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吐鲁番地区的租佃契约关系——吐鲁番厅察合台文文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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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8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743(2001)03-0046-07
    一、光绪年间吐鲁番厅察合台文文书介绍
  笔者曾将光绪时期吐鲁番厅的二十二件察合台文文书转写出来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这些文书保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书写年代为光绪四年至光绪三十一年,即1878年至1905年。文书中的大部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关于租佃、抵押土地等方面的契约,还有一部分是吐鲁番郡王及其下属官员的禀文、札文和官方传票等。本文着重研究的是其中的十三件契约文书。
  这些契约的基本格式大致相同,一般都是:1.立约双方的姓名;2.正文,包括价格、耕种年限、土地数目(很多契约的土地没有具体数目,只写明四至)、徭役赋税的承担及双方的承诺;3.作证人、代笔人及签约时间(有时时间写在契约开头)。由于文书数量较多,囿于篇幅所限,无法将其全部刊登出来。现只能列出文书的内容提示及成文时间,然后以第8号文书为例,以示说明。
种类  本文      内容提示        文书形成时间    编号    1   阿不都热合曼认领葡萄园文书    光绪4年7月关   2   麦素提等人退还葡萄园文书     光绪4年12月于   3   热希木·巴克续佃葡萄园文书     光绪7年3月葡   4   塔伊尔卖葡萄园文书        光绪11年1月萄   5   买买提等卖葡萄园及房屋之文书   光绪12年10月园   6   买买提等续卖葡萄园文书(一)   光绪15年10月    7   买买提等续卖葡萄园文书(二)   光绪19年11月    8   买买提等续卖葡萄园文书(三)    光绪20年11月关于  9   沙克·衣斯哈克等借钱当地文书    清真4年6月坎儿  10   肉孜·海子等人当坎儿井水地文书    光绪8年9月井及  11   沙迪克卖半道坎儿井文书      光绪9年11月水地  12   巴衣孜当大水地文书        光绪11年12月    13   巴衣孜借银让地文书        光绪12年3月
  
  (由于吐鲁番盆地气候的特殊性,具有地方特色的水利工程——坎儿井,机工地一样是农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同样被租佃买卖)
  8.买买提等续卖葡萄园文书
  (1)转写
  附图K32b33.JPG
  (2)翻译
  (回历)1312年,猪年,即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十七日,我们,博拉乡人买买提·艾力、沙比提、艾力·巴克、乌敏、卡米尔、塔衣尔,立下此约:把位于巴格日水渠东面的一块计有肆佰叁拾余墩葡萄的园地在三十三年后以三十两银子的价格续卖给枪树仁六年。其银全部交清,不欠分文。此园从光绪五十四年起承种,五十九年秋季为满。地课银两由其汉人完纳,赋役差事由我们承担。(葡萄园的)四至为:东至沙比提的园地,北到麦合苏提的园地,西临大渠,南抵小路。作证人:王喜德、朱秉德、傅天喜、邢德。
    二、吐鲁番地区的租佃契约关系
  租佃关系是土地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土地占有者和土地经营者之间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租佃关系在法律上用租佃契约反映出来。租佃契约关系并非单纯的租与佃。例如,有些契约是以出租土地为抵押来贷款,借贷和租佃关系交错;有些契约是为了从他人处取得财物,而作为抵偿,把土地让与某人佃种若干年,带有浓厚的质地契约性质。这种契约关系在不同历史时期受不同的社会形态、政治形态、民族经济发展状况等多方面的影响,表现也各不相同。
  清代,维吾尔族封建农奴制经济在长期停滞之后,终于开始了向封建地主经济的迅速转变。而1884年新疆建省,废除伯克制度,无疑有力地加速了这一过程的演变。随着伯克制度的取消,伯克封建主们过去因持特权而据有的大片土地被收归官有,原来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奴,开始以佃户的身份出现,他们租佃官府的土地,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缴纳定额的粮食等实物地租。租佃制代替超经济强制,实物地租代替劳役地租,这标志着维吾尔族社会发展的一个进步。然而,在不同地区,这种发展步伐是不相同的。吐鲁番作为内地与新疆的交通枢纽,易于受到内地封建地主经济的影响,较早也较迅速地开始了这一进程。以本文收录的13份契约为例,这些契约可以分为四类:A类是质地契约,有1、2、4、5、6、7、8、11号文书,共八件;B类是租地契约,有1件,即第3号文书;C类是典地契约,有2件,即第10、12号文书;D类是借贷契约,有2件,即第9、13号文书。下面我们就以此为基础来分析当地的租佃契约关系的发展状况。
    A.质地契约
  首先要指出的是,上述8件文书中除1、2号以外都使用了"sut-",即“卖”一词,第1、2号文书虽意在退还葡萄园,但起因亦是出于买卖问题,故也归入此类。但为什么不把这些文书列为土地买卖文书呢?主要原因在于,土地买卖文书应该具有土地所有权的让渡这一特点,即土地所有权由卖主转让给买主。此后,卖主即与所卖土地不发生任何关系。然而这八份文书并不具备这种特点。文书中虽然使用“卖”一词,但都是甲方将土地“卖”给乙方,期限额满后,再将土地收回。买主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归业主,只是存在田底权与田面权的暂时分离,并没有实现土地的转让。而质地契约则是为了从某人处获得财物,把土地让与其人耕种若干年以作为抵偿而立写的契约。因此,笔者将它们列为质地契约。
  清政府在驱逐阿古柏之后,即帮助本地农户复归本业。光绪三年(1877)二月,清军收复吐鲁番满汉两城,“收抚降回万余人,均令各安生业。”善后局委派专人“筹给赈种,待其来归,课以耕牧”(注:《左宗棠全集》奏稿,卷51,第31页。)。并于光绪四年(1878),按民间收粮实数,“十一分而取其一”,开始征粮。第1号文书即反映了善后局清丈地亩,归还户民土地的情况。为招徕本地流失人口和吸引内地农民前来认垦土地,光绪十三年(1887),刘锦棠等制定了《民屯章程》。章程规定:不论父子、兄弟或雇伙结伴,均以2人为1户,每户拨上地60亩,借给农具银、修屋银、耕牛银共38两,借给籽种粮3石,全年按春耕至秋收八个月计借给口粮720斤,盐菜银14.4两。上述借贷,成本银当年还半,次年全交,遇歉酌缓。交本之后,按亩升科启征额粮。自第三年始,初年征半,次年全征(注:《刘襄勤公奏稿》卷12,第16、17页。)。这些规定有利于吐鲁番户民认地垦田,发展农业生产。同时,光绪十三年还制定了田赋章程。章程规定:吐鲁番上地每亩征粮7升,中地4升,下地3升,皆不征草。未裁伯克养廉地亦科额粮。此后,赋税率虽然名义上没有增加,但是要加收耗粮,而且增加了折色。光绪二十八年(1902)巡抚饶应祺因认缴赔款,始请加征耗羡,不分粮色本折,每石随粮征银一钱五分。二十九年巡抚潘效苏又改定粮草本色一石,连耗准收粮一石五斗五升,折色一石,连耗准收银二两三钱(注:《新疆图志》卷三○,赋税一,第5页(总第1188页)。)。农民的负担依然很重。再加上封建地主、领主、高利贷商人的剥削以及天灾导致的歉收,一些户民的生活日益贫困,不得不出卖自己唯一的生产资料——土地或坎儿井,以维持生计。从8份质地契约可以看出,质地人皆因缺银使以葡萄园、果树、房屋、坎儿井等为抵押,从买主手中获得所需银两。其卖地年限、数量、价格、徭役、赋税的承担如下表所示:
  附图K32b34.JPG
  (注:根据库罗帕特金《喀什噶尔》,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19页。文书中的K32b35.JPG即铜钱,是流通的币值最小的铜钱,五个铜钱为一普耳(制钱),清政府用普耳计算赋税,税收数额大时用两。)
  从表中我们可以发现质地契约的一些基本特点:
  第一,质地者都是日益贫困的自耕农,买主是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大土地所有者。晚清社会,天下愈贫,社会财富分配愈不均。“富者愈富,贫者愈贫”(注:《申报》光绪二年八月十二日。转引自樊树志《中国封建土地关系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579页。),是这一时期社会的真实写照。虽然吐鲁番户民得以认垦土地,但农家生计艰难,维持简单再生产常苦无力,更无余力从事土壤改良,致使单位面积产量下降,除了交纳田赋徭役外,所剩无几,无以维持生计,不得不质地为生。买主能一次支付数量不菲的银两,说明其富有的程度。
  第二,农民贫困化的速度是上升趋势,大土地所有者则乘机盘剥农民。从8份质地契约中我们可以看到,第5号契约是甲方把葡萄园“在五年以后以一百九十两银子的价格卖十年”。第6、7、8号文书则是同样的人在光绪十五、十九、二十年这短短的五年中,三次续卖同一个葡萄园,期限累至光绪五十九年秋季,而价格却是一压再压。光绪十五年,买买提等卖葡萄园十一年,获得110两银子,平均每年10两;光绪十九年,卖园八年,获得60两银子,平均每年7.5两;而最后在光绪二十年卖园时,六年仅得30两,平均每年5两。前后相距五年,价格已下降了一半。按每石粮折银一两计算,430墩葡萄每年仅换得5石粮食。根据戴逸主编的《简明清史》:清代“每人每年四石粮是维持生活的最低标准”。(注:戴逸《简骨清史》第2册,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48页。)另外,许涤新主编的《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一书也认为:“每人平均占有粮食580斤”。(注: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87页。)看来,清代人均年耗粮(包括食用、酿造、饲料、种子)580斤,比较接近常年水平。以全国当时比较通用的一石约120斤计算,580斤折合4.8石。也就是说,有“园圃之利富于农十倍”(注:《新疆图志》实业一,第4页。)的吐鲁番,430墩葡萄每年换得的粮食仅仅够维持一个人的正常生活。这足见当时的大土地所有者对农民的剥削之苛刻与残酷,他们正是利用农民的日趋贫困化,加紧盘剥,以获得高额利润。这种剥削的循环,又进一步导致了贫困化速度的加快。
  第三,质地全部以货币作为交换,说明当时吐鲁番的经济关系同新疆其他维吾尔族地区相比已发展到较高的阶段。在封建租佃关系中定额地租可以分为实物地租、折租、钱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物地租逐渐转化为货币地租。同样,质地也可以用物或货币来交换,而以货币交换的形式则是一种较高的发展阶段。直到解放前,南疆的某些地区仍保留着分成制地租的形态,这说明在同一历史时期吐鲁番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于南疆其他地区来说是比较高的。
  第四,田赋、徭役的承担没有定式。封建社会向来有“耕者助而不税”的法规。封建国家不关心由谁来耕种土地,只是向土地所有者征收一定税额的土地税。因为在质地契约中,土地并未过户,业主仍须缴纳地税。但是,从上表可以看出,徭役一般由业主承担,也有土地经营者承担的现象。田赋由谁承担,由立约双方商议决定,没有统一规定。其他事务,如第11号文书中涉及到的坎儿井的掏挖等,也是由双方协商而定的。
    B.租地契约
  第3号文书是笔者收集到的察合台文契约中惟一一份写明是“租佃”的契约。但是从内容上分析,它并不具备租地契约的特点,而同质地契约有相似之处。
  首先,土地出租人不是因为拥有大量土地耕种不完而出租的,而是因为“无力完纳地课银两,……续租葡萄园五年,……后来,因手中不便又以肆拾两银的价格续租园七年。”可见,出租者是贫苦农民,租地者才是拥有较多财产的商人或土地所有者。
  其次,文书中没有出现地租数量。在真正的租地契约中,至少应该出现承租人每年给业主交纳的地租数目,而且是在秋季收获后交纳。如吐鲁番厅的一份汉文租地契约中就写道:“情愿租种一年,同中议价每一年给麦籽柒石、高粱壹拾伍石、棉花五百斤”(注:自治区档案馆Q15-5-628(2号)。)。而在第3号文书中,承租人一次付清租地的价格,从而得到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以上两个特点,充分说明这份文书带有明显的质地契约的性质。
    C.典地契约
  典地现象的发生以货币经济的相当发展为前提,典当者需要货币,承典者支付典值货币。第10号文书是典当人以三十两银子的价格把三斗坎儿水地(三斗地即播种量为三斗的土地,坎儿水地指以坎儿井水灌溉的园地)当出;第12号文书是典当人以八两五钱的价格把半天水(坎儿井的产权,一般以“天”和“时辰”为计算单位,分秋、夏两季,秋水二十四天,夏水十八天一轮流。产权计算以秋水为标准。如果某人占有某坎儿井的一天水,意思是每年秋季灌地时每二十四天水中,他有一天水权,夏季时便相对减少为十八小时。依此类推)、八斗地当出。两份文书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钱到回赎”,第12号文书还明确指出“如果凑不足(钱)就把我们的地让给哈乡约耕种”。显然,在这种典地契约关系中,如果典主异日无钱赎回土地,土地的占有权就转移到承典人手中。这种形式产生的土地占有权的转移,比一般的承租、转租带来的转移要迅速彻底得多。
  实际上,典地是大土地所有者兼并土地的一种方式。小土地占有者非迫不得已,是不会将土地典出的。因为一旦典出,就面临着失去土地的危险。有些典地契约中的条款是非常苛刻的。如第10号契约立于光绪八年(1882)九月,契约中规定“如果我们(即典当人)想赎回这三斗地,在十月份以内交付三十两银子即可”。试想一下,一个急需用钱的小土地所有者,不得已典地以获得所需银两,又如何能在一个月内凑足三十两银子?失去土地的厄运似乎是难以避免的了。第12号契约规定“何时凑足八两五钱银子,何时就可以把地赎回”,时间期限较宽。但“如果凑不足,就把我们的地让给哈乡约耕种”,说明不是不存在土地所有权让渡的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性还比较大。
  这两份契约也反映出:典地的价格差别较大,承典者剥削典户有较大的弹性。第10号契约立于光绪八年,三斗地获得30两典银,第12号契约立于光绪十一年,半天水、八斗地仅得银八两五钱,价格差异之大令人惊讶。但是第10号契约的规定比12号苛刻得多,要求在一个月内赎回,否则就由承典人耕种,而且地课银两要由出典人完纳。12号仅写明何时钱到何时赎回。这表明典价越高,承典人获得的利益越大,出典人所受的剥削也就越严重。
    D.借贷契约
  第9、13号契约属于借贷契约,包含借贷与租佃关系的交错,又各有不同。9号契约写道:借银305两,因无力偿还,以田里的高粱、小米、芝麻的收成和一份坎儿井水地、一天水以及院子、房屋等来偿还,让债主使用十二年。可见这个借贷款约带有质地契约的性质。13号契约规定:六两八钱合麦子二石,高粱一石八升,秋后归还。若偿还不起,就把四斗三升水地让给债主。这样,债权人通过经济手段,较为隐蔽地迫使农民失去土地。可见借贷契约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借贷契允中存在土地抵押制;
  第二,借贷关系是大土地所有者和商人进行土地兼并的一种方式。
  以上我们分析了13份契约的基本内容,在本人收集的文书中,还有第20、21号,虽然它们不是契约,但其内容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一些特点,故在此略提。从第20号文书可以看出:当时吐鲁番地区存在大土地所有者和高利贷商人利用高额借贷剥削农民的情况。高利贷剥削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前提,这一事例也从反面说明了当时吐鲁番的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第21号文书反映出吐鲁番地区存在霸地和强行转卖现象。这种转卖不同于田面权的转顶,而是土地所有者仗势强夺他人土地的结果。这充分表明了封建地主阶级的贪婪本质。
  总之,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吐鲁番地区在生产关系(主要是土地关系)方面有如下一些特点:
  第一,吐鲁番的封建土地关系有了比较充分的发展,质地、典押土地的现象非常普遍。
  第二,吐鲁番的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在13份契约中,除1份没有写明抵押方式外,其余的12份中有10份都是以货币来交换,达到83%,说明以物易物已经很少见了。
  第三,自耕农贫困化的速度加快。由于大土地所有者、地商以及高利贷商人的剥削,迫使农民在短时期内连续廉价典押土地,加速了农民与土地的分离,从而最终使自耕农变为佃农。
  第四,土地兼并情况严重。大土地所有者一方面依靠经济力量迫使农民“让地”,使土地所有者丧失土地;另一方面也使用强制手段仗势夺地,加速了土地的集中。
西域研究乌鲁木齐46~52K3中国近代史金玉萍20022002本文对清朝光绪年间吐鲁番地区的一些察合台文文书进行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文书中的关于土地的租佃契约关系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研究,从而找出了这一时期吐鲁番地区在土地、生产关系方面的一些特点。文书研究/租佃契约/吐鲁番金玉萍 新疆大学中亚文化研究所 作者:西域研究乌鲁木齐46~52K3中国近代史金玉萍20022002本文对清朝光绪年间吐鲁番地区的一些察合台文文书进行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文书中的关于土地的租佃契约关系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研究,从而找出了这一时期吐鲁番地区在土地、生产关系方面的一些特点。文书研究/租佃契约/吐鲁番

网载 2013-09-10 20: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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