金,有利于培育真正的机构投资者,改变证券市场的投融资结构。当然由于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证券市场规模很小且不成熟,所以基金发展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应首先发展封闭型基金,再逐步发展开放型基金;先发展定向型产业基金,再发展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的基金;先发展国内基金,再开发中外合作基金和引进境外基金。在这个过程中,建立和健全有关基金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至于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目前对商品期货市场应加强规范,国债期货市场继续试点,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应持慎重态度,因为市场本身和外部条件都不够成熟。
      股市的规范与发展
  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股市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在短短的几年内走过了发达国家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历程,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其间,也存在着一些狂热投机、暴涨暴跌等问题。您作为一名始终一贯地关注改革大业的经济学家,多年来对此做了大量研究,形成了系统的学术思想和政策观点。今天想请您谈一下股市下一步的发展与规范问题。
  中国股市的发展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企业改革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中国股市仍是一个不成熟的股市,发展中的股市。在这个市场上不确定的因素大量存在,悖理现象时常发生。对此我总的思考是:中国股市应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归结起来就是两件事:一个是发展;另一个是规范。前一个方面好理解,因为中国股市出现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只能在发展中不断规范,如果股市不发展也不能做到真正规范。这里着重谈一下后一个方面。“规范”的含义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与参与者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
    一、规范发行公司和上市公司
  股份公司是股市的基础,股份公司规范化才有股市规范化。当前我国股份公司虽然名为股份公司,实际上公司的组织系统,公司管理制度并未建立起来,有的公司搞股份制的主要或唯一目的是为了集资“圈钱”,更甚者利用配股进一步“圈钱”,这样只能培养“投机家”和赌博者,导致股市很不稳定。因此,规范上市公司是稳定和发展股市的关键,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要创造更多的绩优公司,众多的绩优公司是股市得以发展的坚实基础,只有公司得以迅速增值,其股票才能有良好表现,从而增强股市信心。只有上市公司效益上去了,现代公司制度的优越性才能真正表现出来,这是股市稳定的根本保证。
    二、规范股市投资者行为
  投资者行为是否规范是影响股市稳定的重要因素。我国的投资者行为是很不规范的,这与投资者队伍不成熟有关,他们大都是短期投机者,主要搞“短线”操作,因此寻找题材兴风作浪是很难避免的。另外,目前尚缺乏规范和约束投资者的法律、法规。同时,机构投资者又起不到稳定股市的作用,之所以如此,是体制原因造成的。中国机构投资者和西方最大的差别在于,西方投资者拿自己的钱冒险,而中国(机构)投资者却拿别人的钱冒险,即拿公款炒作,相当一部分资金直接或间接来自银行,炒赢了皆大欢喜,炒输了不负责任,不仅证券商违规炒作,而且有的上市公司也炒自己的股票,以获利好给股东“回报”。在这种情况下,机构持股者不可能成为稳定市场的中坚力量。
  三、我国目前的两个证券交易所承担着全国股份公司上市的任务,对我国证券交易体系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对它们必须进行严格规范,完善其交易与管理制度,把交易所办成真正的非盈利的组织,此外,对STAQ和NET系统以及十几家证券交易中心,也必须加以规范。同时, 我认为中国只有两家证券交易所是满足不了股份制发展需要的,应逐步形成三个层次市场,即全国性交易所、地方性交易和现代场外交易市场。这样才能满足不同规范、不同类型公司交易的需要。现在我国一万多家股份公司都到上交所和深交所去上市是永远上不完的,可考虑一些在全国知名度不够高的地方性公司到地方交易所上市或到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待条件成熟时,再到全国性交易市场交易,这样就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多功能、多层次的证券交易体系,对规范和发展各类股份公司会起积极作用。
  对证券公司、证券评估公司、证券咨询公司等证券中介机构和服务组织机构进行严格规范也是十分必要的。必须严格执行证券业与银行分业经营和管理的政策,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也应分离。关于证券业的融资问题,我有两点考虑,一是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解决券商自身融资问题,二是必须有“规矩”来约束券商对客户的融资行为。
  证券评估、咨询等机构不应以获利作为经营的唯一目的,而应把为公司、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为主要宗旨,应制定行业性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对这类机构进行规范。
    四、政府行为也应加以规范
  加强对证券市场管理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政府要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由部门管理变为行业管理。政府的管理首先是政策管理,明确的、稳定的和具有连续性的股市政策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股市的平衡发展。一项政策的出台前后应广泛宣传,以期取得良好效果,在各方面都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出台某项政策,其效果往往适得其反。政策出台时机也很重要,时机恰当与否,对股市可能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严格地说,政府不应是股市的直接参与者,而是股市规则的制定者。然而目前政府直接参与股市太深了,发行额度由政府确定,额度分配给那个企业由政府选择,甚至上市时间都由政府排定。这样,政府直接面对市场,面对企业,面对投资者,一旦出现问题都要政府负责,政府陷入被动境地,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也由市场行为变成了政府行为,市场本身很难规范。因此,政府应离市场稍远一点,利用政策和规则来管理市场,减少行政干预,更多地应用经济的、金融的和法律的手段来调控市场。为了能使证券市场的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亟需《证券法》的早日出台。
      国债市场出路何在
  近年来,在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同时,证券市场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债券市场特别是国债市场也有长足的进步。但自95年5月18 日国债期货市场暂停交易后,人们对国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不少疑虑和不同认识。您怎样看这个问题?
  我以为,就目前的国债市场而言,关键是两个问题:一方面是健全和完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规范的问题,下面我就分别对这两个方面作些说明。先谈第一个方面:健全和完善国债发行市场,最重要的是使国债发行法律化、市场化和多样化。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债发行法律化。一般债券发行需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国债是特殊债券,发行人是政府,不存在向主管部门审批问题,但这不意味着政府可以随意发行国债。列入国家预算收入的国债发行必需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应报告发行目的和使用用途,其它政府债券的发行也应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核。应坚持生产性发行,不搞单纯弥补赤字性发行。
  二、国债发行市场化。在市场发行条件下,如果事先确定发行数量,就必须让市场来决定对如此规模的国债愿意支付的价格;如果确定发行价格,就必须亦由市场定在这样的价格下愿意购买的数量。我国当前的做法是既确定国债的发行数量又限定发行价格,这样很难做到真正的市场发行,主要依靠国债利息比同期储蓄存款利息高一、二个百分点和保值补贴来吸引购买,实际上把国债变成了特种储蓄。
  三、国债品种多样化。可考虑发行3个月、6个月、9 个月的短期国债券,使之成为中央银行实行公开市场业务的主要工具。也可以发行以机构投资者为购买对象的长期债券(10年期以上),以利于政府获得长期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发行时间灵活。我国国债发行每年只一次或两次,而且发行时间过长,不便于投资者选择投资工具,也增加承销商的发行成本。
  五、发行条件不宜随意变动。对于已发行的国债券,不论是保值补贴、贴息还是提前优惠兑付,都是改变发行条件、变动利率的做法,虽然在发行价格固定、交易不畅的情况下,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措施,但这是一种非常不规范的行为,是一种非市场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非常大的。
  第二个方面:当前国债市场存在的问题是规范化程度不高,如何规范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规范国债交易机构。在开展国债交易业务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完善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一级自营商由中央银行在参与国债交易的金融机构中选定,它们必须在证券交易所中拥有席位。对从事国债业务的证券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进行严格规范,尤其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更是如此。现阶段必须严格执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政策,我们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代理、承销和买卖国债业务,但也应将国债业务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分离。
  二、在搞活国债现货交易市场的基础上,适度发展国债期货交易。1993年10月,我国开始实行国债期货交易,因过度投机,于1995年5 月18日被暂停,但这不表明今后不再发展国债期货交易市场。随着《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布,对于这个市场的管理开始走向规范。在适当的条件下,我们还要适度发展国债期货交易,当然对此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
  三、发展国债回购业务。发展这项业务是很必要的,它能够活跃国债交易市场,而且为中央银行提供了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的工具。当前应加强这项业务的管理,凡未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证券交易所和融资中心都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四、建立国债投资基金。近两年来,有的地方已经进行了类似国债投资基金的试验,但很不规范,所筹资金也未完全用于国债投资。国债投资基金宜采用开放式和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参与国债投资,也有利于其随时申购和赎回,契约型基金有利于利用现有金融机构管理和信托,使注册、发起和组织简单化。
      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产权交易
  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对中小型尤其是小型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放开搞活。于是,曾经一度风起云涌的产权交易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请您谈谈对这方面的看法。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特别是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产权改革和产权交易的重要性会越来越突出。从本质上来讲,一切交易都是财产权利的交易;经济学研究稀缺资源的产权的有效配置,也就是研究稀缺资源的产权的有效配置,把稀缺的资源配置到最能发挥其用途的场所去,这就离不开产权的交易。长期以来,由于产权不清,条块分割,产权不能流动、转让等因素,我国经济中呈现出“存量刚性”,在微观上表现为企业规模不合理,大而全,小而全,缺乏规模经济;在中观上表现为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分散化、专业化程度不高,等等。在传统经济体制下,这些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状况很难加以改变。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主要通过市场来实现有效配置。推进产权交易,可以通过市场盘活存量资产,有效配置资源,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推进产权交易还有助于带动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特别是产权改革。产权交易的重要前提是产权的清晰界定并且是可以流动的,这两方面都要依靠产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此外,通过产权交易还可以使企业走向国际化,有利于引起外资,扩大对外开放。
  在当前推进产权交易,我认为首先要明确区分实物产权交易(物权交易)和证券化的产权交易(股权交易)。理论界和实务界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如果这个问题不说清,就会产生许多不良后果,有碍产权交易和优化资源配置职能的实现。二者在交易过程、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区别。这些区别表明股权交易比物权交易具有更多的优点。
  中国的企业兼并等产权交易行为真正引起公众注意,在企业界、证券界、学术界引起波澜乃是证券市场在中国兴起之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之时。93年9月以来,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发生了数十起大宗股权交易,但还远不能与物权交易的次数相比。时至今日,理论界所谈论的和实务界的“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中所推进的“企业产权交易”,实际上多是物权交易,忽视了股权交易。现在企业产权交易(物权交易)中存在许多问题,如:转让价格不易评估,而且评估价格与转让价格之间往往存在很大差距;交易手续较为复杂,不利于推行;多是一对一的谈判,由于潜在购买者较少而往往使出让方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实物形态不便分割难以做到部分转让,不够灵活;出现一些强制性、非自愿交易的现象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会严重影响产权交易的深入和广泛进行,资源有效配置也难以实现。认真思考这些问题,我们会发现它们同物权交易的性质和特点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基本上是从物权交易中内生出来的。解决这些问题,推进产权交易,仅靠进一步强化物权交易的某些形式和做法,可能是达不到目的的。在以上我从理论上对物权和股权交易加以了区分,我们可以认识到,与物权交易相比,股权交易具有很多优点,如:转让价格由市场决定,基本反映其价值;手续较为简便;可以有不止一个竞买者;便于部分转让;是自愿交易等等,从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的惯例来看,如美国,绝大多数企业产权交易是通过股权交易来完成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均表明,股权交易相对于物权交易具有更多的优点,应该大力推进股权交易,解决现有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曹教授,您刚才所谈的观点给人以很大启发。那么据您分析,我国当前股权交易发展不足、产权交易主要为物权交易的深层原因何在?这种状况如何改变?
  我认为首先是认识上的问题。一方面是对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重大作用认识不足。实行股份制改造、发展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股权的交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由于在实际改革中一些同志对此认识不足,从而在股权的转让、流动、交易等方面的改革不够深入,影响股权交易的进一步发展,使配置资源的目的未能很好地实现。如国家股、法人股在企业总股本中所占比例过大,而目前深交所和上交所国家股和法人股基本上不流通,在STAQ和NET 两个法人股流通市场上流通的部分也只占总股本很小的比例。国家股和法人股基本上不能流通,股权难以交易,还使得个人股流通市场上的股权交易也受到很大影响。国家股和法人股流通的问题亟待解决。
  另一方面,人们对产权交易的认识也不足,往往认为产权交易就是物权交易,忽视了股权交易;或者人为地把物权交易和股权交易割裂开来。我们应该树立“大产权交易”的观念,认识到物权交易也好,股权交易也好,都是产权交易,都是通过交易,达到企业购并和所有权转移目的的手段,都是资源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的手段。
  还有一个原因我认为主要是技术上的问题,那就是究竟采取股权交易的形式还是采取物权交易的形式,是与企业的形态相联系的。原则上未经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难以采取股权交易形式,实现价值转让。尽管这几年来股份制改造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有相当多的企业尚待实行股份制改造,这些企业就难以采取股权交易形式。而且,全国一万多家股份制企业,在深、沪两个交易所及STAQ、NET 两个系统上市的只有数百家。上市公司的购并尚且阻力重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何况未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因此目前产权交易主要表现为物权交易,股权交易发展不足。
  这种状况必须加以改变,以更好地通过产权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我认为最关键的还是要提高对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对有效配置资源的重大作用的认识,以及树立“大产权交易”的观念。有些人不正确地把股份制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立起来,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暂停缓股份制改造。这种认识有很大的危害性。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公司制度没有什么区别。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实质就是用公司制度改造国有企业。我于1989年在《再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股份制度》(北大学报1989年第1期)一文中就系统阐述了这些思想。 我始终认为,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的基本形式和典型形式,最符合先进生产力的要求,股份制改造应该始终是我国企业改革的长远取向和战略目标。今后还应当坚持和深化股份制改革。
  对于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革的企业,解决它们的产权交易问题,要分两种情况。对于上市公司,要解决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国有股权无法流通、交易,只有少数的股票能成为“收购概念股”,资源优化配置就难以实现。对于众多的非上市公司,应该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店头市场,OTC),使它们的股权能够流通、 转让、交易。现在许多地方在筹建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等,可以考虑把这与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结合起来,规范运作,待时机成熟时实现全国联网,促进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有效配置。
  坚持和深化股份制改造,解决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可以推动产权交易特别是股权交易在我国的发展,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而股权流动性的提高,又能进一步地推动股份制改造的前进,形成良性循环。这对于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具有长久深远的意义。
      新的热点——投资银行
  您上面的论述使我对证券市场的几个方面有了更深入的认识。91年时您曾有个提法,叫作“发展真正的机构投资者”,您指的是发展投资基金与投资银行,目的当然是为了稳定证券市场,避免过度投机摧残我国新生的证券市场,这几年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股市的暴涨暴跌,充分表明您在这个问题上是有先见之明的。今天还想请您就有关投资基金与投资银行的问题再作一些阐述。
  关于投资基金,我曾作过比较系统的阐述,上面又做了一些简略的概括,这里就不再谈了,谈起投资银行,倒是可以作一点说明。从国外的经验看,对于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来说,投资银行是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它的最显着的特征是角色的多元性。这种多元性表现在:它既是经纪人又是自营商,既是资金的吸纳者又是使用者。在初级市场上,投资银行能为资金缺乏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发行证券以筹资,也为资金富余的企业寻找并实现投资机会的活动提供服务;在二级市场上,它可以为资金缺乏的企业抛出各种有价证券,还可以为有闲余资金的企业购入有价证券。不夸张地说,投资银行参与了金融市场中各个部门的活动。从目前美国的情况看,投资银行的数量很大,已经有几千家,组织形式也经历了一个由私人合伙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甚至更进一步向控股公司改组的过程。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投资银行还只能称为新生事物,但势头很好,其业务范围相当广泛,在这些业务中,证券承销业务是最核心的。投资银行通过证券承销业务,把筹资者和投资者连接起来。前者获得了资金,后者获得了投资机会。这样投资银行成为证券市场的主角。没有它,就很难实现甚至不能实现证券的发行,二级市场也将会因为失去可供流通的新证券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项目融资中,投资银行提供咨询,充当顾问,成为直接融资的核心与中介。投资银行参与企业创业重组、收购与合并等工作,参与发起、管理基金,有助于推进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投资银行管理外汇资产,还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化,吸引外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等等。总的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银行占有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但是,我国目前由于券商融资问题还未解决,使得大批券商向投资银行转化的进程受到阻碍。这一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加以探索、解决。
      关于《证券法》的几个问题
  曹教授,大家对于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证券法》一直很关心。您自开始就参加了《证券法》的起草工作,所以特地想请您谈谈您的基本观点,并请您回答一下大家普遍关注的几个问题,如《证券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是否对证券发行进行规定;证券市场体系将发行怎样的变化;证券商融资及自营、上市公司的收购等等。
  我们在起草《证券法》的过程中,基本上遵循以下几点方针:
  一、依靠社会力量立法,具有较强的公开性。与其他法律草案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的方式不同,《证券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专门委员会组成社会力量和专家起草,具有公开性,可以说是集思广益。
  二、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发展中的不成熟的市场,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管理证券市场的做法。如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必须经过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逐步创造条件向“注册制”过渡。
  三、既考虑现实情况,又具有一定超前性。目前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市场机制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但作用还不很大。这就要求《证券法》既考虑现实情况,又具有一定超前性。而这是很不容易把握的。
  四、本着从严的精神立法。
  五、注意同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在起草中,我们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塑造行政管理、法律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证券管理体系。关于“三公”原则,大家了解比较多,我想谈一谈塑造证券市场管理体系问题。有一点我们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中国证券市场必须集中统一管理。这是规范证券市场的需要,是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也证明,没有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就不可能有强而有力的监督管理。另外,我认为,在政府管理之外,还应更多地发挥自律管理的作用。
  关于《证券法》的调整对象,现在有一种主导意见,认为中国证券法只调节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我认为,作为规范中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只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券就太狭窄了,作用太小了。现代证券市场的发展非常迅速,证券种类繁多,不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还包括其他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工具。如果对这些证券形式不作出规范,就会造成众多种类证券发行和交易无法可依,无法监管,不利于证券市场规范化;也难以防止发行人因立法不周密而规避法律管辖,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证券的发行,最近有一种主导意见认为,《证券法》只调节证券交易市场,而不调节发行市场。这样修改的理由据说是因为《公司法》已经对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作了规范,《证券法》没有必要再作规定。我认为这个理由值得讨论。《公司法》中不仅规范了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而且也规范交易、转让和上市,如果《证券法》调整对象定位于股票和公司债券,只是作为《公司法》的补充,意义就不大了。即使如此,《证券法》对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也应作出详细规范。《证券法》关于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一是不很细,二是分散在各章中,《证券法》作为一部专门调节证券的法律,对股票和公司债的发行条件、程序、对当事人和有关人的行为进行集中而详细的规范是完全必要的。另外,应当明确,《证券法》和《公司法》是两部独立法、并行法,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是不同的,《公司法》主要调节公司内部关系,而《证券法》主要调节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证券法》不是《公司法》的补充和从属管理体系。
  至于谈到证券市场管理体系最关键的是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这已被各国经验所证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证券市场又刚起步不久,更应统一管理。然而,我国中央不少部委、地方政府及各部门都参与管理,造成多头管理令出多门的问题。对此必须加以根本转变。证券市场的监管权必须逐步集中到证券主管部门手中。应理顺中央证券主管部门和地方证券主管部门的关系,地方主管部门不能各行其事,应扮演中央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角色,这样才有利于统一管理证券市场。
  除了以上谈的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外,象你刚才提到的证券商融资及自营问题、上市公司收购问题等,也都正在讨论之中。这些问题都应该讨论清楚,做出原则规范。
  总之,我个人希望《证券法》尽快出台,但更希望出台一部完善的能够规范市场的《证券法》。*
  
  
  
证券市场导报深圳4-11F62金融与保险曹凤歧19961996 作者:证券市场导报深圳4-11F62金融与保险曹凤歧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1: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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