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的生活圈里,文化现象千姿百态异彩纷呈,文化字眼被广为运用,其定义也层出不穷且视角多端。德国当代文化人类学家兰德曼的文化理论认为:“人是文化的存在”;“人是历史的存在”;“人是传统的存在”[1]。1871年,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将文化涵义表述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人种学而言,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获得的才能与习惯。我国学者梁漱溟认为,“所谓文化不过是一个民族生活的种种方面”[2];“文化,是社会和人在历史上一定的发展水平,它表现为人们进行生活和活动的种种类型的形式,以及人们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3];文化“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全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4]无论文化的概念被如何界定,但在文化与人的关系问题上,却显示出共识的一面,即人是文化的创造者;同时人又由文化所产生。这种循环关系说明人决定文化。文化塑造人。
音乐作为一种文化,必然是一种历史的积淀,必然是一种人化了的人文意识的自身实践的产物。音乐存在方式在不同的层面上有不同的结论。将音乐视为一种客观相对独立的存在实体的研究,可能会得出诸如音乐的形式、内容、音乐形态等的所谓本体结论;将音乐视为某种“信息源”、“符号体系”、“意象传感器”等,又可得出审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和结论。然而作为文化之主体的人,不可能被排除在音乐之外,如果以此来作为探索音乐之存在方式的着眼点,则又可得出更为广泛、更为整体性的结论,即视其为人的存在方式之一。[5]无论将音乐文化放入何种层面或视角下进行研究,广义文化学意义的范畴是无法超越的。据此,笔者就区域性音乐文化之存在基础,从广义音乐文化学的角度,作一尝试性探索。
一、区域性音乐文化存在基础之一——特殊地理环境
区域性音乐文化,其生成和存在离不开特定的地理范畴。我国地域广阔、历史悠久,文化构成复杂,因而显示出内部区域性文化各具特色。如闽粤文化、齐鲁文化、荆楚文化、松辽文化、中州文化、秦川文化、巴蜀文化等,在文化类型上有农耕文化、草原文化、雪域文化、混合型文化,还有儒学文化、道家文化、佛教文化、伊斯兰文化、基督教文化等。不同的地域文化和类型,也带不了不同的音乐体系,如中国音乐体系、欧洲音乐体系、阿拉伯音乐体系。[6]。广义的文化概念是一个复合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和人作为社会成员能获得的任何其他的能力和习惯。在特殊的地理范围内,区域性音乐文化必然被烙有“特殊地理范围”的印记。如西北地区的山歌“花儿”,虽然流传在汉、回、藏、撒拉、土、裕固、保安、东乡八个民族之中,但“家曲”、“野曲”之分,可谓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区域音乐文化范围内,依然体现着广义文化概念所具有的复合因素,这种文化的复合因素集中体现了区域内的音乐文化之生成与存在模式。
区域音乐文化,既无法摆脱区域文化复合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也无法超越区域性地理范围的约束,其文化直接显现出地理条件、经济发达程度和物质生产类型。如西北的“花儿”;陕北的“信天游”;新疆少数民族的“乐舞”;南方众多民族的“芦笙乐舞”;各地区的民歌,北方诸民族信仰的“萨满教”及南方民族的“傩”音乐等。它们一是体现出作为区域性音乐文化存在的区域内文化的复合因素的影响,二是直接反映出特殊地理环境影响下的音乐表现形态,同时,还体现了区域内的经济发达程度和物质生产的类型和特征。
区域音乐文化的生成与纵向的历史积淀是分不开的。对区域内的历史的考查,可以探索其环境的变迁,其结果大致有三种:即开放型、封闭型、半封闭型。开放型必然带来异质文化,必然形成文化的摩擦,其结果不是A+B=A或B,而是等于C,也即产生异质文化和两者的综合体,封闭型则导致区域内文化的保守性,其文化的内质多停留于自生自灭的循环状态,并具有较强的排它性。封闭的地理环境虽保持了区域性文化的相对纯洁性,但丧失了文化发展的动力性和再生性。半封闭型既不像开放型那样兼收并蓄,也不像封闭型那样固步自封,因而造成区域性文化的相对开放。从某种意义上讲,半封闭型的地理环境使文化陷入一种难于自估的境地,即怀疑式的吸收,保守式的发展,从而较多地保存了自身文化所独具的品格和性质。
“人类的文化,象树上的果实一样,是依照气候和地理条件而产生的。所以地理环境对于文化之起源和进化,应视之为占有主要的地位。”[7]地理、气候作为经济生产的前提条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产食经济的类型,而人类的生产不仅决定了音乐的形态、风格,也提供了歌舞戏曲所咏唱表现的社会生活内容。[8]平原、高原、盆地、丘岭、草原等多样的自然条件,对于音乐文化的风格特征的形成和变化,带来至关重要的影响,它是形成区域性音乐文化风格和特征的重要因素之一。诸如地理环境复杂、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信息闭塞,都不可避免影响到这一区域中的人,因而也影响到他们的气质、情感、观念、习俗、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及音乐方式,这种特殊的区域性音乐文化,一方面呈现出地域环境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呈现出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和行为要求。
作为文化之主体的人及其意识,也应是文化之特质所在。特殊地理环境下的人及其意识,从根本上说,仍然是其观念形态和文化本质的具体体现。人对事物之体认而形成于内心世界的观念性形态,常被称之为精神文化或精神形态的文化。诸如对民俗(音乐)、宗教(音乐)等体认后所形成的观念,都会使体认者心理产生内化的过程,从而形成主体严守的某种精神。我们知道,“所有文化都有某种信仰和习俗的体系,通过这种体系,外部自然世界被引入,并与由信仰和习俗组成一简单观念结构的社会发生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方面,就类似于社会中人类自身之间所建立的关系。”[9]
除了这种体认观念的内化过程外,还有外化的表现,即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10]一切外显的文化形态,无一不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无一不是人的精神文化或文化观念的物质化与现实化,只是由于特殊的区域性,决定了这种外化的独特性与风格性有别于它地的外化表现,因而也就构成了区域性音乐文化的质的区别。物质形态与现实形态的外化文化并非文化的本身,而是人的内在文化的体认塑型与移情。因为,精神生活是人类所独有的,精神世界也同样如此,那么产生于精神生活并活跃于精神世界的精神文化,理应成为主体人无可争辩的文化特质,主体人的全部活动、方式及成果,自然会在人的内心深处产生反映和形成内化,最终再以物质形态与现实形态方式将其外化于形式表现之中。
二、区域音乐文化存在基础之二——特殊民族群体
作为文化人类学和社会人类学,就其研究的范畴而言,主要是人种学和民族学。其研究的价值意义对于音乐文化而言,特别是对区域性音乐文化的认定、量化和价值判断,具有直接的引导和“催化”作用。
人类学传统研究的范畴为体质人类学、考古学和民族学。由于各自则重的方向不同而各有“所长”。体质人类学由于吸收了人类学的广泛研究,因而与生物科学有着密切联系。考古学以一门独立的学科,与历史学有着天然的姻缘关系,有它独特的技术。民族学不仅仅是对人种、语言和文化进行分类,同时,必须与考古学保持非常密切的关系。对于区域性音乐文化,采用文化人类学和社会人类学为背景参照,其结果“决不是某种与‘社会功能’完全绝缘的‘纯粹艺术’。”[11]因为音乐文化与文化之主体的人的存在方式一样,最终将体现的是人的本质。中国西部历史上的农耕文化、雪域文化、草原文化、混合型文化、各种宗教文化等;雅利安人、突厥人、藏人、汉人、蒙古人、印度人、塞人、以及现在的西北各民族人民,都为西部音乐文化的生成与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或者说:西部的音乐文化之所以有如此鲜明、浓郁的风格和特征,完全取决于这一特定区域内各民族人的本质力量。对于这种区域性音乐文化的研究与考证,民族学的方法和作用能够准确地揭示这一特定区域音乐文化生成和发展的脉络。西部音乐文化的“异质文化杂交”或说“混血文化”的产生,是西部历史上各民族征战、迁徙、信仰变异等特殊经历所造成的。这种异质文化杂交现象,在世界有些地区也比较明显,如地中海东部沿岸诸地及西端北岸的安达卢西亚,还有菲律宾、印度等。
民族学与人种学相比,后者大多是人类或民族的纯粹记述性说明,而前者则超越了记述的范围。民族学首先是通过比较民族的相似性与差异性来作出民族的判断和分类。民族或种族群体之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既要通过人种特征、语言、生活方式、思维模式,以及居住方式和人们所持的信仰来加以区别,同时,又要从人种特征和文化特征以及它们的分类情况来加以区分。在我国民族音乐历史发展中,各民族音乐文化间相互渗透、碰撞、吸收,为我国光辉灿烂的古代音乐文化带来了勃勃生机,各民族音乐文化为中国音乐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过杰出的贡献。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其所谓的九部乐、十部乐大多是区域性少数民族音乐。公元937年至1279年,我国先后出现辽、宋、金、西夏、喀拉汗国等王朝。除宋朝外,均为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这些政权在建立的同时,也为各自民族音乐文化的发展和传播,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民族学研究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人种和文化的分类。这种分类,一方面要探求在一般社会进化过程中,民族的存在方式和发展脉络;另一方面,则是探寻整个历史过程中人文进化的实践结果——各种文化的存在方式和发展脉络。对于音乐文化而言,区域性首先决定了它依存背景的特殊性与延续性,而民族学则从人文进化的角度,阐明了它作为人类存在方式的整体价值。因为我们无法否认音乐文化所具有的一般性物质基础。[12]尽管这种物质性是以个体、群众或社会之人文进化的实践方式出现的,并具有特定的价值意义,但它无法脱离一般的物质存在。音乐文化毕竟是人的文化,它的主体便是以“物质存在”的方式出现的,因而也就无法脱离作为人文进化过程中的一般物质存在的属性。
在哲学探究的方法中,其目的通常是要做出一定的价值判断。对民族学的研究,其结果不仅仅是“好”、“坏”或“高、低”价值的判断,或者说,从道德、法律、政治、经济、宗教及艺术等方面裁决出应该怎样或不应该怎样。对于区域性音乐文化同样不可能只凭理想目标的讨论而得出某种价值取向。因为音乐文化同属人类整体存在的方式之一,音乐文化自身的存在方式在表面上虽显现于音乐的各种内部与外部因素之中,诸如音乐的内容、形式、结构和音响形态等等,这些因素在没有被纳入其整体存在(即人的存在)的范畴内,而得出的局部的、脱离了主体存在的价值判断是片面的,或者说是缺乏依据的。
我们目前较多采用的研究方法为比较法。即用一个民族与另一个民族之间的习俗和信仰的异同关系来论证彼此的所谓风格和特征,并由此而得出某种价值判断。这里似乎忽视了历史纵向的陈述。“习俗和信仰不是研究的最终目的。我们渴望知道这些习俗和信仰存在的原因——换句话说,我们希望发现它们的发展历史……对与整个部落的文化相联系的那些习俗的详细研究,以及它们在邻接部落中地理分布的调查,总是能给我们提供一种手段,从而使我们能相当准确地确定导致习俗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在习俗发展中起作用的心理过程。”[13]用比较方法所探知的民族的多样性与相似性,习俗和信仰的差异性,虽然是区域性音乐文化研究的有效手段,但其结果不应是“谁模仿了谁的民族风格”或者仅仅归结为“某某传播手段”所致,而应从历史的角度,探究其多样性、相似性、习俗及信仰生成与发展以及变异的历史原因,还有作为当时环境下的特有的心理。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人创造的不是抽象的文化,而是多样文化,同时正是在历史中给了自己无限多样的不同形式。因此,人的文化性本身包含了历史性,各种文化皆依文化事象而生,后人探索某种文化的生成,还需沿着它生成的足迹回溯。区域性音乐文化的探究,历史的回溯能为我们带来新的认识和整体存在的价值意义,西北地区的“花儿”为何能够形成一种“区域性共同文化”的势态?“木卡姆”的主要文化成份是阿拉伯文化呢?还是维吾尔先世——回鹘文化?西藏艺术来源于印度与中原呢?还是“藏汉文化”的风格?对上述区域性音乐文化的生成和发展,以及存在方式的研究,必须依附于文化的背景、人文的进化和历史的回溯。
三、区域性音乐文化存在基础之三——特殊文化的进化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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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及其意识作为文化的特质,必然引发一些相关问题,诸如文化的进化与传播。由于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所探究的是人的理论,因而在地理环境、社会学、民族学、考古学及艺术、语言等方面,既有比较性的认识与分类,也有历史发展过程的回溯与结论,从整体意义上构写出文化人类学的价值意义及存在。依附于这一背景下的区域性音乐文化研究,其最终的结果既不是文化现象的归类,也不是纯音乐意义上的描述,而是区域性整体文化的价值判断与定性。或者说,是以人为主体的文化意识与存在方式的整体性描述,也即区域性音乐文化的“特质”的描述。显然,音乐文化的“特质”之主体是人,他的意识应成为区域性音乐文化研究的关键。
区域性音乐文化,其“特质”之主体的人是以族群或民族的方式出现的,其意识大多带有族圈内的共同质。因而形成了某一区域内的共同文化或个性文化,它们之间既有相互的依存关系,同时又有一定的制约关系,并各自维系着它们的生存和发展。但最终仍以区域性文化之典型意义的方式出现即区域性特殊文化。区域性的音乐文化,大多被认定或描述为“民间文化”,它“是一种本能的、自发的文化,流传而来多于传授得来,它关系到与其乡土极为贴近的植根很深的居民阶层。”[14]民间传说、传唱是最显着的表现形式之一。民间文化具有久远的历史性和传承性,历史性可视为文化的“进化”,传承性可视为文化的“传播”,为此,也可称之是文化的进化与传播。文化的进化指不同时期内的文化之间的形态变化,文化的传播指同一时期内文化之间的形态变化。[15]
在人类文化史上,文化进化与传播的主要契机可以说是战争、人群流徙和信仰变异,其结果往往形成异地文化杂交或混血文化的产生。我国西北地区,历史上曾多为战场而存在,“中原地区的音乐文化通过匈奴传入中原。”[16]西域、印度、西凉等各族音乐在社会的剧烈震荡中,产生了极为可观的成果,为隋唐音乐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奠定了基础,至唐时已出现了“胡人吹玉笛,一半是秦声”的溶合局面。民间文化的历史性,不仅体现了一种族群文化在进化过程中的形态变化,而且同时显露出特定区域文化在传播过程中,存其古韵而混入异质文化血液的变异形态。西北“花儿”可谓是这种文化异质溶合变异的结果。“山歌野曲,番汉相杂”,有的“花儿”汉语、藏语各半相杂,有的汉语、撒拉语同用,还有的汉语、土族语交替出现,语法、句式明显渗透着异质文化的影响。土族“花儿”常伴有蒙古族民歌的旋法,撒拉族“花儿”的起句和各句句尾与藏族民歌有许多相似之处。这种进化与传播过程中的文化变异,给区域性共同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先决条件,是区域性音乐文化产生共性的主要原因。
文化的进化和传播是文化局部表现出的历时形态和共时形态。虽然,这一界定具有广义之含义,但从具体的文化现象来看,这种历时形态与共时形态,对某一文化形态的生成发展和传播,尤其对区域性文化的进化、传播和形态变异所形成的文化共同圈,都有直接的作用和意义。历时形态与共时形态是文化本质探求的关键性问题。对区域性音乐文化的探究,不能脱离历时形态的纵向性陈述和共时形态的横向性比较,“纵”与“横”的关系是音乐文化整体性存在之“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是人的本质在外化过程中的实践性结果。文化事物有别于自然事物,文化是人类社会性、人为性和历史承续性的集中反映,是社会的人反观自身之意识和实践成果,并对其作出解读。“文化的主体意识的特质就是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即人对自身生存发展的意识,而文化的特质的主体意识就是主体意识特质不同的表现形式。”[17]精神“内化”和物形“外化”,历时“进化”和共时“传播”,前者是文化的内容规定,后者是文化的形式规定,最终两者合二为一,即文化是人的存在方式,人也同样是文化的存在。
区域性音乐文化的存在基础,不可能脱离文化人类学的范畴而成为孤立的现象,或者成为其内部有机元素分离与合整的“机械”运动,“它作为人的‘存在方式’之一,与长宙广宇之万事万物的存在,有着密不可分的质能交换、信息通讯、反馈互动关系。……与人的其它各种存在方式在一起,完整地表征是‘人的本质’。”[18]文化人类学的背景参照,不仅可以使区域性音乐文化的研究有“纵向”陈述和“横向”比较,而且可以得出不同地域、不同环境、不同社会模式、不同审美主体及意识之变异程度,特别是对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一切外显迹象的内含意义或外显迹象,及表征人与自我的相互关系即精神文化,都能够获得人的本质属性的结论。因而在区域性音乐文化的研究中,自然的人化和人的对象化所建构的人对身外自然和自身自然的双重认识与自身自我的双重认识,最终将构成以满足人的自身发展和需求的意识内容和表现形式之和——即人化。[19]音乐文化存在既是人的存在方式之一,同时,也是人的存在方式的外化物质表现方式之一。作为人类自身实践行为的音乐文化,不仅要关切其最终的实践结果即音响,而且要探索这一实践结果背后的目的性、历史性、变异性、物质性、意识性、行为要求和功利性。
四、结语
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区域性音乐文化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的生命力;有如此鲜明突出的区域性色彩;有如此浓郁的区域性风格和特征,完全取决于区域内特殊地理环境、特殊族群意识和特殊文化的进化与传播。文化之特质即人的本质,区域性音乐文化是以特殊存在的人为基础的,人之存在、人之进化、人之变迁,都为人之文化存在、样式和传播带来了深刻的变化,无论是文化史的研究,还是对现存音乐事象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都必须以文化人类学为背景参照。因为区域性音乐文化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音乐现象或事象,它包含了作为广义文化存在的整体复合因素,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甚至是人作为特殊社会成员能获得的任何其他的能力和习惯。因而,区域性音乐文化是以人之存在的整体方式出现的。其价值体系是与特定民族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相适应,其存在方式是以特殊地理环境、族群意识相一致,其发展模式是以人文进化之实践性成果为标准,从而构成了以“特殊语言符号”为传播手段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对区域性音乐文化的研究,从外显的音乐现象(或事象)入手,探求其文化结构中的深层结构。音乐是一种文化事实中具有符号性特征的显型文化,它对于区域性音乐文化存在而言,不可能得出整体性的结论。因为在显型文化背后,还存在着深层次的隐型文化,它潜藏于音乐事实的背后,是意识、知识、价值观、信仰、态度、审美追求等的具体体现。音乐文化外在的显型样式和内在的隐型样式,是相互结构二位一体的统一物,前者是后者的外化表现和形态样式,后者是前者的内在规定和本质、灵魂。因而在一个特定的生态环境中孕育发展出来的特定音乐文化,必将带有它作为文化整体存在的所有特征和属性,必将不断地显示它存在过程中的生成机制、内在特质和发展趋势。
艺苑:音乐版南京17-22J6音乐、舞蹈研究范晓峰19971997 作者:艺苑:音乐版南京17-22J6音乐、舞蹈研究范晓峰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1: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