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普尔的国家观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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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1/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57(2007)05-0015-04
  波普尔以其批判理性主义、证伪主义及对历史决定论的批判等闻名于世。在对马克思主义的批判中,他又认为对马克思国家观的批判是最关键的部分。[1](P189)波普尔的国家观正是在对柏拉图、马克思的国家观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本文也将以此为逻辑框架对波普尔的国家观进行述评,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波普尔的社会政治思想,并对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启示。
  一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本质上是一个阶级概念,是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关。马克思指出:“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2](P132)恩格斯也指出:“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3](P168)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利益的暴力工具,同样,资产阶级的国家也是对无产阶级实行专政的暴力工具。
  马克思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来理解国家本质的,波普尔则从反历史决定论的立场出发得出了相反的认识。波普尔认为,马克思上述论点对于自由放任型的资本主义制度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在当代,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的方面已经受到了法规制度的控制和管理,国家就不再是为了镇压无产阶级的资产阶级的统治工具。在波普尔看来,由于马克思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必然要受一定的经济基础制约,处于从属地位,因此,马克思的国家观是一种政治无能论。这种无能论往往意识不到国家权力的危险。[1](P192)波普尔指出,应该把政治权力视为基本的力量。“不应该承认,经济权力可以支配政治权力;如果必要的话,经济权力应该受政治权力的打击和控制。”[1](P202)在这里,波普尔看到了政治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但是却把这种作用夸大和绝对化,颠倒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头脚倒置的唯心主义历史观。正是因为和马克思在历史观上的对立,他得出了与马克思相反的国家本质观。
  关于国家本质的不同认识也使两人对国家是否消亡产生了不同看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阶级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可避免地要消失”,随着阶级的消失,作为阶级专政工具的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3](P170)。波普尔认为,马克思的错误在于没有充分认识国家权力在为自由和人道服务中所能够和必须履行的职能,以及未曾注意到自由的悖论。马克思之所以提出推翻资本主义,正是因为他不懂得政治权力的作用,不知道资本主义国家可以进行改革,可以运用政治手段来改善工人的处境,通过国家干预方式对社会矛盾做出调节,维护工人利益,所以无产阶级就没有必要消灭国家;同时,从自由的悖论看,如果自由未受限制,就必定会走向其反面。取消国家就等于公民的自由失去了保护,所以国家不能消失。
  但是波普尔对马克思的这些批判是不能成立的。首先,马克思主义并非没有看到国家等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恩格斯曾专门阐述了他们的立场,指出:“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3](P696)只不过上层建筑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和它们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相对的。其次,马克思并非没有关注自由。在《哥达纲领批判》里,马克思就曾批判过拉萨尔“自由国家”的谬论。他指出,争取“自由国家”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绝非工人阶级的斗争目标。在阶级社会里,没有超阶级的国家,同样,也没有超阶级的自由。无产阶级理解的自由,是彻底消灭阶级、消灭剥削。马克思指出:“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4](P313)这是由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科学理论所得出的必然结论。真正的自由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
  二
  波普尔主要是从反历史决定论的角度批判了马克思的国家观,并希望避免自由的悖论。而对于柏拉图的国家理论,他则从反整体主义的角度进行了批判,提出了个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的国家观,并力图化解民主的悖论。
  (一)政治基本问题的转换:从“谁应当统治”到“应当如何统治”。波普尔认为,柏拉图政治思想的中心问题“谁应当统治”是一个错误命题。首先,它导致了有悖于道德原则的欺骗和荒谬的解答。柏拉图认为只有最优秀者才有资格成为统治者,但波普尔指出,最优秀者的标准是难以确定的。在现实中,政府并不总是好的或聪明的,“把我们所有的政治努力都寄托在我们将成功地得到优秀的甚至是有能力的统治者这一微弱的希望之上是荒唐的”[5](P231)。其次,认为政治对手在道德上是邪恶的(而自己的政党则是正义的)是一件极不道德的事,它还会导致仇恨和对权力的强调。[6](P466-467)这个问题实际上假定了统治权是不受限制的前提。问题在于,“很难找到其品格不被绝对权力腐蚀的人。诚如阿克顿爵士所言——一切权力都要导致腐败,而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5](P250-251)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谁应当统治”,而是“如何进行统治”。波普尔出于对政治权力决定一切的认知及对极权主义带来深重灾难的经验,认为无限制的政治权力是一种极端的危险。如何对控制者和国家所代表的权力进行限制也就成为其政治哲学关注的中心问题。
  (二)建立在个人主义方法论上的保护主义国家观。柏拉图是从整体主义(或曰集体主义)的角度看待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其主张是,个体应当推进整体利益,部分是为了整体的缘故而存在。[7](P373)他将国家置于个人价值之上,关心的不是国家能够为个人做什么,而是个人应该为国家做什么,以保证国家这个集体主义实体的统一和稳定。这种整体主义国家观的结果是,“把国家的任务是保护市民的原则改换成了个人的任务是加强和维护国家的稳定的原则”[8](P172),反对将保护个人作为国家的目的。波普尔认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发展出了一种新的对个人主义充满敌意的整体主义正义学说,从而为极权主义开辟了道路。
  波普尔赞同的是个人主义国家观和保护主义民主政体。他与柏拉图的根本分歧在于对个人主义的不同理解。柏拉图把个人主义等同于自我本位的利己主义。而波普尔则坚持个人主义的另外一种含义即反集体主义,它包含着利他主义的可能。他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立场确定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将个人及其自由视为国家的目的。他不仅关心国家能够为个人做什么,还在意国家不应该做什么。这样就引出了民主的问题。波普尔认为,国家的权力应该为了个人自由而受到限制,民主则是控制权力防止专制的惟一途径。但由于“民主”通常被理解为“人民的统治”,所以就隐含着一种民主的或曰多数人统治的悖论,即多数人可能决定应由一个专制君主统治。为防止这一悖论,他对民主进行了重新界定,认为民主并不是大众政体,而首先是一种用于保护自己不成为专制的机制。“它们不允许专制的统治、权力的集中,而是试图限制国家的政权。”[6](P467)真正民主的西方政府应当扞卫个人自由,而不是要求个人为国家做出牺牲。
  三
  在对马克思和柏拉图国家观激烈批判的基础上,波普尔提出了最小国家和必要的“家长式”统治相统一、政治保护主义和经济干预主义相结合、形式自由与实质自由相补充的国家职能观,回答了他自己提出的“政府如何统治”的问题。
  (一)“计划”的悖论、最小国家与形式自由。波普尔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首先在于对个人的生命和自由权利进行保护。“国家的基本任务——我们对国家最大的期望——是承认我们对生命和自由的权利,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帮助我们扞卫自己的生命和自由权利(以及它们的一切附带权利)。”[6](P473)当然这种保护应受到严格的限制。经济干预将趋于增强国家的权力,因此是十分危险的。如果计划得太多,从而赋予国家太多的权力,那么不仅自由会丧失,计划也将终结。波普尔将此称为“国家计划的悖论”。为此,只能诉诸零星的、反乌托邦的或反整体论的社会工程学方法,把国家干预限制在保护自由所实际必需的方面。[1](P207)为了建立这种限制,就应该建立“纯粹形式的自由”,即“建立各种制度,对经济权力进行民主控制,并保护我们不受经济剥削”[1](P205)。他将形式自由作为其他一切的基础,认为形式的或法律的自由,是保护人们不受政治权力误用的已知的惟一手段,是被统治者对控制者的控制。[1](P202)波普尔指出,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形式的民主是不充分的,并试图以“经济的民主”或实质的自由来补充他,必然会导致更多的干预、专制和暴力。[1](P198)因此,波普尔提出了最小国家的建议。
  (二)干预主义、必要的“家长式”统治和实质自由。然而,“不幸的是,无论是从原则上还是就道德而言,‘家长式’统治都是必不可少的”[6](P478)。波普尔又指出,不仅公民应有受警察保护免遭抢劫的权利,少数派也拥有得到各种方式的国家保护的权利,这样,原则上国家就成为“家长式”统治的国家。他进而宣称,“我们不再关注‘小国’比之家长式统治的大国在道德上的超越”,[6](P478)而要利用国家权力的强制对自由进行限制。将最小国家与“家长式”统治相结合,波普尔就得出了“要尽可能少的家长式统治”的折中式结果。
  这种既要保护又要限制自由的考虑也表现在对形式自由和实质自由的首尾两端之中,政治上的保护主义遂延伸为经济上的干预主义。波普尔一方面批评马克思对实质自由的要求,另一方面又指出只有“机会均等”是不够的。“它不能防止那些天赋低下、值得同情、或者不幸的人,成为那些天赋较高、缺少同情心、或者幸运的人剥削的对象。”[1](P202)波普尔关注到社会弱势群体的命运,认为富人和穷人的自由都应受到保护,只有这样自由才是完善的。他认识到,经济上的强者仍有威胁经济上的弱者的自由,它无需使用暴力,“就可以驱使那些因为饥饿而被迫‘自由’接受奴役的人”[1](P199-200)。为了保护弱者不受强者侵犯,就必须放弃国家不干预的原则,“要求国家用有计划的经济干预取代不受限制的经济自由政策,我们必须要求经济干预主义取代资本主义”[9](P22-23)。
  波普尔保护主义的国家观体现在国家的对外职能上就是对国防的认可。他认为,国防功能仍然很重要,它保护着国民不受来自外部的屈辱,绝对不能委之与私人企业。它虽然是彻头彻尾的父权功能,但会让反父权理论严重贬值。“保护国家是政府的义务之一,它也一定会注意国民的健康,确认他们随时能上战场;也会因此注意它的经济,因为它需要后备补给,交通跟通讯系统要畅通,其他的应变措施,也该保持相应的弹性。”[9](P119)国家的保护功能证明了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和国家行动的正当性,“国家的惟一存在,是为了国民的利益,而且正是国民的利益使得国家得以存在”[10](P12)。
  四
  从总体上讲,波普尔的国家观是一种反历史决定论的和反集体主义的国家理论。从与自由主义的关系上看,波普尔从亚当·斯密、康德等自由主义先辈那里吸收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其保护主义主张在斯密的《国富论》中可以找到明显的线索,而康德关于国家与自由关系的有关论述更是得到了他的赞同;与此同时,在当代自由主义内部,他又力图在诺奇克、哈耶克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和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之间取得一种平衡。这使他的国家观显现出对自由主义思想的继承和一些局部的超越,但是资产阶级的阶级本性以及在自由与平等、个人与国家关系上的悖论又使他处在左右为难的中道,有时甚至出现了前言不搭后语的自相矛盾。他在形式自由和实质自由、权力限制与国家干预、经济现实与政治幻想之间徘徊摇摆,试图从中找出平衡点,但他关于实现全体人民自由的设想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只能沦为空想。他的保护主义最终保护的还是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利益。但是他的一些思想对于我国当前的改革理论和实践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波普尔关于国家为全体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对解决当前“小国家大社会”问题上的激烈争论应该有所裨益,值得我们借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直是我党的宗旨。党中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11]我们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努力在新形势下不断创新为人民服务的内容、方式和途径。只有这样,才不会受到一些西方思潮的蛊惑和驱使,才能够保持正确的社会主义改革方向和目标。离开我国现实的国情,离开社会主义制度,离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离开社会的和谐,在剥离国家阶级性的基础上,抽象地谈论政府、国家、社会的大小问题,最终只能走到资本主义的邪路上去。
  其次,波普尔从保护个人和国家安全的角度对国家职能的限定,对于我国重视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具有启发意义。在经济全球化和思想文化多元化的今天,国家不仅要保卫国土和主权的安全,还要保护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环境等各方面的安全。这就要求我们要有保护国家安全的新观念,积极应对复杂国际条件和环境下的新挑战,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提高政府的管理、调节和应变能力,扞卫民族的尊严和独立,不在任何方面直接或者变相地沦为西方的掠夺、殖民和奴役对象。
  再次,波普尔对国家与自由关系的思考及消除自由与民主悖论的努力值得我们重视。波普尔看到国家权力无限扩大对个人自由的威胁,另一方面又认识到失去国家保护的自由将无所依凭,终成泡影。所以,他不再囿于“小国”与“大国”的纠缠,以最小“家长式”统治的模式来弥补国家与自由之间长期存在的裂痕,试图使二者在相互限制相互扶持之中共存共生,从矛盾走向和谐。这也提醒我们,不必非要把国家分为积极与消极国家,正如积极与消极自由并非截然分割而是相互统一一样,国家的权力和职能应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辩证地去理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和促进社会和谐。
  最后,波普尔对法治与国家干预、制度建设和政治德性关系的认识值得我们参考。在对国家权力限制的问题上,波普尔指出,法律体系不率先就位,只会导致混乱,就不可能有自由市场。为建立法治体系,或多或少的国家干预算不了什么。“法治的目的就是遏止暴力,而国家干预是建立法律体系与法治的关键,而这两者又是建立自由经济的先决条件。”[9](P40-41)在强调法治的同时,波普尔也未忽略政治德性的意义。在我国加强法治建设的今天,必须认识到,法治维度与国家干预并非势不两立,宪政改革不能成为否定国家积极作用的理由。同时,国家行动的正当性不仅要靠宪政法治来保证,还要以政治德性为标准。法制最终应该体现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价值观念。
  收稿日期:2007-03-24
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临汾15~18D0政治学冉文伟20072007
波普尔/国家观/马克思/自由/市民社会/历史决定论
波普尔从反历史决定论和个人主义方法论的角度分别对马克思和柏拉图的国家观进行了批判,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其保护主义、个体主义的国家观。他对于国家与自由关系的思考、对制度建设和政治德性关系的认识及国家应成为全民利益和国家安全保护者的观点,提醒我们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要牢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不要抽象谈论国家的积极与消极、政府与社会的大小;政府要保护好国家的主权、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的安全。
作者: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临汾15~18D0政治学冉文伟20072007
波普尔/国家观/马克思/自由/市民社会/历史决定论

网载 2013-09-10 20: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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