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人的价值”辨析  --兼论两种不同的价值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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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合理地说明人的价值,是价值论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从理论上看,如何理解人的价值,一方面取决于怎样理解“人”,另一方面取决于如何理解“价值”。实际上这两方面又是一致的。因为价值问题的核心和实质,也是人的问题,即人的地位、作用和人与人的相互关系问题。
    一、价值本质的“关系说”和“属性说”
  历来对“价值”本质的理解和规定,有“理念说”、“实体说”、“属性说”和“关系说”等几种不同的基本方式。前两种在我国很少见,后两者则比较常见。
  价值的“属性说”认为,价值归根到底是有价值者(事物)自身的存在和属性。人们根据“一事物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本身具有某种属性、特性”,而相信价值是事物自身内在的东西,或它的外在表现。其特点就是把价值归结于有价值者本身,如把事物的使用价值归结为它的“有用性”,把美归结为某种形状上或颜色上的结构、比例,把道德归结为某种终级的天理和人性,等等;认为事物的价值不随事物同他物的关系而改变,只是在这些关系中不断地表现出来。因此“属性说”的思维导向,往往是力图从事物自身找到其价值的最终不变的存在和尺度。
  价值的“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于主体(人类,或一定具体的人)的意义(它有时被简单地表述为“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也就是说,价值并不是任何实体(人和物、主体和客体)本身单方面的存在或属性,而是人类生活特有的主客体关系现象,是主客体统一的一种特定的质态。属性可以“有用”,但“有用”并不是属性。价值是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即使客体不变,它对主体的价值也会因主体不同而不同。因此“关系说”强调价值“因人(主体)而易”,即它是在具体的主客体关系中发生并发展变化着的,重视对价值的主体性、具体性和历史性的分析。
  价值的“属性说”和“关系说”是彼此不同的两种价值思维方式。它们在理论和逻辑的起点上就已不同--一个肯定价值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另一个则根本否定。由此而形成了不同的思维框架,各自有不同的方法、逻辑走向和概念范畴系统来说明现实的价值问题。因为在这里涉及“价值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同一学说不可能采用两个彼此对立的规定,否则就意味着理论的不彻底甚至混乱。所以一般说来,虽然二者在科学上有平等的权力,但在严格的彻底的科学体系中,它们实际上却是互不相容的。
  在笔者看来,属性说的根本特点或者局限,在于它实际上先验地、直观地认定了事物的存在、属性与价值之间的直接同一。这样一来,人们在生活实践中处处能够感觉到的事物的存在同事物的价值之间的差别,就被一笔抹掉了。人们可以问:假如事物的某种属性就是它的某种价值,那么此种价值与该属性之间是否是单值相关、不可分离的?按照属性说的逻辑,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因为既然价值就是属性本身,那就意味着事物的属性不变,它的价值就应该是一定不变的。然而谁都能证明事实并非如此。譬如一双鞋的尺寸是40码(这是它的自身属性),那么它是“可穿”(有正价值)的还是“不可穿”(无价值)的?黑格尔的作品具有高度思辨性,这一属性意味它的“可读性”强还是差?一个人的表现,对这群人来说是善的,而对于另一群人则可能是恶的。那么这个人的表现究竟有“善性”还是“恶性”?现实中事物的属性不变,而价值“因人(主体)而异”却是个不能忽视的普遍现象。属性说不注意这种区别,便容易导致凝固化、绝对化的价值思维。它要么无法解释这种普遍的现实,要么不得不求助于这样的概念游戏:“鞋既有可穿性,又有不可穿性;这个人既有善的一面,又有恶的一面”,等等。这种回答迄今还很常见,人们误以为这是在肯定事物属性的多样性,其实它们不是一回事。即使按照属性说的方式,也应该说鞋既有“可穿性”,又有“可观赏性”、“可收藏性”等等,才是肯定“属性的多样性”。而这里却不是。它实际上是陷于一种概念的错乱。相对而言,“关系说”的优势则在于,它能够促进我们对具体的对象关系加以具体的分析,从而认识并揭示现实中价值现象极其多样化和丰富性的根源和实质。
  国内学者尚未见有完全主张价值“属性说”的,但有一种“二重化”主张,认为“关系说”只适用于“外在价值”,而“内在价值”则要用属性说的方式来说明。例如把“事物满足人的需要”叫作“功用价值”,认为这是表层的含义;更深一层的含义是事物“本身具有优异的特性”,这是“内在价值”;有的明确说“事物的价值有二重性:其一是事物之外在价值,即事物对于人的价值。其涵义是:某事物对于满足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人(个人、集团、社会、人类)的某种需要的效用。其二是事物之内在价值,即衡量同类事物之间孰贵孰贱、孰高孰低的标准”(何祚榕《什么是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人文杂志》1993年第3期)等。不难看出,这里的“二重化”实际上是同时采用了两个彼此不同的“价值”概念,本身就出现了概念“不同一”的形式逻辑毛病。同时经过分析也可以看到,所谓“优异”二字,即已是价值概念,与“善”“美”等同类。用“具有优异特性”来解释内在价值,毋宁说“内在价值是事物本身具有有价值的属性”,即“属性”要用“有价值”来规定,实际上并未解决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说内在价值“是衡量贵贱的标准”,这只是指出了某种价值对于其他价值的相对功能和意义,同样也不能说明这种价值本身是什么。价值“二重化”方式的失误,从一个侧面显示了“属性说”的不彻底性。
  讨论人的价值,需要有一个可靠的,尽可能科学、合理、逻辑一贯的“价值”概念,才有助于在一个相当的层次和范围内寻求认同和深化。通过对“两说”的历史考察和理论思考,国内不少学者,包括笔者在内,目前对价值的本质倾向于“关系说”的方式。我们认为“关系说”比“属性说”要更深刻、更彻底和合理。应用于人的价值问题上也是如此。
    二、人的地位与人的价值
  说到“人的价值”,首先有个命题的含义问题。在现实中能发现,人们说到“人的价值”时,各自头脑中的实际所指,是有所不同的。例如:(1)“人的价值”是指“人有(能提供)什么价值、用处、意义”等等,即对人的评价。如说“人的价值就在于贡献、创造、满足需要”等。其特点是把“人”作为一定的客体、评价对象来看待。(2)“人的价值”是指“对于人的价值、意义”等,即强调价值的属人性。如说“一切价值都是人的价值,非人世界无所谓价值”。其特点是把“人”当作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价值主体和价值标准,以此来规定和判断价值。(3)“人的价值”是指“人对人的意义”。这里前一个“人”是客体,后一个“人”是主体,即强调人的价值的社会关系性质和实践的意义。其特点是把“人”当作自身价值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统一。(4)“人的价值”意指“人之为人的本性、特质、特性”等,即某种意义上的人性本身。如说“人就是价值”,“人的生命和存在就是人的价值”等。这里的“人”并不作为特定的主体或客体,其“价值”的含义主要是一种对“存在”的描述。(5)也有人把“人的价值”与人的某种(理想的)状态、境界等看作是同义语,如“人的自由就是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就是人的价值”。这种说法同前者相似,只是更侧重于人的内在特质,强调人的价值是人的内在特质的外在实现。
  除以上几种较为深刻、在学理上比较规范的看法外,还有一些比较粗俗的说法,如“人的价值就是人的价格,人值什么”等。这种把商品交换观念用于理解人的价值的方式,若是上升到哲学高度加以分析,仍不超出前面几种模式。                           
  以上几种含义的不同,包含着复杂的深层理论差别。它们对“价值”的理解和应用分别反映了关于价值本质的“关系说”和“属性说”两种不同方式。其中(1)(2)(3)属于“关系说”的方式,(4)(5)则属于“属性说”的方式。而其中也体现了对于“人”的具体地位的不同理解。
  上述(3)代表了关系说的结论。关系说从方法论上把价值当作主客体关系的现象看待,因此也用人与人的主客体关系来说明人的价值。它认为,人的价值实质即“人满足人的需要”、“人对人的意义”。它也是在人的对象性关系中发生和发展的。在关系说的逻辑中,“人的价值”和“物的价值”都是价值,即它们是同一“价值”范畴下的子范畴。因此它们之间必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是,无论在哪里,作为价值关系主体的都是“人”,“满足人”的一定需要才是价值。不同之处在于,“物的价值”是说,价值关系的对象、客体是“物”;而“人的价值”关系中,对象和客体也是人。
  在我们看来,上述(1)和(2)都部分地体现了关系说的方式。但(1)只是在“人是主体”的意义上看到了人。它肯定了一切价值都是属人的,是以人为目的和尺度并由人来享占的;而对另一面,即人也是客体,是将万物的存在和属性转化为对人的价值的创造者、供给者,人的活动也是人自己的手段,则未能注意;(2)则强调了后一方面,即人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提供者,是自己的手段,却对人“为谁创造”、“供奉给谁”缺少分析。它在谈论人的价值客体性、对象性、手段性的同时,忽略了人的主体性、目的性。这两种说法的对立,事实上是由于割裂了主客体关系,片面地看待人的地位造成的。它们在贯彻“关系说”上是不完整、不彻底的。
  这里的关键在于对“人”有一个现实的、具体的观念。把人的价值放在人自身的对象性关系中来说明,意味着承认这样一个前提:“人”并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类,也是现实的、具体的社会存在。现实的人有无数个体和群体,它们都是实实在在的“人”;每个层次的“人”都必然地、现实地同他人或自己构成一定的对象关系;在人的这些对象关系中,需要与被需要,满足与被满足,作为客体的人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意义,就是“人的价值”的实质。按照这种方式,就要侧重对人的具体社会关系、具体人在具体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加以分析。
  例如讲人的价值要和讲任何价值一样,注意构成价值关系的三个基本环节,并依据它们来划分和表述人的价值的具体内容:(1)谁(客体)的价值。是“人类的价值”,还是具体“群体的价值”和个人及某“个人的价值”;(2)对谁(主体)的价值。如对于社会、国家、民族的价值,对于某个群体、阶级和某个他人的价值,对于人类历史的价值,可归于人的“社会(为他)价值”。而一个群体、阶级、民族、个人乃至整个人类对于自己的价值,都属于人的“自我(为我)价值”;(3)什么性质(或满足什么样的或哪一方面的需要)的价值。这方面可大体归纳为“人道价值”和“功用价值”,或“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等。上述概念各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对应范畴,各自指称人的价值的一定方面或层次,彼此不宜混淆;并且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价值判断必须是明确地或暗示地包含上述三个方面的整体,如“雷锋精神对于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非常宝贵”,“孔子(对中国文化和世界文化)的贡献是伟大的”。如果缺少某个环节,那么这个价值概念或判断就不完整不确定,思考和贯彻起来就会带有某些盲目性和随意性。
  以上是对人的价值的质的分类。质的分析明确才能进行同质价值之间量的比较。我们认为,人与人相比,由于能力条件等不同,在同质价值上必然会有量的大小深浅久暂的差别。但是从质上看,人的价值原则上是无限的。如果就人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价值而言,人的价值在质上只有正负有无之分,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别。每个人都可以在他具备能力和条件的方面创造自己的价值,而且这些价值在质上是独一无二的、不可替代的、与他人的价值具有同等地位的。在这个意义上,人的价值是普遍平等的。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选择和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权力。但这一点并不等于任何人都有普遍相同、毫无差别的价值。恰恰相反,愈是权力和起点平等,就愈是会出现结果事实的差别。
    三、“人性”与人的“需要”
  如何理解“人”在“人的价值”中的地位,人们似乎对“人是主体”没有争议,分歧主要在于人是否也可以看作是“客体”。但实际上对“主体”如何把握,是有原则区别的。
  在“属性说”的思维方式中,主体只是个实体范畴,不论有无客体,人都是“主体”;它说“人是价值主体”,象说“物质是运动的主体”一样,是指“价值是人的属性,人是价值的载体”;既然如此,那么人的价值就同人与人之间的对象性关系(需要和满足需要)无关,而只是在于人的“人性”本身。而在我们看来,主客体是一对辩证的关系范畴,没有客体无所谓主体;“人是价值主体”意味着人是需要者和被满足者,是评定一切对象之价值的主体和标准;“价值”一定是指客体对于一定人的意义,即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符合主体的尺度等。
  对“主体”的理解方式不同,表现在对“人性”与“人的价值”之间的关系就有不同的思路。属性说一个常见的毛病,就是喜欢把事物有什么价值,归结为事物本身有什么“性”,但对于这个“性”本身究竟是什么、是不是事物本身的属性,例如“人性”究竟是什么?何以它就是人的“价值”?却往往不加说明和论证,实际上我们认为,如果对“人性”不是抽象地议论,而是具体地考察,所谓作为主体性的“人性”,恰恰是同人的需要和能力有关的。
  马克思说,人们的“需要就是他们的本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514页)。需要是生命和生存的内涵。人的需要是人的生存发展对于人自己的活动和外部环境与条件的依赖关系的表现,它与人的能力等共同构成人所特有的生存和活动方式,可以说正是人的“终极存在”和“现实本性”。我们谈论“人性”的时候,决不应该忘记这是人和人类的最根本的本性和“人性”。人的需要和能力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不是凝固不变的,因此现实的人性也是具体的历史的。有“人的需要”才是人,有什么样的需要和能力就是什么样的人。人在各个具体层次和具体阶段上的具体特性,如仁义道德等,可以说正是最根本人性的具体化,而不是相反。把道德等当作人性,而把需要等排除在外,甚至把它们对立起来,用“人性”否定人的需要,是没有道理的。并且无论“人性”还是“需要”,本身都还不是价值,适合于人性、满足人的需要才是价值。因此,对于人的价值主体地位的理解,关键在于对于人的需要(还有能力等)的理解。
  例如有论者提出,以“满足需要”来界定人的价值,就会导致对人的功利主义或效用主义的态度,把人手段化、工具化,否定人的自我价值、人道价值等等。所有这类问题,取决于一个核心的或基础的观念--“需要”。
  如何理解“人的需要”,从来就有不同的方式和观点。但是我们看到,真正以严肃的科学态度研究这个问题的思想家,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还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者,都从来不把它当作一个狭隘僵化的概念来看待。他们曾对人的需要的丰富性、深刻性和历史性做过重要的阐述。例如美国学者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论”,仅从一般个人的角度,就把人的需要分成由低到高的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与保障的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尊重(自我和他人)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等等。尽管人们对其中某些概括有不同见解,但对他所说的这些确是人的“需要”并无很大争议。而我们认为有必要补充和强调的一点是:人的需要不仅有现实性,也有超越性。人的需要和人的面貌、人的生活一样,不是从人类一产生时就注定不变、僵死凝固的,而是随着满足和满足的条件与方式的发展不断形成、丰富、更新和发展着的。
  对需要的理解,实际上是对人,至少是对现代人类本性、发展到现阶段的人的理解。马斯洛的层次说中,至少从“爱与归属的需要”开始,就已经超出了所谓物欲、狭隘功利的层次。如果我们对人和人的社会本性、人的现实需要的理解不低于他的水平,那么有什么理由断定,“满足需要”一定是粗俗的、狭隘功利主义的?为什么道德的、美的、高尚的追求就一定不是出于人的需要呢?世界上有人对需要的理解和追求境界不高,表现恶劣,这是事实。但以此为例证明需要说之不合理,却是不公正的。有人把“满足需要”与“自我价值”、“人道价值”对立起来,其前提很可能是在两组概念上混淆了:第一,把满足需要仅仅当作是满足社会和他人需要,因此认为它排斥自我价值;第二,把满足需要仅仅等于功用价值,因此认为它排斥人道价值。
  “人道价值”、“人性价值”、“人格价值”等作为人的价值的种类,本质仍然是对于人性和人的某些方面特殊需要的尊重与满足,而且是由人来体现这种尊重、实现这种满足。这里“人性和人的某些方面的特殊需要”不是空洞的抽象和不可言喻的意向,而是有具体内容的。例如上述五种需要,难道不正是人的“人道需要”和“人性需要”吗?对它们的尊重和满足,能够说不正是“人道价值”和“人性价值”的内容?其中“爱与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等,其满足和实现,难道不正是“人的尊严”和“人格价值”的体现吗?如此理解和规定“人道价值”等概念,意味着同时确立了这样的价值标准:以人和人类为主体,以它的人性和人道的需要为尺度,去衡量、评价人的言行。任何人作为自己行为主体的同时,他和他的言行就成为他人和人类社会的客体,他的言行符合人道原则,体现对人性和人格的尊重,满足主体(人和社会)这样的需要,就具有了人道价值或人性价值、人格价值等,否则就没有这样的价值,或是“不人道的”、“非人性的”等等。
  总之,作为主体的人和人类的需要(与能力)本身是极其丰富多样、复杂深刻而又不断发展着的。对它的理解越是全面和具体,才越是能够理解现实中各种各样价值的本质。
    四、作为“客体”的人与物
  对于人的价值问题上“人是客体”这一点,不少人抱有疑问。其具有代表性的反应是觉得:把人看作“客体”就意味着把人当作“物”,因而贬低人;还有人认为,把人的价值界定为客体人对主体人的意义,即“主-客”关系,就抹杀了人与人之间的“主-主”关系,不能说明“主体人的价值”;进而认为把人当作价值关系中的客体时,“实际上所谈论的,便不再是人作为人的价值”,而是“纯粹的手段性或工具性价值”(赖金良《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的方法论特点及其缺陷》,《浙江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等。
  上述责难的一个前提是“主体等于人,客体等于物”这种习惯性的思维模式。我们认为这个前提本身是非辩证、非批判的。其实“客体”就是“对象”。所不同的是“客体”是“体”,含有强调对象的现实存在和整体性的意思;而“对象”则要广泛些,不成“体”者只要成为对象性活动的被指向者,也仍是“对象”。说到底名词并不最重要。如果对于现实中“人是人的对象”这一事实无法否定,那么把其中作为对象的人叫不叫作“客体”,并不改变问题的实质。
  另一方面,主体只能是相对于客体而言,没有客体时无所谓主体。这样来看“人与人的关系”,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都是主体,即各自都有自己的或彼此有共同的客体,这时双方是“主-主”关系;另一种是双方只以对方为对象,此外并无“第三者”,这时就成为“主-客”关系。区分这两种情况是应该的,否则,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应用主客体概念就没有必要,只须说“人”就是了。既然如此,进一步思考就会理解,“主-主”关系是不适用于人的价值的。譬如人A说客体S好,人B说客体S坏。这时AB之间的关系是“主-主”;但这里涉及的是“S的价值”问题,并不是“人(A或B)的价值”问题。只有“A和他的判断对于B好还是不好”或相反的问题发生时,才是这里“人(A或B)的价值”问题;而这时,AB之间恰恰是“主-客”关系了。
  所谓人以人为客体,就是人也把人当作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当作需要和赖以获得满足的对象,当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与手段,当作自我实现的途径。这是有史以来无可怀疑的事实。它与人的主体地位毫不冲突。相反,它从另一面更加丰富了我们对于人的现实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人作为客体而不同于物之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既然人已经在本质上是主体,是目的,而人又以自己为客体和手段,那么这种价值关系必然在普遍的和根本的意义上是一种自我主客体价值关系,即人类和人自我实现、自己满足自己、自己丰富和发展自己的价值关系。由此可以进一步指出,所谓人的价值,就人类而言只有一种含义,即“人类的自我价值”。人类绝不是为了别的什么(神、绝对理念、自然物等)而去实现价值,一切正是为了人类自己;人类也不是依靠别的什么,而只是依靠自己,才创造和实现一切价值!在这种意义上,使人看到的正是人在世界上的权利与责任的统一,而不是只强调权利或责任的片面。在这种意义上承认“人类的自我价值”,承认人是主体与客体“一身而二任焉”,决不是没有意义的。
  (二)现实的“人”是具体的、历史的人,而不是抽象的、没有个性和不可分析的概念。人对人的价值和意义、人对人的需要和满足,在现实中通过人们相互之间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关系、社会交往和交换而表现出来。这些社会关系随着人的具体形态(个人、群体、社会、人类等)的多元化、多层次及其不断演化,而呈现多重复杂的结构,因此也时时处处发生着相互之间的意义或价值问题。例如一个(些)人对于他人,一个群体(社会)对于众多个人或人类来说,是善或恶,利或害,是福还是祸等等。这种“人对人的意义”问题不仅存在于物质的经济的领域,也存在于精神的文化的领域。它们正是人的社会生活中一个普遍的本质内容。这个内容只有在人以人为对象、人和人互为对象的基础上才会存在,而非自然界的物物关系、社会中的物人关系所能包括。因此,只有承认这个为社会所特有的本质现象,才能真正看到现实而不是虚幻的、具体而不是抽象的“人”,才能具体地谈论现实的人的价值,而不是陷入对于人的某种单纯意向化的冥想。
  (三)人作为客体而不同于物的另一个显而易见的特征是,它是有意识的能动的客体。有意识和能动性是人的特性,不论人作为主体还是客体,这种特性都是存在并表现出来的。作为客体的表现是:人可以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人服务,也可以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不为人服务,这完全取决于具体主客体关系的性质和状况。因此人以人为对象时,这种对象关系总是双向的,即往往是“互为主客体”。在互为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中,具体的价值关系往往也是双向的、多重的。例如演员表演对于观众的价值和观众对于演员的价值,是同时发生的两个不相同的具体的价值。其不同就在于谁是主体和客体。认识到人作为客体时的这个特点,即人的价值的这种双向性质,对于在实践中正确处理人的问题,是有重要意义的。
  正由于上述种种特点,所以“人的价值”才既与“物的价值”保持着共同的“价值”含义和标准,又表现出物的价值所无可比拟的丰富性和深刻性。
  综上所述,运用主客体关系的概念和方法来说明人的价值,并不一定意味着把人降低或混同于物。关键在于对“主客体”概念和“人”的把握,要有具体的现实感和辩证思维。
    五、“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关于“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问题,是讨论中最不容易交流和统一的。因为在它们的理解和规定上,最能反映思维方式的差异,歧义多杂而深。
  在我们当前的讨论中,除了本文上面提到的那种把价值概念“二重化”的意图以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人和主体“自我存在”的意义上使用“内在价值”,即仅仅把它当作“人的价值”的义项,或“主体价值”的同义语。如有人认为,就象衡量长短者自身必有长短,衡量轻重者自身必有轻重一样,客体的价值,应以主体先在地具有价值为前提;这种先在的主体价值,或者说尺度本身的价值,就是“内在价值”。在这种论证方式中包含着的依然是对“价值”概念的把握问题。这种简单的“逆向推定”的毛病,是未能区分事实性描述与价值判断。人自身当然有重量和长短,但在这里它同对于对象“轻重长短”的评价是一个概念吗?谁都知道,作为价值和评价判断的“轻重长短”,含有“是否合适,是否过轻过重过长过短”的意思。犹如量体裁衣,身体的长度是判断衣服长短合适与否的标准,由此而对衣服的评价“太长”、“太短”或“正合适”等,才是指价值。难道可以由此说,人身体本身就有“太长”、“太短”吗?脚的大小是衡量鞋的“可穿性”的尺度,难道脚本身必有“可穿性”吗?可见这种理解“内在价值”的方式,是难以成立的。 
  无疑,上述观点是沿着“事物(天地、万物,或专指主体人)内在地具有价值”这个前提和方向去设定寻求“内在价值”。而与他们全然不同的另一种思考方式,则恰恰是首先从这里提出问题:价值,它是可以为任何事物本身内在地固有的东西吗?
  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事物的价值并不是事物的存在和属性本身,而是它们同主体的关系内容。因此它绝不可能单独地“内在”于主客体任何一方,也不可能脱离一定的主客体关系双方而单独地“外在”。
  那么“关系说”是否取消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区分?当然不是。这要看是在什么意义上理解它们。国内和国外的关系说者历来很少专门谈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这并不是由于他们不承认这个问题,而是因为这个分类在他们那里并不如通常想象的那么重要,并且这样的概念很不易精确,很容易被误解和混淆:一方面,人们已经习惯于在“人自身与外部世界”的意义上划分“内在”与“外在”。所谓“内在”无非是指“人的”,所谓“外在”则指“人以外的”。若照这种用法,“内在价值”就与“人的价值”,“外在价值”就与“事物的价值”完全同义了。既然如此,那么“事物的内在价值”就不能成立,而“人的内在价值”也成了无意义的概念自我重复和自我循环;另一方面,如果是在具体人和具体事物的层次上谈论内在和外在,那么就意味着转移到“究竟如何区分事物的内在属性和外在属性”等新的问题上去了。我们知道,历来这样的区分本身都是非常相对的,其标准的确定性很有限。因此不如具体地分析具体的事物及其相互关系,也许能更深入地说明和解决问题。
  按照“关系说”,要确立严格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概念,首先应该注意区别这二者:“什么(性质的)价值”和“什么东西(客体)的价值”。因为二者实际上不是一回事。某一具体的价值(什么价值),在具体的对象关系中是可以确定的,如食品对于食用它的人来说,具有营养价值;但是“什么东西的价值”,本身却是并不确定的概念。“事物的内在属性”不一定只有内在价值,就象食品的营养成分不仅可以用于养生,也可以通过工业提取而形成其他价值;“事物的外在形式”也未必只有外在价值,犹如食品的外形、颜色可以满足人的审美需要,从而产生一种“内在价值”--审美价值。事物的属性不论其内在还是外在,对于形成其价值来说是必要的前提和基础,但不是价值本身,更不是价值的唯一根据。对于价值来说,所谓的“内在”与“外在”,界限并不来自于客体,而在于主体。犹如“右侧通行”的交通规则中,“左”和“右”的方位并不固定于马路本身,而是取决于行人一样。这样,我们对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理解与规定就是:不论客体本身和它的属性如何,只要它满足的是主体的内在需要,就有“内在价值”;满足的是主体的外在需要,那么就有“外在价值”。
  这种规定方式虽然也有它的困难(即区分“内在需要”与“外在需要”的麻烦。但这一困难并非只在这里才有),但它毕竟是一条新的思路。这条思路的特点是着眼于主体来解释和规定各种具体的价值,从而进一步理解和强调了人本身在价值关系中的主体权利和责任,而不是把一切都归于客体。这样更有助于说明现实中价值现象多元化和丰富性的根源,能够使我们注意到一些过去注意不够的问题。
  总之,在不同的思维方式中,“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有着不同的含义和规定,联系着不同的逻辑,可以各成一家之言。但是比较而言,传统的“属性说”方式不如“关系说”的方式在理论上更合理清晰和彻底,在实践上也更丰富和具体。
  (本文作者:李德顺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哲学博士)
  责任编辑:赵景来
  
  
  
天津社会科学029-036B8伦理学李德顺19951995 作者:天津社会科学029-036B8伦理学李德顺19951995

网载 2013-09-10 21: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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