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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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是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理性选择
  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的一贯立场和方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惩治腐败的力度逐年加大,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然而,毋须讳言的是,腐败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在某些时期、某些地方、某些领域甚至还呈蔓延之势,表现在犯罪的人数越来越多,职务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腐败的“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据检察机关调查表明,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腐败问题大大高于已经处理和解决的腐败问题,形成了反腐败工作中一笔巨大的“呆帐”,而且这个“呆帐”仍在以一定的速度增长。如何处理这些已经存在和正在发生的腐败问题,是制定反腐败政策和策略时必须解决的一个焦点问题。显然,简单地一笔勾销,既往不咎,无论在政治上、法律上还是在人们的心理上都行不通。仅仅只用现行的手段,在某些地方、部门,由于涉及的面大、人多,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而难以解决。即使下决心使问题都得到清算,也可能因处理的人数过多,对社会舆论产生误导,严重削弱党的威信,动摇党的执政基础。为了既坚决剜掉寄附在党身上的腐败毒瘤,又不致损伤党的健康肌体,有必要对过去反腐败的思想观念和目标方法进行认真反思,总结经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寻找和采取新的更加符合实际的惩治腐败的方略。笔者认为,惩治腐败必须正确解决四个认识问题:
  第一,科学确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腐败的目标,从战略上给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准确定位、定调。这是搞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20年来,我们在确定反腐败斗争的目标时,经历了一个逐步“降调”的过程。开始的提法是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以后又提“明显好转”,现在则提“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如果仅从提法上看,我们反腐败的口号似乎是“后退”了,可实际上我们反腐败的力度是在一步步加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现象?原因之一就是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腐败的复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目标和“调门”定得不够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反腐败只是全局工作中的一个方面。各项工作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无论做哪项工作,都必须顾全大局,关照整体,同其他方面密切配合,彼此协调,绝不可单兵独进。从这个意义上讲,反腐败斗争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关系有三种可能的情形,即超越于、适应于或落后于其他工作。这三种情形中,反腐败落后于其他工作是不可取的,因为这样会拖全局的后腿;超越其他工作也是不行的,因为这样会把反腐败强调到不适当的程度,打破全局的有机平衡。因此,唯有“适应于”是可取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反腐败的目标只能建立在“适应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两个文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点上。
  科学地确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腐败斗争的目标,要区分开展这场斗争的最高目标和最低目标。反腐败的最高目标是清除腐败,主要包括政治清明、社会公正、弊绝风清、人民满意。反腐败的最低目标则是确保政治稳定,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不受动摇。显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腐败的目标只能是在确保最低目标的前提下,向最高目标努力。既不能脱离实际好高骛远,也不能因为清除腐败有一个过程而把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目标也予以放弃。在反腐败的每一个阶段,都要抓住应该做又有条件做的事,扎扎实实地做,体现出我们党反对腐败是真的而不是假的。
  在确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腐败的目标时,还要善于从政治上观察、思考和处理问题。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这是反腐败的关键时期,也是最困难的时期。如果用军事术语来表达,可以把反腐败分为战略防御、战略相持和战略进攻三个阶段。现在正处于“相持阶段”。这个时期的腐败现象具有很大的顽固性,往往会边反边犯、纠而复生、刹而不止。认识这一特点,有利于消除一些同志的疑虑和困惑,透过“越反越严重”的表象,看到反腐败的光明前景。也有利于我们把反腐败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考虑,使我们的主观努力建立在可靠的客观基础之上,避免犯急性病的错误。
  第二,不能用理想主义的观点反腐败。应该看到,反腐败是一项长期复杂的斗争。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形态都存在腐败,统治者大都反对腐败,但至今谁都没有能力根除腐败。腐败是与社会主义不相容的。社会主义经过长期发展和不断自我完善,将来一定可以最终根除腐败。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一定阶段内,人类还创造不出使腐败既不能存在又不能再产生的社会条件。根除腐败是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但不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可以实现的目标。反腐败没有灵丹妙药,更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腐败已是一个国际现象,只要世界上还存在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只要我国社会还存在着阶级和商品交换,腐败就只能遏制,难以消灭。所谓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就是要将腐败遏制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所能承受的限度之内,从总体上保证政治、社会不腐败。腐败犹如附着于健康肌体上的灰尘和污垢,现阶段只能清洗,难以根除。毛泽东同志说过:“房子是应该经常打扫的,不打扫就会积满了灰尘;脸是应该经常洗的,不洗也就会灰尘满面。”(《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96 页)反腐败就像“打扫房子”和“洗脸”。如果对它理想化,不是为图一时之快,在现实面前碰得头破血流,就是容易由“狂热”转为“灰心”,在反腐败上无所作为。因此,对于反腐败,我们所需要的不是豪言壮语,而是脚踏实地,既要充满信心,坚定不移,又要从实际出发,一步一个脚印。
  第三,不能用小农的意识反腐败。用小农意识反腐败,最高的原则就是“等贵贱、均贫富”。我国曾是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对于这一点要特别警惕。在反腐败中要注意两种倾向:一是不能把合理的差别看成腐败。如让各类高级知识分子和领导干部享受的某些待遇,就不能当作腐败来反,如果反腐败冲着这些来,是偏激的、有害的。二是不能把一些人“等贵贱、均贫富”的呼声,看成是反腐败的正当要求。无论从历史的潮流看,还是从现实情况看,这种要求都是消极的。如果照此办理,轻则带来社会发展停滞,重则给社会带来破坏。
  第四,不能用搞群众运动的形式反腐败。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在反腐败斗争中,无论是治标还是治本,无论是思想教育或制度建设,力量的源泉都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关系着反腐败斗争的成败。但是,决不能把反腐败斗争“贯彻群众路线”与“搞群众运动”等同起来,贯彻群众路线并不等于搞群众运动。这是因为:一方面,运动一起来,不可避免地会对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造成冲击和干扰,对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这方面我们是有惨痛教训的。因此,反腐败斗争必须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地进行,而不可采用群众运动的形式。另一方面,群众运动的相对短暂性不能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长期任务。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是一切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腐败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任务。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使我们不能依靠一时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方式来完成反腐败的历史任务。群众运动具有“短暂性”,运动一来,腐败分子可能暂时有所收敛,避过运动的风头,运动一过,又卷土重来,甚至变本加厉。因此,只有依靠法制,将专门机构的工作同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反腐败才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有效性,才能使腐败行为无隙可乘,腐败分子无处可逃,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二、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的设想和建议
  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其基本思路是:在一个特定时期内,采取特别办法,迅速消除腐败“呆帐”,从“标”上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同时,全面按照江泽民同志倡导的“教育、法制、监督”三位一体的反腐防腐新机制,从“本”上防治腐败。具体来说就是在近期采取四项特别措施,创造出使反腐败的常规措施充分发生效力的必要条件。
  (一)作出两个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自首的特别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也作出相应的决定。特别决定实行两条特别政策:一条是对在限期内主动退赃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据实将不法收入上缴到全国退赃公开帐号的,不论干部职级,不管问题大小,一律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原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不变;另一条是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赃或部分退赃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依法从重处罚。政治上,凡因贪污受贿触犯刑律的,一律开除公职(是中共党员的开除党籍),并存档备案,永不叙用公职;经济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定罚金,让其正常的合法收入也承担风险;法律上,一律按刑法的最高量刑标准处罚,比如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判处死刑。让腐败分子对号入座,以敦促其权衡得失,主动自首,自觉清退赃款。
  (二)设立全国退赃公开帐号。在中央纪委、监察部设立一个全国退赃公开帐号,开户行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纪委、监察部规定的时间界限,勒令有过腐败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将不法收入存入全国退赃公开帐号。全国各地县以上国有商业银行要设立缴款专柜,启用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编有特定号码的“特种资金缴款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作回单交退赃者;二联给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记帐保管;三联由银行内部留存、记帐),并严格实行领用制度。同时,县以上国有商业银行要选派党性强、业务精的同志负责办理特种资金缴纳等专项业务。为保密和消除退赃者顾虑,退赃者可在全国任何一个县以上国有商业银行退赃(也可由亲友代退)。退赃时,退赃者只需分栏目按“特种资金缴款单”上时间、金额、来源三项填写,不需公开本人任何情况。所收款的银行要开出收款凭证,作为退赃者的依据,交由退赃者本人保存,以备退赃者发案后核查。
  (三)实行家庭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在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期内,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家庭财产进行普查登记,包括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金器、古董、名字画、家具、电器等贵重物品,登记后分家庭建立台帐。以后每年都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如纪检、监察机关怀疑其财产登记、申报不实,可对其进行审查。对在登记、申报和审查中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其隐瞒不报部分按非法所得进行处罚。
  (四)实行个人储蓄实名制。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存款时,须持本人户口薄和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自由选择一家金融机构申请个人储蓄专用帐号。各金融机构在接受个人申请存款开户时,必须遵循“在户口所在地开户的原则”,审查存款人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具体办理中,一律登记真实姓名;帐号与存款人身份证同号,报同级人民银行审查备案,由备案的人民银行发给存款人开户证明卡。凡接受存款人用假名假证开户和异地开户的,属违法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各金融机构在接受个人存款时,一律凭存款人开户证明卡办理。在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前,全国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对所有个人存款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用假名或16周岁以下子女姓名登记的,一律限期更改为真名或家长姓名,并按上述规定重新存入个人储蓄专用帐号。逾期不改的,一律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经过一段时间后,过渡到金融实名制,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票证结算体系。
  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至少具有四大作用:
  (一)迅速消化“呆帐”,挽救大批失足干部。实事求是地说,绝大多数失足干部都曾为国家和人民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由于经受不住资产阶级思想的诱惑,放松思想改造,成了“腐败”的俘虏。综观全国近几年查处的一些大贪污受贿案罪犯的忏悔,发现其犯罪的心理十分相似;受贿后,心里总是担惊受怕。有时确想改正,但顾虑很多。若向检察院自首,即使退出全部赃款,法律也要制裁,只是在量刑时有所减轻,就算免于刑事处分,犯罪的事实已为公众所知,声名狼籍,威信扫地;若向组织上坦白,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即使组织免予处理,但日后使用时的“冷”处理,也会使自己处境艰难,从此前途渺茫;再加之看到身边一些比较熟悉的人被立案后,实际效果有如社会上流传的:“坦白从宽,把牢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因此,心存侥幸,不愿坦白,以防坦白后名利双毁。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恰好对症下药,为那些想悔过自新的有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干部提供了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也为那些长期担任要职,贪欲不是很强,但由于种种原因,积少成多而形成巨额“灰色收入”的干部,提供了一条化解“灰色收入”的最佳出路。设立全国退赃公开帐号,它的重要价值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说,就是使腐败“呆帐”消失在“静悄悄的革命”之中。
  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退赃的情况只可能有三种:第一种是悔过自新,全退;第二种是退一部分,留一部分;第三种是心存侥幸,抗拒不退。
  对悔过自新、全退的人:若其贪污受贿的事日后未案发,此事悄悄过去,从此可心安理得堂堂正正地做人。若其贪污受贿的事日后案发,只要立即向纪检、检察机关提供银行退赃凭证,依照特别决定可免去一切处罚。这样,将挽救一大批失足干部。
  对退一部分、留一部分的人: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特种资金缴款单”上,就采用了很强的监督约束机制,因为“特种资金缴款单”上设计有“时间、金额、来源”三项,退赃者都需按要求填写。如某人在介绍大桥修建业务时,受贿20万元,在规定的期限内退了15万元,留下了5万元。案发后,其向纪检、 检察机关提供的银行退赃凭证是15万元,那么,已退的既往不咎,未退的则按法律惩处。又如其在规定期限内退了20万元,若其因别的贪污受贿事项案发,而向纪检、检察机关提供的退赃凭证,“来源”一项内填的却是介绍大桥修建业务的,那么,就证明其案发事项的赃款未退。另外,即使退赃凭证上填的金额、来源相同,但案发的那笔赃款的时间与填的时间不同,则可基本肯定在介绍同一业务时,还有一笔相同的赃款未退,纪检、检察机关可就此笔受贿款进行侦查。因此,对退一部分、留一部分的贪污受贿者来说,想留就一定会露尾巴。
  对心存侥幸、抗拒不退的人:因为实行个人储蓄实名制和家庭财产登记申报制,贪污受贿者的巨款不可能再存入银行,只可能进行三种处理。(1)藏匿起来。就全国金融的宏观面来讲,藏匿不用, 客观上等同于无息存入国家银行。(2)将巨款送给子女或亲友, 无异于“此地无银三百两”,多送给一个子女或亲友,就多一份被暴露的危险。因为年龄凡超过16周岁的子女和亲友同样要实行个人储蓄实名制。(3 )购物。适当购物,客观上增强了社会购买力,促进了市场流通。过度购物(如购房产、汽车、珍贵文物等),容易因消费与收入的巨大反差而引发人们怀疑而暴露,使其受到应有惩处。综上所述,无论是哪种情况,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从国家宏观利益上来说,都是有益的。
  设立全国退赃公开帐号,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价值,就是为在我国顺利实行家庭财产登记申报制、个人储蓄实名制、开征遗产税和馈赠税等,创造了为个人保密以及防止个人资金外逃的最佳条件。
  (二)启动经济,加快国家经济建设步伐。近年来,银行利率一再下调,物价一再下跌,国家一再花巨资投入市场,以期启动经济,但市场仍然疲软。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10%的人拥有全国私人存款总额的46.3%,这些富有者,早已拥有高档住房和高档生活必需品,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对他们的触动可以说微乎其微。加之一些工薪阶层和城乡中的初富者,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为备日后子女读书、防病和养老,不是将钱用于消费,而是存入银行。因此出现一个怪现象,市场愈疲软,私人存款愈多。通过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现存于各银行的私人存款必定分解成几部分。一部分继续存入银行,一部分退赃上缴,一部分进入流通,一部分藏匿。就国家宏观经济来说,后三部分从银行私人存款中分解出来的钱,对启动经济,加快国家经济建设步伐将起重要促进作用。
  (三)为国家筹集一大笔建设资金。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在强大的政治、经济、法律压力下,肯定会有一大批有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人自动退赃,上缴到全国退赃公开帐号,这样,将为国家筹集到数量可观的建设资金。
  (四)从“标”上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为“本”上防治腐败创造重要条件。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迅速消化腐败“呆帐”,挽救大批失足干部,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这是反腐败斗争的治“标”措施。而以此为契机,健全家庭财产登记申报制、个人储蓄实名制,加上其他法律法规和制度上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逐步形成一套严密完整的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把民主、法制和思想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律己和律他、防范和惩治、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在深化改革、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基础上逐步削弱滋生腐败的土壤,则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而采取特别方略,则为治“本”创造了重要条件。通过标本兼治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将大大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坚定人民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根本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三、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必须做好五项准备工作
  一是法律、政策准备。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工作开展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刑法有关自首的规定作出补充决定。同时,中央纪委、监察部也应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对个人家庭财产登记申报制作出严格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该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和防止执法、执纪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
  二是组织准备。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工作必须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有序地进行。始终确保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党和人民的事业,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既要防止对腐败分子打击不力,又要避免打击的扩大化。建议在全国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期间,不新设机构,也不搞群众运动。中共中央书记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工作,有关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直接向党的总书记和中央政治局报告;具体实施由地方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组织,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公、检、法、司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各地要在上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层层派出工作组。工作组都由上一级党委抽调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作风正的人员组成。工作组只对派出它的上级党委负责。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受理和调查对当地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工作组要设立举报室、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凡到工作组举报腐败问题的,只要经查属实,不论被举报者是否已经退赃,均给予举报者以奖励;诬告陷害的,从严惩处。
  三是金融制度准备。中国人民银行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决定精神,在金融制度方面采取相应对策。如设立全国退赃公开帐号,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建立个人储蓄实名制;采取切实可行的金融管理措施,预防资金外逃;等等。
  四是舆论准备。要向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大力宣传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层层统一思想,使其拥护、支持这项工作,积极提供线索举报腐败分子。要切实加强新闻舆论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监督。在中央和省级电视台开设廉政建设专栏,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报道优秀廉政干部,有选择地披露个别腐败典型,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反映反腐动态,反馈举报结果;要拓宽新闻监督的范围,参照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的监督办法,允许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对发现的腐败行为进行负责任的曝光,使腐败分子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
  五是司法准备。在中央发布两个决定的同期和退赃者自首期限的前10天,各地可分两次依法公开逮捕、公开审判和集中处决一批腐败分子,造成高压态势,显示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
  需要指出的是,实施反腐败特别方略,只是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特别措施。要从根本上防治腐败,必须按照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使社会尽快走上依靠“教育、法制、监督”防腐治腐的轨道。坚持国法和党纪政纪并重的方针,以国法为主体,迅速健全反腐败法制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巩固和扩大反腐败斗争的成果。
  
  
  
湖南社会科学长沙4~8D4中国政治王明高20002000王明高,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副处长 作者:湖南社会科学长沙4~8D4中国政治王明高20002000

网载 2013-09-10 21: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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