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明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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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2)04-0032-05
      一
  关于社会文明的划分,长期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观点是二分法,即社会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种划分的依据在于哲学上对世界(自从人类产生以来的世界)所作出的物质和精神的二元划分。但随着对文明问题其理论探讨的深入,人们发现,对文明的二元划分,并不全面,不利于指导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对文明结构的认识,除传统的二分法外,还有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之说[1],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概念之外,还提出了与之并列的政治文明、法制文明、制度文明、生态文明、人种文明、社会关系文明等概念[2]。应该说这种种划分和各种文明概念的提出都有它的合理之处,都有其客观依据。马克思曾说过:“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是一种社会品质。”[3]社会实践的多样性,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决定了文明是多方面的,文明结构可以从多角度、多层次进行划分。但笔者认为,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或者说从哲学的视角来看,社会文明宜分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前面提及的其他文明实际上内在地包含在这三大文明之中或通过这三大文明体现出来(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范围)。
  我们之所以把制度文明作为独立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之外的一大系列,就在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能涵盖制度文明,就是说人类社会进步的程度和开化的状态,不仅表现在社会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而且还表现在人们自身的存在状况方面,即人们的社会关系状况和行为方式状况。而人们的社会关系状况和行为方式状况自进入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又主要被特定的社会制度所锁定,主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形式体现出来。
  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这就是说,人是什么,人自身的现实存在状况怎样,是由他所处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有劳动能力和理性思维,使人区别于动物,而现实中的人处于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之中,则使同一历史时期不同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人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的人区别开来,并决定他们不同的存在状况,也从一个方面决定社会进步和开化的状况。同时,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开化是由现实的人的基本活动所推动的,而现实的人的基本活动既表现为物质生产活动和精神生产活动,也表现为人们处理自身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忽视或否定这种活动,我们根本无法理解现实中的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和精神生产活动。此外,社会进步和开化是同人自身的发展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人的本质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完善、丰富和发展而发展的,随着人们处理社会关系实践活动的发展,必然会推动社会关系状况的进步,促进人的本质的进步,而人的本质的进步,反过来又极大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开化。所以,如果不研究现实的人的社会关系状况及其人们如何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活动,就无法理解人类自身存在状况的历史进步,也就无法阐明社会进步和开化的全部内容。
  制度就是人们处理社会关系实践的产物,是人们为反映和确立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并对这些关系进行整合和调控而建立起来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规范体系。社会关系是制度的内容,制度是社会关系所依托的相对稳定的基本框架,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活动只有依托于一定制度时,才能摆脱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制度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交往活动的具体形式。由于现实中人的社会关系和交往活动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而制度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虽然并非人们的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都必须制度化,但人们处理社会关系实践活动的结果,主要的方面都会凝结为制度而确定下来,并作为往后人们活动的规范体系。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日益增多,客观上就越需要防止或减少人们交往活动的主观随意性,因而客观上也就越需要把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活动制度化,以增加人们交往活动的可操作性和可调控性,减少人们行为环境的复杂性而引起的不确定,把阻碍人们正常交往和合作的因素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开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社会从无序到有序,从愚昧无知到文明程度不断发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制度的不断变迁和创新的过程,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一部制度变迁和创新的历史。所以,如果不研究体现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活动的历史进步状况的制度变迁和创新的成果,就无法阐明社会进步和开化的全部内容。
  总之,人们的社会交往及其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形成的前提,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方面的历史进步又是社会进步和开化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人们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活动是人类的基本活动之一,而这种基本活动的成果,就是体现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历史进步状况的制度变迁和创新方面的成果——社会制度文明。所以,社会的进步和开化状况,必然包括物质生产的成果、精神生产的成果和处理社会关系实践的成果。社会文明的基本结构应该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有机统一。
      二
  制度文明是指人们处理社会关系实践的积极成果的总和,表现为人们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规范体系的进步状态,即人们的制度建设和制度生活的发展和进步。简言之,制度文明就是制度变迁和创新的积极成果。制度文明的基本内容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的完善、发展和创新这样三个方面的成果。经济制度是制度文明的内在基础,政治制度是制度文明的主体,文化制度是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文明的性质主要由基本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所决定。在现代社会,体现基本政治制度的民主制度(体制)是制度文明的关键,民主建设是衡量制度文明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科学化、法制化的管理体制是制度文明的实施系统。从结构上看,制度文明是由决定社会基本性质的基本制度文明、调控社会基本生活的体制制度文明以及规范和管理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局部的具体的规章制度文明这三个在功能上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层次构成的文明子系统。判断一个社会制度文明程度的最高标准在于该社会能否合理调控和规范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在于生活于该社会中的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发挥程度,以及该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状况。在今天把握和衡量制度文明状况还有三个具体标准:一是制度的普遍化,二是制度的科学化,三是制度的法规化。
  制度文明虽然是人们精神生产的成果,是人们为规范自身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而自觉创立的,但它一经确立,对于人们的社会行为来说,就成为一种外在的客观力量,是人们从事创造历史活动的既定的制度环境。因而制度文明相对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以下几个相互联系的基本特征。
  第一,制度文明的中介性。在文明系统结构中,制度文明处于中间层次,它是连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中介。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促进,只有通过制度文明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才能实现。比如说,物质文明对于精神文明的基础作用和促进作用,就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对物质文明的成果进行合理配置来实现,而精神文明对物质文明的指导作用和保障作用,只有通过制度化的实践来实现。在整个社会文明的推进过程中,如果制度文明建设滞后,就会出现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脱节、断裂,甚至会导致社会的畸形发展。历史和现实生活中都有这样的例证。制度文明之所以具有中介性的特征,主要是因为制度文明既是人们的精神生产的积极成果,体现人们的观念力量,具有主观性,同时,它又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规范体系,体现人们之间客观的社会关系对人们行为的外在制约力量,具有客观性。
  第二,制度文明的强制性。制度作为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它不仅仅是人们行为的“游戏规则”,更为重要的是,它总是以一定范围内的某种公共权力为依托而创立和实施执行的。因而制度文明作为规范体系,不仅是可感知、可操作的,而且对于生活于该规范体系适应范围内的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是一种必须遵守的秩序和规范,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制度文明的这种强制性是精神文明这种纯观念的力量所不具有的,也与物质文明是人们生存和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这种纯物质力量的制约性不同。
  第三,制度文明的公共性。所谓制度文明的公共性就是指制度文明作为文明成果只能由人们共同享用,作为规范体系必须由人们共同遵守。由于制度文明的存在形态既不是物质成果,也不是纯观念意义上的精神成果或观念成果的物化形态,而是作为有利于调控和处理人们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规则。规则作为文明的成果,就不像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那样可以分割,供人直接享用,而只能供该规则适应范围内的人们共同遵守。当我们谈到人们享受某种制度的优越性或享用某种制度文明成果时,那只是指由于该制度适应范围内的人们在共同遵守这一制度的前提下,所能享受到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状况,所处的和谐、友好的人际关系,离开了共同遵守制度这一前提,任何人都不可能从根本上享受到这一制度所带来的成果。同时,制度文明之所以能成为合理调控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因为它是一定范围内人们公共选择的结果,反映该范围内的人们的共同意愿,它的实施又总是伴随着某种公共权力的运行。因而,制度文明在其适应的范围内具有普适性,人人都会受到它的规范和约束,无例外,也无特权,否则,制度文明的社会功能就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此外,制度文明的公共性还体现在,除了它普遍地规范人们物质生产活动、精神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外,还将人类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成果在一定范围进行较为合理配置,并且随着制度文明的发展,这种配置将不断趋于公正。
  与制度文明的基本特征相联系,制度文明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如下主要功能。
  第一,制度文明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刚性的规范和约束功能。现实生活中的人的需求、兴趣和爱好是多种多样的,因而人们的行为追求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果不加以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就势必会引起人们之间的行为冲突,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制度文明作为一种有效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游戏规则”,能为人们的行为追求和社会交往提供一个相对确定的活动空间,规范和约束人们的非理性的和非制度化的越轨行为,减小和缓解人们之间的行为冲突;同时,它还能够减小人们行为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行为追求和相互合作成功的效率。而且,制度文明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与精神文明的规范和约束不同,它不是一种纯观念的力量,如前所述,它是以公共权力为依托而实行的,因而对于人们的行为来说,它不是一种只有通过行为主体的内心自觉才能起作用的软约束,而是一种客观的硬约束,具有外在的强制性。所以,任何一个历史时期的制度文明都是该时期每个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否则社会无法正常运行。而且,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多样化,在人们的思想观念日益多元化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的今天,制度文明的这种作用显得更加重要,更为根本。正如邓小平指出过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无法使好人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5]
  第二,制度文明对于人们的行为选择和人的发展具有激励和导向功能。制度文明作为人们活动的合理的规范体系,规定着人们行为的选择空间,它告诉人们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怎样做才是社会所允许的并最终有利于自身的发展。所以,一个社会的制度文明对于该社会的人们的行为选择实质上是一种激励和导向机制,对于该社会人的发展是一种客观的制度环境,具有强大的激励和导向功能。比如:健全合理的选才、用人制度,就能够激发人的社会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开发人的创造力,把人的行为导向符合社会需要的轨道,使人成为有益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人。而且,相对于精神文明的导向作用,制度文明的导向作用,更为实在和直接,其力度也更大。
  第三,制度文明对于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力量具有协调和整合功能。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们为了各自的利益追求,必然会在社会交往中形成不同的利益关系,结成不同的利益集团。所以,人类在进入文明时期以来,任何一个社会内部都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不同的并可能会产生冲突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力量。如果不能对各种不同利益关系加以合理协调和平衡,不能对各种不同社会力量进行合理整合,不仅会极大地提高人们的社会交易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还会因各种利益冲突的加剧和各种社会力量内耗的加剧,造成社会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退。制度文明是人们在处理社会关系实践中进行制度创新的积极成果,本质上是一种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能够正确反映和适应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它能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资源和财富进行比较合理的配置。因而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和平衡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把人们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能够整合因利益分化而出现的各种社会力量,防止或减少各种社会力量的内耗,形成推动社会发展的“合力”。政治的强权和意识形态等精神因素,固然也具有这种协调和整合功能,但政治强权的作用,如果不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体现出来是不能长期维持的,而意识形态等精神因素的作用则要通过社会成员的内心觉悟才能实现。相对来说,制度文明的协调和整合作用要稳定持久和直接得多。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人们价值取向的多元化,社会生活中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将日益增多,利益分化也会加快,因而,制度文明的协调和整合功能将越来越重要。
      三
  制度文明既然是社会文明的三大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它不仅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并且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不可替代的功能。因而,确立制度文明概念,加强制度文明建设,在我们自觉推动社会进步的实践过程中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政治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铲除了几千年来形成的剥削人压迫人的制度,就其社会价值目标取向来说,无疑达到了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制度文明的最高程度。但从社会现实生活的层面来分析,体现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体制制度以及具体的规章制度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其文明程度与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文明程度,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还有很多不协调和不适应的方面,从而压抑和束缚了社会成员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发挥;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制度文明建设方面有了重大推进,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相对于急剧变革的社会生活,制度文明建设还显得严重滞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还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这是过去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重要原因。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过去在理论上只看到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优越性,没有真正认识到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优越性只有通过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变革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实现形式——体制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出来,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忽视体制变革和创新,甚至在一个时期,还把体制变革和创新当作是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否定,而大加挞伐。改革开放以来,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指引下,我们对一些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进行了大胆的变革,在创设新体制特别是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由于在理论上只是把它放在改革的理论范围和精神文明建设理论的范围来认识,而不是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三位一体的文明结构的理论视角来认识制度文明建设在整个社会文明推进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而,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对旧体制的变革往往缺乏高度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摸着石头过河”成为体制改革的方法模式,制度创新则缺乏系统性,其力度和速度也明显适应不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确立制度文明范畴,深刻认识制度文明建设在社会进步和发展中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加强制度文明建设,无疑将会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真正充分发挥出来。
  第二,有助于全面把握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国要彻底摆脱贫穷和落后,就必须实现现代化,这早已成为国人的共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把工作重心放在现代化建设上,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由于我们过去对文明发展史和文明的系统结构缺乏全面的认识,对现代化的实质的认识往往也存在不少片面性,在不少人的观念中,现代化过程只是一个物质文明的发展过程,简单地把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水平,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多少等同于现代化的实现。所以,在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只重视发展生产力,只抓物质文明建设。后来,虽然发现了这样做的不良后果,认识到只抓物质文明建设的片面性,强调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强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但由于对制度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清楚,在实践中忽视了从完善和创新制度机制入手去防止“一手硬,一手软”状况,保障“两手”都硬起来,因而,不仅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许多方面难已落到实处,甚至显得软弱无力,而且,物质文明建设也因在许多方面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而受到制约和阻碍。事实告诉我们,现代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片面理解为只是物质文明的发展,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中国的现代化不能简单地看作是为中国的富强,它基本上是中国寻求新的文明秩序的一个历史过程。”[6]这就是说,中国的现代化是一个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协同发展的过程,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现代化都不可能实现。所以,确立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三位一体的文明结构理论,加强制度文明建设,真正形成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局面,将大大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
  第三,有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转型的良性运行,加快社会转型的完成。我国社会转型是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表明我国社会将向一个更高的文明阶段迈进。然而,社会转型是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文化结构的整体性的变迁、是社会体制的根本转轨,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影响,不亚于一场社会革命。面对如此重大的社会变革,人们的社会关系、行为方式、价值追求、道德取向必然会相应地发生重大变化。而且,在这一时期,由于新旧体制交替,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某些制度真空。所以,在社会转型时期,特别容易出现人们的行为失控,经济社会秩序混乱以及因利益调整、利益分化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加剧等情况。我国当今社会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矛盾和问题,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显然,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会加剧社会结构变迁、社会体制转轨所带来的社会震动,加大社会转型的“代价成本”,延缓社会转型的完成,并且还极有可能会因利益冲突和对抗的加剧,以及其它因制度缺陷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恶化,导致社会不稳定,造成社会发展的停滞甚至暂时倒退。而要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现实已经告诉我们,仅仅靠加强政治思想和道德教育是很难从根本上有所作为的。所以,在社会转型时期,加强制度文明建设,加快制度创新的步伐,以适应现实社会迅速变革的客观要求,是我们所面临的十分迫切、意义又十分重大的任务。同时,社会转型这一场深刻的社会大变革,又为我们进行制度选择和创新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只要我们抓住和利用好了这个机遇,在制度选择和创新上真正有所作为,真正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能够合理规范和引导人们的社会行为、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整合各种社会力量、消解社会冲突以及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积极性和创造力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体制和机制,那么,就一定会营造出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从而减小社会转型的“代价成本”,加快社会转型的完成,使我国社会更快和更顺利地跃迁到一个新的文明阶段。
  收稿日期:2002-03-07
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32~36B1哲学原理陈纯仁20032003社会文明的基本结构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三者的有机统一。制度文明是人们处理社会关系实践的积极成果的总和,它具有不同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本特征和功能。确立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三位一体的文明结构理论,加强制度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制度/制度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institution/institutional civilization/material civilization/spiritual civilization.On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Civilization  CHEN Chun-ren  College of Philosophy and History and Culture,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Hunan 411105,ChinaThe basic structure of social civilization is an organic union of material civilization,spiritual civi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ivilization.Institutional civilization is the sum of activity achievements how peopledeal with the practice of social relationship.It has basic feature andfunction which differ from material civilization and spiritual civilization.Thus,establishing a theory of trinity civilizational structure of materialcivilization.spiritual civi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ivilization,strengthening the constncction of institutiond civilization has greatpractical significance.湘潭大学 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陈纯仁(1957-),男,湖南双峰人,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哲学研究。 作者: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32~36B1哲学原理陈纯仁20032003社会文明的基本结构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三者的有机统一。制度文明是人们处理社会关系实践的积极成果的总和,它具有不同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本特征和功能。确立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三位一体的文明结构理论,加强制度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制度/制度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institution/institutional civilization/material civilization/spiritual civilization.

网载 2013-09-10 21: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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