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于1997年5月26日至28 日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六届学术研讨会。全国的100 多名犯罪学界的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们出席了会议。
大会期间举行了专题发言、分组讨论及换届选举。现将有组织犯罪专题讨论情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性质问题。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有的同志认为,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应作为重点进行探讨和研究,因为不解决定义的统一问题便无法界定有组织犯罪的具体研究范围。有的同志认为,尽管对有组织犯罪下定义比较困难,但是从犯罪学研究的自身需要来讲,有下定义的必要,因为这是研究有组织犯罪的基础,离开了它对很多问题就不好把握。有的同志认为,对有组织犯罪要下定义,必须注意刑法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犯罪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之间的差异性。因为这两种意义上的概念在内涵与外延上均有一定的区别。有的同志认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可以作多层面的理解,既可以从广义上来理解,也可以从狭义上来理解,但根据犯罪学研究的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广义上来把握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有的学者提出了相反的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国际上都不统一,各国的法律规定与国情又不同,故应注重研究有组织犯罪的实际问题,如有组织犯罪的类型、危害和防范等。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的存在具有不同类型的不同性质。有组织犯罪中,有的属于政治性的,有的属于非政治性。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就比较复杂,就应特别注意,并进行特殊研究。
(二)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问题。有的同志结合某些地区有组织犯罪的实际情况,认为有组织犯罪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危害:(1 )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2 )有组织犯罪严重动摇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3)有组织犯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危害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界定。与会者提出了“犯罪集团说”、“黑社会说”、“组织活动扩展说”等,并认为我国有组织犯罪应从“组织、活动、扩展”角度来界定。针对新《刑法》第294条, 大家提出了如何理解“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国家立法与司法机关应对第294条罪名作出解释, 并认为从学理角度应界定为:“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有的学者提出,应加强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进行研究。大家认为其特征主要表现在:(1 )以非法控制一方社会为目的;(2)组织更为严密;(3)组织成员达到一定规模;(4)组织的稳定性;(5)行为霸道性,以暴力威胁为手段;(6)行为的持续性,通过危害的积累成为犯罪;(7)渗透性,向合法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渗透等。
(四)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类型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对有组织犯罪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从犯罪集团的性质上来划分, 可分为一般的犯罪集团与特殊的犯罪集团;(2 )从犯罪集团是否法定来划分,可分为法定的犯罪集团与非法定的犯罪集团;(3 )从犯罪集团可否任意形成来划分,可分为任意的犯罪集团与必要的犯罪集团。有的同志认为,对有组织犯罪的类型可以划分为以下六大类型:(1 )从主体成份上可以分为自然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和法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 (2)从活动性质上可以将其划分为单一型有组织犯罪和混合型有组织犯罪;(3)从活动范围上可以将其分为区域性有组织犯罪、 跨地区性有组织犯罪和跨国性有组织犯罪;(4 )从结构形式的结合程度上可以将其分为松散型有组织犯罪、紧密型有组织犯罪和网络型有组织犯罪; (5)从追求目标和行为表现上可以将其分为营利型有组织犯罪,破坏型有组织犯罪、腐蚀型有组织犯罪、恐怖型有组织犯罪和滋扰型有组织犯罪;(6 )从侵犯的某一方面社会关系上可以将其划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有组织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有组织犯罪、破坏经济秩序的有组织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的有组织犯罪、侵犯财产权的有组织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有组织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有组织犯罪和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有组织犯罪等。
(五)关于毒品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的关系和农村恶势力与有组织犯罪等。有的学者认为,毒品与有组织犯罪有着某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说,有组织犯罪往往通过贩毒所赚得的高额利润来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经济支撑。甚至有的学者提出,毒品是有组织犯罪形成与发展的一个萌芽问题。也有的学者认为,在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农村恶势力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在农村一些地区利用家族关系,称霸一方,逐渐形成一种人人不敢管的恶势力,甚至形成犯罪团伙和犯罪组织。还有的学者探讨了中外有组织犯罪的历史渊源问题,如旧中国的帮会与有组织犯罪的关系等。另外,有的学者还谈了独联体一些国家的有组织犯罪状况。
(六)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原因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有出自内部的也有来自外部的,有来自社会成员个人主观方面的,也有来自社会环境客观方面的。诸如,封建帮会意识为各组织犯罪形成提供了心理条件,社会控制能力减弱为有组织犯罪形成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基层组织机构管理涣散无力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自然环境条件,执法松懈、社会综合防卫功能滞后为有组织犯罪的发展以可乘之机,政府官员的腐败为有组织犯罪撑起了一把“保护伞”。还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历史、经济格局、认识基础以及司法腐败等是有组织犯罪形成和发展的根源。
(七)关于有组织犯罪的趋向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其趋向一是在质与量上呈严重化和上升趋势。将来的有组织犯罪是“不是战争的战争”;二是在布局和活动领域上呈漫延扩展和国际化趋势;三是在犯罪形式和手段上集多种犯罪于一体,也有的学者认为,其明显趋势,一是不断相互兼并,形成犯罪组织的“辛迪加”;二是在刑事犯罪总量中的比例将继续上升;三是愈来愈跨越国界走向国际化,并企图结成国际联盟;四是扩大经营范围进行政治渗透,以寻找政治庇护;五是愈来愈武装化、智能化。
(八)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控制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惩治腐败是治理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措施,要实行惩治腐败与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双管齐下”。多数学者认为,要强化以下对策:一是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二是健全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强化情报工作;三是加强侦破工作,及时打击处理;四是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做到标本兼治。
(九)关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问题。与会同志普遍认为,进一步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着重在:增强合作意识;完善各国出入境和边防管理的法律制度,阻断有组织犯罪的国际通道;制订反黑社会法规,共同对付国际社会犯罪集团的渗透和破坏;加强技术合作,扩大咨询服务;创造机会,促进各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经验交流。
(十)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有学者认为,新刑法典在总则中对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主体——犯罪集团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在分则第120条、第294条对特殊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组织和最为典型的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增设了有关罪名。关键是实施和执行问题。多数学者认为,新刑法典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不便操作,亟待立法机关或司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建议制定单行惩治有组织犯罪法等单行法规。
〔阴家宝、吴大华、李晓明整理〕
(责任编辑:白岫云)*
中国法学京125-126D414刑事法学19971997 作者:中国法学京125-126D414刑事法学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1: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