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化的陷阱 第五章 中国当代的资本原始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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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中国当代的资本原始积累 
  ※ 谁是最大的获利者?
  在这一轮积累财富的竞赛中,得利的主要这样几类人:第一类是社会资源的管理者,这些人手中握有的权柄使他们握有计划内物资的审批权和资金的使用权;第二类是部分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这类人属于“内部人”,特别容易将国有资产通过各种途径变为已有;第三类是有能力将这种权力变换为金钱的中介者;第四类则是部分中国驻国外及港澳等地的中资机构的掌权者。除上述四类通过各种寻租活动致富者之外,还有一些因缘际会,在改革中“搭上车”的人。
  
  ※ 原始积累过程的完成、特征及其必然性
  我国资本原始积累开始于八十年代,其始点是企业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从那时开始,中国就打开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闸门,开始了国有资产流失和私人资本膨胀的过程。原始积累完成的标志是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其实质是我国当代社会政治经济两大科层组织的掌权者及其依附者进行权钱交易等“寻租”活动,共同瓜分国有资产的过程;原始积累的对象是国有资源与积全国人民四十多年血汗而成的国有资产;进行掠夺的手段是凭借权力。其必然性则是因为在社会转轨期,存在许多体制方面的巨大漏洞,这种情况决定了谁掌握资源或资源配置权,谁就能将权力市场化为“资本”,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
  
  ※ 原始积累完成对中国社会的深远影响
  资本原始积累过程的完成,从长远来看将在下列几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第一,从理论上讲,大量私人资本的形成有利于改变社会权力格局,使社会权力不再是一种政治、经济、军事等权力的混合体。而只要在政治权力之外还有经济权力的存在,两种权力之间就会存在互相制衡和互相监督的可能,这种权力格局无论如何都比权力一元化的格局有利于社会进步和人性的解放。但如果不能尽快将政府权力尽快分离出经济领域,不能改变目前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的权钱交易等软政权行为模式,各种分利集团必然会利用自己垄断的各种资源,通过种种寻租活动获取非法利益,而这些寻租活动又必然导致这些发展中国家进一步软政权化。这种恶性循环发展到一定程度,政府将面对这两大陷阱的相互沟通而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只会出现极端腐败的“金权政治”。第二,我国政府官员队伍因利益而产生分化。因贪污腐败而获利者其利益伸张和社会的无序化相联系,但另一部分远离物质部门的官员的利益则和社会稳定相联系,他们为稳定社会所做的努力将会促使一些整肃社会政治道德的改革措施出台。也就是说,必须将反贪污腐败变成一种不流血的革命,否则不可能想象这种任由贪官污吏肆意伸张个人利益的格局能使国家繁荣昌盛。
  
  从前面几章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经济改革在将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就使中国社会开始了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与世界历史上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相比,中国当代的资本原始积累有速度快、过程短、以及以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资源)为积累对象等特点。
  
  本章采用“资本原始积累”来表述中国目前这一社会经济过程,主要是从两方面意义予以考虑:第一方面是从资本积聚这一“量”的意义上来说,第二方面(也是最具本质意义的一个方面),是从“质”的意义,即中国当代积聚资本的手段具有强烈的超经济掠夺性质这一意义上使用这个词。
  
  一般来说,社会财富集聚在少数人手中,经济增长中收入分配变动倾向于利润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愈来愈大,工资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愈来愈小,就意味着资本原始积累过程的完成。以此作为标准来测度,可以断定中国当代的原始积累过程在90年代上半期就己完成。本章的重点是分析如下几个问题:谁是中国当代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最大的获利者?这一过程为什么在当代中国难以避免?以及这一过程的特点和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到底会产生何种深远影响。
  
  谁是最大的获利者?
  在这一轮积累财富的竞赛中,社会成员之间的竞争资本其实主要是权力。在掌握资源配置大权的部门任职者、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以及善于攀附权势者,由于能轻而易举地将手中掌握的权力市场化,因而也就最容易在瓜分计划经济体制遗产的过程中分得一杯羹,快速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从生活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在这场原始积累中最大的得利者主要是这样几类人:
  
  第一类是社会资源的管理者。如在国土局、计划局或金融机构这种部门中任职者。这类人的谋利手段往往就是直接收受贿赂和贪污挪用公款。这方面的典型可以1995年处理的几大案件为例,贵州的阎健宏先后任省计委副主任和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深圳的王建业是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这几个部门的特点是掌握计划内物质审批大权和资金使用权,而批这类条子在实行价格双轨制的中国,实在是有点石成金之能,一张条子使人立成数百万巨富的现象并不罕见。这两人只是大面积腐败现象中的曝光者。(1)90年代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中国肃贪实录》、中央纪委办公厅编写的《正义与邪恶──惩治腐败最新大案要案查处纪实》这两本书里收集的几十个案例,揭示了这样的事实:腐败现象存在于从上到下各个阶层。那些己曝光的官员上至中央部委,下至县和级别更低的基层。(2)而事实上,被“曝光”的只是这类人中的一小部分。掌握土地配置大权的国土局和贷款权的金融机构,也是这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多发地带。如深圳市1994年在福田保税区破获一起利用土地和土建工程贪污受贿的案件,抓出3名处长和1名科长,而该区总共只有4个处和4位处长,由此可以想见 “土地蛀虫”之多(3 )。金融机构犯罪案件之多,令中国政府颇感头痛,人们将之称为“钱老大”,行业风气之败坏,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不相上下,而且越到基层越猖獗。人们将为取得贷款进行的种种行贿活动,称之为“全国人民做银行”。199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对10家金融机构处理情况的通报, 这10家金融机构被处理的原因是“违反约法三章,扰乱金融秩序”。(4)1995年深圳市处理了两起特大金融犯罪案件,均为银行的基层业务人员所作。一起是深圳市建设银行福田支行国际业务部外汇综合会计梁健云,其犯罪数额达1900万元港币和80万美元。另一起是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东门支行金城管理处主管会计郭曼鹏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798 万多元。(5)1995年山西临汾地区挖出一起系列特大受贿案,该地区建设银行行长梁天荣以及其他60多名金融系统及企业工作人员牵涉于内。(6 )至于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腐败也令人触目惊心,1996年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赵国利在250天内鲸吞2019万元的巨案,按其贪污的速度来说,即便列为世界级巨贪也不为过。(7)这类案件全国各地都有发生,是中国90年代整治经济犯罪的重点。尽管新闻传媒对此的报道非常有限,但就从那些已曝光的案件来看,已足以让人触目惊心。
  
  第二类人是部分国有企业的负责人。 1995 年中国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以国营或集体企业 “一把手” 犯罪问题为突出现象。(本书的第三章中已详细谈过这一问题)这些“一把手”往往与单位里的财务人员勾结在一起,“吃喝嫖赌贪”一条龙,蚕食国有资产。在长期的反贪斗争中,他们己积累起很多犯罪经验,如“三人不谈事,二人不签字,法不传六耳”,采取“一对一”的作案方式。(8 )以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公司为例,这个年创利润过亿元的公司,曾因公司里大大小小的“鳄鱼”鲸吞,被纠缠到60宗诉讼中达5年之久,除了流失的巨额国有资产之外,仅用于诉讼及赔偿的费用就多达5000多万元。在这60宗案件中,几乎每一宗后面都隐藏着侵吞国有资产的种种活动。(9)这些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侵吞国有资产,最后被绳之以法的只是其中极少数,大多数都成为或明或暗的当代富翁。根据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计资料、抽样调查和典型案例进行初步分析,从1982年到1992年,国有资产流失总额高达5000多亿元。这个数字大约相当于1992年全国国有资产总量 26000多亿元的1/5 ,比1992年财政总收入4188亿元还多800多亿元。 即便按这个据说是“比较保保守”的数据计算,在这11年内,中国目前平均每年流失、损失的国有资产达500多亿元,每天流失国有资产达1.3亿元以上。1994年全国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有12.4万户,全部资产损失达 2231.1亿元,全部资金挂帐2206.9亿元,损失与挂帐合计达4438亿元,占12.4万户国有工商企业全部资产的 10.7%。至于这些损失的国有资产中有多少是被这些企业负责人鲸吞的,是一笔永远也无法算清的糊涂帐。(10)据中国一份官方调查报告指出,占居民家庭总户数7%的富裕、富豪型家庭中,包括部分企事业单位领导人、部分股份制企业负责人、部分承包租赁者以及少数以权谋私者。(11)从中国目前的工资制度来看,这些人的财产来源大多处于一种可疑的灰色状态之中。(12)总之,在时下的中国, 不少国企老板侵吞国有资产己是公开的秘密。 企业亏损,工人的工资发不出,而企业经理却大发其财,这种所谓“富了住持穷了庙”的现象在80-90年代的中国相当普遍。
  
  第三类人是有能力将这种权力变换为金钱的中介者。他们和社会资源管理者中的腐败者是种共生共荣关系。这类人的构成相当复杂,既有退休官员和现任官员的亲属,但也有很多来自于社会下层的人。前者靠关系,而后者则属于 “能人”。一般来说,这些人都具有手头活络,眼光灵活,善于为自己编织关系网这类能力。而那些掌握管理权力的人,也需要有人配合才能将手中的权力变为金钱。 这就出现了人们戏称 “官员傍大款”的现象 。1992年轰动全国、牵涉金额达 10 亿元的“长城沈太福集资案”,(13)1995年再次轰动全国的无锡新兴公司32亿元集资案,都是“官商结合”的典型。(14)这些“能人”往往善于在“合法”与 “非法” 之间的“灰色地带”赚取“灰色收入”,这些收入往往很难划清“罪”和“非罪”的界限。仅以无锡新兴公司集资案为例,该案涉及13个省市273人,其中党员187人;县处级以上干部126人,地厅级以上包括省部级干部55人。据司法部门认定,其中主动充当 “中介人” 的有107人,他们为新兴公司集得15.56亿元,从中获得中介费5250万元。个人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3 人,100万元以上的9人,1000万元以上的1人。(15)这批靠“灰色收入”起家的“灰色阶层”,成为中国一批拥有数百万乃至数千万元资产的富豪阶层。他们拥有成千上百万元的资产,高级汽车、别墅、美女等超级享受一应俱全。他们那具有传奇色彩的发家史,他们的人生观及挥金如土的生活方式,对社会却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不少年轻人将他们奉为偶象。在他们的影响下,“勤劳致富”早己成为一种过时的思想观念。近些年来频频发生的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元的贪污受贿大案的主犯,几乎都是艳羡这些“灰色阶层”的生活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也正由于这些人常常游刃于“罪”和“非罪”之间,所以每逢“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开展之时,也总是有一部分人入了监狱。王建业案中的史燕青,陈炳根案中的黄海南,无锡新兴公司集资案中的邓斌等人就是这类人中马失前蹄的“不够运者”。(16)
  
  还有一类人虽然人数不是特别多,但其活动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却非常值得注意,这就是那些驻海外及港澳地区的中资机构工作人员。这些人由于“天高皇帝远”,在国外的活动更是肆无忌惮,如领导层滥用职权,建“家族式”、“小山头式”的公司,擅用公款经营非范围的业务,如炒股、炒期货、炒外汇、炒地产等。更大胆一点的是调用公款以个人名义和外商另立公司,将本机构所经营的业务、货单转到另立公司经营。有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收取贿赂或索取回扣,高价进货、低价出售。还有一些人非法在外商公司、企业担任职务,实质上是利用自己在中资机构的职务,为外商企业捞取正常经营得不到的利益,本人也借机从中获利。更有人利用人情关系网策划走私。至于那些藉各种名义挥霍公款、逛红灯区、嫖妓、携带家属或情妇周游各国的事更是司空见惯,一些驻外机构、公司一年的应酬费、交际费竟占总开支的60%左右!这些人由于在国外,洗黑钱及隐匿其“灰色收入”,甚至逃脱法律制裁等,都较国内的寻租者更为方便。一些人在捞够了以后,就消失在地球的某一地方,仅1995年1~9月,就有80 余名公派驻外中资机构干部,因涉及经济、贪污嫌疑而“失踪”。香港廉政公署在1996年上半年共接获涉及中国内地的跨境贪污案77宗,比1995年同期增加四成。廉政专员梁文建表示,近年发现香港执法人员参与过境贪污的情况有所上升;情报还显示香港与内地的执法人员勾结黑社会人士从事非法活动,主要为边境走私、毒品及色情活动。(17)正因如此,有人将中国现阶段的跨国经营形象地谑称为“跨国消费”、“跨国资产大转移”。中国现阶段到底有多少财富转移到国外,根本无法获得精确的统计学数字,但据一些研究者估计,这种非法资本外流的现象,比之其它第三世界国家有过之无不及。数据见下表:(数据已失.资料来源见王军:"中国资本流出的总量和结构分析"(《改革》1996年第5期))。
  
  据研究者指出,中国自1985年以来的资本外逃占外债增长比例达到了52.3%,超过了80年代世界上15个债务负担最沉重的国家资本外逃的平均水平,而且在进入90年代以后接近甚至超过了每年新增的外债额。换言之,在中国政府大量向国外举债的同时,却有超过一半的资本通过各种途径流失,也许是永久性地“消失”在国外。英国伦敦皇家国际问题研究所顾问沃尔先生在一份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从1989年至1995年间,中国长期资本外流的总量可能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约有500亿美元是未经政府批准的,“不是所有长期资本外流都经过政府批准。大部分长期资本是通过非法转移的形式流到国外的。这从国际收支资本帐户中出现的大量‘误差和漏洞’中反映出来。这种资本的数额从1989年的3.3亿美元上升到1995年的178亿美元(包括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沃尔还指出,到1994年中国在海外共建立了将近1万家企业,遍布全世界各地,但投资主要集中在香港、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事实证明,中国非法的资本外流是香港等地的重要资金来源,据估计,到1995年为止,中国企业和个人在香港投入300亿~400亿美元的资本。(18)
  
  上述这几类人的经济活动,有民谚很生动地总结说:“犯大法挣大钱,犯小法挣小钱,不犯法不挣钱”。第二、三类人在没出事之前都是被社会目为“能人”和“优秀企业家”之类,他们的大起大落使一些人感叹:“企业家没有善终的”。但是感叹者无疑只看到事情的表面现象,而忽视了这些“企业家”中的不少人在积聚财富的过程中,其寻租活动充满了不道德和犯罪这一事实。可以说这类人积累财富的行为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其结局。民谚是这样调侃这种现象:“砍头不要紧,只要金钱真,杀了我一个,富裕几代人。”
  
  和前几类人在积聚财富的方式上有区别的是一些利用机遇发展起来的私人资本持有者。这些人主要由下面几类人构成: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脱颖而出的经营者和供销人员,以及那些民营企业家、包工头、部分私营企业主。属于前一种情况的人往往在国营(或集体)企业中积聚了多年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经验,多为企业中的骨干。他们善于把利用工作之便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变为自己致富的资本。由于他们的 “能耐”来自于职务的便利和权力,所以还有一些人采取一种更聪明和更隐蔽的方式,自己并不直接“下海”,让其亲属子女出面经商,全部供销渠道却是由本人提供,可算是在旧体制和市场经济这两头都占尽风光。但这种行为最多只能说他们长袖善舞,很难归之于 “违法”一类。属于后一种情况的人则头脑灵活,善于把握时机,自力更生,创业致富。这类人构成了中国今天说的“民营企业家”阶层(包括乡镇企业家在内)。由于中国目前处于“模拟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不少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主要由政府配置,这些民营企业在争取资源以及市场推销中并不排除通过关系网进行种种“寻租”活动,如佣金、回扣、中介费之类。但比之第三类人来说,由于他们的活动主要在生产领域内,其经济活动为社会提供了物质财富,所进行的“寻租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性要小于通过权力市场化获取利益的前三类人,而且所谓 “佣金”、“回扣”、“中介费” 是介乎于违法和合法之间的“擦边球”,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对许多行为,本来就很难认定其到底是“合法”还是“违法”,故此这类人只要其“关系网”中没有人出事,一般很难用法律来约束其行为。
  
  还有几类人由于因缘际会,成为这一时代先富起来的那一批人。如体育明星、名画家、着名演员、名作家、证券经营中获高利者,以及少量各种各样在改革中 “搭上车”的人,如深圳特区那些因土地致富的当地农民。但是这些人从量上来说,并不构成今天富裕阶层中的主体,他们积聚财富的方式,也并不是中国当代原始积累的典型形态和主流方式。
  
  原始积累过程的完成、特征及其必然性
  笔者在两年多以前写的一篇文章中曾谈到中国当代的原始积累己于90年代初完成,其标志是社会财富己集中到少数人手中。近两年来各方面的调查统计数据亦支持了这一看法。
  
  一是中国金融资产己集中到少数人手中。1995年中,中国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发布一项有关中国城镇居民家庭金融资产(包括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和手持现金)的调查报告。据这项调查报告的的研究者程学斌指出,1994年中国城镇居民金融资产总额达到18547亿元,这些金融资产的分布特征为水平不高,分布不均,差距极大,占居民家庭总户数7%的富裕、富豪型家庭(其中富豪型家庭占家庭总户数1%),共拥有中国现有的全部金融资产的总额的30.2%。 而占全部城镇家庭总户数38%的贫困、温饱型家庭却只拥有全部金融资产的总数的11.9%。(19)
  
  另一项调查报告指出的城乡居民储蓄(不包括各类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在内)分布状况却比上述报告还要严重得多,据该项报告说,中国10%的最低收入者只占有存款总额的3%, 并有下降的趋势;而10%的最高收入者却占有存款总额的40%,并有上升的趋势。这一差距正在按10%的速度在扩大。(20)
  
  二是近年中国国民收入的分布状况。1995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公布了一项在全国范围内所作的PPS抽样入户调查报告,1994年中国最贫穷的20%家庭仅占全部收入的4.27%,最富有的20%家庭占有全部财富的50.24%。这种财富集中的状况己超过了美国,据美国1990年的数据, 它们最穷的20% 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6%,最富有的20 %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4.3%。(21)
  
  中、美国民收入分布状况比较表
  
  国别 年份 最富有家庭占总户数之百分比
   最贫困家庭总户数之百分比 最富有家庭占国民收入百分比 最贫困家庭占国民收入百分比 
  中国 1994年 20% 20% 50.24% 4.27% 
  美国 1990年 20% 20% 44.3% 4.6% 
  
  三是从所有制结构变动的数据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私人资本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从1993年12月到1995年12月,全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比重,由10.5%增至20%。(22)全国非公有制经济社会零售总额则由1993年11月份的38.1%增至1995年11月份的51.8%(23)──这还不包括名义上是“公有”, 实际上却是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的工业总产值。所谓“红帽子”,是中国目前企业界的一种特殊现象,主要是由于私营企业地位较低,不少私营企业为便于生产经营,挂着集体牌子,据权威部门测算,在乡、村、镇、街道一级企业中,约有70%是戴红“帽子”的企业。(24)
  
  上述三类数据,代表中国当前三类民间资本,即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集聚的水平。工业总产值和社会零售商品总额所占比重是私人产业资本在生产领域、商业资本在流通领域中所占的比重;国民收入分配状况则说明部分人凭借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在国民收入中取得了较大的份额。上述三类数据的统计口径不一样,但都说明了一个事实:社会财富己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这“少数人”拥有的财富对我国经济到底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一点可以从居民储蓄存款和国家财政收入之比的变化测知:
  
  改革前夕的1978年,国家财政收入是我国城乡居民储蓄的4.5倍, 而到1992年,我国国家财政收入只有3800亿元,而城乡居民储蓄是15000亿元,与1978年的比例正好相易。近两年这一比例又有上升,1995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为3866.63亿元,(25)而截至1995年底, 全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已达29662.2亿元,(26)城乡居民储蓄是国家财政收入的7.6倍。如以10%的高收入者拥有40%的金融资产来推算,这10%的人占有的储蓄额高达11864.88亿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3.07倍。到1996年6月末,城乡居民储蓄达35457.9亿元,(27)这个数字说明,今后决定钱的流向,亦即决定投资抑或消费的权力已主要不由政府控制。
  
  有的研究者分析中国储蓄格局的变化,从中亦可看出到了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中国国民储蓄的来源主要是民间:
  中国储蓄格局的变化(1978~1991年)
  
  国民储蓄来源(%) 1978年 1991年 
  政 府 43% 4% 
  企 业 34% 25% 
  家 庭 23% 71% 
  
  表中数据表明,中国的经济改革一直伴随着高而稳定的居民储蓄,到了90年代初,主要的储蓄来源已从政府和企业转到了家庭。(28)而在前面已分析过,这些民间储蓄的40%又主要集中在10%的人手中,对于研究中国国情的研究者来说,这是一个绝对不可以忽视的数字。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在中国经济中真正发生作用的主要是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金融资本在现有的条件下,主要在股市、房地产市场、期货市场等泡沫经济领域内活动,很难转化为产业资本。这主要是由中国原始积累的特点所决定的。前述情况己很清楚地表明:中国当代原始积累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中国当代社会政治经济两大科层组织的掌权者及其依附者进行权钱交易等寻租活动,共同瓜分社会财富的过程;原始积累的主要掠夺对象是集全体人民四十多年血汗而成的国有资产;进行掠夺的主要手段是凭借权力。正因为整个原始积累过程充满了不道德和罪恶,不少人的收入和财产都属于不能公开之列,这种状况决定了不少人总是边捞钱边准备护照,一旦捞够了以后就远走海外。尤其是那些靠贪污腐败聚敛而来的钱财,充其量只是短暂地投放在收效快的泡沫经济领域内,用短、平、快的方式操作,以便随时抽出。这类资本所占的量虽然不小,但更多地是资本持有者通过各种漏洞去聚集外国股票和债券,或干脆就直接存往外国银行,以便国内形势一对他们不利或在他们感到时机成熟时,便可远走他国。(29)由于现在高水平的资本流动以及相当便利的国际通讯为资本外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术上的便利,中国的资本外逃现象呈逐年上升现象,见下表:
  中国资本外逃的规模及其变化 单位:百万美元
  
  单位:百万美元 KF1-1 KF1-2 KF2-1 KF2-2 
  1985年 2363 8983 -4716 -- 
  1986年 -2479 11822 1129 -- 
  1987年 -1238 10664 3567 139 
  1988年 -1018 10167 3643 923 
  1989年 -1536 7882 5974 1852 
  1990年 -6329 15096 9891 7561.56 
  1991年 -6430 13895 10437 5925.48 
  1992年 -9180 11760.4 27587 12648.55 
  1993年 -13743 14217.6 25035 13618.28 
  1994年 -12887 13890.6 20164.5 10532.34 
  1985年-1994年 -52360.51 98683.54 100398 40287.21 
  
  表中
  
  KF1-1=BOP项下短期资本净流入+错误和遗漏;
  
  KF1-2=BOP项下短期资本流入+错误和遗漏;
  
  KF2-1=(当年使用的实际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经常项目逆差+储备资产增加额);
  
  KF2-2=(BOP项下的FDI和对外借款净流入额)-(经常项目逆差+储备资产增加额)。
  
  王军在文章中指出,中国资本外逃主要是通过下列几种途径:
  
  1、非法直接汇出或将外汇非法带出国外、利用跨国经营中的到国外投资、对外贸易业务和补偿付款等经济活动伪造发票,以出售特权(如许可证和配额)或重大商业信息收受国外贿赂和回扣并在国外开立私人帐户等。
  
  2、贸易渠道:低估出口发票或高估进口发票,提前结汇或推迟收汇,在公司内或关联企业间衽转移定价,在境外设立投资公司或注册贸易公司。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不少中国企业的资金通过其在国外开办的关联公司或与其有关系的企业转移出境外。在美国和日本的许多中国企业,其盈利主要就是靠国内企业的钱赚钱或直接赚国内母公司的钱。这种公司以进出口公司和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为主。相当部分的外贸企业,其亏损或资不抵债就是由于其以转移资金和个人从中渔利为目的而做长期“亏本生意”的结果。对于这部分企业,其“最佳出路”可能就是通过破产的方式把亏损转嫁出去,并逃避对其转移资金的追究。它们很可能成为那些面临破产境地或可能获准破产企业学习或仿效的“榜样”。如1995年11月2日武汉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成为全国首例宣布破产的国有自营进出口外贸企业之后,武汉市至少又有5家外贸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此风一开,山东、安徽、河北、江西等地的外贸亏损企业也纷纷申请破产,不少省市的进出口公司派人专程到武汉市“取经”,学习破产经验。对于那些尚无破产之虞的外贸企业为说,不加追究的“破产”意味着他们可以放心地以“帐面亏损”等各种巧妙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和利润。
  
  3、通过各种融资渠道进行资本外逃。这方面有两种情况,一是不通过金融机构,如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平行贷款、模拟货币贷款、货币掉换。二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改变信贷或借款条件、改变在国外发行证券的认购或包销条件、借“套期保值”之名,行“杠杆投机”之实等等。总之,从这些资本的最终流向来看,基本上不会以资本的形式参予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30)这种资本外逃对中国的影响目前尚难以估计,无法判定它最终对国家造成的后果到底会严重到什么程度。而世界上至今也没有什么国家能拿出行之有效的方法来遏止资本外逃。整个20世纪,国际间资本外逃的频率和严重性本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到了80年代末和90年代,又加入了中国这支不可小觑的队伍。
  
  从普遍情况来看,中国当代的原始积累过程主要发生于城市经济系统里,而不是在农村经济系统里。这种情况主要是两个条件所决定:一是中国的农村并非国有资产集中之地,农村的主要财富是土地,当年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采取按人头平均的方式分配给农户,有权者能做的手脚充其量是给自己分好地,却不能直接侵吞。加之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模式又阻隔了土地向少数人手里集中,使兼并者无从措手。二是中国农村社会的流动性很小,至今仍然保持着聚族而居的生活模式,即便是在乡镇企业高度发达的农村,其人际关系也相对稳定,所谓“集体资产”和农民们的关系比较接近,公共财富的掌权者必须考虑自己及家庭成员在本乡本土的形象和生存问题,不可能大面积出现城市经济系统中那种“富了住持穷了庙”,捞得盘满钵满后走人的局面。其原因一是股东们即原村民监督得相当严密,二是这些负责人生于斯,长于斯,如果出现这种事情,其家族在当地的生存就会很成问题。在此情况下,农村虽也有贪污腐败行为发生,但其覆盖面要小得多,一些农村基层干部掠夺农民的方式和城市有较大区别。这一点在本书第九章“社会控制类型的多元化及其发展趋势”中将谈到。
  
  城市经济系统是国有经济的重地,所谓国有资产的产权其实是完全虚置的。名义上的财产“主人”──人民其实对财产毫无处置权利。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必须采取个人负责制,这就意味着国有资产人格化,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和代表者的企业官员,手中既然持有对国有资产的支配权力,其分配的砝码自然就会向自己这方面倾斜。从这十多年中国当代原始积累的过程来看,其始点在于企业承包制的推行,这一举措无异于打开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闸门,从此以后,中国开始了国有资产萎缩和私人资本膨胀的过程。早在80年代中期,社会舆论就己忧心忡忡地指出了指出分配机制有于企业承包者这一事实。(31)除此之外,一些部门的政府官员拥有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权,也特别有利于他们开展各种寻租活动。中国自1949年以后,社会资源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所有的社会资源都由政府配置。而近年来的经济改革是变计划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体制,本质上也就是改变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但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必须有一个过渡时期。在这一过渡时期,社会的政治- 经济模式是集权政治和模拟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体,存在许多体制方面的巨大漏洞,这种情况决定了谁掌握资源或者资源的配置权,谁就能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中处于有利地位。所以从本质上来说,中国当代原始积累的特征及其掠夺对象和方式,是由中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本身决定的。对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作的各类社会管理者来讲,要在市场经济中创造财富是件非常陌生和艰苦的事情,但是把手伸进“人民财产”这只自己充当看守人的口袋里获取财富,却几乎是举手之劳。在如此巨大的财富诱惑力面前,任何道德法则的作用几乎为零。中国当代原始积累过程中寻租活动之猖獗,其体制根源就在这里。 
  
  原始积累完成对中国社会的深远影响
  中国当代的原始积累,是在短短十余年中以世界罕见的速度完成的,其积累速度之快、时间之短,全世界唯此一例。除此之外,它还有一个别国没有的特点:由于这场原始积累是以国有资产为掠夺对象,是特权阶层和贪官污吏这些社会管理者以各种方式巧取豪夺自己看守的社会财富,使之从国库“和平” 转移到私囊,不是用 “火和剑”完成的,因之也就少了一点赤裸裸的暴力和血腥味,至于其贪婪无耻和不道德的程度比之于世界各国却毫不逊色。
  
  世界历史上后发展国家曾面对两次力度非常强的挑战,亦即面临两次生存危机和两次发展机遇,第一次是19世纪中叶以来欧美等国对亚、非、拉国家的入侵,这一次机遇除了日本之外,其它的国家均未抓住,因此使自己沦为欧美诸国的殖民地。第二次是“二战”以后,面对这一次百年难遇的机会,各民族国家都选择了自己的发展道路,成功程度各有不同。严格地说,中国直到1949年为止,所谓资本的原始积累还处在一种未终结状态。而此后中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虽说存在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效率低下这双重毛病,但在集中社会资源的能力方面却为市场经济体制所远远不及。所以在改革前的中国,一切社会资源都集中在政府手中,全体中国人都是真正意义上的无产者。长期的计划经济使人创造财富的才能严重萎缩,社会成员一无所有,这就决定了中国只能以国有资产私有化的形式进行原始积累,舍此之外别无他途。既然不能通过政策对国有资产进行名正言顺的瓜分──这在中国根本没有可操作性,既得不到政治上的事前认同,又得不到舆论上赞成──就只能以这种极大地消耗社会资源的方式进行。对中国来说,这是历史宿命,无可规避。
  
  那么在中国,这场引起社会道德极度破坏的资本原始积累到底将在哪些方面对今后的社会发展起决定性的影响呢?笔者认为,在没有发生中断社会发展进程的大事件的条件下,它至少将在下列几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一,从长期看,它将改变社会权力的格局,使社会权力不再是一种政治、经济、军事等权力的混合体。已经形成的民间资本虽然还比较微弱,但其进取性和生命力却比国有经济强大得多。无论是在创造利润的能力方面还是在对社会经济整体层面上的影响,早己不再老老实实局限在政府为其规定的框架里。尽管社会财富从总体上来说还是集中在素质较为低下的社会群体手中,但其中一部分集海盗式智慧与生存能力于一体的有产阶级,早己不满足于今天这种政治上的被动局面,正在采用各种方式,以金钱的力量从最基本的层面上对社会施加影响,最直接的举动就是要求获得政治权力。(32)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从理论上说,这种情况将有利于打破在中国近几十年来权力一元化的格局,从而造成社会权力多元化的局面。因为从本质上讲,国家的权力是政权的权力,而社会的权力是财富的权力。政权的权力体现为不平等,财富的权力体现为平等。只要今后政府不再控制全部社会资源,就不能再象以往那样任意用政权的权力干预财富的权力(即使用超经济权力干预经济权力),社会只要除了政治权力之外还有经济权力的存在,两种权力之间就会存在互相制衡和互相监督的可能。这种格局无论如何比权力一元化的格局有利于社会进步和人性的解放。但是在中国,由于政府权力并未从经济领域退位,现在特别要警惕的是陷入软政权化和分利集团这两大交互作用的陷阱。前面几章中都谈到,我国社会成员之间常利用各自掌握的资源,在违反和抵制法规的基础上,为一已私利进行权钱交换,亦即存在反法制的互利性;在这种以权钱交易为主要特征的“软政权”模式下,很容易形成各种分利集团,而这种分利集团一旦形成,必然会利用自己垄断的各种资源,通过种种寻租活动获取非法利益,而这些寻租活动又必然导致国家进一步软政权化。这种恶性循环发展到一定程度,我国政府将面对这软政权化和分利集团这两大陷阱的相互勾结而无能为力。也就是说,我国的资本原始积累完成以后,并不一定会引领我们进入法治化的公民社会,因为腐败的路径指向只会是类乎于南美、伊朗那种红包文化泛滥、特权经济横行的金权政治。
  
  第二,中国政府官员队伍因利益的分化从而产生了思想上的分裂。部分直接管理物资或掌管资源分配大权的官员因权力而获益,他们的行为使社会管理陷入无序化状态,其利益伸张也和这种无序化的混乱状态相联系;但另一部分远离社会资源管理部门的官员,其利益则与社会稳定有序相联系,他们为稳定社会所作的努力会促使一些整肃社会政治道德的改革措施出台,这些措施或多或少会成为促使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条件。中国目前的情况就是这样:如果反贪污腐败的力度不够,没有威慑作用,今天这种“杀鸡猴不怕”、“前车不远,后车又覆”的局面就还会继续下去,社会创造的财富仍会被贪官污吏大肆侵吞掠夺。这种情况下,社会经济不可能保持活力和持续的增长;而反贪污腐败要真正到位,最终的结果只会促使政治体制的变革。因为中国今天这种制度性腐败和阶段性腐败,己扩张至社会各个层面,不可能只依靠严刑重罚、群众运动等浅层面的内部政务整肃而获得成效,必须将反贪污腐败变为一场不流血的革命,进行制度创新,否则这种任由贪官污吏、不法分子肆意伸张个人利益的局面,必然使国家陷入万劫不复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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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注释: 
  1、阎健宏系贵州省委某要员的妻子,其案件详细情形国内不少报刊均有记载,最早的长篇报道见于《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1月26日)。王建业一案自1994年起深圳各报均反复报道,1995年12月28日王建业被判处死刑后,《深圳法制报》自12月28日~30日以三大版连续报道详细披露了此案。 
  2、据最高检察院公布的数据,1993年中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56491件,查办县级以上干部1037名,其中厅级干部64人。1994 年共立案侦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0312件,比上年增加6.8%;案犯中有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3098 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1468 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2539人,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3791人。这些案犯的高级别干部又比以往有所增加,其中犯贪污受贿罪的县处级干部1827人,司局级干部88人。犯徇私弊罪的司法人员中有110人是领导干部。1995年1-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案件44813件,共中县处级干部1468人, 厅局级以上干部84人,司法人员814人。 《法制日报》(1995年3月14 日)和南方日报社主办的《南方周末》(1995年11月10日)
  《上海法制报》载张思卿1996年初发布的讲话,称1995年查处2153名县处级以上官员犯有贪污贿赂等罪行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这一数字与前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6.8%,是历年来最多的。其中厅局级官员128人,还有两人为省部级官员。“警匪一家”内外勾结犯罪的数字有明显增加,各级检察机关在过去11个月中查办构成犯罪的司法人员达3500多名。转摘自《深圳法制报》(1996年1月10日) 
  3、见《深圳商报》(1995年1月19日)和《深圳法制报》(1995年1月21日)。 
  关于“圈地”方面的腐败行为笔者在“九十年代的圈地运动”一文中己有详细记述。 
  4、《法制日报》(1995年3月21日)。 
  5、见1995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人的判决书,以及次日深圳各报新闻。 
  6、《法制日报》(1996年1 月23日)。金融系统是贪污受贿案件的多发地带,这一点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据《南方周末》(1996年10月25日)“一个金融‘独立王国’的内幕”一文披露,中国银行湖北分行蒲圻市支行,这个多年来悬挂着红色招牌、被众多新闻传媒争相报道的“先进典型”,竟是以行长熊学斌为首的一伙金融蛀虫为所欲为、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的“独立王国”,副行长刘晓琴、信贷科长魏建新和会计科长李俊峰等十余人均参予其中,结成了号称“三驾马车”、“两个吹鼓手”、“两个打手”和“四个干儿子”内部统治。案发后查实,该行从1988年到1995年案发时为止时的帐目,已经多次篡改,完全失去真实性。 
  7、此事全国不少报刊均有报道。大致经过如下:赵国利任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时,一身而任三职:既是公安分局副局长,又是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开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还是该公安分局创办的“海发公司”的法人代表。他贪污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受让、转让开发区的废虾池和盐池土地,填开空白发票,在所辖范围内任意以“借款”名义索贿等等。赵的官职不大,本也不是掌握资源分配大权的部门,但从赵一案可看出,中国当前的腐败到了何种可怕的程度。(原载南京《周末》报,题为“250天内鲸吞2019万元,警界第一蛀虫受审”。转载于《深圳法制报》1996年10月6日) 
  8、《中国市场经济报》(1996年1月10 日):“遏制企业‘一把手’犯罪刻不容缓”。
  《辽宁法制报》载,广州市1982年至1989年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贪污受贿案件76%发生在企业,1992年至1994年,贪污受贿案占企业发生的全部案件的70%。社会上为群众最不满的公款消费现象,有80%示来自企业。据武汉、大连、石家庄市400多家高档娱乐场所调查,有60 %的公款消费者是来自企业。(转摘自《深圳法制报》1996年1月10日)
  《上海法制报》报道,上海徐汇区检察院1995年1至11 月立案侦查的85件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生在企事业所办的“三产”企业的案件,占了总数的60%以上。犯罪主体多为“三产”负责人或掌管权力的财务人员,房地产业和科技开发业为多发地带。(转摘自《深圳法制报》1996年1月10 日) 
  9、《深圳晚报》(1995年3月31日)。 
  10、郭东风、 刘兆彬文:“国有资产流失惊人 产权改革刻不容缓”, “国有资产流失种种”。 
  11、《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7月26日) 。  
  12、《南方周末》(1995年12月8日)载,据全国在工资制度改革方面放得最开的深圳市有关方面的统计,1994年深圳市6 家试点企业的总经理年薪收入,最高者为126168元,其中基本工资为51228元,效益工资为74940元。年薪最低的总经理的效益工资为负13692元,将从基本工资中扣除。如果按同年深圳市社会平均工资每月881元计算,这些国企负责人的年薪收入是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依此推理,在内地那些工资差距远没有深圳这么大的地方,这些吃 “阿公饭”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凭 “阳光收入”积聚起这么多的财富,进入“富豪型”家庭实非易事,更何况“金融资产”只不过是他们形式多样化的财富形态之一。
  作者曾了解到非常多这类事实,即企业工资发不出,而企业经理却可以声色犬马的挥霍。如深圳市某公司的老总,职工已经几个月未领工资,公司帐上只有5万元钱,但他却可以同时养4个情妇,均有豪宅、大哥大,其中有两位还让经理给其购了豪华车。这类开支绝对不可能用其工资就能支付。 
  13、沈太福一案国内有多家传媒进行报道,牵涉到的人物既有新闻界,还有原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这一案件详情见中央纪委办公厅编写的《正义与邪恶──惩治腐败最新大案要案查处纪实》,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1月出版。
  14、15、见《南方周末》(1995年12月1日)“三十二亿集资案大骗局”,《粤港信息日报》(1995年12月1日),《深圳晚报》(1996年1月14日)。此案不仅以它的数额之巨引人注目,还因卷入这一案件的高官有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和首钢总经理之子、总经理助理周北方而闻名,是至笔者截稿时中国己“曝光”的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16、见《中篇小说选刊》1995年第6 期上一位名叫王泽群的作者写的作品后记。 
  17、《报刊文摘》(1996年8月19日)文:“香港与内地执法人员勾结,跨境贪污案有上升趋势”。 
  18、英国《金融时报》(1996年12月27日):“中国成为世界资本的重要来源”,记者沃克。转摘自《参考消息》(1997年1月8日)。 
  19、《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7月26日)。 
  20、《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4月19日)。 
  21、《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7月26日)。 
  22、《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1月6日)。 
  23、《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2月12日)。 
  24、《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1月6日)。又:据《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6月12日)载,截止见报日,湖北省襄阳县137户私企摘掉了“红帽子”,重新办理了注册登记。这种戴着“红帽子”的挂靠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有许多,1995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受理的600多家经济案件中有一半涉及挂靠。这些挂靠企业只有在严重亏损时其主管部门要负法律连带责任时,才会提出产权问题。 
  25、国家财政部部长刘仲藜1996年7月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提交的1995年中央决算报告。见新华社1996年7月3日电。 
  26、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2月12日)。 
  27、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996年二季度金融统计资料。 见《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7月23日)。 
  28、此研究结果由谢平提供,转引自青木昌彦、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一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4月出版。 
  29、全国有关这方面的具体数字笔者虽未掌握,但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骏在1993年在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称从1992年初到1993年5月间,该省就有125人携款潜逃。(见《深圳特区报》1993年7月7 日)如果考虑到这类人只是携款外逃者中的己露形迹者,更多的人是在根本没有败露形迹的时候就成功地出国定居,可以想见人数之多。又深圳市历年来从海外抓回不少人,截至1995年10月,历年从海外捕回的携款潜逃者达74名之多。(见《深圳晚报》1995年11月28日)但是其中很多人难以捕回,捕回的人当中大多数也都无法追回赃款。又:武汉中国长江动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志安利用“长动”的钱到菲律宾创办了一家注册资金为50万美元、年电费收入为1000万美元的公司,这家公司在法律意义上竟成了于的私产, 于本人则在1995年5月失踪(见《中国企业报》1996年1月16日)。 
  30、王军:《中国资本流出的总量和结构分析》,其资料来源为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公布数据。(《改革》1996年第5期)。 
  31、国防大学图书馆编:《教学研究资料》(政治版)1989年11月1日,“关于社会分配不公的讨论”。 
  32、《南方日报》1995年1月8 日曾报道了一件这样的事情:广东省某市江洲镇选举镇长时,候选人原本只有一人,并己由组织部门考察后报市委审查,然后由市人大讨论定下来。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在全镇47位人大代表的选票中,原定候选人只获23张,而半路杀出来的岑潮作却以24张选票当选,彻底打破了原来设定的局面。据调查,这位岑潮作是一位包工头,趁前任镇长因贪污受贿下台,该镇要选新镇长之机,用每张选票1000元的代价, 拉了24张选票,在他活动过的26位人大代表中,只有2人拒绝了他的要求。这里不讨论这件事情的是非,但可以肯定,这种现象的出现,将会打破中国权力一元化的格局。因为岑只是一个未成功者,可以肯定有大量成功者存在。另外,郑州市委常委杨振海,两次收受贿赂,保荐别人当官的事被“曝光”。(见《南方周末》1996年1月12日)1995年底, 杭州市纪委亦针对当地利用亲族、宗族、财富、权势以及不正当手段拉选票干扰各地乡镇干部换届选举的现象作出通报批评。(见《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1 月13日)又:1995年11月重庆市沙坪坝区选举区人大代表,该区郭家岚垭村村民林洪全以每张选票一元钱的代价和当选后帮村民解决吃水问题的许诺,付出55元钱,共获得107票,压倒官方提出的两位正式候选人(一位得69票,一位得66 票)而当选。后林洪全因此事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见《民主与法制》画报1996年1月24日,以及解放日报社编辑出版的《报刊文摘》1996年1月29日)。
  1996年2月26日的《法制日报》登载了这样一件事情, 由这里可以看出在非法治社会里权钱交易泛滥会导致什么局面。安徽省蚌埠卷烟厂厂长李邦福是安徽省企业界一颗耀眼的明星,因其特大贪污问题暴露,被安徽省及合肥市检察院收审。在收审期间,安徽省诸多看守所乃至军队的看守所都有人为其串供提供方便,通风报信,以至办案的检察官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将其转移地方。在追捕有关人犯的过程中,不断有人组织人马围追堵截,企图用暴力将人犯抢走。此案涉及安徽、福建、广东、江苏等四省及军队、武警和银行系统,但在办案的过程中,就连执法部门都没有很好地配合,以致办案人员在无奈之下,只得两次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出面干预。 

何清涟 2013-08-22 20: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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