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与儒家是长期影响西方与中国社会的两大传统文化,对其婚姻伦理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这两大传统文化的异同。在基督教与儒家产生之初,其婚姻观虽有诸多不同之处,却也不是迥然相异,而是存在着本质的一致之处,但由于后来各自文化发展轨迹的不同,使得其间婚姻伦理的差异也日益扩大。因此要真正了解基督教与儒家婚姻伦理在其后发展过程中的分野,就必须溯本求源,从它们对性与婚姻的认识这一视角出发,对早期基督教与先秦儒家婚姻伦理思想中的性与婚姻问题作一比较考察。
一 性即罪的观念及其反女性倾向
基督教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强烈禁欲倾向。根据《旧约圣经》记载,人类的堕落与苦难,是由于始祖亚当与夏娃背叛上帝的旨意偷食禁果,由此明白了男女之别而做了夫妻,结果被上帝处罚并被逐出伊甸园所致。因此,在基督教看来,人类“原罪”与苦难之源在于性的犯罪,性犯罪使人的灵魂禁固于肉体之中而得不到解脱,这是人类灵魂救赎的最大障碍。正是基于这一信念,基督教一开始便带有反婚姻的禁欲倾向。基督教创始人耶稣就对那些“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人持肯定态度(注:《新约·马太福音》19:11。)。圣保罗也明确地说:“叫自己的女儿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寡妇虽可再嫁,但“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注:《新约·哥林多前书》7:38、40。)到2世纪,随着基督教禁欲主义的兴起和大批苦修者的出现,一些基督教教父反婚姻的倾向也越来越强烈。他们把婚姻看作是不洁净的和罪恶的,哲罗姆甚至提出“让我们手握利斧彻底砍掉婚姻这棵无果之树吧。”(注: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第1卷第113页。)因此,一些早期基督教思想家为了达到其灵魂拯救的目的,提倡基督徒过独身禁欲的生活。
先秦儒家在对待性与婚姻问题上的态度,与早期基督教颇为相似。同早期基督教一样,先秦儒家视男女之性为祸乱之源,“淫”为万恶之首。这种观念,荀子所云颇具代表性:“今人之性,……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注:《荀子》性恶、乐论、乐论。)由此可见,欲生淫,淫生乱,乱而礼亡,“性”之危害甚大。当然,同样是性即害的观念,基督教与儒家所谓的“害”是有所不同的,在基督教那里,“害”所危及的是其宗教救赎的信仰,而在儒家看来,“害”在于危及社会秩序赖以维系的礼义。但是,尽管有所不同,击中的恰恰都是要害与根本。因此,同基督教的禁欲倾向相一致,儒家自其一产生便带有节欲的倾向,当然,这种倾向比基督教的禁欲主义要温和得多,也没有那种严重的反婚姻倾向。基督教鼓励人们独身;儒家则要求人们“克己”,“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非礼勿视、非礼勿听”(注:《论语》颜渊、季氏、为政、阳货。),“君子耳不听淫声,目不视女色,口不出恶言”。(注:《荀子》性恶、乐论、乐论。)而且,这种克己节欲要从少时做起,“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注:《论语》颜渊、季氏、为政、阳货。)儒家的这些要求,就是要人们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注:《论语》颜渊、季氏、为政、阳货。),过一种清心寡欲的生活。不仅如此,孟子还把“欲”与“义”对立起来,提出“养心莫过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注:《孟子·尽心下》。)所以,多欲者虽存仁义之心亦“寡矣”。
然而,遗憾的是,无论早期基督教还是先秦儒家,它们对于“性”的恐惧与否定,往往发展成为反女性倾向,这是其婚姻伦理中男尊女卑思想的根源。
根据基督教《旧约圣经》中的创世神话,人类原罪的罪魁祸首是夏姓,因为首先是夏娃被蛇引诱偷食了禁果,然后才是亚当在她的引诱之下也陷入了罪孽之中。这一思想为早期教父们所发挥,他们把女人的诱惑看作是基督教修行的最大敌人,并对女人的“罪孽”大加挞伐。德尔图良(Tertullian)指责女性是邪恶之门,撒旦由此而潜入男人的心灵之中,使他们走向堕落。并说:“你不知你是夏娃吗?上帝对你们女性的判决至今有效:罪孽也至今犹存。你是魔鬼的入口:你是禁果树的开禁者。你是第一个背叛神圣法律的人:你引诱了那连魔鬼也不敢进攻的人。你如此轻易地摧毁了上帝的形象——男人。死亡是你应受的惩罚,由此就连上帝之子也不得不死。”(注:德尔图良:《论妇女的服饰》1.1,引自《西方文明文选》第三卷《罗马帝国时期的教会》第178页,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6年出版。)奥利金(Origen)是一个禁欲主义的教父,他为了避免诱惑竟作了自我阉割。他认为,女人比男人有更强的性欲,她们常为性的欲望所困扰,有些妇女甚至成了性欲的奴隶,对性的渴望就像动物一样成了习惯性的冲动,因此,女人是基督教社会中肉体堕落的主要根源。(注:詹姆士·A·布朗德吉:《中世纪欧洲的法律、性与基督教社会》,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64-65页。)奥古斯丁也把女性视为男人灵魂救赎中的障碍,认为“女人从一开始就是邪恶的,她是死亡之门,是毒蛇的信徒,是魔鬼的帮凶,是陷阱,是信徒们的灾星。她腐蚀圣徒,那危险的面孔使那些就快要成为天使的人功败垂成。”(注:G.G.卡尔顿:《从圣法兰西斯到但丁》,纽约,1968年,第97页。)关于教父们对女性的指责,莱基在其《欧洲道德史》中作了很好的概括:“女人被视为地狱之门和人类罪恶之本。她只要想到她是一个女人,她就应当感到有愧。她应当在不断的忏悔中生活,因为她给这个世界带来了灾祸。她应当为她的服饰而羞愧,因为这是她堕落的象征。她尤其应当为她的美貌而内疚,因为这是魔鬼最有威力的武器。”(注:转引自伯特兰·罗素:《婚姻革命》第42~43页,东方出版社1988年出版。)
与早期基督教一样,女性在先秦儒家文化中也是祸乱之源。《尚书》中把殷商之亡归咎于纣王宠爱妲己,纣王“惟妇言是用”,以致“奸轨于商国”。如果说这仅仅是妇人害国的个案的话,那么,“古人有言,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是索”便是一般规律了。这种女人是祸水的观念,在《诗经·大雅·瞻@①》中表现得更为露骨:“哲夫成城,哲妇倾城。懿厥哲妇,为枭为鸱。妇有长舌,维厉之阶。乱匪降自天,生自妇人。”在此,哲妇完全走到了哲夫的对立面,她是不祥之枭鸱,祸从其口出,因而有“倾城”之害。这种“乱匪自天降,生自妇人”的观点,用荀子的话来说就是:“姚冶之容,郑卫之音,使人心淫……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逆气成象而乱生焉。”(注:《荀子》性恶、乐论、乐论。)在这方面,连孔子也说,“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注:《论语》颜渊、季氏、为政、阳货。)可见女子只能与小人为伍,只能带来烦恼。
由上可见,女人是祸水的观念成了早期基督教与先秦儒家的共识。不同的是,这在基督教那里是由乱性而妨碍灵魂的救赎,在儒家那里则是由乱性而导致礼崩国亡。
正是基于上述观念,早期基督教与先秦儒家都提出了男女之大防,试图以男女有别来规避男女之间的自然心性,消除“性”之祸乱,以实现其各自的理想。耶稣不仅把“奸淫”的概念运用到离婚行为之中,而且还把它扩大到了心灵的范畴。他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注:《新约·马太福音》5:27-28。)早期基督教教父安布罗斯(Ambrose)告诫男子说:“女人是令人愉悦之物,是肉体的诱惑。因此请注意,与女人交媾会消磨你的意志。”(注:乔斯·E·萨利斯伯雷:《教会的拉丁博士们论性的问题》,载《中世纪史杂志》1986年第12卷,北荷兰,第283页。)奥古斯丁也说:“我们与女人讲话必须要粗略、简洁和不动情感,就是那些圣女也不是没有危险:因为她们表现得越神圣,就越能诱惑我们,(使我们)在表面平静流畅的言语之下爬行于淫欲的泥淖之中。”(注:G.G.卡尔顿:《从圣法兰西斯到但丁》,纽约,1968年,第376页。)同样的,先秦儒家提出“坊民所淫”,“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故君子远色以为民纪,故男女授受不亲。御妇人则进左手。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反,男子不与同席而坐。”(注:《礼记》坊记、内则、经解、昏义。)由此可见,这种男女之大防,就连亲人也不例外。在日常生活中,“男不言内,女不言外。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受以篚。其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外内不共井,不共bì@②浴,不通寝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内,不啸不指;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注:《礼记》坊记、内则、经解、昏义。)这些繁琐的规范,就连走路、凉衣服也男女有别,比基督教有过之而无不及。
二 婚姻是防止“淫乱”的安全阀与延续子嗣的工具
基督教与儒家的婚姻伦理是建立在其性观念基础之上的,对性的认识决定了其对婚姻的态度。
早期基督教与先秦儒家都视“性”为洪水猛兽,从否定“性”发展到具有反女性的倾向,并希望通过男女之大防来规避这一祸乱之源。然而,无论是基督教的禁欲还是儒家的节欲主张,都是分别从其精神天国与礼仪之邦的理想出发的,带有理想主义色彩,在现实的世俗生活面前,它们又都不得不承认性的需求乃人之本性,是无法回避的。哲罗姆就曾说:“犹如触火者立即被烧伤,男女之间一经接触,其性别特性便立即被感知,两性之别就会被感悟。”(注:乔斯·E·萨利斯伯雷:《教会的拉丁博士们论性的问题》,载《中世纪史杂志》1986年第12卷,北荷兰,第281页。)这里所谓“感悟”,并不是大脑思维的理解,而是身体的“感悟”,亦即一种生理的冲动。同样,先秦儒家也承认男女之需乃人之本性,并且对一问题看得更清楚,孟子就明确地说:“食色,性也”,“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注:《孟子·告子》、《孟子·万章》。)《礼记·礼运》中也有“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之语。可见,在儒家看来,男女之事,犹如饮食居室,为人之大伦,不可或缺。既然如此,男婚女嫁便不可避免,“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注:《孟子·腾文公下》。)
由上观之,早期基督教与先秦儒家都认为性欲是人之本性,不可避免,但却又有害于它们的理想,这两方面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矛盾。如何协调这一矛盾?基督教与儒家的早期思想家们,都不约而同地想到了婚姻这一安全阀,对人的这一本性作出妥协,提出了以婚姻适应性之所需、分别以教义与礼义来规范性之所为的办法,即用有形的婚姻与无形的教义和礼义来驯服“性”之生理野性,使之符合它们的要求。
婚姻作为规范人们性行为的安全阀而得到基督教的认可,最具代表性的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7章中的论述。他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7:1-2)“男不近女”的主张表明了保罗的独身倾向,符合基督教信仰的要求,有利于信徒把全身心献给上帝。但他转而又说,为了避免“淫乱”的发生,“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7:9)由此可见,保罗认为世俗婚姻同样也适用于基督教家庭,并试图以正当的婚姻生活来规范人们的性行为,防止“淫乱”的发生。不仅如此,为了杜绝婚外“淫乱”的可能性,保罗还强调夫妻间性权利的不可剥夺和“同房”的重要性。他认为,夫妻互为占有,不可分离,“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7:4)因此,他劝告人们,夫妻不可彼此剥夺相互间性的权利,“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旦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7:5)保罗的这种观点,在《提摩太前书》中也反映了出来。保罗不让年轻的寡妇在教会中服务,说道:“至于年轻的寡妇,就可以辞她;因为她们的情欲发动,违背基督的时候就想要嫁人。……所以我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生养儿女,治理家务,不给敌人辱骂的把柄。”(5:111,14)由此可见,保罗把正当的婚姻生活看作是治疗“淫乱”的良药。正是从这一观念出发,他赞成基督徒过正常的婚姻生活。
先秦儒家也把婚姻作为规范人们性行为的安全阀,提出“婚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故婚姻之道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道多矣。”(注:《礼记》坊记、内则、经解、昏义。)可见维系婚姻之道对于避免“淫辟之道”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这一目的出发,儒家把婚姻提到了非常重要的高度,认为婚姻之礼是礼义之本,婚姻之礼的存废,关系到一切礼义的存亡。《礼记·昏义》中说:“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正因为如此,儒家先哲们竭力提倡符合礼义的婚姻,否则将遭到唾弃。孟子曰:“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注:《孟子·腾文公下》。)
早期基督教与先秦儒家对于婚姻目的与功用的认识,还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都把婚姻看作是人类借以延续的工具。
在基督教始创之时,耶稣与保罗对于婚姻目的的认识,都是着重于防范淫乱,而对于生育目的,则很少论述。但是,自奥古斯丁始,基督教开始强调婚姻以生育为目的。根据《旧约圣经》中的记载,上帝创造夏娃是为了给亚当提供一个助手陪伴他、帮助他。因为上帝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早期教父们大多公认这一上帝造夏娃的目的。然而,奥古斯丁认为,上帝创造夏娃除这一目的之外,还应有别的目的,即创造夏娃是为了给亚当生儿育女。(注:参见卡利·伊利莎伯·保里森:《屈从与平等: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关于妇女本性与作用的论述》第17~18页,考克·法罗斯出版公司1995年出版。)奥古斯丁把婚姻与生育看成是上帝赋予女性的责任与存在目的。他还由此进一步说明,亚当与夏娃被创造出来本是上帝赋予女性的责任与存在目的。他还由此进一步说明,亚当与夏娃被创造出来本是可以性交的,上帝在创造了亚当与夏娃之后也赐福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注:《旧约·创世纪》1:28。)但是他们背叛了上帝,没等上帝命令他们便事先做了,或者更确切地说,他们没有等到上帝解除食禁果的禁令就偷食了禁果,结果遭到上帝的处罚。因此,奥古斯丁不仅认为婚姻是正当的,而且还提出基督教婚姻有三大好处:生育、忠诚、圣事。(注:参见卡利·伊利莎伯·保里森:《屈从与平等: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关于妇女本性与作用的论述》第97~98页,考克·法罗斯出版公司1995年出版。)这实际上也就是奥古斯订赋予婚姻的三大目的与意义。生育意味着人类的延续;忠诚即男女之间的相互信赖,起到避淫乱的作用;所谓圣事,即婚礼已成为基督教重要圣事之一,因为婚姻在基督教中象征着基督教与教会的结合,已使婚姻具有宗教的神圣性。
婚姻的生育目的,在儒家思想中表现得更为明显。《礼记·昏义》中明确提出:“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子。”孟子所说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更成了婚姻以生育为目的的经典之言。如果说在基督教文化中婚姻已成为一种宗教圣事,那么在儒家文化中婚姻就纯粹是为了家族利益,是为了事宗庙与继后世,都不存在个人感情因素。
三 一夫一妻与一夫多偶
由上可见,早期基督教与先秦儒家都承认婚姻的存在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并认为婚姻有防止“淫乱”与繁衍子孙两大目的与功用。但是,具体来说,由于它们的出发点有所不同,对婚姻这两大目的也各有所侧重,并由此导致了它们在婚姻观上的某些差异,其中最大、最明显的不同表现在分别赞成一夫一妻与一夫多偶及其对待离婚的态度上。
基督教是一种以灵魂救赎为核心的宗教,重精神而轻肉体,并具有禁欲与反婚姻的倾向,它对于上述两大婚姻的目的,以避淫乱为主,生育次之。因此,婚姻无子女并不是什么大的过错,也不会遭到严厉的指责。但是,为了避淫乱,基督教特别强调夫妻间的忠诚,提倡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并且反对离婚。基督教一夫一妻制的主要根据,就是《旧约圣经》创世神话中人类最初的婚姻便是一夫一妻,即亚当与夏娃。而且,《创世纪》中明确说:“(男)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因此,这种神圣的结合是上帝在创造人类时就决定了的,并且一开始就是要求相互忠诚的一夫一妻制。耶稣与保罗都强调夫妻间的忠诚,反对离婚。在《马太福音》中,耶稣曾讲道:“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10:11-12)这一要求,表明了耶稣在婚姻问题上对于男女的同一标准,把夫妻作为平等的成员。奥古斯丁反对夫妻间的相互离弃,反对离婚与再婚。对于罗马社会传统观念中存在的男女性行为要求的双重标准,他指责说:“尽管妇女们现在不敢抗议她们的丈夫,但每天都存在着抱怨。习俗被当作法律接受并遵守:男人可以这样做,女人则不可。他们听说如果女人被发现与奴隶有性关系就会将她拖至广场,却从来没有听说男人因其与女奴的性关系被发现而将他拖至广场。然而罪行却是一样的。对于同样的罪,不是上帝的真理,而人们的不正常使男人的罪看起来更无辜。”(注:盖伦·克拉克:《古代晚期的妇女:异教徒与基督徒的生活方式》第38页,克莱伦顿出版社出版。)奥古斯丁极力反对纳妾的现象。他诅咒纳妾的人“将要下地狱,并将在永恒之火中烧烤。”(注:布伦特·D·肖:《古代晚期的家庭:奥古斯丁的经历》,载《过去与现在》1987年第115卷,牛津。)这种强调夫妻忠诚与性生活平等的观点在后期罗马社会性道德堕落与男子任意休妻的历史条件下,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奥古斯丁等人所说的夫妻平等只限于性行为的范围,日常生活中的妻子则应处于屈从与依附的地位。
与基督教恰恰相反,先秦儒家对于婚姻的两大目的,以生育为主,避淫乱次之。儒家伦理是基于现实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服务于世俗社会之目的,不像基督教那样从基督教义出发而带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因而它对婚姻强调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服务于奴隶制父权社会。另一方面,儒家思想中强调的是等级秩序,而没有基督教那种凡基督徒皆兄弟姐妹的平等因素,因而其父权思想更为明显,妇女完全成了男子借以传宗接代的工具。所以,对殷周宗法制下一夫多偶的现实,先秦儒家是从父权秩序出发加以维护。与殷周宗法制相一致的嫡长子继承制,要求男子多偶中嫡庶有序,妻妾有别。先秦儒家也正是从这一要求出发,确立起了其婚姻伦理。“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注:《礼记》坊记、内则、经解、昏义。)这是嫡庶有序而“天下内和而家理”的典范;相反,“并后、匹嫡、两政、偶国,乱之本也。”(注:《左传·桓公十八年》。)可见,“并后”(妾如后)与“匹嫡”(庶如嫡)犹如“两政”与“偶国”,是祸乱之源。因此,《礼记·内则》中对于妻妾的界定有明确的规定:“聘则为妻,奔则为妾。”也就是说,通过“六礼”明媒正娶的才是正妻,否则为妾。不仅如此,在儒家伦理中,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男子对妻子的感情不得超过对父母的感情,并把这两种感情对立起来,如果父母不高兴,即使丈夫喜悦妻子,也要把妻子休了。《礼记·内则》载:“子有二妾,父母爱一人焉,子爱一人焉,由衣服饮食,由执事,毋敢视父母所爱,虽父母没不衰。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由此可见,对于离婚的态度,儒家远不及基督教严肃。根据周礼,丈夫休妻可有七种理由,即所谓“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注:《大戴礼记·本命》。)“七去”以不孝敬父母、无子和淫乱为首,是与儒家的礼制要求相一致的。但妻子“有恶疾”与“多言”也成为休妻的理由,充分暴露了儒家的父权本质。
综上所述,早期基督教与先秦儒家对于性与婚姻的认识,在本质上具有一致之处,即以性为罪恶之源与祸乱之本,以婚姻作为防止淫乱的安全阀与延续子嗣的工具。但是,由于基督教与儒家处理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它们对于性与婚姻的态度也有差异。基督教注重性的纯洁,强调夫妻的忠诚,提倡一夫一妻制;儒家注重子嗣的延续,允许男子三妻四妾,对男女性行为持双重标准。早期基督教与先秦儒家的这种相似与差异,主要是由于其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基督教与儒家都诞生于奴隶制时代的末期,即春秋战国时期与罗马帝国后期,无论中国社会还是罗马社会,都正处于奴隶制行将崩溃的礼崩乐坏时代。在罗马,人们过着行尸走肉的纵欲生活,统治阶级的荒淫与一般民众的开放,使通奸与离婚成为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春秋战国时代的中国,“周室微而礼乐废,《诗》、《书》缺”(注:《史记·孔子世家》。),社会上通奸与乱伦也比比皆是。《诗经·墙有茨》就是一首讽刺卫国统治阶级淫乱无耻的诗。《左传》中也有大量关于乱伦与通奸的记载,有人统计近30处。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基督教与儒家都以淫乱为害,希望通过确立符合其伦理的婚姻来规范人们的性行为。但是,基督教一开始是作为下层民众的宗教而出现的,具有反罗马古典主流文化的倾向和要求平等的因素,因而它对性与婚姻持严肃态度,要求夫妻忠诚与性权利的平等,反对离婚与多偶。相反,面对礼崩乐坏,儒家则一开始就是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作为社会主流文化中的正统派而出现的,其出发点在于维护父权秩序,因而更多的是维护男子的权利,确立起从父从夫的等级秩序。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仰去亻
@②原字氵右加(福去礻)
《求索》长沙107~112B8伦理学刘文明20002000早期基督教与先秦儒家对性与婚姻的认识与态度,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都把性视为祸害之源,并认为婚姻主要有避淫乱与生育两大目的。但具体来说它们对这两大目的各有偏重,在婚姻观上也有所不同。基督教/儒家/性/婚姻湘潭师范学院 历史系,湖南 湘潭 411201 刘文明(1964-),男,湖南新田人,湘潭师范历史系副教授、博士,从事世界文化史研究。 作者:《求索》长沙107~112B8伦理学刘文明20002000早期基督教与先秦儒家对性与婚姻的认识与态度,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都把性视为祸害之源,并认为婚姻主要有避淫乱与生育两大目的。但具体来说它们对这两大目的各有偏重,在婚姻观上也有所不同。基督教/儒家/性/婚姻
网载 2013-09-10 20: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