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胡塞尔和舍勒的“质料”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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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象学运动发展过程中,胡塞尔和舍勒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前者的《逻辑研究》如何影响后者的现象学发展的问题,是令人感兴趣的。舍勒曾回忆说:“当1901年笔者在哈雷的一次由费因格 (H. Vaihinger)为《康德研究》的合作者所举办的社交聚会上首次结识到胡塞尔时,我们进行了一场哲学会谈……此刻就触发了一种后来存在于胡塞尔与笔者之间的精神联系,并且这种精神联系对笔者而言是极为受用的。”(Scheler, Ⅶ, S.308)这里的精神联系主要指当时刚刚出版《逻辑研究》(第一版)的胡塞尔在思想上与舍勒的关联。本文试图通过“质料”概念去透视这种关联性。它要说明的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时期对“质料”(Materie)概念的理解及其存在的问题,舍勒对此所作的相应性理解与“修正”,以及这种“修正”的实质、根据及其对现象学运动发展的意义。
  一、胡塞尔对质料的理解
  胡塞尔的现象学还原将意向性揭示为意识与世界的普遍关联,这种关联首先是通过被给予的意向行为与客体的关联来实现的。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澄清了行为概念并且以此说明所有的意识都是对某物的意识。这其实是围绕布伦塔诺“将心理现象划分为表象、判断和情感运动(‘爱与恨的现象’)”(胡塞尔,1998/1999年,第2卷第1部分,第409页。译文有改动;下引仅标卷数、部分及边页AB版的页码)这一主张进行的。布伦塔诺认为只有表象才有构造客体的功能,即“每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是一个表象或者以一个表象为基础”。但在胡塞尔看来,能够构造客体的客体化行为不仅有表象而且还有判断。前者被胡塞尔归结为一种称谓行为,它使“某物在‘较为狭窄的’意义上对我们成为对象性的”(第2卷第1部分,A430/B[,1]459),于是实事(Sache)便成为客体;后者则是一种谓语陈述行为,实事状态(Sacheverhalt)在其中建构起完整的客观相关物,于是实事状态成为客体(同上,A430/B[,1]460);与此相对应,情感行为则不能构造客体,它是非客体化行为,必须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上来构造客体。而评判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的关键就在于它们是否直接拥有质料。“每一个质料都是一个客体化行为的质料,并且只有借助于一个客体化行为才能成为一个新的、奠基于它之中的行为质性的质料。”(同上,A459/B[,1]494)这样一来,一个意向行为能否构造客体就在于是否拥有质料;因此问题首先是:胡塞尔是如何理解“质料”概念的。
  胡塞尔是将质料和质性作为一对概念引入的。如果说质料是行为的“内容”,那么质性就是行为的特征,即“将行为标识为单纯表象的或判断的、感受的、欲求的行为”(同上,A386/B[,1]411)的行为特性,或者是“与愿望、希望和其他类型的行为区别开来的”(同上,A400/B[,1]426)一个内部规定性;另外,质性还意味着一个行为的“存在设定”,也就是将意向对象设定为存在或者对其存在置之不论(第2卷第1部分,A447f./B[,1]479f.)。当然,在意向行为中,行为质料要通过行为质性来实现。反过来也一样,不可能存在没有质料的行为质性。最终,质性和质料被称为行为的“意向本质”(同上,A392/B[,1]417),它们是行为的完全本质性的、并且永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但是,只有质料才规定着整个对象,以及对象被意指的方式。它被集中表述为一种立义意义 (Auffassungssinn):“‘质料’必须被我们看作是那个在行为中赋予行为以与对象之物的关系的东西,而这个关系是一个具有如此确实性的关系,以致于通过这个质料,不仅行为所意指的对象之物一般得到了牢固的确定,而且行为意指这个对象之物的方式也得到了牢固的确定。……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那个为质性奠基的……对象性立义的意义(Sinn)(或简称为‘立义意义’)。”(同上,A390/ B[,1]415f.)通过这种作为立义意义的质料,行为的内容就不同于完全描述性的内容,而成为一种“意向内容”,而且它是“对象性的”。可以说,如此现象学就产生了一个认识论上的奇迹,即“不存在的东西或超越之物能够在一个它根本不在其中的行为中被看作是意向对象”(同上,A388/B[,1]412),而且在相同的质料上永远都不可能给出不同的对象关系。于是,如果在客体化行为中,实事或实事状态以同一质料方式被给予我们,那么不同的个体在两种或者多种表象或判断中就完全同一地称谓或陈述对象,这些表象或判断就具有同一个真理值,即便一些人对它进行存在设定(“相信”陈述内容),另一些人则置之不论(“搁置起来”)。(同上,A393f./B[,1]418f.,以及第2卷第2部分,A559/B[,1]87)在这里质料表现为一种观念性的立义意义,也就是一种含义(Bedeutung)本质。(第2卷第1部分, A395/B[,1]421)但要将含义说成是质料,胡塞尔似乎犹豫不决。在第六研究中他说:“人们甚至趋向于 (而我自己在这一点上也动摇了许久),将含义就直截了当地定义为这个‘质料’;但这种做法的不妥之处在于,例如在谓语陈述中排除了对含义的现时主张(actuellen Behaupten)因素。”(第2卷第2部分,A559/B[,2]87)联系到他在第六研究第56节中的说法:“现时的”,即是说,本真的、直观的 (同上,A645/B[,2]173),可知将含义直接等同于质料还要受到(本真的)直观因素的制约。
  其实这涉及到一个完整的客体化行为如何构成的问题。除了质料和质性之外,胡塞尔认为完整的客体化行为还需要代现性内容(感觉材料和想象材料)的充盈(Fülle)。“每一个具体完整的客体化行为都具有三个组元:质性、质料和代现性内容”。(同上,A562/B[,2]90)充盈就是质料对代现性内容进行立义,从而使得意向对象得以确立。这样,客体对象之形成就必须充实客体化行为所包含的两种行为:一是以表象为对象的称谓行为,另一是以判断为对象的谓语陈述行为。前者包括直观行为和符号行为。在直观行为中,质料对所提供的感觉材料或想象材料直接进行立义,质料与被代现者处于本质的、内部的联系之中;而符号行为因为可以附加任何随意的内容,所建立的是一个偶然、外部的联系,因此需要奠基于直观行为之中进行充实。后者(谓语陈述行为)可以还原为称谓行为,但在此过程中一些“形式”因素(比如像“这个”、“是”、“不”、“哪一个”等,以及个别语词的构成方式等)却无法像在称谓行为那里一样得到充实,即这些形式的充实无法找到相应的感觉材料或者想象材料来进行立义。这就是从奠基行为到被奠基性行为(范畴行为)过渡中的范畴代现问题,即范畴行为通过对何种被代现者进行立义以后才确立起范畴对象?在其中质料还充当立义意义吗?
  我们先来看胡塞尔的结论:“在范畴直观这里,立义意义也贯穿于整个行为以及它的整个代现,同时并不根据在反思中可区分的被代现者而明确地得到划定”(同上,A643/B[,2]171),“唯有反思内容才能够作为纯粹范畴的被代现者而起作用”(同上,A652/B[,2]180)。如果在范畴行为中质料仍充当立义意义,而且是在相对于(独立于)其被代现者(反思内容)的情况下立义的,那么,什么是反思内容?质料是如何对它进行立义的?
  “反思内容”是在与“‘第一性’内容”相对的意义上来说的:前者“或者本身是行为特征,或者奠基于行为特征之中”,后者是“所有反思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地奠基于其中的那种内容”。(第2卷第2部分,A652/B[,2]180)但胡塞尔强调后者是通过“它们的被代现者的本性而得到定义的,这些被代现者是最终奠基性的、在现象学上被体验到的(心理)内容”(同上,括号内的“心理”在第二版被去掉)。正是在这种“被体验的(心理)内容”的基础上奠基性行为与被奠基行为联系起来。在胡塞尔看来,尽管被奠基行为无相应的感性材料来充实,但它与奠基性行为都是“作为心理体验的表象”,“都属于‘内感官’的领域”,它们“在最严格的意义上一同被给予”。更重要的是,行为的被奠基状态指“被奠基行为根据其本性,即根据其种属而只能作为这样一种行为而存在,这种行为建立在奠基性行为属的行为上”(同上,A650/B[,2]178)。于是,这个在现象学上“被体验到的(心理)内容”也就是一种对种属的体验,其指向的不是感性多变的非本质要素,而是本质之物。“只有这个属的体验可以承受范畴的综合,而这种综合直接联结着意向本质”(同上,A648/B[,2]176),种属的本质性正是范畴行为中被代现者的本性。正因如此,“内感知中感性地被给予的精神因素(psychische Momente)”才可以在“被奠基行为中构造一个范畴形式,亦即在这里承载一个完全不同的范畴代现”(同上,A651/B[,2]179)。但在构成机制上被奠基行为的被代现者如何与奠基性行为相关联,即感性材料如何成为一种精神因素进而构成本质之物,仍是一个需说明的问题。
  一开始进行范畴代现的研究时,胡塞尔就指出奠基性行为与被奠基行为的关联,即被奠基行为的质料奠基于奠基性行为的质料之中。(同上,A638/B[,2]166)但这种关联是如何使质料以前面提到的“被体验内容”的方式达到这些(种属)本质之物的?这涉及到质料的另一种理解。在胡塞尔的论述中质料还隐含地充当着“内容”。①在最初引入质料分析的第20节,质料就作为相对于质性(行为的一般特征)而言的行为的“内容”而出现,进而他说,“质料意义上的内容是具体行为体验的一个成分(Komponent),这个成分可以为这些行为体验以及完全不同质性的行为共同具有。”(第2卷第1部分,A387/B[,1]411)这个具体行为的体验成分显然与立义意义不同,它是一种“实项内容”(reell Inhalt),是“对最一般的、在所有领域中都有效的内容概念在意向体验上的素朴运用”(同上, A374f./B[,1]397f.)。但前面提到过,质料要成为对象性的立义意义就必须使这种内容成为“对象性的”。从中胡塞尔又区分出意向内容来,后者包括意向对象、意向质料和意向本质,是与实项内容完全不同的内容;它涉及到的是“意向体验(行为)本身的特性”,并使建基于行为的种类本性之中的概念呈现出来。(同上,A375f./B[,1]399f.)如此,意向内容就是达到这些(种属的)本质之物的中介,而这种意向内容也可以称为意向质料。所以,胡塞尔才宣称,综合的被奠基行为的范畴因素在任何时候都联结着奠基性行为与被奠基行为的本质之物,也即它们的意向质料。(第2卷第2部分, A647/B[,2]175)于是,奠基性行为中作为立义意义的质料,在被奠基行为中就成了范畴代现的被代现者,即意向内容的质料。质料问题上的双重理解正是胡塞尔对范畴代现机制作出说明的关键,而质料的双重理解背后是对其所属的属本质的认定,即所谓“意识的统一”。但是,要看到的是,这种对质料的理解并没有摆脱“实项内容”。从一开始质料分析所说的“体验的成分”到说明范畴代现的“被体验内容”,无处不暗示着与实项内容的关联。而在准备进入对范畴形式分析之前,胡塞尔就特别申明过“无须将质料理解为意向本质的单纯抽象因素;人们在将质性抽象出来后也可以用行为的总体——亦即我们在下一项研究中将其称作代现的东西——来替代它:所有的本质之物而后都留存下来”(第2卷第1部分,A462/B[,1]497)。这里的“行为总体”能将“所有本质之物都留存下来”,但又不是抽象的观念性因素。它是否可以脱离实项“内容”呢?诸多研究者均指出过胡塞尔质料概念对实项内容的依赖。但是为什么胡塞尔从一开始就为实项性的质料预留了地盘呢?这源于他为了说明范畴代现的构成机制所坚持的那种奠基关系,即被奠基行为的质料奠基于奠基性行为的质料之中,其实这也是《逻辑研究》时期胡塞尔的一种基本倾向,即对感性材料的依赖:直观行为对符号行为的奠基,这两者作为奠基性行为又为被奠基行为奠基。这样,通过这种掺杂有实项要素的质料去联结奠基性行为和被奠基行为,就使其支持的范畴代现机制难免面临着心理主义的威胁。无论是定义“‘第一性’内容”之本性的“被体验到的(心理)内容”,还是奠立于其上的反思内容所表现的“属体验”,以及联结这两种被代现者之意向质料的“意识统一”,无不显示着与心理主义的某种关联。针对此,海德格尔曾感叹说,“胡塞尔以其意识现象的现象学描述又回到了恰恰是他从前所批驳的心理主义立场上来了”。(《海德格尔选集》,第1282页)
  胡塞尔显然意识到了这一危险,为此他一直申明其所谓的“心理特征”、“心理纽带”等都属于范畴行为(第2卷第2部分,A647/B[,2]175),进而认为“可以将那个在现时的(‘现时的’即本真的、直观的)认同或合取等等之中被体验到的心理纽带还原为一个始终共同的东西,它可以在分离于质性和立义意义的情况下被思考,而且它在这个还原中提供了那个特别从属于范畴形式之因素的被代现者”(同上,A645/B[,2]173)。这是为了回避心理主义的指责而刻意强调:被体验(带有综合性的心理纽带)的内容需要被还原到一个“始终共同的东西”上去。但后者是什么呢?他又说:“范畴直观就是代现,它将对象之物在内容上置于我们眼前,它将被体验的内容立义为被意指对象的被代现者,但这个代现不能仅仅在奠基性行为中进行,不仅它们的客体被当下化了,而且整个事态、整个总和等等也被当下化了”(同上,A644/B[,2]172)。如此,这个“始终共同的东西”除了是范畴直观,还会是什么呢?如果联系前面说的,作为质料的行为总体是代现,那么这里作为代现的也就是质料。照此理解,范畴直观在这里就是自我充实。保罗·利科就是这样理解的:“‘第六研究’§45以下确立了直观概念的最广泛外延,并在感性直观之外定义了范畴直观,后者在机体上充实了命题的空范畴的意义,其方式正如感性直观充实了质料物一样”(胡塞尔,1997年,第504页,注释80)。当然,在这里如果坚持质料对奠基性行为与被奠基行为的联结作用的话,也可以说范畴直观自我立义和自我充实,即是质料(作为“立义意义”对“意向内容”)的自我立义与自我充实。不过这样它就与实项性的质料无关了。但这难道不是离胡塞尔以奠基关系为基础的范畴代现很远了吗?
  上述范畴代现之困难,使胡塞尔不得不对之作出重新思考和调整。1920年他在《逻辑研究》再版前言(第2卷第2部分,B[,2]Ⅵ)中就不再赞同范畴代现的说法了。当然此时他已经转向先验现象学的立场。
  二、舍勒对质料问题的理解
  舍勒的现象学同样通过意向性来寻找意识与世界的普遍关联,但他一开始就否定了胡塞尔在客体化行为对意向对象的奠基作用上的偏狭理解。他认为并不必须“通过所谓表象、判断等等‘客体化行为’的中介才与对象领域发生联结的”(舍勒,2004年,第314页),情感行为直接就可以确立意向对象;“在意向感受活动中常常缺少形象客体,这正表明,这种感受活动自身原本就是一个‘客体化的行为’,它不需要以任何表象为中介”。(同上,第315页)本文认为这种转变与舍勒对“质料”②概念所作的一种“修正性”理解密切相关。
  舍勒的理解是从感性内容(sinnliche Gehalt)入手的。在《形式主义》一文中,他认为在认识论领域和伦理学领域存在着一个基本的谬误,那就是将“质料之物”(Materiale)等同于“感性”内容(舍勒,2004年,第64页)。其错误就在于“‘感性内容’或‘感觉’(Empfindung)的概念根本不是指在一个内容中对这个内容的规定,而仅仅规定着一个内容(如一个声音、一个颜色连同它们的现象学特征)如何传送的方式”(同上,第65页)。舍勒说,“在现象学意义上的‘感觉内容’……严格地看只是这样一种内容,它们的出现和消失设定了我们被体验到的身体状况的某种变更:首先完全不是声音、颜色气味质性和口味质性,而是饥、渴、疼痛、快感、疲劳以及所有那些模糊地定位于特定器官的所谓‘器官感觉’(Organempfindungen)”。(同上,第69页)就是说,感性内容(感觉)只是一种身体状况上的某种变更,它并不是“内容”,而是所谓的“器官感觉”。而且他还认为,如果为了语言上的便利,我们把“整个外部直观世界的所有因素,那些(在出现和消失中)可以参与身体状况变化的因素,也称之为‘感觉’”,那么这个作了扩展的感觉就“既不是一个特定的对象,也不是像‘红’、‘绿’、‘硬’那样的一个直观内容,更不是一个象马赛克一样拼凑起来的事实的小‘因素’”(同上,第70页)。“感觉”的本质就是“每当这个世界作为独立于一个个体的当下身体之物而被体验到时”所具有的“变更方向”(同上)。所以感性内容(感觉)在舍勒看来是绝对与“内容”无关的,“‘感觉内容’永远不会在任何一种词义上‘被给予’”,“一个‘纯粹的’感觉是永远永远不会被给予的。它永远只是一个需要受到规定的X”。(同上,第71页)
  将感性内容从质料中排除出去,正是舍勒针对胡塞尔的质料概念所作出的第一个修正。无疑,对于胡塞尔质料概念所面临的困难,舍勒看得非常清楚。在其遗着《三种事实的学说》中他明确地指出,胡塞尔分享了感觉主义认识论的首要错误,那就是“感性内容为所有其他直观内容奠基” (Scheter, X, S.448)。在他看来“‘范畴直观’虽然相对于感性直观是一种独立的功能,但决不能通过后者的某种转换成为可理解的”(同上,S.449),而胡塞尔的问题就在于他打断了纯粹现象学进程的一贯性,未能严格地执行现象学还原;这“首先在于‘感性’直观概念未经考察就被引入,另外还在于对范畴直观对象之‘感知’的客观预设被等同于感知中的‘自身被给予之物’”(同上)。如果考虑到《三种事实的学说》是舍勒大约在1911到1912年间所完成的手稿(参见手稿说明,同上,S.517),那么,《形式主义》(1913年)中对感性内容的分析显然可以看作是在对胡塞尔那里被打断的现象学还原的继续和深化。其结论是,“感性内容”不再属于“内容”,而只是一种传送内容的方式或者“变更方向”。所以,“在颜色、声音中没有任何东西是‘感性的’。恰恰是这些概念最需要得到现象学的澄清;也就是说,需要探寻‘感性内容’这个概念本身在其中得到充实的那个事实组成”(舍勒,2004年,第63页)。那么感性内容如何得到充实呢?舍勒针对胡塞尔采取了第二个修正,那就是倒转感性内容上产生的奠基关系。他认为胡塞尔在“感性内容”上所隐藏的“众多无疑之事实”反而支持了相反的奠基关系,即“范畴直观的内容为感性直观内容‘奠基’”(Scheler, X, S.449)。这里的关键是要对“奠基”的意义作出新的理解。舍勒认为“将现象置于自身现象学地‘被给予’的顺序之中的条件联系,才能称之为奠基(Fundierung),如果要用这个术语来指称与感知过程中的生成顺序不同的东西的话”(同上)。所以“奠基关系”就被理解成被给予之物的顺序关系。相对于这种“奠基”,舍勒其实隐晦地认为胡塞尔的奠基关系是一种时间顺序(因果联系)上的奠基关系,在这顺序中“已被实在地设定的某种直观对象的部分内容作为身体—灵魂的本质而达及于我们”(同上),所以它也是一种未完成的“还原”。正因为如此,如前面提到的,他指责胡塞尔“对范畴直观对象之‘感知’的客观预设被等同于感知中的‘自身被给予之物’”。而将胡塞尔的“范畴直观对象”从“感知”的客观预设置换成“自身被给予之物”的领域,这正是舍勒针对前者的质料概念所采取的第三个也是最终的修正。在这个意义上,舍勒的“质料”就是这个被给予之物中呈现的直观内容。这种内容显然不是所谓的“感性内容”:既不是胡塞尔意义上的感性材料(意识之外的特定对象),也不是康德意义上的偶然、混乱而且需要构形的感性之物,而是一种先天之物。它既有范畴直观的特点(自身立义和充实),又不仅仅限于范畴直观,而是更广泛的“自身被给予之物”。这种质料的直观内容在舍勒的表述中经常也等同于“事实”、“本质”或者“现象学经验”。“事实——不是一种‘知性’的建构(康德)——是现象学哲学的质料基础。将质料(=‘被给予之物’)等同于‘感性内容’(将先天之物等同于形式和思想之物或者通过理性在感性内容上的‘附加之物’)是康德学说的一个根本错误。”(同上,S.433)而最终他认为“现象学为一门新的先天主义奠定基础,这门先天主义不仅将逻辑学和价值论的纯粹形式定律包含在其不同的次级学科(伦理学、美学等等)之中,而且还发展成质料的本体论(materiale Ontologien)”(同上,Ⅶ,S.309)。如此,“质料”也就被看作是一种“先天”,这种质料先天就成了舍勒现象学的基础。
  但这种作为直观内容的“质料”有什么特点呢?我们如何达及这种质料之物呢?舍勒在《形式主义》中就现象学经验所说的两个特点其实也就是这种“质料”的特点:它“是直接的,即不具有任何类型的象征、符号、指示的中介”;同时又是“纯粹‘内在的’经验”(舍勒,2004年,第60页)。这里的“内在”指这样一种自身被给予性:被给予的就是被意指,而不存在被给予与被意指之间的分离。亦即,在“被给予之物”与“被意指之物”的相合中现象学内容传诉于我们(同上,第 61页)。这种直接性和内在性特征显然是在排除胡塞尔质料概念中的实项性要素之后舍勒要保留的两个要素,即作为“立义意义”和“意向内容”的要素。只有这样,舍勒才能够克服胡塞尔在意向对象的奠基上所表现出的偏狭,“质料”才能从胡塞尔的逻辑领域扩展到价值和情感领域,成为一种本体的质料先天,由此情感行为才可能不借助于客体化行为而直接树立起对象。质料概念作为“立义意义”和“意向内容”这两点正是使得情感行为具有意向性的原因,也是舍勒所谓“‘内在的’经验”,即“被给予就是被意指”得以实现的保证。但是这种质料之物最终是如何达及的?如果以胡塞尔的方式提问,那就是:它如何构成出来?它的构成机制是什么?在《现象学与认识论》一文中,舍勒明确认为,现象学首先是一种“精神审视的态度”,而不是方法。而事实本身先于所有逻辑,也即先于作为方法的思维方式。甚至在这种不变的事实之下,“如何使得某物得以显现,这是无关紧要的”(同上,1999年,第48-49页);在《形式主义》中他则更明确地说先天内容只能被指明。(同上,2004年,第59页)所以舍勒一直都没有说明达到这种被给予的质料内容的构成方法,甚至可以说他在拒绝给出这种反而有害于直观的质料内容的所谓“方法”。菲利普·布罗瑟认为在这点上舍勒的立场可以说是“即见即信”(Blosser, p.35),这显示了舍勒在现象学上与胡塞尔很不同的态度。
  三、舍勒对胡塞尔质料概念之“修正”的实质、根据与意义
  在《德国当代哲学》一文中,舍勒认为《逻辑研究》“在其第二篇引入了‘感性直观和范畴直观’这组非常重要的概念对比,在我看来这组概念对比构成了现象学之兴起的最直接的起点”(Scheler, Ⅶ, S.308)。但这仅仅是一个起点。前面的分析已经揭示,他们在质料问题上显示出非常不同的进路。这也正如舍勒全集的编者之一、美国哲学家弗林斯评论他们的差异时所说的:胡塞尔关注的是“某物是如何被给予的问题”,而舍勒的现象学则“聚焦于在意识中‘是’何物被给予的问题。实际上舍勒强调的是在意识中何物在‘那里’(there)”(Frings, p.36)。那么,从“质料”概念来看,他们的这种差距是如何产生的?舍勒对胡塞尔的质料概念作出“修正”的实质和根据在哪里?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时期对实项性质料的依赖,其实一直被看作一种实在论的残余而受到指责。对这点勒维纳斯(Emmaunel Levinas)说得很清楚:“《逻辑研究》的态度是一种实在论的态度,尽管所有意识被看作是对某物的意识,而这个‘某物’是在意识之外才能设想的。”(Levinas, p.54)前面提到,舍勒在《三种事实的学说》一文中已经很清楚地看到并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但问题是,即便胡塞尔实现先验的转向后将实在要素作为存在设定而加以悬搁,这仍然不能使舍勒感到满意,因为这会让“在时间之中一直保留有位置的对象其偶然如在(Sosein)更加清晰地出现,而我们仍离本质很远”(Scheler, Ⅸ, S.207)。舍勒的这种看法在其遗着《唯心论—实在论》中表现得尤其明显。他认为,消除实在要素(以及给出这一要素的行为)比悬搁存在判断更有利于将我们引向本质。他说道:“通过对给出实在要素之行为的克服(Abstellung)不仅某些东西消除了,而且某些新的东西也进入显现之中,这些新东西不是包含在自然观之中,而是作为真正本质的基本组成部分向我们揭示出来。这里胡塞尔太过简单的逻辑方法是不能胜任的。”(同上,S.208)这就说明,舍勒与胡塞尔的根本分歧不在于对待实项性质料的方式上,而在于是否从根本(哲学态度)上承认这种实项性质料。无论后者是(暗含地)承认它还是绕过(搁置)它,在前者看来都体现了一种对自然世界观的依赖态度,这种态度使得我们远离本质之物。所以在舍勒看来,介入世界首先就要消除这个实在要素,并代之以一种精神性的质料直观内容,它作为真正的本质之物直接地给予我们。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他说“精神和世界的本体论要先于所有认识论”(舍勒,1999年,第70页)。这无疑深刻地反映了他与胡塞尔在世界观上的不同。对于这种不同舍勒毫不隐讳。在《形式主义》的第一版前言的结束处他就对此作了说明,并且更在《哲学与世界观》中加以明确:“我与胡塞尔分道扬镳,不仅表现在哲学和科学等术语的使用方面,在使用世界观和世界观哲学等概念上,我们之间的分歧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同上,2003年,第26页)。舍勒对胡塞尔的质料概念所作的“修正”实质上正表现了这种哲学世界观的差异,或者说哲学进路之迥异。这也正如施皮尔伯格在《现象学运动》一文中正确指出的,不同于胡塞尔,在现象学的目标上,“舍勒所要达到的是任何一种纯粹本质,而不仅是绝对意识的本质”(施皮尔伯格,第404页)。
  但是,舍勒得以作出这种“修正”,从而达到纯粹的本质,亦即达到那种质料的直观内容,所依赖的显然还是现象学的还原。在《三种事实的学说》中,他认为胡塞尔《逻辑研究》正是未能彻底执行这种还原,才导致对感性直观的依赖,才不能根本脱离“形态质性”(GestaltqualitB6R405.JPGt)学说 (Scheler, X, S.448)。在《唯心论—实在论》中,他认为要在实在要素(以及给出这一要素的行为)学说的假设下将还原理解为“对这一要素的实际禁止(Inhibierung)以及使给出这一要素的行为 (不仅仅一种逻辑的搁置)真正失效”这一过程,从而追问通过还原已排除的实在要素本身是什么,以及这些要素在哪里被给予我们的(同上,Ⅸ,S.207)。施皮尔伯格认为舍勒在形而上学范围内的现象学还原是精神活动的一部分,并使后者免于陷入实事构成的现实世界之中。(施皮尔伯格,第 405页)这无疑是正确的。甚至就舍勒在与胡塞尔相遇后的作品来看,他在自然界和科学认识中所进行的朝向纯粹事实(质料的被给予之物)的还原,也无不可以看作是在“精神的眼”中进行的“去现实化”(Entwirklichung)过程。最终世界的本质化所达到的就是作为被给予之物的质料直观内容或者说纯粹的事实。如果按照这种还原方向贯彻下去,显然最终促成的恰恰就是舍勒在《形式主义》的第二版前言中提到的那种双方面结合:一方面是伦理学的绝对主义和客观主义,另一方面是情感直觉主义和质料先天主义。如此,这种作为客观之物的质料先天就不仅反驳着《逻辑研究》中充当范畴被代现者的反思内容,而且更尖锐地与胡塞尔在先验转向以后的“内感知明证性”相对立;舍勒甚至说:“意识或反思存在的特定存在形式,一方面与实在体验同时产生,另一方面却是它的结果,而不是它的基本原因”(Scheler, Ⅸ, S.208)。
  黑尔德在评论《逻辑研究》的效应时曾认为,在胡塞尔早期追随者那里,“一种反主观主义的客观主义得以形成,它或多或少地轻信,可以设定有哪些自由漂浮的,逻辑、数学、伦理或其他的‘有效性’的存在”(胡塞尔,2005年,第16页)。舍勒在质料问题上的立场显然表现出这种客观的取向。因为对于现象学“回到实事本身”的口号来说,正如黑尔德所言,在胡塞尔那里其实最终要回到主观过程中的实事(意识中的自身被给予性);而对舍勒来说则是要回到客观的纯粹事实,也即被给予的质料先天上去。在对他们的质料概念的考察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都企图确立一个起点,这在胡塞尔那里是(隐晦的)实项性质料,而在舍勒这里则是本体性质料。他们为此所设计的现象学分析一个是自下而上构成性的,另一个则是自上而下非构成性的。如果说前者在《逻辑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最终促发了一种先验的转向并因此指向一种纯粹现象学的话,那么后者则无疑把它当作一个无前见的“有效性”,外因此导向诸种实事分析。由此看来,舍勒对胡塞尔质料概念的“修正”正是迈向与纯粹现象学相对的实事现象学的第一步。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舍勒才得以宣称他和海德格尔所完成的是对独立于胡塞尔现象学之外的哲学体系的建构。(Scheler,Ⅶ,S.330)
  注释:
  ①在这个问题上,孟什认为胡塞尔的质料概念悬置于实项内容与意向内容、体验与客观性之间,其含糊性在于包含了既作为实项内容也作为观念性的意向内容的双重解释。(Mensch, p.135)史密斯也认为胡塞尔的质料概念既在实项内容之中也在观念性的意向内容之中。(Smith & McIntyre, pp.115-116)
  ②在舍勒的文本中交叉出现Materie和material。对它的翻译即使在英语世界中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例如舍勒全集的编者之一、《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以下简称《形式主义》)的英译者M.弗林斯,就把德语的material翻译成non-formal,以说明它的“内容”特征,但这也是勉为其难的做法,Philip Blosser就表达了这种无奈。(参见Blosser, p.6 n.6)。这无疑说明了这个词的独特性和翻译它的困难性,对中译来说显然也不例外。本文认为material是Materie的形容词形式(参见舍勒,2004年,第25页注释1),它们共同表达一种“自身立义的直观内容”之意思,尽管很多中译者采用“实质”之译,但似乎“质料”的译名更能传达舍勒的这一意思,特别是从舍勒与胡塞尔现象学的关联上来看。指出并说明这一点也是本文的目的之一。
哲学研究京70~77B6外国哲学钟汉川20072007
钟汉川 南开大学哲学系
作者:哲学研究京70~77B6外国哲学钟汉川20072007

网载 2013-09-10 21: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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