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荐书 人参政治:专卖与官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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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蒋竹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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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帝国》(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出版)是对清代人参史展开的全面性研究。人参历史的研究不仅是制度史、政治史及经济史的课题,更是医疗史及物质文化史的重要课题。本书从物质文化史的角度,大量引用清宫档案与东亚各国的人参医书史料,分别从生产、消费与医疗方面分析了人参对整个清代政府政策的作用,表明了人参对清代社会的重要影响,展现了一幅清代人参帝国的景象。


以下内容摘自该书第四章。


引言


自康熙中叶起,清朝进人一个相对稳定、和平的发展时期,由于人口的大幅增加,到了乾隆初年时,全国人口已经突破一亿大关,随之而来的耕地与人口问题则陆续浮现。清政府所采取的解决方法主要是以移民及垦荒来增加耕地和疏导人口。乾隆五年(1740)颁令全国:“大力开垦闲旷地土,凡边省、内地零星土地,嗣后悉听该地民夷垦种,免其升科。”特别鼓励中原人民向新疆、云南、贵州及台湾等较偏远的地区移民垦荒。相对于清政府对这些地区的大力开发,东北的发展就明显缓慢许多,最主要是因为封禁政策的实施。


乾隆五年,清政府为了要加强旗人在东北地区的独占与垄断地位,首先由乾隆皇帝面谕舒赫德,正式提出了封禁东北地区的信号,舒赫德随后提出了八项措施,其中一项就是与人参议题有关的规定,内容是“重治偷挖人参者”。乾隆六年(1741)五月,在吉林地区,首先宣布伯都讷地方,除了现有民人外,不再对外招募,将该处荒地让与官兵开垦,作为牧场之用。并严厉查禁出产人参、东珠的吉林江与长白山、乌苏里等处相通之水旱道路。九月,宁古塔将军正式宣布所属 地区全面实行封禁,“如有一人偷挖人参、私卖貂皮,擅垦田亩,隐匿熟田及赌博滋事者”,即递解回籍。


在封禁政策的推动下,延续着雍正朝的人参管理政策亦有新的变化。在人参开采方面,乾隆朝有许多变革的地方,其中一项最明显的差异在于提高盛京及吉林将军对人参刨采的的权力,“官参局”的成立最能反映出这一时期权力转变的特色。除此之外,参务章程的务实与弹性更是其中一大特色,针对这些变革,我们或许可称为“参务管理的官僚化”。有关于官参局的研究,目前已有佟永功对盛京参务活动的初步研究,他所引用的资料主要是《黑图档》,笔者将进一步根据《黑图档》、《实录》、《上谕档》、《军机处》《内务府档案》,及一些官书, 探讨雍正以来的清帝国,如何摆脱八旗采参的旧制,透过官僚化的制度,管理清初以来复杂的人参问题。


第一节 雍正时的采参制


以往有关清代初期的参务政策的研究,往往是简略带过,就直接谈乾隆时期。最主要的原因,一方面是受限于资料;另一方面则是刻板地认为雍正朝大多沿袭康熙朝的做法,不值得细究。但随着满文档案的翻译,我们发现雍正朝的参务政策有其独特的一面。雍正皇帝于1723年登基后,就立即打破成规及放弃官方的全面垄断,开放人参的民间刨采。从雍正到乾隆的参务制度的转变是我们要探讨的重点。


一、参票制


雍正元年(1723),清政府鉴于“采参虽经严禁,盗挖究不能除,与其肆令盗挖,莫如定制收课” ,遂采取开放民间采参的参票制。参票制最大的特色在于清政府将参票发放给民间,然后依据参票多寡,每票征收定额的人参及银两,此外多采的人参则征收税银。征税的数额则又可依据采参地区及采参者生活条件来征收,例如,乌苏里、绥 芬等地区,有自备资金及工具的采参者,无论是旗人或一般民人,每张参票要交上用参二两五钱,征银十二两,另外多余的人参,则每一斤人参征收税银二两五钱。至于较远的汪清等边门外的额尔敏、哈尔敏、额赫诺、萨音诺殷等附近地方,有自备鞍马的采挖者,每票要交上用参二两五钱,也征银十二两;至于无力之人,不能远采,免其交参,只征银六两,每参一斤,仍征税银二两五钱。这个时期的参票发放数量是一万二千张,吉林的乌拉及宁古塔四千张、盛京六千张、 额尔敏和哈尔敏共二千张。


雍正二年(1724),上述参务政策又改为交银四两,参二十四两;对于到较远的额尔敏与哈尔敏的负载徒行的采参者,清政府则有不同的征税标准,每张参票征银二两、参二两。到了雍正四年(1726),参票征税的标准又改为每票收参二十六两,并免其交银。但这样的标准并非一体适用于每个采参地区,例如奉天地区的人参刨采量较吉林地区要来得少,所以只需交参二十四两。


参票制的实行,清政府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及责任来承担采参、收参及收税的职责和风险。首先是订立连保制度对领取参票者进行某种程度的管控。其细节是领票的采参者,每十人要有一长,每五十人要有一位领队,互相连保,将领票人数、姓名、旗分、佐领、居住地登记成册,并根据这个名册来征税。若是有亏欠之项,就由保人偿还, 若保人仍不能完结欠款,就扣押原保人的家产。至于参票的发放亦有一定的模式。首先是户部领运照票,随即印刷职等衙门印票一万二千张,分为盛京六千张、额勒敏与哈勒敏各二千张、吉林乌拉和宁古塔四千张,这些参票由中央发至这几地的将军。其次是从开始的验放照票到最后的收参及抽税等工作,都由盛京内务关防佐领挑选贤能的协领及章京负责办理。由这些地方的科道会同官员验放,并造具清册送至中央,以便抽税,并上奏放票的总数。


虽然参票是开放给一般旗人或民人去采参,但有能力去领取参票者并非多数,大多数采参者还是通过某些资金较为雄厚的商人取得参票。例如雍正二年时,据包衣正黄旗佛伦佐领下人丁张国惠呈称:“小的我于康熙五十五年,由镶红旗赵明道佐领下人丁王俊华具保,领取索柱之照票九张,巳纳人参七十七两,尚亏欠人参一百四十九两事实。” [1]这种由佐领下人丁作保,亏欠人参及银两的领票采参者颇为普 遍,雍正二年闰四月,奉天将军给盛京内务府官防佐领的公文中写到 有好几位采参者都是在拖欠银两。例如盛京刑部审问佐领下董良禄的 结果是,董良禄向王修德领了十一张参票,由高廷华及张国栋具保, 当年所缴纳的参银外,尚亏欠人参一百二十八两。


对于无保人的雇工游民要领取参票,尽管在没有其他人领票的情 况下,清政府也不愿降低标准,让这些下层民众领取参票。例如雍正 二年时,张承德等十人皆是往来各地无固定居所的雇工游民,他们没有保人,虽呈文欲领取参票,但在无保人的情况下,最后还是无法领取参票。


官方在采参过程中,亦会派官兵陪同采参,官兵数量视采参区域的重要性而有增减。例如盛京及宁古塔一带就派协领一名、章京四名、 兵丁八十名,而较远的额勒敏及哈勒敏则派一名协领、章京及兵丁减半,由这些官兵组成护卫队协同采参者一同采参。采参队伍在经过边门时,由队伍中之协领及章京会同边门章京验票放行采参。


二、中央派员收参


雍正朝的收参方式因地区远近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宁古塔的重要性大过较远的额勒敏及哈勒敏。中央另外专门派遣一名副都御史会同宁古塔副都统,设置卡伦,将采参者集合起来,查验所采获的人参,并从中挑选上等的御用人参。上缴中央后多余的人参则过秤后,交给原参主执照,并造立人参数目名册。至于参场位置较靠近朝鲜边境的额勒敏与哈勒敏的收参则是由派副都统比照宁古塔的方式办理。这样的区分仅局限于雍正元年,到了雍正二年时,随着雍正皇帝对参务的重视,中央对盛京及吉林的参务控管变得更为严密,这从都察院副都御史的派驻至采参地区可以看出,这反映了雍正初期的参务管理除了盛京及吉林将军担有重责大任外,中央对于地方的参务管理并不放心, 因此才会派遣一位中央级的官员至地方督导。


在诸位副都御史的坐镇东北参场的例子中,永福算是较特殊的一位。永福除了都察院御史的头衔外,另外封有威远堡等六门总管及将军协办的头衔,其职责主要是在专查逃人、作乱及偷挖人参等事,此外至采参地区收参亦是他的主要工作之一。以雍正三年为例,永福伙同副 都统额尔钦出英额门赴图们河,从九月九日至十月二日,他们根据恩、石、中、外四字档册核查,共收选人参七千八百八两,然后交给协领德格、章京巴颜保、噶礼等送往将军衙门,这些是属于票银的部分,至于票头徐明亮等七十一人多采的一万七千四百四十四两人参及参须 一万一百零八两,在发给用印执照后,派兵选送将军衙门。有时中央官吏在挑参时,若见到有特别完整的人参,会将这种人参特别包裹起来,上呈给皇帝。例如永福曾在选人参时,发现有小圆人参六根, 因无法辨识,遂请教采参的老者,当时称这种人参为“参豆”。


中央派员至地方收参的惯例一直延续到雍正七年。收参官员为了要将发放出去的参票,收回等质的人参,在不同的据点设立哨站,花费一两个月的时间等待采参者缴回人参,是常有的事。如数收齐人参,是中央对派驻到地方收取人参的基本要求,若是未能完缴,就必须像下文的散秩大臣永寿一样,除了将由地方的奉天将军查明另奏外,还须通过奉天将军继续向人参册中的采参者追缴人参。


雍正四年时,中央派遣散秩大臣永寿前往乌苏里收参,他从七月二十八日自京城起行,八月十四日抵盛京,随后赴乌苏里收参,当年该地额定票数二千张,后因正红旗下阿尔泰佐领遗失了二十六张参票, 所以总发出的参票是一千九百七十四张,若以每票收参二十四两来计 算,应收人参四万七千三百七十六两,永寿从十月十六日开始收参, 至十一月初三日,只收得人参二万一千九百三十五两三钱,仍欠人参二万五千四百四十两七钱。永寿为了要将剩余的参票收齐,甚至假设剩余的采参者是走错山路,所以改到宁古塔,在该地,他待到十二月 三日,仍未见到前往调查的协领佛保的回报,遂于十二月三日启程, 十二月二十二日回到盛京,并将此情况禀报盛京将军噶尔弼。同年到 额勒敏及哈勒敏收参的太仆寺陈安策的运气就较永寿来的好,他所要收的一千八百五十七张参票,合计七千四百二十八两的人参,在短短时间内,就巳如数收齐,送交内务府。至于每两人参另外要加收的四两银子,则是由盛京将军收齐后,送缴盛京户部。


雍正六年时,中央派遣了侍郎王朝恩前往额勒敏地区收参。至此,中央与地方官员联合收参的制度似乎已经建立。例如,雍正七年时,奉天将军多索礼在额勒敏地区一共发放了一千一百九十九张参票。到了八月十五日要收参以前,尚要求中央派遣协领一员及官兵同至地方立营设哨,以待采参者到达后收取人参。收参完毕后,则由上述官员 押送人参至盛京,然后照应纳的钱粮、税及参票一起缴纳。完税及钱粮后,才发给照票,任由采参者自行贩卖人参,这些参夫多采的人参经过山海关时,则照例征税。缴纳的钱粮及人参最后被送至总管内务府,所收回的参票则于年底送缴院部,若有短缺,则将该将军大臣交往刑部查议。


三、参商


雍正即位后,康熙末年时所施行的招商刨采制有了明显的变革。《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虽然将参票制内容按年份详细记载,但却未说明变革的原因。通过盛京的《黑图档》及《满文朱批奏折》,我们发现 这项变革与招商刨采制中的商人角色有密切关系。


雍正二年(1724)三月初三日,奉天将军衙门发给盛京内务关防佐领的一封公文,文中透露出当时清朝对商人主导挖参却又对国家税 收没有帮助的抱怨,所谓:“参务原本甚是烦琐,虽然商人王惠明、王 绍德等每年刨挖,但与国课无甚利益,今将军唐保柱等会同详细议奏 刨参获益,照依所奏不计旗民,若有情愿自行前往乌苏里、绥芬、额 勒敏、哈勒敏恶讷殷、贤讷殷等处刨参者,发给照票遣去刨挖。


雍正八年,盛京将军那苏图上奏雍正皇帝,表示参票制自雍正初年施行以来的缺点。主要是由于乌苏里及绥芬地方所发出的采参官票,要缴交二十四两人参,如此重的负担,以致常见领票无人领取。尽管 额尔敏、哈尔敏地方的参票,只要交银四两,人参四两,而每年领票者也有数百张,但仍然有许多越境偷刨的民众,最主要还是因为“领 票采取之利,不如偷挖之利”。久而久之,大家都潜逃出边挖取,以致数年来,没有领取乌苏里、绥芬地方官票的民众。


那苏图因此提出了改进之道,他的办法是,将乌苏里及绥芬地区的参票,参酌数目,招募首领商人,管辖领票之人。这项办法在大学士张廷玉等人的讨论后,最终得以实行。其内容是在奉天招募可靠的商人,给票一万张,再通过这位商人雇用一万名参夫,每位参夫携带 一张参票人山刨参,刨参所得,每张参票收参十六两,十两上缴政府, 六两给商人当作资本,刨夫多刨的人参则可自行变卖。这个办法实行 之后,雍正九年(1731)、十年(1732),则由参商郭正义前往乌苏里及绥芬刨参。


事实上,那苏图给票一万张的建议,似乎只是个理想而已。雍正 十年,官商郭正义一共领了参票5915张,总计应缴官参59150两,进贡人参2000两,由官兵护送,郭正义亲自押解至内务府。此外,郭正义自留人参、刨顶17718两、参须7580两,由郭正义招募而来的刨夫 所得的商参79670两、参须38993两。郭正义所得商参则必须行文给山海关税务监督,由户部发给执照,按照规定抽税。


清政府除了对采参者的采参流程有一定的控管外,对于私参的查缉亦订出办法。当时许多偷渡私参者,大多逃往蒙古,清政府规定凡是拿获三十人以上者,照例将所得马匹牲口赏给查缉的兵丁。此外,清政府还将所得人参六成充公,四成赏给兵丁,以示奖励。有功官员 则以叙奖,规定了山海关等关口,“除查获参须、参末及分两无多者,无庸给赏外”如果查获人参达二十斤,该管官记录一次,四十斤记录 二次,六十斤记录三次,八十斤加一级;反之查获不力,以致民人私 带人参人关者,“该管官照失察律,降三级调用”。各关口查获人参 者,除了记功外,还给予每斤人参赏银一两的奖励。至于私藏人参逃走者,则比照偷刨之罪。虽然雍正初年的参票制度订立许多奖赏及惩罚的规定,但由于人参的高经济价值使得无论是旗人或汉族人,无所不用其极地从事私采及走私的活动。


雍正元年九月时,盛京将军唐保住向雍正皇帝上奏请求在边门增添士兵以防范私采人参的问题扩大。从该封奏折中,可推究出康熙末年到雍正初年,清政府对于人参刨采的问题采取的是封山及停采官参 的政策,但这样的政策并未能阻止民众的私采问题。这些私采人参者常成群结队,经由兴京、硷厂、瑷哈、英额及威远堡五门,前往深山密林中采参。


采参者领了参票,在每张参票要上缴二十四两人参的压力下,必须艰苦地在深山峻岭中找寻人参。通常地方官员会碰到几种形态的采参者。一种是像上面所列的完缴人参的采参者,这些采参者占了大 多数。另外两种状况分别是采到人参未按照时间缴回私自逃走的采 参者,以及将上缴人参从中作假的采参者。以雍正三年盛京将军绰 奇的奏折为例,据左都御史永福所查获的隐藏人参而逃的张福德等 二百十四人的口供,他们所藏的人参都不足十两。


采参者将人参混杂其他物品的情况相当严重。以雍正二年九月 二十八日永福的奏折为例,领催门德顺于伊墨顿地方拿获票头延庆等 七十八人,人参两百两九钱、官票八十六张、参须十两,放置在人参中的铅、图书、假人参一两四钱。在永福的询问下,得知当地人习惯将名为火山头(或和尚头)的根与硬木皮合煮后,就像真的人参一样。除了用树木仿充之外,掺杂铅石及碎石亦是方法之一,最主要的目的即在增加上缴人参的重量。


雍正朝对私参的管制对象不仅是一般民众,即使是经过边门的官家,亦一律受检。雍正六年七月,管理威远堡边门事务的员外郎费昌呈报说,七月九日,泰宁知县戴兆明因公欲前往盛京,经过边门时,接受值班领催批甲的查验,随团人员尚有跟役15名,车3辆,马骡23匹。 守门人员在知县座车内搜得人参15两,遂将知县的家人吴亮及其人参一并解往侍郎衙门。经衙属人员过秤后为上等人参16两。七月十四日, 戴兆明私下来到费昌的寓所,要求隐匿不报,并跪求一笔注销。最后官府以“知县戴兆明,非但不查拿私参,严禁贩卖,反将一斤好参藏 于自乘车内,偷人边门”的罪名,还是将他移送盛京兵部侍郎议处。




东方历史评论 2015-08-23 08: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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