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台湾关系法

>>>  讀書—連接古今充實信仰  >>> 簡體     傳統

中文翻译:

台湾关系法

 

简称 第一条:本法律可称为「台湾关系法」

 

政策的判定及声明 第二条:

(A) 由於美国总统已终止美国和台湾统治当局(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前美国 承认其为中华民国)间的政府关系,美国国会认为有必要制订本法:

﹝1﹞ 有助於维持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安全及稳定;

﹝2﹞ 授权继续维持美国人民及台湾人民间的商务、文化及其他各种关系,以促 进美国外交政策的推行。

(B) 美国的政策如下:

﹝1﹞ 维持及促进美国人民与台湾之人民间广泛、密切 及友好的商务、文化及 其他各种关系;并且维持 及促进美国人民与中国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 洋 地区人民间的同种关系;

﹝2﹞ 表明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国的政治、安全及经济利益,而且 是国际关切的事务;

﹝3﹞ 表明美国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之举,是基於台湾的前 途将以和平方式决定这一期望;

﹝4﹞ 任何企图以非和平方式來决定台湾的前途之举──包括使用经济抵制及 禁运手段在内,将被视为对 西太平洋地区和平及安定的威胁,而为美国 所严重关切;

﹝5﹞ 提供防御性武器给台湾人民;

﹝6﹞ 维持美国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诉诸武力、或使用 其他方式高压手段,而 危及台湾人民安全及社会经济制度的行动。

(C) 本法律的任何条款不得违反美国对人权的关切, 尤其是对於台湾地区一 千八百万名居民人权的关 切。兹此重申维护及促进所有台湾人民的人权 是美国的目标。

 

美国对台湾政策的实行 第三条:

(A) 为了推行本法第二条所明订的政策,美国将使台湾能够获得數量足以使其 维持足够的自卫能力的防卫物资及技术服务;

(B) 美国总统和国会将依据他们对台湾防卫需要的判断 ,遵照法定程序,來 决定提供上述防卫物资及服务 的种類及數量。对台湾防卫需要的判断应 包括美国 军事当局向总统及国会提供建议时的检讨报告。

(C) 指示总统如遇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遭受 威胁,因而危及美国 利益时,应迅速通知国会。总 统和国会将依宪法程序,决定美国应付上 述危险所 应采取的适当行动。

 

法律的适用和国际协定 第四条:

(A) 缺乏外交关系或承认将不影向美国法律对 台湾的适用,美国法律将继续 对台湾适用,就像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之前,美国法律对台湾适用的情形 一样。

(B) 前项所订美国法律之适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 於下述情形:

﹝1﹞ 当美国法律中提及外国、外国政府或類似实体、或 与之有关之时,这些 字样应包括台湾在内,而且这 些法律应对台湾适用;

﹝2﹞ 依据美国法律授权规定,美国与外国、外国政府或 類似实体所进行或实 施各项方案、交往或其他关系 ,美国总统或美国政府机构获准,依据本 法第六条 规定,遵照美国法律同样与台湾人民进行或实施上 述各项方 案、交往或其他关系(包括和台湾的商业 机构缔约,为美国提供服务)。

﹝3﹞ (a) 美国对台湾缺乏外交关系或承认,并不消除、 剥夺、修改、拒绝 或影响以前或此後台湾依据 美国法律所获得的任何权利及义务 (包括因契 约、债务关系及财产权益而发生的权利及义务)。

(b) 为了各项法律目的,包括在美国法院的诉讼在 内,美国承认「中 华人民共和国」之举,不应 影响台湾统治当局在一九七八年十二 月卅一日 之前取得或特有的有体财产或无体财产的所有 权,或其

他权利和利益,也不影响台湾当局在 该日之後所取得的财产。

 

﹝4﹞ 当适用美国法律需引据遵照台湾现行或旧有法律, 则台湾人民所适用的 法律应被引据遵照。

﹝5﹞ 不論本法律任何条款,或是美国总统给予「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交承认 之举、或是台湾人民和美国之 间没有外交关系、美国对台湾缺乏承认、 以及此等 相关情势,均不得被美国政府各部门解释为,依照 一九五四年 原子能法及一九七八年防止核子扩散法 ,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决定事实 及适用法律时,得 以拒绝对台湾的核子输出申请,或是撤销已核准的 输 出许可证。

﹝6﹞ 至於移民及国籍法方面,应根据该法二0二项(b) 款规定对待台湾。

       

﹝7﹞ 台湾依据美国法律在美国法院中起诉或应诉的能力 ,不应由於欠缺外交 关系或承认,而被消除、剥夺 、修改、拒绝或影响。

﹝8﹞ 美国法律中有关维持外交关系或承认的规定,不論 明示或默示,均不应 对台湾适用。

(C) 为了各种目的,包括在美国法院中的诉讼在内,国 会同意美国和(美国 在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前承认 为中华民国的)台湾当局所缔结的一切条 约和国际 协定(包括多国公约),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卅一 日仍然有效 者,将继续维持效力,直至依法终止为止。

(D) 本法律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美国赞成把台湾 排除或驱逐出任何国 际金融机构或其他国际组织。

 

美国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公司 第五条:

(A) 当本法律生效後三年之内,一九六一年援 外法案二三一项第二段第二款 所订国民平均所得一千美 元限制。将不限制美国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公司 活动,其 可决定是否对美国私人在台投资计画提供保险、再保险 、贷款 或保证。

(B) 除了本条 (A)项另有规定外,美国海外私人投资保 证公司在对美国私人 在台投资计画提供保险、再保 险、贷款或保证时,应适用对世界其他地 区相同的 标准。

 

美国在台协会 第六条:

(A) 美国总统或美国政府各部门与台湾人民进 行实施的各项方案、交往或其 他关系,应在总统指示的 方式或范围内,经由或透过下述机构來进行实 施:

﹝1﹞ 美国在台协会,这是一个依据哥倫此亚特区法律而成立的一个非营利法 人:

﹝2﹞ 总统所指示成立,继承上述协会的非政府机构。(以下将简称「美国在台 协会」为「该协会」。)

(B) 美国总统或美国政府各部门依据法律授权或要求,与台湾达成、进行或实 施协定或交往安排时,此等协定或交往安排应依美国总统指示的方式或范 围,经由或透过该协会达成、进行或实施。

(C) 该协会设立或执行业务所依据的哥倫比亚特区、各州或地方政治机构的法 律、规章、命令,阻挠或妨碍该协会依据本法律执行业务时,此等法律、 规章、命令的效力应次於本法律。

 

该协会对在台美国公民所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

(A) 该协会得授权在台雇员:

﹝1﹞ 执行美国法律所规定授权之公证人业务,以采錄证词,并从事公证业务:

﹝2﹞ 担任已故美国公民之遗产臨时保管人:

﹝3﹞ 根据美国总统指示,依照美国法律之规定,执行領事所获授权执行之其他 业务,以协助保护美国人民的利益。

(B) 该协会雇员获得授权执行之行为有效力,并在美国境内具有相同效力,如 同其他人获得授权执行此种行为一样。

 

该协会的免税地位 第八条:该协会、该协会的财产及收入,均免受美国聯 邦、各州或地方税务当 局目前或嗣後一切课税。

 

对该协会提供财产及服务、以及从该协会独得之财产及服务。 第九条

 

(A) 美国政府各部门可依总统所指定条件,出售、借贷或租赁财产(包括财产 利益)给该协会,或提供 行政和技术支援和服务,供该协会执行业务。 此等机构提供上述服务之报酬,应列入各机构所获预算 之内。

(B) 美国政府各部门得依总统指示的条件,获得该协会的服务。当总统认为, 为了实施本法律的宗旨有必要时,可由总统颁布行政命令,使政府各部门 获得上述服务,而不顾上述部门通常获得上述服务时,所应适用的法律。

(C) 依本法律提供经费给该协会的美国政府各部门,应和该协会达成安排,让 美国政府主计长得查阅该协会的帐册记錄,并有机会查核该协会经费动用 情形。

 

台湾机构 第十条:

(A) 美国总统或美国政府各机构依据美国法 律授权或要求,向台湾提供,或 由台湾接受任何服务、 連络、保证、承諾等事项,应在总统指定的方式 及范围 内,向台湾设立的机构提供上述事项,或由这一机构接 受上述事 项。此一机构乃总统确定依台湾人民适用的法 律而具有必需之权力者, 可依据本法案代表台湾提供保 证及采取其他行动者。

       

(B) 要求总统给予台湾设立的机构相同數目的辨事处及规定的全体人數,这是 指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国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当局在美国设 立的办事处及人员相同而言。

(C) 根据台湾给予美国在台协会及其适当人员的特权及豁免权,总统已获授权 给予台湾机构及其适当人员有效履行其功能所需的此种特权及豁免权(要 视适当的情况及义务而定)。

 

公务人员離职受雇於协会 第十一条:

(A)

﹝1﹞ 依据总统可能指示的条件及情况 ,任何美国政府机构可在一特定时间 内,使接受服务於 美国在台协会的任何机构职员或雇员脱離政府职务。

﹝2﹞ 任何根据上述 [1]节情况離开该机构而服务於该协会的任何职员或雇 员,有权在终止於协会的服务时,以适当的地位重新为原机构(或接替的 机构)雇用或復职,该职员或雇员并保有如果末在总统指示的期间及其他 情况下離职所应获得的附带权利、特权及福利。

﹝3﹞ 在上述 ﹝2﹞项中有权重新被雇用或復职的职员或雇员,在继续不断为该 协会服务期间,应可继续參加未受雇於该协会之前所參加的任何福利计 划,其中包括因公殉职、负伤或患病的补偿;卫生计划及人寿保险;年度 休假、病假、及其他例假计划;美国法律下任何制度的退休安排。此种职 员或雇员如果在为该协会服务期间,及重为原机构雇用或復职之前死亡或 退休,应视为在公职上死亡或退休。

﹝4﹞ 任何美国政府机构的职员或雇员,在本法案生效前享准保留原职而停薪情 况进入该协会者,在服务期间将获受本条之下的各项福利。

(B) 美国政府任何机构在台湾雇用外国人员者,可将此种人员调往该协会,要 自然增加其津贴、福利及权利,并不得中断其服务,以免影响退休及其他 福利,其中包括继续參加调往该协会前,法律规定的退休制度。

 

(C) 该协会的雇用人员不是美国政府的雇用的人员,其在代表该协会时,免於 受美国法典第十八条 二 O 七项之约束。

(D) [1] 依据一九五四年美国国内税法九一一及九一三项,该协会所付予雇 用人员之薪水将不视为薪资所得。该协会雇用人员所获之薪水应予免税, 其程度与美国政府的文职人员情况同。

(E) 除了前述(A)﹝3﹞所述范围,受雇该协会所作的服务,将不构成社会 安全法第二条所述之受雇目的。

 

 

有关报告之规定 第十二条:

(A) 国务卿应将该协会为其中一造的任何协 定内容全文送交国会。但是,如 果总统认为立即公开透 露协定内容会危及美国的国家安全,则此种协定 不应送 交国会,而应在适当的保密命令下,送交參院及众院的 外交委员 会,仅於总统发出适当通知时才得解除机密。

(B) 为了(A)段所述的目的,「协定」一词包括﹝1﹞该协会与台湾的治理当 局或台湾设立之机构所达成的任何协定; [2]该协会与美国各机构达成的 任何协定。

(C) 经由该协会所达成的协定及交易,应接受同样的国会批准、审查、及认可, 如同这些协定是经由美国各机构达成一样,该协会是代表美国政府行事。

(D) 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的兩年期间,国务卿应每六个月向众院议长及參院外 交委员会提出一份报告,描述及检讨与台湾的经济关系,尤其是对正常经 济关系的任何干预。

 

规则与章程

第十三条:授权总统规定适於执行本法案各项目的的规 则參院外交委员会。然 而,此种规则章程不得解除本法 案所赋予该协会的责任。

 

国会监督 第十四条:

(A) 众院外交委员会,參院外交委员会及国 会其他适当的委员会将监督﹝1﹞本法案各条款的执行 ;﹝2﹞该协会的作业及程序;﹝3﹞美国与 台湾继续维 持关系的法律及技术事项; [4]有关东亚安全及合作的 美国 政策的执行。

(B) 这些委员会将适当地向參院或众院报告监督的结果。  第十五条:为本法案的目的﹝1﹞「美国法律」一 词, 包括美国任何法规、规 则、章程、法令、命令、美国及 其政治分支机构的司法程序法; [2]「台湾」 一词将 视情况需要,包括台湾及澎湖列岛,这些岛上的人民、 公司及根据适用 於这些岛屿的法律而设立或组成的其他 团体及机构,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 美国承认为中华 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当局(包括 政治分 支机构、机构等)。

 

第十六条:除了执行本法案各条款另外获得的经费外, 本法案授权国务卿在

1980 会计年度拨用执行本法案 所需的经费。此等经费已获授权保留运用,直到 用尽为止。  条款的可分性 第十七条: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或条款 对任何人或任何情况的 适用性无效,则本法案的其他部份,以及此种条款适用於其他个人或情况的情 形,并不 受影响。

 

生效日期

第十八条:本法案应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资料來源:中华民国行政院大陸委员会

http://www.mac.gov.tw/big5/rpir/1_9.htm

下载日期:2007.06.14

 

 

 

 

附錄十:雷根对台六项保证

1.美国并未同意针对台湾军售设定结束期限。

2.美国并未同意在对台军售问题上要与中共进行事先谘商。

3.美国将不在台北与北京之间扮演调停角色。

4.美国并未同意修改台湾关系法。

5.美国并未改变有关台湾主权的主张。

6.美国不对中华民国在与中共进行谈判时施加压力。

 

资料來源:Harry Harding, A Fragile Relationships: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Since 1972(Washington: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1992), pp.389-390

 

 

 

原文:

  1.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set a date for termination of arms sales to Taiwan. 
  2.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alter the terms of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3.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consult with China in advance before making decisions about U.S. arms sales to Taiwan. 
  4.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mediate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5.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alter its position about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which was that the question was one to be decided peacefully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and would not pressure Taiwan to enter into negotiations with China. 
  6.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formally recognize Chines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附錄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聯合公报(八一七公报)

 

1982.8.17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发表的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 建立外交关系的聯合公报中,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 一合法政府,并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此 范围内,双方同意,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继续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 系。在此基础上,中美兩国关系实现了正常化。

 

  二、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问题在兩国谈判建交的过程中没有得到解决。双 方的立场不一致,中方声明在正常化以後将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双方认識到这一 问题将会严重妨碍中美关系的发展,因而在赵紫阳总理与羅纳德·雷根总统以及 黄华副总理兼外长与亚歷山大·黑格国务卿於一九八一年十月会見时以及在此以 後,双方进一步就此进行了讨論。

 

  三、互相尊重主权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是指导中美关系的根本原则。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的上海公报确认了这些原则。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 建交公报又重申了这些原则。双方强调声明,这些原则仍是指导双方关系所有方 面的原则。

 

  四、中国政府重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国发表 的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中 国提出的九点方针是按照这一大政方针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进一步重大努 力。

 

  五、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它与中国的关系,并重申,它无意侵犯中国的主权和 領土完整,无意干涉中国的内政,也无意执行“兩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政 策。美国政府理解并欣赏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国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和一九八 一年九月三十日中国提出的九点方针中所表明的中国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 政策。台湾问题上出现的新形势也为解决中美兩国在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上的分歧 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六、考虑到双方的上述声明,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 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後近几 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後 的解决。在作这样的声明时,美国承认中国关於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一贯立场。

 

  七、为了使美国售台武器这个歷史遗留的问题,经过一段时间最终得到解 决,兩国政府将尽一切努力,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以利於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八、中美关系的发展不仅符合兩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有利於世界和平与稳 定。双方决心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其他方面的 聯系,为继续发展中美兩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共同作出重大努力。

 

  九、为了使中美关系健康发展和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兩国政府重 申上海公报和建交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双方将就共同关心的双边问 题和国际问题保持接触并进行适当的磋商。

 

资料來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

http://big5.fmprc.gov.cn/gate/big5/www.fmprc.gov.cn/chn/wjb/zzjg/tyfls/t yfl/1153/t4924.htm

下载日期:2007.06.14

 

 

附錄十二:八一七公报(英文版)

Joint Communiqu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ugust 17, 1982

 

In the Joint Communiqu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on January 1, 1979, issu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cognize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and it acknowledged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Within that context, the two sides agreed that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continue to maintain cultural., commercial, and other unofficial relations with the people of Taiwan. On this basis,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were normalized. 

 

The question of United States arms sales to Taiwan was not settled in the course of negotiation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on establishing diplomatic relations. The two sides held differing positions, and the Chinese side stated that it would raise the issue again following normalization. Recognizing that this issue would seriously hamper the development of United States - China relations, they have held further discussions on it, during and since the meetings between President Ronald Reagan and Premier Zhao Ziyang and between Secretary of State Alexander M. Haig, Jr. and Vice Premier and Foreign Minister Huang Hua in October 1981. 

 

Respect for each other's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non-interference in each other's internal affairs constitute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guiding United States China relations. These principles were confirmed in the Shanghai Communique of February 

28, 1972 and reaffirmed in the Joint Communiqu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which came into effect on January 1, 1979. Both sides emphatically state that these principles continue to govern all aspects of their relation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reiterates that the question of Taiwan is China's internal affair. The Message to Compatriots in Taiwan issued by China on January 1, 1979 promulgated a fundamental policy of striving for peaceful reunification of the motherland. The Nine-Point Proposal put forward by China on September 30, 1981 represented a further major effort under this fundamental policy to strive for a peaceful solution to the Taiwan question.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its relations with China, and reiterates that it has no intention of infringing on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interfering in China's internal affairs, or pursuing a policy of "two Chinas" or "one China, one Taiwan."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understands and appreciates the Chinese policy of striving for a peaceful resolution of the Taiwan question as indicated in China's Message to Compatriots in Taiwan issued on January 1, 1979 and the Nine-Point Proposal put forward by China on September 30, 1981. The new situation which has emerged with regard to the Taiwan question also provides favorable conditions for the settlement of United States - China differences over United States arms sales to Taiwan. 

 

Having in mind the foregoing statements of both sides,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tates that it does not seek to carry out a long-term policy of arms sales to Taiwan, that its arms sales to Taiwan will not exceed, either in qualitative or in quantitative terms, the level of those supplied in recent years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and that it intends gradually to reduce its sale of arms to Taiwan, leading, over a period of time, to a final resolution. In so stating, 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China's consistent position regarding the thorough settlement of this issue. 

 

In order to bring about, over a period of time, a final settlement of the question of United States arms sales to Taiwan, which is an issue rooted in history, the two Governments will make every effort to adopt measures and create conditions conducive to the thorough settlement of this issue.

 

The development of United States - China relations is not only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two peoples but also conducive to peace and stability in the world. The two sides are determined, 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to strengthen their ties in the economic, cultural, educational, scientific, technological and other fields and make strong, joint efforts for the continued development of relations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and peo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In order to bring about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United States - China relations, maintain world peace and oppose aggression and expansion, the two Governments reaffirm the principles agreed on by the two sides in the Shanghai Communique and the Joint Communiqu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The two sides will maintain contact and hold appropriate consultations on bilateral and international issues of common interest.

 

 

资料來源:美国国务院网站

http://usinfo.state.gov/eap/Archive_Index/joint_communique_1982.html

下载日期:2007.06.14

 

 

 

附錄十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

1979 年 1 月 1 日

亲爱的台湾同胞:

 

  今天是 1979 年元旦。我们代表祖国大陸的各族人民,向诸位同胞致以亲切 的问候和衷心的祝贺。昔人有言:"每逢佳节倍思亲"。在这欢度新年的时刻,我 们更加想念自己的亲骨肉--台湾的父老兄弟姐妹。我们知道,你们也无限怀念祖 国和大陸上的亲人。这种绵延了多少岁月的相互思念之情与日俱增。自从 1949 年台湾同祖国不幸分離以來,我们之间音讯不通,來往断绝,祖国不能统一,亲 人无从团聚,民族、国家和人民都受到了巨大的损失。所有中国同胞以及全球华 裔,无不盼望早日结束这种令人痛心的局面。

 

  我们中华民族是伟大的民族,占世界人口近四分之一,享有悠久的歷史和优 秀的文化,对世界文明和人類发展的卓越贡献,举世共认。台湾自古就是中国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民族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的。尽管歷史上有过多 少次外族入侵和内部纷争,都不曾使我们的民族陷於长久分裂。近 30 年台湾同 祖国的分離,是人为的,是违反我们民族的利益和愿望的,决不能再这样下去了。 每一个中国人,不論是生活在台湾的还是生活在大陸上的,都对中华民族的生 存、发展和繁荣负有不容推诿的责任。统一祖国这样一个关系全民族前途的重大 任务,现在摆在我们大家的面前,谁也不能回避,谁也不应回避。如果我们还不 尽快结束目前这种分裂局面,早日实现祖国的统一,我们何以告慰于列祖列宗? 何以自解于子孙後代?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凡属黄帝子孙,谁愿成为民族的千

古罪人?

   

近 30 年來,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已发生根本变化。我国国际地位越來越高, 国际作用越來越重要。各国人民和政府为了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 平稳定,几乎莫不对我们寄予极大期望。每一个中国人都为祖国的日見强盛而感 到自豪。我们如果尽快结束目前的分裂局面,把力量合到一起,则所能贡献於人 類前途者,自更不可限量。早日实现祖国统一,不仅是全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 的共同心愿,也是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的人民和国家的共同希望。

 

  今天,实现中国的统一,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世界上普遍承认只有一个 中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最近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的签订,和中美兩国关系正常化的实现,更可見潮流所至,实非任何人所得而阻 止。目前祖国安定团结,形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好。在大陸上的各族人民,正在 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目标而同心戮力。我们殷切期望台湾早日归回祖国,共 同发展建国大业。我们的国家領导人已经表示决心,一定要考虑现实情况,完成 祖国统一大业,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狀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見,采取合 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台湾各界人士也纷纷抒发怀乡思 旧之情,诉述"认同回归"之愿,提出种种建议,热烈盼望早日回到祖国的怀抱。 时至今日,种种条件都对统一有利,可谓万事俱备,任何人都不应当拂逆民族的 意志,违背歷史的潮流。

 

  我们寄希望於 1700 万台湾人民,寄希望於台湾当局。台湾当局一贯坚持一 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台湾独立。这就是我们共同的立场,合作的基础。我们一贯 主张爱国一家。统一祖国,人人有责。希望台湾当局以民族利益为重,对实现祖 国统一的事业做出宝贵的贡献。

 

  中国政府已经命令人民解放军从今天起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台湾海峡 目前仍然存在着双方的军事对峙,这只能制造人为的紧张。我们认为首先应当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这种军事对峙狀态,以便为双 方的任何一种范围的交往接触创造必要的前提和安全的环境。

 

  由於长期隔绝,大陸和台湾的同胞互不了解,对於双方造成各种不便。远居 海外的许多侨胞都能回国观光,与家人团聚。为什麽近在咫尺的大陸和台湾的同 胞却不能自由來往呢?我们认为,这种藩篱没有理由继续存在。我们希望双方尽 快实现通航通邮,以利双方同胞直接接触,互通讯息,探亲访友,旅游參观,进 行学术文化体育工艺观摩。

 

  台湾和祖国大陸,在经济上本來是一个整体。这些年來,经济聯系不幸中断。 现在,祖国的建设正在蓬勃发展,我们希望台湾的经济日趋繁荣。我们相互之间 完全应当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这是相互的需要,对任何一方都 有利而无害。

 

  亲爱的台湾同胞:我们伟大祖国的美好前途,既属於我们,也属於你们。统 一祖国,是歷史赋予我们这一代人的神圣使命。时代在前进,形势在发展。我们 早一天完成这一使命,就可以早一天共同创造我国空前未有的光辉灿爛的歷史, 而与各先进强国并驾齐驱,共谋世界的和平、繁荣和进步。让我们携起手來,为 这一光荣目标共同奋斗!

 

原载於 1979 年 1 月 1 日《人民日报》 资料來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

http://big5.fmprc.gov.cn/gate/big5/www.fmprc.gov.cn/chn/ziliao/wzzt/21

08/2153/t10733.htm 

下载日期:2007.06.14

附錄十四:葉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

 

1981 年 9 月 30 日

 

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32 周年国庆前夕,又欣逢辛亥革命七十周年纪念日 即将來臨之际,我首先向全国各族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国外侨胞 致以节日的祝贺和亲切问候。

 

1979 的元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 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得到全中国各族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 以及国外侨胞的热烈拥护和积极回应。台湾海峡出现了和缓气氛。现在,我愿趁 此机会进一步阐明关於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

(一)为了尽早结束中华民族陷於分裂的不幸局面,我们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 中国国民党兩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双 方可先派人接触,充分交换意見。

(二)海峡兩岸各族人民迫切希望互通音讯、亲人团聚、开展贸易、增进了解。 我们建议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 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

(三)国家实现统一後,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 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

(四)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 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 侵犯。

(五)台湾当局和各界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領导职务,參与国家管理。 (六)台湾地方财政遇有困难时,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补助。

(七)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愿回祖国大陸定居者,保证妥善安排,不受歧视, 來去自由。

(八)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陸投资,兴办各种经济事业,保证其合法权 益的利润。

(九)统一祖国,人人有责。我们热诚欢迎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众团体 通过各种管道、采取各种方式提供封建主义,共商国是。

 

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统一大业是我们这一代人光荣、伟大的歷史使命。中国 的统一和富强,不仅是祖国大陸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同样是台湾各族同胞 的根本利益所在,而且有利於远东和世界和平。 我们希望广大台湾同胞,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积极促进全民族大团结早日实 现,共用民族荣誉。希望港澳同胞、国外侨胞继续努力,发挥桥梁作用,为统一 祖国贡献力量。

 

我们希望国民党当局坚持一个中国、反对"兩个中国"的立场,以民族大义为

重,捐弃前嫌,同我们携起手來,共同完成统一祖国大业,实现振兴中华的宏图, 为列祖列宗争光,为子孙後代造福,在中华民族歷史上谱写新的光辉篇章。

 

 

原载於 1981 年 10 月 1 日《人民日报》 资料來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

http://big5.fmprc.gov.cn/gate/big5/www.fmprc.gov.cn/chn/ziliao/wzzt/23

11/t10745.htm

下载日期:2007 年 6 月 14 日

 

 

 

附錄十五:廖承志致蒋经国先生信

 

1982 年 7 月 24 日

经国吾弟: .

 

  咫尺之隔,竟成海天之遥。南京匆匆一晤,瞬逾三十六载。幼时同袍,苏京 把晤,往事歷歷在目。惟长年未通音问,此诚憾事。近闻政躬违和,深为悬念。 人过七旬,多有病痛。

 

  至盼善自珍摄。

 

  三年以來,我党一再倡议贵我兩党举行谈判,同捐前嫌,共竟祖国统一大业。 惟弟一再声言“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余期期以为不可。世交深情,於公 於私,理当进言,敬希诠察。

 

  祖国和平统一,乃千秋功业,台湾终必回归祖国,早日解决对各方有利。台 湾同胞可安居樂业,兩岸各族人民可解骨肉分離之痛,在台诸前辈及大陸去台人 员亦可各得其所,且有利於亚太地区局势稳定和世界和平。吾弟尝以“计利当计 天下利,求名应求万世名"自勉,倘能於吾弟手中成此伟业,必为举国尊敬,世 人推崇,功在国家,名留青史。所谓“罪人"之說,实相悖谬。局促东隅,终非 久计。明若吾弟,自当了然。如迁延不决,或委之異日,不仅徒生困扰,吾弟亦 将难辞其咎。再者,和平统一纯属内政。外人巧言令色,意在图我台湾,此世人 所共知者。当断不断,必受其亂。愿弟慎思。

 

  孙先生手创之中国国民党,歷尽艰辛,无數先烈前仆後继,终於推翻帝制, 建立民国。光辉业迹,已成定論。国共兩度合作,均对国家民族作出巨大贡献。 首次合作,孙先生領导,吾辈虽幼,亦知一二。再次合作,老先生主其事,吾辈 身在其中,应知梗概。事虽经纬万端,但纵观全局,合则对国家有利,分则必伤 民族元气。今日吾弟在台主政,三次合作,大责难谢。双方領导,同窗挚友,彼 此相知,谈之更易。所谓“投降"、“屈事"、“吃亏"、“上当"之說,实难 苟同。评价歷史,展望未來,应天下为公,以国家民族利益为最高准则,何发党 私之論!至於“以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云云,識者皆以为太不现实,未免自欺欺 人。三民主义之真谛,吾辈深知,毋须争辩。所谓台湾“经济繁荣,社会民主, 民生樂利"等等,在台诸公,心中有數,亦毋庸赘言。试为贵党计,如能依时顺 势,负起歷史责任,毅然和谈,达成国家统一,则兩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共 图振兴中华之大业。否则,偏安之局,焉能自保。有識之士,虑已及此。事关国 民党兴亡绝续,望弟再思。   近讀大作,有“切望父靈能回到家园与先人同在"之语,不胜感慨系之。今 老先生仍厝於慈湖,统一之後,即当迁安故土,或奉化,或南京,或廬山,以了 吾弟孝心。吾弟近曾有言:“要把孝顺的心,扩大为民族感情,去敬爱民族,奉 献於国家。"诚哉斯言,盍不实践於统一大业!就国家民族而論,蒋氏兩代对歷 史有所交代;就吾弟个人而言,可谓忠孝兩全。

 

  否则,吾弟身後事何以自了。尚望三思。

 

  吾弟一生坎坷,决非命运安排,一切操之在己。千秋功罪,系於一念之间。 当今国际风云变幻莫测,台湾上下众议纷纾岁月不居,來日苦短,夜长梦多,时 不我与。盼弟善为抉择,未雨绸缪。“寥廓海天,不归何待?"

 

  人到高年,愈加怀旧,如弟方便,余当束装就道,前往台北探望,并面聆诸 长辈教益。“度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遥望南天,不禁神驰,书不 尽言,诸希珍重,伫候覆音。

 

  老夫人前请代为问安。方良、纬国及诸侄不一。

 

                                顺祝        近祺!

 

    廖承志                

             1982 年 7 月 24 日

 

 

原载於 1982 年 7 月 25 日《人民日报》

资料來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3/content_704792.htm 下载日期:2007 年 6 月 14 日

 

 

 

 

附錄十六:蒋宋美龄给廖承志公开信

1982 年 8 月 17 日

承志世侄:

七月廿四日致经国函,已在报章阅及。经国主政,负有对我中华民国续之职 责,故其一再声言「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乃是表达我中华民国、中华民 族及中国国民党浩然正气使之然也。

 

余阅及世侄电函,本可一笑置之。但念及五十六七年前事,世侄尚属稚年,

此中真情肯萦,殊多隔阖。余与令尊仲恺先生及令堂廖夫人,昙昔在广州大元帅 府,得曾相識,嗣後,我总理在平病况阽危,甫值悍匪系美瑶在臨城绑劫藍钢車 後,津浦铁路中断,大沽口并已封港,乃只得与大姊孔夫人绕道买棹先低至青岛, 由胶济路北上转平,时逢祁寒,車厢既无煖气,又无膳食饮料,車上水喉均巳冰 冻,車到北平前门車站,周身既抖且僵。離沪时即知途程艰难,甚至何时或可否 能如期到达目的地,均难逆料,而所以赶往者,乃与总理之感情,期能有所相助 之处,更予二家姊孙夫人精神上之奥援,於此时期中,在铁狮子胡同,与令堂朝 夕相接,其足令余钦佩者,乃令堂对总理之三民主义,救国宏图,娓媚道來,令 余惊讶不已。盖我国民党党人,固知推翻满清,改革腐陈,大不乏人,但一位从 未浸受西方教育之中国女子而能了解西方传來之民主意識,在五十余年前实所罕 見。余认其为一位真正不可多得之三民主义信徒也。

 

再者,令尊仲恺先生乃我黄埔军校之党代表,夫黄埔乃我总理因宅心仁恕,

但经多次浇漓经验,痛感投机份子之不可恃,决心手创此一培养革命精锐武力之 军校,并将此尚待萌芽之革命军人魂,交付二人,即是将校长之职,委予先总统, 以灌输革命思想,予党代表委诸令尊,其遴选之审慎,自不待言。观诸黄埔以後 成效,如苜先敉平陈炯明骁将林虎、洪兆麟後,得统一广东。接着以北伐进度之 神速,令国民革命军军誉鹊起,威震全国,犹忆在北伐军总司令出发前夕,余与 孙夫人,大兄子文先生等參加黄埔阅兵典禮,先总统向学生训话时,再次称许廖 党代表对本党之勳猷(此时廖先生巳不幸遭凶物故,世侄虽未及冠,已能体会失 怙之痛矣。) 

 

再次言及仲恺对黄埔之贡献时,先总统热淚盈眶,其真挚恸心,形於词色,

闻之者莫不动容,諒今时尚存之当时黄埔学生,必尚能追亿及之。余认为仲恺先 生始终是总理之忠实信徒,真如世侄所言,为人应「忠孝兩全」,倘谓仲恺先生 乃乔装为三民主义及总理之信徒,而实际上乃为潜伏国民党内者,则豈非有亏忠 贞?若仲恺先生失心忠贞,则豈非世侄有亏孝道耶?若忠孝皆朒(注「朒」为不 任事与不足之意)。则廖氏父子二代对歷史豈非茫然自失,将如何作交代耶?此 意尚望三思。  再者在所谓「文化大革命」斗臭、斗垮时期,闻世侄亦被列入斗争对象,虎

口余生,亦云不幸之大幸,世侄或正以此认为聊可自慰。

 

日本讀卖新闻數年前报导,中共中央下令全国二十九省市,进行归纳,总结 出一「正式」统计數字,由一九六六年开始,到一九七六年十年之内,被迫害而 死者有二千万人,波及遭殃者至六亿人。云南省、内蒙古等地,有七十二万七千 名干部遭到迫害,其中三万四千人被害致死。

 

「北京日报」亦曾报导,北京市政府人员在「文革」中,就有一万二千人被 殺,共党高层人物,如劉少奇、彭德怀、贺龍等人.均以充军及饥饿力式迫死, 彼等如九泉有知,对大量干部自相残殺,豆箕相剪之手段,不知将作何想法?毛 泽东老奸巨黠,为其个人之尊荣,使尽屠活流寇作风,歷史将如何评判?须知嘉 兴南湖十二共党苜領中之陈公博、周佛海最後虽自毁个人歷史,均尚能渐悟苏聯 式共产主义草管人命,残暴行为,正祸及全国,乃自动脱党。三十余年來,大陸 生靈涂炭之钜,尤甚於张献忠、李自成數十百倍,未知世侄有动于衷乎?昔黄巢 磔殺八百万,闻者莫不咋舌,外人且以其饮俄帝伊凡之畜生行为尤甚。今自共党 在大陸僭政以來,美国时代杂志即曾统计遭其殺戮迫害而死者近五千万生命,以 此數额与全世界殺人魔王相比拟,彼等均有逊角毛酋变本加厉,确如斯魔名言, 「一人死可悲,千万人死乃一统计。」世侄所道「外人巧言令色」,旨哉斯言, 莫非世侄默诋奸邪之媚外了。

 

相对言之,中华民国开国以还,除袁世凯之卑鄙觊觎野心失败外,纵军阀时 代,亦莫敢窜改国号,中华民国自国民政府执政以还,始终以国父主义及爱国精 神为基据,从未狎亵谀外,如将彼等巨像高悬全国,靈爽式凭,捧为所宗者,今 天有正义感之犹太人尚唾弃其同宗之马克斯,乃共党竟奉之为神明,并以马列主 义为我中华民族之训条,此正如郭沫若宣称「斯太林是我的爸爸」实无耻之尤, 足令人作三日呕。

 

国学大师章太炎为陈炯明撰墓志,谓我总理聯俄容共铸成大错,中国共产党 曲解国父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民族之要旨,断章取义,以国父容共一词为护身 符,因此讳言国父批牍墨迹中曾亲批「以时局诚如來书所言,日人眼光远之人士, 皆主结民党,共维东亚大局;其眼光短少之野心家,则另有肺腑也;现在民党, 系聯日为态度。」此一批示显見:(一)总理睿知,巳洞察日本某些野心家将來之 企图;(二)批示所书「现在」民党当以聯日为态度,所言亦即谓一切依国家之需 要而定。聯日聯俄均以当时平等待我为准绳。当时日本有助我之同情心,故总理 乃以革命成功为先着,再者毋忘黄花岗七十二烈士中,有对中山先生肝胆相照之 日本信徒为我革命而牺牲者。世侄在万籁俱寂时,諒亦曾自付一生,波劫重重, 在抗战前後,若非先总统怀仁念旧,则世侄何能脱囹圄之厄.生命之忧,致尚希 冀三次合作,豈非梦呓?又豈不明黄台之瓜不堪三摘之至理耶?

 

比时大陸山头主义更为猖獗,贪污普遍,贿賂公行特权阶级包庇徇私,萋萋 叠闻;「走後门」之为,也牲甡(注「牲牲」众多也。)皆是,祸在萧墙,是不待 言,敏若世侄,抑有思及终生为蟒螫所利用,随时領导一更,政策亦变,旦夕为 危,终将不免否?过去毛酋兼权,一日數惊,斗争侮辱,酷刑处死,任其摆布, 人权尊严,悉數荡尽,然若能敝帚自珍,幡然來归,以承父志,澹泊改观,养颐 天年,或能予以參加建国工作之机会。倘执迷不醒,他日光復大陸,则诸君仍可 冉冉超生,若愿欣赏雪窦风光,亦决不必削发,以净余劫一,回头是岸,愿扪心 自问。欸欸之诚,书不尽臆。

 

顺祝  安谧

 蒋宋美龄

 

 

 

1982 年 8 月 17 日於紐约公开 资料來源:《聯合报》,中华民国 71 年 8 月 18 日,版 1

 

 

 

 

 

附錄十七:邓六条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邓小平在北京会見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教授 杨力宇时谈到实现中国大陸和台湾和平统一的一些设想

 

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兩党的共同语言。但不是我吃 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我们希望国共兩党共同完成民族统一,大家都对中华民 族作出页献。

 

我们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他說:自治不能没有限度,既有限度 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兩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 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承认台湾地方政府在 对内政策上可以搞自己的一套。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虽是地方政府,但同其他 省市的地方政府以至自治区不同,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 的某些权力,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

 

祖国统一後,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陸不同的 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 对大陸的威胁。大陸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 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來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和平统一不是大陸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能是台湾把大陸吃掉。所谓「三民

主义统一中国」,这不现实。

 

要实现统一,就要有个适当方式,所以我们建议举行兩党平等会谈,实行第 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後,可以正式宣布,但万万不 可让外国插手,那样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後患无穷。

 

我们希望台湾方面仔细研究一下「九条」的内容和邓颖超在政协六届一次会

议上致的开幕词,消除误解。

 

你们做了一件很好的事。我们是要完成前人没有完成的事业的。如果他们能 完成这件事,蒋氏父子以及一切致力於中国统一事业的人,歷史都会写得好一 些。当然,实现和平统一需要一定时间。如果說不急,那是假话,我们上了年纪 的人,总希望早日实现。要多接触,增进了解。我们随时可以派人去台湾,可以 只看不谈,也欢迎他们派人來,保证安全、保密。我们讲话算數,不搞小动作。  我们已经实现了真正的安定团结。我们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是党的十一届

三中全会以後制定的,有关政策是逐渐完备起來的,我们将坚持不变。

 

中美关系最近略有好转,但是,美国的当权人士未放弃搞「兩个中国」或「一 个中国」。美国把它的制度吹得那麽好,可是总统竞选时一个說法,刚上任一个 說法,中期选举一个說法,臨近下一届大选时又是一个說法。美国还說我们的政 策不稳定,同美国比起來,我们的政策稳定得多。

 

 

资料來源: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

出版社,1993),页 30-31。

 

 

附錄十八:解严令

 

总统令(解严令)

 

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二五二六号令

 

准立法院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八日 (76) 台院议字第一六四一号咨,宣告台湾 地区自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时起解严。

 

 

   总   统 蒋经国    行政院院长 俞国华    国防部部长 郑为元

 

 

 

资料來源:《中央日报》,中华民国 76 年 7 月 15 日,版 1。


葉集凯 2013-08-28 16:22:59

[新一篇] 附錄 蔣經國大事年表

[舊一篇] 獨眼易龍自傳(1)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