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股份公司与我国的企业改革  ——着名经济学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吴家骏教授访谈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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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吴教授,您曾在日本考察过日本的股份公司,您认为日本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哪些特点呢?
  吴家骏:日本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以下一些值得注意的特点:
  第一,上市公司只占股份公司总数的千分之二。日本有1.2亿人口,196万家企业,平均每60人中就有一名公司经理,号称“公司王国”,在这196万家企业中,股份公司约占半数。
  股份公司中,股票上市的公司数量甚少,绝大多数是不上市的公司。公司股票上市,要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严格审定并需经大藏大臣认可。全日本只有8家证券交易所,分别设在东京、大阪、名古屋、京都、广岛、福冈、新泻、札幌8个城市。被批准在这8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共只有2071家,占股份公司总数的0.2%。它们都是规模大、经营好的企业。例如,在东京证券交易所(日本最大的交易所)上市的1203家企业,占全国企业数的0.06%,营业额和固定资产却占全国的23.3%和20%。但并非大公司股票都上市,如着名的三得利、西武等股份公司就是不上市的公司。
  第二,上市公司股票总数的70%以上由法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总额中,个人股东持股比例低,只占22.6%(若按市价换算成金额只占20.5%);法人股东持股比例高,占73%。由于法人互相持股容易形成垄断,各国法律对此都有限制,但日本的限制不如欧美各国严格,所有法人相互持股在日本盛行,成为日本企业组织结构的突出特点,这就决定了日本股份公司具有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独特的风格。
  第三,个人股权极度分散。股权分散的主要表现是个人股东人数众多,人均股票持有量相对较少。占股票总数20%左右的个人股票,是由占股东人数(包括自然人和法人)95%以上的个人股东持有的。
  第四,法人互相持股形成了稳定股东。一般来说,个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属于“利润证券”的性质,即以取得红利和股票升值带来的“资本收益”为目的,因此是不稳定的,随股价变动经常被买进和卖出;法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属于“控制证券”的性质,不以红利和“资本收益”为目的,而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被持股企业的经营,因此比较稳定,不随股价变动而抛售。这些就形成了稳定股东。
  稳定股东可以形成稳定的协作关系。日本的企业集团就是通过复杂的连锁型的相互持股形成的。独立系列的企业也是通过相互持股联合起来的。此外,还有既非企业集团内企业,又非独立系列内企业,为了稳定交易关系、加强企业之间的密切协作,相互之间也有持股关系。
  稳定股东还可以防止被包买和吞并。如果一个公司的半数股票被包买,其经营权就被别人控制,随时都有被吞并的可能。设法使股东稳定,是防止被吞并的重要对策。战后日本对外国直接投资有严格限制,大规模投资必须同对象企业达成协议方可实施,以自由包买股票的形式进行直接投资是做不到的。60年代初实行资本自由化后,原则上外资可以自由包买股票,企业存在着被吞并的可能性。然而实际上被包买、吞并的情况并未发生,其原因就是通过法人的相互持股使股东稳定。日本企业法人相互持股已超过70%,另外本企业职工持股还会持有一部分股票也是一种稳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在市场上流动的股票占的比重很少,若想独家包买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第五,经营者主宰企业,最终所有者被架空。日本大企业的前几位大股东多为法人股东,这些法人大股东联合起来可以起控制作用。但法人股东由于相互持股的缘故,作为股东的影响力也是相互抵消的。它们之间已经形成默契、互不干涉,在股东大会上一般不反对公司的议案,实际上成了支持企业经营者的一种强大力量。而个人股东持有股票本来就极为分散,而且上市公司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又都放在同一天召开,使持有不同企业股票的个人股东根本无法分身出席股东大会,因此个人股东基本不起作用。这就使公司经营者的自由度很大,来自所有者方面的约束甚少,自主经营的权利极大。法人股东之间相互支持当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经营业绩为前提。一旦公司经营出了大的毛病,法人股东也会从维护股东利益出发进行干预,其方式是联合起来罢免和更换经营者。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法人大股东的这种权利由谁来行使?并非最终所有者——个人股东,而是股东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者。因此,实际上是由各个法人股东企业的经营者形成的集团发挥着对企业的控制、监督和处置的作用。也就是说,在相互持股的条件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作为最终所有者的股东被架空了,在企业经营上起关键作用的,归根到底是经营者而非股东。
  第六,股票红利率极低。日本股票分红率极低,一般为面额的7—10%,而股票时价一般为面额的十几倍到几十倍,如果按20倍计算,实际利率仅为0.35~0.5%。个人购买股票追求的并不是分红而是由于股价上涨带来的“资本收益”。
  法人股东虽然不追求股份上涨带来的“资本收益”,但它仍然具有抬高股价、压低分红的倾向。这是因为:(1)法人股东相互持股,如果抬高分红是彼此支付、相互抵消的,而得利的却是个人股东,对法人企业来说,只是增加红利负担,得不到好处,因此具有压低分红倾向;(2)抬高股价有利于企业筹集资金,使企业经营者得以运用廉价的资金,因此具有抬高股价倾向;(3)法人相互持股需大量购买股票,使一些企业股票求大于供,这也刺激了股价上涨。
  据统计,1989年日本全部企业支付的红利总额为4兆日元,而同年企业支出的交际费总额达5兆日元,高于分红总额。交际费虽然不是经营者的个人收入,但归经营者支配,是经营者利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来源。这是研究日本企业自负盈亏机制以及研究日本所有者和经营者关系的不可忽视的一个侧面。
  第七,普遍建立本企业职工持股制度。日本企业没有“企业股”,也没有向职工无偿赠股的做法,因为“企业股”和无偿赠股都被视为侵害股东权益。但多数企业建立有本企业职工持股制度。
  职工持股制度就是在企业内部建立职工持股会,入会职工个人零星出资,公司再给一些奖励性补贴,帮助职工购买本公司股票的制度。
  职工出资方式一是按月从工资里扣交少量资金(一般大企业职工月平均基本工资35万日元左右,入会者每月至少扣交1千日元,最多不得超过3万日元,具体数额由个人自愿申报);二是由年中和年末奖金中扣交(数额为每月扣交数的三倍)。按照每人扣交数额由公司给予5%的奖励资金,由职工持股会统一购买股票,按人分别列帐,股票由持股会理事会负责管理,由理事长代表持股会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议决权。据统计,上市公司有92%的企业建立了职工持股会,入会职工占45%。
  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目的有三:(1)形成稳定股东;(2)增强职工归属感;(3)帮助职工积累资金形成个人财产。此制度始于60年代资本自由化之后,当时第一位的目的是形成稳定股东;70年代中期以后,形成个人财产变成了第一位的目的。
  记者:近年来,在您的着述中我们注意到,您对中国的企业改革研究投入了很大的精力,提出了不少新的观点和思路。最近,您又提出利用“架空机制”实现企业自主经营的观点,请具体谈谈这方面的看法。
  吴家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措施,政府职能也在逐步转变,这些都是从外部为企业创造自主经营条件的改革措施。但至今政府干预过多、行政控制过死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深化企业改革,需要继续从外部为企业创造自主经营的条件,同时也需要从企业自身的组织结构上探寻一些有助于实现自主经营的办法。我认为,利用法人相互持股的“架空机制”,实行企业法人相互持股的股份制,就是一种可供选择和实验的办法。
  在公有制基础上推行股份制,着眼点是什么,要侧重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这在人们的认识上并不完全一致。对于实行股份制的目的,比较流行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第一,筹集资金。
  第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三,理顺产权关系。
  第四,突出经营者集团的作用。认为企业法人相互持股以后,可以建立类似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经理会议的机构,使法人股东相互参与,由股东企业的法人代表形成经营者集团,对企业进行控制,从而淡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强化企业之间的横向制约,突出经营者集团的作用。
  我认为上述四个方面的理由都是可以成立的,如果实行股份制,这些方面的积极作用都能够不同程度地显现出来。但是,从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状况来看,上述四点理由并非都可以成为把我国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主要根据。
  首先,关于集资。目前我国个人储蓄数额虽多,但都已作为间接金融经由银行投入使用,若用股票吸引其中的一部分,也只是资金运用方式由间接投资变为不经过银行中介的直接投资,并不能带来资金总量的增加。况且由于我国股票市场极不发达,它还不能有效地促使社会资金向高收益率企业和产业合理流动,企业外部个人投资者对企业经营又难以获得准确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应以间接金融为主还是个人投资为主,哪一种资金运用方式更好,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的问题。我认为,在资金的筹集和运用上,我国应当健全和完善以间接金融为重点的金融体制,即由银行等金融部门吸收存款、发行债券来集中社会资金,然后投放出去。由于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能较充分地掌握信息,有能力审查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在我国市场发育的初期甚至发育过程中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只要认真改革和完善银行自身的经营机制,由它来远用社会资金定会比居民个人直接投资的方式取得更好的效益。所以,只能说便于筹集资金是实行股份制的不可否认的优点,但绝不能说这就是决定推行股份制的主要根据成基本着眼点。
  其次,关于职工的积极性。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关键在于如何把企业经营好坏同职工的利益得失联系起来。在股份制已经成为既定前提的情况下,让本企业职工持股当然是激励职工献身企业的一种方法,但是如果没有这个既定前提,就不一定非用持股的办法不可。首先可以考虑的是通过把职工的工资、奖金甚至就业同企业经营状况直接挂钩的办法来实现。也就是说,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并不能成为必须把全民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主要根据或基本着眼点。
  再次,关于产权。推行股份制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必须确认企业法人产权。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法人相互持股的企业制度,本身就意味着承认在国家拥有最终所行权的同时,企业拥有法人所有权。这是企业法人持股的前提,而不是推行股份制的着眼点和根据。
  我认为,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的最主要的着眼点是前述的第四点。也就是说,推行股份制的目的在于构造一种能够强化企业之间的横向制约,淡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经营者集团作用的企业组织结构。实现这样一种组织结构的转换,才能促进政企分开,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实现企业自主经营。应当说,这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实现股份制的主要目的和根本着眼点。
  为什么说实行股份制能够强化企业之间的横向制约,淡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呢?原因在于,企业法人相互持股具有一种“架空机制”。
  前边已经说过,企业法人相互持股可以形成稳定股东,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可以进行企业保护,防止被外来势力包买和吞并;可以压低股票分红率和刺激股价上涨。同时,最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法人相互持股使经营者主宰企业,最终所有者被架空。
  在企业法人相互持股的条件下,经营者的任用,经营者地位的维持,以及经营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都不取决于所有者。其原因并非通常说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在于所有者本身具有特殊性,也就是前边说过的,居于统治地位的所有者——法人大股东转化成了一个经营者集团,控制着企业。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运用法人相互持股的“架空机制”,把一元的“行政婆婆”改组成为多元的“法人婆婆”,就可以转变经营机制,使企业之间能够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从而淡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突出经营者集团的作用,使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自主经营的目标跨一大步。
  在我国企业资金普遍缺乏的现实条件下,如果侧重于建立法人相互持股关系,就可以在资金合理流动的基础上,用较少的资金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企业向股份公司过渡的问题。
  企业按照生产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出资持其他企业的股,同时还可以吸收另外的企业出资持本企业的股,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相互抵消的。当然,这会出现资本的“空洞化”,造成资本虚增,在公司股票上市的情况下,会出现很多弊病。但是,我国在形成股份公司的初期并没有发达的股票市场,而且多数企业的股票是不能上市的,因此,我国股份制的实施带有企业改组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以法人相互持股作为一种起步措施,其消极作用可以比在发达的股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弊病会小得多,我认为这是一种可行的办法。说它可行是因为:
  第一,通过法人相互持股形成稳定协作关系,有助于用经济办法促进企业集团的形成。
  组建企业集团,可以用行政办法,通过行政性公司去推动;也可以用经济办法,按照生产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逐步形成。显然,按照经济联系自然形成较之用行政办法推动效果要好得多,也更加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借鉴日本企业法人相互持股的企业组织结构,按照企业间交易的需要形成固定的协作关系,有助于用经济办法形成企业集团。例如,企业为了保证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生产物资的供应,可以选择合适的供货伙伴进行投资,掌握对象企业一定的股份从而影响其经营以确保稳定的供货关系;同样,供货企业为了保证产品有稳定的销路,也可以选择合适的购货伙伴进行投资,控制其一定的股份。经过一个时期的选择、组合,我国的企业组织结构就会发生变化。首先,被持股企业必须按照股份制企业的规范改组为股份公司,否则就不存在持股问题;然后,根据相互持股关系复杂程度,形成密切协作的企业系列或者紧密联合的企业集团。这个发展过程,既是资金合理流动的过程,又是企业改组的过程;同时也是计划和市场自然结合,通过相互持股确保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相互衔接、按比例发展的过程。
  第二,通过法人相互持股控制分红率,有助于股份公司起步。目前也试行股份制的过程中,碰到了一个实际问题:我国居民在进行投资时,缺乏风险意识而且有追求高分红率的倾向。这种状况如果不改变,股份制就难以起步。如前所述,日本股份公司的股东分红率大大低于存款利息率,甚至达到了可以略而不计的地步。这种格局,是法人持股相互作用的结果。研究和借鉴日本企业法人相互持股的这个经验,对我国股份公司的起步是有意义的。
  我认为,在我国推行股份制的起步阶段,应当着眼于企业改组,侧重于建立企业法人相互持股关系,控制分红率。
  第三,通过法人相互持股突出经营者集团的作用,有助于促进政企分开。在坚持全民企业中国家拥有最终所有权的前提下,确认企业法人所有权,将国有资产交由企业全权运用和经营,形成企业独立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企业可以运用自己的资产对外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从而促进资金合理流动,形成企业法人相互持股的企业组织结构。这种设想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不但新建的大企业可以按这个办法组建,原有企业也可以按这个办法改组。按照这种设想实施的结果,企业之间互为股东,每个企业就会由一元的“行政婆婆”变成多元的“法人婆婆”,实际上是经营机制的转变。
  虽然国有企业的所有制不变,最终所有权仍由国家掌握,但相互持股以后,股东企业的法人代表——经理、厂长,就可以形成一个经营者集团,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就能带着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相互参与、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这样就可以强化经营者集团的作用,淡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有助于促进政企分开。我认为这是实现企业自主经营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
  记者:吴教授,您还提出了构筑“利益防线”,实现企业自负盈亏的观点,具体讲,涉及哪些内容呢?
  吴家骏:我国的一些国有企业至今没有真正实现自负盈亏,这是大家的共识。然而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否做到自负盈亏,人们的认识却相去甚远。常常听到一种说法: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企业破产也是破国家之产,不可能真正自负盈亏。因此,许多人从个人产权上找出路,认为必须改变所有制关系,把产权“量化”到个人,否则自负盈亏只能是一句空话。这种观点,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其实,前述观点是一种小业主式的自负盈亏观,而现代企业早已不是那种个人投入资金,如若赔光就跳楼自杀的机制。由于现代企业在财产关系上出现了许多不同于小业主式经营的新的特点,其自负盈亏的机制也就呈现出了极为复杂的情况,而不再是单纯的个人产权问题。
  从日本股份制企业的情况来看,现代企业的财产关系有以下四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共占企业的97.5%,这种有限责任的企业形态同过去的小业主式的经营,在盈亏的实现方式上显然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
  第二,法人股东持股率高。不仅股东责任有限,而且法人相互持股的比重高,个人股东持股率低,因而企业承担的有限责任真正“量化”到个人产权人的部分并不占主要地位。也就是说,现代企业的盈亏机制源于个人产权的因素,已经不像小业主经营条件下那样突出。
  第三,个人股权分散。例如,日本上市公司共有个人股东2408万人,持有股票8704万交易单位,人均30.61个单位,按市价计算,其金额只相当于大企业职工一年的平均基本工资。至于少数个人大股东持有股票数量虽大大超过平均值,但具股票持有率也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松下公司的创业人松下幸之助,1950年他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占43.25%,到1955年就降到 了20.43%,到1975年猛降为3.8%,以后又降到2.9%。这样一种资本分布状况,对盈亏资责任机制来说,个人产权的作用绝不像在小业主经营条件下那样举足轻重。
  第四,企业自有资本比重低。目前,日本股份制企业的自有资本只占20%左右,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并不属于个人产权,而是历年利润的留存。这部分资金虽然在理论上可以认为是归股东所有,但实际上它是负于经营者可以活用的资金,并未直接变成股东的股权,因此,真正量化到个人产权的比重是很低的。
  从上述财产关系的四个特点可以看出,现代企业自负盈亏的机制已不单纯是个人产权问题,其形成也非源于大股东所有制关系。当然,这并不是说自负盈亏同所有权无关,企业如果倒闭,股东出资必须要遭受损失,这是无疑的;但如果认为这就是形成自负盈亏机制的首要因素甚至认为是全部因素,那也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那么,现代企业自负盈亏机制到底从何而来呢?我认为,来源于与所有制关系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利益关系。
  股票的所有权,当然体现着利益关系,但对企业职工来说,特别是在对企业经营中起关键作用的经营者来说,企业的盈或亏给他们造成的股票上的利益得失并不居主导地位;相反,给他们带来的与个人股权无关的利益得失,却重要得多。企业自负盈亏的约束机制首先来源于此。
  以企业的经营者为例,每个公司的董事,普遍都持有本公司的股票,除少数业主型的经营者之外,公司董事持股的数量并不大。董事持有本公司股票是不能出售的,因此不能从中取得“财产收益”。在股票分红率很低的情况下,经营者持有股票的收益是不多的。他们的利益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工资。董事的工资是按年计算的。随公司的规模不同、效益不同,董事的年工资水平也不相同。一般地说,董事的年工资相对于本企业职工的平均水平要高出数倍。
  第二,高奖金。董事和监事的奖金,是在公司净利润分配中单独列项公开处理的,同一般职工的奖金分开计算。以某石油公司为例,先从职工奖金情况来看,1990年月平均工资为36万日元,职工奖金一般按六个月的工资额发放,约为220万日元。再从股东分红情况来看,1990年股票分红总额为36.75亿日元,发行股票总数122526万股,平均每股3日元;股东总数133440名,平均每名股东不到1万股,而1万股的红利只不过3万日元。但董事和监事的奖金总额达1.64亿日元,人数为19人,平均每人870万日元,同职工的奖金以及股东的分红相差悬殊。而且董事的奖金并非平分,有的企业,总经理一人按规定可得30%(按上例计算应为5000万日元),其余部分的分配总经理在很大程度上还有决定权。由此可见,经营者特别是高级经营者的奖金收入较其股票所有权的收益要高得多。
  第三,交际费。交际费不是经营者的个人收入,但他们有权使用。交际费的使用权不仅限于董事,凡有业务上的需要,各级业务人员都可以开支一定数量的交际费。据一位经营者对笔者说,有的业务人员每年开支的交际费可达400~500万日元。
  第四,退休金。企业一般职工到退休年龄后,按工龄计算,每年一个月的工资,而董事的退休金,按每年收入的30%计算,这比一般职工就高得多了。
  第五,社会地位。大企业的经营者社会地位高,有很多一般职工没有的权力。前述交际费的使用,经理和高级职员比一般业务人员使用起来就随意得多。另外他们的关系多,孩子们的就业比别人有更大的优势。大企业的董事,也配有公司的专车和司机。特别是财界的权力,一般认为是由大企业经营者持有的。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在日本占统治地位的是企业界,是大企业的两三万个经营者。
  所有这些,都同企业经营状况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企业兴旺,这些就能保持和提高;经营不善,就会减少;若是企业倒闭,一切都会失去。这实际是一种自负盈亏的机制。这种机制在经营者身上表现得最为突出,同时,在每个职工身上也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企业经营不好,职工的奖金普遍减少甚至取消,如果企业倒闭,正常、稳定的生活就会被打破,每个人都要自己去重新寻找合适的工作,这也是一种威胁,并由此形成一种紧迫感。他们不像中国企业职工那样,企业倒闭,自有政府来安排,个人不需付出任何代价。
  当然,企业如果破产,股东要承担财产损失,因此不能说所有制和自负盈亏没有关系。而且在日本,业主型的经营者也是非常之多的,特别是那些股票不上市的中小企业,主要出资者既是业主又是经营者,在这种场合所有制和自负盈亏机制的关系就更为密切。但是,即使在这种场合,也有大量的职业经营者,他们和大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得失发生在前,而企业破产造成股东财产损失则发生在后。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在没有达到倒闭的境地之前,企业职工尤其是经营者,首先会蒙受利益损失,这种利益关系就会形成一种机制,促使企业改善经营,扭转不利的局面。应当承认,这是股东财产蒙受损失之前的一道防线,实际上这才是自负盈亏机制的核心问题。
  在我国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要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企业,私营企业有所发展,集体合作股份制也会出现,这种类型的企业,自负盈亏机制的形成同所有制的关系当然是密不可分的。但是,现在的国营企业按照这样的模式去改组和构造自负盈亏的机制,是不大可能的。
  首先,构造企业自负盈亏的机制,要从理论上和指导思想上调整侧重点,即应当把侧重点从如何改变所有制关系问题的研究探索,转到利益关系的调整上来。不宜对产权“量化”到个人的作用过于迷信,而应当着眼于构造这样一种机制:企业经营得好,广大职工(特别是经营者)普遍受益;经营不好,他们的利益就会减少甚至会全部失去。即用直接、灵敏地影响职工特别是经营者利益得失的办法来形成自负盈亏的机制。
  其次,构造企业自负盈亏的机制,还要沿着调整利益关系的思路,从实际工作上采取一些措施。
  第一,彻底打破国家大锅饭。我们通常所说的打破大锅饭,指的是国家和企业两个大锅饭。但是,这两个大锅饭之间是什么关系,往往分析不够。实际上,问题的关键在于打破国家的大锅饭。国家的大锅饭,是企业经营状况不能和职工利益得失挂起钩来的根本原因。应当设法使企业的生死存亡同职工的命运直接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当企业经营不善时,职工的个人利益要相应地受到威胁,这样才能形成自负盈亏的机制。
  第二,加速形成企业而运共同体。构造企业自负盈亏的机制,另一个大锅饭——企业的大锅当然也要打破。但这要服从于形成企业命运共同体。
  打破国家大锅饭以后,国家不再用补贴来维持落后企业的生存,企业必须自力更生、自求发展。这就会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在这种企业之间的竞争中,若想取胜,企业内部就不能过度竞争,而必须增强内部凝聚力。这样才能增强对外竞争的实力和自负盈亏的能力。作为一个经营者,必须想方设法使企业内部既有竞争,又能保持适度,以便团结一致,通过对外竞争来维护企业和企业成员的利益。这就是说,要善于使企业成为全体职工的命运共同体。
  打破企业的大锅饭,关键在于坚持科学的、经常的考核。反对干好干坏一个样,无疑是正确的。但什么是好、什么是坏必须能分别清楚、判断准确。这就需要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和公正的考核办法。在企业内部,不应该离开公平考核去空谈拉外档次、拉开差距、打破大锅饭,而应该下功夫建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和公平的考核办法,而且要持之以恒。
  第三,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要让企业自负盈亏,使企业自己解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就必须使它有相应的财力,同时又不能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国家就会有足够的财力放活企业,使全民企业在改善经营、照章纳税的前提下,增加留利,提高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目前,非全民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潜力比较大,减少这方面的流失,可以使财政更加充实,而且可以减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负担,有助于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四,企业内的利益关系要摆在明处。摆在明处指的是个人收益的分配要有章法,要讲民主,要便于群众监督。我国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差别是比较小的。随着改革的深入,自负盈亏机制的形成,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作用突出,对经营者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如何评价经营者的作用,如何给予相应的待遇,需要认真研究。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从总体上来说,经营者的工资水平并未提上去;另一方面又有一些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公费开支透明度不够。这些都需要通过规章制度建没、民主和法制建设来加以解决。
  第五,加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旦打掉铁饭碗把全民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责任转到企业,就会迫使企业减少多余人员以减轻自身的负担,而且会有经营不好企业倒闭,职工生活没有着落。这就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因此,必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企业多余职工以及倒闭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从而保持群众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
  既要保证企业效益提高,又要保持社会的稳定;既不能光讲优胜劣汰,把矛盾完全推向社会,也不能把企业办成福利事业,以牺牲效率来维持社会稳定。怎样才能做得适度,这是很难把握的问题,但又是无法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根据社会承受力和社会保障基金积累的程度,掌握时机、逐步推进。加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无疑有助于上述问题的早日解决。
  记者:谢谢您抽出宝责时间接受采访。
经济师太原4~8,12F31工业企业管理查谨19981998众所周知,日本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与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不同的。然而注意了解和研究不同制度国家的股份制企业发展,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这对我们正在进行的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是十分有益的。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着名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吴家骏教授,请他就日本的股份制企业与中国的企业改革谈谈自己的看法。本刊记者 查谨 作者:经济师太原4~8,12F31工业企业管理查谨19981998众所周知,日本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与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不同的。然而注意了解和研究不同制度国家的股份制企业发展,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这对我们正在进行的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是十分有益的。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着名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吴家骏教授,请他就日本的股份制企业与中国的企业改革谈谈自己的看法。

网载 2013-09-10 21: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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